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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推動共同富裕的作用與機制

2023-06-25 13:56童志鋒嚴米平
治理研究 2023年2期
關鍵詞:共同富裕

童志鋒 嚴米平

作者簡介:童志鋒,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嚴米平,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基金項目:2022年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鄉村環境治理共同體建構及其實現機制研究”(編號:22BSH158);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浙江省法學會2022年度法學研究立項重點課題“第三次分配制度改革的法律問題研究”(編號:2022NA02)。

摘要:慈善信托是第三次分配的一種重要形式,具有財產獨立性、形式靈活、保值增值等獨特優點。在推動共同富裕的進程中,慈善信托雖然有助于貧困問題的解決、收入差距的縮小、社會治理的提升等,但也仍然面臨著諸多挑戰,如發展出現疲軟、地區發展不均衡、受托結構不合理、信托目的過于集中等問題。因此,我們應充分利用《慈善法》修訂的契機,建立完善慈善信托推動共同富裕的制度機制,主要包括:一是要加速破解慈善信托的政策瓶頸,促進慈善信托快速發展;二是積極探索信托新模式,加快慈善信托生態建設;三是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拓展慈善信托目的的范圍。

關鍵詞:慈善信托;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制度機制

中圖分類號:F126;D632.9;D922.18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7-9092(2023)02-0080-014

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也是中國共產黨人始終如一所要承擔的歷史使命?!爸螄?,富民為始?!雹俟餐辉5乃枷爰壬钌罡灿趦炐愕闹腥A民族傳統文化,也在新時代被賦予了新的內涵和特色。進入新時代,推動實現共同富裕被黨和政府擺到了戰略性的地位。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首次對“扎實推動共同富?!弊鞒鲋卮髴鹇孕圆渴?,并明確設定了“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②這一宏大目標。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項系統的、長期的任務,涉及物質生活、精神生活、生態文明等方方面面,但卻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學,沒有固定的模式可供參考。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公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浙江被賦予了推動共同富裕的重要省域范例?!兑庖姟窂娬{:“要建立健全回報社會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事業……探索各類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托……完善慈善褒獎制度?!蓖?月,《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實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要“全面打造‘善行浙江”,其中明確“大力發展慈善信托,爭取國家支持探索公益慈善組織設立信托專戶,對慈善信托給予政策支持”。在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歷史進程中,以慈善事業為主渠道的第三次分配已經成為我國共同富裕戰略的重要抓手,而慈善信托無疑成為慈善事業改革的先手棋和排頭兵,在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中具有特殊地位。

一、慈善信托的概念辨析

慈善信托是公益信托的一種特殊類型,在英美法的整個體系中是一種“獨特創造性的法律制度”李文華:《完善我國慈善信托制度若干問題的思考》,《法學雜志》,2017年第7期。。它最早起源于1601年英國的《慈善用益法》,并在20世紀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被賦予了內涵。我國其實并沒有關于信托或慈善的法律制度,后學習日本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做法,并借鑒其它國家的經驗,結合中國具體情境,在2001年和2016年分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分別簡稱《信托法》和《慈善法》)?!缎磐蟹ā访鞔_規定了公益信托的含義及其相關規則,但沒有對慈善信托作出明確的規定。在《慈善法》中,慈善信托被定義為:“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痹谶@個意義上,慈善信托最大程度地體現了委托人的真實意愿。作為一種將慈善行為和金融手段融合創新的模式,慈善信托是慈善組織、金融機構及社會公眾參與慈善事業的重要渠道,是實現慈善目的的重要路徑。

慈善信托雖屬公益信托,但又區別于公益信托;同樣,慈善信托雖然也是一種慈善捐贈行為,但也不同于普通的慈善捐贈行為。通過與公益信托、慈善捐贈的對比,可能更有助于理解慈善信托的含義、特征、優勢和運作方式(見表1)。

1.起源。雖然我國《慈善法》第5章第44條明確了“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但兩者的起源卻有差別?!缎磐蟹ā吩谝幎ü嫘磐兄贫葧r更多地移植了日本法系相關內容,而《慈善法》在建構慈善信托制度時則大量地借鑒了英美法系相關內容。呂鑫:《從公益信托到慈善信托:跨國移植及其本土建構》,《社會科學戰線》,2019年第10期。在英美法系中,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是與私益信托相對應的一種信托類型,而我國的公益信托則對應于日本的“公益信托”(Public Trust)。栗燕杰:《我國慈善信托法律規制的變遷與完善》,《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5期。因此,我國《慈善法》將慈善信托界定為公益信托的一種類型,事實上意味著是將具有英美法系特點的慈善信托“嫁接”于舊的、帶有日本法系的公益信托制度之中,但嫁接跨國移植的兩種制度,對本土而言,有可能會出現“水土不服”的情況。呂鑫:《從公益信托到慈善信托:跨國移植及其本土建構》,《社會科學戰線》,2019年第10期。

2.法律關系。慈善捐贈與慈善信托、公益信托在法律關系上完全不同。慈善捐贈本質上是一種贈與的法律合同關系。根據《慈善法》第35條規定,慈善捐贈行為有兩種方式:一是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進行捐贈;二是捐贈人也可以向受益人直接捐贈。在前一種情況下,存在捐贈人、受贈人(慈善組織)和受益人三方主體;在后一種情況下,則只有捐贈人和受益人兩方主體。在慈善捐贈法律關系中,各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依據的是《慈善法》關于慈善捐贈的規定和《公益事業捐贈法》關于公益捐贈的相關規定,而在《慈善法》和《公益事業捐贈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對合同的一般性規定以及贈與合同的特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關于所有權及其變動的相關規定等法律制度。李文華:《完善我國慈善信托制度若干問題的思考》,《法學雜志》,2017年第7期。不同的是,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則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當事人構成的信托法律關系,各方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依據的是《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制度。

3.資格認定。慈善捐贈、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在資格認定上也存有差異。在我國,公益信托采用的是基于批準的許可制模式,《信托法》第62條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和確定其受托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批準”,這說明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在認定公益信托的過程中須對該信托的公益目的進行審查,但《信托法》卻并未規定審查的相關標準,致使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在審查時擁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且可能會采取不同的資格認定標準。呂鑫:《從公益信托到慈善信托:跨國移植及其本土建構》,《社會科學戰線》,2019年第10期。我國的慈善信托放棄了這種許可制模式,借鑒了英美法系中的備案制模式?!洞壬品ā返?5條規定:“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察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贝壬凭栀浀馁Y格認定形式則要隨意得多,它可采用書面、口頭或其它形式。

4.產權關系。在慈善捐贈中,捐贈人將財產捐贈出去后,被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就從捐贈人轉移到受贈人手中。雖然根據《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相關規定,受贈人對捐贈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資產一旦被捐贈后,就會成為受贈人的固有資產,無法與受贈人的其它資產隔離。而在慈善信托中,信托一旦設立,財產是獨立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原有資產。受托人依照委托人意愿和信托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而且必須將信托的財產與自身的固有資產分別進行管理。

5.內部治理。在內部治理上,公益信托采用的是監察人和受托人相結合之模式。呂鑫:《從公益信托到慈善信托:跨國移植及其本土建構》,《社會科學戰線》,2019年第10期。根據《信托法》的規定,公益信托需要設置信托監察人,而信托文件未規定的,則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進行指定。而慈善信托在治理結構上則采取了以受托人為核心的治理模式,取消了監察人的強制性設置?!洞壬品ā返?章第49條規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信托監察人?!边@表明,是否確定監察人、指定什么樣的監察人,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應依據委托人意愿、信托目的等因素而定。在很多時候,委托人也可以作為監察人參與對受托人的監督。取消監察人的強制性設置并不代表內部治理結構上的松散,相反,慈善信托設置受托人、決策委員會、信息披露等制度規定,可以為慈善財產使用設置多重內外部監管,消除委托人與慈善項目和受益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如《慈善法》第48條規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根據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信托事務處理情況、信托財產管理使用情況。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笔芡腥说男袨橐虼说玫接行ПO督。

6.外部監督。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是公益信托主要的負責機構。我國《信托法》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變更、終止等行為需要經有關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準或核準。但是,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并非是一個統一的特定機關,我國《信托法》也并未明確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具體是指哪一個政府部門,最終導致公益信托的監督成本和管理風險過高,而相應的教育、文化、科技、衛生、環保等部門都缺乏足夠的監管意愿和監管能力,致使許多公益或慈善信托計劃的發起者無所適從,求“審批”求“監管”,不得其門而入。栗燕杰:《我國慈善信托法律規制的變遷與完善》,《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5期?!洞壬品ā贩艞壛恕缎磐蟹ā樊斨械倪@種分散負責的監督模式,改用由民政部門統一負責的監督形式。慈善信托的備案、設立、登記、運行、終止等,是在各級民政部門和信托主管機關的共同監管之下??梢哉f,《慈善法》的制定和慈善信托制度的設立,回應的就是《信托法》和公益信托中存在的“激勵不足”和“監管不力”問題。柳長浩:《論我國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的變遷邏輯與完善路徑》,《齊魯學刊》,2020年第6期。

7.運營成本和風險。慈善捐贈和公益信托的運營成本和風險往往要高于慈善信托。由于我國《信托法》在法律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公益信托的運營成本和管理風險往往過高。監管機構的難確定、設立時批準程序的高門檻、監察人的強制性成立等,都會增加公益信托運營的“顯性”和“隱性”成本。柳長浩:《論我國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的變遷邏輯與完善路徑》,《齊魯學刊》,2020年第6期。在資金額度上,作為受贈人的慈善組織,都有最低的注冊資金要求?!痘饡芾項l例》第8條規定:“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痹谥С霰壤?,《慈善法》第60條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庇纱丝梢?,慈善捐贈需要消耗較高的日常管理費用。而慈善信托不屬于法人,自身沒有常設機構,其管理由專業受托機構負責,通常每年僅向受托人支付慈善信托財產總額0.3%左右的管理費,并向監察人支付0.02%左右的監察費,運營成本相對較低。此處數據來源于實際調研過程中信托公司及其法律顧問。同時,慈善信托的規模、期限、慈善用途、決策機制、支出比例等能根據委托人的意愿約定或按照慈善項目實際需要支出。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慈善信托的運營成本。

8.保值增值能力。在慈善捐贈中,《慈善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制度秉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嚴格規定并限制了基金會等慈善組織對被捐贈財產的投資行為,如重大的投資方案須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資助的資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資產,不得用于投資。這些政策弱化了慈善捐贈的保值增值能力。慈善信托的法定受托人為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目前,主流模式還是由信托公司擔任唯一受托人或者共同受托人。信托公司在理財能力方面專業化程度較高,有助于提高慈善財產的運用效率,在“合法、安全、有效”原則的前提下,可以最大限度保證慈善信托財產的安全和增值。

二、共同富裕與慈善信托的理念聯系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體制的本質要求。1992年2月,鄧小平在南方談話中就明確提出了“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最終達到共同富?!钡臍v史判斷。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政府開展了脫貧攻堅、鄉村振興等系列行動,將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睌[在戰略性的位置。進入新時代,“共同富?!币脖毁x予了新的歷史內涵。它是一個多層次、多維度的概念,不僅內含物質意義上的共同富裕,而且還包括精神意義上的共同富裕,是“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五大文明高度發達基礎之上的共同富?!?。沈滿洪:《生態文明視角下的共同富裕觀》,《治理研究》,2021年第5期。它不是少數人的共同富裕,而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它也不等同于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而是包含一定差異的共享共富。

共同富裕與慈善信托是辯證統一的,都以公平正義為其基本特征。首先,作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形式,慈善信托不是服務于富有個體或組織,而是一種先富帶動后富的實踐方式,是富有者在自愿的基礎上支持未富有者的制度性安排。何陽、高小平:《國家治理中的第三次分配:美國鏡鑒與中國道路》,《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6期。在扶貧、教育、醫療等領域,慈善信托可以在整體層面促使財富和資源實現階層間的流動與轉移,進而實現全體人民物質上的共同富裕。其次,在科學、藝術等文化領域,通過公益演出、公益展覽等方式,慈善信托可以為社會大眾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文化產品和藝術服務,從而最終達到精神上的共同富裕。最后,慈善信托的關鍵并非只是財富在不同人群中如何分配,而是藉由財富及其分配來提高社會的文明程度,因而其本身就內含一種“向善”精神和道德特征。王名、藍煜昕、高皓、史邁:《第三次分配:更高維度的財富及其分配機制》,《中國行政管理》,2021年第12期。以慈善信托為核心的第三次分配具有互助、分享等道德力量,不僅有助于緩解不同階層群體間的緊張關系,而且也可以提高個體的責任感,在全社會范圍內培育一種“共同體精神”,形成“人人慈善、人人正義”的良好氛圍,最終實現全體人民的精神共富。這也正是我國進行公民道德和社會文明建設的重要路徑。

三、推動共同富裕:慈善信托的積極作用

在2021年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習近平強調,“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統籌做好重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工作》,《人民日報》,2021年8月18日第1版。。而作為第三次分配重要形式的慈善信托,在收入分配調節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是“助力共同富裕的一個重要工具”李丹:《發展慈善信托 助力共同富?!L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托委員會主任蔡概還》,《中國金融家》,2021年第10期。。在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邁向共同富裕的過程中,慈善信托可以憑借其獨特的制度優勢,充分發揮其服務于社會的效用,促進共同富裕的整體進程。

(一)慈善信托有助于貧困問題解決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反貧、扶貧、脫貧進程。截至目前,我國已經擺脫了困擾中華民族幾千年的絕對貧困問題,其中近1億的貧困人口全部脫貧,為世界減貧脫貧事業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在脫貧攻堅的過程中,慈善信托的應用日益廣泛,并通過不斷創新信托模式,積極助力脫貧攻堅事業??梢哉f,扶貧濟困是慈善信托設立的主要目的之一。據統計,自2016年以來,我國以扶貧濟困為主要目的的慈善信托共設410單,占比52.1%左右,信托財產規??偭窟_到了39.32億。數據來源:根據慈善中國信息平臺的公開數據整理,截至2021年底,慈善信托共計787單。這些數據表明,我國的慈善信托具有很強的目的性,主要以扶貧、脫貧、濟困等為目的。在實踐中,信托公司也探索出企業帶動、收益分紅、杠桿撬動、保險保障、教育扶智等多種新模式,實現了慈善信托的可持續發展,鞏固了脫貧攻堅的成果。

作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形式,慈善信托有助于貧困問題的解決。首先,慈善信托可以整合各方資源,匯集社會資金,動員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個體等多方主體參與扶貧過程,并以投資、融資等方式為貧困地區和貧困群體提供資金支持。慈善信托可與銀行、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充分發揮其杠桿作用,鼓勵合作機構降低授信門檻,為更多人口提供融資支持。其次,慈善信托可以通過市場化機制的方式助力培育貧困鄉村的特色產業,依托其特有優勢,促進鄉村特色產品與市場對接,增強鄉村產業的市場化能力。它還可以利用產業扶貧建立造血機制,加強扶貧資金的“造血”功能,構建可持續發展模式,提高鄉村經營性主體的管理能力。慈善信托也可以通過不斷創新資金運用方式,如股份合作、分紅等,讓更多農民分享鄉村產業發展的增值收益。最后,慈善信托可以通過有效調動各方資源形成治理合力,以“政府+信托公司+慈善組織”等聯動方式,推動我國貧困治理結構向網格化治理結構轉型,加快建構貧困治理體系。

(二)慈善信托有助于收入差距縮小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整體經濟水平得到了巨大的增長,但不同群體、城鄉、區域間的收入差距和不平等卻不斷擴大?,F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從“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促進共同富裕需要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对诟哔|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 統籌做好重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工作》,《人民日報》,2021年8月18日第1版。然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還不足以實現共同富裕和收入差距縮小,需要發揮慈善信托等第三次分配的積極作用。江亞洲、郁建興:《第三次分配推動共同富裕的作用與機制》,《浙江社會科學》,2021年第9期。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下,以“市場之手”為主導的初次分配更多關注的是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經濟效率的最大化;以“政府之手”為主導的再分配雖然有助于緩解居民收入的差距,但作用是有限度的,稅收體制、福利支出、城鄉低保、精準扶貧等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階層、城鄉、區域間的收入差距,但仍無法彌補由市場化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作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形式,慈善信托可以彌補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存在的不足。第三次分配是收入轉移的一種重要形式,主要表現為“富人自愿將財富向窮人轉移,其縮小總體收入差距的功能明確而穩定”江亞洲、郁建興:《第三次分配推動共同富裕的作用與機制》,《浙江社會科學》,2021年第9期。。而且,與慈善捐贈等其它第三次分配相比,慈善信托因其保值增值、財產獨立性等優勢,在縮小收入差距、促進共同富裕等方面的作用更穩定。另外,慈善信托還可通過提高個體的人力資本水平,進而間接縮小收入差距。不同群體、城鄉、區域間不僅在收入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也在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和公共基礎設施方面存在差距。慈善信托是一種道德性力量,可通過助學、助醫等方式,實現教育、醫療等資源向特定群體和特定地區轉移,進而提高那些低收入群體的教育和醫療水平,以此來提升他們實現自己想要的基本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可行能力。慈善信托等第三次分配的目標并不是對低收入群體進行簡單的救濟,而是要提升他們改變自身處境的能力,增加他們實現向上階層流動的機會,最終實現共同富裕。

(三)慈善信托有助于社會治理提升

社會治理是政府和學界共同關注的重要課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將“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作為政府工作的主要目標:“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薄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日報》,2013年11月16日第1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將社會治理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吨泄仓醒腙P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日報》,2019年11月6日第1版?!吧鐣卫怼备拍畹奶岢?,對于增強社會發展的活力、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社會治理的基礎是社會性的,強調參與主體的多元化,是“多元治理主體對社會的公共生活進行共同管理”肖文濤:《社會治理創新:面臨挑戰與政策選擇》,《中國行政管理》,2007年第10期。,而治理的主體“可以是政府組織,也可以是非政府的其他組織,或政府與民間的聯合組織”俞可平:《中國治理變遷30年(1978-2008)》,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第1頁。。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實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強調的是市場和國家在治理體系中的重要角色,忽略了“社會”層面的作用。慈善信托作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形式,主要發生在社會自治領域,它有利于社會治理水平的提升。首先,慈善信托將“社會”納入到國家治理體系中,形成個人、市場、政府和社會組織等多方主體參與的治理模式馬雪松:《第三次分配在新時代的新變化、 新利好》,《人民論壇》,2021年第28期。,這種治理模式更為穩定。而且,通過發展志愿服務和志愿組織等方式,慈善信托可以拓展整個社會的人際互動和人際交往水平,提高整體性社會資本的水平。尤其對弱勢群體而言,可有效緩解他們的信息鴻溝、社會資本水平低下等問題。其次,作為資源分配的社會性機制,慈善信托可以通過縮小收入差距,化解群體間的各種沖突和矛盾,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夯實社會治理基礎。最后,慈善信托還可通過支持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等方式,豐富人們的文化生活,進而促進人們的精神富裕,形成人人慈善、互幫互助的良好氛圍,而這些也恰恰是社會治理水平的重要體現。在時間維度上,慈善信托可以將互助、互幫等慈善精神傳遞給下一代,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文明程度。

四、慈善信托推動共同富裕面臨的挑戰

作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形式,慈善信托能夠通過貧困問題解決、收入差距縮小、社會治理提升三條路徑,來推動和實現共同富裕。然而,由于《慈善法》在我國“落地生根”只有7年時間,人們對慈善信托的認識還不充分,慈善信托在推動共同富裕的過程中仍然面臨著諸多挑戰。

(一)慈善信托發展出現疲弱之態,地區間發展不平衡

根據慈善中國信息平臺的數據顯示,自2016年9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我國累計備案的慈善信托數量達到787單,財產規模達39.32億元。然而近兩年,慈善信托無論是在數量抑或是規模上都出現疲弱之態。如圖1數據來源:根據慈善中國信息平臺的公開數據整理。所示,自2016-2020年,慈善信托的備案數量從22單增加至266單,呈現逐年增加的態勢,尤其是2019-2020年,由于受到脫貧攻堅和抗擊疫情需求推動等因素的影響,慈善信托數量出現爆發式的增長,從126單增加至266單,同比增長111.11%。但在2021年,慈善信托備案數量有所減緩。從財產規模上來看(見圖2)數據來源:根據慈善中國信息平臺的公開數據整理。,自2018年慈善信托備案規模達到11.60億元峰值后,備案規模近幾年都呈現萎縮趨勢。2020年和2021年度新備案的慈善信托分別只有4.30億元和5.80億元。

從地區發展來看,目前,慈善信托備案地區覆蓋了全國28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只有西藏、廣西、寧夏三個地區沒有慈善信托備案。通過比較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的慈善信托分布情況(如圖3)發現,西部地區備案數量有299單,中部地區只有86單,而東部地區達到了431單。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的慈善信托財產規模分布情況也存在較大差異(如圖4),西部地區備案規模達到100051.28萬元,中部地區備案規模達到29166.32萬元,東部地區備案規模達到271814.59萬元。這些數據顯示,我國慈善信托的備案數量和財產規模在東部、中部和西部的分布情況極為不平衡。

(二)受托人隊伍雖有所擴大,但其結構和信托方式尚未合理

如前所述,《慈善法》規定慈善信托時,在治理結構上采取以受托人為核心的治理模式,這意味著,受托人成了慈善信托整個運行過程中的關鍵環節。但在《慈善法》中,受托人的資格僅限于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p>

一方面,以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慈善信托受托人的隊伍規模有所擴大,但仍然有很大的增長空間。根據慈善中國信息平臺的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底,累計已有125家機構擔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其中包括信托公司61家,慈善組織64家。國內共計有68 家信托公司,雖然信托公司參與慈善信托的覆蓋率高達89.7%,但在總量上仍顯不足;雖然國內共計有10128家慈善組織,但僅有64家慈善組織作為受托人深度參與慈善信托,占比0.63%,慈善組織作為受托人的比例遠遠不夠。

另一方面,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結構尚未合理。從已備案慈善信托受托人類型來看(見表2),在2016-2021年間,由信托公司擔任單一受托人的達675單,而慈善組織擔任單一受托人僅為17單,信托公司與慈善組織共同擔任受托人的有95單。由此可見,由信托公司擔任單一受托人是我國慈善信托的主流模式。信托公司雖然在慈善信托財產保值增值方面具有金融機構的專業優勢,可通過優化慈善資產配置策略提高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能力,但它在本質上是以追求營利為主要目標的組織,無法盡責參與慈善活動和慈善行為。周乾:《論我國慈善信托受托人資格》,《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1年第3期。而且信托公司對慈善活動的認知沒有慈善組織準確與專業,客觀上也會制約慈善信托的受關注度及項目的專業化設計,從而弱化慈善信托在推動共同富裕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此外,由于信托公司不具有向委托人開具捐贈票據的資質,不利于有抵稅需求的委托人選擇慈善信托。因此,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共同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模式是較為理想的,能夠彌補各自的缺陷,應該予以關注。

(三)信托目的多集中于特定領域,人民精神文化共同富裕有待解決

隨著經濟的不斷增長,人們的物質生活得到了極大的滿足,對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則越來越多。近年來,黨和政府不斷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大力推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發展,在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解決文化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成就。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計算,在2022年第1季度,全國規模以上文化及相關產業企業營業收入達26973元,比上年同期增長了5.0%。而據《中國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年鑒(2020)》統計,截至2018年,我國的文化社會組織達68744家,其中文化社會團體、文化基金會、文化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達到41835家、295家和26614家。這些數據表明,我國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由市場主導的初次分配和由政府主導的再分配形式,在解決文化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推動人民精神文化共同富裕上的效果還不十分明顯,需要發揮慈善信托等第三次分配的積極作用。江亞洲、郁建興:《第三次分配推動共同富裕的作用與機制》,《浙江社會科學》,2021年第9期。

慈善信托能夠通過多種途徑提供文化藝術、文化基礎設施等資源。從全國來看,截至2021年底,我國累計備案的787單慈善信托中,有114單的信托目的涉及文化和藝術。但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慈善信托大多數具有多重目的,單獨涉及文化和藝術目的的較少。以浙江省為例,慈善信托目的排名前三的是教育、濟困和衛生。在備案的169單中,涉及教育的慈善信托60單,占比35.50%;涉及濟困的慈善信托40單,占比23.67%;涉及衛生的慈善信托39單,占比23.08%;而涉及文化的慈善信托僅24單。數據系筆者根據慈善中國信息平臺的公開數據整理計算。慈善信托既可是單一目的,也可是多重目的。該部分數據及占比具體統計方法舉例如下:只要在某單慈善信托備案目的中明確出現某項內容,即視為該單涉及該內容慈善信托。截至2021年底,浙江省共有慈善信托169單,其中有60單慈善目的涉及教育,那么涉及教育的慈善信托占所有備案單數之比就為35.5%。從目前來看,我國慈善信托的目的大多集中于教育、扶貧等特定領域,對文化和藝術的投入較少。因而,慈善信托的增長空間還很大,對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推動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共同富裕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五、慈善信托推動共同富裕的制度機制

慈善信托在推動共同富裕方面有積極的作用,但不應停留在理論層面,而應對其進行具體的制度性安排,形成完備的制度體系。自2016年《慈善法》實施后,我國的慈善公益事業、慈善信托等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隨著時代的進步,《慈善法》已經不能滿足現今社會的要求,在實施操作過程中面臨諸多不確定因素。栗燕杰:《我國慈善信托法律規制的變遷與完善》,《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5期。我們應充分利用《慈善法》修訂的契機,建立完善慈善信托推動共同富裕的制度機制。

(一)加速破解慈善信托的政策瓶頸,促進慈善信托快速發展

目前,我國關于慈善信托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健全,操作實施面臨諸多難題,需要加速破解慈善信托的政策瓶頸,促進慈善信托快速發展。一是適度放寬認定標準,拓寬慈善信托的范圍和體量,尋求新的增長空間??梢赃m當放寬慈善信托的認定標準,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下,盡可能將符合一定標準的其它公益慈善納入慈善信托的范疇之內,鼓勵吸收不動產、股權等非現金資產成為信托財產來源,擴大信托財產的接收范圍,拓展慈善信托的范圍和體量。二是明確受托人、監察人的資格及其權利義務,建立健全監管體系。雖然《慈善法》取消了對監察人的強制性要求,但這并不表示放松了整個監管體系。鑒于國外慈善信托受托人違反忠誠義務、對信托財產濫用的現象非常普遍栗燕杰:《我國慈善信托法律規制的變遷與完善》,《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5期。,應當從中汲取經驗,明晰受托人、監察人的職責范圍,確定他們相應的權利義務;同時需要建立一個系統的、公開的監管體系,設立委托人、監察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共同參與的監督管理綜合治理機制。三是加快完善信托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慈善信托稅收減免程序。稅收優惠政策應是《慈善法》的題中之義,建議推動慈善信托加快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探索慈善組織向慈善信托委托人直接開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建立慈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支持慈善組織設立慈善信托專戶;建立統一的財稅、民政等多部門協調機制,簡化信托稅收減免程序,實現“一條龍”服務。

(二)積極探索信托新模式,加快慈善信托生態建設

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是我國目前法定的具有受托人資格的法人組織,但這兩類受托人各有優勢和缺陷,需要積極探索和創新慈善信托的新模式、新路徑。一是要推進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與私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融合發展,推進慈善信托顧問制度。慈善組織應加強與金融行業的合作,主動對接各轄內銀行業協會等機構,充分利用金融行業的投資增值功能;信托公司要加強與金融同業的合作,為高凈值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參與慈善事業提供機會和平臺。二是要加強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間的合作,探索“慈善組織+信托公司”共同受托、“受托人+投資顧問”等新方式。慈善組織要與信托公司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既充分利用信托公司在資產保值增值方面的專業投資能力,也充分發揮慈善組織在慈善項目運營上的豐富經驗,為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貢獻信托力量。信托公司要充分發揮資金募集、資金管理方面的金融優勢,協同民政部門在政策落實、捐贈對象、慈善需求等方面的經驗和優勢,為慈善活動提供內生動能和可持續的資金支持。比如,“慈善組織+信托公司”共同受托模式能夠發揮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各自的優勢,慈善組織可以解決向委托人開具捐贈票據、項目實施職責等問題,信托公司可以解決開設信托專戶、財產管理職責等問題,從而使委托人的意愿和慈善項目能更好地得以實現。三是加快促進東中西部慈善信托行業的交流與合作。當前,慈善信托存在區域差異,東部發展較快,中部相對較弱。要加快東中西部區域慈善信托政府主管部門、行業之間的深度交流,促進慈善信托創新制度與優秀經驗的相互學習與借鑒,助推區域共同富裕。

(三)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拓展慈善信托目的

就目前來看,人們對慈善信托的認知尚不充分,甚至部分人群對慈善信托抱有偏見,對慈善信托內部的“黑匣子”運作存有疑慮,致使有些人想參與慈善信托而不得其要。根據慈善中國信息平臺的數據顯示,我國的委托人仍然以企業和慈善機構為主,自然人等形式的委托人雖然有所增加,但仍處于較低水平。鑒于這些情況,我們可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建立健全相關的激勵機制,促使更多的自然人參與慈善信托活動。一是要加大慈善信托宣傳推廣力度,促進慈善信托文化和理念的普及。對慈善信托的認知不能一蹴而就,這是一項系統性工程。以科技和數字化的方式進行宣傳,提升信托服務和公眾參與的便捷性、可及性,讓慈善信托的理念根植于社會大眾的日常生活之中,讓慈善信托的目的能真正滿足人們的實際需求。二是要不斷完善慈善信托的運作機制,促使信息公開制度“落地生根”。運作機制的信息化、公開化及透明化不僅有利于慈善信托自身的順暢運作,也會提高人民群眾參與慈善信托的積極性,甚至關乎整個社會公益事業的聲譽。要建立慈善信托監管機制,完善信息披露標準,統一行業標準,樹立慈善信托良好形象。三是要實現委托人的多元化,拓展慈善信托目的。要大力鼓勵企業家、慈善機構、自然人等組織和個人參與慈善信托,推動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支持他們積極拓展信托目的,擴大對科學、文化、體育、環境等領域的關注,以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協調發展,實現全方位的共同富裕。

六、結論與討論

作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形式,慈善信托本質上是一種由個體道德信念主導的資源分配方式,是一種社會性機制。因而,慈善信托的發展狀況與民眾的理念、習慣、信念以及一個社會的風俗、規范等息息相關。相比于慈善捐贈等其它公益性活動,慈善信托具有受托財產獨立性、保值增值等獨特優勢,在推動共同富裕中具有積極的作用,它有助于貧困問題的解決、收入差距的縮小、社會治理水平的提升等。

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國的慈善信托起步較晚,基礎并不扎實,法律也不完善。慈善信托在推動共同富裕的過程中仍然面臨著諸多挑戰。因而,應充分利用《慈善法》修訂的契機,建立完善慈善信托推動共同富裕的制度機制,主要包括:一是要加速破解慈善信托的政策瓶頸,促進慈善信托快速發展;二是積極探索信托新模式,加快慈善信托生態建設;三是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拓展慈善信托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作為資源分配的一種形式,慈善信托等第三次分配并不是對以市場為主場的初次分配和以政府為主導的再分配的反駁,而是對它們的一種補充。因而,現在一項緊迫的任務是如何將慈善信托等第三次分配融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建立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相協調的制度安排。就目前的情況來說,慈善信托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在推動共同富裕進程中仍有很大的增長空間,尤其是在生態、治理、科學、文化等領域中的共同富裕,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責任編輯:楊仙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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