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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瘴保命

2023-07-29 23:09付永杰
古代文明 2023年3期
關鍵詞:清代

關鍵詞:清代;瘴區官員;避瘴;保命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3.03.012

煙瘴是歷史上邊疆民族地區在特定的自然環境下產生的有毒的氣體或液體,足以致人斃命。當前學界關于煙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方面:其一,從社會環境史角度探討煙瘴產生的原因、種類、分布狀況、變遷情況及對煙瘴地區社會的影響;1其二,從文化史角度解讀瘴氣,認為瘴氣與瘴病是中原文化對邊地的地域歧視和偏見。亦有學者探討了“瘴”字作為環境疾病代指字的演變過程,及其時空意涵;2其三,從社會醫療史角度探討歷代對煙瘴、瘴病的認知,以及瘴病的治療,分析瘴氣(?。┑赜蛑R觀的形成、傳播與影響;3其四,從政治史角度探討因煙瘴而設立的煙瘴缺,并就煙瘴缺的設立原因、選任條件、演變過程、時空演進等作出分析。4諸位學者在特定的角度對煙瘴進行分析、論證,為后人研究奠定了基礎,但尚有不充分、可探討之處。煙瘴并不局限在西南,清代的福建及所屬臺灣,廣東及所屬瓊州,西藏、青海、甘肅、蒙古等皆有瘴氣。有瘴之區如此廣袤,清廷不可能棄之不轄。若將其納入實質統治,則瘴區官員的生存問題是不可回避的。在煙瘴區任職的官員如何有效預防煙瘴,或清廷采取何種措施幫助瘴區官員預防煙瘴,直接關系到清代的邊疆治理。故本文將從瘴區官員和清廷兩個視角探討瘴區官員如何避瘴的問題。

清代建立了煙瘴缺、苗疆缺、海疆缺、極邊缺等多種邊缺,其中在煙瘴地區多建立煙瘴缺,如廣東瓊州府煙瘴缺。還有一些官缺雖地處煙瘴區,但因該地亦是煙瘴與苗疆或邊境的重合之地,如云南、貴州,其邊缺多被定為苗疆缺、極邊缺;臺灣亦有瘴區,但并未被定為煙瘴缺,而是直接被定為臺灣缺。故本文所指的瘴區官缺,并非單指煙瘴缺,而是泛指所有地處煙瘴地區的流官官缺。

一、由禁到允:擅離治所以避瘴

清初,中原、西北人士赴煙瘴區任職者多染瘴致斃,生還者十僅二三,時任廣西巡撫馬雄鎮曾稱,數年間廣西瘴區染瘴殉職官員達數百人。1如自康熙八年(1669)至康熙十一年(1672)間,瓊州府屬崖州境內有巡檢四名、中軍守備二名,千總、把總各一名,先后因瘴而亡。2又如自康熙六年(1667)至康熙五十八年(1719),廣西西林縣共有十六任知縣,其中有九任瘴故于任上,瘴故率超過56%。3眾人望瘴生畏,不敢履職瘴區。為鞏固瘴區統治,吸引人才入瘴區任職,清廷自康熙年間起,逐漸在瘴區確立煙瘴缺、極邊缺、苗疆缺、海疆缺等特殊官缺,以體現對邊疆官員的優恤。雍正時期煙瘴地區雖已逐漸確立為各類邊缺,給予瘴區邊缺官員俸滿優升等優渥待遇,但依然無法阻擋瘴區官員染瘴而亡的噩運。以雍正年間廣東瓊州府屬崖州、感恩、陵水、昌化各煙瘴缺為例,正雜各官“身染瘴癘而歿于其任者接踵報聞,深堪憫惻”。4

煙瘴地區的民眾因世代生活于此,對如何避瘴皆掌握一定方法。如“粵人多嚼檳榔避瘴氣”,5亦有“食虎可避瘴”。6個別地區的水亦可避瘴,如四川“黎溪驛北有荷花池,盛夏香來,可以避瘴”,7瓊州府昌化縣峻靈山內有一井,其水“可以解毒避瘴氣”。8雖有方法不一的避瘴之術,但當盛夏來臨時,瘴區民眾亦有染瘴風險?;诖?,最有效的避瘴方式之一就是瘴氣盛作時,暫居他處,待瘴消時再回原地。如四川大渡河邊有一避瘴山,“瘴氣夏秋最多,土人移居此避之”。9原住民尚且如此,瘴區的流官亦會選擇暫居他處的避瘴方法,以保全性命。

瘴區官員移居他地以避瘴由來已久,如明萬歷年間云南廣南府知府廖鉉“避瘴臨安,以印付同知儂仕英子添壽”。10由明入清,瘴區官員離開治所,移居他處的避瘴方法廣泛存在,如廣南府因瘴多,“官斯土者皆駐扎省垣,遙領銜名而已”。11康熙年間瓊州府感恩縣縣令“例不敢居(于感恩),皆寄瓊遙治之”。1瓊州府所屬煙瘴州縣除暫居府城外,亦會“不親赴任所,大概僑寓省會”。2清廷收復臺灣后,臺灣諸羅、鳳山二縣縣令長期寄居府城,被飭令“各歸本署”,但“未幾仍寄寓如故”。3雍正年間大規模改土歸流后,在瘴區廣設流官。瘴區流官的突然增多,使流官離開治所,移居他處的現象愈演愈烈,正如時人所言,“向來瘴鄉之員,在治日少”。4

官員為避瘴擅自離開治所會引發諸多問題。如萬歷年間云南廣南府知府廖鉉避瘴移居臨安,將知府印交付同知儂仕英之子添壽,添壽死后,“家奴竊印并經歷司印以逃”,5引發土官群體之間的爭斗。清初,在始設流官的瘴區,官員為避瘴擅自離開轄區的危害性會小些,因為“先時止有夷人,風俗渾樸,畏土官如畏神明,無所謂命盜案牘也”,6民眾長期服從于當地土官,并無太多案件需由流官審理。但隨著瘴區治理的深化,瘴區開發程度逐漸加大,生齒日繁,刑名案件、賦稅錢糧日漸增多,非往日可比。若此時瘴區官員還擅離治所,轄區公務將難以有效推進。如廣西西隆州地處煙瘴,“該牧寄寓省城,一歲中惟冬季暫駐其地”,致使“一切催征事務,又復倥傯,遂致任催罔應”。7

移居他處以避瘴,在法律上就是擅離職守。這并不被清廷所認可。如康熙時期浙江巡撫張泰交曾通令全省“各官俱有地方之責,豈可擅離職守”,如若有再犯者,“定以曠職題參”。8雍正時期則更加嚴厲地整治擅離職守的行徑。此時期制定的吏部處分則例中就專設“虛懸城守”一節。9雍正后期亦曾強調“各省府廳州縣俱有地方民社刑名錢谷之責”,凡“擅離職守,是以律例定有處分”。10乾隆帝繼位伊始,時任廣西布政使楊錫紱曾就廣西煙瘴各缺擅離職守以避瘴一事,作出“近年恪遵功令,亦不敢擅離職守”的評語。11可見在雍正帝的嚴厲禁令下,廣西擅離職守以避瘴的行為有所減少。但盛瘴之時不加以躲避,染瘴及瘴故的幾率將大大增加,如廣東雷州府某署理知府“不避風雨寒暑,涉溪陟嶺,染瘴已深”;12又如雍正年間吳正一任煙瘴重地廣西東蘭州知州,上任伊始“會盛暑,正一不避瘴癘,經紀州事”,13終而瘴故。

瘴區官員在“保命”與“守法”之間陷入兩難的境地,若想保命,就要離開治所,犯虛懸城守罪;若要守法,不離治所,則染瘴身亡的概率極高,故瘴區官員進退兩難。雖然清廷嚴厲禁止瘴區官員擅自離開治所,但在生死關頭,仍有大量瘴區官員為保全性命,在瘴氣盛作時移駐他地。經過長時間的探索,瘴區官員逐漸形成“每遇瘴氣盛作之時,則遷移就近瘴輕地方,權時避免”的移居他處的現象。14對于此類現象,雍正帝極其憤怒,認為官員應居于治所,不能擅離轄區。

乾隆帝繼位后,廣西巡撫楊超曾特地就瘴區官員遷避現象作出說明。乾隆二年(1737)撫臣楊超曾認為廣西諸如慶遠府屬東蘭州,鎮安府及其所屬西隆州、西林縣等煙瘴地區,瘴毒惡劣,縱使各處躲避煙瘴,官員及其隨帶家屬染瘴身亡者依然眾多。楊超曾特奏請:

查外任官員各有地方之責,自不便聽其擅離。但粵西避瘴之風由來已久,從前亦不聞有意外踈虞之處,而其地風土情形既系隨時徙避,尚多淪亡,勢難責令累歲經年中傷坐斃。似應仍舊姑予權宜,以恤邊隅末吏者也。1

楊超曾的奏請說明幾個問題:其一,縱使雍正帝嚴令瘴區官員不得移居他處,但是為避免染瘴身亡,瘴區官員私下依然遷避他處。其二,瘴毒太甚,即使遷避他處,亦難保證不染瘴毒,隨時有染瘴身亡的可能。乾隆帝登基不久,楊超曾就將此實情告知,希望其可以體諒瘴區官員的難處,允許瘴區官員的遷避行為。最終,乾隆帝作出不同于雍正帝的決定,朱批“若系向例,自應姑如是”。2自此,煙瘴區官員為避免染瘴而亡,私下的遷避行為已獲得了乾隆帝的默許。如乾隆年間清廷已默許了廣西思恩府知府“每年七八月間,須至賓州避瘴”的行為,也因此,自乾隆十四年(1749)始,在該府其他區域瘴氣盛作時,凡歲科府考,皆“令該府先赴賓州考棚,調考錄取以待學臣按臨”,3以圖暫避瘴毒??梢娗〉劾^位后,并未在典制法規中公然將瘴區官員遷避行為合法化,但不再將其一概視為擅離職守并追究法律責任,已默許其存在的意義。在法與情之間,清廷最終選擇“抑法以重情”的方式,以切實體恤瘴區官員。遷避行為的核心是預防染瘴,乾隆帝認同此行為,也標志著清廷將如何預防瘴區官員患病納入到政策決策范圍內。

二、默許盛瘴之時暫居他處與禁止委署他地

乾隆以降,清廷默許瘴區官員在盛瘴之時暫時移居他處,待瘴消或瘴弱時再返回治所的方式進一步延續,并且督撫要員參與其中的軌跡也越發明晰。乾隆初年時任廣西布政使楊錫紱在給督撫的稟文中有如下之語:

至瘴癘盛行之時,或有因病而出居府治就醫者,亦有因公來省者。即該員自無公事,而或酌量差遣使之得以暫避毒惡,不致捐軀隕生。蓋亦仰體大人胞與為懷、矜憫屬員之意,雖未便公然列之章程,而在大人洞鑒斟酌體恤,則屬吏之受福多矣。4

此外,乾隆七年(1742)署兩廣總督慶復在奏折中亦表明,煙瘴州縣官員“赴郡赴省,因公延住,以為茍且自便之圖,該管上司亦不得不為姑寬之局”。5由此可知幾點:其一,在盛瘴之時,瘴區官員多托故外出。即使自身無外出事由,上司為保全其性命,亦會為其臨時安排差事,使其得以暫時脫離瘴區。其二,說明瘴區官員能否順利避瘴,與督撫要員有直接關系。其三,地方高官亦明知此行為的實質為擅離職守,所以無法將其寫進典章制度或法律條文,僅能通過督撫等官的酌請體恤、默許來實現。雖未有明確的法律支撐,但卻得到督撫、皇帝等默許,從上至下對此皆心照不宣。如此,瘴區官員在盛瘴時暫居他處以避瘴時,就免受清廷“虛懸城守”罪名的制裁。

廣西右江鎮總兵駐扎百色,為瘴氣肆虐之地。乾隆十一年(1746)兩廣總督?楞奏稱右江鎮總兵畢映三年俸滿,應撤回內地候升,但其在奏折中亦有“查該處此時正值草深霧毒之際,若令俟部覆到日再行離任,尚須數月,恐有不測之虞,今先委員署事,令畢映交代清楚即回省候旨”之語。6兩廣總督奏請朝廷復議未到,畢映即離任回省城候旨,其實質目的就是避瘴。這也再次引起乾隆帝對瘴區官員避瘴的重視。乾隆帝質問兩廣總督:“更聞此等瘴甚之地,地方官率不在彼,每值瘴發之時或至省,或托故他出,果如是乎?”1乾隆帝的質問再次說明之前只是默許瘴區官員的遷避行為,并未將其合法化。

兩廣總督旋即復奏稱“瘴鄉州縣水土最劣之區,每遇五六月間誠有假托稟事名色及審理案件羈留省城、郡城,并有即在本境之中臨時揀擇善地暫避者,然通省之內不過數處”,2承認了瘴區仍然有官員在瘴發之時避瘴的存在。此外,其在復奏中還稱,遷移避瘴“亦文員居多,若夫武員俱有操防之責,惟調遣方許出汛,否則即于查參,所以雖有瘴甚地方,從不敢輕離本汛”。3因文武制度的差別,給予文員遷移避瘴更多的便利性,致使遷移避瘴者多為文職官員。對于兩廣總督的復奏,乾隆帝僅朱批“知道了”,4未明確反對,亦未明確支持,說明乾隆帝對瘴區官員遷移避瘴的行為還是持默許態度。清廷無法給出更好的解決方案,禁絕官員遷避又無法實現,若開放(合法化)勢必造成瘴區管理的混亂,因此乾隆帝的默許是妥協的結果,是不得已的選擇。

嘉慶二十四年(1819),御史陳繼義奏稱,“近聞邊缺人員往往以缺分寒苦或逗留省城,或附居府城,托審案為名不肯赴任,非藉為鉆營,即自躭安逸,至臨時朦混報滿復可希冀推升”,比如四川松茂道應駐茂州,但其“于省會中置有松茂道行署,長駐省城,相沿已久”,廣東瓊州府同知應駐崖州,但其“亦長在府城”,故陳繼義認為,“似此習以為常,怠玩已極,而廣西煙瘴、湖南苗疆之缺最多,尤不可不防”。5陳繼義所指遷避行為已超出了清廷默許的界限,因為清廷不允許職官長期離開治所,只允許其在瘴氣盛作時可暫時遷往他處。嘉慶帝隨即令四川、廣東就松茂道、瓊州同知駐扎他地作出說明。四川總督復奏稱,松茂道“自住省以來業有四十余年,分巡既便、控馭適宜,實為辦公起見,并非有所趨避”,并特地強調“茂州本無煙瘴,近年風土情形與腹地無異,亦非不可居住之區”。6以此來說明松茂道長期移駐省會,實為公務需要,并非避瘴。鑒于此,清廷將松茂道改為成龍綿茂等處兵備道兼管水利事務,治所移駐成都。7筆者暫未發現廣東復奏瓊州府同知為何長住郡城的史料,但方志記載瓊州府同知于“嘉慶二十四年,奏準移回郡城,改為簡缺”。8可知,應為廣東督撫闡明瓊州同知一缺不駐崖州的必要性,并借機奏請將其移回郡城。既然移回郡城,那就不能享有駐崖州時所享有的邊缺待遇,故而改為簡缺。

嘉慶帝為防止邊缺省份還存有長期離開治所移居他地的情況,飭令“云南、貴州、四川、湖南、廣東、廣西各邊缺如有似此不赴本任者,俱著該督撫嚴行查察,不許私離職守,以杜趨避而重邊防”。9

與清廷默許瘴區官員在盛瘴之時暫時移居他處,待瘴消或瘴弱時再返回治所的避瘴方式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清廷嚴厲禁止瘴區官員通過被委辦別項事務而借機離開瘴區的避瘴方式。督撫要員通過委署、派遣等方式將瘴區官員調離瘴區,使其免遭煙瘴的侵害。雍正初期,雍正帝曾嚴批督撫將瘴區官員“委署近地,展轉留滯,而本任竟屬虛懸,是以緊要之缺,轉成閑曠之所”。10經整治后,正印官擅離治所的情況已減少,但佐貳官員“同知、通判等員則聞尚有借委署他處之名,不到本任”,嚴令若再有此類現象,則“定將該督撫及本員一并從重議處”。1通過委署、派遣等方式使瘴區官員調離瘴區的方式,與上文所提盛瘴之時暫時移居他地的方式有本質的區別。因為上文所提盛瘴之時暫移他地的方法,僅在約夏秋間瘴氣盛作之時離開治所,待瘴消或瘴弱時須返回治所,而委署、派遣等方式則是無論何季節,皆不在治所。這種方式能夠實現,肯定得到督撫等高官的許可。如乾隆十一年,李法孟任廣西煙瘴重地西林縣知縣,“上(兩廣總督)愛公才,令常居省,代辦他邑大案,兼以遙治西林”。2可見李法孟雖名為西林縣知縣,但常年居省,通過委派的方式處理其他政務,常年不入西林境。又如因瓊州府感恩縣煙瘴惡毒,清初,縣令皆居府城遙治,姜焯被任命為縣令后,由府城赴感恩上任,而“上官亦止公行”,3以期保全性命。再次說明部分瘴區官員的遷移避瘴可能是督撫上司授意為之。瘴區官員與督撫關系好壞,一定程度上決定著避瘴是否順利。

乾隆二十五年(1760),貴州古州總兵李勛來京陛見,乾隆帝問及苗疆缺古州道及時任道員四十七的情況,李勛言四十七正委辦別項事宜,道缺由古州同知代理。4此引起乾隆帝的憤怒,旋即傳諭云南、貴州、四川、湖南、廣東、廣西、福建七省督撫,“嗣后如古州等處專任邊疆要缺之員,概不得調辦別項工程差務”。5清廷之所以默許盛瘴之時暫時遷移他地,而強烈反對邊缺官員以委署他地等方式不歷本缺,是因為苗疆、煙瘴等缺一般皆俸滿三年或五年后優升,其升遷速度快于腹缺。如部分瘴區官員被委署腹缺,或委辦礦廠事務,幾乎未曾涉足瘴地,其煙瘴之本缺卻又委別員署理?!拔鹬畣T代歷煙瘴之區,本員優處腹地,仍得按期報滿推升,不惟與例義未符,且于情理亦未得其平允”,6此種避瘴方法既不容于法,又不容于情。

雖然清廷嚴厲禁止瘴區官員通過被委辦別項事務而借機離開瘴區的方式,但在現實中這種方式卻不時出現。如胡瑔調任云南煙瘴缺普洱府經歷后,即被委署為元謀、富民等縣腹缺印務,未曾親歷普洱府經歷治所,但俸期一滿,便以煙瘴缺俸滿人員優升至河南溫縣知縣一職。又如盧沅被任命為云南煙瘴缺元江府因遠知事后,即被委辦銅廠事務,并未親身到任知事治所,但俸期一到亦俸滿優升。7故清廷在乾隆二十五年禁止邊缺要員委辦別項工程諭旨的基礎上,再次嚴飭各省,“凡屬道府以下,佐雜以上業經調補邊疆煙瘴要缺各員,必須親蒞本任,扣足年限報滿”。8

綜上可知,擅離治所以避瘴是瘴區官員為保全性命所采取的自發行為,在雍正及其以前皆被禁止,并視為擅離職守。乾隆帝繼位后,并未將此行為合法化,但已默許,并承認其存在的必要性。乾隆帝默許的是在瘴氣盛作時,可暫時離開治所,待瘴弱或瘴消時需立刻返回治所,決不允許以避瘴為名,長期不赴治所,或以委辦他務為名,長期不歷煙瘴本缺。清代后世帝王基本沿襲乾隆帝的做法,未有大的改變。

三、源頭避瘴:以“瘴人”治瘴區

清初,針對瘴區官員不斷染瘴身亡的局面,清廷也曾采取主動措施避免官員染瘴。順治十四年(1657),廣西首開鄉試,在鄉試題名錄中皆注明每人官至某官,其中,鄧開泰位列第六名,并在其名下有注云“湖北有瘴令,蓋當時知縣缺,有有瘴無瘴之分。以粵人耐煙瘴,故專補有瘴缺”。1說明此時清廷認為,自幼生長于瘴區的士子對煙瘴有抵抗力,并將其派往瘴區任職。與此同時,清廷有識之士也在思考如何避免瘴區官員染瘴而亡,監察御史余縉就是其中之一。以廣西煙瘴區為例,余縉認為,“風土相近之處,其人必可久處,廣西密邇湖南、廣東等處,生長斯地者素相習服,必無瘴厲之虞”,故建議“今后倘廣西缺出,即令就近選補,則宦游者不患暴亡”。2余縉的建議與鄧開泰赴湖北瘴區任職的用意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就是將生長于瘴區之人派往瘴區任職,以避免瘴區流官染瘴而亡。兩者都認為生于瘴區之人適應當地水土,有天然的抵御煙瘴的能力。

此前亦有廷臣王永吉建議諸如煙瘴等地缺官可就近從鄰省推升,不必經過吏部銓選。3余縉、王永吉皆建議煙瘴區官缺從鄰近省份推升,但兩者之間有本質區別。王永吉出于煙瘴區缺官的原因,想簡化任命程序,才奏請從鄰近省份就近推升。而余縉是出于保護煙瘴區官員生命健康的目的,建議從風土相近的鄰近省份推升。其時清廷對于外官患病者,依然嚴格執行一律休致的政策,患病之后尚無優恤,更不敢奢望于患病前如何預防。而余縉的建議恰恰是如何在源頭上確保煙瘴區官員不染瘴,預防在前,以保障瘴區官員的生命健康為首要目的。很可惜,余縉的此項奏疏“皆縉私擬,未上之稿”,4并未正式上奏。由上可見,清初選派籍貫為瘴區之人任職瘴區的方法并未受到重視,亦未推廣開來,但它的存在代表清初已有人開始注重從源頭上防止官員染瘴。

乾隆三年(1738),兩廣總督奏稱,署理煙瘴缺崖州知州王錫山任職未滿三個月、署理感恩縣知縣李壽阜任職未滿四個月后,皆染瘴而亡,王錫山家屬染瘴而亡者六人。此外,乾隆三年已有五位正印官員、十余位雜職教官染瘴而亡,隨行家屬染瘴而亡者不計其數。各亡官距離原籍近則千里,遠則數萬里,赤貧如洗,無力運送靈柩回籍。故廣東督撫奏請嗣后凡煙瘴區“病故官員、家口無力回籍者,計其程途遠近,家口多寡,援照微員之例,一體于存公銀內給發資助”。5此份奏折引起乾隆帝的極大重視,他一改以往“該部奏議”的朱批,對此份奏折的朱批為“大學士等密議具奏”。6乾隆帝在大學士等商奏之前,將自己的意見先行闡述,認為“與其加恩拯恤于身后,何如設法保全于生前”,7主旨為須主動預防瘴區官員染瘴而亡,保住煙瘴邊缺官員的生命遠比身亡后給予撫恤重要得多。

此前乾隆帝對于瘴區官員瘴故之事亦無有效的解決辦法,故只能默許其盛瘴時暫離治所的避瘴方案,但離開治所以避瘴畢竟是擅離職守,不能公開提倡,急需探尋一種符合禮制的避瘴方法。為了保住煙瘴邊缺官員的生命安全,乾隆帝強調嗣后調補煙瘴邊缺之員,“必其籍與兩粵道路相近,水土始為相宜,未可漫無區別,概行調往也”。8乾隆帝此項旨意的主旨與康熙年間余縉關于從風土相近的鄰省推升煙瘴區官員的思想高度一致,即認為流官進入瘴區染瘴是因水土不服所致,而生于瘴區之人適應瘴區水土,有天然的抵御煙瘴的能力,可惜之處為余縉未將該主張大膽奏陳。

根據乾隆帝的旨意,大學士會同吏部進行密議。密議的結果主要有以下幾條:其一,試圖從源頭上杜絕煙瘴邊缺官員染瘴。廷臣認為,若調補官員與煙瘴地區“道路相近,水土自必熟習,即有瘴癘亦可無患”。1基于此認知,廷臣建議嗣后廣東瓊州煙瘴邊缺缺出,應令該督撫“于本省現任屬員內揀選福建、湖南、云貴并廣西等省人員題請調補”,2廣西煙瘴邊缺缺出亦應在籍貫為湖南、福建、云南、貴州、廣東等五省的現任屬員內揀選調補。確立五省籍貫制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別省人員不甚服習,所以調補未久,即染瘴癘”的窘境,3從源頭上保障邊缺官員的生命健康。

其二,不幸染瘴可回籍調理,痊愈后請旨補用,不必坐補原缺。廷臣認為,瘴區官員既然已經染瘴,說明其無法適應煙瘴區,若還依舊例,令其在任職省份醫治,肯定會水土不適,重則在任職省養病時殞生。此外,若染瘴官員痊愈后,依舊例令其坐補原缺,恐怕會令其重復染瘴。凡此種種,皆與“我皇上設法保全之至意”相違背。4故廷臣奏請此后煙瘴邊缺官員不幸染瘴時,督撫據實查核,“準其解任回籍調理,俟病痊之日,原籍督撫給咨該員赴部引見,請旨補用”。5而此時其他外官皆須留省調理,病愈后坐補原缺。

以上廷臣密議的方案經呈報乾隆帝后,獲得乾隆帝的認可,批準實施。6由上文可知,上起余縉,下至乾隆帝,并其時的大學士、吏部等官員,皆認為染瘴所引發的癥狀就是外人初入瘴區水土不服所致,所以不斷地強調調往瘴區之人應以熟悉當地水土之人為優。故清廷認為,自幼生長于瘴區之人有天生抵御瘴毒的能力,并以此為基礎,確立了五省籍貫制度,以圖從源頭上解決瘴區官員瘴故的問題。這是清廷主動采取措施,防止瘴區官員瘴故的重要舉措。煙瘴區官員是外官群體中的特殊群體,以上給予瘴區邊缺的各項優撫,并不惠及其他外官。如以文官為例,自雍正十三年(1735)后,道府以下外官患病,若還有意獲得起用,必須在任職省份醫治,不得回籍,愈后坐補原缺。而自乾隆三年后,若瘴區官員患病,可以回籍調理,病愈后不必坐補原缺,改為請旨簡用。道府以下非瘴區外官若告病,依然照雍正十三年上諭辦理,直到乾隆八年(1743)才允許非瘴區外官中同知以下官員可回籍醫治,且病愈后仍然要坐補原缺。

五省籍貫制并非僅在兩廣煙瘴文職官員中實施,部分瘴區的武職官員亦采取該制。乾隆七年,廣西右江鎮總兵因駐地為煙瘴惡劣的百色,兩年內兩任總兵接連瘴故。在兩廣總督開列繼任總兵人選供皇帝擇選時,乾隆帝稱:“朕心深為軫惻,覽本內開列之員,恐亦未必熟習右江風土,”責令兵部就右江鎮總兵“或于附近總兵、副將內將熟習風土者揀選升調一員,或將右江總兵改為副將并酌量移駐,與現在駐扎地方相離稍遠以免瘴癘之處,該部詳議具奏”。8兵部旋即復奏:首先,兵部闡明右江鎮不得改變駐地的原因;其次,建議將該鎮總兵改為題缺,由兩廣總督于兩廣副將內擇選熟悉風土之員,若仍無合適人選,則由兵部“比照吏部補用廣東瓊州府屬煙瘴各缺用附近之云貴等省人員例,將各省現任副將之籍隸兩廣、湖南、云貴等省人員開列,題請簡用”。9此奏獲準??梢娺@種以瘴區之人任職瘴區,以避免染瘴而亡的做法已推廣至部分武職。

清廷認為外人進入瘴區后染瘴,是因水土不服所致,而籍貫為兩廣、云貴、湖南、福建等省之員自幼生長于瘴區,有天然地抵抗瘴毒的能力。但即使籍貫為以上省份之人,調任瘴區也可能染瘴身故,如乾隆六年(1741)五省籍貫之人調入廣西,“因瘴殞生者至十余員,西隆一州則知州、吏目一月之內相繼淪沒”。1正如明清時期著名的醫學家鄭全望所言,避瘴之要在于“能遠房室,省勞役,毋食生冷,毋食炙煿,毋醉早酒,毋飽晚飯,毋乘暑行走,毋當風坐臥,一日之中,順其寒暑而加減衣裳,則瘴雖毒,庶可免矣”,2衣食住行為預防煙瘴的關鍵,染瘴并非由水土不服所引起?,F代學者周瓊經過廣泛的田野調查,也證實了傳統文獻帶給我們的一個錯誤的認知,即瘴氣只對南來的北人或外地人有危害,故瘴氣就是水土不服,是平原地區的人到西南、西北高原地區后發生的高原反應。經調查發現,瘴區民眾絕不會認為瘴氣是水土不服,因為他們知道當地人(其中有自己的親朋好友)也會受瘴氣的毒害和影響。3其實清代醫學家陳治在《證治大還》中也記載過,其時外人入瘴區染瘴后,皆會認為是水土不服所致。陳治認為這種認知是錯誤的。4“瘴”本質上是一種病毒,而不是傳統意義上初入生地的水土不服。對于這種瘴毒,本地人也不具備天生的抵御能力。

五省籍貫制度恰恰是在瘴區民眾可抵御瘴毒的認知基礎上確立的,而這個認知基礎是沒有科學依據,或根本就是錯誤的,則以此認知所確立的制度也將難以持久。乾隆七年,署兩廣總督慶復認為,五省籍貫制的初衷是認為五省之人“均屬邊方炎瘴生長之人員,或能服習瘴鄉之水土”,但“殊不知各省邊瘴各有不同,五省之人實與瓊境水土絕不相宜,自從揀選調補以來,四州縣正雜人員大抵瘴病紛紛死亡,相繼丁憂、告病之外,生還者不能多見”。5說明該制在經過短暫的實踐后,就有人開始質疑其合理性。乾隆二十六年(1761),廣東布政使史奕昂認為,避瘴之關鍵“惟在飲食起居善為調攝,并無生而能耐煙瘴之人。故雖五省人員前往,而受毒者有之,即他省人員年滿而善全者有之,無他,飲食起居之慎與不慎耳”。6這表明地方大員開始比較理性地認知煙瘴,并提出具有當時中醫醫學理論的避瘴之方。經吏部審核,皇帝批準,此后調任煙瘴之員不再局限于以上五省人員,只要人員適合,不拘何省,皆可調往。7

雖然五省籍貫制度無科學依據,是出于錯誤認知而制定的制度,但不能否認其出發點為試圖從源頭上徹底解決避瘴問題,是清廷主動采取的保護瘴區官員生命健康的措施。說明除瘴區官員自身尋找避瘴方法外,清廷也在主動探求避瘴方法,以保全瘴區官員性命。當清廷開始理性認識煙瘴,且經過具體實踐,發現該制效果不佳時,便將此制廢止。

四、藥物避瘴與其他方式并行

清廷除采取瘴人治瘴區來防止瘴區官員染瘴而亡,還主動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官員染瘴,主要是發放防瘴藥物。如雍正二年(1724)李衛任云南布政使兼驛鹽道時,雍正帝曾“特賞各種寶丹一盒”,使李衛“得以避瘴癘而驅時疫”。8但這種僅惠及個別寵臣,大量普通官員并未得到惠及。清廷幾乎每年皆會向各省督撫、提鎮等地方高官發放各種藥物,如錠子藥、平安丸、人參等。其中錠子藥種類繁多,各自治療對應的癥狀。紫金錠是錠子藥的一種,有預防治療煙瘴的功效。這些藥物的價值高,數量少,不可能向低級官員發放,僅向高級官員定期發放,以起到籠絡人心之效。1地方普通官員能否得到這種藥物,則取決于地方督撫等是否舍得將自己得到的藥物轉分至下屬官員。如雍正帝賞賜給廣西總兵官張應宗錠子藥后,張應宗“隨將各藥差員分送”給左江鎮總兵、梧州協副將、標右營游擊、標前營游擊。2乾隆帝賞賜給貴州督臣張廣泗防瘴藥物后,張廣泗言將其“轉分屬員兵丁,無不神效”。3又如總理青海夷情事務的德齡在被賞賜錠子藥后,“分頒司員、筆帖式等,俾其均沐皇仁”。4即使督撫等高官將藥物分發給屬員,但畢竟數量有限,不可能所有屬員都能得到。

地方高官也會為屬員主動申請防瘴藥物,如廣西總兵官張應宗為防止屬員染瘴,特請“賜(防瘴藥)百丸”,朱批“賜來”。5廣西提督譚行義奏請朝廷賞賜廣西防瘴藥物,以便廣西瘴區官員“除瘴癘而免疾病”。6朝廷分發的藥物不可能服之立竿見影、永除瘴癘,臣工之所以言清廷的防瘴藥“敷用其驗如神”,7概因瘴區缺少藥物,以及出于對皇帝個人的吹捧。但不能否認的是,此時清廷的確采用藥物預防瘴區官員患病,只是受惠規模比較小。

乾隆三十四年(1769),乾隆帝聽聞西洋夷商中販運一種藥材,名阿魏,可避瘴氣,又恐存真假之別,即令兩廣總督李侍堯“悉心備辦真正阿魏,務在多多益善,就近委員送往云南,交與該督明德收貯備用”。8李侍堯隨即遣人探明阿魏產自英咭唎國,性能確為解毒避瘴,因價格便宜,故無造假動機。李侍堯探明情況后“挑取上好者三千斤,委韶州府通判張怡澤解赴云南交與督臣明德查收,并將佩帶阿魏可以辟瘴緣由一并札知”。9云南督臣收到藥物后,奏稱“阿魏一藥能辟瘴氣,緣邊一帶人所共知,但滇省地方既不出產又不通洋,向來藥鋪所有者無多,此二三年來已被買用罄盡,不惟官兵難購,即臣等在此購覓竟不可得”。10以上說明,清廷不僅用本土藥物防止瘴區官員染瘴,還主動尋覓國外可避瘴之藥,以避免官員染瘴而亡。

瘴區遷移治所也是避瘴的一種方式。治所事關政區的政治和社會穩定,選址與遷移皆比較慎重。有清一代,府治、(直隸、散)廳治、(直隸、散)州治、縣治計有1,917處,其中,共有99處治所遷移過,占總數的5.2%。11可見清代的文官治所遷移規模很小,總體穩定。但若治所所在地煙瘴確實惡毒,為確保瘴區官員性命,清廷也會同意遷移治所。雍正七年(1729),鄂爾泰奏稱廣西西隆州州治“煙瘴甚歷,難以存住”,且該州所屬之偏牙地方,水土平和,人煙稠密,故其認為“西隆州治應請移置偏牙”。12不久,此奏獲準,西隆州州治為避煙瘴而遷至偏牙。13又如雍正十三年,因攸樂一地瘴毒太甚,云貴總督尹繼善奏準將“駐防攸樂之普洱鎮標右營游擊應移駐思茅,統兵防守,駐扎攸樂之普洱府同知亦應移駐思茅”以避煙瘴。1臺灣淡水營都司原駐淡水北岸,但因北岸“地勢洼下,瘴濕常凝”,后經奏準,將其治所移駐淡水南岸。2當廣西右江鎮總兵接連瘴故后,乾隆帝也曾主動提及“將右江總兵改為副將并酌量移駐,與現在駐扎地方相離稍遠以免瘴癘”。3可見遷移治所以避瘴也是有效的避瘴方式之一,并得到了朝廷的認可。當然,并不是每次遷移治所的奏請都會得到準奏,如乾隆年間廣西巡撫楊錫紱奏請將西隆州治于偏牙再移回舊治,同時奏請將東蘭州州治移駐河池州所屬三旺地方,并將三旺劃歸東蘭州,而遷移的原因皆為現任治所之地煙瘴惡毒。4但這次奏請皆未獲準。5

乾隆以降,瘴區官員個人避瘴方式也基本趨于科學,在常規的中醫治療外,衣食住行已成為瘴區官員避瘴的重點。如道光年間曾任廣西巡撫的梁章巨根據撫粵時的見聞,總結出瘴區官員已多在飲食、穿衣、行路、睡寢等生活細節上避瘴。6具體到個人,則避瘴方式千奇百怪,如醫案中記載廣西某縣煙瘴太甚,“縣令赴任即死,無逾三月者,一丞至任,歷十余年,家口染疾死亡殆盡,此丞久無恙然,無他術,獨嗜燒酒,終日沉醉而已”。7但飲酒是否對所有人都有效,則難下定論。此外,中醫對飲酒避瘴的可行性亦未達成共識。8又如云南按察副使賀澤民在騰沖染瘴后,“有監生殺犬煮饋之,令空心恣食,飲酒數杯,即去溺溲,少候清利,其脹漸退,蓋犬肉能治瘴也”。9犬肉對他人而言是否有效亦不得而知,只能說因個體的差異性,避瘴之方也不盡相同。瘴毒種目繁多,但對其中的部分瘴毒,時人亦掌握避瘴的要訣。如桂花瘴,因氣味如同桂花香而得名,善避者“見有黑氣如霧,其香必至,即刳一地穴以身俯地上,口鼻向土潭穴中,勿使香氣入穴,即解矣,其氣不及一餉,即散”。10此外,在云南、交趾一帶有江米瘴,因其氣味如同稻米香而得名,其避瘴方式類似桂花瘴。11可見當時的時空背景下,時人避瘴方式確實多種多樣。

雖然清廷給予瘴區官缺特殊優撫,但無法改變任職瘴區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局面,依然有部分官員企圖逃避瘴區官缺。如乾隆十年(1745)時任右春坊右贊善沈慰祖被任命為云南學政。沈慰祖旋即上疏稱自己之前在廣西時“受瘴濕之氣,寒痰積久,遍身流注”,故請求“留京供職”,12規避之意甚明。乾隆帝朱批“云南不似廣西瘴濕,汝仍遵前旨行”。13可見縱使清廷給予瘴區官缺特殊優撫,但決不允許出現規避之情。官員規避瘴區官缺是抗旨,而接受清廷的優撫是領恩,特殊優撫的前提是不可違抗規則。給予官員優恤是清廷認可的,一旦邊缺的特殊政策存有隱患,或對官吏隊伍造成不佳影響,清廷會斷然改之。任何政策的調整皆在不妨礙清廷統治的大前提下進行,邊缺也不例外。

五、結語

由上文可知,瘴區官員的避瘴與保命是清廷和瘴區官員雙方共同推動的結果。對瘴區官員擅離治所以避瘴的行為,清廷由嚴禁到默許,此為清廷在不斷認知瘴區危險性后,由瘴區官員不斷倒逼清廷默許的結果。瘴甚之地,守法與保命幾乎成反比關系,在守法與保命之間,瘴區官員多以保命為先,而清廷最終選擇抑法以重情。這種默許也為瘴區官員提高了生存幾率,也是對瘴區官員最大的優恤。就時間段而言,這種默許發生于乾隆以降,而這種轉變的原因除去雍正帝和乾隆帝個人因素外,與雍正朝大規模改土歸流后致使瘴區流官數量增加有關。包括清廷允許遷移治所以避瘴在內的諸多避瘴方式,說明清廷在具體的邊疆治理中,不會死板地執行相關規定,而是因事而變。

從現有史料看,清廷對于煙瘴的認知基本都來自外人進入瘴地后所作的文字記載,沒有煙瘴之地本土人的記載。以致清代官僚士大夫直至乾隆時期,包括乾隆帝在內,皆對煙瘴存有認知誤區,認為煙瘴之地的本地人具有天生抵御煙瘴的能力,故而作出“瘴人”治瘴區的決定。說明實地調查才能了解邊疆實情,在充分掌握邊疆實情的基礎上才能夠作出正確的邊疆決策。由此可見,清代對邊疆的歷史地理是處于動態演進的認知過程中,邊疆政策也隨認知變化而不斷優化。

就個體與王朝而言,一個小眾個體的存亡似乎無關王朝的根本統治。他們任職瘴區確實可以加強清廷對該區域的統治,即使其中有人出于畏瘴心理不任職瘴區,或任職瘴區后瘴故,清廷也會擇選繼任者前往任職。但就瘴區官員的個體而言,一旦瘴故,無人會接替他們并以他們個體的名義存活于世。而瘴區官員能否得到主政群體的重視,則取決于主政群體是否有能力去關注他們,這種能力包括時間、精力、經濟及政治、軍事統攝能力。故當主政群體無能力去關注他們時,瘴區官員僅能依靠個體的力量去避瘴保命。無論是學而優則仕入瘴區任職,或軍前立功后簡拔至瘴區任職,亦或被迫前往瘴區任職,瘴區官員作為個體只能服從于時代,或時代的屬性將掩蓋其個體屬性。

[作者付永杰(1993年—),華中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漢,430079]

[收稿日期:2022年10月20日]

(責任編輯: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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