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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倫理視野下的清代婚制探微

2016-12-27 14:29高鵬
科學與財富 2016年29期
關鍵詞:清代

摘要:清代婚姻制度是滿族習慣法與沿襲明代的結合,逐步經歷探索完善最終形成。其法律淵源形式涉及刑事條例、民事條例、習慣法、家族法,闡釋了宗族倫理觀念是清代婚制的基本精神,婚姻制度的構建是為了實現宗族倫理秩序。清代婚制是中國封建法律發展的縮影。

關鍵詞:清代;婚制;宗族倫理;法律淵源;

清朝是滿族建立的大一統政權,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后的王朝,其婚姻制度經過不斷變遷最終形成,具有多元化特點,體現了豐富的中國傳統宗族倫理色彩。滿族在統一及實現國家治理過程中,既保有著本民族婚俗傳統,又沿襲明代,但整體上是將漢唐以來確立的血緣倫理精神和制度予以繼承,為應對疆域遼闊、人口遷徙、族際交流融合及宗族血緣倫理高度發達的現實特點,清代法律又對前朝制度有所發展,表現為法律體系更加豐富、婚姻家庭制度進一步倫理化。因此,研究宗族倫理視野下的清代婚制,對于理解把握中國傳統社會意義重大。

一、清代的婚姻制度

(一)清代婚姻制度內容的變遷

滿族入關前盛行收繼婚、族內婚俗,太宗皇太極多次敕令禁止,取得了成效。據《清太宗實錄》卷二三,天聰九年三月御令,載"凡女子十二歲以上者許嫁,未及十二歲而嫁者,罪之。"此即規定了女子婚嫁年齡下限。此外諸王大臣子女婚嫁權歸皇太極決定,貴族官員子弟、寡婦及皇室王府包衣須報戶部,經該管貝勒批準后方可婚嫁。貴族官員婚禮規制嚴格限定,違制嚴懲,奴仆婚姻完全依據主人支配。此時確立滿蒙聯姻制度,滿族與異族間通婚并不禁止。

滿族入關統治中國后,接受漢族婚制傳統并進一步倫理化,改變原有風俗?!洞笄逋ǘY》規定清代適婚年齡為男十六歲、女十四歲,民間依據地方習慣或宗族法規而有異。結婚必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式,體現父權傳統。實行"婚姻六禮",強調婚書法律效力?;橐鼋獬匝赜脗鹘y"七出"之條,各地宗族法強化了限制解除婚姻條件。此時族際通婚受到了限制,嚴禁滿漢通婚,禁苗民、民番和蒙漢通婚,禁止福建、臺灣民人與臺灣土著通婚。

(二)清代婚姻制度的淵源形式

婚姻制度內容散見于刑法條例、民法條例、習慣法與家族法之中,從成文律典看,包括《大清律例》、《大清會典》、《戶部則例》、《欽定禮部則例》、《欽定大清通禮》等通行的法典,以及針對不同群體、民族地區的單行特別法,如適用于王公貴族的《欽定宗人府則例》,適用于八旗、綠營的《欽定八旗則例》,適用于民族地區的《欽定理藩院則例》、《欽定蒙古律例》、《欽定回疆則例》、《西寧青海番夷成例》等。各省、道、府、州、縣衙門還制定頒布了針對本轄區的法令,如省級地方性法規《省例》、各級地方官在轄區內發布的書面命令《告示》、州縣官府就某種專門問題因時制宜指定的規則《章程》等。除此之外,地方習慣、鄉規民約、禮俗、宗族法構成了與國家法并行的民間法律系統。事實上,大量婚姻家庭關系糾紛訴至官府前都是由地方習慣、鄉規民約、禮俗、宗族法調整,官府并不主動干預。

二、宗族倫理觀念是清代婚制的基本精神

(一)婚姻目的是為了宗族延續發展

《禮記·昏義》曰"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可見傳統儒家觀念認為婚姻的目的在于傳宗接代、延續香火。安徽桐城金紫方氏族譜載"婚者人道之始風化之源,上以承宗祧下以接宗支。"所謂"接宗支"即繼承本族血統,繁衍子孫,傳宗接代。

(二)婚姻對象的選擇須維護宗族安定

1.同姓不婚,此原則源于周代,歷代相沿。清律規定:"娶緦麻親之妻者,各杖六十,徒一年。"浙江余姚蘭風魏氏宗譜規定:"族人有同姓為婚,或娶同姓醮婦者本房應從速禁阻;……知情的房長等人也要一體重辦。"國法、家法如此規定,原因有二,其一族內通婚不利下一代健康成長;其二,通過異姓聯姻可加強本宗族力量。但清代后期隨著姓氏作為同一血統標志的原始意義喪失,同姓通婚現象逐步普遍,后來實際取消了原有禁令。

2.門當戶對,良賤不婚。清代倡優、皂吏、奴婢都屬"賤民",法律禁止其與良人通婚。安徽涇川萬氏宗譜規定:"嫁娶不拘貧富,惟擇閥相當。若貪財賄以淆良賤,……削譜不書。"重門第是清代宗族奉行重要婚姻原則。

3.禁娶本族妻妾,清律規定尊卑不婚、禁止同輩親屬通婚、禁娶親屬妻妾。廣東南海潘氏典堂族譜規定:"娶本族妻妾為婦者,重則出族。"此種婚姻是嚴重違反尊卑長幼秩序的亂倫行為,宗族出于維護本族的安定與穩定的目的禁止。

(三)婚姻的成立,是宗族集體認可接納的重要環節

1.父母之命,即主婚權在于尊長,《大清律例》載"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此體現了傳統宗族倫理中的父權色彩,婚嫁程序亦講究聽從長輩建議。

2.媒妁之言,即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聽從父母長輩,并由媒妁充當媒介。合肥邢氏宗譜規定:"婚姻不因媒妁而私合,未成者責令退免,已成者送官請離。"廣東順德文海林氏家譜規定:"聘妻須恁媒妁,而納妾須恁中人。無媒無中,私奔茍合,皆傷風化,所娶妻妾不得入譜。"媒妁在宗族婚姻中被看做必經程序。

3.舉行婚禮,作為婚姻儀式,關涉男女雙方、雙方家庭與宗族,具有締結社會關系內涵。廣東寶安頭黃氏族譜:"凡子孫婚娶者,于親迎吉夕,必先虔竭祖祠,然后歸家堂拜。蓋夫婦家室,人倫造端,禮莫大焉。"舉行婚禮是得到宗族承認婚姻有效的必要條件。

(四)婚姻解除影響宗族安定,是宗族慎重對待的問題

1.出妻限制,西周規定了婚姻解除的"七出"原則,清代延續此法。民間各宗族都反對族人貿然離婚,故對"出妻權"做了更嚴厲的限制,以維護宗族倫理秩序。

2.寡婦改嫁,受程朱理學影響,宗族推崇貞潔觀,極力抑制寡婦再嫁,提倡表彰節婦烈女。清代是貞潔禮教的活躍實踐期,旌表守節和提供經濟資助在清代逐漸形成制度。

三、結語

清代婚姻制度在法律淵源、體系及婚姻契約程式等方面都較前代豐富、完善?;橐黾彝ブ贫鹊淖谧鍌惱碛^深刻地影響婚姻制度的構建,即使在今天仍有借鑒意義。隨著中國社會近代化轉型,代表著宗族倫理的清代婚姻家庭制度隨之解體,進而被近現代婚姻家庭制度所取代。

參考文獻:

[1]趙爾巽等.清史稿[M].中華書局,1977(8).

[2]張晉藩.清朝法制史[M].中華書局,1998(2).

[3]張晉藩.清代民法綜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4]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M].商務印書館,2010.

[5]費成康.中國的家族法規[M].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作者簡介:

高鵬,1987年5月生,男,漢族,甘肅蘭州人,法學碩士研究生畢業(史學博士在讀),甘肅政法學院助教,研究方向為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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