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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方向及路徑探究

2023-08-19 11:47劉仁翠南京天谷電氣科技有限公司
品牌研究 2023年24期
關鍵詞:高新技術籌劃所得稅

文/劉仁翠(南京天谷電氣科技有限公司)

稅務籌劃是在遵守稅法規定和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提前安排和布局業務經營活動,降低企業的稅務成本,促進提升企業的經濟價值。高新技術企業作為支撐國家科技創新戰略的關鍵主體,在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提高國家科技競爭實力等方面的作用突出,國家政府高度重視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針對其制定大量的稅收政策,企業的外部發展環境基礎較為堅實。在當前形勢下,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優化稅務籌劃方案實現提質增效,是企業目前重點關注的課題。

一、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特點及稅務籌劃動因分析

(一)經營特點

1.創新性

高新技術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之一是創新能力,是區別于其他類型企業的主要特征,企業需要以較強的創新能力拓展新領域、開發新產品,從而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

2.高投入

在產業改革以來,科學技術發展持續提速,為保證科技發展穩定高效,高新技術企業需投入高額資金支撐研發項目,比如采購技術設備、聘用研究人才、轉化科研成果等。

3.高風險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存在較多的不確定性因素,伴隨較高的風險,比如企業在研發期間產品的市場定位不清晰或是研發成本無法成功轉換,則可能導致前期研發成本無法獲得預期回報,阻礙企業的發展。

4.人才密集

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產品研發需要大量的技術型人才支持,換言之,組建優質的人才團隊是高新技術企業保證發展穩定的關鍵,同時是企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主要指標。

(二)稅務籌劃動因分析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前期投入資金量大、投資回報緩慢,為保證自身資金鏈穩定,企業既要緊抓行業激勵政策機遇,也要借減稅降費政策的“東風”,優化稅務籌劃方案,實現節稅增效目的。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其稅務籌劃動因如下:1、減少企業的稅務成本和稅務風險威脅,通過對涉稅經營行為的籌劃和安排,提前防控經營過程中的稅務風險、投資扭曲風險、信譽風險。同時密切控制企業的稅務成本,即風險成本、納稅金額、納稅費用,減輕企業的成本壓力。2、企業的稅務籌劃意識不斷提高,在稅收政策體系不斷完善以及稅收監管力度加大的背景下,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意識不斷提高,對稅務籌劃的認知更加準確,在實務中,按照法規要求積極納稅,并從保護自身利益角度出發開展合規的稅務籌劃活動。

二、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方向研究

(一)應用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針對高新技術頒布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旨在于優化其投資方向、產業結構、技術創新,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稅收優惠政策是其獲得稅收利益的重要因素。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將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作為主要籌劃方向,結合政策變化內容對稅務籌劃路徑方法進行優化改進。

(二)遞延納稅

遞延納稅是指納稅人可在稅法允許時限內,將本應一次繳納的稅金分期或延遲繳納,增加資金時間價值。高新技術企業可將遞延納稅作為部分經營業務的稅務籌劃方向,合理布局和安排涉稅業務活動,盡可能推遲業務確認時間,提早確認可抵扣的成本費用,繼而實現遞延納稅。

(三)改變應納稅額影響因素

高新技術企業在計算應繳稅額時,需要全面考慮涉稅業務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可以影響應繳稅額的因素,企業在稅務籌劃期間需著眼于此,比如國家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的政策,按照政策規定,企業應當密切關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變化,重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工作。

三、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路徑

(一)投融資活動籌劃

1.技術成果投資入股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可被視作技術轉化手段,同時也是企業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形勢的方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穩定發展作用突出,同時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按稅法規定,納稅人在轉讓股權之前可暫緩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價值和相關稅費的差額可作為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根據計算結果據實繳納。高新技術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方式進行稅務籌劃,可獲得時間成本收益,企業通過技術成本獲取的股權在持有期間,可實現遞延納稅效益,增加企業的資金時間價值,不附帶稅務成本。

例如,某高新技術公司擬定設立子公司,該公司將自身的Q 項專利技術投資入股,專利技術的賬面價值400 萬元,在投資入股時雙方進行協商,并通過第三方驗資機構確定公允價值為800 萬元,股權轉讓時公允價值為1000 萬元,技術入股期間產生合理稅費60 萬元,該公司針對此提出三種籌劃方案:

方案一:資產收購,該公司技術入股時應納稅所得額=400-60=340 萬元,在納稅年度一次性繳納完成;股權轉讓時,應納稅所得額=1000-400=600 萬元;

方案二:以非貨幣資產形式對外投資,技術入股應納稅所得額=800-400-60=340 萬元,分期五年繳納,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1000-800=200萬元,在納稅年度一次性繳納;

方案三: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享受遞延納稅優惠,該公司技術入股時不納稅,股權轉讓時應納稅所得額=1000-400-60=540 萬元,在納稅年度一次性繳納。通過比較發現,方案一和二的技術入股應納稅所得額相同,但是方案二可分期繳納所得稅,能夠獲得資金時間價值,而且股權轉讓時方案二的應納稅所得額少于方案一,得出方案二的效益優于方案一。方案三與方案二相比,方案三的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無須繳稅,可遞延至股權轉讓時點一次性繳納,企業可根據股權轉讓時間計算兩種方案應繳稅差額產生的時間價值大小,從中選擇合適方案。此外,方案三可降低企業投資期間產生的現金流壓力,規避技術成果價格降低而導致的稅金損失。

2.增加負債融資比例

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是融資,而負債融資產生的利息支出可在稅法規定限額內進行扣除,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在經營期間產生資金需求,選擇負債融資方式既能夠滿足企業業務需求,同時也增加企業的稅務籌劃空間。例如,某高新技術企業擬定通過負債融資方式籌集5000 萬元用于研發新技術,現有三種籌劃方案,假設借款利率均為8%,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15%,三種方案扣除利息和所得稅前的年利潤為500 萬元。

方案一:公開發行股票,每股價格10 元,共計500 萬股,應繳企業所得稅額=500×15%=75 萬元,稅后利潤425 萬元,稅前投資收益率10%,稅后投資收益率8.5%;

方案二:負債融資和股權融資結合,向銀行機構借款100 萬元,以每股10 元的價格公開發行400 萬股,借款利息=1000×8%=80 萬元,稅前利潤420 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額=420×15%=63 萬元,稅后利潤357萬元,稅前投資收益率10.5%,稅后投資收益率8.93%;

方案三:依舊采用負債融資和股權融資結合,對其比例進行調整,從銀行機構借款3000 萬元,以每股10 元的價格公開發行200 萬股,借款利息=3000×8%=240 萬元,稅前利潤260,企業應繳所得稅額=260×15%=39 萬元,稅后利潤221萬元,稅前投資收益率13%,稅后投資收益率11.05%。對三種方案進行比較后發現,負債比例與應繳所得稅額成反比例關系,負債比例增加則應繳所得稅額減少,方案三的應繳所得稅額最小,稅后收益高。

(二)經營活動籌劃

1.采購活動

在采購活動中,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根據增值稅政策變化調整供應商選擇策略,稅總函(2019)243 號文規定,自2019 年 8 月起,小規模納稅人均可自行開具3%的專用發票,雖然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而言,3%的進項抵扣額較少,但是如果選擇一般納稅人合作,開具13%的增值稅專票,則表明企業的采購成本增加,采購物資讓利空間縮減,而與小規模納稅人合作獲取增值稅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通過籌劃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后,可提供較大的讓利空間,節省高新技術企業的采購成本支出。不過實踐中,除了節稅效果外,高新技術企業在對采購業務進行籌劃時,還需要重視供應商的經營穩定性、財務情況、納稅信用評級變化、運輸成本等多項因素,尤其要對比政府機關提供的“走逃失聯”名單篩選合作供應商,避免出現進項稅結轉和補繳企業所得稅風險。

2.固定資產折舊

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設備更新迭代速度較快,且在研發項目增加的同時,企業還需大量購置固定資產,因此建議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實現固定資產前期折舊額增加,通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促進提升資金時間價值,并將資金投入研發、產業機構改革等方面,進一步增加企業的收益。同時財稅〔2018〕54 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延期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分年度計算折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 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分年度計算折舊。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照政策規定籌劃固定資產折舊,從稅務籌劃角度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實現企業的稅后收益增加。

3.研發費用歸集

高新技術企業在研發期間產生的費用支出數目較大,如果研發費用未能得到有效籌劃,比如企業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時,財稅人員對研發費用的分類歸集和分攤工作處理不到位,則導致研發費用分攤核算失誤、票據憑證遺漏,研發項目立項支出的賬面管控難度增加,研發費用難以充分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目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比例提高,研發費用支出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攤銷比例也有所提高,政策優惠力度持續加大,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利好效應,規范研發費用核算和分攤,充分享受優惠政策。在實務中高新技術企業需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按研發階段核算研發費用成本,合理選擇資本化、費用化處理方式;二是突出研發費用核算重點內容,比如直接研發費用、研發人員差旅費用需計入研發成本;三是對照政策規定確定研發費用加計部分可扣除年限的追溯規定。

(三)政府補助籌劃

各地政府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不僅提供政策保障,同時也提供財政資金補助,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而且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收入規定相對靈活,企業可自主選擇是否將財政補助收入作為不征稅收入,如果企業將其作為不征稅收入,則免繳企業所得稅,但是財政補助收入的相關費用、折舊額、攤銷額等無法在稅前扣除。而且高新技術企業的收入總數減去政府補助收入后,一旦比率保持在60%以下,則企業可能失去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因此,不征稅收入既影響企業加計扣除優惠的享受,也影響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建議高新技術企業對比不將政府補助收入作為征稅收入時繳稅情況,提前預測計算,選擇最佳的籌劃思路。

(四)技術轉讓籌劃

高新技術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轉讓某項技術時,可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一并收取解決方案、服務費用、知識產權轉讓費用,經過籌劃將上述費用確認為技術轉讓收入,以此實現應繳所得稅額減少。例如某技術公司轉讓專利技術價格為1000 萬元,硬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相同,均為400 萬元,專利技術原價值430 萬元,累計攤銷90 萬元,轉讓中發生的合理稅費20 萬元,因技術轉讓收入中不包含非技術性服務費用,因此該公司的硬件設備費用不計入技術轉讓收入,其技術轉讓所得為(1000-400)-(430-90)-20=240 萬元,技術轉讓所得低于500 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而且該公司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假設不考慮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部分,則其技術轉讓可節省企業所得稅=240×15%=36 萬元。

(五)薪資籌劃

1.員工薪酬結構調整

按稅法規定企業合理發生的工資薪金予以扣除,需要注意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年度向本企業任職或受雇員工支付的現金、非現金形式的勞務報酬,主要包括基本薪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與員工薪資相關的支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34 號)第一條:關于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第一條規定即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對此,高新技術企業需注意規范制定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并有序調整員工的薪酬結構,保證在一定時期內員工的工資薪金結構相對固定,且符合行業平均水平,以便于順利通過稅務機關對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合理性進行確認。

2.充分利用員工教育經費

高新技術企業對技術人才的能力需求不斷變化,因而在經營過程中員工技能培訓、知識鞏固等活動數量較多,員工擁有較多的外出學習和內部培訓機會,在培訓學習中產生的員工教育經費支出,可按照財稅〔2018〕51 號文件通知,以8%員工工資總額的比例標準進行扣除。因此,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準確核算員工教育經費,單獨設施員工教育經費科目,將與員工培訓學習相關的費用計入教育經費科目,經過準確核算處理后在稅前扣除。

3.勞務報酬合理化

高新技術企業在研發期間,為保證市場分析和定位準確以及研發基礎堅實,通常會從外部聘請專家擔任技術研發指導,向其支付一定的勞務報酬,而企業在履行扣繳義務時,向技術顧問支付的勞務報酬可按月預扣預繳。根據政策規定,高新技術企業適度減少每次支付的勞務報酬數額,則預扣預繳稅額減少,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技術顧問支付勞務報酬,從而減少稅務支出。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國家對產業創新的支持力度持續加大,在減稅降費背景下越來越多的稅收優惠政策相繼出臺并執行,尤其是高新技術行業,其在政策扶持下發展迅速,企業發展形勢持續向好。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充分應用政策優勢,規范稅務籌劃活動,合理布局和安排企業涉稅業務經營計劃,實時調整籌劃方案,提高整體稅務籌劃效益,增加企業稅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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