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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明代貴州的田稅制度的變遷

2023-08-23 17:38黃詠梅
貴州文史叢刊 2023年2期
關鍵詞:明代變遷貴州

黃詠梅

摘 要:明代貴州田稅制度的推行,經過了一個從無到有、從有至全的變化過程,即從明太祖時期貴州的田畝無尺籍、田稅無定額,到明朝中期以后貴州的田畝局部尺籍、田稅逐漸有額和田畝全面丈量、田稅差別征納,再到崇禎時期的耕地統一管理、田稅統一征收。在這個過程中,明朝對貴州各地的田稅實行統一額定標準,最終將貴州的田稅由朝廷進行全部直接征納,并納入其地方財稅管理系統。通過查考相關史料,梳理分析明代貴州的三類田稅在不同時期表現的不同特征、產生的不同影響,分析明朝時期貴州田稅制度的變化過程及特點。

關鍵詞:明代 貴州 田稅制度 變遷

中圖分類號:K2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8705(2023)02-69-81

北宋文學家蘇轍在《上皇帝書》中說:“財者,為國之命而萬事之本。國之所以存亡,事之所以成敗,常必由之?!?國家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研究財稅史是觀察社會變遷的重要視角。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歷代統治者都將農業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田稅收入在各個朝代的財稅收入中,均占很大部分。據《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明代全國總面積為三百二十九萬八千四百六十二平方公里,貴州布政司面積為一十二萬三千七百六十八平方公里2。以此計算,彼時貴州省的土地面積占明代全國總面積的百分之三點七五,與當時僅占百分之零點五的人口數相比,從土地面積上說,貴州算得上是“寬鄉”。然而,貴州地處云貴高原,山高箐深,是明代兩京十三省中,唯一一個沒有平原的省份;再加上典型的喀斯特地貌,蓄水不易,田土磽確,給農業耕種和農作物生長帶來很大難度。雖然“東阻五溪,西距盤江”3,江河交錯縱橫,但水急灘險,舟楫罕達,魚鹽之利弗興,商賈之足不至。4正是由于交通不便,貴州與內地的商業貿易也難以順暢開展起來,處于“廩無隔歲之儲,帑無宿貯之金”5的貧窮落后狀態。明永樂十一年(1413),明成祖朱棣從明朝經營西南的戰略出發,將貴州獨立建省。正如明代貴州左布政使張孟介所言:“吾藩財賦人民,視中州諸藩,不及三之一,然而犄角形勢,控制苗僚,以通西南朝貢道路,其地至要也?!?為了強化對貴州的治理,從明太祖朱元璋開始,明朝在貴州逐步推行田稅制度。雖然歷史上的貴州農業發展受到諸多條件制約,但在其它產業并不發達的明代,農業仍是當時的貴州乃至全國最主要的產業,田稅也是明代貴州財政收入最重要的部分。

明朝的田制,將農田分為官田和民田兩大類,“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其馀為民田”2。貴州的情況較為特殊,除了有官田和民田外,在省內少數民族居住人口較多的地區,尚有大量田土,按明制,均由當時設置的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自行管理,文獻史料中稱之為“夷田”?!睹鲗嶄洝酚涊d:“黔中在萬山間,溪壑高低,并堪墾作,其田大約有三,一曰軍衛屯田,一曰有司民田,一曰土司夷田?!?在這三類田土中,明朝也有規定,即屯田所納,主要用于維持各衛所的軍事防御設施設備和日常運轉;民田所納,進入明代地方官府的財稅收入;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使管理的田土,所納“悉征之土官”4。此三類田稅,早期主要由明廷直接收取,用作軍隊之餉銀,后期則作為地方官府的財稅收入。

關于明代貴州田稅制度的研究,學界已取得較多成果,如繆坤和《明初貴州衛所屯田與財政金融》5、羅婷《“一線路”上明代屯田研究——以貴州普定衛為例》6、曹務坤《明清時期貴州民田制度研究》7、唐愛萍和黃誠《明清時期苗疆田賦管理之衍變》8等,分別涉及明代貴州屯田、民田和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田土的田稅制度。本文嘗試在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之上,以明代貴州田稅制度變遷為主要考察視角,通過審視明代貴州的三類田稅在不同時期表現出的不同特征、產生的不同影響,來呈現明廷貴州設省后,明朝貴州的財稅征收變化情況。

一、田畝無尺籍,田稅無定額:明初至正統六年(1368—1441)

貴州作為邊遠地區,歷代“賦役制度向來與內地不同。宋、元時雖有貢賦版籍,但不上戶部,以其地土所出,隨朝入貢,并無定額”9。在朱元璋稱吳王的第一年(1367)七月,貴州思南宣慰使田仁智內附,遣五寨副長官戴允中向朱元璋進表,貢馬及方物。10次年(1368)朱元璋在南京稱帝,建立明朝,年號洪武。明廷隨即遣使賜田仁智羅、錦、綺、帛等物11。由此,正式開啟了貴州的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向明朝皇帝的朝貢制度。歷史上的朝貢制度本質上與稅賦制度是不一樣的,賦稅進入國庫,貢賦進入皇帝內庫;朝廷收納稅賦時,不會回賜地方,皇帝收納貢賦后,會以價值大約相等之物回賜朝貢者。因此,學者趙軼峰也將明代這種朝貢制度稱之為“貢商制度”。

明朝建立之初,云南尚被元梁王把匝剌瓦爾密控制。為收服云南,朱元璋常年在西南地區用兵,在作戰過程中,由于交通不便等因素,軍糧軍資供給往往出現困難。而此時的貴州耕地皆屬“宣慰氏私莊”1,明廷并無開征田稅。為解決軍糧軍資問題,洪武七年(1374)三月,中書省向朱元璋提出,應就近征糧:

播州宣慰司土地既入版圖,即同王民,當收其貢賦。請令自洪武四年為始,每歲納糧二千五百石以為軍儲,貴州、金筑、程番等十四長官司,每歲納糧二百七十三石,著為令。兼其所有自實田賦,并請征之。2

朱元璋和明朝大臣認為,從地理上看,貴州屬“西南鎖鑰”與“軍事扼塞”,歷代以來均是內地出入云南的門戶,朝廷既然在云南用兵,貴州作為內地與云南之間的安全屏障,是朝廷軍用物資的運輸與倉儲之地,如果貴州不穩,“雖有云南,亦難守也”3。從此情形看,朱元璋顯然是接受了歷代經營西南戰略中的“無黔則無滇”4之說。朱元璋還認為,要強化對西南地區的治理,處理好朝廷與貴州各地少數民族的關系,對于貴州社會安定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洪武時期,貴州尚未建立行省,明廷在貴州實行的是“以靜治之”的政策,朱元璋也以西南“草昧初開、邊疆未固”為由,否定了中書省的提議,并誡諭諸臣,貴州各地“所有田稅隨其所入,不必復為定額以征其賦”5,盡量減少貴州各地的財稅負擔。

洪武十五年(1382),由于在收服云南的作戰中出現軍糧嚴重不足的情況,加上征南將軍傅友德等人多次奏請就近征糧,朱元璋才同意在烏撒、東川、芒部等宣慰司管理的地區,按各土官6所轄人數,以每人一石的標準征收軍糧。7洪武十七年(1384),明廷開始在西南部分宣慰司等管理的地區額定賦稅,第一次額定的范圍僅限于川、滇、黔交界地區的烏撒、烏蒙、東川、芒部。隨后其他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使紛紛仿效納稅例則,如古州和都勻的官員,在洪武二十五年(1392)就主動率先提出向朝廷納稅。朱元璋責令地方官府額定稅收標準,并登籍造冊。8

然而,洪武時期的額定征納標準僅是一個參考數,并未完全細化,所以也未能做到按照額定征納標準全額征納。明初的稅收政策是較為寬松的,不僅體現在田稅的“隨其所入”上,還體現在“務從寬減”和“盡行蠲免”上。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貴州宣慰使靄翠、金筑安撫使密定“所屬租稅累歲逋負”時,朱元璋皆諭令戶部將“所逋租悉行蠲免”,并將逋負行為寬容地理解為“必其歲收有水旱之災”,應對貴州所有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田土的田稅額度“務從寬減”1。由此可知,洪武年間,明廷開始在貴州所征之田稅是直接進入戶部的,未曾納入貴州地方官府的財稅管理范圍,因此才有地方文獻中多次出現的“土府銀米,向來不納”2之說。明初田畝“無頃畝尺籍”3,田稅由戶部征收,數量隨其所入,“俱于土官名下總行認納”4。

洪武中后期,明廷在貴州各地大量設置衛屯軍。起初,衛屯軍所入糧食不足以自贍,明廷遂諭令,貴州各地田稅不再上繳戶部,而轉運各衛所。如普定衛的康佐長官司,田稅所納秋糧,就要同時運輸到普定和普安二衛。5至永樂十一年(1413)二月貴州建省后,十二年(1414)八月,明廷分別在思南府和思州府設置稅課司6,永樂十五年(1417)又將稅課司改為稅課局7。由此,明代貴州建省后,明廷開始在貴州開征田稅制度化。

然而,這一時期貴州的田稅征收,并非以田畝尺籍為標準,關于田畝丈量籍冊的記錄,直至正統六年(1441)才出現。

二、田畝局部尺籍,田稅逐漸有額:正統六年至萬歷十年(1441—1582)

在明英宗正統六年(1441)以后的文獻史料中,開始出現部分貴州農田丈量籍冊。目前所見最早記錄貴州田畝的數據,是正統六年(1441)六月明朝尚書王驥在奏疏中言及的:貴州二十衛所有屯田和池塘,加起來一共九十五萬七千六百馀畝。8由于屯田稅糧由布政司征納,用于內部贍軍,因此弘治九年(1496)沈庠到貴州任提學副使,主持編纂《弘治貴州圖經新志》,里面仍無專章記錄“財賦”的內容。嘉靖十五年(1536)編纂成書的《嘉靖思南府志》仍有“田無頃畝之制”9的記載。謝東山于嘉靖三十一年(1552)到貴州任提學副使,主持編纂地方志,對當時貴州的田畝及田稅情況進行了詳細的記錄,該地方志約成書于嘉靖三十四年(1555),現將彼時貴州田稅的情況進行列表說明。

從上表可知,從正統六年(1441)至萬歷十年(1582)的近一個半世紀中,貴州的田稅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土地丈量不斷推進。明朝建立和政權穩固后,加大了對貴州的治理力度,特別是自永樂十一年(1413)貴州獨立建省之時起,對各地屯田開始實施丈量尺籍,此后又逐漸推開。此一時期的丈量尺籍并非現代幾何學意義上的測量這么精準。由于貴州“跬步皆山”,大部分耕地皆零星分布,散落于各地的山區之間,集中成片或成形者較少,不便于丈量。因此,有的面積數量是通過“以種記畝”方式折算所得3。

到萬歷六年(1578)時,在布政司管理的田土中,已有一部分開始實施丈量尺籍,在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的田土中,則從其實力較弱者開始,首先納入丈量尺籍范圍。

萬歷六年(1578),貴州布政司田土,除思南、石阡、銅仁、黎平等府,貴州宣慰司,清平、凱里安撫司額無頃畝外,貴陽府、平伐長官司、思州、鎮遠、都勻等府,安順、普安等州,龍里、新添、平越三軍民衛,共伍千壹百陸拾陸頃捌拾陸畝叁分(516 686.3畝)。4

而實力較強的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田土,仍由其自行管理,暫不納入丈量尺籍范圍。

第二,田稅額定全面覆蓋。無論是布政司管理的各府、州、縣田土,還是衛所屯田,抑或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的田土,均有額定的田稅。其中已經丈量登記在冊的屯田,按田畝數量額定田稅,而對未丈量的布政司管理田土和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田土,則“歲照各屬司地方廣狹以納秋糧”5,大約額定田稅之數。

第三,田稅的征收逐漸開始規范。洪武時期在貴州征糧,是為解決明廷的軍用之需,臨時征收,并無定額,準確說來,應稱為田賦而非田稅。自正統六年(1441)開始,一直到萬歷九年(1581),所征之糧皆為定額,且按明代的兩稅制標準,分別征收夏稅和秋糧,夏稅在每年的八月前征收,秋糧在次年的二月前征收。由于貴州地屬高原,糧食作物成熟較晚,因此夏稅較少,主要征收的是秋糧。據嘉靖《貴州通志》,貴州每年夏稅為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七升一合六勺,秋糧為一十四萬六千八百八十二石五斗八升三合五勺九抄六撮七圭四粒五粟1,夏稅占比僅為百分之零點一八,秋糧占比卻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八二。除糧食外,田稅還征收錢鈔、絹,以及貴州特有的蕎麥和麻布等。

正統至萬歷初年,屯田雖有較為完整的丈量數據,且登記在冊,但數據統計上仍然存在問題,最明顯的就是,在貴州前衛、清平衛、普安衛、烏撒衛和普市千戶所的田地統計數據上,出現水陸田地的總數與文中水田和陸田單項數據之和不相等的現象,其中普安衛和普市千戶所最為明顯,分別相差一千畝,烏撒衛也相差一百畝。貴州前衛和清平衛只是在尾數上出現誤差,分別相差零點零七畝和零點二畝,可以忽略不計。由此可知,明代中期,明廷對貴州田畝統計仍然沒有細化。

綜上,正統六年(1441)至萬歷十年(1582),明朝管理征收貴州田稅的情況是:田畝逐漸尺籍,即屯田全部尺籍,布政司管理田土部分尺籍,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田土無尺籍。在稅額的標準制定上,各不相同:已經丈量尺籍的耕地,按田畝多少定稅額;未尺籍的田畝,布政司管理田土由有司大體按地方廣狹定額,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田土,無論是其直接管理的,還是下級官吏自行管理的,皆由其自行申報,并由這些司使總行認納,統一收取,統一上繳,但未能達到“履畝而稅”2的收納標準。

三、田畝全面丈量,田稅差別征納:萬歷十年至崇禎九年(1580—1636)

萬歷六年(1578)在內閣首輔張居正等人的提議下,明朝推行萬歷新政,對明朝全國的田畝通行丈量并造冊登籍,限期三年內完成,史稱“萬歷清丈”。貴州的清丈比其它地方稍晚,至萬歷八年(1580)才正式開始,當年僅完成了貴陽府和貴州宣慰司的土地清丈,其馀在萬歷九年(1579)內完成,正如文獻資料所載:“貴州田土自來無額,今始有額?!?自萬歷十年(1580)起,貴州的田畝和田稅全部納入明朝的統一管理范圍。

此次清丈,不僅將屯田畝數再次核準,原來未清丈的各府、州及衛所所轄田土,均丈量出具體數量并登籍造冊。不僅如此,還將各個朝代從未掌握的貴州各地的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田土數量徹底摸清。

萬歷時期的田土清丈,還將以前算在屯田內的布政司管理田土進行剝離。因此,屯田從嘉靖三十四年(1555)的九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七畝二分一厘一毫,降到萬歷十年(1582)的七十五萬一千五百九十八畝四分六厘, 共減少屯田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三十八畝七分五厘一毫。但數量減少并非實際田畝數的減少,只是這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三十八畝七分五厘一毫耕地在管理關系上作了改變,有的屯田通過買賣等方式變成了布政司管理田土。在黔東南清水江等地的文獻史料中,已發現屯田轉由布政司管理的民田,如成化二年(1466)永安鄉的一樁田地官司,經調解后新立的合約,就是屯田轉由布政司管理田土的實物證據,其合約原文如下:

永安鄉□□□□□□□細仔□會洪武二十二年□□衛當軍隨營住坐,田地拋棄。至□□(天順)六年回籍尋認產業,有□□里□□□□□□□遺丁□甫后至□□□邦禮、覃心亮,備情具告本縣,□□差里長覃天隆、老人梁漢方,□憑本甲人等詣田□□□等,當官退出前后田地與□□□□□白。就憑里老鄰右人等,立寫合同傳批與本管里長粟文海、江耕種。秋糧米壹石陸斗柒升□□□送納。立寫合同二紙,在后再不許□□?!苫臧嗽鲁酢酢酢?。1

萬歷清丈將此前從未被丈量過的大量布政司管理田土和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田土全部納入丈量并登冊。其中第一次被丈量登冊的田土數量高達一百零六萬四千零二十七畝四厘六毫,占貴州田畝總數一百八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畝五分六毫的百分之五十八點六。對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田土丈量登冊,這是貴州有史以來,中央王朝首次將貴州所有的耕地都納入其管控范圍。

經過萬歷清丈,貴州冊籍的田畝數據全部摸清,數據比嘉靖三十四年的(1555)更為準確。其中,僅有四個數據出現細微的誤差:平壩衛原文記錄屯、科田數二萬一千八百四十一畝,但是屯田數一萬八千八百零六畝與科田數三千零一十五畝五分相加,總數為二萬一千八百二十一畝五分,僅比原文少一十九畝五分。普定衛原文記錄屯、科田數四萬六千八百八十五畝七分六厘,屯田數三萬一千九百六十二畝與科田數一萬四千九百三十三畝七分六厘相加,總數為四萬六千八百九十五畝七分六厘,比原文多十畝。安南衛和興隆衛都是最后一個尾數被抹去,與原文記錄的屯、科田數與實際加出來的數,分別相差四厘和七分。這些微小的誤差,根本不影響對貴州田畝的管理,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萬歷二十五年(1597),朝廷再次下令丈量清查田畝,貴州由巡撫江東之主持。此次核準、丈量并造冊登記的貴州田畝總數為一百八十三萬四千三百九十六畝二分六厘,其中衛所屯田和科田數量再次下降。僅十六年的時間,屯田從萬歷九年(1581)的七十五萬一千五百九十八畝四分六厘,下降到萬歷二十五年(1597)的六十三萬四千三百五十二畝二分六厘,凈減一十一萬七千二百四十六畝二分,降幅達百分之一十八點四八。布政司管理田土和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田土之數,則從一百零六萬四千零二十七畝四厘六毫,上升到萬歷二十五年(1597)的一百二十萬零四十四畝,凈增一十三萬六千零一十六畝九分五厘四毫,增加達百分之一十二點七八。但從田畝的總數上看,差距不大。萬歷二十五年(1597)貴州田畝總數一百八十三萬四千三百九十六畝二分六厘,比萬歷九年(1581)的總數一百八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畝五分六毫,多出一萬八千七百七十畝七分五厘四毫,僅增百分之一點零三,共征夏稅的蕎麥二百六十六石八斗六升、布折銀二十九兩五錢,共征秋糧一十四萬六千八百一十二石五斗,有司、軍衛條鞭銀七萬八千八百二十七兩七錢六分。1

萬歷三十年(1602),明廷大造黃冊,貴州田畝數據雖略有變動,但變化不大,只在舊額一百六十五萬九千八百零七畝的基礎上,丈出隱占等項,除抵補失額外,尚馀軍民田土一十五萬九千四百九十四畝,清出貴州前衛、龍里衛等軍舍新墾科田一千九百一十五畝,故絕田三十六畝八分2,所有耕地面積共達一百八十二萬一千二百五十二畝八分,其中屯田六十三萬五千三百八十七畝3。田稅的變化也微乎其微。

當然,從文獻史料上看,有關明代不同階段記錄下的貴州田畝數,其準確性常被質疑。明代貴州巡撫劉庠曾云:“本省所屬民糧田地,黃冊開有頃畝,不及一半,軍屯田地魚鱗冊籍開載頗明,后來又有科田夾雜,移東改西,莫可究詰,此自來所以未定田畝也?!?當代明史學家黃仁宇也說:“由地方部門提交的基本數據有許多問題,給研究造成很大困難?!?但筆者認為,明代貴州所登記的田畝數,仍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萬歷時期,貴州三次田畝清丈的情況為:萬歷九年(1581)的一百八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畝五分六毫、萬歷二十五年(1597)的一百八十三萬四千三百九十六畝二分六厘和萬歷三十年(1602)的一百八十二萬一千二百五十二畝八分,數據相差不大,其中萬歷二十五年(1597)的清丈數是整個明代貴州田畝數的最高數。此后一百多年間,由于戰亂頻仍、朝代更迭等原因,貴州田畝總數一路走低,直到清代“康乾盛世”時期的乾隆十八年(1753)田畝大清查,該數才被超越。

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時期雖然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田土已經全部丈量并登冊,并納入明廷管理,田稅也進入地方官府統籌,然而,耕地“雖經清丈而等則不均”6,即在額定田稅時,并非完全以耕地的面積作為標準。田稅的征收途徑分為三類:屯田由衛所統一征收,布政司管理田土由有司征收,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田土由司使負責統一征取、統一繳納,并非由地方官吏直接向田土耕種者征收,而是明廷向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征收后,交納給地方官吏。

四、耕地統一管理,田稅統一征納:崇禎九年至明末(1636—1644)

天啟初年發生于川黔兩省交界地區的“奢安之亂”,波及整個西南地區,戰爭持續十多年之久。天啟五年(1625),廣西道試御史田景新言,“奢安之亂”導致“兩省疆域腥羶,百萬生靈殞命”7,明朝主持貴州、四川、湖廣、云南、廣西軍務的總督朱燮元言,奢安之亂“草菅數百萬,灰燼數千里”8?!吧莅仓畞y”使得這些地方的人口迅速減少,大量土地拋荒、社會混亂無序。明朝平定“奢安之亂”后,明朝“欽差總督貴州、四川、湖廣、云南、廣西軍務兼督糧餉,巡撫貴州、湖北、湖南、川東、偏沅等處地方,少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朱燮元”1上奏明廷,將當時貴州的“水東地區”改土歸流,設置開州,“水西地區”則保留了宣慰司,即明廷將水西原來的領地水內六目和水外六目進行分割后,分別以不同的方式管理:水內六目仍由水西宣慰司管轄,水外六目之地則交由明朝地方官吏管理,設二衛十所,二衛為敷勇衛和鎮西衛,十所為敷勇衛下的六廣所、虎場所、九莊所、烏栗所;鎮西衛下的大索橋所、簸箕隴所、乾溝所、樂平所;以及鐵王旗直隸千戶所和息烽直隸千戶所。2經此變革,原來水外六目轄制的六百里田土,全部變成了明朝的軍衛屯田。

崇禎七年(1634)十一月,水西宣慰使安位病故無嗣3,引發川、滇、黔聯界地區中,與水西安氏有親緣關系者之間激烈的承襲權之爭,此時不管明朝批準誰來承襲宣慰使,均有可能引發地方騷亂。明廷權衡利弊,認為此種情形之下繼續保留水西宣慰司的建置已不再適宜,而“改土設流”又面臨著困難,因此朱燮元提出“分土世官”之策,“改土必盡去夷,不可勝誅,而費餉必大。若分官尚可留善,不但止武,而施仁亦寬”4。其目的是“授之官以鼓向上之心,分其土以散連衡之勢”5。

在水內六目所管理的近六百里地界范圍內,原設有十一“宅吉”。宅吉在彝語中指倉庫,也是軍事設施之意。在宣慰司的土地管理制度中,每一個宅吉內的土地,都分為公地和目地。公地屬宣慰司所有,所收獲糧食應放在指定的倉庫內;目地則由其下屬官吏自行管理耕種,收獲的糧食也屬各級官吏自行擁有。水內十一宅吉公地和目地情況如下表:

水西水內十一宅吉共有公地五十四莊、寨子四百九十六寨、戶數八千二百五十九房,每年所收糧食二萬三千零一十九石六斗三升五合。目地共有大小宣慰司“目”“把”等人四百五十二個,每年所收糧食四千五百三十八石一斗五升五合。對水內六目之地的處理,朱燮元采取“宣慰公地,俱歸朝廷,其各目私土,悉予世守,責以催辦糧馬,供應郵驛,并除宣慰一切苛政”1的辦法,由地方官府接手管理。同時,朱燮元按照明朝流官系統的官制,對十一宅吉的大小宣慰司官吏,分別授予不同的官職,將他們全部納入明朝的統一管理范圍,并責成他們以流官的身份,負責管理本地方事務。

明末時期,隨著明朝將貴州歷史上最后一個宣慰司改土歸流,原屬宣慰司管理的水東和水西公土變成了屯田,原屬水西宣慰司下屬的“目”“把”自行管理的私土變成了布政司管理的田土。至此,貴州歷史上再無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田土。明代貴州由軍事衛所管理的田土、布政司管理田土和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管理田土組成的三田稅制停止施行,轉變為由明廷向衛所管理的屯田和布政司管理的民田實施征收的兩田稅制。

五、結語

明代貴州田稅制度的推行,經過了一個從無到有、從有至全的變化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明朝對貴州各地的田稅實行統一額定標準,最終將貴州的田稅由朝廷進行全部直接征納,并進入其地方財稅管理系統。筆者通過仔細查考相關史料,疏理分析明代貴州的三類田稅在不同時期表現的不同特征、產生的不同影響,綜合研究明朝時期貴州田稅制度的變化過程,以期對學界深入研究明代貴州財稅史有所裨益。

The Changes of the Land Tax System in Guizhou Province during the Ming Dynasty

Huang Yongmei

Abstract:In the Ming Dynasty, the implementation of Guizhou's field tax system underwent a process of change from scratch, from there to the whole, that is, from the period of Emperor Taizu of the Ming Dynasty, Guizhou's acres of land without a ruler, field tax without a fixed amount, to the middle of the Ming Dynasty, Guizhou's acres of land after the partial ruler, field tax gradually have the amount of acres of land and acres of land and comprehensive measurement, field tax differential levy, and then to the period of Chongzhen, arable land, unified management, unified collection of field tax. In this process, the Ming Dynasty implemented a uniform rating standard for field taxes in all parts of Guizhou, and eventually all field taxes in Guizhou were directly collected by the imperial court and incorporated into its local financial and tax management system. Through examining relevant historical materials, combing and analysing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and impacts of the three types of field taxes in Guizhou in different periods of the Ming Dynasty, we analyse the process of chang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ield tax system in Guizhou during the Ming Dynasty.

Key words:Ming Dynasty;Guizhou Province;The Land Tax System;Change

責任編輯:張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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