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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權參與、吸收能力與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2023-10-01 16:53趙鑫楊棉之曹迅
科技進步與對策 2023年7期
關鍵詞:混合所有制改革吸收能力

趙鑫 楊棉之 曹迅

摘 要:基于外部性理論與吸收能力理論,利用2013—2021年中國制造業民營上市公司綠色專利數據,構建有調節的中介效應模型,探討國有股權參與、吸收能力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結果發現,國有股權參與顯著促進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國有股權持股比例越高,綠色技術創新水平越高;吸收能力在國有股權參與與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間發揮部分中介效應,同時分析師跟蹤是有效的調節變量,國有股權參與與分析師跟蹤的交互效應正向調節上述中介關系。分層類檢驗結果表明,當企業具有中央國有股權參與、屬于高污染行業,以及所處政策環境不確定性較高時,國有股權參與更有利于促進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水平提升。

關鍵詞:混合所有制改革;國有股權參與;綠色技術創新;吸收能力;分析師跟蹤

DOI:10.6049/kjjbydc.Q202207343

中圖分類號:F27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7348(2023)07-0023-11

0 引言

制造業是實體經濟的主體,綠色技術創新是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我們要建設的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既要創造更多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必須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痹谔贾泻?、碳達峰的發展目標指引下,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中國經濟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的重要特征。企業是綠色創新的主體,提高制造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水平,對于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推動實體經濟綠色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F階段,我國正處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促進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相互融合,不僅包含非公有制資本進入國有企業,而且包含國有資本參與非公有制經濟,兩者都是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

根據Wind數據庫統計,截至2021年12月31日,A股上市公司中民營制造企業在所有制造企業中的占比高達59.41%。推動民營制造業綠色轉型,是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長期經濟發展過程中,環境溢出與知識溢出的雙重外部性往往導致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意愿較低,融資約束、研發風險則抑制了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能力提升[1-2]。在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背景下,國有股權參與民營企業能否充分發揮國有資本的引領作用,進而推動非公有制經濟綠色轉型發展?此外,吸收能力理論與制度理論表明,內部吸收能力與外部環境治理對企業綠色創新活動具有重要影響[3-4]。上述情況下,國有股權參與如何影響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民營企業內部吸收能力與外部環境治理的互動關系又能發揮怎樣的作用?上述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

綜上所述,本文試圖回答以下問題:國有股權參與能否促進民營企業綠色創新發展?企業內部吸收能力在其中扮演怎樣的角色?外部環境治理如何影響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作用?由此,本文基于2013—2021年中國制造業民營上市公司綠色專利數據,構建有調節的中介效應模型,利用負二項回歸方法實證分析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并探討企業內部吸收能力在其中的中介效應,以及分析師跟蹤等外部環境治理因素的調節作用。

1 文獻綜述與研究假設

1.1 文獻綜述

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水平影響因素研究。已有研究表明,企業內部吸收能力和外部環境治理壓力均能促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其中,吸收能力是指在創新過程中獲取、消化、轉移和應用新知識的能力[5],對企業綠色創新績效具有顯著促進作用[3]。Qi等[6]研究表明,吸收能力在制度壓力與企業綠色創新間發揮重要調節作用;Hong等[7]認為,在供應鏈協同創新過程中,吸收能力在組織協同創新、機構協同創新與創新績效間發揮部分中介作用。企業綠色創新的外部環境治理壓力主要來自3個層面:一是國家層面的研發補助、排污收費和綠色信貸等環境規制政策[8-9];二是社會層面的分析師跟蹤、媒體關注等利益相關者治理因素[10];三是行業競爭對手的同群效應壓力[11]。但上述研究大多關注吸收能力與綠色技術創新、環境規制與綠色技術創新的二元關系,鮮有研究對混合所有制改革場景下企業內部吸收能力與外部環境治理的互動效應進行深入探討。

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對技術創新影響的研究?,F有文獻大多從企業經濟效益視角切入,探討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非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多數研究認為,國有資本參與不僅可以豐富企業創新要素、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而且能夠為民營企業提供隱性政府擔保等[12-13],從而有效促進民營企業技術創新。余漢等[14]將國有股權進一步分為戰略投資者和財務投資者,結果發現,作為戰略投資者的國有股權更能促進民營企業技術創新。相比于非綠色技術創新,綠色技術創新對企業資源稟賦和吸收能力具有更高的要求,而環境和知識的雙重外部性特征導致企業需要承擔全部的綠色創新研發成本,卻難以獲得全部正收益[2-3]。這種情況下,兼具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目標的國有股權參與能否增強企業綠色創新能力及其綠色創新意愿,需要進一步探討。

綜上所述,鮮有研究探討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混改背景下吸收能力與環境治理的互動效應對企業綠色創新的作用機制尚未明晰。本文就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機理進行考察,檢驗內部吸收能力和外部環境治理的互動效應,以期豐富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非經濟性后果研究,為增強國有資本活力,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提供經驗證據。

1.2 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1.2.1 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

綠色技術創新是推進綠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通過異質性知識有機重組推動生產工藝、產品制造綠色改進,從而實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15]。

(1)國有股權參與能夠為民營企業引進新的知識技術,異質性知識吸收重組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能力具有重要促進作用。Lei等[16]研究認為,綠色技術創新需要整合不同類型生產技術知識,特別是要吸收外部技術知識,在研發制造新產品、降低生產成本的同時,緩解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實現成本壓縮與環境保護的總效用最大化目標。根據知識基礎理論,企業掌握的知識資源是創新能力的基礎,但民營企業技術儲備不足,薄弱的冗余資源沉淀不利于綠色研發的持續開展[17]。國有股權參與有利于打破不同創新主體間的技術壁壘,促使異質性資源融合,從而增加民營企業多樣化知識儲備[13]。同時,國有股權持股比例、參與程度越高,異質性綠色創新要素在民營企業與國有資本間的流動越充分,越有利于民營企業對外部知識信息進行內化吸收,從而進一步轉化為綠色創新產出。具有較強綠色創新能力的國有股權參與,通過推動異質性知識、傳統生產工藝與環境研發技術重組,能夠有效提升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能力。

(2)國有屬性決定國有股權既有經濟目標也有社會目標,國有股權具有較強的意愿促進民營企業綠色創新并履行社會生態責任。私有產權具有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天然屬性,而綠色技術創新具有顯著環境溢出特征。民營企業綠色產品研發需要承擔較高的研發風險和創新成本,卻難以獲得環境創新全部的利潤,而且綠色技術創新帶來的社會效益短期內較難轉化為經濟價值。風險與期望收益不匹配、偏低的經濟投入產出比,嚴重抑制了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意愿。國有性質決定國有股權在獲取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注重社會效益。因此,國有股權參與有助于敦促民營企業承擔環境責任,抑制民營企業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獲取短期私利的動機。國有股權參與帶來的資源支持,有助于緩解民營企業因履行社會責任而對創新資源的“擠占”效應,進而緩解外部性溢出造成的綠色創新激勵不足問題,從而促進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此外,國有股權有利于民營企業私有產權保護,尤其是在制度環境較差地區,國有股權參與可以緩解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知識外部性問題,從而增強民營企業綠色創新意愿。

(3)國有股權參與通過緩解民營企業委托代理問題優化創新資源配置,從而促進民營企業綠色創新。Amore & Bennedsen[18]發現,治理水平較高的企業擁有較多的綠色專利產出;王旭和王蘭[19]認為,大股東利益攫取會抑制政府補貼對綠色創新的促進作用。根據委托代理理論,股權結構是現代企業治理的核心,而民營企業第二類代理問題較為突出,綠色技術創新的低可比性特征容易引發中小股東對大股東“掏空”行為的擔憂,從而抑制綠色創新決策。一方面,國有股權參與有利于形成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抑制民營大股東私利攫取行為;另一方面,國有股權參與提供的隱性政府擔保有利于緩解中小股東壓力[12],進而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形成環境—技術研發創新合力。綜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1:國有股權參與有利于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

1.2.2 吸收能力的中介效應

多樣化異質性知識只有被企業吸收內化后,才能轉化為綠色技術創新動力。Zahra & George[5]將吸收能力分為潛在吸收與現實吸收兩個階段,并將其定義為企業獲取、內化、轉換及利用知識的動態過程。國有股權參與有助于民營企業技術知識吸收能力提升。首先,國有股權參與可以提供異質性信息與知識技術,有利于民營企業獲取和吸收外部高價值創新要素,增加知識儲備與技術存量。由此,民營企業能夠充分整合、內化知識技術要素,提升創新儲備深度與廣度,進而增強自身潛在吸收能力。其次,國有股權參與提供的資源優勢能夠幫助民營企業增強自身綠色技術研發能力[13],將豐富的異質性資源與多樣化知識轉換為市場競爭優勢,研發綠色新型產品,從而提高現實吸收能力。

高水平吸收能力對于民營企業綠色創新能力提升具有重要意義。Rennings & Rammer[20]認為,企業缺乏吸收能力會制約綠色創新效率提升。較強的知識吸收能力有助于增強民營企業環境適應能力[21]?;旌纤兄票尘跋?,國有股權參與可為民營企業帶來優質的股東資源和綠色創新要素,從而提升民營企業綠色創新能力。但上述外源性技術與融資資源,尤其是部分綠色技術知識,需要民營企業借助吸收能力將其與原有知識有機整合,才能充分內化為企業競爭優勢,從而提高綠色技術創新能力[5]。同時,較高的吸收能力可以幫助民營企業快速響應外部環境治理與市場需求變化,在面對政府環境管制、輿論壓力等外在沖擊時具有更好的綠色創新表現。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2:吸收能力在國有股權參與與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間發揮中介效應。

1.2.3 分析師跟蹤對中介效應的調節

分析師既是資本市場中重要的信息中介,也是企業外部環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利益相關者治理壓力是促進企業綠色創新水平提升的動力[10]。

(1)國有股權參與對吸收能力的積極作用受分析師跟蹤的影響。一方面,完善的外部制度環境有助于強化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吸收能力的促進作用。在混合所有制背景下,政府背景的國有資本參股顯著強化了民營企業政治關聯[12]。分析師關注程度提高有助于改善企業外部環境,壓縮政治尋租空間[4],督促企業借助國有股權參與帶來的知識技術與創新要素整合內外部研發資源,從而有效提升企業吸收能力。另一方面,企業外源性知識內化、轉換和利用過程具有較強的動態性與較低的可見性,企業與投資者間的信息不對稱會加大外部融資難度,而融資約束會抑制企業內化創新要素、增強吸收能力等行為的持續性。分析師跟蹤有助于企業組織透明度提升,通過實地調研獲取并及時發布的知識與創新活動信息有助于外部投資者了解產品研發進展,進而降低融資成本,提升企業吸收能力。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3a:分析師跟蹤有利于強化國有股權參與與吸收能力的關系。

(2)分析師跟蹤在“國有股權參與—吸收能力—綠色技術創新”三者間發揮調節作用。一方面,根據合法性理論,積極開展綠色創新活動有助于企業緩解外部環境治理壓力,從而增強自身組織合法性。作為外部環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分析師跟蹤等利益相關者的治理壓力,能夠抑制企業以犧牲環境利益獲取短期經濟效益的行為,督促企業更好地利用吸收能力,優化綠色創新資源配置,從而提高綠色技術創新水平。另一方面,綠色技術創新的低可比性為民營企業通過政治尋租減輕自身環境規制壓力和污染懲罰力度,甚至通過迎合式研發騙取政府環保補貼提供了可操作空間[12]。分析師作為信息中介,能夠有效抑制民營企業借助政治關聯擠占綠色創新資源,進而謀取超額收益的尋租行為。民營企業為獲取環境規制下的市場合法性競爭優勢,必須積極開展綠色創新活動,充分發揮國有股權參與對吸收能力的促進作用。此外,分析師跟蹤能夠向外界傳遞民營企業綠色創新信息,塑造企業環保形象[22],緩解綠色創新雙重外部性導致的企業激勵性不足問題,增強企業綠色創新意愿,進而強化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由此,結合H2和H3a的闡述,本文提出有調節的中介效應假設:

H3b:分析師跟蹤正向調節吸收能力在國有股權參與與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間的中介效應。

綜上所述,本文構建理論模型如圖1所示。

2 研究設計

2.1 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以2013—2021年中國制造業民營上市公司作為初始樣本,并對其進行如下處理:①剔除保險金融行業樣本;②剔除ST類、PT類等經營業務不穩定的樣本;③剔除缺少重要數據或異常值的樣本。此外,對所有連續變量進行上下1%縮尾處理,以避免極端值對研究結果的干擾。最終,得到9 365個公司—年度樣本觀測值。民營制造企業綠色專利申請數據主要來自于CNRDS綠色專利數據庫,并通過手工檢索、查找民營上市公司綠色專利條目進行補充。國有股權參股數據來自年報中十大股東信息,其余相關數據來自國泰安數據庫。

2.2 研究方法與模型設定

對于被解釋變量為綠色專利申請數據的計數變量,一般使用泊松回歸模型或負二項回歸模型進行檢驗。本文樣本期內,被解釋變量的方差大于均值,不滿足泊松回歸方差和均值相等的假設。負二項模型檢驗結果顯示,在5%顯著性水平上拒絕“alpha=0”的原假設(對應泊松回歸),因而選擇負二項回歸。因此,為檢驗國有股權對民營企業綠色創新水平的影響,以及吸收能力的中介效應,借鑒溫忠麟[23]的中介效應檢驗程序,本文構建負二項回歸模型,如式(1)~(3)所示。

E(Gpatt+1)=exp(α+βStatet+γControlst+∑Year+∑Ind+ε)(1)

AbsorpCt=α+βStatet+γControlst+∑Year+∑Ind+ε(2)

E(Gpatt+1)=exp(α+βStatet+ωAbsorpCt+γControlst+∑Year+∑Ind+ε)(3)

上述模型中,模型(1)檢驗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并對自變量和控制變量作滯后一期處理以緩解變量間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模型(2)和模型(3)考察吸收能力在二者間的中介效應。

為驗證假設H3a和H3b,本文構建如下模型檢驗有調節的中介效應(調節前半路徑)[24-25]。

E(Gpatt+1)=exp(α+βStatet+μStatet*AnalystFt+δAnalystFt+γControlst+∑Year+∑Ind+ε)(4)

AbsorpCt=α+βStatet+μStatet*AnalystFt+δAnalystFt+γControlst+∑Year+∑Ind+ε(5)

E(Gpatt+1)=exp(α+βStatet+μStatet*AnalystFt+δAnalystFt+ωAbsorpCt+γControlst+∑Year+∑Ind+ε)(6)

式中,State*AnalystF為國有股權參與與分析師跟蹤的交乘項。首先,檢驗模型(4)的交乘項系數μ,考察分析師跟蹤對國有股權參與與綠色技術創新關系的調節作用;其次,檢驗模型(5)中的交乘項系數μ和模型(6)中的中介變量系數ω,如果顯著,則有調節的中介效應(調節前半路徑)成立。

2.3 變量定義

(1)被解釋變量:綠色技術創新(Gpat)。相比于R&D投入,綠色專利可以更為準確地判斷企業綠色創新能力和創新質量。同時,專利授權數量受申請機構工作效率等外部因素影響,具有一定的時間滯后性。因此,參考盧建詞和姜廣?。?]的研究成果,本文使用綠色專利申請數量衡量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水平。同時,在穩健性檢驗中,使用企業綠色專利申請總數量加1的自然對數衡量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水平。

(2)主要解釋變量:國有股權參與(State)。本文從上市公司年報中提取民營制造企業國有股權參與信息,借鑒羅宏和秦際棟[13]的研究成果,分別從是否存在國有股權參與(State1)、國有股權持股比例(State2)兩個維度加以衡量。

(3)中介變量:吸收能力(AbsorpC)?,F有研究大多以創新投入或創新產出衡量吸收能力[26]。例如,Tsai[27]認為,創新投入是吸收能力形成的必要條件,能夠反映企業內部創造和外部獲取知識的能力與意愿。參考陳懷超等[28]的研究成果,本文以研發支出與企業總資產的比值衡量企業吸收能力,并以研發支出與主營業務收入的比值作穩健性檢驗。

(4)調節變量:分析師跟蹤(AnalystF)。以分析師跟蹤人數+1的自然對數衡量,反映企業受分析師和市場關注的程度。

(5)控制變量。為充分研究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因素,從企業財務績效、治理結構及環境特征3個方面選取控制變量,具體定義見表1。

3 實證結果與討論

3.1 描述性統計

表2 為主要變量描述性統計結果。在9 365個樣本中,企業綠色專利申請數量的均值僅為1.928,標準差為12.545,表明中國民營企業綠色創新水平普遍偏低,且樣本企業間差異較大。從國有股權參與看,接近50%的制造業民營上市公司存在國有股權參與(State1),且國有股權持股比例(State2)在不同民營企業間存在顯著差別。從分樣本看,有國有股權參與的民營企業綠色專利平均申請數量顯著高于沒有國有股權參與的樣本企業。這一結果初步表明,國有股權參與有利于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倶颖局?,吸收能力的均值為0.026,分析師跟蹤的平均值為1.348。相較于沒有國有股權參與的樣本企業,國有股權參與樣本企業中,分析師關注度更高。其它控制變量分布均在合理范圍內。

3.2 相關性分析

變量間相關性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由表3可知,左下角為Pearson相關,右上角為Spearman相關,被解釋變量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水平(Gpat)與主要解釋變量國有股權參與的兩個衡量指標State1、State2均表現為顯著正相關。上述結果初步表明,國有股權參與有助于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水平提升。State1、State2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946和0.533,均在1%水平上顯著,說明二者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同時,吸收能力作為中介變量,分析師跟蹤作為外部環境治理的調節變量,也與企業綠色技術創新顯著正相關。

3.3 回歸結果與分析

表4為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以及吸收能力的中介效應檢驗結果。其中,模型(1)基于負二項回歸模型,考察國有股權參與能否促進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第(1)(2)列中,國有股權參與的衡量指標L.State1、L.State2的回歸系數分別為0.329、0.037,且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上述結果說明,國有股權參與后,民營企業綠色專利產出增加,且國有股權持股比例越高,越有助于民營企業綠色技術研發,假設H1得到驗證。

模型(2)考察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吸收能力的影響。從回歸結果可以看到,國有股權參與衡量指標(L.State1、L.State2)均在1%顯著性水平上為正,表明民營企業吸收能力與國有股權參與、國有股權持股比例顯著正相關。

進一步根據模型(3)分析吸收能力在國有股權參與與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間的中介效應。參考溫忠麟[23]的中介效應檢驗方法,依次檢驗發現,模型(1)~(3)中國有股權參與與吸收能力的回歸系數均顯著為正。相比于模型(1),模型(3)在控制中介變量(吸收能力)后,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依然具有顯著促進作用,而且回歸系數變小、顯著性水平降低,說明吸收能力部分中介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此外,對中介效應進行Sobel檢驗發現,Sobel Z值分別為4.489和5.565,且中介效應均在1%水平上顯著,說明研究結果具有穩健性。以上結果表明,國有股權參與能夠顯著促進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并且該作用部分通過提升民營企業吸收能力實現。由此,本文研究假設H2得到驗證。

3.4 分析師跟蹤對中介效應的調節

表5為分析師跟蹤對吸收能力中介效應的調節作用檢驗結果。由模型(4)可知,國有股權參與與分析師跟蹤的交互項L.State1*L.AnalystF、L.State2*L.AnalystF的回歸系數分別為0.155、0.027,均在1%水平上顯著,表明分析師跟蹤調節國有股權參與對綠色技術創新的直接效應,即分析師跟蹤程度越高,越有助于強化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模型(5)中,國有股權參與與分析師跟蹤的交乘項系數均顯著為正;模型(6)中,吸收能力AbsorpC的系數在1%水平顯著。由此證明,有調節的中介效應成立,且調節的是前半路徑。上述結果說明,隨著外部環境治理水平提升,民營企業充分利用國有股權參與帶來的資源獲取優勢,增強綠色技術創新意愿,進而提高綠色技術創新能力。因此,本文研究假設H3a和H3b得到驗證。

4 穩健性檢驗

(1)變量與模型替換。首先,使用變量替換方法檢驗回歸結果的穩健性,參考朱于珂等[9]的研究成果,以綠色專利授權數量(Gpatg)代替申請數量(Gpat)衡量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水平。其次,使用雙向固定效應模型替換負二項回歸模型對樣本進行檢驗,并對被解釋變量綠色專利申請數量加1取對數(LnGpat),穩健性檢驗結果見表6。此外,本文以研發投入/營業收入的比值衡量企業吸收能力[28],檢驗結果與前文一致,吸收能力仍發揮部分中介效應,通過穩健性檢驗,結果備索。

(2)樣本選擇偏誤等內生性問題處理。首先,本文將觀測窗口由t+1延長至t+2期(FGpat),在考慮專利申請滯后期的同時,進一步考察國有股權參與對企業綠色創新促進作用的持續性。其次,為緩解國有股權參與可能存在的反向因果問題,本文基于PSM使用近鄰匹配方法為存在國有股權參與的民營企業尋找配對樣本,從而進一步檢驗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再次,只保留國有股權參與企業樣本,檢驗國有股權持股比例對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最后,采用Heckman兩階段回歸檢驗國有股權持股比例對民營企業綠色創新績效的影響,參考肖小虹和潘也[29]的研究成果,以滯后兩期同行業其它公司國有股權持股比例的均值為工具變量。結果發現,同行業其它公司國有股權持股比例越高,越有利于激勵本公司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滿足工具變量的相關性要求。同時,其它公司國有股權持股比例與本公司綠色創新水平不具有直接關系,滿足外生性要求?;貧w結果見表7,結果均支持本文研究結論。

5 拓展性分析

前文檢驗表明,國有股權參與能夠有效促進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由于國有資本的特殊屬性與企業所處制度環境的異質性,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在企業資源稟賦的基礎上,結合行業特點、市場環境分類推進。只有因企施策、因業施策和因地施策,才能更好地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健康發展。中央國有股權與地方國有股權承擔的社會公益性職能存在一定的差異[30],行業特征對企業技術研發意愿具有較大的影響,經濟政策不確定性也會影響企業綠色研發投資的持續性?;诖?,本文從參股國有股權特點、行業特征和經濟政策不確定性等角度,進一步檢驗不同情境下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異質性影響。

5.1 參股國有股權分層檢驗

考慮到中國不同層級單位資源調動能力與所承擔的非經濟性任務存在差異,本文依據隸屬層級將參股國有股權劃分為中央國有股權與地方國有股權[30],將有國有股權參與的民營企業樣本中前十大股東存在中央國有股權的企業界定為中央國有股權參與樣本企業,否則為地方國有股權參與樣本企業,分組檢驗結果見表8。由表8可以看到,在模型(1)中央國有股權參與樣本中,國有股權參與與綠色技術創新的回歸系數為0.026,且在5%水平顯著為正;在模型(2)地方國有股權參與樣本中,國有股權參與與綠色技術創新的回歸系數并不顯著。上述結果表明,存在中央國有股權時,國有股權參與能夠顯著促進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但只有地方國有股權時這一影響并不顯著。中央國有股權可以為民營企業提供更多資源支持,進而提高企業吸收能力,促進綠色技術創新。此外,中央國有股權在完成經濟性任務的同時,需要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相比于地方國有股權,更注重環境效益,也更能促進民營企業綠色創新能力提升。

5.2 行業異質性檢驗

根據2010年生態環境部頒布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31],進一步將研究樣本分為高污染行業企業和低污染行業企業,分析不同行業特征下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差異化影響,檢驗結果如表9所示。由表9可以看到,國有股權參與(State1、State2)的系數在不同分組下顯著為正,表明無論企業是否屬于高污染行業企業,國有股權參與均能有效促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但當企業屬于高污染行業企業時,國有股權參與的回歸系數值更大且顯著性更強,組間差異系數均在1%水平顯著。上述結果表明,當企業為高污染行業企業時,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更為顯著。相較于低污染行業企業,高污染行業企業長期受到較大的限污減排壓力,綠色技術研發意愿更強,也具備更好的綠色研發知識基礎。在上述情況下,國有股權參與帶來的綠色創新資源支持有助于促進高污染行業企業綠色研發活動開展,從而提高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水平。

5.3 經濟政策不確定性分組檢驗

經濟政策不確定性對企業綠色研發投資的持續性具有重要影響,本文使用中國宏觀經濟政策不確定性指數衡量企業所處環境政策不確定性。當經濟政策不確定性指數大于中位數時,則認為企業所處環境經濟政策不確定性程度較高,否則為低經濟政策不確定性環境,分組檢驗結果如表10所示。由表10可知,當經濟政策不確定性程度較高時,國有股權參與的回歸系數系數值更大且顯著性更強,通過了組間差異檢驗。上述結果表明,相比于低經濟政策不確定性環境,高經濟政策不確定性環境下的民營企業更加需要國有股權參與提供的創新資源支持和隱性政府擔保,而且國有股權持股比例與參與程度越高,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水平提升越顯著。

6 結語

6.1 研究結論

激發非國有企業綠色創新動力,促進非國有經濟綠色轉型發展是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課題。本文基于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改革背景,以2013—2021年中國制造業民營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考察外部環境治理的調節下,國有股權參與通過吸收能力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得到以下主要結論:

(1)國有股權參與有效促進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而且國有股權持股比例越高,促進作用越顯著。

(2)吸收能力發揮部分中介效應,國有股權參與通過增強民營企業吸收能力促進異質性知識整合與重組,從而提高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水平。

(3)分析師跟蹤等外部環境治理因素有助于發揮國有股權參與的資源獲取優勢,抑制政治尋租行為,并正向調節吸收能力在國有股權參與與綠色技術創新間的中介效應。

(4)從參股國有股權特點看,相比于地方國有股權,中央國有股權更能促進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從民營企業特征看,當企業屬于高污染行業企業或經濟政策不確定性程度較高時,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更加顯著。

6.2 研究貢獻

本研究的主要邊際貢獻有:第一,豐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方面的相關研究。目前,鮮有研究考察國有股權參與對企業綠色創新的作用及影響機理。本文基于外部性理論與吸收能力理論,構建國有股權對綠色創新績效的作用路徑,將混改背景下股權治理研究視角從非綠色技術創新拓展至綠色技術創新。第二,為增強國有資本活力,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綠色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新的經驗證據。研究表明,國有資本進入民營企業既能充分發揮資源獲取、產權保護等優勢,又能推動制造企業綠色健康發展,從而促進企業綠色轉型升級。

6.3 政策建議

(1)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增量國有資本布局對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推動國有資本入股民營企業有助于增強國有資本活力;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民營企業綠色創新水平,對于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外部治理環境是影響企業綠色創新行為的重要因素。政府可以通過吸引分析師關注、建立“親清”政商關系等措施構建有效的監督治理體系,充分發揮混合所有制資本的優勢,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3)民營企業應努力提高自身吸收能力,主動探索與資源稟賦相適宜的混改方案。當企業屬于高污染行業或政策不確定性程度較高時,積極吸引國有股權參與,特別是中央國有股權參與,能夠顯著促進企業綠色可持續發展。

6.4 不足與展望

本研究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本文基于股權層面探討了國有股權參與對民營企業綠色創新的影響,但部分國有資本也會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與民營企業管理,后續可以從高層治理維度進行拓展研究。其次,本文依據隸屬層級區分中央國有股權參與與地方國有股權參與,后續可以對國有股權作進一步區分,如經營實體類國有股權、特定功能類國有股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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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 悅)

英文標題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Absorptive capacity and the 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A? Moderated Mediating Model

英文作者Zhao Xin1, Yang Mianzhi2, Cao Xun1

英文作者單位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Beijing 102249, China;2.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Beijing, 100083, China)

英文摘要Abstract:Enterprises are the main body of green innovation and th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is the main body of the real economy. It is significant for enhancing the market competitiveness of enterprises, promoting the green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real economy by improving the level of 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At the present stage, China is in an important period of deepening economic restructuring and actively developing a mixed-ownership economy.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ross-shareholding and mutual integration of state-owned capital, collective capital and non-public capital, and better combine public ownership and market economy together, it is necessary to integrate non-public capital into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also requires the participation of state capital in non-public economy, which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development of mixed ownership economy.

Existing studies believe that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can ease the financing constraints of private enterprises, enhance the risk-bearing capacity, and thus promote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non-state-owned enterprises. However, the impact of state-owned equity on the green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 is rarely explored. Moreover, compared with general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ternality theory assumes that the uniqueness of 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lies in the dual-externality and significant knowledge path dependence characteristics; absorptive capacity theory and institutional theory also show that internal absorptive capacity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have important impacts on the green innovation activities of enterprises. In this case, how the participation of state-owned equity affects the 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how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rnal absorptive capacity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works remain to be further discussed.

Therefore this paper tries to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Can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promote the green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nterprises? What role do the absorptive capacity of private enterprises play? How can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al pressure affect the role of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on the 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On the basis of the green patent data of China private enterprise manufacturing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13 to 2021, this study builds a moderated mediation model to analyze the influence of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in private enterprise 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explore their own absorptive capacity in the mediating effect, as well as the moderating role of analysts following.

It is found that first,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has effectively promoted the 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Next, the improvement is partially mediated by absorptive capacity. At the same time, analyst following helps to leverage the resource acquisition advantage of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and curb political rent-seeking, and strengthens the mediating effect of the absorptive capacity between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and 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the central state-owned equity can better promote the 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compared to the local state-owned equity rights.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ivate enterprises, it is confirmed that for enterprises in highly polluting industries, when the economic policy uncertainty is high, the participation of state-owned equity plays a more signific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

This study makes the following marginal contributions. First, it enriches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of mixed ownership reform in enterprise 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The study constructs the analysis path of state-owned equity by improving the absorptive capacity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then the performance of green innovation, and expands the research perspective of equity governa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ixed reform from gener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to 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Second, this study provides empirical evidence of how to enhance the vitality of state capital and promote the gree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ixed-ownership economy. The research conclusions show that the entry of state-owned capital into private enterprises can not only give full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resource acquisition and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but also promote the green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thus promoting the green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mixed-ownership economy.

英文關鍵詞Key Words:Mixed Ownership Reform;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Absorptive Capacity; Analyst Following

收稿日期:2022-07-25? 修回日期:2022-12-29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9BJY018)

作者簡介:趙鑫(1996—),男,山東聊城人,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經濟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綠色技術創新;楊棉之(1969—),男,北京人,博士,北京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資本市場財務與會計;曹迅(1995—),男,河北秦皇島人,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經濟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企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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