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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非線性影響

2023-10-01 21:13錢麗汪美鑫肖仁橋
科技進步與對策 2023年7期
關鍵詞:財政分權

錢麗 汪美鑫 肖仁橋

摘 要:基于異質環境分權理論,采用2009-2020年我國省際工業企業面板數據,利用動態GMM面板模型實證分析和檢驗環保人事分權、環保資金分權和環保立法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非線性影響,探討企業綠色研發投入和研發產出因素的中介效應,最后分析財政分權在其中的調節作用。研究表明:①環保人事分權、環保立法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均呈倒U型關系,而環保資金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呈U型關系,當前我國大部分省域的3種環境分權均未跨過拐點,環保人事分權、立法(或資金)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影響處于促進(或抑制)階段;②企業綠色研發投入和研發產出是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發揮作用的主要傳導路徑,其中,綠色研發人員投入、綠色研發經費投入、綠色技術產出與綠色經濟產出均呈現出顯著的部分或完全中介作用;③財政分權正向調節環保人事分權、環保資金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的非線性關系,而對環保立法分權與綠色創新效率之間的倒U型關系起負向調節作用。

關鍵詞:環境分權;綠色創新效率;多重中介;財政分權;動態GMM面板模型

DOI:10.6049/kjjbydc.Q2022070695

開放科學(資源服務)標識碼(OSID)???? 開放科學(資源服務)標識碼(OSID):

中圖分類號:F27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7348(2023)07-0136-12

0 引言

長期以來,“高投入、高增長、高污染”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使得我國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與日俱增,環境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中共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推動綠色低碳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形成。綠色創新能夠帶來創新收益,同時,為地區環境治理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和技術支持[1],是實現經濟效應和環境效應“雙贏”的選擇。企業作為綠色創新主體,在創新活動雙重外部性的影響下,僅憑市場機制的作用,難以順利實現技術“綠色化”,因此政府的環境政策干預是促進企業綠色轉型的重要推手。

環境分權制度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環境治理的靈活性,是地方政府自主制定環境政策的基本保障。實施監察督導、調用環保資金以及制定環保政策法規是地方政府進行環境治理的有效手段,環保事權、財權和立法權下放使地方政府可以“量體裁衣”,更大限度地發揮地方政府在要素資源配置、信息傳遞等方面的優勢,但同時,中央管控力度下降以及經濟增長壓力會削弱地方政府的環境治理動機,導致治理“扭曲”問題[2],不利于推動地區企業綠色轉型。因此,現有的環境分權體系及分權水平究竟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產生何種影響?探究該問題有助于實現經濟社會綠色轉型,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此外,央地間經濟事務的權責分配也會影響地方政府在環境管理事務上的決斷,綜合考察財政分權與環境分權的交互作用有利于準確評估環境分權制度的綠色創新效應。為此,本文對環境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關系及內部作用機制展開探索,并進一步分析財政分權的外部調節作用,以期為完善環境分權制度和提升企業綠色創新水平提供建議。

1 文獻綜述

環境分權是指環境管理權限在不同層級政府之間的劃分,屬于環境事務管理權限的向下授權[3],事實上是地方政府為適應綠色可持續發展要求而構建的環境保護制度(屈小娥和劉柳,2021)。學者們通常以環境行政、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等環保事權劃分為主,對環境分權展開探究。如Ran&Zhang[4]研究發現,環境行政分權和環境監測分權對碳排放具有正向閾值促進作用,而環境監察分權對碳排放具有負向閾值抑制作用;Hao等[5]證明環境行政分權、環境監測分權和環境監察分權都對環境突發事件具有遏制作用,而地區腐敗會減弱其作用效果。除環保事權劃分外,也有少數學者關注了環保立法權下放問題。如張凡等[6]從環境立法視角出發,研究發現,環境分權對經濟效應的整體影響尚處于“弱波特假說”狀態;還有學者認為,環境分權制度的本質是環境保護的財權和事權劃分[7],地方政府在各類環保事項上承擔主要的財政支出責任(王猛,2015),但罕見學者考察環境分權制度中環保財權的下放。

綠色創新是為了降低環境負擔或實現生態環境目標而進行的產品、工藝改進,是新想法或新行為產生的過程[8]。綠色創新效率體現的是資源環境約束下技術創新活動的產出與投入比(馮志軍,2013),其效率值越高,意味著一個企業的綠色創新能力越強。學術界主要從投入產出角度,采用數據包絡法[9-10]和隨機前沿分析方法(SFA)[11]對綠色創新效率進行測度。當前,環境規制[12-13]、創新投入[14]、財政補貼[15]、外商投資[16]對綠色創新效率的影響是學者們關注的熱點問題。伍格致和游達明[13]指出,不同類型環境規制工具對技術創新和綠色全要素生產率的影響具有顯著差異,財政分權能夠調節環境規制對技術創新與綠色全要素生產率關系;Castellani等[16]證實,外商直接投資能夠促進區域綠色技術專業化。上述因素誠然會影響綠色創新效率,但環境管理權責分配的作用也不可忽視。

現有關于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影響的探究較少,學者們更多關注環境分權與綠色發展關系。雖然大部分研究聚焦于探究環境分權對綠色發展的直接影響,但尚未形成統一觀點。如白俊紅和聶亮[17]發現,環境管理權適度下放有利于改善中國霧霾污染狀況;徐輝等(2021)指出,環境分權會弱化我國污染減排效果;馬越越和王維國(2021)則證實,環境分權對本地和鄰地綠色技術創新的影響呈“U”型變化特征。部分學者分析了環境分權對綠色發展的內部作用機制和外部影響條件。如Li等[18]證實,環境分權能顯著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增強政府環境管控能力,而區域競爭會扭曲環境分權的影響效果;李強和夏海清(2022)研究發現,“雙碳”目標約束正向調節環境分權的產業升級效應,技術進步和全要素生產率是環境分權促進產業升級的重要傳導機制。由于研發要素投入轉化為研發產出的過程是實現綠色創新的重要環節,有學者將綠色研發投入和綠色研發產出作為衡量綠色創新水平的變量(廖文龍等,2020),但環境分權通過綠色研發投入和綠色研發產出間接影響綠色創新的作用路徑易被忽視。財政分權制度源自財政聯邦主義,與環境分權制度同源[19],地區政府的決策行為需以地方財力作支撐,財政分權制度賦予地方政府的經濟激勵必然會影響政府環境治理決策[20],但是少有研究綜合考察環境分權與財政分權對綠色創新的影響。

上述文獻為本文研究提供了重要參考,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①目前關于環境分權的研究主要從環保事權的劃分展開,少有學者關注環保立法權下放,更缺乏關于環保財權下放的研究;②學者們已從多角度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影響因素進行有益探索,但分析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影響的研究并不多見,更鮮見兩者間非線性關系的研究;③現有環境分權與綠色發展的相關研究多局限于省市或特定區域層面,研究對象并非是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且多關注環境分權對綠色創新的直接影響,未能深入探究其內部作用機制和外部影響條件,缺乏基于綠色研發投入和產出視角的中介路徑分析以及考慮財政分權等外部因素的調節作用分析。

基于此,本文首先從環保人事分權、環保資金分權以及環保立法分權3個維度出發,探討異質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非線性作用機理,拓展環境分權研究維度,彌補現有文獻線性假定的不足;其次,探究綠色研發投入、綠色研發產出在異質環境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關系中的多重中介機制,并且將環境分權和財政分權納入同一框架,考察財政分權在環境分權各維度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的調節作用,深化環境分權作用機制探究。

2 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2.1 異質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非線性影響機制

環境分權制度通過不斷調整和優化環境管理權責的劃分,激勵地方政府進行環境治理。目前,大多數學者[4-5]從環保事權下放角度,依據環保職能對環境分權進行劃分,較少考慮環保資金以及環保立法方面的環境分權管理。本文認為環保事權分配是環境分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環保部門的人事調動能體現環保職能調整與權責劃分(馬本等,2022),因此這里將其命名為環保人事分權;環保財政資金調配權以及環保法律法規制定權也是中央政府下放給地方政府的重要權利,更是地方政府制定環保決策的基礎和保障。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礎上進一步豐富環境分權內涵,將環境分權劃分為環保人事分權、環保資金分權和環保立法分權3個維度,深入分析異質環境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非線性關系。

環保人事分權是指政府對轄區內環保機構人力資源配備以及調度的權力,環保機構和環保人員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與實現職能的載體[3],也是開展環保工作的重要前沿陣地,其人力資源配置直接影響環境治理效果。當環保人事分權水平較低時,分權制度有助于激發地方政府環境治理積極性,促使其加大環保事業和人力資本投入。人力資本水平高,不僅有助于提升機構工作效率,全面了解當地污染企業訴求,掌握污染情況,還能更好地向地方企業宣傳法律法規。地方政府則通過合理調整環保人員配置,進一步發揮資源配置優勢,發揮政府環境監督效用,倒逼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當地方政府環保人事分權水平過高、中央監管不足時,環保機構的人力資源將可能出現過?;蝈e配現象,導致政府運行成本持續增大,員工無法實現個人價值,機構內部矛盾激增,環保部門工作效率降低,難以發揮地方政府的環境監督作用,不利于地區企業綠色創新效率提升。由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1a:環保人事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呈倒U型關系。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簡稱“環保資金”)是國家或地方財政每年安排用于地方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以及環保工藝改進等公共服務建設的資金(王宜成和房巧玲,2017 ),屬于公共財政資金。地方政府作為環保資金的管理部門,在環保資金投入、配置、使用和管理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當環保資金分權水平較低時,面對一些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地方政府往往無法靈活調動資金,會降低政府環境治理效果。另外,在環保壓力下,地方政府會將有限的環保資金投入到能夠實現短期環境績效的領域,而較少投入到周期較長的綠色技術創新領域。當環保資金分權水平提高到一定范圍值時,一方面,地方政府擁有足夠的環保資金調用權,便于其根據信息優勢合理分配環保資金,提高環保資金使用效率,更好地發揮環保資金作用(姜楠,2018);另一方面,政府抵抗環境風險的能力提升后,更注重通過激勵企業開展綠色創新實現深層次環境目標,從而促進地區企業綠色創新效率提升。由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1b:環保資金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呈U型關系。

環保立法分權是指從中央到地方的環境立法權限下放,意在通過放權賦能推進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領域的權責與能力統一(杜輝,2020)。地方政府作為承擔地方環境保護責任的主體,其法治水平是環境改善的重要條件[21]。環境立法權限下放有助于激勵地方政府履行節能減排職責,并結合地區環境狀況制定適宜的法律法規和環保處罰條例,從而有效約束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排污行為,促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當地方政府擁有的環保立法權力不斷增大,政企合謀、官商勾結的可能性也增大,在官員晉升錦標賽的作用下,環保立法權可能成為地方政府為實現經濟增長而包庇地區污染企業的工具,從而加劇“逐底競爭”。此外,地方政府環保立法權的濫用也會削弱國家環保法律的權威性[22],難以推動地區企業綠色創新效率提升。由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1c:環保立法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呈倒U型關系。

2.2 綠色研發投入與產出的中介機制

綠色研發投入是開展綠色創新活動的前提與基礎,綠色研發產出是通過創新活動將研發要素轉化為綠色創新成果的過程,要素投入與成果產出是企業實現要素資源配置、提升綠色創新效率的重要途徑。環境分權制度的影響效應在企業綠色創新意愿形成時就已顯現,表現為影響企業研發資源投入決策以及企業綠色研發投入轉化為綠色研發產出的過程(趙領娣和徐樂,2019)。因此,本文從綠色研發投入和研發產出視角,考察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間接影響。已有研究探討了研發投入與綠色創新效率的關系[14],也有研究從金融錯配、金融化等視角探究影響企業研發投入、研發產出和創新效率的因素[23]。這些研究表明,研發投入、研發產出與綠色創新效率之間具有一定關聯性。

技術創新活動是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重要途徑,研發投入作為技術創新活動的關鍵要素,必然受到地方政府環境政策法規的影響(姚小劍等,2018)。地方政府借助信息優勢對環保機構人員配置進行靈活調整,有利于提升環保政策執行效果,推動企業樹立綠色生產意識,進而加大綠色創新研發資金投入和人才引進力度。同時,地方政府合理調用環保資金以補貼屬地企業,有助于分擔企業創新風險,達到促進企業綠色研發投入目的,但在環保資金分權水平較低時,地區環保資金管理體系還不夠完善,環保資金投入局限于促進企業生產環節綠色化,可能會對企業綠色研發投入產生“擠出效應”。另外,地方政府合理使用環保立法權,有助于充分發揮地方環境法規的威懾性與約束性,倒逼企業從源頭上尋求綠色發展,從而增加綠色研發資源投入。綠色研發投入增加,一方面有利于激勵企業開展綠色創新研發,分擔創新活動成本與風險,提升企業整體綠色技術水平;另一方面能有效提高企業對知識、技術的吸收利用能力,通過知識外溢效應間接提高企業綠色創新效率[24]。因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2a:綠色研發投入在環境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起中介作用。

中央政府環境管理權限下放突出了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上的責任主體地位,激勵地方政府重視地區企業綠色發展,通過環境政策手段引導企業加大綠色研發投入,提升企業技術創新水平,促進企業形成綠色研發產出。同時,在環境分權制度下,地方政府環境約束力增大,促使企業加快綠色研發以快速滿足企業綠色轉型需求,推動企業產出環境友好型綠色研發產出[25]。綠色研發產出是綠色研發投入效果的直接反映,既體現了企業綠色科技研發實力[26],也反映了企業對研發資源的利用能力。通過推廣應用綠色研發活動中產生的綠色技術成果,可以進一步推動企業生產環節綠色化。另外,由綠色研發活動帶來的經濟產出也能直接增加企業經濟收益,為下一輪研發項目提供資金保障,推動企業綠色創新效率提升。因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2b:綠色研發產出在環境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起中介作用。

2.3 財政分權的調節機制

財政分權是各級政府之間按照企業行政隸屬關系形成的財政收入組織方式、控制方式的行政性分權和以分稅制為基礎的經濟性分權,是中央與地方財政權力結構的核心[27]。中國式環境分權是在中國政治集權、財政分權體制下演化而來的一種地方環境治理制度,財政分權制度賦予地方政府以經濟事務上的財政激勵,會影響地區政府在經濟發展與環境治理間的平衡,進而影響地區環境分權水平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間關系。

從環保人事分權維度來看,當分權水平較低時,地方政府出于環境考核壓力,會加大環保組織和部門人力資本投入,從而有助于提升環保部門人力資本水平和人員配置效率。財政分權為政府工作提供財政支持,有助于地方政府自主掌控環保成本,更高效地實施環保政策,從而強化環保人事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積極作用。當地方政府擁有的環保人員管理權限不斷提高時,過多的人力資本投入會造成環保機構人員冗余,降低政府環保工作執行效率,此時財政自主權下移將使得政府擁有更多經濟資源支配權,易助長地方政府資源浪費風氣,難以激發其對環保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強化環保人事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消極作用。據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設:

H3a:財政分權正向調節環保人事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倒U型關系。

從環保資金分權維度看,當地方政府環保資金調用權受限時,有限的環保資金將影響政府環境治理決策,難以激發企業綠色創新動力。此時,財政權下放會激勵地方政府進行經濟建設,在地區經濟競爭以及官員晉升“錦標賽”的作用下,可能扭曲地方財政支出結構,導致政府更少地投入環境公共服務建設,進一步壓縮環保資金,從而強化環保資金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的消極作用。當環保資金分權程度較高時,政府的環境治理效率得以提升。此時,財政自主權下放會進一步激發地方政府追求綠色經濟增長的內在動力,促使地方政府通過加大財政補貼等方式支持本地企業綠色創新(余泳澤等,2020),從而強化環保資金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積極作用。據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設:

H3b:財政分權正向調節環保資金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U型關系。

從環保立法分權維度看,環保立法權下放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借助環保法制工具更有效地規范企業行為,而財政分權制度賦予地方政府實現經濟增長的財政和政治激勵,導致地方政府產生“重生產,輕創新”的自利性投資偏好[28],從而誘發企業側重于開展生產性經營活動,弱化環保立法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積極影響。在環保立法分權水平較高時,容易形成政企合謀、加劇“逐底競爭”,此時,高度的財政分權促使地方政府通過綠色創新突破經濟發展瓶頸,這將激勵地方政府提供更充足的公共產品和更好的硬件設施,為企業開展綠色技術創新活動奠定基礎(Wang等,2022)。同時,創新活動的外溢性也會促使地區政府間形成積極的“向上競爭”效應,從而弱化環保立法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消極影響。據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設:

H3c:財政分權負向調節環保立法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倒U型關系。

綜上,本文構建研究框架如圖1所示。

3 研究設計

3.1 模型設定

根據上述理論機制分析,構建異質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影響的主效應、中介效應以及調節效應模型。為避免遺漏重要解釋變量和克服各變量之間的內生性,構建動態GMM面板模型,并將核心解釋變量滯后項作為模型工具變量,檢驗異質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非線性影響,進而探討綠色研發投入、綠色研發產出的中介效應以及財政分權的調節效應。

3.1.1 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主效應

giit=α0+α1giit-1+α2hfit+α3hf2it+α4∑Conit+εit(1)

式(1)為基準模型,其中,giit為被解釋變量,表示i省域在t年份的企業綠色創新效率,giit-1為企業綠色創新效率滯后一期值。hfit為解釋變量,表示i省域在t年份的環境分權水平,包括3個維度,其中,edit代表環保人事分權,epit代表環保資金分權,erit代表環保立法分權。hf2it為環境分權的二次項,用以探討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非線性影響,Conit代表控制變量,εit表示隨機誤差項,α0為常數項。

3.1.2 中介效應

借鑒Baron&Kenny(1986)的三步回歸法以及王晰等(2020)關于非線性關系中介作用的判定步驟,對綠色研發投入、綠色研發產出等因素在環境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間的中介作用進行分析,在模型(1)的基礎上構建中介效應模型如下:

Mit=β0+β1Mit-1+β2hfit+β3hf2it+β4∑Conit+εit(2)

giit=γ0+γ1giit-1+γ2hfit+γ3hf2it+γ4Mit+γ5∑Conit+εit(3)

模型(2)~(3)中,Mit為中介變量,分為綠色研發投入(rdi)和綠色研發產出(rdo)兩方面,后續的中介效應分析中將對綠色研發投入和綠色研發產出作進一步細分,將綠色研發投入分為綠色研發人員投入(rdpit)和綠色研發經費投入(rdfit),將綠色研發產出分為綠色技術產出(gipit)和綠色經濟產出(srnit)。Mit-1為中介變量滯后一期值,β0、γ0為常數項,其余變量與模型(1)一致。在模型(1)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影響系數α2 和α3均顯著的基礎上,檢驗模型(2)中回歸系數β2和β3的顯著性,若β2、β3均顯著,表明環境分權會對中介變量產生影響;進而對模型(3)中回歸系數γ2、γ3、γ4的顯著性進行檢驗,若γ2、γ3、γ4均顯著,且γ2、γ3的數值分別小于模型(1)中α2和α3的數值,則表明存在部分中介效應;若γ2、γ3不顯著而γ4顯著,即存在完全中介效應。

3.1.3 調節效應

異質環境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的非線性關系可能受到財政分權這一外部情境要素的影響,構建模型(4)檢驗財政分權在異質環境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的調節機制,具體如下:

giit=φ0+φ1giit-1+φ2hfit+φ3hf2it+φ4fdit+φ5hfit×fdit+φ6hf2it×fdit+φ7∑Conit+εit(4)

式中,fdit表示表示i省域在t年份的財政分權水平,hfit ×fdit為環境分權與財政分權的交互項;hf2 it ×fdit為環境分權的二次項與財政分權的交互項,φ0為常數項,其它變量與模型(1)一致。

3.2 指標選擇

3.2.1 被解釋變量

企業綠色創新效率(gi):本文采用考慮非期望產出的SBM模型測算2009-2020年我國省際工業企業綠色創新效率,測算前需要確定投入和產出指標,投入指標包括資本投入、勞動投入和能源投入,產出指標包括期望產出和非期望產出。資本投入采用企業R&D經費內部支出和技術改造費用支出衡量,均采用存量指標,參考李向東等(2011)的做法,采用永續盤存法估算。勞動投入采用企業R&D人員全時當量表示。能源投入使用各省域工業折標后的能源消費總量表示。期望產出包括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綠色發明專利申請數和主營業務收入,其中,新產品銷售收入和主營業務收入采用各省域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指數進行平減,以2008年為不變價。非期望產出采用工業“三廢”指數和工業二氧化碳排放量衡量,其中,工業“三廢”指數是通過熵值法對工業二氧化硫、工業廢水和工業煙(粉)塵等污染物排放量進行合成而得。

3.2.2 核心解釋變量

環境分權(hf):以往研究主要采用“是否環境分權”虛擬變量(李強,2022)、地方環保系統工作人員分布[17]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規自主制定比例[29]衡量環境分權水平。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礎上,將環境分權分為環保人事分權、環保資金分權以及環保立法分權3種類型,具體指標選取如下:

(1)環保人事分權(ed),環保機構與人員設置以及變遷過程能反映環境事權設定和劃分,參照祁毓等[3]的指標選取辦法,利用中央和地方環境監察機構的人員動態變化表征地方政府環保人事分權,并利用(1-gdpit/gdpt)對指標進行平減,計算公式如下:

edit=ispit/popitispt/popt×(1-gdpit/gdpt)(5)

其中,gdpit為t年i省域國內生產總值;gdpt為t年全國國內生產總值。ispit和ispt分別為t年i省域以及全國環境監察機構人員數量;popit和popt分別為t年i省域與全國年末人口規模。

(2)環保資金分權(epi),環保資金投入能夠反映地方政府在改善環境狀況方面的努力程度,參照姜楠(2018)的研究,采用地區財政節能環保支出總額占地區財政支出總額的比重衡量地區環保資金投入,并采用地區環保資金投入的動態變化表征地方政府環保資金分權水平,計算方式跟環保人事分權類似,具體如下:

epiit=epfit/ipeitepft/ipet×(1-gdpit/gdp)(6)

其中,epfit和epft分別為t年i省域與全國財政節能環保支出總額,ipeit和ipet分別為t年i省域與全國財政支出總額,其它指標與環保人事分權計算公式一致。

(3)環保立法分權(er),地方性環境法規與規章制定是完善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基礎,也是中央立法權下放的途徑。因此,本文參照李樹和翁衛國[30]的研究,采用各地區累計頒布的環境法規數和環境規章數占全國的比重(%)衡量地方環保立法分權水平。

3.2.3 中介變量

綠色研發投入(rdi)和綠色研發產出(rdo):綠色研發人員和研發經費投入是企業開展綠色研發活動必備的要素資源基礎,這里分別采取不同指標對其衡量。其中,綠色研發人員投入采用企業研發人員全時當量表征,綠色研發經費投入采用企業研發經費內部支出占地區GDP的比值表征(范曉莉,2021)。綠色技術產出和綠色經濟產出是企業最為重視的研發產出,本文使用企業當年綠色發明專利申請數衡量企業綠色技術產出,新產品銷售收入可以直接表征新產品開發帶來的收益[31],因此采用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衡量綠色經濟產出。為了與綠色創新效率測度指標有所區別,避免指標數據的多重共線性和內生性影響,本文對非比值性指標進行對數化處理。

3.2.4 調節變量

財政分權(fd):參照陳碩和高琳[32]的研究,采用財政自由度衡量財政分權程度,即fd=預算內財政收入/預算內財政支出。

3.2.5 控制變量

參考相關研究成果[6,33],本文主要從經濟發展、地區開放、產權保護以及人力資本等方面進行變量控制,以探討環境分權水平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影響??刂谱兞堪ǎ孩俳洕l展水平(lngdp),采用各省域人均GDP的自然對數度量;②人力資本水平(el),選取每十萬人口中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數(人/萬人)表示;③知識產權保護(ipr),選取技術合同成交額占GDP的比重(%)度量;④對外開放程度(open),采用進出口總額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表示;⑤外商直接投資(fdi),采用實際利用外商投資額占GDP的比重(%)表示。

3.3 數據說明與描述性統計分析

本文以2009-2020年我國內地30個省域(西藏因數據不全而未納入統計)工業企業為研究對象,重點探討異質性環境分權對工業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影響、綠色研發投入與產出的中介效應以及財政分權的異質性調節作用,由于企業層面環境分權治理效果的異質性非本文關注重點,因而將省域工業企業作為一個研究整體,環境分權也相應地使用地方整體數據進行測度。數據源自歷年《中國統計年鑒》《中國能源統計年鑒》《中國環境年鑒》《中國科技統計年鑒》以及《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等。由于少數指標存在部分年份數據缺失,因此采用線性插值法進行補充處理。表1給出了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由表1可知,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均值為0.335,最大值為1.000,最小值為0.080,表明我國工業企業綠色創新效率整體較低,且各省域差距明顯。從環境分權各維度來看,環保人事分權、環保資金分權以及環保立法分權的最小值分別為0.110、0.350和0.000,最大值分別為3.360、2.130和21.050,說明各省域不同類型的環境分權水平差距較大。

4 實證分析

4.1 異質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影響的主效應分析

根據上述主效應回歸模型構建和變量選取,本文采用Stata14.0軟件對樣本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回歸結果見表2。參照Haans等[34]提出的U(倒U)型曲線檢驗方法,本文將對異質環境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的非線性關系進行判定。

由表2可知,AR(1)的P值均小于0.10,AR(2)的P值均大于0.10,Sargan檢驗值P值均大于0.10,表明本文選取的工具變量有效。表2列(1)中環保人事分權的一次項系數顯著為正(0.115**),二次項系數顯著為負(-0.059**),曲線拐點為X1=-0.115/[2×(-0.059)]=0.975,在環保人事分權的取值范圍[0.110,3.360]內,表明環保人事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間呈現“先揚后抑”的倒U型關系,假設H1a得到驗證,即環保人員管理權過度下放不利于企業綠色創新效率提升。查閱樣本數據發現,我國17個省域的環保人事分權水平處于拐點左側,說明這些地區的環保人事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促進效應顯著,而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等13個省域已跨過拐點,反映出其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作用處于抑制階段,對于這些地區而言,適度收回環保人員管理權可能是更優選擇。

表2中列(2)為環保資金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非線性關系檢驗結果,結果顯示,環保資金分權的一次項系數顯著為負(-1.036***),二次項系數顯著為正(0.407***)。經計算,該曲線拐點為X1=1.273,在樣本數據取值范圍[0.350, 2.130]內,即該轉折點具有實際意義,表明環保資金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呈“先抑后揚”的U型關系,假設H1b得到驗證,說明環保資金分權制度需要達到一定水平才能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產生正向影響。進一步查閱數據發現,我國只有河北、山西、黑龍江、青海4個省域的分權水平位于拐點右側,說明上述地區處于企業綠色創新效率提升階段,且大部分省域均未超過拐點值,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提升具有阻滯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山西、河北等地區以煤炭、鋼鐵、化工等重工業為主,環境污染排放問題較嚴重,為了治理環境,地方政府的環保資源投入也更多。

表2中列(3)為環保立法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非線性關系檢驗結果,其中,環保立法分權的一次項系數顯著為正(0.015***),二次項系數則顯著為負(-0.001***),進一步計算得出曲線拐點為X1=7.5,落在環保立法分權的取值范圍[0, 21.050]內,表明環保立法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呈顯著的倒U型關系,假設H1c得到驗證。對比相關數據發現,廣東省在較早時間就越過拐點值,該省最早制定地方環保法規,但環保立法權的過度下放反而抑制了該地區企業綠色發展。最后,表2的第(4)~(6)列分別展示了去掉最后一年數據后環境分權各維度的主效應回歸結果,與全部年份數據回歸相比,環境分權各維度的系數符號以及顯著性水平均未發生實質性變化,驗證了本文結論的穩健性。

4.2 環境分權影響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中介效應

上文證實了環保人事分權、環保資金分權和環保立法分權均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存在顯著的非線性關系,接下來根據模型(2)~(3),分別對綠色研發人員投入、綠色研發經費投入、綠色技術產出以及綠色經濟產出的中介效應進行檢驗。

表3中第(1)~(6)列為綠色研發人員投入的中介效應檢驗結果,由表3中第(1)(3)(5)列可知,環保人事分權、環保資金分權、環保立法分權均與綠色研發人員投入呈U型或倒U型關系,而將綠色研發人員投入作為中介變量引入主效應模型后,綠色研發人員投入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呈現出顯著的正向作用。同時,由第(2)列可知,環保人事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不再具有顯著相關性(-0.011、0.019),綠色研發人員投入在環保人事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的完全中介作用被證實;由第(4)列可知,環保資金分權影響綠色研發人員投入的一次項系數、二次項系數的絕對值與主效應模型相比都在下降,表明綠色研發人員投入在環保資金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起部分中介作用;由第(6)列可知,環保立法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作用不再顯著(0.002、0.000),證明綠色研發人員投入在環保立法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起完全中介作用。

表3中第(7)~(12)列為綠色研發經費投入的中介效應檢驗結果,由結果可知,3種類型的環境分權均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呈現出顯著的非線性關系,將綠色研發經費投入作為中介變量加入主效應模型后,環保人事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的相關性不顯著(-0.052、0.043),說明綠色研發經費投入在環保人事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起完全中介作用;環保資金分權回歸系數的絕對值均變?。?0.429***、0.199***),說明綠色研發經費投入在環保資金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起部分中介作用;在環保立法分權維度,相關回歸系數不再顯著(0.001、0.000),綠色研發經費投入表現出完全中介作用。綜上,假設H2a得到驗證,即在環境分權不同維度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作用關系中,綠色研發人員和研發經費投入均產生顯著的中介效應。

表4中第(1)~(6)列為綠色技術產出的中介效應檢驗結果,由結果可知,3種類型的環境分權均與綠色技術產出呈現出“先揚后抑”的倒U型關系,且綠色技術產出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促進效應顯著,但將綠色技術產出作為中介變量加入主效應模型后,由表4中第(2)列所示,環保人事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的相關性不再顯著,即綠色技術產出的完全中介作用被證實;而由第(4)列可知,環保資金分權的回歸系數值與主效應模型中相比均有所下降,表明綠色技術產出在環保資金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起部分中介作用。同理,由第(6)列可知,綠色技術產出在環保立法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也呈現部分中介作用。

表4中第(7)~(12)列為綠色經濟產出的中介效應檢驗結果,由結果可知,3種環境分權均與綠色經濟產出呈現出顯著的非線性關系,但將綠色經濟產出作為中介變量加入主效應模型后,環保人事分權的回歸系數均不再顯著,表明綠色經濟產出在環保人事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關系之間起完全中介作用;環保資金分權的回歸系數值與主效應模型中相比均有所下降,說明綠色經濟產出在環保資金分權維度發揮部分中介作用;環保立法分權的相關系數因中介變量的加入不再具有顯著性,故綠色經濟產出的完全中介作用被證實。綜上,假設H2b得到驗證,即綠色技術產出與綠色經濟產出均是環境分權影響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傳導路徑。

4.3 財政分權的調節效應

本文沿用Hanns等[35]關于U型曲線的測度方法,檢驗財政分權在環境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中的調節作用。U型(或倒U型)曲線調節效應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曲線拐點是向左還是向右移動?二是曲線形狀變得更平緩還是更陡峭?首先,對非線性關系調節模型Y=η0+η1X+η2X2+η3XZ+η4X2Z+η5Z求導,得出拐點為X*=-(η1+η3Z)/2(η2+η4Z)。其次,對調節變量Z求偏導?X/?Z=(η1η4-η2 η3)/2(η2+η4Z)2,由于分母嚴格大于0,拐點移動方向取決于分子的正負,如果η1η4-η2η3>0,拐點向右移動,否則向左移動;曲線形狀將會受到系數η4的影響,當η4>0時,U型曲線會變得更陡峭,倒U型曲線更平緩,當η4<0時,U型曲線變得更平緩,倒U型曲線更陡峭。表5展示了財政分權對異質環境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關系的調節效應回歸結果。

表5中第(1)列結果顯示,在財政分權作用下,環保人事分權的回歸模型中η1η4-η2η3=-0.008<0,表明倒U型曲線拐點向左平移并提前出現,同時,環保人事分權的平方項與財政分權交互項系數顯著為負(-0.725***),表明財政分權使原來的倒U型曲線變得更加陡峭,即財政分權能夠正向調節環保人事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倒U型關系,假設H3a得到驗證。由第(2)列回歸結果計算得出,η1η4-η2η3=0.163>0,說明財政分權使環保資金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間的U型曲線拐點向右平移并延遲出現,同時,η4=0.004在1%的水平下通過顯著性檢驗,故U型曲線變得更加陡峭,假設H3b得到驗證,即財政分權能夠強化環保資金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非線性影響。由表5中第(3)列回歸結果計算得出,拐點平移判別式η1 η4-η2η3=0.000 05>0,表明環保立法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間的倒U型曲線拐點向右平移并延遲出現,此外,環保立法分權平方項與財政分權交互項系數顯著為正(0.014***),故倒U型曲線形態變得更加平緩,假設H3c得到驗證,說明財政分權水平提高會弱化環保立法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的倒U型關系。

5 結論與建議

本文基于異質環境分權理論,探討環境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非線性影響機制,進一步分析綠色研發投入和綠色研發產出的中介傳導機制以及財政分權的外部調節作用,以2009-2020年我國內地30個省域的工業企業為研究樣本,利用動態GMM模型進行實證檢驗。研究結果表明:第一,環保人事分權、環保立法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呈顯著的倒U型關系,而環保資金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之間呈U型關系;各省域不同維度的環境分權水平差異明顯,當前我國大部分省域的環境分權均未跨過拐點,環保人事和立法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影響處于促進階段,而環保資金分權則對企業綠色創新效率起阻滯效應。第二,綠色研發投入和綠色研發產出均在環境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關系中起顯著中介作用。其中,在環保人事分權維度,綠色研發投入和研發產出均表現為完全中介作用;在環保資金分權維度,綠色研發投入和研發產出均表現為部分中介作用;在環保立法分權維度,僅綠色技術產出表現為部分中介作用,其它均起完全中介作用。第三,財政分權能有效調節環境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關系,且調節效應在不同維度環境分權下有所差異。具體表現為:正向調節環保人事分權、環保資金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間的倒U型(U型)關系,使倒U型曲線更陡峭且拐點向左平移,并使U型曲線更陡峭且拐點向右平移;負向調節環保立法分權與企業綠色創新效率間的倒U型關系,使原來的倒U型曲線變得平緩且拐點向右平移。根據上述結論,本文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1)針對環境分權的不同維度,采取差異化的地區環境分權政策。對于部分環保人事分權水平較低的省域,需進一步加大環保人事配置等方面的權力下放,建立和穩定一批環保機構和人才隊伍,加強環保人員對地區企業污染行為的常態化監督和管理,從而激活環保人事分權對綠色創新的促進效應。對于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等環保人事分權水平過高的省域,要逐步上移其環保人事管理權,推進地方環保機構人員的合理配置。在環保資金管理方面應賦予地方政府更充分的環保資金調配權,便于發揮地方政府信息優勢,引導地區企業綠色創新。同時,要保證地方環保立法與中央環保立法間的均衡,規范環保法規制定程序,保證立法質量,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防止環保立法權濫用與地方政府環保法規的“非完全執行”。

(2)重視綠色研發投入、研發產出的中介傳導作用。通過環境分權等政策手段,倒逼和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鼓勵企業持續開展綠色技術創新。政府要設置合理的環保補貼區間,提升政府補貼的公開度和透明度,以充分發揮政府環保補貼對企業研發投入的“擠入效應”。同時,政府可以通過招商引資、加大對外開放、不斷完善政策法規,建立市場化、國際化和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促進創新資源要素向本地流動,形成區域內產業或企業間的技術溢出和協同效應。通過完善環境分權政策,倒逼企業利用自身減排技術優勢,根據市場需求開發綠色新產品和服務,推動企業綠色創新能力持續提升。

(3)保證財政分權程度與央地間環境管理權責劃分相匹配,發揮財政分權視角下地方政府環境分權治理的優勢。在提升地方財政分權水平的同時,不僅要注重財政分權質量和效率提升,對地區行政組織機構進行合理配置,提升地區政府行政效率,還要提高地方政府公職人員準入門檻,加強對公職人員的薪資激勵,減少行政腐敗現象。另外,要改變傳統追求GDP和短期效應的官員考核模式,鼓勵地方政府建立環境協作機制,將生態文明等指標納入考核體系,遏制地方政府“逐底競爭”現象,將財政資金投向具有較大發展前景的綠色共性技術研發項目,充分發揮財政分權對企業綠色創新的正向激勵和引導作用,實現企業綠色創新與高質量發展。

參考文獻:

[1] 游達明,歐陽樂茜. 環境規制對工業企業綠色創新效率的影響——基于空間杜賓模型的實證分析[J].改革, 2020,33(5): 122-138.

[2] 張琦,鄒夢琪. 環境治理垂直改革的效果、基層機制與影響因素[J].經濟研究,2022,57(8): 172-190.

[3] 祁毓,盧洪友,徐彥坤. 中國環境分權體制改革研究:制度變遷、數量測算與效應評估[J].中國工業經濟,2014,31(1): 31-43.

[4] RAN Q, ZHANG J, HAO Y. Does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exacerbate China's carbon emissions?evidence based on dynamic threshold effect analysis[J].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 2020, 721(15): 137656.

[5] HAO Y, XU L, GUO Y, et al. The inducing factors of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do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and regional corruption matter[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2022, 302: 114098.

[6] 張凡,邵俊杰,周力. 環境分權的城市綠色創新效應[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21,31(12): 83-92.

[7] 彭星. 環境分權有利于中國工業綠色轉型嗎——產業結構升級視角下的動態空間效應檢驗[J].產業經濟研究,2016,15(2): 21-31.

[8] LIN H, ZENG S X, MA H Y, et al. Can political capital drive corporate green innovation?lessons from China[J].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2014, 64(1): 63-72.

[9] 任耀,牛沖槐,牛彤,等. 綠色創新效率的理論模型與實證研究[J].管理世界,2014,30(7): 176-177.

[10] GUAN J, CHEN K. Modeling the relative efficiency of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s[J].Research policy, 2012, 41(1): 102-115.

[11] 姬中洋. 稅收優惠如何影響高技術產業技術效率——基于SFA與中介變量法的研究[J].中國軟科學, 2019,34(7): 145-152.

[12] ZHANG J, KANG L, Li H, et al. 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on urban green innovation efficiency:the case of Xi'an[J].Sustainable Cities and Society, 2020, 57: 102123.

[13] 伍格致,游達明. 環境規制對技術創新與綠色全要素生產率的影響機制:基于財政分權的調節作用[J].管理工程學報,2019,33(1): 37-50.

[14] 王惠,王樹喬,苗壯,等. 研發投入對綠色創新效率的異質門檻效應——基于中國高技術產業的經驗研究[J].科研管理,2016,37(2): 63-71.

[15] HUANG Z, LIAO G, LI Z. Loaning scale and government subsidy for promoting green innovation[J].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 2019, 144: 148-156.

[16] CASTELLANI D, MARIN G, MONTRESON S, et al. Greenfiel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and regional environmental technologies[J].Research Policy, 2022, 51(1): 104405.

[17] 白俊紅,聶亮. 環境分權是否真的加劇了霧霾污染[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7,27(12): 59-69.

[18] LI G, GUO F, DI D. Regional competition,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and target selection of local governments [J].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 2021, 755: 142536.

[19] 李伯濤,馬海濤,龍軍. 環境聯邦主義理論述評[J].財貿經濟,2009,30(10): 131-135.

[20] 譚小芬,張文婧. 財政分權、地方政府行為與企業杠桿率分化[J].經濟研究,2021,56(6): 76-92.

[21] 袁浩銘,張夏羿,孫永強. 環境法治、財政分權與環保投資效率[J].財經問題研究,2018,40(3): 87-94.

[22] 李強,劉慶發. 環境法治與環境污染水平——長江經濟帶108個城市的例證分析[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28(5): 32-45.

[23] 李成,李亞鵬. 金融錯配、企業金融化與創新抑制[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22,44(12): 62-76.

[24] 宋清,劉奕惠. 市場競爭程度、研發投入和中小科技企業創新產出——基于風險投資調節的條件過程分析[J].中國軟科學,2021,36(10): 182-192.

[25] WU W, LIU Y, WU C H, et al. An empirical study on government direct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heterogeneous innovation investment[J].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2020, 254: 120079.

[26] FIGUEIREDO P N, CABRAL B P, SILVA F Q. Intricacies of firm-level innovation performance: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latecomer process industries[J].Technovation, 2021, 105(1): 102302.

[27] 何德旭,苗文龍. 財政分權、金融分權與宏觀經濟治理[J].中國社會科學,2021,42(7): 163-185.

[28] 吳延兵. 中國式分權下的偏向性投資[J].經濟研究,2017,52(6): 137-152.

[29] SJBERG E, XU J. An empirical study of US environmental federalism: RCRA enforcement from 1998 to 2011[J].Ecological economics, 2018, 147(3): 253-263.

[30] 李樹,翁衛國. 我國地方環境管制與全要素生產率增長——基于地方立法和行政規章實際效率的實證分析[J].財經研究,2014,40(2): 19-29.

[31] 熊曦,竇超,關忠誠,等. 基于R&D經費籌集來源的工業企業技術創新效率評價[J].科技進步與對策,2019,36(3): 130-137.

[32] 陳碩,高琳. 央地關系:財政分權度量及作用機制再評估[J].管理世界,2012,28(6): 43-59.

[33] 沈能,周晶晶. 技術異質性視角下的我國綠色創新效率及關鍵因素作用機制研究:基于Hybrid DEA和結構化方程模型[J].管理工程學報,2018,32(4): 46-53.

[34] HAANS R, PIETERS C, HE Z. Thinking about U:theorizing and testing U and inverted U shaped relationships in strategy research[J].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2016, 37(7): 1177-1195.

(責任編輯:胡俊?。?/p>

英文標題Nonlinear Effects of Heterogeneous Environment Decentralization on Green Innovation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s: Considering the Multiple Mediation and the Moderating Effects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英文作者Qian Li, Wang Meixin, Xiao Renqiao

英文作者單位(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Bengbu 233030, China)

英文摘要Abstract:Gre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is the fundamental way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regional economic structure, and a reasonabl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is the key to encouraging regional enterprises to carry out green innovation. As the main body of green innovation, enterprises need to bear the dual externalities of innovation activities. It is difficult for them to realize green transformation only by market mechanism,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intervention of the local governments is an important driver of enterprises' green transformation.

The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system, as the basic guarantee for local governments to independently formulate environmental policies, is expected to strengthen the flexibility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What impact will the existing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system and the level of decentralization have on the efficiency of green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 It shall promote the green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society by exploring this issue. The allocation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in economic affairs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will also affect the decision-making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he existing research on 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on green innovation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s is insufficient, and scholars have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Most scholars focus on exploring the direct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on green development without reaching generally-accepted consensus.

Following the theory of heterogeneous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this paper uses the panel data of China's inter-provincial industrial enterprises from 2009 to 2020, and employs the dynamic GMM panel model to empirically analyze and test the nonlinear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ersonnel decentraliz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unds decentralization,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decentralization on the efficiency of green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and explore the mediating effect of multiple factors in green R&D input and R&D output of enterprises , and finally it analyzes the moderating effect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The study finds that firstly both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ersonnel and decentr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have an inverted U-shaped impact on the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 green innovation, while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unds has an U-shaped impact on the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 green innovation. There are obvious differences in the level of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in different dimensions among provinces in China. At present, three types of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in most provinces in China have not crossed the inflection point, and 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ersonnel and legislative decentralization on the efficiency of green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 is in the promotion stage, whil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unds decentralization has a blocking effect on the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 green innovation. Secondly the green R&D input and R&D output of enterprises are the main transmission channels through which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plays a role in the green innovation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s. Among them, the input of green R&D personnel and green R&D funds, and the output of green technology and the green economy show a significant partial or complete mediating role. Thirdly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positively moderates the inverted U-shaped or U-shaped relationship amo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ersonnel decentraliz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unds decentralization and the efficiency of green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 while negatively moderates the inverted U-shap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 green innov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research result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Firstly for the different dimensions of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adopt regional differentiated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policies. Secondly the governmen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mediating role of green R&D input and R&D output, guide and urge enterprises to increase R&D investment and encourage enterprises to carry out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policy means. Thirdly it is essential to match the degree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with the division of central and reg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uthority, and further give play to the advantageous role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英文關鍵詞Key Words:Environmental Decentralization; Green Innovation Efficiency; Multiple Mediators;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Dynamic GMM Panel Model

收稿日期:2022-07-27? 修回日期:2022-12-17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22BJY252);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一般項目(AHSKY2021D129);安徽財經大學研究生科研創新基金項目(ACYC2021127)

作者簡介:錢麗(1981-),女,湖北武漢人,博士,安徽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綠色創新管理;汪美鑫(1998-),女,安徽安慶人,安徽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綠色創新管理;肖仁橋(1982-),男,湖北武漢人,博士,安徽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技術創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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