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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共同富裕的司法邏輯及其實現路徑

2023-10-08 06:56吳思云張昌輝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23年3期
關鍵詞:共同富裕知識產權司法

吳思云,張昌輝

(安徽師范大學,蕪湖 241003)

一、共同富裕的法理內涵

共同富裕不僅僅屬于經濟學領域的概念,而是一個涉及到社會各方面的綜合概念,概念性問題是研究的基礎和起點,要想探析司法保障共同富裕實現的措施,首先要明確共同富裕的法理內涵,但根據現有的文獻,法學領域對共同富裕的研究多從黨的政策角度出發,鮮有文章從法理的角度探討共同富裕的概念,因而有必要探析共同富裕的法理內涵。

(一)共同富的權利闡釋

1.共同富裕以保護私有財產權為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實力整體增長,2020 年我國已經建成小康社會。隨著經濟實力的進一步增長,財富的日益積累,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力度也要與時俱進。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將進一步激發人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市場的競爭力,使得社會資源進一步得到優化配置,創造更大的財富。2004 年我國將“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正式寫入憲法,通過法律的途徑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保護,從而激發公民勤勞致富的積極性,增強市場經濟的競爭力,從而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為實現共同富裕提供物質保障。

2.共同富裕以新時代美好生活權為導向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愈加憧憬,美好生活權作為一項具有概括性的權利,以平等滿足所有人的物質文化需求為起點,向其他的權利需求延伸,從而使得全體人民過上幸福生活。并且美好生活權是一種高位階的平等權利,依托由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和權利公平所構成的機會公平體系,實現共同富裕實質上的公平正義。[1]起點公平和機會公平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內容,給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一個可以通過自己努力改變命運、改善生活的機會,而不能僅僅依賴于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的物質幫助,來實現共同富裕的實質正義。

3.共同富裕以實現社會主義人權為綱領

共同富裕不僅僅是經濟問題,而是一個關乎社會各方面的綜合性問題,同樣也是一個人權問題,實現共同富裕是人類的共同愿望,與人的生存與尊嚴密切相關,實現共同富裕的過程也是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的過程。社會主義人權區別于資本主義人權,資本主義的人權是少數人的人權、是資產階級的人權,社會主義的人權是全體人民的人權。社會主義人權要求減少和消除人們因生產資料占有的差別而產生的利益沖突和權利的不平等,逐步消滅貧困,消除兩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裕。人權從本質上來說一項經濟權利,是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的一種階級的經濟地位和經濟利益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現。[2]人權首先是一種經濟權利,經濟的發展是人權發展的基礎,通過大力發展經濟,積累物質財富,打牢共同富裕的物質基礎。

(二)共同富裕蘊含的法治價值

1.公平正義是共同富裕的核心價值

公平正義是法治的生命線,也是推進共同富裕的價值基礎,在共同富裕的語境之下,正義可以分為生產正義、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3]生產正義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其一是大力發展生產力,消滅貧困和消除兩極分化,最終走向共同富裕。鄧小平曾指出,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革命可以在經濟落后的國家發生,但是社會主義不會在經濟落后的國家建立,因而,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是重中之重,也是夯實共同富裕的經濟基礎。第二個角度是我國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制度,這就消除了人民在生產資料占有方式的利益沖突,激發勞動者的就業激情。分配正義主要是從三個角度來理解,在第一次分配之中,法律主要是以“控權”為主,主要是市場在發揮作用,充分調動一切生產資料和生產要素,優化市場資源配置,創造更多的財富。在第二次分配之中,法律主要是以“放權”為主,部分群體因為種種原因在市場分配之中處于劣勢地位,并且已經無法維系其自身的正常生活,需要政府進行必要的物質幫助,這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在第三次分配之中,法律主要是發揮“激勵”作用,第三次分配主要是利用人的無私之心,自愿向社會捐獻自己辛苦賺來的物質財富,進行回饋社會和國家,法律可以進一步完善慈善方面的相關的法律,來規范和激勵第三次分配。

2.以人民為中心是共同富裕的根本立場

人民是實現共同富裕的群眾基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之中促進共同富?!?。[4]首先,從實現共同富裕的權利主體來看,根據馬克思唯物史觀,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通過人民的辛勤勞動不斷創造物質財富,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人民為之奮斗的一切,都與他們的利益有關”,[5]因而人民從事某項實踐活動,其背后都存在一定的利益驅使的內在動機,人民從事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滿足其物質生存需求。而人類社會發展的目標是所有人的物質精神文化得到全方位的充分發展,全社會實現共同富裕。[6]其次,從實現共同富裕的權利客體來看,進入新時代,共同富裕不僅僅包括經濟上的物質富足,還包括政治、教育、生態等各方面的權利需求,物質需求的滿足只是為其他權利需求的實現提供保障,同時,還需要注重人民的精神需求。在信息爆炸的時代,信息真偽難以辨明,人民的思緒容易遭受干擾,因此,必須不斷加強宣傳社會核心價值觀,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為實現共同富裕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3.秩序是共同富裕的基底價值

共同富裕的實現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其實現實過程必然需要穩定的社會秩序進行保障。一方面,共同富裕的實現有賴于法律維護秩序,在立法、執法、司法的各個法治環節之中保障共同富裕的程序公正和結果公正,法的秩序價值在于建立穩定的生產秩序和交換秩序。由此可見,如果生產秩序和交換秩序都變得公平公正公開,個人的財富也會不斷積累,社會經濟也會穩定地不斷發展。法律在共同富裕之中還發揮著另外一個重要作用,即實現矯正正義,取締非法收入。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中,難免有人為了獲取私利不惜觸碰法律紅線,如果不及時制止這種行為,將會對社會秩序起到沖擊和破壞作用。因而,打擊市場競爭之中的違法行為取締非法收入是保證市場秩序的良性競爭的重要前提,也是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共同富裕的實現對穩定秩序具有促進作用。在經濟高速高質量發展的時代,公民個人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滿足,公民個人情緒尤其是貧困階層的情緒得到安撫,并且在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物質幫助下和稅收杠桿的調解下,社會不穩定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將得到緩和。

二、共同富裕的司法邏輯

從共同富裕的法理闡釋可以看出,共同富裕與法治之間存在交互關系。司法既是實現共同富裕的手段,也是實現共同富裕的目的,因為高質量的司法服務本就是共同富裕的一部分。因而,厘清司法與共同富裕之間的邏輯,對提出司法保障共同富裕的措施至關重要。

(一)共同富裕對新時代司法的要求

1.促進共同富裕要確保司法公平正義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共同富裕的實現具有重要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其一,共同富裕的實現是長期的、循序漸進的過程,因而其中必然存在糾紛和矛盾需要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解決。通過司法程序,給各方當事人一個公正、公正、合理的裁判結果,不僅可以增強公民對法治的擁護和信任,還可以促進共同富裕之中的正義價值觀的實現。具體而言,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指各方當事人追求的裁判結果,但如果沒有程序公正的保障,實體公正也會很難實現。程序公正主要包括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和訴訟權利平等的基本原則。[7]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和擁有平等的訴訟地位,也即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比對方擁有更多的訴訟權利和機會,才能保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之中的平等地位,訴訟地位的平等不因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學歷、經濟等的不同而存在差異。

其二,法治是一種制度資源,在實現共同富裕的過程之中,人人都應當共享法治服務,共享法治發展成果。由于法治資源存在區域差異和公民的法治意識的不同,法治領域也仍然存在“貧困”問題,需要進一步推動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我國采取的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的主要方式是陪審員制度。從實體公正的角度出發,人民陪審員有各行業各領域的生活經驗,因而陪審員制度可以彌補這方面的不足,有利于正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從程序公正的角度出發,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實質上是將司法權交給公民行使的一種方式。[8]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必然代表著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防止司法權在行使的過程之中受到行政權的干擾和影響,陪審員的存在可以起到良好的監督作用,防止“官官相護”的現象的發生,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

2.促進共同富裕要確保司法廉潔高效

司法廉潔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應有之義,公開透明的司法程序對保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至關重要,司法廉潔對不斷增強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司法廉潔和共同富裕的關系可以兩個方面進行論證,一方面,司法廉潔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司法公正與共同富裕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價值觀本質上一致的,因而司法廉潔對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義。而司法腐敗,將是對司法公信力的一種踐踏,使得公民依法納稅的意愿降低,[9]稅收是調節公民收入差距過大和收入分配不均的重要手段,對實現共同富裕發揮著重要作用,司法廉潔就會提高公民自主納稅的意愿。另一方面,司法廉潔是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司法腐敗的主要方式是權錢交易,主要現實原因是我國法官的待遇仍有待提高,法治專門隊伍的“職業化”建設仍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案多人少的壓力加上不健全的職業保障,讓法官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也會為自己謀取私利,知法犯法是對法律秩序的重大挑戰,也是對社會秩序起到巨大破壞作用。司法是守住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關卡,司法廉潔將會遏制權力出軌,促進共同富裕的實現。

司法高效對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義,共同富裕以發達的生產力為前提,司法高效可以快速地處理矛盾糾紛,重新釋放生產要素回歸市場,進行優化配置。司法高效與共同富裕的關系可以從兩個維度闡釋。其一,從司法內在關系的維度,訴訟程序的簡化,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以及互聯網法院的建立可以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時也需要兼顧司法公平,只有一份公正合理的裁判結果才可能真正地解決糾紛。有學者指出,司法高效不等于司法效率,司法高效應當等同于司法效益,效率是指法官在個案判斷時花費的時間精力和產出的結果(判決)之間的關系,而效益更加強調的是司法資源的投入在當時的司法效率及其資源配置的共同作用之下取得成果。[10]由此可見,司法資源也同市場中的生產要素一樣,需要進行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排列組合,才能更大地發揮司法的社會效益。其二,從司法與共同富裕之間的關系來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必然要求推動司法高效,司法高效可以及時化解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糾紛,減少生產要素因為起訴而被滯留在司法程序中的時間,創造更大的市場效益。此外,高效解紛、打擊犯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使市場主體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到市場競爭之中,促進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為共同富裕的實現打下堅實的物質基礎。

(二)司法對共同富裕的促進作用

1.維護黨的領導

首先,黨的領導是實現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以促進人的發展和共同富裕的實現作為經濟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11]在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中國,要想有目的、有步驟、有秩序地實現共同富裕,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領導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地位不動搖。人民群眾是實現共同富裕的辛勤勞動者也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利益獲得者。我們黨基于歷史經驗和對現實的考量,提出高質量發展和示范區建設的中國式現代化共同富裕路徑。[12]黨中央發布的《關于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意見》為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區的開展提供了指導方向,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區的建設可以對全國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也可以帶動浙江周邊地區的經濟發展,吸引人才,帶動就業。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立足于浙江自身的自然環境、人文環境和經濟狀況,探索出符合其“私人訂制”的共同富裕道路,緊接著摸索出符合全國的共同富裕道路,帶領全國人民實現共同富裕。

其次,司法機關在黨的領導之下為實現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司法機關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司法為了人民、司法依靠人民、司法造福人民的初心。為保障共同富裕的實現,司法機關出臺了相應的司法政策,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落實鄉村振興計劃和建設農業農村現代,保障實體經濟發展,防控市場風險,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司法機關始終堅持在黨的領導之下不斷為實現共同富裕續航。

2.保障憲法和律統一正確實施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共享發展實質上是逐步實現共同富裕的要求?!保?3]2018 年,新發展理念正式寫入憲法序言之中,由此可以看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也就構成對于國家目標的新設定,體現著社會平衡和共同富裕的共享理念。[14]共享發展理念的提出將對共同富裕的內涵進行更深入地解讀,第一,全民共享指向的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任何一個人任何一個地區都不能落下。第二,全面共享指向富裕的維度和層次將進一步拓展,進入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經延伸到生態、文化、社會等各方面,在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社會之中的個人也在追求全面自由的發展,真正過上有尊嚴的幸福生活。第三,共建共享和漸進共享指向的共同富裕的實現途徑,共建共享要求全體人民共同努力,通過自身的辛勤勞動發家致富,在營造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之中有序地實現共同富裕。漸進共享是指共同富裕并非“一刀切”“齊步走”,要學會因地制宜,根據不同地區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的特點,采取合適的方式實現富裕,且允許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通過先富幫助后富的方式,逐步實現共同富裕。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擔負著保證憲法實施,維護憲法尊嚴的職責。法官作為政法隊伍的關鍵組成人員,必須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意識處理案件解決爭議焦點問題,把抽象的法律法規同具體的案件事實相結合,不僅要追求案件事實的實體公正還要追求案件事實的程序公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之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共同富裕的實現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四、共同富裕的實現路徑

(一)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司法民生保障

首先,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物質財富的同時,社會矛盾和利益糾紛也在不斷沖擊著社會的秩序,司法機關一直奔波于解紛的前線。鑒于社會的復雜性和當事人利益訴求的多元性,單一的訴訟制度已經無法滿足人們對糾紛多樣化的需求。多元化的解紛機制為當事人提供了豐富的選擇,尊重當事人選擇適合自己的解紛方式的權利。在共同富裕的實現過程之中,人們的權利意識也在不斷蘇醒,在面對復雜多樣的矛盾層出不窮的情形,人民已不再滿足僅僅依靠法律規則進行解紛,而是只要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行業規則、生活習慣等即可進行雙方協商化解矛盾,從勝負對抗走向雙方共贏的和諧局面。與往常的等待司法機關裁判結果的消極被動局面相比,現在的人民更追求積極主動地加入到解紛的過程之中,實現多元化合作共治。[15]司法機關作為糾紛解決的“老大哥”,也需要不斷規范和引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健康運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2012 年,民訴法進一步加入司法確認程序,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7-2022 年的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結案數量來看,具體如圖1 所示,從2017 年結案數量為196534 件到2020 年的結案數量為560256 件,司法協議確認數量翻了3倍左右,由此可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很大程度緩解了法院的訴訟壓力,并且也提高了當事人的解紛效率。司法機關為了方便當事人及時解決糾紛,提高充分利用現代互聯網技術,建立了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開展在線調解活動。2021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在線調解的形式多樣,提高了多元化司法解紛效能,為人民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

圖1 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結案數量

其次,司法機關應當聚焦人民高品質生活的需求,精準提高司法資源匱乏的農村地區、欠發達地區和基層地區的司法服務質量,讓司法成果更多地惠及全體人民,最終走向法治資源的“共同富?!?。為了正確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涉及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司法解釋,加強對農村的司法保障,更好地服務鄉村全面振興戰略,保障好農村進城工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提高西部大開發的司法保障,保障西部生態環境優先、西部地區對外開放、西部地區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著力培養一批符合西部地區的法治工作隊伍,鼓勵法律人才跨區域交流互動,促進西部大開發的發展。司法機關始終圍繞人民對美好生活權的需求。

(二)以高質量司法服務創新發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保障市場公平競爭的重要機制,也是促進民族創新力發展的必要舉措。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力度保護的不斷加強,用科技創新的形式逐漸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緩解了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之間的矛盾,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同時也保障了我國在全球經濟競爭之中的合法權益。知識產權激烈競爭其本質是對市場份額的爭奪,因此不斷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是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保障國家的經濟安全、社會安全、政治安全。[16]在知識產權的保護過程之中,既要維護發明人創造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公共利益,找到二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點,維護穩定的市場競爭秩序。司法機關應當不斷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導作用,提升知識案件的審判職能,在激勵創新發展的同時也要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為高質量的經濟發展和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

為適應對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知識產權的指導案例,為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提供統一的法律規范適用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布的2019-2021 年知識產權案件的收結案情況,具體如圖2 所示,2019-2021 年的知識產權的受案數量年均增長率為64.1%,知識產權的結案年均增長率為55.4%。由此可見,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知識產權的案件也往司法機關“紛沓而至”,司法機關也應當恪盡職守履行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職能,并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為知識產權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務,其一,加強對知識產權創新成果和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其二,加強對市場公平競爭的保護,堅決抵制不公平競爭,加大對壟斷企業的懲罰力度,增加其違法成本;其三,加強對新興領域和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鼓勵新興領域的經濟發展和文化事業的不斷進步;其四,健全知識產權案件的訴訟規則,破解“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的難題,針對各級法院對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不統一的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從2013 年-2016 年6 月,制定知識產權司法解釋19 件,司法政策文件11 件,發布知識產指導案例30 個[17],為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律適用規則提供了標準。

圖2 2019-2021 年知識產權案件的收結案情況

(三)促進資源高效配置,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依法規范引導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是實現共同富裕和推動高質量發展重要舉措。市場資源的高效配置,能夠激發市場活力,創造更大的市場經濟效益。市場資源的高效配置前提是充分利用社會各類資源,市場資源優化配置的標準是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平衡,二者之間的平衡狀態就會到達資源利用率的頂點。[18]為保障市場資源的高效利用,避免市場之中的企業主體因為經營困境而陷入僵局,導致生產要素未能正常投入到市場的流動之中,從而降低了市場資源利用率。因而有必要建立高效有序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使得陷入僵局的市場主體有序退出市場,為這些生產要素重新進入市場提供機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7-2022年法院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的結案情況,具體如圖3 所示,破案案件的結案情況一直處于增長狀態,從2017 年的結案數量為7301 件到2022 年的結案數量為67735 件,法院的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的結案數量將近翻了9 倍,司法機關高效地處理破產案件,可以讓更多的生產要素被釋放出來,重新投入下一輪的市場競爭之中,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破產案件的審理難度大,涉案人數多且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復雜,為規范審理破案案件,近十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共發布9 條針對破案案件的司法解釋,為司法機關審理破產案件提供了具體的指導。

圖3 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的結案數量

優化市場營商環境,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是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基礎。司法機關主要采取以下具體措施:其一,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司法,司法機關在市場競爭之中始終保持中立地位,把握市場競爭規則,尊重市場主體的自主經營權,堅決抵制市場不正當競爭。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對市場的發展尤為重要,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解決的是社會的效率和利用問題,體現的是社會平等的理念,這與共同富裕的理念價值本質一致。[19]如果公平的競爭機制被打破,壟斷企業則會利用自己的獨特優勢來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二,司法機關要保護好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注重對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維護,鼓勵誠信經營,取締非法經營收入,通過公正合理的司法審判進一步宣揚契約精神,保障市場機制的健康運行。其三,司法機關依法審理行政協議案件,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協議的權利和義務,保障民營資本與行政機關合作時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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