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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視域下國家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對應關系研究*

2023-11-02 07:34孟榮芳
中共南京市委黨校學報 2023年5期
關鍵詞:福利制度共同富裕福利

孟榮芳

一、 問題的提出

2020年《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首次提出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標志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對共同富裕進行了與時俱進的理論開拓與實踐探索。構建科學合理的收入分配體系是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思想核心內涵。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指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其中再分配主要包含社會保障、稅收、財政轉移支付等內容,是現代國家基本職能之一,國家在再分配(主要是社會保障)領域所擔負的權力與責任可稱之為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

堅持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對應關系是再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則?,F階段,我國再分配制度尚未發揮應有的平抑作用[1],呈現出在“身份”“區域”雙維度碎片化[2],愈強的再分配導致愈嚴重的社會不平等[3],甚至“負福利”[4]。再分配領域中的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失衡問題是推進共同富裕戰略面臨的核心挑戰之一。那么,實踐中再分配制度應建立何種“福利權力—福利責任”關系準則?對于共同富裕戰略的實現有何種影響?本文將對此展開分析。

二、 “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等關系推動實現共同富裕的邏輯機理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實現共同富裕戰略的重要路徑,需秉持公平公正的價值觀為收入分配尤其是再分配構建科學合理的制度框架。這就要求主導制度設計的政府主體在行使福利分配權力時,要堅持“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相對等的原則,通過在“價值理念”“制度設計”“行動體系”方面貫徹“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等關系,均衡“政府、社會、個體”的福利責任與權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進共同富裕戰略實施。

(一) 以“價值理念—制度設計—行動體系”推動實現共同富裕

首先,從價值理念來看,個體、社會及國家對社會福利的供給均負有相應的責任[5]。需要明確的是,福利首先和個人責任相連[6]。以美國為代表的自由主義福利體制秉持無論在富有還是貧困的處境下,個人都應對自我生存負責的價值觀,社會個體是福利供給的首要責任主體。進一步而言,社會個體福利供給責任與國家責任相聯。阿馬蒂亞·森把彰顯社會個體權利與可行性能力的主體性自由視為社會產品[7]99,由此促使個人福利責任與國家福利責任相連。對處于脆弱性風險的社會個體采取保護措施,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責任,其前提是國家擁有調動社會資源進行社會保護的權力。從二者相對應的角度來看,國家福利責任對應和保障的是社會個體的福利權利,而國家福利權力對應的是社會個體的福利責任,表現為社會個體為國家福利體制建設要做出“稅收、志愿服務、承諾服從”等貢獻,這些個體所做出的貢獻集中起來就形成了國家的福利權力。

其次,從制度設計來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共同富裕,要求以“政府之手”平抑“市場之手”所帶來的貧富差距,推進再分配調節力度和精準度。理想狀態下,“政府之手”所對應的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對等,國家福利責任所在之域,即為國家福利權力所及之地,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所指向的福利資源目的和手段相統一。但在非常態情況下,權力與責任配置會產生“尺蠖效應”[8],這一方面是由于權力具有“公共性與自利性”多重特征[9],在權責不對等情況下福利制度成為階層固化的工具[10],社會福利發展不平衡[11]。另一方面,我國長期實施“國家統一決策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福利制度管理模式[12],決策權和管理權隨政府層級分化,財政分權制度進一步加劇了地區福利差異[13]。在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不對應情況下,產生了權責分離,導致在某些群體或區域福利責任部分抽離或福利權力過于擴張,福利制度碎片化。

再次,從行動體系來看,社會福利責任主體從貝弗里奇式福利國家到國家、市場、社會“福利三角”福利責任組合,甚至多元福利組合,形成福利治理網絡。國家/政府是福利治理網絡的主導責任主體,其福利權力作用范圍體現在制度制定、管理、財政支持等領域。由國家權力主導福利資源分配,具有福利剛性、有效性、廣泛性和認同性。在共同富裕時代,完善的再分配制度可強化國家認同,提升國家組織能力,這就對再分配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F階段,我國福利治理網絡中由于分權導致的基層治理中權責倒掛[14],減弱了再分配的精準度,客觀上導致了再分配結果的碎片化與分層化,降低了國家制度的組織力。

最后,國家福利責任與福利權力必須在時空上統一。若兩者分離,則會導致國家福利責任不足,福利制度發展滯后或“碎片化”發展;或國家福利權力過度膨脹從而侵蝕社會個體福利權利。以蘇聯時期實行的國家福利制度為例,由于忽視了國家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的對等關系,過度強調國家福利責任導致國家福利權力取代社會個體的福利責任,從而破壞了人應該自食其力和通過工作來換取生活的基本品德,助長了不勞而獲與搭便車的惡劣行為[15]。

(二) 共同富裕戰略要求重塑“福利權力—福利責任”關系

首先,共同富裕戰略的實施要求國家福利責任在群體和區域方面具有普遍性。增強全體人民群眾獲得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的重要意蘊。國家福利責任對不同群體、區域具有享受同等社會基本保障的義務,避免對某些群體和區域的排斥性。例如,現階段我國社會基本養老制度呈現出在群體、區域方面的具體差異,依據身份制、區域差異形成了橫縱兩個維度的碎片化,養老金水平從100元/月到10 000元及以上/月,群體及區域差異顯著。有學者稱之為分層普惠主義[16],雖然現行政策較以往有所進步,但距離共同富裕目標仍有較大的改進空間。此外,在社會發展中,不同地位群體對公共政策的影響力不同,越是處于劣勢地位的弱勢群體越是缺乏話語權,由此可能造成國家福利責任對某些群體福利忽視或關注度不夠或有差別的關注。

其次,共同富裕要求國家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相對應。若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不對應,兩者缺乏約束,則會導致福利制度在“最大福利水平”與“最小福利水平”之間變動。一方面,若國家福利權力相較于福利責任過大,則會透支社會福利資源,設置一些超過現階段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的福利項目或人民群眾不需要的福利項目,進而造成共同富裕無法實現或者“虛假實現”。另一方面,個人擁有為自我謀福利的權利,尤其是通過正當社會勞動所獲得的福利更是如此,國家權力不得僭越。以20世紀30年代蘇聯消滅富農事件為例,1929年《關于集體農莊和全盤集體化地區富農》決議草案規定沒收富農所有生產資料交給集體農莊,斯大林本想以此種方式消滅富農、推進集體化從而實現共同富裕。但以行政手段暴力方式進行的消滅富農運動導致社會普遍的恐懼心理和不滿情況,破壞了生產秩序,與共同富裕背道而馳。同樣地,若國家福利權力相較于國家福利責任過小,國家將缺乏保障全體人民群眾福利權利的能力,則會導致社會保障范圍和保障程度大幅度縮小。同時,國家福利責任也不能任意放大,否則便會導致國家控制社會的情況出現。

三、 “福利權力—福利責任”二維框架及福利制度模式

再分配制度通過福利權力使福利資源流向目標群體與區域,若脫離了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應關系的規范約束,則會導致國家責任的缺失、國家責任的無限放大、國家權力的僭越或國家能力不足等問題。無論是何種社會形態與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福利權力與國家福利責任都應對等,“權責對等”原則是一國福利制度之下國家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運行的理想類型與應有之義??v觀世界各國實踐,國家福利制度具有不同的組織形態與制度模式,本文通過“國家福利權力、國家福利責任”二維變量不同形態取值,對各國福利制度實踐中的“權責對應”進行分析??傮w而言,可以分為圖1所示的四種模式,其中,A、C模式為權責對應模式,B、D模式為權責失衡情況。

圖1 “福利權力—福利責任”二維框架和福利制度模式

(一) 制度性再分配模式

此模式對應的決策情境是“國家福利權力大、國家福利責任大”,國家的福利責任對社會福利的供給具有更高的感知性和可及性,福利支出對社會各階級均衡分布,福利制度不是建立在身份、地域區隔基礎上的。同時,基于公民身份的社會基本福利責任更多集中于中央政府層面,而不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擁有支撐福利制度分配的權力體系,有能力在全社會范圍內對福利制度做出統一的安排。此種模式對照蒂特馬斯三種社會政策模型中的“制度性再分配”模式以及艾斯平·安德森對福利模式劃分的社會民主主義模式,福利制度設計更好地體現了公平性。

在制度性再分配模式中,福利的延展性和擴張性都得到了顯著增強。一方面,福利的延展性增強表現在福利制度更有可能把更多的群體和福利項目納入到政府供給體系中,表現為福利體系在覆蓋人群和福利項目上的普及性和慷慨性;另一方面,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擁有更多的調動社會資源進行社會福利體系建設的能力,因此社會福利體系表現為更多的擴張性。

(二) 底線性再分配

此模式為“國家福利權力小、國家福利責任大”,國家對社會公民的福利責任普遍且感知力強,但國家調用社會福利資源的權力相對較小或者缺乏有效的可配置資源導致國家權力“空轉”。

美國醫改的曲折發展歷程反映了國家“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失衡所帶來的改革困境。雖然美國政府,尤其是聯邦政府旨在通過對弱勢群體基本醫療保障托底實現“全民醫?!钡恼吣繕擞蓙硪丫?但受自由主義傳統影響以及三權分立的掣肘,國家缺乏足夠的福利權力,致使美國醫療改革歷經百年,進展艱難。在美國的福利文化中,國民醫療保障長期被理解為是州政府而不是聯邦政府的責任[17],因此賦予聯邦政府的福利權力相對有限??梢?美國醫保改革失敗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國家福利權力分散性,即國家福利權力分散在國會、黨派以及選民手中,政府并沒有足夠的福利權力實施改革,這也是國家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不對應的表現之一。

(三) 剩余性再分配

此模式為“國家福利權力小、國家福利責任小”,國家的福利責任與福利權力均相對有限。國家只對社會公民承擔最基本的福利項目,或者說只側重于向經過篩選的目標群體進行福利供給,與之相對應,國家調用社會資源發展社會福利制度的權力也最小。這種模式對照理查德·蒂特馬斯提出的三種社會政策模型中的“剩余福利”模型以及艾斯平·安德森對福利模式劃分的自由主義模式。新自由主義思潮主張將國家福利權力限制在基本保障水平,其余依靠市場解決。此種情況下,社會福利維持在最低水平,相應企業負擔較小,雖然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但遺留的社會問題較多。

在剩余性再分配模式中,福利制度的縮減性和閉鎖性增強。其中,縮減性表現為福利所涉及的人群較小,只對社會競爭中處于弱勢群體,包括經濟上以及身體健康方面處于不利地位的群體提供福利支持,而對社會絕大多數群體的福利堅持自我負責的原則,由該群體通過市場化手段解決。鎖閉性表現為在福利的獲取方面,無論從人群還是從項目而言,封閉性和排他性增強;福利系統一旦確定便進入鎖定狀態,不容易進行調整,靈活性較差。

(四) 碎片化再分配

國家的福利責任相對而言有限,但國家福利權力較大。這種模式也包含國家福利責任在人群中非均衡分布、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責不對應以及改革時期國家福利責任收縮速度比國家權力更快的情況。此為國家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不相對應的表現之一。在此情況下,社會福利制度不僅體現為區分群體身份的“碎片化”,而且區域制度差異的“碎片化”也十分顯著。

在此種福利模式下,一方面,福利的擴張性和鎖閉性增強。福利的擴張性增強,是因為福利權力仍然主要由政府主導,權力較為集中,政府有權力在社會范圍內調動資源進行分配,有能力設計碎片化的制度分配體系。另一方面,由于福利責任傾向于減少,所以福利的閉鎖性增加,即國家福利權力可以傾向于向一部分群體尤其是社會優勢群體提供較為豐厚的福利體系,而對于其他邊緣群體,則提供較為基本的或者基于項目制的零星福利項目。

四、 “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等關系實現的核心要素

實現“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等關系應具有以下核心要素,即時間一致、空間一致、群體一致。

(一) 時間一致

“時間一致”原則是指國家福利責任與國家福利權力發揮作用的時間具有同一性,也即國家福利責任與國家福利權力必須同時在場。若是國家福利責任與國家福利權力沒有同時在場,福利責任較福利權力退卻的速度更快,表現為“國家福利責任退場”,其后果是造成利益受損群體基本生活權益得不到保障進而引發一定范圍內的社會不穩定。

以國有企業改革為例,我國從1984年開始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下崗風險涉及到超過200萬家的國有和集體企業職工1.1億人(其中,國有企業職工將近8000萬人,集體企業職工3000多萬人)[18],從1996年到2000年我國每年結存的下崗職工總數規模接近1000萬人,遠遠超過登記失業人員數量[19],涉及人群數量眾多。雖然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1986年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該制度規定待業職工可以享受原工資50%~75%標準、不超過24個月的待業救濟金,但保障水平仍然較低,并且其資金來源于待業保險基金與地方政府財政補貼,由于待業保險基金積累較少,因此由中央政府發起的、全國范圍內的企業改革福利責任主要落在地方政府層面,諸多地方待業救濟金并不能及時足額發放,直至1997年之后,國家提出“兩個確保、三條保障線”政策,才真正地對下崗職工的失業風險提供了制度化保障。從此案例中可以看出,若國家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作用的時間不一致,或者福利責任早于福利權力退場,則會導致社會福利項目大面積縮減的非常態境況出現。

(二) 空間一致

在我國,1994年分稅制改革是國家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分化的重要標志性事件。分稅制改革之后,國家福利責任與國家福利權力在央地關系上分布不一致,即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社會福利責任與權力分擔不均衡,集中表現為“國家福利權力向上集中、國家福利責任向下分權”,其后果是中央政府看似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但在執行層面,地方政府面臨困境只能部分執行、分散執行或變通執行,從而導致了地方層面的福利政策“碎片化”產生。

盡管該項制度歷經數次政策調整,但只對事權劃分做出粗線條界定,尤其對社會保障這一涉及到基本民生問題的政府責任,并沒有非常明確合理的劃分。中央該承擔的事權責任交給了地方,地方該負擔的事權,中央又建立了諸多約束性制度,導致權責不明[20]。再如,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提升困難,也與國家福利權力與國家福利責任在空間上不一致相關。雖然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了提升統籌層次的改革實踐,但歷經40年的改革,才基本從全國層面基本完成了統籌,尚未全面實現統收統支。對于中央政府而言,其“福利權力大、福利責任大”,而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其“福利權力小、福利責任小”。國家福利權力與國家福利責任在空間上的不一致,其制度后果是本應屬于國家制度結果淪落為地方性制度,對勞動力的流動與保障社會成員福利公平性制造了障礙。

另外,在城鄉空間層面,“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也要建立對等關系?;仡欈r村社會福利制度發展歷程,農村空間范圍內的“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失衡,“福利權力大、福利責任小”。改革開放以前,我國農民生活狀況與福利水平處于較低水平,近乎停滯不前的靜態狀況凸顯穩定和可靠的基本優點。改革開放以來,建立在集體主義福利基礎上的農民社會福利受到巨大沖擊,待遇水平顯著下降甚至空白化,并且地區差異明顯。隨著市場化深入發展,農民面臨的社會風險顯著增加,但其社會福利體系卻遲遲沒有建立完善。直至2003年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到2010年逐步實現基本全覆蓋。2009年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其保障水平總體偏低。長期以來,在農民社會福利體系建設方面,呈現出“國家福利權力大、國家福利責任小”的特征。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農村社會福利從收益人群和福利優厚程度上才產生了根本性改變。

(三) 群體一致

社會福利在東亞地區呈現出明顯的群體區分,即針對不同的群體有不同的社會福利制度設計,我國同樣如此,此為社會福利中的“身份制”。國家福利責任與國家福利權力在不同的群體中要對應,針對不同群體的福利責任與福利權力應均衡一致,避免出現部分群體的福利項目體現了更多的國家福利責任與福利權力,而其他群體則相反的情況。

基于不同群體設計福利制度,在新中國成立后的社會福利制度體系中有諸多體現,本文稱之為社會福利體系的身份制差異。從理論而言,國家福利權力與國家福利責任相對應的目標群體應該是全體人民群眾,尤其對于基本保障體系而言,更不應有群體差異。但實踐中,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就呈現出人群分立的特征,以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為例,1951年政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對工人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制度設計;1955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對機關工作人員的養老問題做出了規定,這種制度“雙軌制”一直存在多年,直至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才實現了城市范圍內的主要群體——企業職工與公務員的養老保障“并軌”?,F階段,盡管從形式上實現了兩種制度身份的福利體系統一,但其基金管理、待遇給付等仍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

五、 完善“福利權力—福利責任”關系推動實現共同富裕

國家“福利責任—福利權力”對等關系是一國福利制度設計的核心問題,理論與實踐經驗告訴我們,國家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相對等是走向共同富裕時代應該堅持的原則。只有堅持“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等關系,完善再分配制度,增強全體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才能最終實現共同富裕。

(一) “去身份化”:共同富裕的倫理基礎

福利體制的去身份化一方面要改變福利體制制度設計的標準,即應該根據人的需要或者其脆弱性來設置福利享受規則,而不是依據人所處的群體及制度身份。在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后,社會福利服務制度成為中國現代社會福利制度建設的戰略重點與優先領域[21],依據人的需要設計社會福利體系應成為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建設的主要準則。依據此思路,需要改變我國社會福利體系中依據制度身份設置福利項目的制度設計思維模式,國家福利責任應建立在保障全體人民群眾普遍平等的福利權利基礎上,這也是共同富裕的倫理要求。

另一方面要改變區分不同制度身份設置不同的福利體系的做法。在“碎片化”的制度設計下,不同職業身份的群體被相應地歸入不同的福利體制身份中,在我國主要區分為“體制內”和“體制外”兩種制度身份,其中“體制內”又可以分為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兩種制度身份?,F階段,經過不斷地改革,雖然已經實現了制度在形式上的“并軌”與統一,但實際上的制度待遇差異、基金運行管理等核心制度體系仍屬于不同的運行軌道,不同的制度身份之間的福利差異仍較為顯著。對此,應逐步縮小不同制度身份之間的待遇差異,或者調整不同制度身份之間的福利待遇增長速度,“快的慢增長、慢的快增長”,逐漸縮小不同制度身份之間的待遇差距。

(二) “去地區化”:共同富裕的流動需求

共同富裕在區域維度的指向是要求“國家福利權力—國家福利責任”在一國范圍之內實現制度統一。一方面,要在國家層面統一國家福利權力。這就需要改變長期以來存在中央與地方在福利權力方面的分權化,在國家層面對福利體制的“設置原則、管理制度及體系甚至基金的統收統支等方面”進行統一。無論是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還是社會救助制度,各地區之間的制度設計首先要實現統一,地區之間的差別可以體現在合理的待遇水平上。勞動者在不同地區之間流動轉移福利制度,不允許地區之間互設門檻,限制或者變相地削減轉移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另一方面,福利權力應實現全國統一,而不應該在地區之間不斷分化。在政策區域分化的背景下,社會福利制度所涉及的資金與機構人員的管理權力也相應地分散在各地方政府手中,利益誘導使得區域分化的政策進一步得到鞏固,本屬于國家也即中央政府層面的福利權力與福利責任,被地方政府分化。在福利體系制定環節,中央政府應統一設置制度規則,在堅持“中央制定政策原則、地方出臺政策細則”政策框架下,改變以往政策制定過程中中央原則過于寬泛、地方政策過于松散的局面,在中央層面要實現政策框架的基本統一。

(三) “去中心化”:共同富裕的行動邏輯

共同富裕要求以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應關系作為福利治理網絡的基本準則。20 世紀 70 年代西方國家社會福利危機以來,社會經濟政治矛盾的發展演變,產生了福利治理的理論和政治主張。福利治理實際上是西方國家應對福利危機和社會矛盾的機制和政策性措施[22]。西方國家的福利危機告訴我們,在現代社會單靠國家/政府供給并生產社會福利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實踐,因此需要國家與社會其他主體之間共同治理,這已成為當今時代要求。福利治理的本質是國家福利責任與國家福利權力在與社會主體合作過程中的分散與整合。

一方面,要求國家福利責任向社會組織、社會其他主體分散,共同承擔福利生產責任。西方國家福利制度覆蓋范圍較為廣泛,每年福利開支占GDP的比重在30%左右,如果單靠政府主體負擔,可以預見政府財政負擔將會越來越大。我國情況同樣如此,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國家福利制度覆蓋人群以及給付慷慨程度都在不斷增加,巨大的財政開支要求國家福利責任向社會其他主體分散。同時,福利制度除經濟給付之外,還要求有相應的社會服務,而傳統的福利國家并不擅長供給公共服務,因此也需要更加專業的社會組織加入福利供給網絡中。

另一方面,要求國家福利權力向制度設計、制度監管等宏觀層面轉化。國家所擁有的政治權力是每個人交給社會的他在自然狀態中所有的權力,自社會交給它設置在自身上的統治者,明確或默許的委托都附在上面,即規定這種權力應用來為他們謀福利和保護他們的財產[23]105。國家福利權力主要包含了國家對福利制度宏觀層面的制度設計、監督管理體制建立及財政汲取權力等,也包含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人員與機構配置與管理問題。在新時代,公民權利要求提升、社會信息交流更加便捷,公民對制度的感知能力及反應能力都更加顯性化,且更加頻繁地表達,因此國家福利權力重點應轉向制度設計、制度監管等宏觀層面,集中精力做好制度頂層設計,國家權力應著眼于從制度設計層面考慮為公民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福利制度。

(四) “去碎片化”:共同富裕的組織功能

共同富裕要求以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應關系建設更加公平的社會保障制度,從而增強實現共同富裕的組織能力。1943 年,毛澤東在中共中央招待陜甘寧邊區勞動英雄大會上作了《組織起來》的講話,強調通過群眾路線把一切力量組織起來,更好地建設國家。組織起來是國家制度實施的基礎和必要條件。實現共同富裕需要依靠國家制度把全體人民群眾組織起來,增強人民群眾對國家制度的認同感、向心力。社會基本保障制度作為一種國家基本制度,國家福利責任與福利權力穿行其中,若能夠堅持“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應原則完善再分配制度,建設科學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不同群體與地域之間福利獲得感差異,增強認同感、凝聚力。下一階段,我國社會基本保障制度要下力氣解決制度身份、區域之間福利獲得感差異巨大的現實問題,因為身份認同感不僅使個人驕傲與歡愉,而且也是力量與信心的源泉[24]01。

組織起來需要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充分關注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積極為人民謀利益是中國共產黨群眾路線歷史經驗之一[25],在實現共同富裕時期,更要關注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這就要求再分配制度堅持國家“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應關系,避免國家福利責任只對部分群體/區域擔負起福利責任、福利權力只為部分群體/區域謀幸福。組織起來需要國家以“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應關系統領福利治理網絡,加強國家制度的執行力、組織力?,F代國家福利供給普遍呈現出“政府、市場、社會、家庭、個人”多個責任主體共同供給的福利網絡,作為主導者,國家必須堅持“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應。在福利責任部分轉移給其他治理主體或地區時,福利權力需同時空轉移到位,避免出現福利責任轉移出去但福利權力仍在的現象。福利權力由中央政府轉移到地方政府之時,福利財權、事權需同時空轉移,避免出現財權與事權不匹配甚至倒掛現象。

綜上所述,“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等關系對我國共同富裕戰略的實施影響深遠。當下,“福利權力”“福利責任”關系失衡,導致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碎片化”,進而影響到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并將會成為共同富裕戰略實施的障礙。未來,“福利權力”“福利責任”對等關系的研究仍有諸多議題需要探討,例如影響二者對等關系的因素、對等關系構建的生成機制和有效約束監管機制等,這些問題有待于后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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