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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時代網絡暴力行為的治理難題及對策

2023-11-14 02:13
互聯網天地 2023年10期
關鍵詞:服務提供者受害人網絡平臺

□ 文 魏 丹

0 引言

伴隨著互聯網的高度普及,同時衍生出互聯網時代的產物—網絡暴力侵權行為,盡管對此有相關法律規定,但基于互聯網時代的不斷發展更新,當前網絡暴力治理中存在著一定的難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2023 年7月份發布《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同時,2023 年9月,《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這都體現了相關部門依法嚴懲網絡暴力行為的決心。網絡暴力行為不僅需要從法律層面進行規制,更需要在實踐中落實法律規定,真正有效保障公民人身權益,從而促進網絡秩序的良性健康發展。

1 網絡暴力的基本理論

1.1 互聯網時代網絡暴力的界定

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愈發成熟,我國的網民數量也日益增加,網絡暴力事件屢禁不止。關于網絡暴力的界定,學界存在爭議。一部分學者認為網絡暴力是互聯網時代的一種新型暴力形式,互聯網具有隱蔽性的特征,網民利用該特征對某一熱點事件的相關人員通過言語侮辱等方式進行非物理性的攻擊,更有甚者通過“人肉搜索”等非法方式將他人的私密信息在社交媒體進行公開,導致受害人迫于輿論和心理壓力而屈服,給受害人的生活造成較大影響。另一部分學者認為網絡暴力是一種侵權行為,在虛擬的互聯網世界中,一些精通互聯網技術的人通過技術手段對受害人的隱私權、名譽權以及個人信息權益進行侵權的行為,嚴重侵害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本文認為,網絡暴力是特定個人或者部分人通過人肉搜索、言語侮辱、誹謗等途徑,侵害受害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的侵權行為,這種行為具有持續性長、危害大的特點,會給受害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1.2 互聯網時代網絡暴力的特征

侵權主體具有隱蔽性?;ヂ摼W時代下,媒體具有虛擬性和匿名性,用戶在登錄大部分平臺時,只需要手機號以及簡單的個人信息即可完成注冊,平臺不會去核實信息的真實性。當某一熱點事件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后,不同網友會形成不同的觀點,部分網友會用虛擬的昵稱發表一些具有侮辱、歧視性等不當內容的言語,甚至通過非法手段曝光受害人的敏感個人信息,這些言論一直持續地侵害受害人?;谀涿缘奶攸c,想要查明侵權者具體身份的成本很大,導致網絡暴力侵權者肆意妄為。

傳播速度具有快速性。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傳播變得更加便利、簡單,能夠打破傳統時空的限制。各種主體通過抖音、微博等各種媒體了解到熱點事件,且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隨時隨地進行分享,原本普通的一件事情可能隨著網友的“站隊”成為一個大規模攻擊事件,將事件的影響范圍不斷擴大,對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傷害。

傳播后易失控?;ヂ摼W平臺具有開放性,任何人都能夠在上面發表看法,對于一些全國性的熱點事件,會引發廣泛討論甚至形成觀點相對的隊列,導致事情愈演愈烈。平臺對信息的真實性缺少嚴格審核,很多不明真相的人會基于泄憤的心理對不明真相的事件進行主觀惡意評論,事件隨著輿論的發酵不斷擴大,出現失控的場面。

1.3 互聯網時代網絡暴力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言論自由具有法律邊界?;ヂ摼W的發展促使短視頻、網絡直播等新興網絡傳媒媒介不斷涌現,現在的互聯網逐漸變成了“全民傳媒”的“自媒體時代”。從傳媒主體來看,任何一個擁有通訊設備的主體都可以隨時隨地在平臺上創建自己的賬號并發表內容,傳媒傳播方式也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和自主性。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言論自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每個人都可以在網絡空間隨意發表言論。我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由于互聯網信息具有傳播速度快且實時性強的特點,開放的網絡空間為公眾提供暢所欲言的平臺的同時,一些不當言論、圖片等內容也會嚴重影響了當事人的正常生活,甚至導致現實悲劇的發生。言論自由并不是絕對自由,而是一種相對自由,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國家利益以及社會秩序。網絡暴力行為本質上屬于“語言暴力”,是對言論自由權利的濫用,理應受到法律的規制。

2 互聯網時代網絡暴力治理難題

2.1 網絡暴力侵權法律規定需要完善

我國目前并沒有關于網絡暴力的專門立法,關于網絡暴力的有關規定主要分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中。目前,我國對于網絡暴力侵權采用的是“避風港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當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用戶侵權的通知后,其再根據用戶提供的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這也就意味著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相關侵權行為并不負有事前審查的義務。我國法律對于網絡平臺所適用的“避風港規則”在網絡暴力場景下存在著需要繼續完善之處:

首先,“避風港規則”與互聯網信息傳播規律相違背?;ヂ摼W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網絡暴力的侵權信息一旦在網上發布后,其傳播便具有高效、快速、匯聚的特點,再傳播的范圍很難預測和控制。當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初步證據、再去核實、再采取措施,信息發布與采取措施之間就存在一個時間差,此時給被施暴者造成的人格利益傷害可能更大,甚至已經難以彌補。

其次,普通公眾在受到網暴時處于弱勢地位?;ヂ摼W網絡的使用者主要是普通公眾,由于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以及平臺與用戶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這些受到網絡暴力的權利人往往處于弱勢地位,普通公眾在受到網絡暴力時,很難在第一時間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此外,中國人訴訟相對保守,面對網絡暴力,權利人也很難克服心理精神壓力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侵權人及平臺責任來維護自身權益。

最后,互聯網時代,網絡暴力行為的發生必然需要一個平臺,平臺是網絡暴力發生的載體,要想真正有效遏制網絡暴力行為,我國法律必須出臺相應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網絡暴力場景下通知的標準、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施暴者之間的責任形式,加大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平臺責任,“避風港規則”應當作為一種例外規定或者兜底情形。

2.2 互聯網時代受害人侵權救濟難

受害人侵權救濟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網絡暴力侵權主體認定困難;第二,網絡暴力受害人舉證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侵權行為需要有明確的侵權人,網絡暴力的侵權主體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實施侵權的用戶。網絡服務提供商很容易被認定從而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而正如上文所述,網絡暴力侵權主體具有隱蔽性且平臺審核注冊信息較為寬松,導致受害人掌握的只是侵權主體的虛擬昵稱,無法掌握侵權人的確切個人信息。即使受害人可以求助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侵權人的個人信息,但在實際中操作起來很困難,例如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以保護用戶隱私拒絕受害人的請求,導致受害人想要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很困難,最終因為侵權主體身份不能確定而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害人如果以網絡用戶侵害自己的隱私權、名譽權和個人信息權益為由起訴,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侵權人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由于互聯網時代網絡暴力侵權主體的隱蔽性以及傳播速度快的特征,受害人收集證據困難很大,即使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但在這段時間內侵權者為了避免承擔侵權責任會刪除自己的不當言論,導致受害人難以固定證據,無法通過司法獲得有效救濟。

2.3 互聯網網絡暴力監管機制亟待完善

大數據時代,網絡暴力不僅僅是互聯網時代的產物,其背后反映的更是一個綜合的社會問題,但是我國目前并沒有一個針對網絡暴力的監管體系。我國網絡暴力治理采取的是以網信部門為中樞、以網安部門為支持、以網絡服務提供者為輔助的協同治理模式。但值得注意的是,網絡暴力不僅僅是一個單一的網絡問題,網絡暴力雖源于網絡,但它產生的影響輻射到現實社會。因此,網絡暴力的監管不能一味壓實平臺監管責任,也不能僅依靠平臺監管,多方協同監管機制是網絡暴力監管的最佳路徑。

3 互聯網時代網絡暴力治理對策

3.1 完善互聯網平臺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系

網絡暴力作為一種新型的互聯網侵權形態,我國法律應當賦予平臺主體更高的法律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事前審查義務、事中干預、事后救濟的義務。

具體而言,在網絡暴力信息發布環節,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相應技術手段對平臺信息進行篩選管理,進行事前審查,對于含有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網絡暴力信息采取屏蔽等措施,防止信息傳播。在網絡暴力信息傳播過程中,網絡平臺在沒有權利人的刪除通知之前,對于明顯敏感的網絡暴力信息,平臺應當提示傳播者進行相應地刪除或主動采取屏蔽措施;網絡平臺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之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權信息進一步擴大。網絡暴力本質上屬于“語言暴力”,平臺作為網絡暴力產生的媒介和信息流動的樞紐,完善平臺主體責任,從源頭阻止不良輿論帶來的影響,盡可能將對受害者的傷害降至最低,這應該成為未來我國網絡暴力立法的側重點。

3.2 解決受害人救濟難問題

改善對侵權主體的認定。受害人追究侵權者侵權責任的前提是明確侵權主體,確定侵權者的真實身份。在現行的實名制實施背景下,用戶注冊大部分網絡平臺僅需提供手機號碼,不法分子借此買賣賬號牟取非法利益。為避免這種非法現象的繼續,改進當前的實名制方式,強制規定用戶經過實名認證后才從事相關網絡活動,這種實名方式會使得侵權者慎重考慮自己在網絡平臺上的各種言行,也有利于受害人對侵權主體的確定。

完善當前網絡暴力侵權的舉證規則。在獲取證據方面,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受害人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受害人收集證據極其困難,故當發生網絡暴力侵權行為時,可以采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證據證明自身采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避免受害人權益受損。對于影響力極大的網絡暴力侵權事件,檢察院可以積極主動提起公益訴訟,從而更有力地打擊此類非法行為,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3.3 建立多方協同監管機制體系

網絡暴力監管體系應當綜合網絡平臺、政府部門、社會第三方的多方監管,建立網絡平臺為主、政府為支持、第三方為協助的監管機制。

網絡暴力源于網絡,毋庸置疑,互聯網控制的焦點首先應當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憑借其技術手段對網絡暴力行為進行直接、前置的監管,自覺承擔起監管責任,盡可能降低網絡暴力行為轉化為實質負面影響的風險。

其次,政府應當參與平臺監督,同時為網絡平臺監管提供支持。具體而言,政府可以建立一個專門針對“網絡暴力”的監管部門,做到專業分工、專職負責,對于含有侮辱、誹謗等損害人格利益的關鍵詞進行判斷,對于用諧音、符號、字母縮寫、分隔關鍵詞等依靠平臺技術手段無法檢測的敏感不良信息進行識別,此外,政府部門還可以建立相應的舉報機制,為用戶投訴維權提供多元渠道。

最后,任何監督都不能離開社會監督,網絡暴力是一個互聯網時代下產生的一個綜合性的社會問題,更需要多方共同發力、共同參與。在網絡平臺利用人工智能、算法識別、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手段時,第三方可以提供協助監管,幫助網絡平臺的法制軌道上進行技術改造,做到網絡暴力不良信息的準確識別、精準判斷。此外,第三方組織還可以參與到平臺企業的網絡暴力合規審查體系中,在法律框架內幫助企業建立健全數據合規體系,為網絡暴力審查和防控提供有效地支撐和制度保障。

4 結束語

互聯網的發展將世界各地的人和萬物連接起來,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降低了人們的交流成本、給予了人們更加自由的虛擬網絡空間。在這個網絡空間里面,充滿了每個人的個人隱私,人們可以在自己的“信息繭房”里暢所欲言,但同時也彌漫著輿論壓力、網絡暴力、隱私被侵害等諸多風險。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言論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要將網絡暴力制裁納入法律監管體系,完善互聯網平臺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系,解決受害人救濟難的問題,通過多方協同監管尋求信息自由流動與法益侵害風險、個人權利與他人權益、公共利益之間的有效平衡,做到網絡暴力打擊的常態化,實現對網絡暴力行為的長效治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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