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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審計質量度量指標在中國市場的有效性研究 *
——基于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違反具體審計準則視角

2023-12-11 12:11曾亞敏宋堯清
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3年6期
關鍵詞:審計師回歸系數度量

曾亞敏,宋堯清

一、引 言

學術界從審計結果和審計投入視角提出了多個審計質量度量指標,例如財務報告重述(Chin & Chi,2009)、客戶公司操縱性應計或微盈利(Gul et al., 2013)、審計意見類型(Chen et al., 2010)、會計師事務所規模(DeAngelo,1981)、審計師專長(Reichelt & Wang,2010)、審計時長(Cahan et al., 2022)以及審計費用(Engel et al., 2010)等等。但因為審計質量無法直接觀測,這些指標在間接度量審計質量時存在各自的缺點①譬如,基于審計結果的指標(如操縱性應計、是否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等)很難區分公司的財務報告質量與審計師的審計質量;而基于審計投入的指標(如是否為行業專家、審計時長等),其計算高度依賴審計師的可觀測數據,受到信息公開的限制(Aobdia,2019)。。為此,現有少量文獻嘗試對這些審計質量度量指標的有效性進行檢驗,譬如,Aobdia(2019)使用美國PCAOB 與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執業檢查數據,檢驗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檢查結果是否一致。但由于該文使用的檢查結果為私有數據,其研究結論可復現性或推廣性較低。Rajgopal et al.(2021)運用美國證監會對審計違規的處罰公告和私人針對審計違規的集體訴訟文件,通過從中提取違規事實的相關信息,以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為框架判斷審計違規的類型,進而檢驗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常見類型審計違規的相關性。該文的數據雖然可以公開獲取,但對審計違規的分類依賴于作者的主觀判斷,缺乏客觀性①主觀判斷是指處罰公告或訴訟文件并未明確指出審計師違反哪條審計準則,而是作者根據處罰公告或訴訟文件中的語言表述,對應查找相應的審計準則。譬如,如果處罰公告或訴訟文件中出現“現任審計師沒有充分與前任審計師溝通”,則作者認為審計師違反了業務承接相關的準則(Rajgopal et al., 2021, p.569)。這樣的主觀聯系,容易出現漏判或誤判的情況,降低研究的可信度。相比之下,我國證監會的處罰公告明確指出審計師違背哪條審計準則,無需作者進行主觀判斷。。

中國證監會在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違規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列示了事務所違反的具體審計準則。例如,2018年7月31日中國證監會公告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張曉義、高德惠、譚榮)》(證監罰字〔2018〕70 號)。在5000 余字的處罰書中,證監會認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佳電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財務報表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執行特定審計程序或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違反了《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三條、《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一條、《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和第七條等②完整內容請參見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28/c1042565/content.shtml。。

這一制度背景為我們檢驗審計質量度量指標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個絕好的實驗環境。首先,證監會行政處罰數據可公開獲取,提高了研究的可復現性。其次,處罰決定書中明確指出違反哪條審計準則,研究人員無需自行進行主觀判斷,提高了研究結論的可信性。最后,采用經證監會查處的審計違規作為檢驗審計質量度量指標有效性的“過濾器”同時符合審計實務人員、學術界以及審計監管機構對審計質量的定義。學術界對審計質量的定義普遍采用結果導向方式,例如DeAngelo(1981)將審計質量定義為“審計師發現客戶會計系統存在違規行為以及報告違規行為的聯合概率”,DeFond & Zhang(2014)將審計質量定義為“在公司的財務報告系統和固有特征一定的情況下,財務報告能夠公允地反映公司基本經濟狀況的保證程度”。而實務中,審計實務人員不以結果為導向,而是將是否違反審計準則作為度量審計質量的主要依據(Christensen et al.,2016)。證監會的處罰公告一方面明確指出審計師違反的審計準則,另一方面對審計報告最終是否存在虛假記載做出裁定,即同時符合實務人員與學者對審計質量的界定。另外,處罰決定書內容顯示,證監會高度關注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的勤勉盡責程度,這與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和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IAASB)在審計結果之外更強調通過審計投入與審計過程來定義審計質量是一致的。如,PCAOB 的審計質量框架包括六項審計投入和六項審計過程變量;IAASB亦強調,高審計質量建立在項目團隊獲得充足、恰當審計證據的基礎上。

為檢驗審計質量度量指標在中國市場的有效性,本文收集整理了2003年至2021年9月間中國證監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而后基于公告中的文本統計了事務所和審計師違反具體審計準則的情況。在剔除了僅提供違法事實、但未提供違反了某項具體審計準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后③在實證分析中,我們的審計違規總樣本包含了這部分無法識別被違反的具體審計準則的觀測。,本文得到82 個涉及審計違規的公司—年觀測值④基于研究數據的可得性,本文僅關注被審計單位為A股上市公司的審計違規。。其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 號——審計證據》(以下簡稱《1301 審計證據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 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以下簡稱《1101基本要求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以下簡稱《1312函證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以下簡稱《1141 舞弊審計準則》)被違反的頻次居于前列,占審計違規樣本的比例分別為63.41%、54.88%、45.12%、40.24%。上述四項準則分別從審計證據的收集、執業態度等方面為審計工作提供了規范,反映了審計質量的不同維度。

本文選取的待檢驗的審計質量度量指標包括審計結果和審計投入兩類,其中基于審計結果的度量指標為客戶公司的操縱性應計、是否發生財務報告重述、是否發生微盈利以及審計意見類型,基于審計投入的度量指標包括事務所規模、任期、是否為首年審計、行業專長以及客戶重要性?;貧w分析結果顯示客戶公司的財務重述與審計違規的相關程度最高,這表明在中國情境下,財務報告重述更有效地反映了審計質量。為了進一步說明各個指標分別從哪些維度度量審計質量,本文基于審計師違反頻次最高的四項審計準則,即《1301 審計證據準則》《1101 基本要求準則》《1312 函證準則》和《1141 舞弊審計準則》,檢驗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不同類型審計違規的相關性。結果表明,財務報告重述與全部類型的審計違規都顯著相關,這反映財務報告重述對審計質量的度量最為全面。另外,客戶公司微盈利、事務所是否為首年審計和客戶公司對于事務所的重要性等指標也與部分類型的審計違規顯著相關,這說明上述指標也從部分維度度量了審計質量。譬如,客戶公司微盈利與涉及違反《1301審計證據準則》的審計違規顯著相關,說明該指標側重于反映審計師是否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在穩健性檢驗中,考慮到財務報告重述與證監會處罰可能存在反向因果關系,本文剔除了公告日期晚于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出具日期的財務報告重述觀測,回歸結果顯示財務報告重述依舊與審計違規高度相關。

本文主要的貢獻在于拓展了現有檢驗經典審計質量度量指標有效性的研究。本文根據證監會對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的具體審計準則的裁定結果,對審計違規進行客觀分類,通過檢驗經典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審計違規及其子類別的相關性,從而檢驗各指標的有效性。這樣的研究方法和獨特數據彌補了現有研究依賴私有數據或主觀判斷的不足(Aobdia,2019;Rajgopal et al.,2021),研究結論對未來審計質量領域的相關研究起到了基礎性的支撐作用。其次,本文為監管部門的事后監管提供了借鑒。監管部門在開展事后監管時,由于面臨執法資源的限制(Kedia & Rajgopal,2011),可基于風險導向的原則選擇監管對象。本文通過檢驗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審計違規的相關性,側面指出哪些指標反映審計項目可能存在合規問題,從而有助于監管部門有針對性地選擇監管對象。

余文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為制度背景,第三部分為研究設計,第四部分為實證結果與分析,第五部分為穩健性檢驗,第六部分為結論與啟示。

二、制度背景

(一)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制度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具有權威性和專業性的特征,其權威性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從法律高度規定了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并明確了審計機構的法律責任;專業性則體現在證監會依據審計準則衡量審計工作的質量。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行使行政執法和處罰權,旨在提高受罰事務所和審計師的審計質量。一方面,行政處罰是證監會糾正受罰事務所和審計師的違法行為、督促其提高執業能力的手段。另一方面,行政處罰具有信號功能,受罰事務所和審計師的聲譽受損,進而出現新增客戶數量減少等不利后果(李曉慧等,2016)?,F有文獻發現事務所在受罰后將提高審計質量,以期重塑聲譽、避免未來再次受到處罰(劉笑霞,2013)。

本文手工提取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2003 年至2021 年9 月期間針對審計違規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共計76份??傮w而言,證監會每年出具的行政處罰數量呈波浪式分布。但自2016年起,行政處罰數量較之前明顯提升,這與同一時期監管部門提出從嚴監管的要求相吻合。本文根據證監會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統計了2003—2016年期間對A 股上市公司的審計違規情況,經統計,涉及審計違規的公司—年度共計96 個。在樣本期內,各年度涉及審計違規的上市公司數量大致呈U 型分布,同時每年平均有5 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涉及審計違規。根據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對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市場禁入和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

(二)審計準則與審計違規

我國審計準則體系的發展經歷了獨立審計準則和風險導向的新審計準則(以下簡稱“新審計準則”)兩個階段。新審計準則在原有的獨立審計準則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完善,全面引入了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于2006年2月15日出臺,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遵循審計準則是審計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Christensen et al.,2016)。本文統計了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援引審計準則的情況。為保證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我們剔除了僅提供違法事實、但未提供違反了某項具體審計準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2003—2016 年樣本區間內,各項審計準則被違反的情況如表1 所示。其中,《1301 審計證據準則》《1101基本要求準則》《1312函證準則》和《1141舞弊審計準則》被違反的頻次位居前4位。

表1 審計違規事件中審計準則被違反的情況

本文詳細查看了上述四項審計準則被違反的具體條目,了解被違背具體準則的側重點?!?301審計證據準則》強調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要求審計師“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第十條);《1101 基本要求準則》主要關注審計師的執業態度,要求在審計工作中“保持職業懷疑”(第二十八條);《1312 函證準則》側重于如何勤勉盡責地執行函證程序,例如“在未回函的情況下,應當實施替代程序”,“如果存在對詢證函回函的可靠性產生疑慮的因素,應當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以消除這些疑慮”等(第十七條、第十九條);《1141舞弊審計準則》要求審計師充分考慮舞弊風險,“認識到存在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而不應受到以前對管理層、治理層正直和誠信形成的判斷的影響”(第十三條)??傮w而言,這四項具體準則從不同方面為審計工作提供了規范,刻畫了審計質量的不同維度。因此本文在后續實證分析中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對上述四項審計準則的違反情況將審計違規進行分類,檢驗各項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不同類型審計違規的相關性是否存在差異。

三、研究設計

(一)模型設定與變量定義

本文采用如下的實證模型檢驗經典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審計違規的相關性:

模型中,i、t分別代表公司和年度①在回歸樣本中,部分行業的公司未發生審計違規,因此為避免回歸結果出現完美預測,進而導致樣本損失,本文在模型(1)中未控制行業固定效應。在穩健性檢驗中,本文在模型(1)基礎上進一步控制了行業和年度固定效應,研究結論保持不變。。被解釋變量Violation表示審計違規,解釋變量Audit_Quality為本文參考現有文獻選取的多個審計質量度量指標,包括基于審計結果和審計投入的兩類。其中,基于審計結果的審計質量指標包括客戶公司的操縱性應計(AbA)、財務報告重述(Restate)、微盈利(SmlProfit)以及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MAO)?,F有文獻認為,審計質量越高,則審計結果即客戶公司財務報告的質量越高(Teoh & Wong,1993);客戶公司被審計師出具非標審計意見,反映事務所更為穩健或更具獨立性(Chan & Wu,2011;Firth et al.,2012)。在審計投入方面,本文選取的審計質量度量指標包括事務所規模(Big10)、客戶重要性(CI)、客戶關系程度(Tenure、New_Client)和事務所行業專長(Industry_Expertise)?,F有文獻認為大型事務所由于獨立性更強,并且在技術、培訓和設施上具有優勢,能夠提供更高質量的審計服務(DeAngelo,1981;Khurana & Raman,2004)。此外,事務所通過發展行業專長,也有利于促進審計質量提高和審計成本降低(Reichelt & Wang,2010)。而事務所在對重要客戶提供審計服務時,將容易喪失獨立性和做出妥協(DeAngelo,1981),從而導致審計質量降低。在事務所與客戶的關系方面,本文選取了事務所任期(Tenure)和事務所是否為首年審計(New_Client)進行度量。根據Cahan &Zhang(2006)的觀點,新聘用的事務所將在審計過程中投入更多的努力以降低潛在的訴訟風險,因此審計質量相對較高。事務所任期對審計質量的影響則是多方面的,長任期在對事務所獨立性構成威脅的同時,也提高了事務所的專業勝任能力(曹強和葛曉艦,2009),故本文未對審計質量隨事務所任期變化的方向做出預期。

借鑒Rajgopal et al.(2021)的做法,本文將發生審計違規的公司—年度作為處理組(Violation=1),將未發生審計違規、但發生公司違規的公司—年度作為對照組(Violation=0)②公司違規樣本來源于被財政部門、證監部門或交易所查處的上市公司違規行為,包括虛構利潤、虛列資產、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具體違規類型。。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發生審計違規的公司—年度往往同時涉及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通過將公司違規樣本作為對照組,可以剝離出審計責任,從而更純凈地檢驗指標是否度量審計質量。模型中變量的定義如表2所示。

表2 變量定義

(二)數據來源

本文以2003—2016 年中國A 股上市公司為樣本,相關數據取自CSMAR 數據庫。樣本期截至2016的原因是審計違規從發生到被處罰存在時滯。我們收集了證監會截至2021 年9 月做出的行政處罰,并計算得出處罰決定書出具日期與審計報告出具日期的平均時間間隔約為4.15 年,因此能夠確認截至2016 年年審是否存在審計違規。樣本期始于2003 年是因為CSMAR 數據庫從2003 年開始提供上市公司的股權性質、第一大股東持股比率和部門數量數據。在剔除控制變量存在缺失和由四大審計的觀測值后,模型(1)的樣本共計2821 個公司—年觀測值。為控制異常值的影響,我們對連續型變量按照1%的標準進行縮尾處理。

四、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3 列示了描述性統計的結果。從審計質量度量指標來看,處理組樣本發生財務重述和微盈利的比例相對較高,反映了財務報告質量相對較差;同時,處理組樣本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規模相對較小,占事務所在該地收入的比重相對較高,這反映了審計機構在勝任能力和獨立性方面弱于對照組。從控制變量來看,處理組樣本的資產負債率相對較高,總資產周轉率相對較低,說明經營狀況相對較差。

表3 描述性統計

(二)回歸分析

本文檢驗各項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審計違規是否顯著相關,表4和表5分別報告了基于審計結果和審計投入的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審計違規的相關性?;貧w結果顯示,Restate、SmlProfit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說明當客戶公司發生財務報告重述或微盈利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存在違規的可能性較大。這與Aobdia(2019)以美國數據為樣本的研究結果是一致的,反映了這兩項指標在被用于度量審計質量方面具有較強的普適性。從基于審計投入的度量指標來看,New_Client的回歸系數顯著為負,與預期一致,說明新聘用的事務所由于投入了更多的努力,將能夠提供更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在上述與審計違規顯著相關的審計質量度量指標中,只有Restate顯著提高了模型的解釋力(AUC變化的p值顯著),說明客戶公司的財務重述提供了有關審計違規的增量信息,因此對審計質量的度量結果相對更為準確。

表4 基于審計結果的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審計違規

表5 基于審計投入的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審計違規

(三)進一步分析

為進一步評估審計質量度量指標在不同維度的有效性,本文選取了會計師事務所違反頻次最高的四項具體審計準則,即《1301 審計證據準則》《1101 基本要求準則》《1312 函證準則》和《1141 舞弊審計準則》,根據這四項準則是否分別被違反對審計違規進行客觀分類。上述準則對應了審計質量的不同維度,若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涉及違反某項具體審計準則的審計違規顯著相關,則說明指標反映了該項具體審計準則對審計工作的要求。而當某項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不同類型的審計違規都顯著相關時,表明該項指標對審計質量的度量結果較為全面。

本文先逐一將4 個審計結果指標與5 個審計投入指標分別對四項準則進行回歸,共計36 個回歸模型①為節省文章篇幅,本文未用表格報告這36 個單獨回歸模型的結果,僅采用文字描述;后文表5 報告了所有審計質量指標同時納入回歸的結果。。在與是否違反《1301 審計證據準則》回歸的9 個模型中,Restate和SmlProfit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客戶公司發生財務報表重述或微盈利反映了審計師在收集審計證據方面未勤勉盡責。New_Client的回歸系數顯著為負,表明當事務所執行首年審計時,收集審計證據更加勤勉盡責,從而減少了相關審計違規發生的概率。在與是否違反《1101 基本要求準則》回歸的9 個模型中,Restate和SmlProfit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客戶公司發生財務重述或微盈利反映了審計師缺乏應有的執業態度,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而事務所為重要客戶提供審計服務時,由于難以保持獨立性,發生審計違規的概率將會提升(CI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New_Client的回歸系數顯著為負,再次說明在事務所為客戶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首年時其勤勉程度較高。在與是否違反《1312 函證準則》回歸的9 個模型中,只有客戶公司的財務重述與該類型審計違規顯著相關(Restate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客戶公司的財務重述從“函證程序執行情況”的維度度量了審計質量。在與是否違反《1141舞弊審計準則》回歸的模型中,Big10的回歸系數顯著為負,這可能是由于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在技術、培訓和設施方面具有比較優勢(Khurana & Raman,2004),因此具備更強的勝任能力識別、評估和應對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Restate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客戶公司發生財務重述可能表明審計師未能根據準則的要求來正確識別和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以及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對措施。

接著,本文將全部審計質量度量指標放入回歸,檢驗其與審計違規及其子類別的整體相關性①根據未報告的方差膨脹因子(VIF)檢驗結果,當解釋變量包含全部審計質量度量指標時,不會產生多重共線性問題。,結果如表6所示。除列(4)被解釋變量為是否違反《1312函證準則》之外,審計質量度量指標均顯著提高了模型的解釋力,增幅最高達到16.1%,這表明現有文獻常用的指標在整體上有效地反映了審計質量。從回歸系數來看,Restate的回歸系數始終保持顯著為正,說明客戶公司的財務重述是度量審計質量的強有效指標。同時,SmlProfit在列(1)—(3)中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客戶公司出現微盈利也是審計質量較差的表征之一,審計師違規的可能性相對較高。另外,New_Client、Tenure的回歸系數在多數情況下均顯著為負①當被解釋變量為V_AS1312時,為避免回歸結果出現完美預測,我們從解釋變量中剔除了New_Client。,一方面,新任職的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另一方面,隨著任期的增長,事務所積累了更多特定客戶知識,因此這兩種情況下的審計質量均相對較高。

表6 審計質量度量指標與審計違規子類別

綜上所述,客戶公司的財務重述與各類型審計違規都顯著相關,說明財務重述綜合反映了審計師執業過程的各個具體方面,對審計質量的度量較為全面。另外,客戶公司微盈利、事務所是否為首年審計、客戶公司對于事務所的重要性和事務所規模也與部分類型的審計違規顯著相關,表明這些指標分別從不同維度度量了審計質量,未來研究可視問題的需要將其作為審計質量的補充指標。

五、穩健性檢驗

根據前述回歸分析的結果,在中國情境下,客戶公司的財務重述相對更有效地反映了審計質量。為進一步驗證該結論,本文首先替換了財務重述變量的度量方法。不同于現有文獻通常采用啞變量度量客戶公司是否發生財務重述,我們采用連續型變量度量財務重述的嚴重程度(Restate_Degree)。Restate_Degree定義為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任期內,客戶公司連續發生財務重述的年數,若未發生財務重述,則取值為0。未報告的表格結果顯示,Restate_Degree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同時模型的解釋力顯著提升,說明財務重述的嚴重程度與審計違規顯著相關,結果支持財務重述是有效的審計質量度量指標。

其次,為避免財務重述與證監會處罰之間可能存在的反向因果關系導致回歸結果產生偏誤,本文剔除了公告日期晚于行政處罰決定書出具日期的財務重述。當證監會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客戶公司可能會迫于壓力進行財務重述,因此財務重述與審計違規可能存在反向因果關系?;貧w結果顯示,在剔除了公告日期晚于處罰日期的財務重述觀測后,客戶公司的財務重述依舊與審計違規顯著正相關,并且提高了模型的解釋力,說明本文的結論依然成立,財務重述有效度量了審計質量。

再次,為解決可能存在的函數形式設定錯誤問題,本文采用了熵平衡法。熵平衡法的優勢在于在減少對函數形式設定依賴的同時,不會造成顯著的樣本損失。使用熵平衡法的相關回歸結果依舊支持客戶公司的財務重述是度量審計質量的有效指標。

最后,本文還進行了如下穩健性檢驗:(1)參考現有研究的常規做法,本文控制了行業和年度固定效應;(2)在樣本期內,我國的審計準則體系先后經歷了獨立審計準則和風險導向的新審計準則兩個階段,為避免準則的變遷對研究結果產生干擾,本文控制了時期固定效應,以2003—2005年為基期,對應獨立審計準則階段,2006—2016 年對應新審計準則階段。未報告的回歸結果顯示,客戶公司的財務重述依舊與審計違規顯著正相關,并且顯著提高了模型的解釋力,本文的研究結論保持不變。

六、結論與啟示

本文利用證監會在處罰決定書中明確列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的具體審計準則這一獨特數據,檢驗了現有文獻常用的審計質量度量指標的有效性。研究結果表明,在中國情境下,客戶公司的財務重述綜合反映了審計師在審計證據的收集、執業態度等方面是否符合具體審計準則的要求,對審計質量的度量結果較為準確和全面。另外,客戶公司微盈利、事務所是否為首年審計、事務所規模等指標亦與部分類型的審計違規顯著相關,即這些指標分別從不同維度度量了審計質量。

本文彌補了現有同類研究依賴私有數據或主觀判斷的不足(Aobdia,2019;Rajgopal et al.,2021)。本文選取的審計質量度量指標都來源于公開數據。盡管現有文獻利用私有數據計算的指標(例如,審計調整)也較好地反映了審計質量(Lennox et al.,2014),但對于財務報告的外部使用者而言,如何有效利用公開數據判斷審計質量具有更重要的意義。本文為以中國數據為樣本的檔案式研究如何選擇審計質量的度量指標提供了參考,未來研究可視需要采用不同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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