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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謠言犯罪的刑事治理困境與對策研究

2023-12-18 06:02王鵬程
刑事司法科學與治理 2023年2期
關鍵詞:困境對策

王鵬程

摘 要|網絡謠言犯罪的刑事治理是網絡技術迅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由于網絡謠言犯罪這一概念在基本構成上存在模糊性,其定罪標準尚未形成定論,網絡謠言犯罪治理的實際工作亟需相應的理論支撐。本文采用文獻研究法、定性分析法、規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從網絡謠言犯罪的實質特征和表現形式入手,剖析網絡謠言犯罪的基本構成,以網絡謠言犯罪的危害分析治理的必要性,進而針對網絡謠言犯罪的形成原因分析當前網絡謠言犯罪刑事治理的困境。本文從認定標準、責任追究和協同治理機制三個方面展開對網絡謠言犯罪治理的分析,為網絡謠言犯罪治理對策的研究提供參考。

關鍵詞|網絡謠言犯罪;刑事治理;困境;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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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造謠者開始利用網絡媒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網絡謠言犯罪已經成為引發社會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高發原因之一。網絡謠言犯罪的存在使得人們在信息交流中出現了各種問題,甚至對人們的安全、財產、名譽等造成了威脅。此外,網絡謠言還給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動帶來很大壓力,研究網絡謠言犯罪有助于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來防范和打擊網絡謠言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正常的信息交流。網絡誕生的初衷是減輕人們的生活和工作負擔,提高工作效率,但網絡謠言的出現卻和其初衷背道而馳。

在研究背景方面,國內主要關注與網絡謠言犯罪相關的罪名的研究,包括認定標準、罪名適用等;在實踐應用方面,法官對于網絡謠言犯罪的認定和量刑處罰尚無統一的標準,存在一定爭議,亟待解決。網絡謠言犯罪屬于新型網絡犯罪,在網絡技術的加持下,傳播速度更快、傳播范圍更廣、危害后果持續時間更長,對其刑事治理方面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因此,仍需對適用于網絡謠言犯罪的具體罪名作出科學合理的解釋,解決認定標準模糊和罪名適用問題。

在研究意義上,研究網絡謠言犯罪可以幫助我們深入了解信息傳播過程中的社會學、心理學、語言學等方面的問題,探索它們之間的關系以及對網絡謠言的形成和擴散的影響,以便更好地預測和防范網絡謠言犯罪的發生。本文通過對網絡謠言犯罪的相關材料進行討論和分析,從刑事治理的角度出發,對網絡謠言和網絡謠言犯罪的含義進行梳理和歸納,分析網絡謠言犯罪治理的現狀,并對網絡謠言犯罪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評價和分析,以期做出有意義的研究,為犯罪治理體系建設提供些許建議。

二、網絡謠言犯罪分析的基本構成

研究網絡謠言犯罪的刑事治理困境之前首先要明確網絡謠言犯罪的概念和表現形式,厘清網絡謠言犯罪的內涵與外延,這有助于更好地分析,從而有目的地展開對網絡謠言犯罪治理的研究。

(一)網絡謠言犯罪的概念

網絡謠言屬于謠言的一種表現形式,指以網絡作為傳播媒介的謠言。厘清網絡謠言犯罪概念的關鍵在于明確謠言的內涵。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謠言的含義為沒有客觀事實為支撐點而故意捏造的言論或是在民間流傳對時政進行評價議論的歌謠、諺語。通過與網絡謠言犯罪相關的刑法條文來界定網絡謠言犯罪的定義更具有科學性、合理性。當前,我國刑法中并無網絡謠言的專屬罪名,但其中涉及謠言的罪名包括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前者所含的“謠”是指顛覆、煽動國家政權的方式,包括造謠、誹謗等手段,其內涵為編造不存在的事實或夸大原有意思,向民眾傳輸不真實的信息,以達到擾亂社會秩序、干擾正常的國家管理活動的目的。而后者所含的“謠”是指在戰時狀態下,編造不真實的言語蠱惑人心,一般表現為在軍隊和人民群眾之間大肆渲染不利于士兵和人民團結一致的低沉氣氛,從而動搖軍心,以達到其違法目的。由此可見,在刑法規制范圍內,謠言犯罪的含義為故意編造不真實的信息,并在不特定范圍內擴散,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誠然,網絡謠言犯罪是指犯罪分子故意編造虛假的信息,利用網絡媒介進行傳播,以達到侵害公民合法權益和企事業組織名譽、擾亂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和國家安全的目的。

(二)網絡謠言的表現形式

網絡謠言的表現形式對于犯罪治理至關重要。在網絡時代,信息爆炸式地向人們襲來,只有正確辨別網絡謠言與普通網絡信息的差別,才能有效地展開犯罪預防與治理。網絡謠言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很多特征,網絡是區別于現實的虛擬空間,謠言在傳播的過程中不受時空等外界因素的約束,突破了傳統謠言通過兒歌或紙質印刷刊物等具有局限性的傳播方式,網絡謠言的傳播速度極快,一旦形成,就很難完全消除其消極影響。網絡謠言的針對性與目的性較強,網絡謠言的制作者一般會預先考慮網絡的普遍受眾,然后發布容易產生共鳴的信息來迷惑受眾,從而達到為散布網絡謠言預熱的效果。網絡謠言之所以形成現今如此泛濫的局面,是因為其制造成本很低,網絡謠言甚至可以通過一個沒有實名認證的賬號發布,隱蔽性很強,在網絡上尋找其根源如同大海撈針,難度極高,難以實現對其追責。網絡謠言的制造者只需要通過點擊鼠標就能將謠言傳播到社會的各個角落,由于低成本的特點,導致任何人都能成為網絡謠言散播的主體。

(三)網絡謠言犯罪的成因與危害

網絡的迅速發展一方面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便利,另一方面又成為網絡謠言犯罪產生的溫床。網絡謠言的危害性極大,且危害后果和程度難以預見和挽回,對這種巨大危害必須給予重視,應當充分認識和分析網絡謠言犯罪的成因與危害,以采取針對性的治理措施。

1.網絡謠言犯罪的成因

結合現階段的研究成果與實際經驗,總結出網絡謠言犯罪形成的原因如下:首先,權威信息發布滯后。在信息“爆炸”的互聯網時代,信息所屬的權威部門沒有及時、覆蓋性地將相關信息公布于社會時會引發網民對這些信息的猜測,信息的時間差和不透明給網絡謠言散播者投機取巧的機會。其次,網絡監管機制不完善。當今網絡技術迅猛發展,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變得更加頻繁、快捷,而網絡謠言正是依托這樣的基礎而存在,謠言被制造后,大家進行轉載只需要動一動鍵盤和鼠標,傳播變得更加便捷,同時影響也更加廣泛。但與網絡謠言相對應的網絡監管機制卻顯得不盡如人意,某些信息管控部門應對網絡謠言的能力弱,不能及時辨別網絡謠言的真假,也不能及時處理和反擊。最后,部分網民在思維認知和道德素質方面有待提高。網絡謠言源自網絡用戶,其產生與傳播與網民的認知水平和道德素質息息相關。網民的思維認知越狹隘,對信息的辨別能力就越弱,信謠、傳謠的可能性就越大。網民道德素質越低,對于信息的扭曲與造謠可能就越大。當網民的認知水平和道德素質相對低下時,就會在潛移默化之中形成一種價值觀念,即不自覺地接受一些具有誘導性或模糊不清的信息并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肯定其合理性繼而對其進行散播。據此,網絡謠言便在該類群體的參與下快速蔓延。

2.網絡謠言的危害

首先,網絡謠言極易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和企業的名譽權。針對個人的網絡謠言在傳播過程中逐漸滲透到受害人的生活、工作環境中,使其名譽受損,對其心理造成極大的創傷。受害者所處環境周圍的其他公民難免被網絡謠言迷惑,在與受害者相處的過程中戴上“有色眼鏡”,影響其正常的日?;顒樱?]。此外,受害者為了消除網絡謠言對其的不利影響,勢必會消耗大量精力與金錢,造成對其合法權益的侵害。針對企業的網絡謠言會對企業的名譽造成嚴重侵害,使消費者難以信賴該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影響經濟的穩定運行和市場秩序的健康發展。其次,網絡謠言的出現對網絡環境造成污染?!坝行娜恕崩锰摷傩畔⒄`導網絡中的青少年受眾,潛移默化地對其思維認知造成腐蝕,不利于健康網絡生態的發展。最后,當蓄意分裂國家、造成社會動蕩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謠言針對社會事件誤導輿論走向時將增加社會中的不穩定因素,擾亂社會秩序,嚴重時甚至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例如,在新冠疫情期間,關于確診病例數量、地理位置的信息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當關于確診病例激增的網絡謠言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時,引發了大量討論,給封控區的公眾造成恐慌,嚴重擾亂了政府正常的疫情管理工作以及社會的穩定秩序[6]。

三、網絡謠言犯罪刑事治理的現實困境

網絡謠言犯罪的刑事治理也存在一些困境。首先,網絡謠言犯罪的罪名體系錯綜復雜且不完善,因為在對網絡謠言犯罪進行認定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罪名。其次,網絡謠言的傳播速度極快,遠遠超過了警方及其他執法機構能掌控的范圍,常常在傳播的過程中就已經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后果。網絡謠言的來源和傳播往往十分隱蔽,很難追查到根源和主要傳播者,導致證據提取困難。最后,網絡謠言的內容往往具有極強的主觀性,一些人可能認為其具有一定的真實性,而進行傳播,這使得罪名難以界定,且其認定標準存在模糊性。

(一)網絡謠言的罪名體系不完善

在現行法律法規中缺少直接將網絡造謠者作為犯罪主體的專屬罪名,而是選擇以尋釁滋事罪、誹謗罪等罪名對其進行規制。在刑法分論中缺乏對網絡謠言犯罪的含義、構成要件的闡釋,也沒有單獨設置一個條文來對網絡謠言犯罪進行規定。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根據案件中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羅列分析,導致法官對案情相似的網絡謠言類犯罪中此罪與彼罪、重罪或輕罪的認定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如果繼續照搬傳統犯罪的治理模式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并且可能會在案件終結中造成定罪的不準確與量刑的不公正。這可能會將網絡空間犯罪與現實空間的犯罪混為一談,違背刑法的基本原則,不利于網絡謠言犯罪構成要件和刑法特征的明確化。

(二)網絡謠言犯罪的刑罰處置不完善

根據刑法原則的內涵,犯罪分子所負的刑事責任應當與其人身危險性、所犯罪行相符合,然而刑法條文中對于網絡謠言犯罪的規定仍停留在傳統治理狀態,并沒有隨著時代的發展作出與網絡謠言犯罪的時效性、復雜性相符的刑事治理對策。表現在對網絡謠言犯罪刑事處罰的不合理配置上,包括刑罰種類和刑罰期限兩方面。

首先,應用于網絡謠言類犯罪的刑期過低,在該類犯罪中,由于網絡媒介的特殊性,信息的傳播速度相較于傳統造謠有了極大的提升,犯罪分子通過網絡造謠的成本低,所造成的危害卻是巨大的。如在可供選擇的罪名中,誹謗罪的最高刑期為三年,在傳播速度更快、傳播范圍更廣,對受害人傷害更大的虛擬網絡空間仍然對犯罪分子適用該刑期,與傳統的現實空間保持相同的定罪模式,顯然不符合刑法原則。

其次,刑法對于網絡謠言類犯罪規定的法定刑較輕,而法定刑的輕重取決于犯罪后果的社會危害性。一方面,刑事處罰以主刑為主,缺少附加刑。大多以有期徒刑作為常規處罰手段,沒有將剝奪政治權利、適用罰金等附加刑作為處罰手段,對于網絡謠言類犯罪分子來說顯然過于寬松。在網絡謠言類案例中,犯罪人通過傳播網絡謠言使被害人的身心造成極大創傷甚至被害人自殺、導致大型企業的財產面臨巨大的損失甚至破產的情況屢見不鮮。如果僅按照傳統的刑罰力度,則難以對犯罪分子形成有效的震懾,也無法實現督促其改過自新的教育目的,缺少附加刑的處理難以使犯罪分子承擔與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相適應的刑事責任。

(三)網絡謠言犯罪中的證據提取困難

網絡謠言的傳播媒介為網絡,使得該類犯罪的證據具有無形性的特征,必須經過計算機的編碼處理才能被儲存下來。同時,由于技術因素和人為因素的存在,電子證據很容易被損壞。在人為因素方面,網絡造謠者利用網絡技術對電子證據進行惡意篡改,使其真實性和準確性失去原本的意義。如果在沒有提前對電子證據存檔或復制副本保存的情況下,恢復原有數據非常困難。網絡取證包括兩個基本方法,分別是一般取證方法和復雜取證方法。前者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取證方式,沒有技術和精密度上的要求,如打印、拍照、錄像、公證等,對于取證的執法人員來說容易操作。而相對復雜的一種取證方式是對電子證據進行解密、恢復和測試。這對操作人員既提出了技術上的要求,又提出了安全性的要求。其中,解密是指在電子證據被儲存時被設置了不同難度的密碼,由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根據偵查要求對其進行破譯實現取證任務,在這個過程中,技術人員需要付諸高度的集中力確保證據提取的安全性;恢復是指對被遺失、被損壞的數據進行復原,要求的精密度較高。在網絡謠言犯罪中,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對案件的偵破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現階段在網絡取證方面仍存在較大問題。無論是在一般取證方式還是在復雜取證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難,主要涉及偵查人員的認知偏差和技術硬性要求。

(四)網絡謠言犯罪的認定標準模糊

在對網絡謠言犯罪進行認定的過程中,尋釁滋事罪與誹謗罪常常被用作對網絡謠言類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工具,但在認定尋釁滋事罪的過程中,認定標準“公共場所、對公共秩序造成嚴重混亂”始終處于模糊不清的狀態,且無明顯的依據。對于公共場所和公共秩序的認定問題關鍵在于“公共”的定位,網絡謠言類犯罪中的“公共”指的是現實空間還是網絡空間,如果網絡空間在司法實踐中被作為入罪標準,那么幾乎任何一個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相當于擴大了犯罪打擊的范圍,而且盡管在網絡空間引起了秩序的混亂在現實生活中也不一定會產生同頻的影響。如果僅將這種“公共”定性為現實空間,認為公共秩序被破壞指的是現實生活中不特定的人遭受侵害以及一種安寧狀態被打破,因蒙受網絡謠言侵害而無法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在此基礎上,盡管網絡謠言犯罪對網絡秩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與擾亂,然而并沒有影響到受害者進入網絡空間,這種說法雖然具有一定的現實合理性,但是過于絕對,等同于將網絡謠言犯罪與傳統謠言犯罪畫上了等號,這顯然不符合法律要求,因而以上兩種觀點都存在瑕疵。

在認定誹謗罪的過程中,“情節嚴重”的認定界限不明確。兩高出臺的《解釋》中對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其中包括信息點擊;瀏覽或轉發次數;造成被害人及關聯人精神、身體上受到嚴重創傷;兩年內因誹謗罪受到行政處罰又有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是就我國實際而言,網民基數大,互聯網每天的使用次數可達上億次,對于一個普通的網絡信息,點擊、瀏覽或轉發次數達到以萬為單位并不是一件難事,因此以這種方式界定無法客觀反映某網絡謠言行為的危害,這種判斷標準過于武斷。同時,也不排除一些人惡意嫁禍他人,發表網絡言論的行為人主觀上并非散播網絡謠言,但其言論被惡意轉發多次的現象也不少見,如果以此作為“情節嚴重”的衡量標準對該行為人處以刑罰,則不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綜上,對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標準的認定仍然存在很大爭議,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合理界定,克服網絡謠言犯罪刑事治理的困境。

四、網絡謠言的治理對策

(一)合理界定網絡謠言犯罪的認定標準

將網絡謠言犯罪中“情節嚴重”和“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標準和具體表現形式詳細地列舉出來。應當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確定網絡謠言犯罪行為在誹謗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適用時的下限,即網絡謠言犯罪的入刑標準。首先,在誹謗罪中,不能呆板地理解和運用誹謗罪的規定中對于誹謗信息點擊、轉發次數作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的規定,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具體分析,從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實際造成的危害后果綜合考量。其次,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理解時,應當注意社會秩序應當是處于現實生活中的秩序,單純的網絡秩序和網絡用戶之間的秩序不應當作為定罪標準,網絡秩序的混亂只有在影響到現實生活中的社會秩序并轉化為現實社會秩序的混亂時才能稱得上是影響定罪標準的因素。因而這里網絡謠言犯罪中所指的公共秩序除了包括傳統犯罪所含公共秩序中的社會管理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場所秩序等,還應包括網絡秩序對現實社會秩序的沖擊和影響從而造成現實生活秩序混亂的部分。最后,對于被稱作“口袋罪”的尋釁滋事罪,應當限制和細化其在網絡空間中的應用,既不能輕易放過網絡造謠的犯罪行為,又不能因此擴大刑事處罰的范圍,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言論自由。確定該罪的合理下限是在網絡上辱罵、恐嚇他人的行為只有在造成他人實際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行為屬于尋釁滋事罪,在判定現實社會生活秩序混亂時可以根據前文的認定方法綜合網絡謠言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考量。

(二)完善對網絡造謠者的責任追究體系

網絡謠言犯罪的危害巨大、擴大迅速,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社會公信力和個人聲譽,應該受到嚴重的法律制裁。但是往往由于證據難以確定使得一些網絡造謠者逃脫法律的制裁。對此,應當完善對網絡造謠者的責任追究體系,從證據固定、法律責任認定、損害賠償幾個方面展開。首先,建立鑒別謠言的機制和平臺,由相應的平臺在網絡謠言傳播過程中確定源頭,以及對相應證據進行固定,發現謠言和造謠者。樹立證據意識,對于網絡謠言犯罪中的相應證據應當進行固定和加密處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當發現網絡謠言時可以使用截屏工具快速保存網頁的截圖,包括謠言內容、發布時間、發布來源等信息。同時可以使用網絡抓取工具或離線存儲工具將謠言相關的網頁進行備份存儲。即使網頁被刪除,也可以通過備份恢復相關信息。對于謠言傳播過程中存在的視頻或音頻可以將其進行保存并記錄相關信息,如視頻或音頻的來源、拍攝時間等。對于通過社交媒體傳播的謠言,可以將相關內容、評論、點贊等保存下來,同時記錄相關信息,如用戶ID、發布時間、轉發路徑等。需要注意的是,為了確保所取得的證據真實、可靠、有效,需要在固定之前將電子證據的來源、生成時間、保存方式等有關信息進行記錄,同時需要采用可信的證據保全方案,避免證據在保存、傳輸和保全過程中發生篡改或丟失。在提取相應的電子證據后,需要對這些證據做出相應的標記,保證后續對其進行調取和追溯。對于該類證據的保存應當作備份處理,采取嚴密的儲存方式,防止被不法分子盜竊并篡改。采用加密技術進行訪問權限控制和數據加密保護,確保證據在保存、傳輸和保管過程中的安全性。在對該類證據的處理過程中,應當遵守我國法律法規,按照辦案規定開展相應工作。

其次,應當針對網絡謠言犯罪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概括地羅列網絡造謠者的行為性質,對其法律責任的認定提供依據,對網絡言論及其傳播行為進行規范。在法律規定中應當明確網絡謠言犯罪的構成要件,對犯罪的主客觀構成進行分析與解釋,以解決網絡造謠者的犯罪行為與受害者所受損害之間因果關系難以厘清的問題。綜合以上情況,對網絡造謠者的法律責任進行認定應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部分依次展開,網絡造謠嚴重損害了他人名譽、聲譽等合法權益,受害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造謠者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這種界限也應通過相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對其進行界定,從而確定網絡謠言犯罪入刑的標準。

最后,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對網絡謠言犯罪形成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失制定一個合理的計算標準,在網絡謠言案件發生后,可以依據犯罪人利用網絡謠言犯罪對受害者、社會乃至國家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計算,從而得出受害者所應獲得的賠償金額以及網絡造謠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三)建立網絡謠言犯罪的協同治理機制

對于網絡謠言行為的制裁除了要運用剛性的法律手段,還要結合柔性的治理方式即建立網絡謠言犯罪的協同治理機制,才能更好地實現對網絡謠言犯罪行為的打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監管、政府宣傳部門的信息公開、人民群眾的監督舉報等。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公眾等都可以通過不同的途徑來發現網絡謠言和造謠者,例如媒體曝光、網絡監測和舉報平臺等。應開展對網絡謠言中所提信息真實情況的調查與確定,包括事實查證、信息來源核實、危害后果評估等。同時,也要確定造謠者的身份和涉事情況。對于有重大失信行為的網絡造謠者,可以將其加入失信黑名單,限制其從事相關行業的活動。

首先,強化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監管責任。強化監管責任可以有效控制網絡謠言的傳播速度。網絡服務提供平臺應當完善網絡謠言的預警機制,對于網絡謠言的出現及時做出反應。建立網絡言論審核機制和網民舉報渠道,學會運用新技術,發揮算法、編程和技術儲備上的優勢,開發出謠言識別、過濾、源頭導向自動化系統,及時發現和打擊網絡謠言,對網絡言論的發布設立審核機制,及時對不實信息進行過濾,同時對信息發布者做出相應的限制和處理,減少謠言的傳播和影響。規范網絡謠言的處理,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和要求開展工作,同時,要注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言論自由,不能采取隨意刪除網絡發言的措施,應當對不符合平臺規定的言論進行證據固定再作相應處理,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其次,完善信息公開機制。政府宣傳部門聯合互聯網辟謠平臺公開通報網絡謠言中所提及的信息真假情況,一方面,讓公眾了解造謠者的惡劣行為和相應的懲罰結果,起到威懾效果;另一方面,盡量減小網絡謠言對受害者的傷害,以及在社會上的傳播。對于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適合公開的信息可以選擇不公開,但應作出相應說明,由監管部門根據法律規定阻斷網絡謠言的傳播。

最后,互聯網協會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反網絡謠言犯罪的宣傳力度,彌補立法層面上的時滯。從廣大學生群體入手,加強網絡素質教育,在各級學校普及謠言傳播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提高學生對網絡謠言的識別與抵制意識,培養他們的網絡素養和科學素質。同時,行業自律組織可以制定自律規范和行業規范,對行業內的慣性謠言進行管理和規范。加強科學知識宣傳,向公眾科普真相,消除謠言的傳播土壤,同時鼓勵公眾進一步傳播真相。人民群眾應當發揮舉報監督的職能,對認為可疑的信息,應盡量通過官方平臺進行舉報,以便進行證據審查,打破煽動性的謠言傳播。自身要保持良好的言行舉止,不發布、不傳播謠言,尊重他人和團體的合法權益,在閱讀和傳播網絡信息時應該保留一份懷疑性,盡量進行信息查證,從客觀角度去評判信息的真實性,堅決抵制成為網絡謠言傳播的“幫兇”。

互聯網的便捷性使網絡受眾不斷增多,隨之應運而生了一系列存在于網絡空間的刑事犯罪問題。筆者認為,對于網絡謠言犯罪的刑事治理,既要做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根據危害后果的程度選擇合適的方式懲罰網絡造謠者,又要把握好刑事治理的方式和尺度,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具體而言,應當對網絡謠言犯罪做出統一的概念定性,參照公安部發布的網絡謠言犯罪打擊的典型案例,加強對網絡謠言犯罪表現形式的把控,總結和提煉各類網絡謠言犯罪的具體形成原因,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對策并凝結成相應的規則和模式。同時,利用社會學、心理學等關聯學科的相關知識,輔以創新犯罪治理的對策研究,為破解網絡謠言犯罪的治理困境提供參考。

(責任編輯:彭 曦)

Research on the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riminal Governance of Online Rumor Crime

Wang Pengcheng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Abstract: Due to the ambiguity of the concept of online rumor crime in its basic composition, and its conviction standards have not yet reached a conclusion, the actual work of online rumor crime governance urgently needs corresponding theoretical support. This paper adopts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 qualitative analysis method, normative analysis method and other research methods, starting from the substantive characteristics and manifestations of online rumor crime, analyzes the basic composition of online rumor crime,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governance with the harm of online rumor crime, and then analyzes the current dilemma of criminal governance of online rumor crime according to the formation causes of online rumor crim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governance of online rumor crime from three aspects: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accountability and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provides reference for the research on countermeasures for online rumor crime governance.

Key words: Online rumor crime; Criminal governance; Dilemma;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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