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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偵查訊問的困境及其突破

2023-12-18 06:02張清
刑事司法科學與治理 2023年2期
關鍵詞:風險防控

張清

摘 要|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團伙基本盤踞在境外,給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帶來極大的難度。對于此類犯罪,公安機關的大數據偵查表現出數據獲取以及刑事證明的局限性。因此,偵查人員需要通過審訊來發現和證明案件事實。然而,當前公安機關的審訊工作面臨審訊人才知識年齡的結構性缺陷、偵查片段化和審訊工作一體化矛盾、電詐案件的犯罪模式日趨復雜化、電詐分子的反審訊能力日趨強化等諸多困境。鑒于此,公安機關應當盡快從培養多元知識結構的審訊人才、加強跨境電詐案件的偵查協作、制定訊問策略和審訊指引等方面提高偵查訊問的效能。同時,公安機關也要注意防控偵查訊問中的法律風險和證據真實性風險。

關鍵詞|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偵查訊問;大數據偵查;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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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信息技術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犯罪結構發生顯著變化,傳統暴力類犯罪案件持續下降的同時,網絡犯罪案件呈“井噴式”增長。其中,網絡詐騙犯罪成為上升最快、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突出犯罪,占我國所有刑事案件的40%以上,并以30%左右的速度逐年增長。近年來,隨著國內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增大,特別是“斷卡”行動的深入推進,境內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空間明顯被壓縮,詐騙分子逐漸“走出去”,詐騙窩點向境外轉移的趨勢愈發激烈。公安部2022年披露的數據顯示,我國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39.1萬起,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境外作案占比高達80%。

針對此類犯罪,公安機關基本采取“打回流”的方式,其本質上屬于“末端治理”,即對從境外回國的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人員進行逐個偵查。由于公安機關長期以來重大數據偵查輕偵查訊問觀念,其更傾向于采取大數據偵查,殊不知由于跨境取證的壁壘、大數據技術的不足、證據的間接性導致大數據偵查面臨數據獲取和刑事證明的局限性。鑒于此,本文基于大數據偵查的局限性反觀偵查訊問的功能性,結合西部地區A市公安局反詐中心的實地調研,總結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偵查訊問的困境,并以此提出相應的對策。與此同時,也應注意防范偵查訊問所帶來的法律風險與證據的真實性風險。

二、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偵查訊問的功能性

(一)線索方面:獲取更多與案件有關的信息

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具有無國界性、隱蔽性。詐騙窩點通常設置在境外,通常會面臨刑事管轄權障礙,國外相關人員基本只會將詐騙分子交給我國偵查人員,但是不會提供與案件相關的數據信息。這使得境外詐騙分子通常以“裸人”的形式回國,因此只能通過偵查訊問獲取更多與案件有關的線索。

第一,偵查審訊有利于實現人案關聯。境外電詐通常通過加密的通訊軟件進行聯系,使得涉案人員的真實身份及關系難以查清。例如,電信網絡詐騙分子通常使用購買的假賬號,其賬號信息與詐騙分子的真實身份信息不一致,即使依托于大數據偵查關聯到假賬號,也不能真正追溯到詐騙分子的真實身份,實現真正的“人卡關聯”。詐騙分子是最了解案件的人員。偵查人員通過訊問詐騙分子,不僅可以直接獲得案件的第一手資料,而且有助于發現其他尚未抓獲的詐騙分子。

第二,偵查審訊有利于掌握犯罪組織架構。境外大型詐騙犯罪集團的參與人員眾多,組織結構復雜。參與人員一般包括金主、代理商、管理團隊、人力資源部、后勤保障部、技術部、業務部、財務部、保安部等。其組織架構主要表現為金主(代理商)統一指揮整個詐騙集團,管理團隊管理人力資源部、后勤保障部、技術部、業務部等部門,從事信息提供者的卡商、技術支持者、話務人員、話術編寫人員以及洗錢人員等各個層級,業務部則是真正的詐騙實施人員。詐騙案件中不同層級決定認知的限度,雖然一個詐騙分子不可能了解整個詐騙團伙的組織架構和人員分工,但可以通過逐層審訊,從話務人員到隊長再到后臺,逐漸到金主,以此獲取詐騙劇本、身份角色、受害人基本信息、詐騙金融、資金轉賬方式。

第三,偵查審訊有利于把握詐騙資金去向。有時境外詐騙案件即使知道被害人是誰,但是不清楚詐騙資金的去向,特別是近幾年詐騙分子經?;趨^塊鏈技術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導致資金無法追查。對此,如果只依賴數據偵查,只能解決人案關聯的問題,且還只屬于概率性的問題,最終要確定是否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還得依靠審訊工作完成。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局域專業性、集團化等特征,涉及的人數眾多、犯罪活動層級復雜,供述中可能包含更多的案件信息。偵查審訊有利于進一步明確涉案人員及犯罪事實,及時掌握證據,提高訴訟效率,確保全面打擊整個犯罪鏈條。

(二)證明方面:促進證據的相互印證

偵查人員前期對境外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大多采取大數據偵查的方法,但是大數據偵查所獲取的數據基本都屬于間接數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雖然間接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影響案件事實審查與認定的關鍵材料,可以促進直接證據的收集。但是如果只有間接證據沒有直接證據,無法應對后期的起訴和審判工作。而通過偵查訊問可以獲取言詞證據,其屬于直接證據,可以反映較為完整的案件信息,在認定犯罪事實方面發揮著更為突出的作用。

第一,偵查訊問有利于獲取更多的言詞證據。因跨境取證面臨壁壘,電子數據的“無地域性”與刑事偵查中“跨境取證”存在內在沖突。這導致我國偵查人員在開展域外取證時通常會進入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程序。該程序需要層層報批、逐級反饋,其路徑緩慢低效,與電子數據的高度流動性形成內在沖突。再加之境外詐騙分子通過會在作案后及時銷毀作案工具、利用相關信息技術消除相關數據,從而導致我國偵查人員難以獲取有效電子證據。但通過偵查訊問,偵查人員利用一定的審訊技巧可以更加快速、直接、有效地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并且這些口供具有較高的可靠程度。在偵查階段,如果只收集到有指向性的電子數據,缺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審查起訴階段可能會面臨證據不足而補充偵查的困境,同樣在審判階段也會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承擔風險。偵查訊問中獲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證據的重要來源,在證明案件事實方面發揮著無法替代的作用。

第二,偵查訊問有利于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偵查訊問在同傳統犯罪的斗爭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其所獲取的言詞證據屬于直接證據,可以反映較為完整的案件信息。由于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基本以間接證據為主,偵查訊問可以彌補大數據偵查方面的不足,在認定犯罪事實方面發揮著突出作用。在偵查階段,如果只收集到有指向性的電子數據,缺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審查起訴階段可能會面臨證據不足而退回補充偵查的困境,同樣在審判階段也會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承擔風險。偵查訊問中獲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證據的重要來源,在證明案件事實方面具有無法替代的作用。訊問獲取的口供是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至關重要的證據,偵查人員可以從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冒充身份、受害人基本情況、詐騙金額、上下游通訊方式等多維度細節信息入手,逐步重塑作案過程,還原組織架構。與此同時,結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進行印證,形成證據閉環。涉案人數超過50人的詐騙案件全都是將審訊作為突破口,為案件的起訴審判做準備。目前重慶市打擊的涉案金額上億元,定罪量刑超過10個的關聯案件、鎖定犯罪嫌疑人等正向突破案件很困難,而通過倒灌的方式,如先訊問嫌疑人使用的通訊工具,然后根據審訊中獲取的線索再去找證據進行印證,這種方法的打擊效果較好,且我國的法律對電詐案件的法律有所傾斜,一般只需要形成相互之間的口供閉環,2—3人就可以直接認定。

三、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偵查訊問的困境

(一)偵查人員知識年齡的結構性缺陷

偵查人員知識的結構性偏差主要表現為:一是偵查人員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了解趕不上詐騙手段的變化;二是偵查人員審訊能力薄弱不足以應對詐騙分子。偵查人員年齡的結構性偏差表現為訊問人才斷層脫節嚴重。

第一,偵查人員的知識性結構偏差表現在審訊能力薄弱。審訊工作是偵查人員與被訊問方之間的一種正面對抗。然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偵查人員過度依賴大數據偵查的手段獲取證據信息。深究其原因:一是由于近些年公安內部大力宣傳大數據偵查,導致偵查人員對審訊等傳統偵查手段越來越不重視;二是受限于公安內部的考核機制。審訊工作通常需要花費大量時間與精力,而偵查人員為了應對考核機制通常會選擇省時又省力的大數據偵查手段。電信網絡詐騙的案件性質決定了利用大數據偵查只能獲取指向性證據,如涉案的手機號碼、賬戶信息等,這些證據無法直接證明案件事實。但當前偵查人員缺乏審訊意識和審訊方法,一旦沒有獲取傳統證據,如DNA、監控視頻、指紋等,就無法審訊犯罪嫌疑人,使得偵查訊問工作成為一種“擺設”,即很多偵查人員沒有或擁有極為有限的審訊經驗,使得他們無法通過審訊獲取與被訊問人相關的有效信息。

第二,偵查人員年齡的結構性偏差表現在訊問人才的斷層脫節嚴重。在對全國各地318名偵查訊問人員進行調研時發現,有一半以上的訊問人員沒有接受過正規、專門的訊問培訓,訊問人員集中于36歲以上,年輕訊問人員的比例相對較少。調研還發現,掌握訊問技巧的一般為40歲左右的老民警,但是他們不了解大數據偵查,然而,很多年輕的偵查人員尤其是90年代的偵查人員基本很少接觸審訊,一般通過使用電腦對案件進行研判。由此可以得出,當前偵查人員存在嚴重的年齡性結構偏差。

(二)電詐案件的犯罪模式日趨復雜

詐騙分子為了逃避偵查打擊,不斷升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展現出犯罪手段更加技術化、犯罪空間更加無國界化、犯罪組織更加復雜化的新特征。據統計,公安機關對電信網絡詐騙的立案共十幾萬起,檢察院起訴2萬多人,法院判決1萬多人。在偵辦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時,面臨與境外司法機關協作配合不健全、證據收集存在壁壘等問題??缇畴娦啪W絡詐騙案件的犯罪模式愈發復雜。

第一,犯罪手段方面。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最突出的特點在于利用新興互聯網技術手段所實施的“非接觸式”犯罪。在物色詐騙目標環節,詐騙分子大量使用網站、App等平臺進行引流,以便精準實施詐騙活動。在實施詐騙環節,詐騙分子通過使用GOIP、多卡寶、批量撥號的外呼App等設備與技術更好地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例如,利用境外Telegram即時通訊軟件能將詐騙分子的通訊方式隱藏起來,進一步加大偵查追蹤的難度。他們還通過暗網、數字貨幣、小眾通訊工具等建立聯系、發布信息、達成交易,使得交易雙方不了解彼此身份。在交易完成后,他們會通過專門軟件、App及時清空通訊記錄、更換作案設備、消滅作案證據。在洗錢階段,犯罪行為人可能會使用大量銀行卡轉移詐騙資金。轉賬層級較多、速度較快且多個賬戶循環使用使得取證難度和取證成本大大增加。有些詐騙分子甚至基于區塊鏈技術將法定貨幣兌換為虛擬貨幣,以此隱藏資金流向。

第二,犯罪空間方面。隨著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在現實空間之外形成了一個虛擬空間,其沒有邊界。一起詐騙案件通常會涉及多個國家,組織詐騙網絡犯罪背后的“金主”可以隱藏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例如,“窩點”可以位于甲國,“行騙”可以發生在乙國,“洗錢”可以在“丙國”進行,導致跨境警務執法合作產生壁壘。據統計,我國境外詐騙電話的窩點已超過總窩點的半數,且信息軌跡、關鍵證據、團伙多數成員和詐騙獲得的贓款主要都位于境外。境內詐騙分子紛紛轉移到境外,通過在境外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短信、租用服務器搭建詐騙網站,對境內用戶實施詐騙犯罪行為。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

第三,犯罪組織方面。由于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涉案數量大、受害人多而分布廣,需要有組織化、專業化的犯罪集團方能實施,犯罪集團內部又分為若干個層級。如重慶的“6.15”電信網絡詐騙案,涉案人員100余名,涉案金額超過1.2億元??缇畴娦啪W絡詐騙犯罪越來越朝著公司化方向發展,境外公司的設立、網絡電話平臺的構建、電話撥號、銀行開卡、境外贓款的轉移等各個環節都有專人負責?!敖鹬鳌必撠熃M織、策劃、指揮整個犯罪集團;話務組實施跨境電信詐騙;技術組提供電信平臺供應商;取款組負責取款;水房負責網銀拆分贓款;錢莊負責洗錢。整個犯罪組織呈現出“金字塔”結構,且每個層級的詐騙人員一般只與上下一級的人員進行交流與接觸,但也只是在線上接觸。

(三)偵查的片段化與審訊的一體化矛盾

第一,審訊人員不了解前期的偵查工作導致偵查訊問工作難以展開。審訊本應是一個一體化的偵查環節,但現階段的偵查基本為合成作戰,呈現片段化的特征。目前,關于境外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偵查工作通常分為三個環節:第一是前期大數據偵查進而對案情進行研判環節;第二是偵查訊問環節;第三是抓捕環節。這三個環節本應一以貫之,但卻因分工與合作的關系,使得各個環節割裂。對案件進行研判的是年輕一代的民警,而在前期研判過程中,刑偵只是參與整個案件偵查的一小部分。作為刑事犯罪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通常由刑偵部門承擔,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尋求技偵、經偵、情報等部門的協同配合。例如,查證資金流只能通過經偵協助偵查,加之各個警種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不統一,導致數據資源整合困難。后期負責審訊的是有審訊經驗的老民警。前期研判人員無法獨自應對偵查審訊工作,而后期負責審訊的偵查人員不了解前期的研判過程,造成偵查階段“被分割”。

第二,審訊人員不了解境外電詐術語導致偵查訊問工作難以展開。偵查訊問工作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以語言的形式進行的博弈,但由于詐騙分子內部有一套專業的電詐術語,導致審訊人員與電詐分子之間存在信息差。例如,在一次審訊過程中,審訊人員與一位夢之想的技術人員對負責技術服務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很多“拉手”“料”以及技術服務的專業詞,夢之想的技術人員只能聽懂50%,而偵查人員面對這些專業詞匯更是無從下手,更無法展開偵查訊問工作。

(四)電詐分子的反審訊能力日趨強化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普遍偏高。針對審訊,公安機關一般大量采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的標準,而這個標準的懲罰力度較小,使得罪行不相適應,犯罪嫌疑人往往會選擇冒險實施詐騙行為,再加之電詐案件具有報酬高、工作舒適度高的特點,誘使越來越多高學歷的人從事電詐工作。例如,一個騰訊高管年薪400萬卻還是抵擋不住電詐收益高的誘惑,放棄騰訊高管的職位,轉而從事電詐工作。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的業務員大部分都是大專水平,有較強的邏輯思維和溝通能力。

第二,犯罪嫌疑人受過專門的業務培訓。境外犯罪分子都提前接受過專業的培訓,有強烈的抵觸反抗公安機關的心理用于對抗審訊。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否認犯罪。境外回流人員提前設計好訊問話術,在回國前提前編造自己在國外的工作情況,以此掩飾詐騙行為。比如謊稱自己在境外做餐飲,清楚地告訴公安機關餐館的地址、概貌,甚至是桌椅顏色等。二是模糊供述。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的關鍵問題回答模糊,使用諸如“似乎”“好像”“記不清”等詞語加以掩飾,以對抗偵查人員。三是虛假供述或部分供述。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故意隱瞞或者包裝犯罪事實,張冠李戴,交代的事實混亂、犯罪實踐錯亂、窩點位置顛倒、犯罪手法混淆,以此來對抗審訊。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輕,只供述一些有證據證實或不痛不癢的部分事實,對關鍵的詐騙信息閉口不談。此外,由于當前電詐圈子范圍較廣,關聯性極強,只要有小部分詐騙分子知曉公安機關懲辦電詐案件的方法以及審訊電詐案件的策略,就會在境外電詐圈廣泛流傳,詐騙分子以此制定新的對策來應對公安機關的審訊工作。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反偵查化”。在犯罪預謀階段,境外電詐集團通常以現金網公司、博彩公司、科技公司等名義獲取經營牌照,以此掩飾自己的詐騙行為。在犯罪實施階段,犯罪分子通常偽造一個虛擬身份與受害人交流聯系,且使用一系列技術作案手段逃避偵查人員。如使用偽基站從筆記本電腦直接控制發射短信天線外置型向手機遙控發射短信并遙控自毀、清空內存數據,小巧便攜隱蔽。即使公安機關查獲也無法發現偽基站發送短信的內容和數量數據。在犯罪完成階段,犯罪分子的反偵查行為并未隨著犯罪的結束而結束,犯罪分子會及時刪除與被害人的聯系方式,盡可能毀滅證據并逃脫罪行。

四、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偵查訊問的進路

(一)培養多元知識結構的審訊人員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指出,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疤岣叻ㄖ喂ぷ麝犖樗枷胝嗡刭|、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眰刹橛崋柸藛T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標準都會影響訊問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第一,提高偵查人員的審訊意識。首先,偵查人員應當認識到審訊是偵查工作的基本功,通過審訊會獲得更多的偵查方向,審訊可以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實,也可以幫助偵查人員尋找犯罪事實。檢法機關也認為,三十個警察數據偵查研判得到的案件信息有時還抵不過三個嫌疑人的供述。如果審訊不能取得突破性進展,前期的偵查工作就會功虧一簣。其次,偵查人員應當擺脫對大數據偵查的過度依賴。數據研判是一個流程化的操作,只要加以練習便可進行,并不能解決偵查中的所有問題。

第二,培養具備多元知識結構的審訊人才。由于境外電詐案件的犯罪手段日新月異,犯罪組織愈發復雜,使得當代電詐審訊人才不僅要提高審訊能力,而且要注重大數據偵查能力的提升。此外,審訊人員要及時了解境外電信網絡詐騙形勢。只有及時了解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最新動態,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在審訊中得心應手。作為訊問工作的主導者,審訊人員必須加強技能培訓,提升應對各種犯罪的能力,訊問前做好充分準備,對案件情況、獲取證據情況、犯罪嫌疑人的角色性格、成長經歷,犯罪動機等進行全面了解,提前制定反訊問方案。

(二)加強跨境電詐案件的偵查協作

第一,推進審訊一體化。境外電詐案件的審訊是一個系統性的工作,不能將偵查片段化,僅僅局限于訊問室的活動。在偵查前期,偵查人員應與情報、網偵、技偵等各警種進行充分的溝通、交流與協作,及時關注與跟進前期案情研判,并獲取與案件有關的所有信息。偵查人員需要在審訊之前全面掌握案件情況,剖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了解組織架構、犯罪嫌疑人被發現的經過等基本細節,以便提前制定訊問計劃,嚴格依據審訊取證規則,采取相應的審訊策略,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殆,從而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第二,建立區域警務協作機制。由于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通常涉及多個國家或地區,因此打擊此類犯罪需要各個國家或地區聯合起來,實現1+1>2的效果。一是推行區域警務交流常態化,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背景下,各國之間各自為戰、閉門造車是不可取的,應當加強各國警務之間的交流與學習,特別是對偵查訊問技巧的學習。二是建立各國情報共享機制。通過情報共享機制的建立,可以推動全球情報信息分享的趨勢,及時了解電詐犯罪的最新動向,以便更好地掌握電詐犯罪手段以及行業術語等。

(三)制定跨境電詐犯罪的訊問策略

針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動機、表現和層級,制定有針對性的訊問策略。

第一,針對不同動機的詐騙分子,偵查人員應采取不同的訊問策略。目前所接觸到的被審訊的詐騙分子分為三種,第一種是主動投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第二種是糊涂進入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第三種是被迫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由于詐騙分子進入電詐犯罪的動機不同,其心理狀態也存在差異,一般情況下,首先選擇第三種被迫型詐騙分子進行審訊。

第二,針對不同表現的詐騙分子,偵查人員應采取不同的訊問策略。不同表現的詐騙分子通常有善于思考和不善于思考的人。一是針對善于思考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應當盡可能向對方展示已經掌握的證據、線索,制造信息不對稱,使其認識到警方的信心,迫使其思考、講話。例如,在一起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偵查人員已經掌握犯罪嫌疑人劉某的部分證據,內心基本已經認定劉某為犯罪嫌疑人,只是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偵查人員一直向劉某出示已經掌握的證據,具體到劉某從深圳隔離出來見了誰、怎么玩等一系列細節信息。這些信息雖然與犯罪毫無關系,但是可以刺激劉某思考,讓他認識到偵查人員已經掌握他的罪證,最后,果不其然,劉某承認犯罪事實。二是針對不善于思考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可以順應他的想法,以此尋找審訊的突破口。例如,在一起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張某說自己在柬埔寨做出納,張某在境外提前受過專業培訓,清楚了解出納報表的內容,但是偵查人員并未問及報表,只問了一句“出納要做幾張表?”張某回答不上來,最后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實。

第三,針對不同層級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應采取不同的訊問策略。電詐案件的詐騙分子一般分為骨干成員與非骨干成員,如果偵查人員將兩者一并抓回,應當先對非骨干成員進行訊問,原因在于非骨干成員的心理防線和反審訊意識比較薄弱,且罪行相對較輕。甚至有些詐騙分子是被迫進入詐騙組織,相對而言比較容易獲取口供。根據犯罪嫌疑人在電詐組織中的角色,掌握其同一級或上下一級人員的情況,然后再審訊上下一級的人員,以此類推,從而大致掌握整個犯罪組織架構。而針對骨干成員,因骨干成員的反審訊能力強,且深知自己可能會被判處較重刑罰,因此其往往是審訊的難點。但因偵查人員前期已基本掌握犯罪組織架構,針對骨干成員的審訊,偵查人員可以故意泄露一些案件信息,使其骨干成員誤認為其他詐騙成員已供述罪行,使其產生矛盾心理,進而攻破骨干成員心理防線。

(四)制定跨境電詐犯罪的審訊指引

雖然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手段日新月異,但是各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都有一定的模式或套路,可以根據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類型的不同,構建冒充公檢法、刷單返利和殺豬盤等犯罪類型的訊問指引。依據訊問指引,可以有策略地訊問犯罪嫌疑人,更利于全面查清犯罪團伙的組織架構、人員招募、上下游犯罪等情況,使其與大數據偵查獲取的間接證據相互印證,便于后期移送起訴工作。以冒充公檢法機關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例,偵查人員應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針對窩點組織者,詳細詢問話務人員是如何招聘以及其行騙流程;公民信息、銀行卡和電話卡的獲取渠道;后勤保障者、技術服務者、窩點使用的固定電話、自動取款機或電話卡獲取渠道;洗錢團伙的身份。

第二,針對提供技術服務者,詳細詢問服務器來源及IP地址、存放數據地址與維護等。

第三,針對洗錢團伙,詳細詢問涉案資金如何轉入、轉移、套現、轉賬和取款的地點、次數、金額、方式、賬號、收益提成以及與詐騙犯罪團伙的聯系方式等情況。審訊之前,偵查人員應全面掌握案件情況,剖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了解組織架構、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發現等基本細節,提前制定訊問計劃,以便在審訊前做好充分的準備。

此外,偵查人員需結合前期數據設定審查邏輯。偵查人員在審訊的過程中一定要善于利用前期的研判,通過涉案要素和通聯工具解析研判,一種是利用賬號數據關聯到具體的人,二是利用位置數據定位到物理位置。比如將大數據偵查提供的物理位置信息以圖片的形式打印出來,供犯罪嫌疑人辨認,以此擊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信心對于偵查人員而言極其重要,現代偵查人員過度依賴數據偵查,而數據偵查所獲取的信息只具有指向性,導致偵查人員在面對犯罪嫌疑人時時常缺乏自信。因此,只要數據偵查的邏輯無誤,偵查人員應當有充分的自信。審訊之后,偵查人員應善于總結審訊經驗。審訊屬于經驗型強的工作,偵查人員應當在每次實際訊問后總結經驗,以便之后更好地開展訊問工作,提高偵查訊問效率。

五、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偵查訊問的風險防控

隨著犯罪類型的不斷發展,新時代訊問實踐發展的偵訊模式尚未出現,很多偵查人員沒有掌握符合時代要求的審訊技巧,又不愿意承擔審訊方式帶來的風險,擔心審訊無果,難以承擔案件責任。

(一)偵查訊問中的法律風險

第一,審訊中刑訊逼供現象嚴重。當前我國實行的是偵查機關主導下的訊問模式,其存在訊問程序強制性和封閉性缺陷。一方面,審訊作為一種偵查權,具有強制性,其主要表現在:其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是在人身自由被控制的情況下接受偵查訊問,對是否同意接受訊問、何時接受訊問、何種條件接受訊問沒有選擇的權力。其二,《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面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對“案件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但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是否與案件有關都由偵查人員自行判斷。此外,我國貫徹“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但是何為“坦白”,何為“抗拒”,都是偵查人員的判斷。

另一方面,審訊是偵查人員與被訊問人兩者之間在相對保密的情況下的對抗過程,具有極強的“封閉性”。比如,訊問的日期、場所、時間長短等都是由偵查人員決定,犯罪嫌疑人也完全處于偵查人員的控制下。2013年,《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明確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訊問期間,應當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2016年,《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也再次提到訊問期間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偵查人員采取非法手段進行審訊。但是在缺乏第三方在場且違反錄音錄像制度缺乏必要的制裁后果下,在這種封閉空間內進行訊問難免會出現刑訊逼供的現象,從而導致口供不真實。其實,從博弈角度也可以解釋審訊中刑訊逼供現象的出現。偵查訊問在很大程度上屬于零和博弈,偵查人員通過訊問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將之與其他指向性的證據相互印證,從而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而犯罪嫌疑人拒絕供述,使偵查人員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以此來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偵查人員就可能在審訊中想盡辦法獲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則無法避免采取刑訊逼供手段,而通過刑訊逼供所獲取的口供顯然不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

第二,審訊中欺騙、引誘的使用超出容許度?!缎淌略V訟法》規定禁止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但不少學者認為,“在審訊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帶有欺騙的成分”,而“引誘、欺騙的審訊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容許度”。對于訊問而言,其本身就是一種心理對抗行為,如果將利用“威脅、引誘、欺騙”手段所獲取的口供完全排除,可能會導致口供無法突破的困境。所以,在審訊中適度地使用“威脅、引誘、欺騙”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偵查效率。這一現象是我國法律與實踐操作自相矛盾的體現,且在實踐中,偵查人員也很難把握這些手段使用的限度。因此,我國法律應當在承認這些容許度的同時在審訊的具體方法上設置合理的界限,禁止不當審訊,更好地維護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

(二)偵查訊問中證據的真實性風險

第一,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導致口供不真實。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內心會意識到自己可能會受到公安機關的打擊,由此便產生趨利避害的傾向,逃避法律制裁,其主要表現為畏罪、僥幸、抵觸、戒備和悲觀的心理。首先是畏罪心理,這是審訊中最普遍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在自身罪惡感的壓力與法律威懾力的作用下,由于罪責感程度不同,其在審訊中會有兩種表現:一是犯罪嫌疑人有強烈的逃避法律制裁的欲望。在這種欲望占上風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要么完全否定罪行,要么避重就輕。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記憶、思維、語言出現障礙。在訊問環境及法律威懾力下,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出現語無倫次、答非所問、吞吞吐吐的現象,進而導致審訊的推遲。三是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通常表現為辯解否認、避重就輕,不能如實供述或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再次,在戒備心理下,犯罪嫌疑人對訊問抱有戒備之心,可能會說謊,將罪行嫁禍于人。四是在抵觸心理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表現出積極抵觸和消極抵觸行為,但是都會出現犯罪嫌疑人對訊問反應冷漠或沖突較多,使得訊問陷入僵局。最后,在悲觀心理下,犯罪嫌疑人因對自己前途感到迷茫,失去信心,以沉默應對訊問,迎合或者盲目回答審訊人員。

第二,犯罪嫌疑人客觀上導致口供不真實。一是由于緊張或畏罪的心理,在嚴肅的審訊環境以及法律威懾力下,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會出現語無倫次、答非所問、吞吞吐吐的現象,進而導致口供不真實。二是人的記憶能力有限,由于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涉及的人員眾多,一般是詐騙分子歸國后,偵查人員才會對其進行審訊,而這一般會間隔一月及以上,使得詐騙分子會遺忘一些與案件相關的信息,進而導致口供不真實。

六、結語

《爆裂》中提到,穩定的時間段變得越來越短,新范式的顛覆性變化出現得越來越快。

隨著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的興起,給偵查活動帶來便捷的同時,亦產生安全隱患。偵查人員在偵辦日趨劇增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時往往只重大數據偵查而輕審訊,從而導致大量詐騙案件只具有指向性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的閉環?;诖?,亟需大數據偵查和審訊等傳統偵查方法的雙管齊下,偵查人員不僅要注重善于利用大數據偵查獲取與案件有關的輔助性證據,初步確定犯罪嫌疑人和偵查方向,而且要巧妙運用偵查訊問等傳統偵查手段,突破境外電詐案件中定人、定案、定位的三難困境,共同為破獲跨境電詐案件保駕護航。

(責任編輯:何 為)

The Dilemma and Its Breakthrough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of Cross-border Telecom and Network Fraud Cases

Zhang Qing

Colleg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telecom network fraud gang is basically located outside the country, which brings great difficulty to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the face of such crimes, the big data investigation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ws the limitations of data acquisition and criminal proof. Therefore, the investigators need to find and prove the facts of the case through interrogation. However, the current interrogation work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s faced with many difficulties, such as the structural defects of the knowledge age of interrogation talents, the contradiction of investigation fragmentation and the integration of interrogation work, the increasingly complicated crime mode of electric fraud cases, and the increasingly strengthened anti-interrogation ability of electric fraud elements. In view of this,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from several aspects of cultivating interrogation talents with multiple knowledge structure, strengthening the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 of cross-border electric fraud cases, and formulating interrogation strategies and interrogation guidelines. At the same time,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legal risks and evidence authenticity risks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Key words: Cross-border telecom and network fraud;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Big data investigation;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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