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邏輯學的倫理之維:皮爾士的洞見及其當代回響

2023-12-21 05:30張留華
哲學分析 2023年4期
關鍵詞:邏輯學論題實用主義

張留華

在1903年于哈佛所作的實用主義系列講座中,皮爾士首次公開提出:推理是一種受控行為,而以推理為研究對象的邏輯學具有一種倫理維度,即邏輯上的好壞最終不過是道德上好壞的一種具體應用。這一論題不僅在皮爾士本人哲學體系中占據關鍵地位,而且對于我們在120年后的今天重新思考邏輯學的本性具有重要啟示。本文嘗試從“邏輯學研究對象”“邏輯理論的選擇難題”兩個層次為皮爾士這方面的觀點重構論證,然后,針對可能出現的異議,援引皮爾士及當代邏輯哲學思想資源予以回應。這里的預想讀者不僅包括皮爾士學者,更主要是對邏輯哲學有興趣的當代分析哲學家群體。因此,本文的重點不在于對皮爾士相關文本的評注訓詁,而是對皮爾士哲學見地的闡發應 用。

一、“皮爾士論題”及其地位

自1878年首次提出“實用主義準則”(the Maxim of Pragmatism)近25年之后,晚年孤寂的皮爾士在哈佛系列講座中接續和推進他的某些重要思路,并對當時學界流傳的實用主義觀念進行公開評論。皮爾士認為,自己與新近實用主義者的主要差別之一在于:“我把實用主義作為一種純粹的邏輯準則,而不是什么崇高的思辨哲學原則?!雹貳P 2:134. 本文采用皮爾士文獻的標準記法,EP 代表Charles S. Peirce, The Essential Peirce, Vol. 1—2,Nathan Houser, Christian Kloesel and the Peirce Edition Project (eds.), Bloomington and Indianapolis: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2—1998,冒號前后的數字分別表示卷號和頁碼;CP 代表Charles S. Peirce, Collected Papers of C. S. Peirce, Vol. 1—8, Charles Hartshorne, Paul Weiss and Arthur Burks (eds.),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1—1958,圓點前后的數字分別表示卷號和小節號(而非頁碼)。他重申了早期對于實用主義準則的表述(“考慮一下我們所持概念的對象具有什么效果,這些效果具有可設想的實踐影響;然后,我們關于這些效果的概念就是我們關于這一對象的概念的全部了”),依舊堅信它對于解決諸多棘手問題大有用處。然而,一種方法有用處,這并不能表明它就是對的?!耙粋€概念可能具有的實踐結果構成了這個概念的全部所有”,何以為此辯護呢?皮爾士早期為該準則提供的論據是:所謂信念(作為概念內容)主要是準備有意采用一個相信可以作為行動指南的公式,即以條件句表示的、結果從句具有祈使語氣的“假言律令”。然而,我們如何知道信念不過就是準備有意按照所相信的公式行事呢?皮爾士認為,自己之前對于這個關鍵問題的回答不夠清楚,更不能令人滿意的是,他當時將這個問題還原為心理學事實(如“人有一致性行事的沖動”),可人的“自然沖動”會發生改變。這個問題之所以關鍵,是因為它直接關乎我們對于“實踐效果”(practical effects)的完整把握。無疑,一個人將按照他的信念行事,只要他的信念具有某種實踐結果。但產生疑慮的地方在于:是否這就是信念的全部了,是否信念只要不影響行為就完全無效?譬如,相信正方形的對角線與邊長不可通約,這會有什么樣的效果呢?我們從測量經驗上看不出什么“差別”,因為一種差異量ε不論是多么小,我們都可以找到一個可通約量(有理數)使得它與對角線長度之差遠遠小于ε。如果實用主義者不想因此清除掉數學上有關不可通約量(無理數)的整個學說,他必須說明其“實踐效果”上的差別究竟何在?或許,一種帶有誘惑性的回答是:把某一數量稱作無理數而不把另一數量稱作無理數,這種用詞和表達上的差別本身就是一種“實踐差別”(practical difference)。但如此不加限定地解讀“實踐效果”,無異于讓實用主義的旨趣(即用于排除那些無意義的爭論)“揮發殆盡”,最終退化為一種瑣碎論調。②EP 2:141.

正是在嘗試對實用主義準則的上述合法性問題進行一次“系統而科學的徹底考察”時,皮爾士在實用主義系列講座第一講中轉而論及邏輯學與倫理學的關系:“實用主義告訴我們,我們思想要根據我們準備去做的事情來解釋,倘若是這樣,邏輯學即有關我們應該如何思想的學說,必定是倫理學即有關我們有意選擇去做什么的學說的一種應用?!雹貳P 2:142.隨后第四講和第五講中,他對這個話題又展開論述。這是一種值得特別關注的觀點,不僅是因為它對于多數邏輯學者顯得陌生,而且是因為皮爾士自己當初提出實用主義準則時并未涉及這一點,在該系列講座之后的多個場合卻反復重申。譬如,1903年11 月在洛厄爾學院的講座《推理何以可靠?》中,他說道:“在我看來,邏輯學家應該認識到何為我們的根本目標。似乎道德學家才有義務去發現此種東西,而邏輯學家只能接受這方面的倫理教條?!雹贓P 2:253.在1904年6月寫給杜威的一封信中,皮爾士寫道:“[對錯之分和真假之分]只能通過自控來維持。正如道德行為是自控型行為一樣,邏輯思維是合乎道德的或自控型的思想?!雹跜P 8.240.在1906年一篇題為“實用主義的基礎”的手稿中,他繼續表示:“對思想進行控制以便使其符合一種標準或理想,這是控制行動使其符合標準的一種具體情形;前者的理論[邏輯學]必定是后者理論[倫理學]的一種具體規定?!雹蹺P 2:376—377.本文將把此種認為邏輯研究需要訴諸倫理學原則的觀點稱作“皮爾士論 題”。

需要指出,當由實用主義準則轉到皮爾士論題時,他用的表述方式是“倘若是這樣”。對此,我們不應理解為皮爾士是在拿實用主義為皮爾士論題作辯護,毋寧說他認為是實用主義準則本身承諾了邏輯學與倫理學的某種關系。單就皮爾士思想研究而言,這一點的重要性在于:它提示我們,為了能夠證成實用主義準則,或者,為了精準把握皮爾士版本的實用主義,我們需要將其置于更寬廣的視域下??梢哉f,皮爾士論題為所有熟知實用主義準則的讀者提供了一條進入皮爾士哲學思想大廈的秘密通道。在這個大廈中,讀者不僅可以更好地理解皮爾士的實用主義何以不同于同時代的唯名論者,也可以看到實用主義準則何以有可能得到證 成。

首先,通過將邏輯學與倫理學建立聯系,皮爾士論題向讀者進一步明確:實用主義準則中所關注的不只是行動,而是能自控即有目的之行動。如果實用主義準則是一條邏輯準則,而邏輯學所關注的乃是像道德行為那樣的自控型思想,那么,“目的”理應成為我們解讀實用主義準則所謂“實踐效果”的一個關鍵點。事實上,皮爾士在1902年出版的《哲學與心理學辭典》中正是從這個角度來解釋實用主義準則何以會遭到誤用的:“詹姆士出版他的《相信的意志》一書,后來又出版他的《哲學觀念與實踐效果》,把[實用主義]方法推向極端,令我們心生躊躇。該學說似乎以為人的目的就是行動……但倘若承認行動要有目的,而目的是帶有一般性(of a general description)的某種東西,那么該準則本身——它是說為了能夠正確把握概念我們必須去查看概念的結果——的精神將把我們引向一種有別于實踐事實(practical facts)的東西,即把我們引向一般觀念(general ideas),以作為真正能解釋我們思想的東西?!雹貱P 5.3.公平而論,這里經由“目的”而引入的“一般性”成分,在皮爾士1878年對于實用主義準則的表述中已見端倪,即他所謂的“實踐效果”不限于當前所見某些具體行動的特定效果,而是面向未來包括所有“可設想”的場景;但是,它在當時似乎并未得到充分強調,于是才有了詹姆士等人的誤用,以及被認為無法解釋關于不可通約量之信念的實踐效果。②以這里的“一般性”作為線索,皮爾士本人給出的解釋是:“關于對角線不可通約性的信念,關系到一個人在處理分數時有什么是可期待的,但它的意思完全不涉及物理測量時所期待的東西,后者就其本性而言僅僅是一種近似?!保–P 5.541)很多年之后,皮爾士試圖徹底糾正對于實用主義準則的誤讀,這時他選擇把這條邏輯準則納入倫理學視域下,并由此凸顯一般性(根本)目的之于理性活動的必要性,這對于當時乃至今天的廣大哲學受眾而言,可達到進一步澄清之效。一如他在1903年哈佛系列講座第五講中所揭示的:“如果[概念之作為]符號的意義在于它會如何促使我們行動,顯然這里的‘如何’不可能是指對于它所造成的機械動作的描述,而一定是指對具有某某目標的行動的描述。因此,為了足夠充分理解實用主義,以使其經受理智評判,我們有責任詢問,什么是能夠在持久的行動進程中無限期追求的最終目的?!雹跡P 2:202.

其次,皮爾士論題只是為證成實用主義準則而邁出的第一步,唯有循此繼續追索至其哲學大廈內部,方能洞見實用主義的全部秘密。將實用主義作為邏輯準則置于倫理學視域下,是由一種規范科學通往另一規范科學,然而還有第三種被認為比邏輯學和倫理學更基本的規范科學——美學。他說:“倫理學說必須以[美學]作為基礎方能建立起來,而倫理學反過來又要被邏輯學說攀登?!雹蹺P 2:143.只有把所有規范科學都考慮在內時,我們才真正“踏上探尋實用主義秘密之路”⑤CP 5.130.。對此,皮爾士在1902年寫給詹姆士的一封信中坦露:“直至[1898年劍橋系列講座]之后,我才得以證明邏輯必須奠基于倫理學之上(邏輯學是倫理學更高階段的發展)。即便那時,我有一段時間也很愚笨,甚至看不到倫理學同樣必須依賴美學……”⑥CP 8.255.不僅如此,為了回答涉及規范科學的一些問題,我們還看到皮爾士1903年在哈佛實用主義系列講座中多次論及現象學乃至數學。這與皮爾士本人對自己哲學思想的定位非常吻合,即遵循康德風格的“建筑術”,其哲學思想的諸分部勾連一起,任何片段(包括實用主義準則)都不可能孤立地得以恰當呈現。根據皮爾士的科學分類法,哲學是一類廣義實證科學,其內部可分為現象學、規范科學和形而上學三塊,在哲學之前是純數學,哲學之后則是物理學心理學之類的具體科學。這一序列的諸科學門類,前一部門為緊挨其后的部門提供基本原理,后一部門為僅靠其前的部門提供反思素材。①這方面的更多詳細討論,參見張留華:《皮爾士哲學的邏輯面向》第一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當然,在指出皮爾士論題對于理解皮爾士本人哲學思想的重要性的同時,我們必須承認,對哲學大眾(如本刊的預期讀者群)來說,皮爾士論題(就像皮爾士那里其他獨創性觀點一樣)是一種不夠自然甚至略顯奇怪的觀念。這不禁讓當代讀者猜測,皮爾士論題即便不能說是錯誤的,基于仁慈理解原則,它之所以顯得新奇,也很可能只是因為皮爾士預想的邏輯學和倫理學與我們今天的觀念不一樣。這的確是一種合理猜測。因為,從皮爾士文本來看,他本人也曾猶豫是要把倫理學定位為“規范科學”還是“前規范科學”,他甚至提出“antethics”(代倫理學)來指代他那種專注于行動與理想相符的規范理論,以區別于那種經常延伸至哲學之外的作為“權利與義務”(rights and duties)學說或研究“善行”(virtuous conduct)的傳統倫理學;②CP 1.573, 1.577. 皮爾士本人在不同時期似乎抱有兩種倫理學觀念,一種是保守的情感主義,另一種是作為規范科學的倫理學。不過,里斯卡認為,二者之間表面上的沖突,可以通過皮爾士那里的“進化”概念來消解,參見J. Liszka, Charles Peirce on Ethics, Esthetics and the Normative Sciences, New York and London: Routledge,2021, pp. 4—5。至于邏輯學,他則傾向于將其等同于符號學(semiotics),分為理論語法、批判論和理論修辭,這似乎也與當代側重于形式系統建構的主流邏輯形態(即現代符號邏輯)相去甚遠。③注意,皮爾士曾被譽為現代符號邏輯的奠基人之一。但對于這個斷言,要謹慎接受。皮爾士的確從現代代數的角度對邏輯問題進行了研究,但他并不愿將其處理為數學的一部分。與弗雷格、希爾伯特等人傾向于把邏輯數學融為一體不同,他強調邏輯研究目標不同于數學研究。譬如,邏輯學上由以開展演繹的假說,并非純理想性的,它們旨在符合確定性的事實真理;還有,數學推理只是純演繹性的,而邏輯不只是演繹,甚至主要不是演繹性的。(EP 2:198)然而,筆者想要指出,皮爾士的“邏輯學”和“倫理學”與當代主流用法之間的差異不足以取消皮爾士論題對于當代學界(尤其是邏輯哲學領域)的相關性。因為,正如很多學科觀念會隨著時代發展出現某種變化一樣,邏輯學和倫理學各自的邊界本來就不是一成不變的。皮爾士本人對此有清醒的認識,他認為:倫理學是“一個最令人神魂顛倒的思想領域,卻充滿了陷阱”④EP 2:142.;而“邏輯學這門科學,至今仍未完成對其第一原理的爭論階段,……人們已經給出了近百種定義”⑤CP 2.203.。重要的是,皮爾士的觀念跟當代主流觀念之間存在不可忽視的連續性。以邏輯學為例,皮爾士視之為邏輯學中心任務的“區分推理之好壞”,至今仍是當代很多邏輯教科書界定邏輯學主題時所提到的,即便是把當代各種純粹或非純粹的形式邏輯都考慮在內,通常認為,推理仍屬于邏輯的“正統應用領域”(canonical application),區分有效推理與無效推理是一種核心關懷。①參見Graham Priest, Doubt Truth to Be a Lia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165, p. 196; Daniel Cohnitz and Luis Estrada-González,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ogi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 pp. 12—16。至于當今倫理學,不論是元倫理學、規范倫理學還是應用倫理學,人類行為好壞的評價仍屬于核心關注點,而這也正是皮爾士談論行為與理想相符的初 衷。

在作出以上必要的澄清之后,本文接下來將不再囿于皮爾士所處的時代及其文本,轉而主要從當代邏輯學和邏輯哲學的視角重思和評價皮爾士論題:先嘗試重構對皮爾士論題的一些論證,然后看皮爾士論題在今天可能遭遇的挑戰,以及能否得到合理回 應。

二、從皮爾士到當今邏輯哲學:重構對皮爾士論題的論證

從今天來看,邏輯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應歸為邏輯哲學(即對于邏輯學本身的反思性研究),對這個問題的關注經常促使我們反思邏輯學的本性和范圍。自19世紀末現代邏輯誕生以來,邏輯學與相鄰學科的關系一直屬于熱門話題。最常見的是由邏輯主義思潮所引起的邏輯與數學關系之爭,以及與反心理主義思潮伴生的邏輯與心理學關系之爭,然后隨著現代邏輯向其他學科的應用和滲透,邏輯學與計算機科學、語言學的關系也漸漸進入邏輯哲學家的視野。不過,皮爾士論題所涉及的邏輯學與倫理學的關系,在當代邏輯哲學中很少被作為一個嚴肅話題單獨予以討論。如果詢問身邊的一位邏輯哲學家:“邏輯學與倫理學有何關系?”,他可能會提到:邏輯學訓練有助于培養我們的某種倫理價值(如“審慎”),或者,邏輯學科之所以出現正是因為我們堅信某種倫理價值(如“客觀性”)。②參見John Corcoran, The Inseparability of Logic and Ethics, Free Inquiry, Vol. 9, No. 2, 1989, pp. 37—40。這的確是有趣的話題,而且皮爾士本人也在這方面有過著名論述③皮爾士在這方面最著名的觀點有:“邏輯學首先所嚴格要求的一點是:任何確定了的事實,任何發生于一個人自我的事情,都應該對于他具有同樣的重要性。凡是不愿犧牲自己靈魂以拯救全世界的人,其所有推理總體來說就不合邏輯。因此,社會性原則內在地根植于邏輯學上?!保‥P 1:81)“為了能合乎邏輯,人們不應自私自利……”(EP 1:149)“信念受探究之影響漸趨得以確定,這可以說是邏輯學得以出發的事實之一?!保‥P 1:169),但它們只是在談論邏輯研究中所涉及的某種德性,尚未上升到邏輯學與倫理學的學科關系。本文所考察的皮爾士論題,是特定意義上的理論依賴關系。從皮爾士的科學分類法來看,倫理學與邏輯學是上位科學與下位科學之間的關系——倫理學為邏輯學提供某種“原則”(principle),而邏輯學為倫理學提供一些“素材”(data)。

對于一種嚴肅的哲學主張,我們期望它能得到嚴格論證。皮爾士自稱已對皮爾士論題加以證明,從他的相關文本出發,我們也能在皮爾士本人的哲學框架內整理出一套詳細論證。不過,本文的意圖不止于此。①在皮爾士思想體系內部對于皮爾士論證思路的展開論述,參見F. Poggiani, “What Makes a Reasoning Sound?C. S. Peirce’s Normative Foundation of Logic”, Transactions of the Charles S. Peirce Society, Vol. 48, No. 1, 2012;Rossella Fabbrichesi, “The Entanglement of Ethics and Logic in Peirce’s Pragmatism”,in Rosa M. Calcaterra (ed.),New Perspectives on Pragmatism and Analytic Philosophy, New York: Rodopi, 2011, pp. 35—43。筆者認為,即便放在當今邏輯學研究前沿來看,即便不限于皮爾士學術圈而主要面向當代邏輯學人,皮爾士論題也仍能得到辯護。如果綜合考慮皮爾士各個時期的相關思想,同時借鑒當代邏輯哲學中的若干思想資源,我們至少可以重構出關于皮爾士論題的兩個——皮爾士本人會認同的——彼此關聯但視角有別的論證思路。解析這些論證,有助于我們看到:為了維護皮爾士論題,一位當代哲學家有必要以及多大程度上可以與皮爾士共享什么樣的基礎觀 念。

論證A:從內部研究對象來看,邏輯學是關于推理現象的一種理論,而推理本質是一種合目的因而自控型的思維活動,思想上的自控不過是自控型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所以,邏輯研究要訴諸有關自控型行為的一般原則即某種倫理學原則。這是可以直接從1903年哈佛系列講座第4 講“七大形而上學體系”和第5 講“三種規范科學”,1903年洛厄爾學院講座《推理何以可靠?》,以及1906年手稿《實用主義的基礎》相關解釋中提取出的思路。②EP 2:188, 2:200—201, 2:249, 2:376—377.補上相關預設,可以重構為如下完整的論 證:

A1.邏輯學是關于人類推理現象的規范性科學。

A2.推理是一種自控型的思維活動。

A3.自控型思維不過是人類合目的行為的一種特殊形態。

A4.推理現象不過是人類合目的行為的一種特殊形態。(基于傳遞性,由A2、A3 得到)

A5.倫理學是關于人類合目的行為的科學。

A6.邏輯學所關注之現象是倫理學所關注之現象的一種特殊形態。(依據置換規則,由A1、A4、A5 得到)

A7.如果一門科學所關注之現象不過是另一門科學所關注之現象的特殊形態,前者(即便不屬于后者的特殊分支)在理論建構上就需要訴諸后者的某種原則。

A8.所以,邏輯學的理論建構要訴諸某種倫理學原則。(依據MP 規則,由A6、A7 得到)

以上論證鏈條顯示,最終結論A8 成立與否取決于前提A1、A2、A3、A5、A7 的可接受程度。如第一節所論,A1 和A5 至少是一種與歷史上邏輯學和倫理學具有足夠連續性的觀念。A7 應該也是顯而易見的,需要解釋的倒是另一問題:邏輯學研究對象(推理)屬于倫理學研究對象(即自控行為)的一種特殊形態,為何邏輯學沒有被歸為倫理學內部的分支學科?原因是,邏輯學之作為一門學科,主要事務是區分推理現象的好壞(并由此確定推理規則),但它本身并不對“行為目的問題”提出任何主張,后者是倫理學所做的事情。也就是說,我們并不一定僅僅按照研究對象來識別一門現代科學——心理學也可以研究推理現象,但并不一定因此而變成邏輯學。在皮爾士看來,科學家們自身彼此談論一門科學時是指:“一個社會群體的總體活動,該群體成員全心致力于探明并相互協助探明他們有特殊裝備加以研究的某一領域內的真相,他們的研究工作除獲知神圣真理外不帶任何外在目標,而且,對用以專門開展此類探究的通行方法以及對該領域事實上所已發現的東西,他們保持實質上的一致……”①EP 2:459.需要重點討論的是A2 和A3。皮爾士本人對于這兩點的確也談論較多,但其中的道理在今天看來也不算費解,并可在當代學者那里找到呼 應。

先來看A2。其所涉及的“推理”觀念或許對當代有些邏輯讀者顯得陌生,因為,形式邏輯教科書上提到推理時往往暗示它只是一種由前提和結論組成的公式序列或命題集。但只要我們堅守“推理主要是人的一種思維活動”和“邏輯學的核心工作是區分推理的好壞”,就有必要思考:推理在什么意義上可以被評價為好壞或是否有效呢?顯然,并非人的任何活動都可以被如此評價。嬰兒哭鬧,你的頭發和指甲會生長,他人打噴嚏,等等。這些現象,你可能喜歡或不喜歡,但若據此而評價嬰兒、你自己或某個人的活動本身好壞或有效無效,那將是無意義的,因為它們是處在主體的控制范圍外的。正是這一點使得皮爾士每當談到邏輯學時總是強調,推理是一種自愿(voluntary)、有意(deliberate)或自控(self-controlled)的思維活動:“我想說的是,有一些心智活動在邏輯上嚴格類似于推理,只是它們是無意識的因而不可控的,因此也不受批判。但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差別,因為推理本質上就是有意的、自控的?!雹贓P 2:188.

類似皮爾士那樣對于“推理”的解釋,在當代邏輯學中罕有人談起,但之所以如此,或許只是因為它已在邏輯之作為規范科學這一學科性質中作出承諾,因而無需贅言。眾所周知,規范性科學之不同于描述性科學,其中一點在于:規范科學所制定的法則“應該被遵循但不必已被遵循”①CP 1.575.。什么樣的現象是“應該遵循但實際并非總是遵循科學法則”的呢?我們身外的萬物運行,其法則是由物理學等描述性科學所提供的。在這些科學法則正確描述自然現象的前提下,任何自然現象(即便其中有人的參與)都不得不實際地遵循科學法則,試圖一躍升天之人的失敗,以及飛行工具的創造本身,都與是否遵循萬有引力定律有關。而假若有一天果真發現有一種自然現象違背了先前信奉的某一所謂科學法則,也并不能由此認定科學法則本身實際未能得到遵循,毋寧說是先前對于科學法則的表述需要修改,或者先前被奉為科學法則的東西并非真正的科學法則。與之相比,我們的思維活動,即便邏輯課本已列出各種法則,但我們不難發現有邏輯法則“實際未被遵循”的情形,而且,面對這些情形,我們不必接著便去修改邏輯理論,因為,那只能說明邏輯法則本身就不是描述性的而是規范性的。事實上,正是由于我們已看到存在那樣的現實情形,才要求有邏輯法則指引我們在將來盡量避免類似的情形。這就好像某些不道德行為的現實存在,它們反倒表明道德法則的必要性。但是,為何見到過去有不按某法則推理的情形卻可以將該法則用于規范將來的推理活動呢?那是因為,我們跟皮爾士一樣認為,不同于那些處在我們控制范圍之外的現象,推理完全是一種面向未來的、自愿的、可控的思維活動,而且,過去所見到的推理現象并非總是好的。銘記這一點,我們很容易理解當代邏輯哲學家的下列說法:“思維法則……與其說像是物理法則,不如說更像是道德法則。它們確立一種關于何謂好推理的標準或規范,而我們正是對照此種規范才看到我們的推理有時存在缺陷。表達這一點的方式有時是說:邏輯法則是規范性的,而不只是描述性的?!雹赟amuel Guttenplan, The Languages of Logic, Oxford:Basil Blackwell, 1986, p. 11.

再來看A3。理解它的關鍵在于要認識到自控型思維是合目的的。當我們說思維活動是自控的時,難以想象它是缺少目的或理想而仍屬于自主控制的。然后,只要我們不在心理學意義上理解“思想”,而像皮爾士和當代很多哲學家那樣,將其作為與語言符號密不可分的活動③人們常說“語言是思想的載體”。這種過于平凡的表述容易讓人低估語言對于邏輯的重要,因為它似乎給人印象:語言對于邏輯學的關注對象——思想——只是一種可有可無的載體而已;但實際上,語言是思想唯一的載體,思想與之密不可分。借用皮爾士的隱喻,思想與語言的關系猶如洋蔥與層層包裹的洋蔥皮的關系,當我們試圖剝去一層一層的洋蔥皮而尋找洋蔥的內里時,發現除了這些包裹層,其他什么也沒有。(EP 2:460),便可進一步把作為自控型思維的推理視作合目的行為(即所謂的“言語行為”)。受此觀念激勵,當代一些學者已開始在行為的層面上理解邏輯學所關注的推理法則,譬如,溫奇在談到“卡羅爾疑難”的寓意時指出:“……對于從一組前提推出一個結論,一種充分的辯護是:注意到其結論事實上的確能推導出來。堅持要作進一步的辯護,那并非額外的謹慎,它顯示了對于何謂推理的誤解。學習推理并非只是被人教導命題之間明晰的邏輯關系,它就是學習做事?!雹貾eter Winch, The Idea of a Social Science and its Relation to Philosophy, London:Routledge, 2008, p. 53.賴爾把邏輯法則理解為一種類似火車季票一樣的“推理券”(inference tickets),他指出:“說某種東西必須或必然怎么樣,其功能類似我所謂的‘推理券’;它授權我們由該說法中可能已指定或未指定的一些情況推斷這種東西如此這般?!雹贕ilbert Ryle,The Concept of Mind,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9, p. 110.順便指出,這種“推理券”稱法已影響了普萊爾這樣的主流邏輯學家,參見A. N. Prior, “The Runabout Inference-ticket”, Analysis, Vol. 21 No. 2, 1960。

論證B:如果邏輯理論的建構完全拋棄倫理考慮,最后會遇到邏輯理論的選擇難題,而實際的選擇策略,不得不引入一些倫理因素。這可被視作一種歸謬法,與論證A 相比,論證B 屬于一種間接論證的思路,而且主要借鑒當代邏輯哲學的相關討論,從邏輯理論的比較層面著眼。不過,它可以在皮爾士本人那里找到某種預示,他的有關評論可以作為該論證的注腳。為完整呈現思路,可以把論證B 重構如下:

B1.若遵循寬容原則,邏輯研究可以完全拋棄倫理考慮,將會出現多種邏輯理論“百花齊放”。

B2.面對多種不同的邏輯理論,我們需要解決如何從中尋找“更好理論”的難題。

B3.為了解決邏輯理論的選擇難題,不得不引入一些倫理因素。

B4.若邏輯研究完全拋棄倫理考慮,我們最終不得不引入一些倫理因素。(基于傳遞性,由B1、B2、B3 得到)

B5.所以,邏輯研究并非可以完全拋棄倫理考慮。(依據歸謬原則,由B4得到)

這里,最終結論所依賴的實質前提是B1、B2 和B3。讓我們依次來看它們何以可接受或者在什么程度上可接受。B1 涉及當代著名邏輯學家和哲學家卡爾納普所提出的“寬容原則”:“在邏輯學上,沒有道德可言。人人都可自由建構自己的邏輯,即他所想要的那種屬于自己的語言形式。他所要做的一切只是,如果他希望探討邏輯,他必須清楚列出他的方法,并給出語法規則,但無需哲學論證?!雹跼udolf Carnap, Logical Syntax of Language, London:Routledge, 1937, p. 52.提出這條原則的時代背景是,20 世紀初經由弗雷格、羅素等人得以確立起來的現代一階謂詞邏輯逐步被奉為經典,但與此同時,我們也能看到其他幾個“不尋?!钡倪壿嬒到y(如三值邏輯、直覺主義邏輯等)已被提出。在卡爾納普看來,歷史上最初偏離羅素那種邏輯理論的嘗試無疑是大膽的,可惜它們一直受阻于爭取要做“正確的邏輯”,而“寬容原則”可以讓我們克服這種阻礙,邏輯之船從此將駛向一片包含無限可能的大?!,F代邏輯后來的發展情況,的確如卡爾納普所預言,呈現出百花齊放的局面,這一點只需查看一下邏輯學期刊或專著對各種非經典邏輯或變異邏輯的建構和討論就可得到驗證。

B2 涉及邏輯多元論與邏輯一元論的問題。面對形形色色的邏輯理論,并非所有邏輯學家和哲學家都認為它們總可以和平共處。于是就出現了一元論者和多元論者之爭:前者認為,即便沒有唯一正確的邏輯,也不能說所有邏輯理論都一樣好,我們有必要也有可能經過綜合評估從現有諸種理論之中找到或另外新構建一種“最好的邏輯”;后者認為,我們可以不必確立哪種邏輯理論是最好的,或許有多種不同的理論同樣地“好”,或許每一種理論各有各的“好”。顯然,B2 是一元論者樂意接受的。多元論者看似會拒斥B2,或許他們不認為有“更好的邏輯”,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很難找到有邏輯哲學家認為普萊爾所設想的那種包含tonk 聯結詞的邏輯是好的。即便是像貝爾和雷斯道爾那樣被認為較為激進的多元論者,他們雖聲稱弗協調邏輯、弗完備邏輯可以與那些完備且協調的邏輯理論一樣好,但仍堅持把那些后承關系不滿足傳遞性和自反性而被其他人稱作邏輯的理論排除在外?!拔覀兪嵌嘣撜?。由此并不能說不論什么都可以?!雹貸C Beall and Greg Restall, Logical Plural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91.筆者相信,他們這種說法代表了一切公開的多元論者的共同態度。就此而言,追求某種意義上的“更好理論”,應該也不會為他們所拒 斥,盡管他們認為其中會有多個理論同樣好。

B3 是需要重點辯護的。單從當前有關邏輯理論選擇問題討論的表面看,它似乎無法成立。因為,在發現有必要選擇更好的理論時,我們所面對的是邏輯理論,需要一種比邏輯學更基礎、更牢靠的東西,而倫理學歷來被認為其本身爭議嚴重,不足以擔此重任。就邏輯哲學家們目前所傾向于采用的選擇標準來看,似乎也從未談到倫理因素。譬如,奎因堅持認為經典一階謂詞邏輯是最好的,但他這是說它的益處很多:“一是外延性……還有高效簡潔……還有完備性……還有[它使得關于邏輯真理的各種常用定義]高度一致”②W. Quine, Philosophy of Logic,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79.。威廉姆森繼承了奎因基于“比較優勢”的選擇策略,并明確提出借用自然科學領域中的理論選擇標準,來表明我們何以認為某一邏輯理論是更好的,他說:“對各種邏輯的評估是跟對于[自然]科學理論的評估連續著的……[自然]科學理論的選擇遵循廣義上的溯因方法論(abductive methodology)。比較科學理論時當然是看它們跟證據的符合度,也要看強度、簡單、優美以及統一處理能力。我們可以粗略地稱之為最佳解釋推理……”①Timothy Williamson, “Semantic Paradoxes and Abductive Methodology”, in B. Armour-Garb (ed.), Reflections on the Lia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 334.采取類似策略的還有普里斯特,他認為,不管在哪一領域,我們選擇一種理論都是看它是否能最大限度地滿足用以確定一個好理論的那些標準,“其中首要的是跟該理論意在加以解釋的那些數據的契合度?!渌洺1徽{用的還有:簡單性、非特設性、統一處理能力、富有成果”②G. Priest, “Revising logic”, in P. Rush (ed.), The Metaphysics of Logi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 217.。

邏輯哲學家比較邏輯理論時慣常采用的選擇標準的確未涉及倫理因素。但需要指出的是,這并不意味著倫理因素不相關,相反,“把倫理因素完全排除在外”恰恰是當前邏輯哲學家所用策略的困境所在。因為,以上所提到的那些標準要么并不清楚究竟指什么,要么它們合起來也無法決定我們要選擇什么樣的邏輯理論。威廉姆森試圖用溯因方法論表明經典一階謂詞邏輯是迄今為止所發現的最好理論,而普里斯特則用它來表明弗協調邏輯才是最好的邏輯理論。不僅如此,約特蘭(O. T.Hjortland)在最近一篇論文中還試圖論證:同樣是基于溯因方法論所建議的那些準則,我們還能走向一種特定版本的多元論立場,即可以同時選定多種不同理論作為“更好的邏輯”。③O. T. Hjortland, “Anti-exceptionalism about Logic”,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 174, 2017, pp. 631—658.筆者認為,這種結果是不可避免的,除非我們考慮到邏輯理論的目的所在。正如約特蘭所揭示的那樣,威廉姆森和普里斯特之所以基于同樣的溯因論卻最終選擇不同的邏輯理論,根本上是因為他們二人對于邏輯理論(包括但不限于其目的)的理解不同,這進而會影響他們對于選擇標準中“簡單”“證據”等具體內涵的理解。威廉姆森認為,邏輯理論中的真理并非關指語言或概念,而是關指我們這個世界;與之不同,普里斯特則認為,邏輯理論關指有效性、一致性、形式性等,而這些主要是元語言層面的概念。與之相關,前者認為邏輯理論旨在表征世界,后者認為邏輯理論旨在確立一套有效的論證模式并解釋其何以普遍適用。這只是邏輯理論之目的的兩種可能形態,其他明顯受目的支配的邏輯哲學立場還有邏輯建模論(認為邏輯理論的目的是為自然語言中的各種論證提供一種抽象但精確的模型)、邏輯表達主義(認為邏輯理論的目的是使得我們清晰表達我們自己的某種承諾)。④皮爾士曾批評當時德國著名邏輯學家西格瓦特(Christoph Sigwart)把闡釋對邏輯性的感覺作為目標(EP 2:166, 2:255),那顯然是心理主義。當代邏輯哲學家大都是反心理主義者,但如這里所示,他們在目標上的分歧依舊很大。倘若把這些差別考慮在內,就不難理解為何不同邏輯哲學家基于表面相似的標準最終卻選擇了不同的邏輯理論。若要避免此種困境,邏輯學家必須正視邏輯理論的目的這一問題,唯有確定了目的,邏輯理論的選擇難題才能真正得以解決。

當代邏輯哲學領域中所經歷的上述“歸謬”歷程,并不是偶然的。皮爾士自己的經歷,可以說是這方面的早期教訓,可惜未被后來主流邏輯學家們所吸取。1902年的皮爾士在《小邏輯》書稿中這樣描述倫理學對其邏輯研究的助益:“在我把邏輯學歸在倫理學指導下以前,它就已經是一扇窗玻璃,透過去我們可以看到許多重要真理,但灰塵讓其變得模糊,上面的溝紋也令細理扭曲。依照倫理學的指導,我把玻璃熔掉,令其變成液態。我把它過濾清澈,澆鑄在正確的模子里;等它變硬時,我再不辭辛勞地將其擦亮?,F在它成了一面相當透亮的鏡子,能看出許多之前不能看到的東西?!雹貱P 2.198.為什么會如此呢?用皮爾士的觀點就不難解釋。因為,“邏輯學所研究的是達到思想目的之條件或手段,它不可能解決這一問題,除非能夠清楚知道那種目的是什么。生活只能有一種目的。而界定這一目的的正是倫理學。因此生活不可能完全合理地合乎邏輯,除非基于一種倫理基礎”②CP 2.198.。皮爾士的一種更為具體的評論是:“沒有認識到與倫理學關系的邏輯學,其方法論部分(即便不是在批判論部分)一定嚴重不可靠?!雹跡P 2:272.結合當代邏輯哲學上的有關爭論來解讀,邏輯學的“批判論”部分(即好壞論證類型的劃分),或許跟倫理學沒關系,但當問及這些區分如何推進我們的各類知識,便進入方法論部分,此時倫理學就是直接相關的。邏輯方法論所追問的是:要實現某一明確認可的目的所要具備的條件都有哪些?但邏輯學本身并不回答(倒是預設)這個目的究竟是什么。當邏輯學家們無視這一點而選擇(像純數學家那樣)完全自由地建構邏輯理論時,便會出現多種不同的邏輯理論。一旦遇到有必要從多種理論中選一種“更好邏輯”的情形,每個邏輯學家又只好各自把所在共同體內的“良知”或“直言律令”作為目標并由此解讀和使用常見的那些理論選擇標準。但邏輯學家們自發提出的那些未經批判性審查的目標,完全不是倫理學上所追求的那種可以一貫追求的“最終目標”。如皮爾士所言,“道德上唯一的惡就是不具有一種最終目標”④EP 2:202.。

需要補充的是,當我們說邏輯學的最終目的要從倫理學尋找答案時,并不是說單靠倫理學就能提供一勞永逸的解釋,也不是說倫理學內部就不存在任何爭議。至少在皮爾士那里,倫理學作為對于我們所審慎采?。╠eliberately prepared to adopt)的行為目的的研究,它要探明有什么樣的目的可能作為至好(summum bonum),而為了把握“至好”這一概念,倫理學還得訴諸美學,因為,我們審慎采取的最終行為目的必須是本身令人贊賞的“美學上的好”,即不因場景而變、可以完全不必考慮任何外在效果而被視作理想的狀態。①EP 2:200—202, 2:272.倫理學之所以對于邏輯學顯得特別相關,主要是因為,思想之目的是行為之目的的一種特殊形式,倫理學領域對于何謂行為之最終目的的爭論,對于解決邏輯哲學層面上的邏輯理論選擇問題具有最為直接的幫助。這一點正在被新近一些邏輯哲學家所意識到,他們在談論“邏輯是什么”“邏輯的功能”等深層次問題時,就大膽將其與當代倫理學尤其是元倫理學上的討論進行類比,并試圖從倫理學討論中獲得探究邏輯哲學問題的某種新路徑。譬如,對應于元倫理學上的非認知主義和認知主義路線之爭,邏輯哲學上自然地出現邏輯非認知主義 (logical non-cognitivism)、邏輯規范主義(logical normativism)。②關于邏輯非認知主義,參見H. Field, “What is logical validity?”, in C. Caret & O. Hjortland (eds.), Foundations of Logical Consequenc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 33—70; M. D. Resnik, “Against Logical Realism”,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Logic, Vol. 20, No. 3—4,1999, pp. 181—194。關于邏輯規范主義,參見R. Hanna, Rationality and Logic, MIT Press, 2006; J. Leech, “Logic and the Laws of Thought”, Philosophers’Imprint, Vol. 15, No. 12, 2015, pp. 1—27。也正是鑒于這樣的趨勢,我們聽到有學者斷言:“當代邏輯哲學中一個一直未被充分認識到的形勢與我們在當代倫理學中的境遇完全一樣。那就是:什么可以算作以及我們如何決定它能算作理想上的正確推理……我們不必非要成為邏輯無政府主義者……才會好奇邏輯標準被認為來自何處以及究竟什么確立了其資質……”③Dale Jacquette, Logic and How It Gets That Way, Buckinghamshire:Acumen, 2010, p. 8.

三、可能的挑戰及回應

很少有什么哲學論證是決定性的。我們在嘗試對皮爾士論題重構可能的論證時,預期會有一些“反論證”,從而對已論證過的皮爾士論題構成潛在的挑戰。受篇幅所限,這里不試圖對所有可能的挑戰作出徹底考察和全面回應,僅挑選以下最為常見或不難預期的兩種異議。筆者認為,依據皮爾士文本和當代邏輯哲學思想資源,這兩種挑戰可以得到合理回應,由此至少能顯示第二節的論證具有一定的穩健 性。

(一) 對于深受現代邏輯滋養成長起來的分析哲學家而言,皮爾士論題給人的第一印象是,它完全搞反了邏輯學與倫理學的關系。他們似乎可以反過來論證:倫理學依賴于邏輯學,因為,思想先于行動,涉及行動的倫理推理必須用到邏輯,而現代分析倫理學更是直接伴隨現代邏輯而誕生的,有些基本的倫理概念也在以“道義邏輯”“規范邏輯”之名重新得以研 究。

這或許是最容易想到的對于皮爾士論題的挑戰。但其中包含著對于邏輯學本性及其當代實踐的嚴重誤解。首先,邏輯學成果主要體現為關于推理的科學理論。借用中世紀的術語,皮爾士稱之為logica docens。與之相對的logica utens,是我們人在言語實踐等日?;顒幼匀涣暤玫囊环N區分推理好壞的能力。①需要注意,logica utens 并非只是描述性,它明顯具有規范性的成分。當代邏輯學家普里斯特曾特別強調這一點,參見G. Priest, “Revising Logic”, in Penelope Rush (ed.), The Metaphysics of Logic,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p. 218—219。logica docens 從logica utens 出發并對其進行某種提煉,進而形成一套可以在學院傳授的專門學問。當我們說倫理推理中需要用到邏輯時,主要是指那種作為人類自然本性的logica utens,但這并不意味著倫理學依賴于邏輯學的基本原理。運用logica utens 的倫理推理,當然可能會出錯,但要糾正這種錯誤,不必訴諸logica docens,有時只需多一些關注即可。其實,只要意識到這種區分,我們甚至可以說,任何聲稱比倫理學更基礎的科學研究(如數學工作)也都需要用到(實際上也在用)logica utens,但并不必因此而認為邏輯學(作為logica docens)就是天底下最基礎的理論。②在皮爾士那里,邏輯學不是倫理學和數學的基礎,卻是其他科學門類(如形而上學)的基礎。這方面一個非常出色的研究實例是Cornelis de Waal, “Why Metaphysics Needs Logic and Mathematics Doesn’t”,Transactions of the Charles S. Peirce Society, Vol. 41, No. 2, 2005, pp. 283—297.其次,關于“道義邏輯”“規范邏輯”的出現,這頂多是借助于現代形式化方法把倫理學家既有的某個倫理概念以系統化的方式呈現出來,而不意味著此種“呈現”對于開展倫理學研究有任何基礎性作用,因為,依照此種做邏輯的方式,倫理學家們有多少種不同的倫理觀念,便可以建構出多少種不同的邏輯系統,倫理學領域的那些關鍵爭議不是在邏輯系統中得以解決,而只是在后者找到一種新的呈現方式。借用哲學家布蘭頓的表達主義來看,正如當代各種其他形態的哲理邏輯(philosophical logics)一樣,“道義邏輯”“規范邏輯”只是把倫理學家所承諾的某種理性觀點以二階方式清晰表達了出來而已。③Robert Brandom, Tales of the Mighty Dea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9—10.最后,現代符號邏輯本身的發展歷程表明,邏輯學絕非像早期分析哲學家所預想的那樣僅僅提供給我們一種純凈而無爭議的“基石”。弗雷格、羅素的邏輯主義方案、希爾伯特的形式主義方案等那些一開始頗有野心的邏輯理論的命運啟示我們:“邏輯學是人類境況諸多面相的一個縮影和寓言。當我們試圖在邏輯學或生活中擁有我們想要的一切時,我們往往會在后來道路上的某個地方付出預想不到的代價?!雹蹹ale Jacquette, Logic and How It Gets That Way, p. 265.

(二) 當我們一直在強調倫理學對于我們把握邏輯研究之目的的重要性時,有挑戰者或許指出:當前大多數邏輯學家們對于邏輯研究目的已經有一種共識,那就是,邏輯學追求的是“真”本身。如果說普通經驗科學主要是追求“事實真”,邏輯學家所追求的則是更具一般性的“形式真”。用弗雷格的話說,“‘真’一詞可用來指示邏輯學追求的目標”,“發現真理是所有科學的任務,邏輯學所要做的是弄清楚關于真的法則”①Gottlob Frege, “Thought”, in Michael Beaney (ed.),The Frege Reader, Cambridge,Mass.:Blackwell, 1997, p. 227,p. 325.?!罢妗敝畬τ谶壿媽W的重要性,體現在當代邏輯學家習慣于用“保真性”(truth-preservation)界定有效推 理。

對此,一位皮爾士學者當然可以回應:當代邏輯學家所謂的“保真性”僅限于用作界定演繹推理的有效性,而更多邏輯學家(包括皮爾士)所關注的不只是演繹推理,還有歸納、假說等其他推理類型。但信奉演繹至上的邏輯學家可能會說,所謂的歸納、假說等,若能被視作推理,它們也可以轉變為某種形式的演繹(如貝葉斯推理)。這方面的爭論當然可以繼續下去,不過,姑且讓我們限定在演繹推理上。②當然,當代邏輯學家還可能指出,即便對于演繹有效性,“真”也沒那么重要,因為很多邏輯理論中是把有效性界定為“保特指值”(designated-values-preservation)。但是,堅信真之重要性的人會說,特指值不過是換了一種說法而已。本文這里且將此按下不表。皮爾士以及一位同情皮爾士論題的當代學者會如何應對上述挑戰呢?我們在《小邏輯》書稿第4 章(1902—1903)中發現了皮爾士對那種把“真”簡單作為邏輯研究目標的讀者的評論。若問這些人怎么來理解所謂的“真”,他們會回答“真就是與對象相符”。皮爾士提醒:這并不能讓人理解,除非能告訴我們這里用于界定“真”的“對象”(object)是什么?;蛟S,他們接著會說,那就是“實在”(reality),即這種東西擁有某一特征,不論我們是否認為這種東西擁有該特征。但這仍不能令人滿意,除非他們指出一個東西“擁有某一特征”(has a character)是什么意思。此時,若要用一種更為人知的概念來解釋這一點,或許只能說,一個東西擁有一特征,是指有種東西對其來說是真的(true of it)。于是,穿過重重迷宮之后,我們又回到了一開始的“真”概念。③CP 1.578.當然不能說皮爾士這是要把“真”完全從邏輯學中排除出去,但他在此的擔憂顯然是:單說邏輯學追求真,然后不作任何解釋,這并不能解決我們所關心的邏輯研究目的問題。④在皮爾士看來邏輯學目的究竟是什么以及此種觀點在當今能否站得住腳,這些不是本文重點。相關的初步討論(尤其是“真”與“目的”“滿足”等觀念之間的內在關聯),可參見F. Poggiani, “What Makes a Reasoning Sound? C. S. Peirce’s Normative Foundation of Logic”, Transactions of the Charles S. Peirce Society,Vol. 48, No. 1, 2012。事實上,當代邏輯哲學家的相關研究已表明,倘若僅僅把“真”作為初始概念而不做任何解釋,邏輯教科書上作為保真性的“有效”或將成為完全不值得追求的廉價(cheap)之物。譬如,假設UV 代表某一具有句法一致性的邏輯理論所授權的推理模式,不論它實際上看起來如何奇怪,運用當代邏輯學上廣為接受的T 等式,ST“S”,T“S”S,我們最終都能證成它的“保真性”:UV?T“U”T“V”,即,任何推理模式都是有效的。⑤Jody Azzouni, “A Defense of Logical Conventionalism”, in Penelope Rush (ed.), The Metaphysics of Logic,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p. 44—45.

當然,那些哲學家們真正的擔憂或許是:如果在“真”之外或就“真”本身再做進一步的探討,會讓邏輯學目的變得相對化,甚至會退化為某種類似感覺一樣不可靠的東西。對此,皮爾士本人也作出過專門回應。他向我們澄清:把邏輯學的目的問題置于倫理學和美學下進行研究,絕不是要走向某種享樂主義,因為,將美學等同于感官上的快樂或痛苦,那完全是對美學研究的誤解;倫理學中所關注的目的也不同于康德那種被宣告為不可挑戰但實際上可能只是“反復無常的不理性嚎叫”的“直言律令”,而是我們在充分自控之下經過所有可能批判后審慎采取的最終目的。①EP 2:189, 2:202.必須承認,皮爾士所謂作為規范科學的倫理學和美學研究究竟容納哪些具體內容,學術界尚未能獲得足夠清晰的完整圖像。但不論怎樣,皮爾士并不擔心把邏輯研究受制于倫理學原則會使得邏輯學不夠嚴肅?;蛟S,邏輯學因此將變得不再那么神圣,但邏輯研究因此而獲得的是重要的自控性。正是這種自控性使得他相信:“一如受控于倫理理由的行為趨向于確定某些行為習慣……并在此意義上可說是注定好的,受控于理性實驗邏輯的思想也趨向于確定某些意見,同樣可以說是注定好的……”②EP 2:342—343.與之相呼應,1908年皮爾士在給維爾比夫人的信中寫道:“一個推理是‘合乎邏輯的’當且僅當它受制于一種長遠來看必將通達真相的習慣?!雹跡P 2:480.

四、結語

作為皮爾士思想的一項拓展性研究,本文承諾了兩條方法論原則:(1)為了對皮爾士思想得到盡可能融貫和完整的解釋,不得不(至少暫時)忽略某些看似相關卻與主體論述不一致的文本片段;(2)為了更好地理解和推進皮爾士哲學,我們要在避免時代錯置的前提下,主動將其置于當代哲學的問題域下,開展適當對話,并在必要時填補可能的論證。在這兩條原則指引下,倘若上文的討論沒有致命問題,可以說,皮爾士論題并非只是一種過時的奇怪論調,它不僅可以在今天得到同情理解,甚至正在被當代邏輯哲學的研究進程所驗證。

現代意義上嚴格的“邏輯哲學”分支④通常認為,現代嚴格意義上的邏輯哲學,是伴隨著多種不同于弗雷格、羅素的形式化系統的現代非經典邏輯系統被廣為認可而出現的一門以“哪一種邏輯系統更好”為核心問題的學問。當然,我們也可以在傳統意義上把“邏輯哲學”泛泛理解為對于邏輯學的哲學反省而不涉及現代形式系統之間的競爭,當代評論家對于皮爾士關于“推理何以可靠”等問題的考察,大多可歸在此處。,在皮爾士時代尚未正式形成;但他幾乎全程參與了現代邏輯的創立,并長期關注邏輯史和邏輯記法哲學,這使得他有資格也有可能對現代邏輯的本性和范圍等較早提出諸多洞見。作為自稱終生致力于邏輯研究的一位多面科學家,皮爾士堅持把邏輯學奠基于倫理學之上,他的重要關懷其實是當代邏輯哲學中的“規范性”難題,即,就當前流行的邏輯方法論而言,一個人不遵守當前理論所規定的邏輯規則(如分離律或矛盾律)卻很難被指責為不理性。雖然這是一個在皮爾士逝世半個多世紀之后才被當代哲學界意識到真實存在的問題,但它普遍被認為是一個重大挑戰。①對這一難題的出色呈現,參見G. Harman, Change in View: Principles of Reasoning, Cambridge: MIT Press,1986;John MacFarlane, “In What Sense (If Any) is Logic Normative for Thought?”, unpublished manuscript,2004, available at https://www.johnmacfarlane.net/normativity_of_logic.pdf。也正是因為這個問題非常難以解決,有哲學家甚至反過來聲稱邏輯學不具有規范性,如:Gillian Russell, “Logic Isn’t Normative”, Inquiry,Vol. 63, No. 3—4, pp. 371—388。邏輯學過去常被預期作為理性規范②即便是在公認的現代邏輯奠基人弗雷格那里,邏輯學也是被當作規范科學的。,為何今天卻很難為自己的規范性地位辯護呢?這一難題的癥結之一很可能是當今哲學家們過分解讀了維特根斯坦那句話——“邏輯必須照顧它自己”③Ludwig Wittgenstein,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D. Pears & B. McGuinness (trans.), London:Routledge &Kegan Paul, 1974, p. 57.。只要我們繼續相信這句話,邏輯學的目的就無望得以確定,因為,關注目的問題的是倫理學,而非邏輯學自身。應當承認,為了最終解決“規范性”難題,不論是皮爾士學者還是當代邏輯哲學家,在皮爾士之后仍有大量工作要做,但皮爾士所給出的一個重要提醒是:我們不能停留在邏輯學范圍內。即便在邏輯哲學層面上,也不能因為“邏輯哲學”一語的模糊而忽視重點。因為,對邏輯規范性之源頭的哲學省察至少需要細分哪些是倫理學上的、哪些是美學上的、哪些是現象學上的,這些省察有義理上的先后之別。

最后,筆者愿意以皮爾士1902年手稿中的一段話,重申本文認為即便今天看來依舊發人深省的一種洞見:“邏輯學之所以爭執不休,主要原因是關于這門科學的真正目標目前竟有[如此多]不同意見。但這不是邏輯上的困境,而是倫理學上的困境;因為倫理學才是關于目標的科學?!拇_,倫理學歷來都是且永遠會是一個辯論劇種,因為倫理學研究就在于逐漸達成對于令人滿意之目標的一種清晰認同。無疑,它是一門很微妙的科學;但真正創生并解決倫理學問題的并非邏輯學,而是對理想的詳細闡述?!雹蹸P 4.243.

猜你喜歡
邏輯學論題實用主義
一道IMO數論題的探究
實用主義電動車 體驗一汽豐田BZ4X&BZ3
由一個簡單結論聯想到的數論題
淺析《邏輯學》的教學方法
現實與虛擬
關于一道數論題的思考
杰文斯邏輯學思想及其在中國的傳播
《簡單的邏輯學》
國內邏輯學教育普及理論模型的建構研究
論題的價值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