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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內格爾的理由概念

2023-12-21 05:30
哲學分析 2023年4期
關鍵詞:行動者理由概念

郝 彭 孫 巖

在當今道德哲學中,為道德行動者的行為進行辯護的理論存在兩種傾向:一種是強調行動者內在欲望重要性的內在主義理論,另一種是強調理由應當具有客觀性與普遍性的外在主義理論。內格爾的理由概念著重對以休謨主義為代表的內在主義進行反駁,在此基礎上形成一種主客觀理由并置的體系。一方面,主客觀理由的并置為行為提供了一種合乎情理的驅動力;另一方面,理由概念的提出則是內格爾在倫理學視角下為了回答自身哲學研究核心問題的嘗試。因此,內格爾的理由概念的形成過程兼具矛盾性和包容性。由于他給予兩種理由同等重要性,內在于理由的價值紛爭更加凸顯出來。為此,內格爾試圖在政治哲學上尋求一種解決理由內部沖突的可能。內格爾這種從形而上學到倫理學再到政治哲學,然后通過重疊角色的設計來處理理由內在價值沖突的路徑,為道德理論與政治形式的融合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在道德與政治之間搭建起一座橋 梁。

一、理由概念的提出背景

道德哲學上關于理由概念的爭論要追溯到以休謨為代表的情感主義與康德為代表的理性主義之間的爭論。隨著道德哲學的發展,這一爭論轉變為對內在理由與外在理由的討論。內在理由的辯護者認為,理由的解釋性是首要的,即某人有一個理由做某件事,也就是說,只有與行為者內在欲望產生聯系的理由才能作為行動的理由。而外在理由的辯護者認為,理由的規范性更為重要,它既可以解釋行動,也可以為行動證明,即“存在一個要求某人做某件事的理由”①伯納德·威廉斯:《道德運氣》,徐向東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 頁。,這個理由不依賴于行為者自身的特性,是具有客觀性與普遍性的存 在。

內格爾認為,內在主義者對動機本身的認可先于其要接受的道德主張。這種放棄道德客觀性的主張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反理性的倫理理論的出現。比如休謨認為,任何倫理主張的證成都要訴諸想要進行證成的這個人的傾向,同時這一傾向通過想象力進行傳播,最終使得道德主張成為可能。這種傾向是有可能成為人們共同的動機基礎的,內格爾將休謨的這種動機基礎表述為“對他人的幸福與不幸的參與同情的能力”②托馬斯·內格爾:《利他主義的可能性》,應奇、何松旭、張曦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11 頁。。但是,休謨的同情感的能力是基于一種心理上的偶然性,那么也就不能說,同情的敏感性是所有可以考慮他人感受的存在物都具有的必然特征。由此可以看出,內格爾并不支持這種具有偶然性的內在主義論 證。

內格爾對外在主義的主張也不是全盤接受的。在外在主義者看來,必然的動機是和各種關于“成為有道德的”動機的觀點相容的。也就是說,與道德行為相關的動機不是來自道德判斷或是行動者本身,而是來自道德之外的某種東西。內格爾列舉了兩個外在主義者的觀點。首先是密爾在《功利主義》中提出的脫離行動者本身的功利原則,其次是摩爾的外在主義主張,即“一種獨特的非自然屬性起到了充實倫理主張內容的作用”③同上書,第9 頁。。但是,無論何種外在主義論點,都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即這些觀念允許人們在承認自己應當做某件事的情況下,還去追問他有何理由去做某事。

可以看到,內在主義與外在主義的爭論及其各自的理論缺陷為內格爾理由概念的提出提供了問題基礎,內格爾在形而上學上對自己研究的哲學核心問題的回答則為理由概念的形成提供了方法基礎。

內格爾指出,其哲學研究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處理主觀視角與客觀視角(perspective)①在內格爾的理論中,perspective,view,point of view 表達了完全相同的意思,即我們看世界時所依據的觀點、角度以及位置。的對立。這兩種視角的對立最終將會導致兩種立場的對立。他的目標是確立一種可以將兩者結合起來的世界觀,用來解釋其中的一方如何將另一方考慮進來,同時每一方的立場可以通過什么方式被提出與修改。內格爾進一步解釋道,他不是要確定一種具有統一性的世界觀,而是說當兩種觀點存在統一的可能時,就將兩種觀點并列起來以獲得一種統一性;當兩者不存在統一的可能時,也要對這種不可能性有清楚的認識??梢钥闯?,這是一種溫和地獲取統一性的沖動,它只是為了指出這兩類不穩定概念之間是如何相互作用,以及如何對兩種觀點進行調 和。

主觀性的視角作為一種內在的方法,它使人們能夠從自身內部看待世界,形成一個以自我為中心的觀點,自我為中心的特征使得主觀視角具有獨特性與多元性。也正因如此,它使我們每個人與其他個體區別開來。其次,內格爾在承認主觀觀點具有私密性的同時,認為其具有類似于維特根斯坦所說的概念的公共性,這種公共性不是基于物理學意義上的,而是基于現象意義上的一種不可還原的相似性。②托馬斯·內格爾:《人的問題》,萬以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07 頁。主觀視角的私密性與公共性特征給理由概念的主觀方面奠定了基礎。那么,為了減少主觀視角下源于個人特殊稟性的偶然性影響,內格爾就要為客觀性視角的合理性進行辯護??陀^性作為一種具有超越性的力量,它要完成兩個方面的超越:一是對獨特性的超越,二是對某人的類的超越。③同上書,第201 頁。首先,它對特定的偶然性自我因素有較少的依賴,能夠解釋它們向具有不同本性和處境的觀察者呈現的各種表象。其次,它還要求盡可能擺脫人類甚至哺乳動物特有的觀點。也就是這種觀點不會給予任何一個個人以中心位置,而是以一種無中心化的超然的視角來看待世界。這一具有超越性的力量在為理由概念提供客觀基礎的同時也具有局限 性。

當客觀性在增加人們理解力的同時,它包羅萬象的性質在遇到某些無法容納的主觀觀點時就會遭遇麻煩。內格爾這樣說:“因此,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這樣的問題:如何利用先前那個比較主觀的觀點,以及如何把它同新的觀點結合起來?”④托馬斯·內格爾:《本然的觀點》,賈可春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4 頁。為此,他列出了以下三種客觀性面對主觀觀點的方法:首先是還原的方法,這一方法將盡量保留主觀的觀點,并將其容納在客觀的解釋中;其次是排除的方法,即對主觀觀點的現實性予以直接否定,并對其產生的原因提出某種解釋;再次是合并的策略,這是為了將主觀因素包括進來而特意發現一種新的客觀現實因素的方法。三種方法都有各自的局限性:還原無法窮極所有主觀性,排除則是一種對主觀現實性的逃避,合并的策略同樣具有一種含糊性,簡單地通過創造概念進行合并不能解決問題。

為此,內格爾提出了一種替代選擇,即抵制對客觀性的貪婪的欲望,不要再去假設客觀性的超脫力量可以包羅萬象,它只是對現實性的部分描述,我們要承認其局限性,要為主觀性視角留有余地,不能讓其中的任何一端吞沒另外一端。誠如內格爾所說:“正確的方針不是把勝利歸于其中一方,而是在自己的頭腦中清晰地堅持二者的對立,同時又不壓制任何一方?!雹偻旭R斯·內格爾:《本然的觀點》,第4 頁。內格爾這種不偏不倚地對待主觀性與客觀性的基本態度,為理由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個形而上的方法基礎,但這種看似中立的方式也帶來了諸多問題和沖突。

二、主觀理由與客觀理由的并置

對于內格爾來說,理由概念的形成要處理的首要問題是理由與欲望的關系。理由的出現就是為了給行為提供一種驅動力,但是由此產生一個問題,為什么是理由而不是欲望形成了對行為的驅動。為了對休謨主義關于“欲望”概念的觀點進行反駁,內格爾對兩種欲望進行了區分。他認為,休謨主義者混淆了“激發性的(motivated)欲望”和“未激發的(unmotivated)欲望”②托馬斯·內格爾:《利他主義的可能性》,第31 頁?!驯患ぐl的欲望是通過行動者的決斷以及慎思得到的,未激發的欲望則是會直接地出現在我們身上。也就是說,激發性的欲望為行為提供一種直接的動力,而未激發的欲望給予行動一種間接的動機。休謨主義者認為,每一個有意識行動的背后都隱藏著一個已激發的欲望;內格爾則指出,只有將這兩種欲望都包括進來才能證明每一個行動背后都有一種欲望這一主張為真,且這一主張只有依賴于“一個人對一個目標的追求”③同上書,第33 頁。這一事實,才能將對目標的欲望歸屬于這個人自身。但是這將會導致一個問題,即未激發的欲望是否總是已經存在于已激發的欲望背后。內格爾舉例說明:“一個行動會促成我未來幸福的可能性,激發我現在就去行動,那么,將一種對于我的未來幸福的欲望歸屬于我就是恰當的?!雹偻旭R斯·內格爾:《利他主義的可能性》,第32 頁。也就是說,激發我進行行動的不是某種激發性的欲望,也不是某種直接出現在主體身上的非激發性欲望,而是“對于我未來幸福的可能性”這一考慮。所以,內格爾認為,正如信念提供了理論推理的材料,欲望只是提供了實踐推理的材料,真正作為行動動機基礎的是理由以及理由的結構性特征。

結構性的理由體系的提出,是內格爾為了應對休謨主義者的信念—欲望理論②這一理論是說,行為者A 在時刻t 有一個激發性理由做B,只有當存在某個目標G,以至于在t 時刻,A想要做B,并相信若他做B,就會得到G。參見Michael Smith,“The Humean Theory of Motivation”,Mind,Vol. 6, No. 381, 1987, p. 36。,即BDT 理論而作出的嘗試。內格爾以口渴為例,認為BDT 理論只能說明口渴可以激發某人去喝水的欲望,但是無法解釋口渴是如何激發某人向飲水機投幣的欲望。BDT 理論的解釋是,口渴與“飲水機可取出飲料”的信念結合從而激發投幣的欲望。但是內格爾指出,欲望與信念結合的方式,要么是從原初的欲望擴展出新的欲望,要么是在原初欲望與信念之間加入新的欲望,這兩種方式都可能引入任意的違反理性的欲望。所以,內格爾將目的與手段關系的優先性整合到理由概念當中——還是以口渴為例,如果口渴提供了喝水的理由,那么它也提供了一個使人喝到水的理由。也就是說,當一個人接受做某事的理由,這個理由既是目的的理由也是手段的理由。

內格爾認為,每一個理由都可以系統地闡述為一個謂詞,這個謂詞R 對于所有人p 和所有事件A,如果R 對于A 是真的,那么p 就有顯見理由去促成A。③托馬斯·內格爾:《利他主義的可能性》,第50 頁。內格爾舉例指出,審慎理由的提出要滿足以下條件:如果理由謂詞R 獨立運用于當下或者未來的某事件時具有無時態(timelessness)的真,那么就有一個顯見理由去促成這個事件。④同上書,第53 頁。

第一,對事件A 的解釋,內格爾認為用“事件”一詞不能涵蓋A 的所有范圍。A 可以是一個行動、事件、環境、事態,以及可能的任何其他東西。但是如果對A的范圍具體化,可能會出現本體論上的嚴重問 題。

第二,顯見(prima facie)理由的概念是介于普遍理由和具體結論之間的,⑤同上。它的充分性會體現在一個完整的實踐理性體系中,這個體系是由普遍理性和更進一步的信息構成的。這就包括一個關于所有顯見理由的列表,以及如何在這些理由之間進行計算。所以說,當一個顯見理由可以成為促成事件的充要理由時,當且僅當這個理由是對所談論事件的唯一理由。內格爾認為,顯見理由也存在兩個問題:第一,顯見理由的列表是未經提煉和區分的;第二,顯見理由在具體行動上產生作用的條件比較苛刻。因此,對于顯見理由,更為重要的是存在于背后的前提條 件。

第三,促成目的這一概念反映的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系,即行動b 與目的a之間的關系。包括(1)b 與a 具有同一性;(2)b 會產生以及支持a,但是不能由概率來定義;(3)b 是a 邏輯上的必要條件;(4)b 構成了不做支持非a 的行動。①托馬斯·內格爾:《利他主義的可能性》,第56 頁。以上概念保證了審慎理由后半部分得以可能的條件,前半部分則要由理由謂詞R 的獨立運用以及無時態的概念的解釋來保證。

第四,理由謂詞的獨立運用,是指行動者為了有理由去促成目的,必須期待目的會有一個理由,而不必管他是否著手去促成這個目的。更進一步說,作為一個目的的基本理由,必須獨立于促成目的的方法而存 在。

第五,對于謂詞R 的解釋,這里包括兩種理由:第一種是指主觀條件下的審慎理由,第二種是無人稱的客觀理由。審慎理由解釋的關鍵在于,理由謂詞無時態地產生推衍的理由。②同上書,第58 頁。審慎理由的有效性依賴于自身具有無時態的真來保證,即A 在t 時刻發生的理由必須獨立存在于我們現在要去促成的行動。也就是說,理由謂詞的無時態性可以回答對未來條件的信念為何會影響某人當下行動的審慎理由。因為無時態性源自“自我”這一觀念在時間上的統一性,這讓作為個體的某人可以認識到自我每一個階段的平等性及重要性。內格爾認為,“這是自明之理,因為生活的每個階段遲早都是要出現的”③同上書,第65 頁。,它保證了過去、當下、未來三者同時在場,沒有一個時刻被賦予特殊的地位。

客觀理由解釋的關鍵則在于理由謂詞R 是否包含了變量P 的自由發生。內格爾舉了一個例子,假設摩爾在避開自己所在路段向自己行駛而來的一輛卡車時,他可能會為他的行為的理由提供如下幾種回答④同上書,第98 頁。:(1)這個行動會延續摩爾的生命;(2)這個行動會延續他的生命;(3)這個行動會延續某人的生命。內格爾指出,(2)中的“他的”這一詞是一個自由的行動者變量,這種理由就是主觀理由,它只涉及行動者自身,是一種從內在視角解釋行為的理由。而(1)和(3)中的理由是客觀理由,是一種可以促成任何人行動的理 由。

內格爾認為主觀理由對理由的推衍性造成了影響,這種影響主要體現在空間的推衍性方面。主觀理由沒有推己及人的能力,無法回答“我行動的驅動力為何會是他人的利益”等類似的問題;而客觀理由基于對自我和他人實在性以及設身處地能力的可能性的認識,為自身的普遍性進行了辯護。首先,自我具有與他人一樣的實在性,也就是說,將自己僅僅作為他人中的一員——我即是他人,兩者都是作為完全意義上平等實在的個人存在。其次,設身處地的可能性是指,如果你自己處于被討論的這個位置,他人會把他們幫助你的理由直接看作某人需要得到幫助的理 由。

三、理由的一般性標準與價值支撐

以上是對內格爾的理由體系中諸概念的說明,接下來要說明的是,何為理由背后的一般性標準,以及在此標準下支持理由體系的價值是什么。同時,這種標準以及價值分類也引發了內在于理由概念中的一些問 題。

內格爾認為,對理由一般性的追求是推動客觀觀點建構的主要動力,這種一般性標準包括以下三個維度:第一個維度表現在理由適用的廣度上,即這種一般性標準所應用的范圍要寬泛,但是其內容的范圍要很精確,即“如果一種原則適用于每一個人而在內容上相當狹隘,那么這種意義上它可被稱為一般性的”①托馬斯·內格爾:《本然的觀點》,第175 頁。。

第二個維度體現在它與行動者(agent)的相對性上,這里內格爾對相對于行動者的理由和中立于行動者的理由進行了區分。如果一種理由的一般形式不必然提及擁有這一理由的個人,也就是說,這類理由是由“其描述并不需要參考我們”②德里克·帕菲特:《論重要之事》,葛四友譯,北京:北京時代華文書局2015年版,第94 頁。的事實所提供的,那么這種理由就是中立于行動者的;同樣,若一種理由確實必然提及擁有該理由的個人,這類理由則由“其描述必定參考我們”的那種事實所提供的,那么,這就是相對于行動者的理由。與這兩種理由相對應的價值被內格爾稱為“非個人性的價值”和“個人性的價值”。

第三個維度體現在其外在性程度上,更確切地說,是理由“獨立于有感覺能力的生物所關切的東西的程度”③托馬斯·內格爾:《本然的觀點》,第176 頁。。這種一般性標準依系于理由背后對象的內在價值,這種價值具有不可還原的性質,我們不能指望說這種價值滿足了人們的愿望,或者我們想要得到這種價值就說它是可還原的。因此,這種理由所具有的獨立性是很強的,內格爾不確定這種價值是否存在,但是客觀化的傾向強化了他相信這種存在的沖 動。

依據以上三個維度所給出標準,內格爾提出五種與個人產生行為相關的價值類型。第一,自主的理由的價值,這類理由起源于個體對于自己事業、愿望、計劃、承諾的追求。內格爾認為對目標的執著本身就具有價值,這種執著在我們的生命中被賦予重要的地位,從而為行動提供了理由。第二,關于特殊義務理由的價值,這里主要是指與特殊的人或者特殊的機構之間的非契約性的義務,比如對家人的義務、對社區的義務,以及對國家的義務等。第三,內格爾稱之為道義論的理由的價值,即每個人都有不應當被某些方式對待的權利。它主要表現為人人都有的普遍權利對行為的限制。第四,效用的價值,這是一種典型的功利主義價值觀,它指的是某人做某事對所有人福祉產生的影響,不僅包括有利的方面也包括有害的一面。第五,完美主義的價值觀,這種支持行為的理由具有完全的內在價值,例如科學發現、藝術的創造,以及對宇宙空間的探索等。

就上述五種分類來看,首先,這五類價值的適用范圍從上至下是越來越寬廣,定義也更加精確;其次,關于理由的外在性程度上,即理由所對應的對象是否更具有內在價值方面,這五類理由要先按第二類標準分為兩類,前三種價值作為行動者相對的理由的價值,由上至下內在價值的分量越來越高,后兩種價值作為中立于行動者的理由的價值,完美主義比功利主義的價值觀具有更高的外在性。最后,以第二類標準進行分類所產生的沖突是最為復雜的。表面上看,從自主的理由對應的價值到完美主義的價值是根據其價值的非個人性程度或是與行動者的相對性程度進行排序的,但是從兩個極端收斂到中間時,道義論所代表的價值與功利主義所代表的效用的價值沖突就會越發尖銳。這種沖突體現在道義論對于個人權利不可侵犯重要性的關注與功利主義對最好結果不摻雜感情的關注之間。

內格爾認為,這一倫理沖突最終會體現在道德生活與善的生活之間的關系上。為此,他提出了兩種解決沖突的方案形式:第一種是個人的轉變(conversion)①托馬斯·內格爾:《本然的觀點》,第237 頁。,這種轉變方式是痛苦的,它要求個人通過一種自我超越來徹底改變自己的生活;第二種則是政治上的安排,即創造一種能夠顯著降低個人價值與非個人道德之間沖突的制度。這種制度使得人們既可以過上富裕的個人生活,又無需否認來自他人的非個人要求。

內格爾選擇了第二種方式來解決這一價值上的沖突,通過兩個步驟來解釋他的這種政治哲學路徑。首先他要為政治正當性尋求一個原則,這一原則是可以使人們達成一種介乎于實際的一致與理想的一致之間的全體一致。②內格爾政治對正當性辯護的分類,參見Thomas Nagel,“Moral Conflic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6, No. 3, 1987, pp. 215—240。因此,人們遵循的原則可以使其在不可逃避的強迫性體制中實現自愿的參 與。

為了滿足實際上的一致,內格爾將斯坎倫道德契約論中的規則擴展到了政治領域。斯坎倫的規則是:“如果一個行為在特定情境下的施行會為任何調節行為的規則體系——它作為知情的、非強制的普遍同意的基礎,沒有人能夠合乎情理地予以拒絕——所不允許,那么這個行為是錯誤的?!雹偻旭R斯·內格爾:《平等與偏倚性》,譚安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39 頁。根據斯坎倫的規則,一種政治制度如果被一套規范制度的原則所否定,同時這一原則是人們在沒有強制和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不能夠合乎情理地予以拒絕的,那么這個制度將被認為是不公正的。內格爾在這里使用一種收斂的方式來讓政治制度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對每個人遭際平等客觀重要性的承認;第二,個人觀點對自身特殊重要性、偏倚性的合情理性的承認。②同上書,第41 頁。通過這兩個條件的加入,以斯坎倫的原則擴展出來的政治原則滿足了實際的一 致。

為了滿足理想的一致,內格爾遵循康德的絕對命令的運用的第四個例子中的假設,這一假設要求每個人處于與他人相同的互助責任之下?;ブ熑未_實加強了行動者將原則普遍化的意愿,因為它假設了行動者都有可能處在對方的位置上??档率降目善毡榛瘷z驗中的這一假設可以滿足理想的一致的要 求。

可以看出,通過對政治正當性的辯護只是在回答“在任何條件下,我們該如何生活”這一問題,而內格爾認為我們應當將問題轉變為“在何種制度設計下,我們有可能像我們應當的那樣去生活”③同上書,第58 頁。。因此,內格爾認為制度的設計所帶來的公私角色的分化可以解決兩種理由導致的立場整合的問題。制度設計的目標就是將非個人立場的無偏倚性要求外化出來,以此回應人們部分關于個人性的偏倚要求。這種分化的方式確定了一套重疊的角色④同上書,第67 頁。,包括一般角色,例如公民、選民納稅人。還包括特殊角色,比如在經濟領域、教育、司法以及政府機構中的角色。這些公共角色通過政治實踐的方式塑造了人們的自我意識,使得重構后的自我返回每一個個體本身,最終與個人在家庭、種族、文化以及宗教中的個體地位相結合,對個人生活產生全方位的滲 透。

四、對理由概念的評價

至此,內格爾理由概念的形成是否對其哲學觀中的核心問題進行了成功的回應?另外,這樣一種理由概念到底是內在主義的還是外在主義的?最后,內格爾的政治哲學路徑是否真的完成了對價值沖突問題的處 理?

在筆者看來,內格爾在其理由概念形成過程中持有的基本態度和策略,是對形而上學問題中主觀性與客觀性所持有的基本態度與策略的延續。這樣一種延續只是從形式上對其哲學研究中的核心問題進行了回應,因為在理由概念中,主觀審慎理由與客觀利他理由的形成,給行動者的行為提供了一種合乎情理的驅動力。但這樣一種形式上的延續并不能從根本上處理深藏于理由背后價值上的沖突。因為正如內格爾在形而上學中的處理方式一樣,在面對那些無法還原為客觀理由并且合乎情理的主觀理由時,他依舊采取的是一種平行放置的策略,這一策略只是簡單地將存在的問題懸置起來,而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它只是形而上學問題向倫理學的一種下放。也正是這種形式上的延續導致了我們無法確定內格爾的理由概念到底是內在理由還是外在理由。從表面上看,內格爾確實通過對休謨主義的反駁將自己塑造為一個外在主義的支持者,他將內在理由與外在理由進行了嚴格的區分,認為支持合乎情理的道德行動的理由一定是一種無出處、非附屬、非個人性的理由,而不能是一種個人性的特殊理由。但同樣有學者將內格爾對理由的這種調和性辯護歸為一種“近內在論的康德主義”①伍俊鋼:《道德動機與規范性問題——論科斯嘉德對威廉斯心理學挑戰的應對》,載《現代哲學》2022年第4 期。。在帕菲特看來,內格爾這樣的嘗試甚至是失敗的,他所得出的結論并不是內在論的,因為實踐判斷有時候并不能促發行為或欲望,他的辯護是沒有解釋力的,并不能保證理由與動機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內格爾理由概念的理論定位如此不清晰,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他在對待自己哲學研究中核心問題的解決方式上一直保持一種模糊的態 度。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內格爾將理由概念的運用范圍回歸到了個體的內部,試圖通過個體對主觀理由與客觀理由的同時持有,為行為的可能提供支撐,同時對其哲學研究的核心問題給出一個倫理上的解答。但是,更為深層次的問題其實是價值上的沖突。他認為,這種理由內部的價值觀的沖突需要一種政治的解決形式來進行調和。這也就引出了對第三個問題的回答,即:他是如何論述這種政治哲學路徑,這一解決形式是否真的能解決問題。內格爾說:“不存在沒有政治的倫理學?!雹谕旭R斯·內格爾:《本然的觀點》,第216 頁。誠然,政治通過制度的設計決定人們的出發點、選擇、行為后果以及人們的相互關系。他寄希望于將道德的客觀性內在化為個體的動機,以此來緩解非個人性與個人性的沖 突。

但內格爾的政治合法性辯護存在兩個問題:第一,為了滿足實際全體一致的擴展版的斯坎倫原則引出的問題是,遵循這一原則的制度實際同時容納了兩種理由并不是最為重要的,重要的是這一制度給予合情理的偏倚性多少權重,即如何平衡兩種理由間的關系。也就是說,政治制度調和的結果必須滿足康德式的可普遍化檢驗。第二,康德可普遍化策略則面臨另一個問題,即要求境況較好者作出某些犧牲,這些犧牲是——假設某一行動者處于境況較好者的位置上——可以合情理地拒絕的。所以,如何確定犧牲的標準成為關鍵點。內格爾指出一種方案是設定一個援助境況較差者的適度水平線,超出水平線之上的犧牲由個體自由裁定。最優的策略應當是以境況較好者最小的犧牲換取盡可能多的貧困者的生活的改變??墒?,這種在尋找水平線居間范圍的方法依然面臨著兩個方面的張力,即“要么從貧困者的觀點來看,它不夠慷慨;要么從境況較好者的觀點來看,它又太過于嚴苛了”①托馬斯·內格爾:《平等與偏倚性》,第56 頁。。

綜上所述,由理由內部的價值沖突引發的個人性與非個人性問題不僅涉及個體內部立場的整合,還涉及自由民主政治體系的可信度問題。內格爾試圖將自我的個人立場與非個人立場共存的模型反映在其多元平等的政治結構中,他希望通過政治制度的建構促進兩種立場的共存,在實現更大平等的同時強調偏倚性立場的必要性。然而,這種困境似乎并沒有得到實質解決,因為隨著道德客觀性越來越內在化,非個人立場的要求與社會經濟不平等之間的鴻溝變得更加明顯。非個人立場的要求與政治現實之間的差距,似乎只能通過目前看似烏托邦式的人性轉變,或通過目前無法想象的制度來彌補。他對這種烏托邦式困境的解決依然無能為力。誠如內格爾所說,道德分工并非解決問題的方案,而只是一種形式,設計出既服務于無偏倚性理想,又不對個體提出過于寬泛的無偏倚性要求的制度,這依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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