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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在養老金第三支柱中作用的國際比較研究

2023-12-28 13:39周華林
西昌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3年4期
關鍵詞:支柱養老金養老保險

周華林

(云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云南 昆明 650221)

為加強養老風險管理,世界各國普遍采用“三支柱”養老金體系,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在養老金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也借鑒國際經驗,大力發展養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減輕養老金第一支柱的壓力。由于養老金第二支柱主要為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主要由機構決策是否加入年金計劃,個人對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的影響力相對有限。養老金第三支柱主要由個人決策是否加入,政策制度對個人是否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影響較大。保險是養老風險管理的重要主體,可以從多方面支持養老金第三支柱發展,也是部分國家或地區養老金第三支柱的重要參與主體。自1980 年我國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經過40多年的快速發展,2017 年我國躍升為世界第二大保險市場。但保險并未充分發揮其在養老風險管理中的功能作用,第三支柱在養老金體系中的占比微乎其微。2022年11 月,我國正式實施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允許銀行等其他機構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進一步加劇了金融機構對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爭奪,保險業能否獲得競爭優勢在養老金第三支柱中有所作為至關重要。保險與養老金第三支柱既有密切關系,又存在明顯差異,養老金第三支柱并不等同于保險,保險養老風險管理的內容和功能作用遠超過養老金第三支柱。在人口老齡化風險加劇形勢下,保險業發展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發展息息相關,正確認識和把握保險在養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功能作用對保險業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一、養老金第三支柱概述

(一)“三支柱”養老金體系

針對日益嚴峻的老齡化形勢,各國基本上都采用了多元化養老金體系的制度方案,滿足多層次差異化養老保障需求。多個國家或地區在養老風險管理的實踐中采用了1974 年世界銀行提出的三支柱養老金體系。養老金第一支柱由政府強制實施,多采取現收現付籌資方式,建立社會共濟性質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現政府的責任;養老金第二支柱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多采取資金積累制的商業養老金計劃,體現了企業和個人的責任;養老金第三支柱由個人自愿參加,多采取資金積累制的養老儲蓄計劃,體現了個人的責任。由于各國政治經濟體制和文化等的差異,“三支柱”在養老金體系中的地位和功能作用差異較大,在養老金中的占比差異較大[1]。各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結構差異較大,主要有三種結構模式:第一種為美國和加拿大等模式,養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較為發達,養老金第一支柱的占比相對較低;第二種為英國和澳大利亞等模式,養老金第二支柱較為發達,養老金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占比相對較低;第三種為德國、日本、中國等模式,養老金第一支柱占比較大,是養老金的主要來源,養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占比相對較低,由于國家養老負擔過重,這些國家或地區后來都進行了一些改革,發展養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①。中國養老金體系改革堅持“?;?、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原則,近年來通過多項政策鼓勵養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快速發展,緩解養老金第一支柱的壓力[2],見表1。

表1 2020年美國和中國大陸養老金體系比較

(二)“三支柱”養老金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養老金體系作為各國管理養老風險的社會工具,具有顯著的社會福利特點,國家通過所得稅減免等優惠政策減輕養老風險管理的社會成本,鼓勵各支柱養老金的發展。由于養老金第一支柱具有“?;?、廣覆蓋”等特點,體現了政府的養老社會責任,享受國家所得稅優惠的力度相對較大,多數國家在養老金繳納、投資和領取階段都不征收所得稅(德國除外)。中國大陸工資收入28%(單位和個人累計)以內繳納的養老金享受所得稅減免,養老金投資階段的增值收益和養老金領取階段不征收所得稅。養老金第二支柱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金也享受部分所得稅減免政策,所得稅減免優惠力度相對較少,多數國家在養老金繳納階段具有針對企業或個人的所得稅的部分減免政策,在養老金投資階段不征稅,在養老金領取階段征稅。中國大陸工資收入8%(單位和個人累計)以內的部分享受所得稅減免,養老金投資階段的增值收入免稅,養老金領取階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鼓勵個人積累養老金,各國也制定了針對養老金第三支柱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稅收遞延和財政補貼兩種方式[3]。稅收遞延對高收入群體有較好的激勵作用,中低收入群體可能因為達不到所得稅起征點而無法享受稅收遞延的優惠政策,政策福利范圍相對有限。財政補貼則主要向中低收入群體傾斜,操作簡便,可以讓更多的人享受政策福利,有利于擴大政策福利范圍,激發更多的群體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部分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等采用稅收遞延的方式變相減少個人所得稅,在積累階段或投資階段限額內的資金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養老金領取階段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規定個人養老金賬戶每年繳納12 000 元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其賬戶積累的這部分養老金,在養老金領取階段不并入綜合所得,單獨按照3%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德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通過直接財政補貼方式刺激個人積累養老金,財政補貼的方式差異較大。德國提供基礎補貼以及子女補貼,澳大利亞對個人積累的養老金由政府按一定比例再另外配置養老金。

(三)養老金第三支柱的主要模式

1.“保險系”模式

養老金第三支柱由保險構成,只需要在銀行或保險公司開設一個賬戶,購買的壽險或年金保險即可享受個稅遞延優惠政策,歐洲大陸多數國家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這些國家或地區的金融體系以銀行為主導,保險在金融系統中的占比相對較低。各國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稅收優惠方式差異較大,除了個稅遞延政策優惠方式外,還包括直接財政補貼等其他政策扶持。德國里斯特通過保險購買的個人版養老金除了針對納稅群體的個稅遞延政策之外,還提供針對未納稅群體的直接補貼政策,主要包括基礎補貼、子女補貼和特別補貼等,呂普魯養老金可以購買投資性質的投資連接保險[3]。丹麥個人養老金主要有資本養老金和年金養老金,兩種個人養老金繳費時免交個人所得稅,資本養老金為一次性領取,需要交納40%的個人所得稅;養老金按月領取,實施一般收入的稅收政策[2-4]。

2.“投資系”模式

養老金第三支柱由多個金融主體構成,主要采用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IRA)進行管理,賬戶中的資金可用于購買年金、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等,按照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的方式進行資本保值和增值管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個稅遞延為主),美國等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這些國家的資本市場較為發達,保險在金融系統中的占比較高。美國IRA包括傳統IRA 和羅斯福IRA 兩種[3],稅收優惠和資產配置類似于401(k)計劃,由于IRA 的資金可投資于股票、債券、基金等多種品種,IRA 在繳費段、投資和領取階段都可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美國IRA有兩種稅收優惠方案:一種是繳納階段時選擇個稅遞延,IRA 賬戶內免稅額度內的儲蓄免征個人所得稅,投資收益和領取養老金時需要納稅;一種是繳費階段采用稅后收入,僅對投資增值收益納稅,未增值部分領取養老金時不納稅[5]。澳大利亞IRA 是雇員用稅后收入繳納的資金,在繳費、投資和領取階段分別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繳費階段,75 歲以下的雇員儲蓄的養老金全部抵稅,年收入27 000澳元以下的享受10%的稅收返還;投資階段,符合規定的投資收益享受15%的優惠稅率;領取階段的免稅率與領取方式和繳費時間有關[3]。

(四)保險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關系

由于保險也具有管理養老風險的功能,個人也可以通過年金或商業養老保險積累養老金,部分國家或地區保險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程度也較高,保險與養老金第三支柱是經常容易被混淆的兩個名詞。保險與養老金第三支柱存在較大差異,保險并不等同于養老金第三支柱。養老金第三支柱是相對于養老金體系而言的一種分類,主要強調養老金體系中個人自愿積累的基金。保險是與社會保障相區別的一種分類,保險除了具有養老風險管理的功能作用以外,還具有其他風險管理功能。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管理包含積累階段、投資階段和領取階段,保險可以通過不同方式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管理過程。保險可以作為養老金第三支柱的主要管理主體參與養老金所有階段的管理過程,也可以作為部分管理主體,僅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部分階段的管理過程。例如,保險可以作為資金委托管理者,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投資階段養老金的保值增值管理,這也屬于保險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方式。從保險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包含關系來說,兩者分類不同,不存在絕對的包含隸屬關系。按照國際養老金保障體系結構的界定,養老金第三支柱雖然是指個人積累的養老金部分,但是,并非個人積累的所有養老金都屬于養老金第三支柱。國際上通常僅將個人積累的具有稅收優惠政策或補貼政策的養老金部分納入養老金第三支柱的范疇,體現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社會福利特點[6],商業養老保險、養老性質的年金保險等不享受額外稅收優惠政策的部分,或者個人通過投資理財等其他方式積累的不享受額外稅收優惠政策的養老金等都不在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統計范疇。另外,由于個人積累的不享受稅收優惠或者政府補貼金的用于養老的資金很難統計,其形式也較為復雜,故而,國際市場普遍未將這部分資金納入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統計范疇。因而,保險與養老金第三支柱不存在絕對的隸屬關系,兩者是不同分類標準下的產物,保險可以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全部管理過程,也可以僅參與養老基金管理的部分過程。保險雖然參與了較多的養老風險管理活動,具有一定的社會養老風險管理功能,但是保險的養老風險管理活動并不等同于養老金第三支柱,保險中的部分養老風險管理活動才屬于養老金第三支柱的范疇。

二、保險在養老金第三支柱中功能作用的國際比較

由于各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差異較大,養老金第三支柱在養老金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差異較大,保險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模式不同,保險在養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功能作用也存在較大差異。

(一)保險是養老金第三支柱的主導力量

部分國家或地區主要通過保險發展養老金第三支柱,保險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管理的全部過程,是唯一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主體,保險在養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功能作用較強,國家通過保險提供稅收優惠或者財政補貼,鼓勵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發展,保險是養老金第三支柱的主要構成部分,在養老金第三支柱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由于國家限定保險為養老金第三支柱的主體,保險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主要面臨行業內的競爭,與其他金融行業的競爭相對較弱,對保險業發展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保險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也彰顯了保險在養老風險管理方面的功能作用,可以更好地發揮保險的養老風險管理功能作用,也有利于其他商業養老保險等業務的發展,可以較好地激發保險市場的發展。保險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關系較為密切,養老金第三支柱屬于保險的組成部分之一。德國、法國和意大利等國家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國家通過稅收遞延或財政補貼等多種方式激勵個人參與養老基金的積累,其他金融工具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程度較淺,保險與金融同業的競爭相對較弱[3]。

(二)保險是養老金第三支柱的參與主體之一

部分國家或者地區通過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的方式發展養老金第三支柱,保險、銀行、證券等所有金融行業都可以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保險是養老金第三支柱的參與者之一,既面臨來自行業內部的競爭,也面臨與銀行或證券等其他金融行業的競爭,各金融行業對養老金第三支柱的市場競爭較為激烈。在這種制度模式下,國家并未對保險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提供特殊的政策支持,保險與其他金融行業公平競爭,市場選擇以哪種方式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保險既可以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全部管理過程,也可以僅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管理的部分過程,以資本管理的方式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由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資本市場較為發達,保險在金融系統中多處于重要支柱地位,保險與養老金第三支柱不存在絕對的隸屬關系,但可以通過市場競爭優勢,以多種方式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管理過程,因而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的政策導向并沒有偏向保險,而是允許保險與其他金融行業公平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家是這種結構的典型代表,主要通過稅收遞延的方式激勵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發展[3]。

(三)保險在養老金第三支柱中的作用較弱

保險雖然參與了較多的養老風險管理,也開發了多種針對養老風險管理的業務。但是,由于具有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補貼的保險才被納入養老金第三支柱,部分國家或者地區尚未出臺針對養老金第三支柱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因而,這些國家或者地區保險在養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占比極低,保險在養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功能作用較弱,甚至并未建立養老金第三支柱。但是,部分國家或地區保險已經獲得了較大發展,保險參與了較多的養老風險管理過程,是個人豐富養老風險管理的主要金融工具[7]。我國在2018 年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政策試點以前的較長一段時期內,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養老金第三支柱,2018 年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政策試點以后,我國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市場發展并未取得預期的政策效果,保險在養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占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是我國早在2008年就成為世界第六大保險市場,2017 年躍升為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

三、我國保險參與養老風險管理的方式

(一)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

2022年11月,我國公布了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在部分城市試點的方案,保險與其他金融行業都可以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可以通過個人養老金賬戶購買的養老保險享受稅收遞延優惠政策。保險可以通過個人養老金賬戶購買的養老保險產品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全部過程,也可以參與個人養老金賬戶的資金管理過程,實現為個人養老基金保值增值的服務,這類過程都是保險進行養老風險管理的方式。保險參與個人養老金賬戶的過程都屬于養老金第三支柱的內容,保險是我國養老金第三支柱的參與者之一。保險參與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的程度越深,在養老金第三支柱中的功能作用越強。由于通過個人養老金賬戶購買的養老保險產品享受稅收遞延優惠政策,降低了消費者的社會成本,對具有減稅需求的中高收入群體具有一定的政策吸引力,可以激發這類群體的保險需求,提高保險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程度。目前,除了稅收遞延優惠政策之外,并未享受其他財政補貼或現金補貼,我國個人養老金賬戶對于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中低收入群體吸引力較為有限,這類群體通過個人養老金賬戶購買保險的動力不足,不利于激發這類群體保險消費的積極性。截至2023年上半年,我國共有8家保險公司上線商業養老保險。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的實施對我國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生了較大的沖擊。2023 年7 月7 日,我國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與個人養老金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實現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與個人養老金賬戶的銜接,參加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保險公司不再向新客戶發售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預計于2023年底完成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轉化為個人養老金稅延養老保險保單,2024 年1 月1 日起,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信息平臺將終止相關服務②。

(二)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

個稅遞延是多數國家鼓勵養老金第三支柱發展所采用的激勵方式,將個稅遞延與商業養老保險結合推行優惠政策,激發市場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提高個人養老保障水平。個人所得稅是多數發達國家或者地區稅收的主要來源,個人承擔的所得稅負擔較重[8-9]。2019-2021 年美國個人所得稅在總稅收中的比重分別為54.4%、54.6%和55.9%③,2000—2012年OECD國家個人所得稅在總稅收中的占比約為24%,2013 年美國、法國、德國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分別高達46.25%、45%、54.5% 和47.48%[8]。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可以減少個人在養老金積累階段的稅收負擔,養老金領取時的所得稅率較低,也相當于減輕了個稅負擔。對于個人所得稅負擔較重的消費者而言,購買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可以一定程度上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同時提升個人養老保障水平,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成為刺激消費的有效政策工具[10]。IRA制度的實施為美國個稅遞延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提供了較好的支持,美國的IRA 具有保持資產的稅延資格的功能,成為消費者通過IRA 購買養老保險的主要途徑。中國是以間接稅為主導的國家,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在總稅收中的比重比美國等低得多[9]。2019-2021 年中國個人所得稅在總稅收中的比重分別為6.57%、7.50%和8.10%④,個人所得稅負擔相對較輕,可能會減小個稅遞延政策的激勵作用。2018 年5月,我國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政策在上海等6個城市試點,由于政策試點并未達到預期效果,政策試點1 年后結束。2022 年我國IRA 制度實施以后,IRA 戶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可以享受稅收遞延政策,屬于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2019 年我國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4.7 萬人,累計實現保費收入2.45 億元⑤;2020 年我國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共實現保費收入4.3 億元,參保人數達到4.9 萬人;保險積累的責任準備金達到3.3 萬億元⑥。

(三)專屬商業養老保險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我國商業保險公司開發的針對新產業、新業態、靈活就業者、自由職業者、低收入者等群體的一種養老保險產品,在保費繳納方式、風險保額等方面設置更適應這類群體的投保條件,對風險保額積累期間、養老金領取年齡和退保等都提出了限制性要求,體現了該產品長期養老服務的專屬功能,是我國養老風險管理的一項創新政策。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只享受其他商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未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的額外優惠政策,相當于是一款普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經營成本與其他商業養老保險一致。只不過這種養老保險具備針對特定人群的一些靈活政策,彌補了商業養老保險在這些領域中的空白,是我國針對特殊經濟群體開發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另外,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在資金配置方面具有優于其他商業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權益類資產的配置比例可上浮一檔,相當于提升了5%,擴寬了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有利于保險資金充分吸收資本市場收益,增強了這款養老保險產品的投資屬性,吸引了投資管理能力較為欠缺的部分消費群體[11]。2021 年6 月1 日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開始在浙江等城市進行試點,由于試點期間市場效果較好,2022 年3 月1 日起,我國開始在全國推廣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截至2022 年7 月末,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累計實現保費收入23.5 億元,累計投保21 萬件,其中新經濟、新業態和靈活就業人員投保近3 萬件⑦。隨著該險種的普及推廣,預計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將進一步覆蓋更多特定消費群體,成為解決這類群體養老保障需求的特定險種。

(四)住房反向抵押貸款養老保險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是國際市場常用的一種養老保障方式,投保人將房產抵押給經辦機構,被保險人按照約定條件領取終身養老金,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仍然擁有房產的使用權和占有權,被保險人身故后經辦機構獲得房產的處置權,處置后的資產優先用于償還養老金等相關費用。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可以由政府主導,也可以由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主導,或者采取“政府主導、民間參與”相結合的方式。通常政府主導的抵押或融資條件相對寬松,費用相對優惠,具有一定的政策福利性質,被保險人可獲得大于房產價值的養老金,被保險人意外損傷時可獲得一定的賠償。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條件相對嚴苛,按照自負盈虧的原則提供養老金。美國、英國、日本和新加坡等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體系,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是這些國家進行養老保障較為流行的方式。美國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國主要有3 種反向抵押貸款方式,其中兩種為政府主導方式,英國主要由保險公司提供反向抵押貸款[11]。2014 年7 月1 日,中國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等城市進行了住房反向抵押貸款試點,2016 年6 月30日試點結束,保險公司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2016 年7 月,原中國保監會將住房反向抵押貸款養老保險的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試點期限延長至2018 年6 月30 日,2018 年8 月原中國銀保監會進一步將試點范圍擴展至全國[4]。與國際市場不同,中國住房反向抵押貸款養老保險試點并未引起市場強烈反響,參與這項業務的保險公司也不多,只有幸福人壽和人保壽險兩家保險公司參與了此項業務。2015 年3 月幸福人壽推出了首款“房來寶”產品,2016 年10 月人保壽險推出了“安居樂”產品。截至2019年9月,北京、上海等8個城市共承保138戶(203人)⑧。

(五)普通個人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保險具有多款沒有特殊優惠政策的養老保險產品,與其他險種一樣按照自負盈虧的原則經營,是一種純商業性質的普通個人養老保險產品,也是保險公司獲取利潤的一種業務方式。由于按商業原則經營,部分養老保險產品并沒有限制養老金領取時間,可以按照客戶需求在生命周期的任何階段領取,相當于是一種儲蓄投資工具,體現了這類險種財富保值增值的功能,這類險種的養老保障功能相對較弱。部分商業養老保險限定了養老金領取時間,受益人必須在退休后才能領取養老金,這類產品可以較好地鎖定養老保障金水平,養老保障功能相對較強。由于普通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并未享受不同于其他保險產品的政策優惠,經營成本與其他普通保險產品一致,這也使得與其他政策性險種相比其經營成本略高,市場吸引力不如政策性養老保險產品。發達國家或地區資本市場較為發達,投資理財工具較多,消費者出于投資理財需求購買普通商業養老保險相對較少。我國較早就開發了各類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主要以年金保險的方式銷售,可附加分紅、健康險、萬能賬戶等功能,增強年金保險的投資功能特征,滿足市場差異化養老保障需求。我國其他部分人壽保險產品(兩全保險、終身壽險)雖然也具有投資理財功能,可以實現財富的保值增值作用,但是由于這類產品主要提供身故賠付責任,體現了財富轉移和傳承的功能作用,并不能將其歸屬為養老保險。2020和2021年我國商業年金保險保費收入分別為712 億元和620 億元,占壽險總保費的比重分別為2.14%和1.87%⑨。

(六)養老保障管理等理財類產品

除以風險保障的方式管理養老風險外,保險還可以通過投資理財等多種方式對資本進行保值增值管理,間接提高個人養老風險管理的能力,也是保險參與養老風險管理的方式之一。例如,專業養老保險公司開發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這類產品本質上是一種理財產品,是養老保險公司作為管理人向團體或者個人提供的資金管理服務,養老保障功能相對較弱,產品并非按照養老風險保障的機制進行定價,而是通過資本保值增值的方式以養老金形式返還給消費者。2009 年我國開始允許養老機構開展資金管理服務,2015 年原中國保監會發布《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隨后,先后有9 家專業養老保險公司向機構或個人發行各類養老保障產品。截至2019 年,我國市場上共有112 款養老保障產品,投資組合數量200 多個,6 家已經披露數據的養老保險公司養老保障資產余額為10 428 億元,包含團體養老保障產品、個人養老保障產品和第三方委托資產[12]。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是保險公司接受投資者委托設立資產管理產品并擔任管理人,對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根據2020年《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我國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可以投資于國債、地方政府債券等多類資產,實現資本的保值增值功能。消費者可通過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委托保險公司進行資產管理,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專業的投資服務,穩定投資人的收益預期,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功能,為養老風險管理積累更多資金。除了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和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外,保險公司還開發了其他多種投資理財性質的養老產品,如以公募資金方式發行的養老目標基金等。這些產品本身并不具備養老保障功能,不按照養老風險管理機制設計產品,而是通過資金保值增值的方式為養老風險積累資金,間接進行養老風險管理。2022 年三季度末,我國共發行養老目標基金192 只,管理的基金規模達到950億元⑩。

(七)參與養老機構建設與投資

保險資金具有負債久期長、資金規模大、現金流穩定等多種優勢,是最適合參與不動產等資金耗用量大、建設周期長、投資回報相對較慢的項目資金。為防止保險資金過多地搶占不動產等領域的利潤,20 世紀末我國不允許保險資金涉足不動產等高利潤回報領域,限制了保險資金參與養老服務的方式。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由于不動產價格攀升導致保險參與養老服務的成本不斷攀升,保險資金通過參與不動產的方式降低經營成本的需求也越來越緊迫。2009 年2 月,我國《保險法》修訂,首次提出允許資金投資不動產,為保險機構進軍房地產行業提供了法律依據。2010 年,《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提出允許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類不動產、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為保險機構參與養老機構建設和投資提供了政策基礎。2012 年開始,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政策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發展,原中國保監會又陸續出臺了多項政策文件,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進入養老地產或者養老服務機構的渠道,保險業進入全面涉足養老地產或養老服務機構的黃金時期[13]。目前,保險業可以通過專業養老保險公司、專業健康保險公司或者以保險資金投資的方式參與養老社區、醫療服務機構、護理服務機構和健康管理服務機構等的建設和管理過程,延伸養老服務鏈條,降低養老服務經營成本,充分吸收養老市場利潤空間。

四、對策建議

首先,豐富養老保險政策優惠方式。我國可以借鑒國際經驗豐富個人養老金賬戶資金購買保險的政策優惠方式,提供針對老年群體和幼年撫養群體的現金補貼,或者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與個人積累的資金進行配比等,變相降低保險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的社會成本,擴大政策優惠的覆蓋范圍,為保險參與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提供更為有效的激勵機制。

其次,優化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我國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應充分考慮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局勢,結合財政實際承受力,優化個人養老金賬戶制度的內容,而不是照搬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政策試點的內容。例如適度提高所得稅減免門檻標準,增強所得稅減免激勵力度,真正激發政策對市場的吸引力。養老金領取階段納稅采用分級稅率,低于部分標準的養老金領取免稅,高于部分標準的養老金采用差異化稅率。

最后,大力發展保險的養老風險管理功能作用。我國應采取多種方式引導保險更多地參與養老風險管理過程,養老金第三支柱只是養老風險管理的工具之一。優化現有的保險管理養老風險的工具,增強部分政策工具的吸引力,如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專屬性商業養老保險。保險還可以開發更多的養老風險管理工具,擴充保險的養老風險管理功能作用。

注釋:

① 資料來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2151481665027547&wfr=spider&for=pc。

② 資料來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0781465558857179&wfr=spider&for=pc,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0761017139316419&wfr=spider&for=pc。

③ 資料來源:美國商務部經濟分析局(https://www.bea.gov)。

④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網站。

⑤ 資料來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2594457503481415&wfr=spider&for=pc。

⑥ 資料來源:http://m.china-insurance.com/hyzx/20210302/52846.html。

⑦ 資料來源:http://news.sohu.com/a/578097241_250147。

⑧ 資料來源:http://news.10jqka.com.cn/20210304/c627470842.shtml。

⑨ 資料來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9762684549944119&wfr=spider&for=pc。

⑩ 資料來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HM4DFOV90519QIK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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