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海南黎族地區田地契約探析

2024-01-05 03:00
農業考古 2023年6期
關鍵詞:黎族契約海南

張 晨

田產交易的契約是我國古代最常見的契約文書之一, 田地的產權所有人持有該田原始的產權和地契;當所有權發生變化時,原田主簽訂的地契就成為新業主所有權的憑證。 黎族是世代繁衍生活在海南島上的少數民族,明代以降,隨著大批移民遷入,黎漢之間經濟文化交流日益密切,至清代以后更為普遍和頻繁。在農業社會中,決定貧富的關鍵為土地占有的多寡, 海南黎族的土地出典和買賣,自明朝后期已有契書記載[1](B04版),但目前僅存1件明代實物。至清代以后,保存至今的契約逐漸增多。

本文收集研究的清代黎族地區田地契約共計134件(套),包括竹契9件,紙契125件,幾乎都未曾公開發表過,現分散保存于海南省各市縣的博物館中。由于迄今為止尚未系統研究清代黎族地契,特別是關于竹契和紅契的學術成果尚未發表,本文擬對這些地契的性質、分類、文書內容及契約所反映的黎族經濟生活等方面進行初步探析,祈請方家不吝賜教。

一、清代海南黎族地契的性質與分類

這批清代珍傳至今的黎族田地契約,最早起于順治十六年(1659),止于宣統二年(1910)。這些地契從質地上來說分為兩種: 一種寫在紙上,紙張多為綿紙,也有用宣紙和竹紙的,這與漢區通用的地契基本相同;另一種寫在竹片上,即頗具黎族特色的竹契。它們記錄著清代海南黎族土地的交易情況,包含豐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信息, 是關于清代海南田土交易史的實物見證。具體情況見下表1:

表1 清代各時期海南黎族地契情況表

(一)紙契

1.文書內容

至清代,黎族“近民居者直與齊民無異”[2](卷二十《海黎志5·黎情》,P842)。就連墟市開發較遲的崖州地區,在清中期以后也“飲食衣服與民人同,惟束發于頂。日往來城市中,有無相易,言語相通,間有讀書識字者”[2](卷二十《海黎志6·村峒》,P860)。從本文所收的各類地契中可見,清代黎族地區典賣土地的手續,已基本與漢區相同。當時黎族人民出典或斷賣土地的紙質契約,均用漢字書寫,由漢人或識字的黎族同胞代筆,再加蓋其他當事人和中人的指印,契約由買賣雙方自立,再經他人作證為憑。

成文最早的順治十六年賣斷田契約書為白契,長41厘米,寬39.5厘米,文書中可見“如有說及,罰白米拾擔入官公用”的記載,表明此約雖非官契, 但交易依舊是在官府的監督下進行的。契約內容如下:

立賣斷田契人韋襪足,同侄男韋佛屢、韋亞錫,因為公欠到人債,并錢銀累無錯(措),將祖移(遺)下土名只大武田大小二坵,計谷五車,帶秋米四升正,出賣與人,問瞠代房子侄,戶內人等無就。后問□人,就有同村唐孤寒入頭承買,價錢十二兩四錢正(整),其田一買千休,與唐□推收過戶,永遠為業。若襪足戶內人□說及,如有說及,罰白米十擔,入官公用。今恐人心難信,立斷契為昭。

依口代筆 糧長 王德進 中人韋亞紀 同見人(人名略)

順治十六年二月初六日,立斷契人韋襪足等

東至趙旦屬田 西至亞偉田 北至坡南至伯旦田

從契約內容可見, 由于受漢文化的影響,清代海南黎族地區的土地契約文書在格式上與全國其他地區的民間契約文書幾乎沒有太大的差異。文書內容包括:起首語、出賣(典)方姓名、原因、土地的來源、位置、成色、面積、承買(典)方姓名、價格及相關過程等內容。在正文之后,常附同見人、中人、經斷人、簽書人等見證者的署名、花押或指印。此外,地契還須寫明立約時間、田地位置四至,以及強調永久賣斷或典賣(歸還)時間、附加物資條件等在內的其他內容。

契約中所記載土地出讓的原因繁多,除文書中多見的“錢糧負累”“無能管耕”“日食緊迫”外,還有“無錢喜婚”“殯葬父母”等。另有部分較少見的原因,如乾隆五十年(1785)賣斷田契中有“因與兄弟控抱楠一案無銀應用”, 嘉慶十三年(1808)賣斷田契中有“黎人長房子孫因次房祖父無嗣,遺下大熟田二坵”,光緒三十一年(1905)賣斷田契中有“因夫君送身故無錢應用”等原因記載。

在契約中加入附加物資條件的內容在同時期其他地區的地契中較為少見。這些附加物資通常為食物和酒水,有推測是簽署契約時兩方和見證人一同食用的[3](P88)。這類內容在黎族地契中書寫的位置比較靈活,通常寫在正文之后或時間后方,也有寫于落款之前的。

此外,在契文的書寫內容上,在當時的黎族地契中常見“依口代筆”的字樣,交易雙方和同來見證的黎族同胞多由他人代簽名后使用指印為憑。而且地契中常見繁簡字混用、錯別字、自造字、異體字和特殊的符號。如地契中常見繁簡體的數字混用,以及將“壹”誤寫為“乙”或“已”,“顆”誤寫為“柯”,“園”誤寫為“薗”等俗字情形,還有“身己” 這類僅在清代以后海南地區碑刻和文書中使用,不存在于字典中的自造字,包括一些特殊的符號形象,都傳達著當時黎族特有的習俗信息。

2.田土用途

本文研究的清代黎族地契,以田土地用途可分為兩大類:一是耕地,分水田、山地、旱田幾種,契約中多用“大熟田”“熟田”等描述,單位多用“坵”或“項”。這類田地應主要用來種植清代海南最大宗的糧食作物稻米或番薯,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紙質賣斷地契中記載:“今因有用,情愿將到父置分落□土,名加爐埇土地,園腳溝圮長田一坵,原載苗米一升二合正出賣……”

第二大類是園地,包括菜園和樹園,在園地契約中又可見種樹園地交易較多, 菜園交易較少,大概因為菜園也有耕地的性質[3](P86)。園契多為種植檳榔樹的樹園,如清同治四年(1865)賣斷園契約書,內容如下:

立賣斷契人舊村常粟三,仝侄帝生等,為因糧債負累,愿將祖父遺下□分薗(園)一所,現有榔柯八百余枝,出賣斷與人。先問兄弟子侄不就,后有老孫莊常亞密承買斷。面議斷價銅錢六十五千三百文。即日親手當眾領薗(園),價完足,其園交與密管耕,任補任種,薗(園)有來歷不妥,問三理直,不干密事。自斷薗(園)之后,四至之內寸土不留,一斷千休,永為□業。日后子侄兄弟,不得生端異言,此兩家甘愿,并無一薗(園)兩主、□價謀業相壓等情。今欲有憑,立賣斷契一張,并老年號契一張,共二張,交與密收執為據。

依口代筆唐開興(花押)

一批□土各坐落土水車處合批

四至:東至韋要六薗(園) 西至唐開興薗(園)南至車路 北至韋養要薗(園)止

簽書常西衣指模 粟三手模 帝生指模

同見(人名略)

同治四年九月□□日 立吉利□□一批明食用雞一對飯一蘿酒一堈合批

契約中關于檳榔園買賣的資料為我們提供了清代黎族種植經濟作物的一些情形,海南黎族經濟作物除了檳榔以外,主要有椰子、甘蔗、棉花等。而檳榔是海南黎族生活習俗中有特殊意義的物品,既是官府的一項稅收來源,也是商業貿易的重要項目。如道光六年(1826)斷園契上書“空薗(園)一塊,計種榔柯五伯(百)有余,出斷與人”、嘉慶十年(1805)典園契上寫“榔薗(園)一所,高低榔樹共六百余柯(顆),二十六年,榔園花子價錢……”等內容,說明檳榔種植在清代黎族種植經濟及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海南盛產檳榔,清代的檳榔種植除了經濟效益外,還具有文化價值,檳榔應用于海南民眾的飲食、婚喪嫁娶、社會交往等日常生活中,頗受民眾喜愛重視,賓客來家,以檳榔敬主;賓客告辭,以檳榔送客。檳榔成為海南黎族地區一種獨特的文化符號。

3.白契和紅契

清代黎族的紙質田地契約有兩種, 一種是“白契”,即買賣雙方自立的契據,經鄉紳或親戚同胞作證,這種契約不經官府也無需繳稅;一種是“紅契”,即加蓋了官印的地契,訂立契約后需向官府報備,蓋上官印予以承認。從上文表1中可看出,清代黎族人民在交易田產時使用的幾乎都是空白紙上自行書寫的、 未加蓋官印的民間白契,僅有6件為“紅契”。由于民族文化的延續性,清代黎族社會內部仍保持濃厚的民族傳統,趨同于官方的程度低于漢族,對土地買賣的性質理解水平偏低,同時帶有人際信任的樸素因素,且為免繳稅,所以紅契存在的數量遠遠低于白契。這6件加蓋官印的紅契,作為清代少數民族文獻遺存的實物,此前未曾公開發表過。

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賣斷地契便在交易金額和落款處印有滿、漢文雙語的陰刻“崖州之印” 圖章; 乾隆四十三年 (1778)、 四十五年(1780)、四十六年(1781)的三份田契中也于交易金額和時間處加蓋了滿、 漢文雙語的陰刻篆文“會同縣印”;道光六年(1826)賣斷田契中則于賣主姓名、田產、交易時間和落款處蓋有四方“廣東崖州之印”六字篆書章。這些田契的紙質雖已發黃,但鈐蓋在契文上和日期落款處的紅色官印依舊清晰,凸顯著官方的威嚴與整肅。

乾隆十四年(1749)清朝廷制定了契稅法,對原契尾的版式、內容進行修改,并頒發了新版契尾。新版由戶部頒發樣本,各省布政使司依之印制,預鈐印官印發給州縣使用,文字和四周邊框圖案用色有藍有黑,字體有大有小,沒有統一規定。乾隆三十八年(1773)浙江布政使司告示云:“民間執業,全以契券為憑”[4](卷七百五十五《刑部·戶律田宅》,P280)。據《海南島志》記載:“查廣東民屯田、房稅契,始自同治六年?!保?](P213)

光緒二十四年(1898)賣斷田契中,附有中華民國六年(1917)五月的廣東財政廳驗契證據為契尾。該件紅契通長53厘米,寬47厘米,內容如下:

立賣斷田契人王文忠、瑞,今因有用,情愿將到祖置田,名分落□、分加爐坡長田一坵,又帶田截一坵相連,落種二斗五升,原載苗米八合。出賣先問親支兄弟,各稱不就,托中問到鄧振榮,蹈勘田坵四至明白,承買,三面議時價錢二十五千文,苗米原載端□一甲王惠,名椿,任振榮收除過戶,輸差完納,即日立契,當中親領錢完其田,任榮管耕,永為□業。自賣之后,一棄千休,日后子侄不得添灑心痛等弊。今欲有憑,立賣斷田契一張,以為炤。

此田契多坵,難以并帶

一開四至: 東王/鄧家田 南至買主/李家田西至王家田 北至鄧家田 注明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日

該契尾有兩方篆書陰文方章,一為“廣東財政廳驗契印”,一為“瓊東縣印”。此外,在地契文書中價格和尾部買方簽名的位置也有紅章印記,但印文已漫漶不清。

紅契的存在表明海南黎族的田土地交易與清朝廷的土地政策、 賦役制度基本保持一致,它們曾起到調節社會經濟秩序、 確定土地占有關系、土地使用權利與義務的作用,而朝廷土地政策的推行和改變也在地契中有了實物體現。而數量更多的白契雖不具備官府認可的法律效力,但在當時仍大量存在, 其通行被黎族民眾認可,具有約定民規的性質。

(二)竹契

這些清代地契中,有9件為黎族竹契。竹契又稱“竹箭”“割箭”等,通常由賣主制備,制成后當中人之面,于兩端中縫處用刀一剖為二,由中人授予買賣雙方,各執其一,妥為保存。若是典當田地,可以取贖。取贖后,即把契竹毀掉。如果分期付值取贖,每付值一次,則削去表示相應價值的符號,直至全部付清贖回。

《隋書》記有“自嶺以南二十余郡……其俚人則質直尚信……巢居崖處,盡力農事,刻木以為符契,言誓則至死不改?!保?](卷三十一,P888)此處俚人應包括當時的黎族。至清代,有關黎人刻木記事的記載更頻繁見諸于文獻。清代張慶長《黎歧紀聞》載:“生黎地不屬官,亦各有主。間有典賣授受者,以竹片為券。蓋黎內無文字,用竹批為三,計邱段價值,劃文其上,兩家及中人各執之以為信,無敢欺者。近日狡黠輩,頗紛紛以詐偽生爭矣?!保?](P117)光緒《定安縣志》亦稱:“刻箭為信。黎人貿易稱貸,截竹有一指之長,千錢刻一痕,剖開,各執一為合同”[8](卷九《黎岐志·黎俗》,P38)。作為一種契約憑證,實物中竹契都是一剖為二,雙方各執其一,這與文獻記載相一致。

隨著黎漢兩族經濟文化交流漸趨密切,漢族文化的影響也反映到了清代黎族刻木契約的演變上。一是契刻形式的變化。許多契刻不只用黎族傳統的方法在竹片上刻劃符號,而且還另外用漢文書寫于旁; 有的契刻與紙契同時用于交易,一式二份雙方收執。二是契刻內容的發展,從簡單到詳明,越來越接近于漢族地區典賣土地的契約文書。如同治四年(1865)黎族中人卓那孫立竹制田契,長17.7厘米,寬1.9厘米,厚1厘米,竹契正面用黑色墨水書:“同治四年三月初二日割箭中人卓那孫立”, 左右兩側則用墨書寫清交易的田產和時限等內容,交易價值用不同的刻劃痕表示,但由于竹契被從中一劈為二,所以側面的書寫內容已無法辨識。另有一件同治六年(1867)黎族中人卓哪竹契,長16.5厘米,寬1.6厘米,厚0.7厘米,竹契正面墨書為:“同治六年三月廿四日 割箭中人卓哪”, 左右兩側均有墨書漢字和多道刻劃痕,字跡也因僅有一半無法辨認。

另有一件光緒二十七年(1901)卓石興當田契,契約文書的結尾處有“立當田契一張并帶竹箭一枝”的描述,可見在清代黎族田地交易的過程中,竹契和紙質契約的功能基本相同。這份田契文字如下:

立當田契字人嶺仔林卓、石興,今因家中債務緊迫,生借無門,父子兄弟相商,情愿將到祖父遺下□分田土名一項,走邁茂田,大小共成五坵正(整)出當。先問親房兄弟,各無承就;次托中問到族內兄弟卓泰保兄,□入頭承諾, 三面議時值當價銅錢五十千文, 臨田踏看田坵, 堘隅分明,錢、田兩相交清楚,立契交與保管,親納糧,交出七十文收稅押息,此系□□明白,并無折債等情。倘有田土來歷不明,當主理直,不干承之事。今欲有憑,至□□之期,定以三八為準。立當田契一張,并帶竹箭一枝,交與保收執存炤。

中人 卓良生 (花押) 代筆 恒久(花押)

四置:北(空)、南至至坡圮白毛田一坵、西至大風地田為界、東北至□□□田大坵

清代竹契的使用說明了在黎漢交易背景下的黎族傳統社會中, 雖然已有部分人掌握了漢字,但為了滿足不識字人的需要和習慣,仍然延續了“刻木記事”的傳統記事方法,這種將紙契和竹契結合起來完成契約的做法,使得無論識字與否的交易者均能從書契中獲得比較準確的信息,防止“詐偽生爭”之事。

二、契約交易類型

本文搜集的土地契約包括買賣契、 典當契、租佃契等幾種,反映了清代黎族地區較為復雜的土地關系。 從契約中可見土地交易的對象有田地、園地、空地等;變更的形式有賣、典、家庭產業分配、繼承等;賣地交易中有一賣再賣,典地交易中有典當、典租、抵押加絕等。這些黎族契約的文書中,交易土地通過樹、池塘、建筑物等位置作標志指示邊界,文書有相近格式和模板,雖有詳略的差異,但關于主客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規定得非常明確。 從表2中可見其數量以賣斷契和典賣契最多。

表2 清代黎族各類地契數量表

(一)賣斷契與活賣契

這134件(套)契約中,均以賣方為主體立約(即賣契),未見買契。其中有40件為賣斷田契,24件為賣斷園契。賣契上一般出現“賣斷”“斷絕”等字樣,這些田契以土地所有權的完全轉移為基本條件,契文以認定所售之田的坐落位置、面積、價值及交易形式為主要內容。如嘉慶十三年(1808)賣斷地契中有“黎人長房子孫,因次房祖父無嗣,遺下大熟田二坵,經斷當眾族內子出賣,就有三房子孫韋亞四承買……一斷千休,永遠為業”。

由原田主開具的活賣契是與絕賣契相對而存在的, 此次共搜集到7件。 契約中一般只出現“賣”字,還會在契文中注明“贖回”等字樣。如一件清代竹契上寫有:“□并無此債等情,限至贖之期,大三小九二月為期,錢至箭交口言”。竹契側面有刻劃痕,另一面的墨字有“完足另就贖田”等內容。

(二)典田契與當田契

典田契與當田契是封建經濟的產物,具有一定的商業性質。 這批契約中的典田契有28件,典園契9件。典契上一般寫有“典”的字樣,并明確強調出典與受典之間的相互關系,注明田畝的納租情況。如同治十二年(1873)典田契有“為因缺用,后就有子孫其標伯承典……其田限定過六年之外,方保辦價收贖合擬”。還有2件轉典的田契,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轉讓田契記載“因緊迫愿將前典食到三家黎人田,故轉典田產”。

還有18件抵押田產借錢的當田抵押契約,契上一般寫有“當”、“儅”等字樣;這是一種“活賣”行為與借貸關系互為一體的經濟現象,如一件同治十二年(1873)契約中有“因錢糧緊迫借銅錢,若誤還本利愿將田產交出借方管耕, 今若有憑,立借契一張并斷契一張,共為二張,交□氏收執為據”。文書中還可見:如果當田者到期未能按時償還欠款,契約則演變為先典后賣的“加絕契”。又如咸豐元年(1851)當田契中可見“為因日食無敷……咸豐元年五月初十立,光緒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另添過田價五千文后立存執”等內容。

(三)租佃契

隨著海南黎族社會的經濟發展,由于生產資料占有不平衡,貧困者出賣的土地逐漸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失去了土地的自耕農無以為生,只好租種地主的土地,成為佃工,地契便反映了這種土地所有制的轉移。 本文搜集到的僅有3件租佃契,其內容與賣斷、典賣契在文本形式上基本沒有區別, 僅增加租用的年限和贖回的代價等內容。如光緒二年(1876)綁園契中可見“因缺地耕種,立承綁長長年字,承綁檳榔薗(園)八十號……”。嘉慶十年(1805)租田契約,是一份長年榔薗(園)租佃合同,記載有“榔薗(園)一所,高低榔樹共六百余柯(顆),二十六年,榔薗(園)花子價錢……自己丑年食起至辛卯年四月止”等內容。

(四)其他

這些留存的契約中, 還可見2件分家產地契和1件賣空地契, 內容與其他契約在文本形式上基本沒有區別,如光緒十九年(1893)的一件分家產契記載了“空園一塊并園內果子樹,一切系估管漢過目后交出,四人均分……”等內容。

傳統社會中“土地轉移的規模,通常情況下卻是零星的、小規模的,土地兼并的過程也是緩慢的、漸進的?!保?](P223)契約文書作為土地流轉的憑證,是研究地權的基礎性資料,從這些契約反映的土地關系,即可見清代黎族的生產關系發展情形和貧富分化的進程。

三、契約反映的清代黎族地區經濟情況

黎族人民很早就繁衍生息在海南島上,明清時期大批擁有先進技術和生產力的漢人自內地遷居而來,據統計,清代遷入海南島的移民達217萬[10](P103),黎漢 人 民 的 交 往 和 融 合 在 農 業 和 經 濟的開發演化中加速了黎族地區發展進程。土地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民間普遍將對土地的處置行為當作頭等大事,通過對黎族地契的分析和研究,我們可以管窺清代黎族地區的經濟社會及土地交易狀況。

(一)地契分布

海南島北部地區地勢平坦,遷入漢族人口較多,至清代時在文昌、澄邁等地區黎人漢化程度已很高:“有黎都之名,實無黎人之實”[2](卷20《海黎志·黎情》,P843)。當地黎民已和漢族居民基本融合,在農業生產上沒有太大區別。 與海南島北部區縣相比,清代海南中部和南部的黎族仍處于長期封閉狀態,僅有部分生活在東南沿海黎漢交會地區的黎族人民漢化程度高,已進入封建社會。據清康熙《陵水縣志·海黎志》載:“爭田奪地起仇釁,屠牛聚眾構生黎,以為州縣之患?!保?1](卷8《海黎志·黎情》,P49)當時黎族人民對土地所有權的重視程度由此可見一斑。

這些地契主要來自會同、崖州等東南部沿海黎區,這些地區黎族人口占比大,且在清代仍處于不斷被漢化的過程中,他們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漢族先進的生產技術,使得當地黎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經濟條件比五指山等中心區域的更好,土地買賣與典當也隨之盛行,地契的分布情況也證實了當時海南黎族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生產力發展情況并不平衡。

(二)黎漢交融

田地的交易體現出黎漢交融的黎族經濟和文化發展。古代海南雖長期歸廣東管轄,與珠三角的嶺南經濟中心距離較近,但受獨特的地理環境限制且處于清王朝政權統治的邊緣地帶,又在清代的移民開發過程中涌入了上百萬的人口,島內缺乏足夠的剩余糧食供給,土地的開墾和交易均較為頻繁。清代黎族人民的居住范圍進一步縮小,多崇山峻嶺,少平夷之地。清王朝曾在海南推行招農墾荒政策,“所有荒曠山嶺,照準人民報墾開辟,招黎居住耕種”[12](卷13,P278)。黎人在政策引導下不斷將層巒疊嶂的山地開墾為耕地,以種植山蘭稻和檳榔,又因為黎漢交融和生活所迫,將開墾好的田地交易給他人耕種。

隨著這一時期生產工具的改進與生活的需要,黎族從原始的采集經濟逐步發展為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 土地和牛是黎人最珍貴的財富,但黎族社會內部交換不發達,商品經濟長期未得到發展。又隨著黎漢交融和墟市的增多,當時的黎漢交易也隨著黎人漢化程度不斷加深而改變,黎族人民開始接受以貨幣作為替代物進行交換而非傳統的以物易物,漢族先進的鐵制生產工具和耕種方式逐漸傳入黎族地區,黎區種植的檳榔和椰子、棉花等特產也隨即銷售到漢族地區并通行各省。

這些地契所反映的頻繁的土地交易,是清代黎漢交融地區土地私有的直接見證,在自然原因和人為原因的雙重影響下,黎族人民在農業生產和交易中不斷漢化, 在田地交易中使用契約,并在沿用刻木為契符號記錄契約的同時還引入了漢字,使契約的內容更加完備,便是黎漢交融的實物證明。

(三)土地價值

地契真實記載了清代海南黎族地區隨商品經濟初步發展而發生的土地買賣和土地價格情況,反映了當時的經濟水平。黎族地區土地交易多是以金錢和糧食為交換物,交易價格隨土地大小和情況而變。 與同時期內地其他地區不同的是,黎族地契中對土地幾乎沒有明確具體的面積(畝),只用籠統的“坵”或“項”之類的單位別稱。當時進行土地交易時使用的交換媒介前后也發生變化,在順治至乾隆時期一直實行銀本位貨幣制度,乾隆之后開始使用銅錢為價值單位,宣統元年(1909)二月初六賣田契中交易貨幣則為由西方流入中國的機器制造的銀幣:“兩面議實價,洋光面銀七十二員,即日立契,親手領銀完足?!?/p>

除傳統的用銀錢交易,地契中還有部分以牛作為交換物,用牛典買田地的現象,反映了附屬于農業的家畜飼養業在黎族社會經濟中也有一定作用。當時黎族的主要牲畜有牛、豬、羊及家禽雞鴨等,各家也畜養狗,牲畜中又以牛為最受重視, 牛之多寡是貧富標志之一, 社會習俗中,祭祀、喪葬、喜慶聚宴都要宰殺牛。黎族的經濟生活深受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 農業耕作以牛為畜力,牛也可做為交易中的實物貨幣,而土地和牛是黎族原始農業最寶貴的財富,如卓貴□紙質當田契中寫到“因家中乏用,生借無門,父子兄弟夫妻商議,誠愿將……價水牛大小共七只……”,還有道光十八年(1838)園地契約書正文中寫“價牛母一只并錢”。

此外也有部分田地契約上除土地價錢之外還附加部分物資, 在契約的附記中寫明一只豬、兩只雞、一桶酒、一籮白米飯等食用品,直觀地反映出當時海南黎族的飲食習俗。

契約交易的時限也各不相同,如一件道光十年(1830)立綁長年園合同記載“因缺用錢糧緊迫,母子相量出綁一百年重種重補,先問兄弟親房無就,即有……滿足一百年號后再重種,重補方得九一分腳,食主得九分,地主得一分……”;還有一件為嘉慶二十二年(1817)四月初五日典當約,在典當時限到后,于“道光元年正月廿□日又添田價錢十千文整”才將土地徹底轉入買家名下。

四、結語

本文收集研究的黎族田地契約自清順治時期起,時間跨度達250余年,契約的文書性質有白契和紅契兩種,材質可分為竹契和紙契,契文內容包括民間田地和園地買賣、典當、佃租契約和抵押字據等。這134件土地契約的文書樸實、自然又包含豐富內容, 其中的9件黎族特有的竹制契約和6件加蓋官府印信的紅契, 更是地方志中關于清代海南田土交易史料的良好補充。

海南黎族沒有本民族的文字,通過整理和研究這些清代契約,一定程度上還原出清代海南黎區農業發展和黎漢交易的生活情景。這些民間土地契約是清代海南黎族地方社會中政治、經濟和文化情況的真實記載,竹契和紙契并存的形式與我國同時期其他地區和民族的契約文書相比較也極具特色,還有部分紅契體現了王朝國家土地政策在海南島的執行過程。黎族田地契約既是漢文化在清代海南黎區存在和交融的實物表現,也是海南歷史中民間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狀況最原始和真實的文字記錄,還是見證海南少數民族文明發展史的珍貴遺存,對推動黎族歷史及海南地方史研究向縱深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猜你喜歡
黎族契約海南
金橋(2022年9期)2022-09-20
一紙契約保權益
《黎族母親》等
《黎族元素建筑再生設計方案》
SINO-EUROPE SYMPOSIUM 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HERBAL MEDICINE-MARKET OVERVIEW ®ULATION POLICY
新疆發現契約文書與中古西域的契約實踐
海南的云
59國免簽游海南
為海南停留
56個民族56枝花 黎族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