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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與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的精準化構建
——以未成年人司法模式轉變為切入點

2024-01-15 11:03張麗霞
中國青年社會科學 2023年6期
關鍵詞:危險性工具司法

張麗霞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北京 100101)

一、問題提出

未成年人司法的緣起打著深深的社會烙印,正是社會支持和救助力量的積極奔走促生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開啟了未成年人司法的探索之路。未成年人司法的產生和發展都與社會支持有密切關系,一方面,未成年人司法離不開社會支持的持續供給和穩定保障,另一方面,社會支持也進一步促進了未成年人司法的改革和發展。我國目前雖沒有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但是基于201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探索之路也積累了十余年經驗,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出臺,框定了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的大致方向,為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的發展完善奠定了基礎。與此同時,未成年人司法的社會支持也從最初司法社會工作者自發的零星探索,擴展到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的密集試點合作,點點火光終將燃起燎原之勢,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雛形初顯[1]。學術界圍繞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也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基本厘清了社會支持的范疇。史立梅教授從社會支持概念出發,辨析了社會支持、壓迫和未成年人司法的關系[2]。宋志軍教授從刑事司法角度對未成年人社會支持體系范圍和內容進行界定[3],并從兒童最佳利益視角提出社會支持應當遵循“平等與尊重、接納與認可、賦權與發展”等基本倫理規范,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兒童最佳利益[4]。在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建構路徑方面,張鴻巍教授提出納入服務集成視角,以社會保護為框架、政府統籌為主導、家庭參與為基礎、司法介入為保障建構我國未成年人社會支持體系[5]。司法實務專家則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視角設想了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三步走”的近景、中景和遠景目標,提出“檢察保護—司法保護—國家保護”漸進式發展路徑[6]。整體而言,學術界對風險評估與社會支持體系關系的研究相對較少,現階段主要介紹域外成型的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7],嘗試對域外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的本土化應用進行實證分析[8]。但其中不乏新的理論視角,何挺教授首次系統介紹了域外未成年人司法中的風險預防模式,并從風險控制的角度提出在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中明確預防理念、研發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以建構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9]。張鴻巍教授提出基于風險/需求評估,要將有限的未成年人司法及社會支持資源重點集中于犯罪風險較高的未成年人[10];通過精準適用“風險—需求—響應”模型,對未成年人進行個別化評估,推動更有針對性的專門矯治教育[11]。誠然,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的構建和發展不能脫離未成年人司法體系本身,不僅需要深入未成年人司法百年探索之路探尋其根源,還需要以開放的態度,兼收并蓄地迎接大數據、智能時代對社會治理的創新變革,以謀求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的精細化發展?;诖?,本文擬以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轉變為切入點,從風險評估理論和技術演進思考風險評估如何助力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的精準構建。

二、未成年人司法模式轉變促進社會支持的良性變革

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歷史轉變塑造和改進了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自未成年人司法誕生之日起,各國都在司法和福利之間尋找出路,要么強調罪責的報應嚴懲,要么強調福利的復歸模式,但都忽略了未成年人本身,沒有對未成年人的權利和需求給予足夠重視。近年來,以風險為核心的風險預防模式開啟了司法和福利之外的第三條道路,但也陷入對風險和項目的過度依賴,學術界再次回歸《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初心,重申了以兒童友好為核心的兒童權利保護。在此過程中,未成年人司法的社會支持體系也基于司法模式的改變不斷調整,相比傳統司法和福利模式下的自由發展,風險預防和權利保護模式奠定了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循證實踐,實現了社會支持體系的良性變革。

首先,報應模式和福利模式因各自局限,都忽略了未成年人本身及其個體需求。以罪責為核心的未成年人司法報應模式建立在傳統刑罰報應理論基礎之上,主張對犯罪行為施以符合其罪責的刑罰以報應其惡害。美國刑事司法學者斯洛博金(Slobogin)認為未成年人司法的報應模式有兩種:一種是將未成年人視為“小大人”的完全成人式的報應模式;一種是考量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成人罪責基礎上的減輕罪責模式[12]。罪責主導的報應模式將未成年人視為縮小版的成人,漠視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發展需求。減輕罪責模式雖然承認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但是陷入“小兒酌減”的僵化思維,對未成年人的發展需求有誤解,沒有從根本上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進行區分,并將減輕處罰歸因于青少年的不成熟??傮w而言,以罪責為中心的報應模式過度重視對未成年人過去的行為罪責進行評價的向后導向,忽略了基于未成年人本身需求和向前看的預防性處置的潛在優勢。

與報應模式相對應,以福利為核心的復歸模式關注未成年人福利保護,強調識別和回應未成年人需求,核心目標是通過教育挽救幫助罪錯未成年人順利復歸社會。由國家主導的福利干預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圍進行了擴展,“身份犯”“虞犯”等概念開始出現,少年法官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權被無限擴大,并且完全拋棄了成人刑事司法中對罪責的考量和對程序的嚴格要求。該模式對福利保護的重視,表面上擴大了社會支持介入的空間,使社會支持體系在未成年人司法的地位得以凸顯。但實際上,對福利的過分強調,一方面擠壓了一般刑事司法中責任追究的空間,削弱了刑罰的威懾力,另一方面國家主導下的以成人為中心的福利支持也給社會支持體系的發展套上了沉重的“枷鎖”,最終導致該模式在現實運行中陷入過度“保護”的泥沼,高爾特案即是對“以愛之名”國家福利模式的著名抗爭①。

其次,以風險為核心的預防模式在福利和司法之間開創了一種折中的實用主義路徑,將未成年人背后的風險因素作為司法考量的重要內容納入風險評估,推動了社會支持的循證發展。與報應和福利模式不同,罪責不再是司法處置的唯一依據,在罪責之外還需要考慮未成年人的風險水平。該模式關注未成年人本身,核心目標是預防犯罪,要求根據未成年人的風險因素和風險評估對其進行干預,干預的重點是最小化風險因素、增加保護性因素、防止再犯。鑒于風險因素和風險評估在司法和社會支持之間的共通性,風險評估成為司法和社會支持系統溝通和鏈接的橋梁,并進一步推動了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的循證實踐②。該模式下的社會支持具有三個特點:第一,以預防犯罪為核心目標。該模式以未成年人罪犯不應因其過往的行為而受到懲罰為前提,強調以未來為導向的預防,通過對未成年人風險因素識別評估劃定風險等級,制定個性化的干預方案,從而實現最優處置。第二,兼顧福利保護和司法懲罰。一方面,以風險為核心的預防模式并沒有完全否定傳統的罪責模式,而是在原有罪責模式的基礎上納入面向未來的行為人因素的考量,即對風險因素的識別和評估。另一方面,該模式吸收了福利理念中的保護因素,通過風險需求評估在兩者之間實現平衡。風險評估中犯因性需求的提出,使得風險概念分化為風險和需求兩個層面,風險對接的是司法目標,而需求對接的是福利目標。第三,納入系統管理思路。該模式超越了傳統向后看的個人對抗模式,轉向更具系統性前瞻性的管理模式,主張建立多機構合作的社會支持體系,吸納精算司法①中管理主義的合理成分,提出從整體上對未成年人司法進行系統的管理。在該模式下,基于風險分類對未成年人進行處置選擇和分配,促進未成年人私營服務機構數量顯著增加,社區服務更加專業化[13]。

最后,以兒童友好為核心的權利保護模式對社會支持提出新的要求,并進一步補充修正了風險預防模式下未成年人本身參與的缺失。權利保護模式由英國學者斯蒂芬·凱斯(Stephen Case)和凱文·海恩斯(Kevin Haines)共同建構,并引領了未成年人司法理論發展的前沿。理論模型源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對兒童②權利的保護,核心思想是將未成年人自己作為罪錯問題解決的一部分,重點在于倡導兒童友好、轉處和系統管理、促進積極行為和結果、循證合作關系以及負責任的成人[14]。其中兒童友好是該模式的首要原則,它將兒童放在首位。該模型認為兒童不是縮小版的成人,也不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局外人?!昂⒆硬粦蔀閱栴}的一部分,而應該是解決問題的一部分(children are part of the solution,not part of the problem)”[15]?!笆紫人麄兪莾和?,其次才是罪犯(Children first,offenders second)”是這一原則的核心闡釋。

權利模式強調兒童友好理念,主張建立兒童友好型的社會支持體系,為兒童成長發展提供合適的服務,切實保障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一方面,該模式下的社會支持對兒童權利的保護不同于福利模式成人視角下以仁愛之名進行的慈善救助,而是從兒童視角出發,讓兒童本身參與其中的兒童友好的支持幫助。兒童需要被看見、被聽見,需要作為獨立的權利主體參與到與之切身相關的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權利模式下的社會支持也不是完全站在風險預防模式的對立面,而是反對基于風險的項目崇拜(programme fetishiem),提倡在未成年人犯罪風險考量中納入兒童友好因素,考慮兒童本身的參與和感受。它同樣也支持循證實踐和多機構合作的系統服務,主張從整體流程上進行系統管理,建立系統的社會支持體系。它將未成年人司法體系視為一個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包括審前羈押、保釋、還押、懲罰、量刑、監禁、釋放等一系列決策點在內的集成系統。這個集成系統本質上是由各個關鍵的決策點組成的,在不同的關鍵決策點上,未成年人司法和其支持體系的相關利益方共同合作,通過對未成年人風險因素的識別和衡量,并納入未成年人本身參與因素來決定未成年人是被逮捕或者被臨時安置、被起訴或者被轉處等。

三、風險評估與社會支持的耦合性

風險評估理論演進和技術更迭推動了社會支持的精細發展。其中以風險為核心的預防模式是其應用的基礎,風險預防模式背后的理論范式使得“風險”因素凸顯進而成為司法體系和社會支持體系溝通的橋梁。風險評估的技術更迭也通過定量和定性的結合,以經實踐檢證的相關因素為基點,幫助社會支持體系實現對司法體系的靶向供給,使得風險評估和社會支持實現雙軌耦合。

(一)風險概念成為司法和社會支持的溝通橋梁

以風險為核心的預防模式并不是基于公共衛生領域預防模式的簡單移植,而是有著深厚的理論淵源,蘊藏了一個世紀以來未成年人犯罪學家的研究成果。風險理論范式突破了傳統研究致力于從風險因素出發解釋犯罪的原因,是對犯罪學領域以風險為核心的一系列基礎理論的簡化解釋,重點是識別風險和保護因素,即識別引起未成年人出現罪錯行為的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阻斷它的影響,與此同時,識別出關鍵的保護性因素并通過干預加強它[16]。該理論范式緣起于20 世紀初格魯克夫婦(Glucks)的開創性工作①,他們采用流行病學研究的方法,通過研究與犯罪相關的風險因素描述犯罪與相關變量之間的相關性,采用多元視角來解釋未成年人犯罪,這也被稱為發展性風險因素研究②。該理論范式通過一個通俗易懂的模型,基于風險因素為司法和社會支持體系建立了溝通橋梁?;陲L險因素的評估本質上構成了我國刑事司法學者所倡導和關注的“人身危險性”“社會危險性”“社會危害性”評估等內容。

實際上,世界范圍內刑事司法領域已經開始出現從“危險性”向“風險性”話語的轉變。英國犯罪學家在《解讀刑事司法中的風險》中從“風險”和“危險”概念的本源出發,認為刑事司法中“危險性”概念在后現代風險社會的大背景中納入保險精算風險思維,開啟了刑事司法中的風險管理路徑[17]。與此同時,美國各州保釋制度的改革紛紛納入專業化的風險評估工具,2019 年出臺的《第一步法案》通過立法的形式將風險評估納入定罪后刑事司法過程。美國刑事司法學者斯洛博金首次對未成年人司法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進行界定[18],并召集美國風險評估領域的專家就刑事司法風險評估的理論基礎、應用價值、準確性以及風險評估的應用程序等多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主題探討[19]。

其一,采用風險話語可以進一步凸顯危險性背后的基礎因素。這種凸顯本質上反映的是人類對犯罪以及犯罪原因認識的進一步深入,與社會科學中犯罪心理學、精神病學等的發展密切相關,相關學科的發展促進了風險因素的分類識別。人類一直在試圖認識并控制風險的不確定性,進而將隱藏于風險概念面紗之后的風險因素納入我們的認識和研究范疇。精神病學的學者往往使用與再犯(reoffending)或者相關的風險因素來描述涉罪人的危險性“dangerous”[20]。美國學者在談到近年來風險評估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回歸時,認為目前關于風險相關研究的困難主要在于對概念沒有準確的認識,并提出可以參考精神病學對風險因素的分類來界定刑事司法中的風險[21]。

其二,采納風險話語可以促進危險性裁量的操作化。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實務人員對于“人身危險性”“社會危險性”的評估往往依賴于實務經驗,考量的因素隱藏于司法者個人的隱性知識體系中,這導致危險性的裁量主觀性較大。1989 年,美國國家研究委員會(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提出,“危險性”(dangerousness)可以分解為風險因素(risk factors)、預測損害(predicted harm)和風險水平(risk level)三個層次[22]。學者斯洛博金和風險評估領域的專家約翰·莫納漢(John Monahan)都認為,相比“危險性”的平面判斷,風險敘述邏輯可以加強這三個層次的分析,凸顯危險性裁量的立體化和階梯化的過程。近年來,我國學術界對社會危險性評估[23]、人身危險性評估的實證研究[24]也是從這一思路出發,試圖通過量化評估來提高危險性裁量的可操作性。

其三,采納風險話語可以體現危險性裁量的連續性。首先,風險話語的統一性為危險性裁量的連續性提供了基本的條件。隨著風險因素研究的深入,不同階段的危險性評估雖然目標側重不同,比如審前羈押和緩刑中對涉罪人員危險性評估的目標有很大不同,但是背后的風險因素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可以通過不同的風險因素調整來實現,這就為統一的危險性評估奠定了很好的基礎。其次,風險的敘述邏輯強調針對風險因素的風險管理,契合了刑事司法對犯罪進行管控的目標。因為本質上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不是彼此孤立的,評估的過程實際上也滲透著管理的目標。與危險性話語相比,風險性敘述的一個特征就是將風險管理的目標融入風險因素的識別和管理之中。比如犯因性需求概念將風險因素明確分為靜態因素和動態因素,通過對動態因素的干預可以有效降低整體的風險等級。風險管理也體現了風險概念本身的中立性,即風險并不是必然代表著損害,它也蘊含著改變的生機和希望。最后,與危險性的話語相比,風險是一個一般性的概念,可以與不同的結果相聯系,比如審前羈押中未能按時出庭、審判階段以后再次被定罪、釋放以后再犯罪等。正如美國學者所說,由于風險概念內涵的廣泛,使得風險評估可以用來預測不同的結果。風險評估工具的本質是用來預測一個結果的可能性,這個結果可能因不同的應用目的而有所不同,比如審前羈押階段的風險評估和緩刑階段的風險評估的結果和目標截然不同,但評估的風險因素之間有交叉[25]。

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主要依托刑事司法中的社會調查、附條件不起訴、分級處遇等制度開展,在實踐過程中都需要對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等進行輔助性的判斷。鑒于學科知識鴻溝,司法體系之外的社會支持力量對危險性的相關概念并不熟悉,但危險性背后的風險因素卻是兩者溝通的橋梁。社會支持力量可以利用各自領域的專業知識對風險因素進行調查、收集,或者借助相關工具進行量化評估。此外,其中的保護性風險因素與傳統社會支持力量尤其是與社會工作倡導的福利需求具有共通的理念價值,為社會支持和司法體系的深度結合奠定了理念基礎。犯罪學的相關研究也進一步推動了風險因素的精細化和類型化,有利于各類風險因素的精準識別,有助于實現社會支持資源的靶向供給。

(二)風險評估成為司法和社會支持的共通工具

風險評估理論和技術的演進發展使其成為未成年人司法和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的共通工具。一方面,風險評估理論的發展凸顯了需求評估的福利屬性,更契合社會支持領域的工作理念,更有利于提供個性化的支持干預。加拿大學者詹姆斯·邦塔(James Bonta)是風險評估理論的鼻祖,提出的“風險—需求—響應”(risk-need-responsivity)模型至今仍然是風險評估的主要理論框架。犯因性需求是模型的重要概念,犯因性需求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能夠促使未成年人發生良性轉變的優勢(strength)領域所在。犯因性需求往往被人們理解為風險的反面,是從風險延伸出來的,僅與可能降低再犯風險的需求因素有關,被簡稱為“需求”①。犯因性需求雖然與普遍的福利性質的需求不同,但是犯因性需求本身的福利屬性打破了司法關注的風險和社會支持領域關注的福利的對立局面[26]。犯因性需求凸顯了具有福利色彩的需求評估,強調針對犯因性需求進行有效的干預,幫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復歸社會。響應性因素是指影響未成年人做出改變的與其本身相關的能動因素,具體指未成年人及其所處環境的個人特征,其可增加或減少未成年人從特定干預措施中改進的能力和動機。響應性因素包括認知功能、焦慮水平、治療動機等,這種能動性在心理學上也被稱為抗逆力??鼓媪κ且环N動態和反應性的能力,其重要特征是“發展的復原能力”,旨在培育未成年人在逆境中的反彈能力和創造力,減少不利和危險傾向,促進形成成功的社會適應等品質[27]。從嚴格意義上說,響應性因素不是風險評估中的風險因素,但是在風險評估的過程中,響應性因素對于確定最終的干預計劃很重要。在最新一代結構化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中,需要工具使用人員結合專業技能和經驗,利用響應性因素調整或者覆蓋風險評估的結果,這為社會支持工作人員保留了發揮其專業領域知識的空間。

另一方面,風險評估技術的更迭使得評估工具的有效性不斷提高②,在人工智能技術的加持下,最新一代工具大規模應用成為可能。從主觀判斷到多元回歸再到人工智能,風險評估研發使用的核心方法不斷精進。詹姆斯·邦塔根據評估方法和評估內容的演變將風險評估分為四代:第一代是結構化臨床判斷,第二代是以靜態風險因素為主的精算工具,第三代則納入了動態或者犯因性需求因素,第四代進一步將風險評估與案件管理相結合[28]。風險評估工具四代的分類方法也被我國學者廣泛接受。近年來,結合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發展,美國學者菲·S.塔克曼(Faye S.Taxman)將現有的風險評估工具進一步劃分為五代,在上述四代分類的基礎上,將利用機器學習方法的風險評估工具稱為第五代風險評估。第五代風險評估主要采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來改進評估工具,因此也被稱為算法風險評估。算法方法的引入提高了風險評估的準確性,進一步擴大了其應用范圍。根據西方學者近年來的研究發現,現代風險評估工具的準確性即真陽性率基本上在50%至85%之間,其中70%以上就滿足了刑事司法中優勢證據的要求[29]。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納入,通過數據的迭代和自主學習,評估的準確性定將進一步提高。

風險評估工具的代際更迭表

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是在風險評估工具第三代的發展中出現的。目前,預測效度較高的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的預測效度能達到79%①。雖然客觀上未成年人風險評估預測效度稍低于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但是鑒于未成年人司法的柔性理念,其在社會支持服務體系中廣泛應用,尤其是與循證實踐改革相結合成為循證實踐的核心。根據美國少年司法委員會調查數據,2020 年有42 個州在全州范圍內推行統一的風險評估工具②。英國司法委員會研發了專門的風險評估工具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并將其作為青少年犯罪小組開展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的主要依據。

四、基于風險評估的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的精準構建

未成年人司法模式轉變和風險評估理論技術的演進為風險評估在未成年人司法和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的應用奠定了基礎,并進一步促進了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的精準化發展?;陲L險評估建構精準化的社會支持體系,需要在整體上建立起預防犯罪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共識理念,推動多機構合作的社會支持制度建設,通過研發本土統一的風險評估工具,推動風險評估在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的全流程嵌入。

(一)以預防犯罪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為共識理念

預防犯罪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風險評估深度嵌入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的基本出發點與共識目標。建立在風險預防模式基礎上的風險評估的核心目標是預防犯罪,強調建立多機構合作的社會支持,建立以未來為導向的預防和干預體系。域外各國均將犯罪預防視為未成年人司法的整體目標。犯罪預防體現在未成年人司法的實體和程序以及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務的全過程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原則,為處理一切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提供了基本遵循。任何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機關、單位等都應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理念,遵循該基本原則[30]。不管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還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兩者都是從未成年人本身出發,一切從未成年人出發,一切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這為風險評估在社會支持體系的嵌入提供了共識理念。近年來,兒童友好理念也開始對以風險為核心的預防和風險評估進行修正,拋棄以成人為核心的保護和干預,主張首先將兒童視為兒童,將兒童納入問題解決的一部分。兒童友好理念為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和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的建設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即從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出發,審視和改革我國現有的司法體系和社會支持體系。

(二)多機構合作的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的制度建設

多機構合作是基于風險評估構建精準化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的制度基礎。多機構合作策略是以風險為核心預防模式的核心策略,該策略認為犯罪的控制需要不同的機構進行系統合作,結合各自優勢,精準調配支持資源,比如針對不同的風險因素由專業的機構提供支持服務。英國的青少年犯罪小組是多機構合作的典型,其將社會工作、警察、精神衛生、教育、法庭、緩刑等不同部門納入其中,采用統一的風險評估框架來進行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務工作[31]。風險評估為多機構合作提供了統一的話語基礎,統一工具的應用也增加了不同機構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并為其干預提供指導。

多機構合作在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中也有所體現。2018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共青團中央簽署的《關于構建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社會支持體系的合作框架協議》和2020 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條①中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都體現了多機構合作理念。但是不管是合作框架還是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都有一定的局限。合作框架下的試點單位仍以社會工作機構為主,社會工作者的單一專業構成在一定程度上無法實現多元資源的有效鏈接,無法滿足社會支持的多樣化需求。區域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均衡也加劇了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服務水平的不平衡,比如經濟欠發達地區甚至沒有社會工作者,即使有少數的社會工作者也可能不能夠提供專業的支持和幫教知識。統一的風險評估框架可以從整體上支持一線從業人員風險評估的專業性,同時,多機構合作的機構設置也有利于充分調動各方資源來保障對未成年人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多元構成雖然可以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務,但是現階段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性質還不明朗,根據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更像是一個協調機構,并不是一個實體機構。如何依托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并將其改造成一個真正的多機構合作的執行機構,需要后續理論和實踐的檢正。

(三)統一的本土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的技術研發

統一的本土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的技術研發是構建精準化社會支持體系的關鍵一環。統一的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不僅可以從整體上提高未成年人司法的規范性和一致性,還可以改善我國當前社會支持人員進行風險評估時專業水平參差不齊的現狀,推動基于風險評估的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的循證實踐。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的研發既不能照搬國外,也不能想當然以經驗為基礎,而是需要在深入理論和技術考證基礎上,構建合理的理論架構,選擇合適的技術路徑,并注重后期有效性的驗證,定期對風險評估模型進行審查和修正。

建立本土風險評估理論模型需要吸收域外風險評估理論研究的有益成果。風險評估理論模型的建立可以分兩步走。第一,基于風險因素研究提取涉罪未成年人的風險因素。域外風險因素理論不是單個理論,而是橫跨一個世紀的系統研究,從社會生理心理理論到生命歷程理論再到最新的生態環境理論,提供了大量研究數據。近年來,我國學者開始了本土風險因素理論的探索。風險評估工具的研發需要以風險因素理論為基礎,深入挖掘本土未成年人風險因素,并基于不同犯罪類型對風險因素進行特殊化分類。第二,建立本土未成年人風險評估理論框架?!帮L險—需求—響應”是域外風險評估工具的主要理論模型,本土化的風險評估理論需要將兒童友好的理念納入其中,增加參與性要求,并基于風險因素理論的研究成果對現有源自成人矯正的風險需求響應模式進行整合修正。本土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可以從“風險—需求—響應—參與”四個維度出發建構理論框架,將風險預防、兒童友好等理念納入其中。

多元回歸是風險評估實證研究的主流方法。近年來大數據、機器學習等的發展進一步提升了風險評估的準確性,開啟了風險評估研發的科學范式,實現了自然科學和人文社科深度融合。我國涉罪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的研發也需與時俱進,在傳統多元回歸的基礎上,吸收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的最新成果,研發第五代基于機器學習技術的風險評估工具。實際上,我國學者已開始關注大數據和自動化風險評估工具的研發等相關問題[32],提出了人工智能應用于危險性評估的優勢和挑戰[33]。研發第五代智能風險評估工具需要建立在大量數據的基礎之上,我國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為獲得該類數據提供了便利,也使得國家層面統一風險評估工具的研發成為可能。此外,為了納入參與性要素,在風險評估工具研發過程中體現出未成年人本身的聲音,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研究方法,一方面通過定量研究建立以社會調查報告為基礎的定量模型,另一方面從司法人員和未成年人本身出發進行深度訪談建立定性模型,從而實現參與性要素的有效納入。在此基礎上,從定量和定性模型中提煉出相關風險因素再進行大數據喂養,通過機器學習建立智能化風險評估系統。

(四)風險評估在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中的全流程嵌入

首先,將風險評估在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中進行全流程嵌入需要采納系統管理的視角。系統管理將未成年人司法看成一個集成系統,社會支持就是一個集成服務的集合體。提供司法社會支持服務的不同主體需要從未成年人司法全流程出發,在犯罪預防、立案、取保候審、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通過風險評估識別風險因素,以精準鏈接社會支持資源,提供精準化的支持服務。其次,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在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的全流程貫穿,有賴于未成年人司法處遇體系的完善。我國現有的未成年人司法中相關的處遇制度散見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既包括前端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確立的三級預防體系,也包括后端的刑事司法體系所確立的輕微犯罪的非犯罪化轉處、附條件不起訴、審前非羈押、緩刑、假釋等制度??傮w而言,現階段的未成年人司法處遇以監禁刑為主導,非監禁刑及非刑罰處遇措施不夠豐富,而且不同層級、不同類型的處遇措施之間缺乏轉化調整的路徑,沒有形成統一完整的處遇體系[34]。風險評估的發展為未來未成年人司法處遇的完善提供了一條切實可行的路徑,不同層級處遇可圍繞風險因素和風險評估對接不同的處遇需求,進而促進相應社會支持體系的發展。最后,風險評估需要在社會治理、訴訟過程和社會支持體系之間進行無縫的銜接[35]。以風險概念為媒介在社會治理、未成年人司法過程和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之間進行轉化和溝通,打通不同體系之間的知識鴻溝,促進各個體系的融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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