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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氏族之人”到“編戶齊民”
——試論先秦時期社會成員身份的變遷

2024-01-17 10:02晁福林
關鍵詞:孔穎達阮元氏族

晁福林

(北京師范大學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基地,北京 100875)

先秦時期社會成員身份變化的最為顯著時期是春秋戰國。社會成員身份的變化折射出時代的巨大變革,反映了社會形態的深刻變化。(1)晁福林:《春秋戰國的社會變遷》,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545頁。這些變化和變革,值得我們進行探討,今不揣谫陋,試作分析如下,敬請專家指教。

一、氏族之“人”

“人”與“族”關系密切。起初“人”的觀念隱于“族”中,夏商西周時期,社會上幾乎所有的人都生活于“族”之中。這些“族”,周代以前稱為“氏族”,周代則多稱為“宗族”。那個時代少有人逸出于氏族(宗族)之外。甚至可以說,社會上的人都是“族人”。但后來的發展表明,“人”的觀念的普遍意義大增,其所指的范圍則遠大于“族”。例如,《左傳》載宋國貴族名華合比者“納亡人之族”(6)語出《左傳》昭公六年。杜預集解,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43,見阮元???《十三經注疏》卷7,第2044頁。,逃亡國外的人稱“亡人”,這些“亡人”里面包括一些族,所以稱為“亡人之族”。戰國時期,國家力量對于社會的控制增強,影響力加大,遂將某族之人稱為“族人”。這個稱謂只見于戰國以后,這種情況表示,“族人”只是社會居民的一個部分。戰國時期隨著經濟的繁榮,生口日繁,居民成分漸趨復雜。不少人走出了氏族、宗族謀生,與“族”的關系趨于淡漠。

二、社會成員身份的復雜化

最初的“族”,夏商時期指氏族,至周代則指宗族,戰國以降又指家族。一些相近的族則統稱為“族類”。春秋時期魯人語謂“《史佚之志》有之曰:‘非我族類,其心必異?!?7)語出《左傳》成公四年。杜預集解,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26,見阮元???《十三經注疏》卷7,第1901頁?!白孱悺奔粗竿愔?。春秋時人還說:“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碧迫蹇追f達釋其意謂“鬼神”(按,指祖先),所享祭祀,“惟當子孫自祭”(8)語出《左傳》僖公三十一年。杜預集解,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17,見阮元???《十三經注疏》卷7,第1832頁。,若非子孫之祭,作為祖先的“鬼神”就不會歆享??梢姟白孱悺奔粗竿娴氖献寤蜃谧?。這些同氏族或宗族的人,又稱為“族屬”或“族黨”(9)按,“族屬”之稱見《禮記·大傳》“同姓從宗,合族屬”??资柙?“同姓,父族也。從宗,從大小宗也。合族屬者,謂合聚族人親疏使昭為一行,穆為一行?!编嵭?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34,見阮元???《十三經注疏》卷6,第1507頁?!白妩h”之稱,見《左傳》襄公二三年“盡殺欒氏族黨”?!白妩h”指與欒氏同居一地的同族親屬。杜預集解,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35,見阮元???《十三經注疏》卷6,第1978頁,。大致來說,西周春秋時期普通民族以其“族”為稱,反映了氏族、宗族的普遍存在。春秋時期強宗大族的影響力甚強。春秋前期宋國的“戴、武、宣、穆、莊之族”(10)語出《左傳》莊公十二年。杜預集解,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9,見阮元???《十三經注疏》卷7,第1770頁。按,以諸侯國先君為稱的“族”,還有“桓莊之族”(《左傳》僖公五年,同上書卷12,第1795頁)、“穆襄之族”(《左傳》文公七年,同上書卷19上,第1845頁)、“戴氏之族”(《左傳》文公八年,同上書卷19上,第1846頁)和“平元之族”(《左傳》哀公十二年,同上書卷59,第2171頁)等。聯合起來平定國內叛亂,這些族就是宋戴公、武公、宣公、穆公、莊公等國君的后裔。他們勢力強盛,可以左右宋國政局。還有不少族以著名的任卿大夫的宗族長的名字為稱,再如“羊舌氏之族”“伯氏之族”“巫臣之族”“[晏]嬰之族”(11)前三均見于《左傳》,依次為《左傳》襄公二十一年、《左傳》定公四年和《左傳》成公七年。分別為杜預集解,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34,第1971頁;卷54,第2136頁;卷26,第1903頁,見阮元???《十三經注疏》卷7?!癧晏]嬰之族”出自《晏子春秋·內篇·問下》,見吳則虞:《晏子春秋集釋》卷4,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54頁。等,亦是有影響力的大族。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氏族(宗族)日益壯大,亦不斷分化。清儒王梓材輯佚戰國時期的記載周代氏族的《世本》一書時,曾經感慨那個時代氏族(宗族)變化之繁雜,說道:

氏族之不知所出者。不可勝稽。其有可稽。而同國同氏實異出者。如齊有國高之高。又有欒高之高。魯有孝公時臧氏。又有孝公后臧氏。鄭有七穆良氏。而良佐已在穆公前。晉有世家箕氏。而韓氏又別為箕氏。襄之世有輔躒。而知過又別為輔氏。又士氏即范氏之先。而先蔑亦稱士伯。宋有孔氏??赘钢笠?。而襄公之孫。又為孔叔。楚有薳氏。在春秋前。而薳章之后。又為薳氏。周氏為周公之后。而汝南周氏別為一宗。特未見經傳耳。王子成父之后為王氏。而太子晉之后亦為王。(12)王梓材:《世本集覽通論》,見《世本八種·王梓材撰本》,商務印書館,1957年版,第60頁。按,春秋后期以降,世人對于氏族譜系的重視漸衰,所以當時人對于不少氏族(宗族)的源流不甚了了(上引氏族不知所出,即為其例)。春秋時期能言此者往往被譽為博學。戰國時人有追溯氏族源流的潮流,貴族熱衷于此,其目的據宋儒鄭樵說是“使貴有常尊,賤有等威者也”(鄭樵撰,王樹民點校:《通志二十略·氏族略第一·氏族序》,中華書局,1995年版,第1頁),所以有《世本》之作。

古人稱族為某氏者不可勝數,但“氏族”之稱則較晚,蓋自東漢時期始用于世?!稘h書·敘傳》載班彪《王命論》云“劉氏承堯之祚,氏族之世,著乎《春秋》”(13)《漢書》卷100《王命論》,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4208頁。,其所說的“氏族”,指劉氏之族,雖然已有“氏族”之意,但還未將其用為一詞。

夏商時期,普遍存在的社會組織是氏族,至西周春秋時期則是宗族。春秋戰國時期,氏族與宗族力量漸退,由國家直接管理的“編戶齊民”逐漸走上社會舞臺。(14)關于我國古代社會結構的變化,愚有小文加以討論,敬請參閱。見晁福林:《論中國古史的氏族時代:應用長時段理論的一個考察》,《歷史研究》2001年第1期。在春秋中期,一個地域的民眾,非必只有一族,居于某地的民族就被稱為某地之人,亦即某地之民。春秋時期的普通民眾,一般都同時有兩種身份,一是某族之人,二是某國之人。

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上古時代經濟發展的繁榮期,農業、手工業、商業等都有了長足進展。經濟的發展帶動了人口繁衍的增速。在各地生口數量增加的前提下,從春秋后期以降,直至戰國時期居住在同一地區的人,情況漸趨復雜。關于此方面的情況,上古文獻里有一份寶貴的資料可資為證。當時齊國統治者曾經為弄清楚居民情況而進行社會調查,為調查而列出的提綱保存在《管子·問》篇里(15)《管子》一書的性質,學界一般認為是戰國時期的稷下學宮學者們的論文集,其中也包括了稷下學者所能見到的齊國官府的一些文件《問》的性質,黎翔鳳謂“此為當時之調查綱要”(黎翔鳳:《管子校注》卷9,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484頁),其說甚是。,這是我們所能見到的一個非常寶貴的材料。其中關于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宗族情況的調查有以下幾項:

問宗子之牧昆弟者,以貧從昆弟者幾何家?

余子仕而有田邑者,今入者幾何人?

子弟以孝聞于鄉里幾何人?

余子父母存,不養而出離者幾何人?(16)《管子·問》,黎翔鳳:《管子校注》卷9,第487頁。按,當時不照顧同宗親屬的典型例子,見《管子·輕重丁》篇所載:”城陽大夫嬖寵被絺绤,鵝鶩含余粖,齊鐘鼓之聲,吹笙篪,同姓不入,伯叔父母遠近兄弟皆寒而不得衣,饑而不得食?!?黎翔鳳:《管子校注》卷24,第1490頁)。

問國之棄人,何族之子弟也?(17)黎翔鳳:《管子校注》卷9,第486頁。

從這些調查里可以看到當時宗族變化的情況。依照宗法原則,宗子是宗族的核心,作為宗族嫡長子,宗子是財產的主要繼承者,對于庶子之族的貧困無助人員,宗子有“收族”的責任。(18)關于“收族”,有研究者指出,其初始的意義是延續大宗的統緒,使大宗成為聚擾宗族的核心。春秋以降,“收族”之旨逐漸向宗族內部的扶貧濟困轉變[說見王青:《說“收族”:兼論周代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特色》,《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6期]??鬃诱f:“同姓為宗,合族為屬。雖國子之尊,不廢其親,所以崇愛也,是以綴之以食?!?《孔叢子·雜訓》,見傅亞庶:《孔叢子校釋》,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112頁)此可見春秋末期宗族為自身的鞏固發展所進行的努力。從這個提綱里可以看到有些宗族依然是大宗占主導地位,宗子之昆弟(亦即庶子)之族,受大宗庇護(“牧”),有些大宗之家衰敗而靠昆弟接濟(“以貧從昆弟”)。宗族里的庶子(“余子”)因為做官而得到田邑,并從這些田邑收稅(“今入”),顯然,這些“余子”在這么多方面已經走出了宗族而成為國家之人。這也是宗族制度削弱的一個表現。當時社會上已經出現不守孝道的情況,雖然宗族里也有恪守孝道的人(“子弟以孝聞”),但也有不守孝道,與父母分居別爨的人(“不養而出離者”)。還有的人被宗族逐出,而成為“國之棄人”。

關于居住在鄉里而又非宗族之人的普通民眾的情況,有如下的調查:

問理園圃而食者幾何家?

人之開田而耕者幾何家?(19)語出《管子·問》,見黎翔鳳:《管子校注》卷9,第487頁。

所辟草萊有益于家邑者幾何家?

士之有田而不使者幾何人?吏惡何事?

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幾何人?身何事?

群臣有位而未有田者幾何人?

外人之來而未有田宅者幾何家?(20)語出《管子·問》,見黎翔鳳:《管子校注》卷9,第494頁。其中“群臣”的“群”原作“君”,依黎翔鳳引豬飼彥博及王引之說(黎翔鳳:《管子校注》卷9,第490頁注一四)改。

從調查提綱里可以見到當時鄉里間有靠種植菜蔬瓜果(“理園圃”)為生的家庭,有開荒種地(“開田而耕”“辟草萊”)為生的家庭。也有有田而不耕種的家庭(“有田不使”“有田不耕”),這些家庭的人以何事(“身何事”)謀生呢?依情理看,無外乎從事手工工藝或商賈之業兩類,雖不可確定是哪一項,但其不務農作則是可以肯定的。不務農作的,除了田不耕的農士以外,還有官府小吏(“群臣有位”)以及從外遷徙而來(“外人之來”)的家庭。

關于當時鄉里社會居民貧富分化的情況(21)關于春秋戰國時期齊國的社會基層組織的情況,《國語·齊語》謂五家為軌,十軌為里,四里為連,十連為鄉(見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云點校:《國語集解》卷6,中華書局,2002年版,第223頁),大致反映了當時居民的組織結構情況?!豆茏印枴菲小白拥芤孕⒙動卩l里”之說,實取鄉、里二字組詞,以“鄉里”作為基層社會的代稱。,提綱有如下的調查:

問鄉之良家,其所牧養者幾何人矣?

問邑之貧人,債而食者幾何家?

貧士之受責(債)于大夫幾何人?

問人之貸粟米有別券者幾何家?(22)語出《管子·問》,見黎翔鳳:《管子校注》卷9,第486-487頁。

當時鄉里社會上的貧民為謀生計而投靠富人,富人(“良家”)給予幫助(“牧養”)。戰國時期已經出現了“傭耕而食”的情況。關于出賣勞力者的心態,韓非子曾有所論說,他指出:“夫賣庸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布而求易錢者,非愛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盡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且易云也?!?23)語出《韓非子·外儲說左上·說三》,見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卷11,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683-684頁。主人剝削“賣庸”者,在調查提綱里被說成“牧養”,雖然顛倒了是非,但在那個時代卻是存在于鄉里社會的現實。

從上面的調查綱要里可以看出,當時的鄉里居民身份顯然比過去的氏族制、井田制之下的情況復雜化了。其中有兩個方面的情況值得注意:一是,傳統的宗法家族在逐漸解體,宗法家族內部的貧富分化在發展,宗法制度對于家族內部普通成員的保護趨于削弱;二是,居民身份多樣化,不少居民不依靠宗法家族的保護也可以謀生,甚至生活得比在家族內部還要好一些,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宗法家族的影響。從鄉里居民的生活情況看,貧富分化亦是可見的現象。這兩個方面都可以說明當時社會成員間的血緣關系的影響在削弱,而國家地域的關系的影響在增強。

三、“民”之身份的演變

商周時代,民是社會身份低下之人,和奴仆相近,郭沫若從“民”字的源起方面,說明其社會地位低下的情況。他指出:

西周初年分封魯國時,曾賜予“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分封衛國時,則賜予“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饑氏、終葵氏”(25)語出《左傳》定公四年。杜預集解,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54,見阮元???《十三經注疏》卷7,第2134-2135頁。。這些商王朝的氏族被分封以后,并不是解散了氏族,都成了周人的家內奴仆,而是還作為氏族存在,只不過其社會地位要比周人之氏族低一些罷了。周人稱這些氏族為“殷民”,可見“民”的社會地位不高。

隨著社會的發展,民的社會地位在春秋戰國時期有逐漸上升的趨勢?!秶Z·周語》中篇載周卿單襄公途經陳國的時候,見到“民將筑臺于夏氏”,韋昭注云:“民,陳國之人也?!?26)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云點校:《國語集解》卷2,第62頁。這說明陳國所居住的所有宗族的人,皆是陳國之“民”。戰國時期“人”與“民”皆指某國之民眾。兩者混用無別,如郭店簡《六德》篇謂:

聚人民,任土地,足此民爾,生死之用,非忠信者莫之能也。(27)語出郭店簡《六德》第3-4簡,見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頁。按,簡文“土地”二字由裘錫圭先生釋出,見上書第189頁注[四]。

這段話的意思是,聚集人民,分發給他們土地,滿足民眾維持生命的需用,若非忠信之人是不能完成這樣任務的。簡文的“足此民”的“民”,就是這段話開頭所說的“人民”。

春秋戰國時期雖然人、民多混用無別,但兩者的使用卻出現了有所側重的情況。稱某族的成員,可稱“某族之人”(28)稱“族之人”者,例見《韓詩外傳》卷4“以為親邪?則異族之人也;以為故耶?則未嘗相識也”(屈守元:《韓詩外傳箋疏》卷4,巴蜀書社,1996年版,第391頁)。春秋以降的收族與合族多為一事。,但未見稱“某族之民”或“族民”者。春秋戰國時期,“人”所包涵的范圍甚廣,各類、各階層、各個職業以及各地的人員皆可稱“人”,但稱“民”者則多是某地之民或下層民眾。如“向之民”(29)語出《左傳》桓公七年,杜預集解,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7,見阮元???《十三經注疏》卷7,第1753頁。、“國內之民”(30)語出《左傳》莊公十四年,杜預集解,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9,見阮元???《十三經注疏》卷7,第1771頁。、“共滕之民,為五千人”(31)語出《左傳》閔公二年,杜預集解,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11,見阮元???《十三經注疏》卷7,第1788頁。、“晉國之民”(32)語出《左傳》襄公十三年,杜預集解,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32,見阮元???《十三經注疏》卷7,第1954頁。、“天下之民”(33)語出郭店簡《唐虞之道》第7簡,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第157頁。、“巴越之民”“氐羌之民”(34)語出《呂氏春秋·義賞》,陳奇猷:《呂氏春秋新校釋》卷14,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86頁。、“沃土之民……,瘠土之民”(35)語出《國語·魯語》下,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云點校:《國語集解》卷5,第194頁。、“戎狄之民”(36)語出《國語·晉語》二,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云點校:《國語集解》卷8,第288頁。、“末作之民”(37)語出《韓非子·亡征》,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卷5,第302頁。等等。這些不同的稱謂提示我們要注意到一個十分重要的現象,即“民”能夠以地域為稱,但并不以族為稱,它所表現的是社會成員的地域特征,而“人”則可以表現其作為某族的血緣關系特征。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成員身份的巨大變化是由氏族(宗族)之人變成了國家控制下的編戶齊民。將所有的民眾置于國家的名籍之上,這是戰國時期各國變革的主旋律。這種變革以秦國最為徹底,楚國也有與秦國類似的情況。反映戰國中期楚國情況的《包山楚簡》,其中有“集箸(書)”,就是登記匯集各籍的竹簡,《周禮·秋官·司民》稱“司民”的職守是“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于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38)《周禮·秋官·司民》,鄭玄注,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35,見阮元???《十三經注疏》卷4,第878頁。?!吨芏Y》成書于戰國后期,“司民”所載其“登萬民之數”,應當是當時實行居民登記情況的反映。

《包山楚簡》的“集箸(書)”,相當于后世的“戶籍”?!栋匠啞返摹凹?書)”記載戰國時期那個地區的居民身份有“里人”,如“尚之己里人青辛”“安陸之下里人屈犬”(39)這兩例關于“里人”的記載,見《包山楚簡》第31、62號簡,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上冊,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351頁、第352-353頁。。還有“邑人”,如“羅之廡之者邑人女”“湛母邑人屈庚”(40)這兩例關于“邑人”的記載,見《包山楚簡》第83號簡,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上冊,第354頁。按簡文“”字不識,這個字又見于包山楚簡第261號簡,或與“”字合為一,以“石”為偏旁,專家指出原簡“據紅外影像釋,石也許是‘’的偏旁”(陳偉主編:《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頁注90),若此不誤的話,則包山楚簡遺冊有“二”之載,疑為石制武器之名。疑簡文“者”或當為從事某種手工業的工匠(如石匠)之稱。,還有只以居住地為稱的“人”,如“新都人奠逃”“東阪人登步、東阪人登”“人秦赤”(41)這幾例簡文,見《包山楚簡》第165、167、168、168號簡,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上冊,第361、362頁。,上面這些“里”“邑”是為楚國居民組織之名稱,某地(如“新都”“東阪”“”)之人,也應當是屬于此地由國家管理的居民。陳偉先生認為關于這些人的簡文記載,“體現了純粹的地緣關系。以這一方式稱述的‘人’,當是國家直接控制的居民,相當于后世所謂編戶齊民”(42)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頁。,這個說法是很正確的。由于楚國變法不夠徹底,所以社會上還有不少人為封君或官吏私人,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家的力量。這些人見諸包山簡者如“鄝莫囂之人周壬”“陽廄尹郙之人邦”“圣夫人之人宗”(43)這幾例簡文,見《包山楚簡》第29、61、84號簡,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上冊,第351、352、354頁。等等。

“編戶齊民”肇端于戰國時期諸國授田制度的實施,到秦代則成為國家控制天下民眾的最主要的制度。史載漢高祖劉邦及其所率領的將軍,當初都是秦王朝的“編戶民”(44)《史記》卷8《高祖本紀》,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392頁。,就是一個明證。編戶齊民作為系統而完整的制度成型于漢代。漢代規定“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45)《漢書》卷5《景帝紀》,第141頁。,國家給予土地,亦是“民年二十受田”(46)《漢書》卷24上《食貨志》,第1120頁。,顏師古注《高帝紀》云:“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47)《漢書》卷1上《高帝紀》,第38頁。漢代所形成的“編戶齊民”情況是非常清楚的,就是將民眾的人口情況,以戶為單位登記在國家的戶籍上,所謂“編戶”,即在編(“國家戶籍”)之戶,所謂“齊民”,即編在國家戶籍上的居民,因為大家都有同等待遇,整齊化一,故稱“齊民”。需要注意的是“漢承秦制”,漢代的這些規定皆源自秦國商鞅變法前后實際的制度,這個制度的最簡明的說法,見于《商君書·境內》篇,是篇說:

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48)《商君書·境內》,蔣禮鴻:《商君書錐指》卷5,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4頁。

據此可知,所有的秦民,無論男女在國家的名籍上皆有登記,出生即載,死即削去。

商鞅特別清楚“民”之重要?!熬帒酏R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交納者,國家所擁有編戶的多寡,直接影響到國家的財政收入,影響到王朝的盛衰。所以他變法的著眼點即在于利“民”,他認為“法者,所以愛民也”(49)《商君書·更法》,蔣禮鴻:《商君書錐指》卷1,第3頁。,商鞅強調不利于“民”的舊禮制必須改變。戰國時期各國變法運動的核心是土地制度的變革,秦國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50)《資治通鑒》卷2。關于“開阡陌”的“開”,古有兩種理解,一是開辟,即設置;二是廢去。20世紀80年代,四川省青川縣發現的木牘文字,表明“開阡陌”的“開”,應以前說為是。至于蔡澤所說商鞅“決裂阡陌”(《戰國策·秦策》卷3《蔡澤見逐于趙》,范祥雍:《戰國策箋證》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60頁),指破壞舊的井田之阡陌,與“開阡陌”指開辟(即設置)阡陌之意并不相左。,徹底改變土地制度,又采取措施,推動國家直接控制的個體小農的普遍出現。秦國的社會成員,無論其原先為何族,也不論其原先居住何地,一皆為“秦民”,即秦國之民。

這樣的居民,多數成為授田制之下的農民。戰國時期秦以外的其他國家的變革情況雖不及秦國徹底,但大方向是一致的,即將原先的氏族(宗族)之人,變為國家直接控制的“民”??梢哉f到了戰國后期社會居民的身份大體上已經由原先的氏族之人轉變為“編戶齊民”。這種居民身份的變化深刻地影響著古代中國的歷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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