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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法治化展開

2024-01-19 19:27馮文杰
中國刑警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合規犯罪計劃

馮文杰

(西南政法大學智能司法研究院 重慶 401120)

1 引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健全支持民營經濟、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法治環境”政策,在“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1]的社會治理中貢獻檢察智慧,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指出,應在司法實踐中嚴格保護民營企業及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不能將非刑事的經濟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做到“少捕慎訴慎押”,謹慎使用強制措施,實現規避“辦了一個案件,垮掉一個企業”的損害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的目標[2]。2020年3月,最高檢選擇上海等地的6家基層檢察院試點開展“企業犯罪相對不起訴適用機制改革”暨企業合規改革。2021年4月,最高檢決定在北京等10個省份開展第二期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試點院包括10個省級院選定的27個市級院和165個基層院[3]。2022年4月,最高檢在提煉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并且結合企業合規改革的總體向好狀況,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2022年8月,最高檢發布第三批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對于大中型企業的專項合規與小微企業的簡式合規開展具有典型引導價值。合規經營已經被公認為減少與治理企業犯罪的有效方式,并且本身就是企業經營的長久之計[4]127。事實上,類似的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在更早之前已悄然來臨,2019年2月28日,最高檢與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建立健全檢察機關與工商聯溝通聯系機制的意見》指出,必須在檢察實踐中精準把握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不規范問題及其原因,并且及時給出合理的檢察建議。依托企業合規改革形成的大量不起訴決定已經產生了重大社會效益,而在推進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深入發展時,亟需考量這一制度的實踐困境及其法治化形塑問題,從而實現企業合規不起訴合法性與合理性并存的法治化運行結果。

2 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實踐困境

2.1 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合法性疑問

檢察實踐中的企業合規不起訴模式主要有相對不起訴模式與附條件不起訴模式,前者是指,以檢察建議的方式責令犯罪情節輕微且認罪認罰的涉案企業構建有效合規計劃后,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主要以江蘇省與上海市的有關試點檢察院為典型代表;后者是指,針對涉案企業,確立一定時期的暫不起訴考驗期,來監督指導涉案企業構建有效合規計劃,并且根據相應時期的涉案企業的合規計劃的構建效果,來做出是否不予起訴的決定,主要以浙江省的有關試點檢察院為典型代表[4]130。問題在于,這種不起訴企業且往往不起訴相關自然人的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刑事訴訟法根據是什么?質言之,盡管企業合規不起訴在理論上可以適用酌定不起訴規范,但是當涉案企業中的相關自然人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時,就存在規范適用合法性的疑問。具言之,在傳統單位犯罪理論的影響下,檢察機關只能將合規不起訴的適用對象限制于責任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難以將這一改革適用到較為重大的單位犯罪案件[5]10。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第177條第1款、第177條第2款、第182條第1款以及第282條第1款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類型包含證據不足不起訴、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及附條件不起訴這四種類型[6],由于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對象具有法定化限制,不能適用于未成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或者企業等刑事責任承擔主體[7],因此,檢察機關在作出企業合規不起訴決定時,無法以附條件不起訴類型作為合法化根據。

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酌定不起訴規范的適用對象也具有法定化限制,只能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且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在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檢察實踐中,一部分涉案企業中的自然人符合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條件,對于此類涉案企業,根據上述酌定不起訴規范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但是一部分涉案企業中的自然人不滿足上述條件,根據上述酌定不起訴規范作出不起訴企業的決定就存在合法性的疑問。換言之,如果自然人主體不滿足酌定不起訴規范的法定要求,就無法對相關涉案企業適用酌定不起訴規范,否則就存在合法化不足的問題?!岸F實當中,需要通過合規不起訴來解決問題的企業犯罪往往都不是‘情節輕微’的類型?!盵8]187比如溫州某有限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期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3份,稅額82萬余元,并且其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但是江蘇某檢察機關卻對其作相對不訴暨酌定不起訴處理①參見:(2019)沭檢訴刑訴1371號。。虛開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被認定為刑法第205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適用第二檔法定刑。有人指出,只要虛開稅額在50萬元以上,就屬于具有嚴重情節,應適用第二檔法定刑,不能被判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對于虛開稅額高達82萬余元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能暨無法作出不起訴決定[9]63。而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黃某作為被告單位江蘇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者,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伙同被告人陳某從沭陽禹森工貿有限公司處為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54份,價稅合計人民幣4861525元,稅額合計人民幣676768.65元,上述發票均被用于抵扣稅款。相關檢察機關作出起訴決定,相關法院已定罪量刑②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江蘇福佰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被告人黃燕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陳利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參見:(2019)蘇1322刑初1417號。??梢?,面對犯罪情節更加輕微的案件,相關檢察機關卻提起公訴,而面對犯罪情節更加嚴重的案件,同一檢察機關卻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不僅存在違反平等適用刑法原則的問題之虞,并且存在違反刑事訴訟法規范的問題之虞,還存在違反法治原則的問題之虞??傊?,“合規不起訴的基本原理是合規整改不起訴”[10]108,如何在不符合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情形的涉案企業犯罪中,法治化地踐行企業合規不起訴,這是亟需解決的適用問題。

最后,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款規定的酌定不起訴較為特殊,其不是一般的酌定不起訴類型,而是一種特殊的酌定不起訴類型,具有嚴格的適用限制。具言之,只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且存在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經最高檢核準,檢察機關才能夠就涉案中的一個或多個罪名作出不起訴決定。由于國家重大利益具有相當程度的寬泛性,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款嚴格限制了這一酌定不起訴類型的適用范圍,即將起訴與否的自由裁量權交予了最高檢。而在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檢察實踐中,往往是由基層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因此,一般而言,企業合規不起訴無法適用這一酌定不起訴規范,否則也往往可能存在低效化的問題,并且使得企業合規不起訴事項轉變成最高檢自身的內部事務,依靠最高檢自身的檢察資源很可能無法及時處理。

2.2 企業合規不起訴自然人的合理性疑問

雖然“企業合規面臨的最大難題在于缺乏刑事法律上的激勵措施”[4]128,但是檢察機關開展的企業合規改革已經在力圖為企業合規的規范配置構建提供實踐智慧。當前的企業合規不起訴模式的檢察踐行往往既不起訴企業,也不起訴相關自然人,這便引起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于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合理性質疑。黎宏教授指出,我國刑法在單位犯罪的成立和處罰上完全參照了自然人處罰原則。自然人在犯罪后往往難以憑借良好的悔罪態度和改過自新計劃得到不起訴優待,但是企業卻能夠在企業犯罪處理中由于罪后的合規計劃獲得不起訴的優待,這是存在合理性疑問的。尤其是從理論上而言,即使企業事后構建有效的合規計劃,由之帶來的優待也只能及于企業,不能及于相關自然人,而企業合規不起訴的適用對象卻往往及于企業管理人員。質言之,上述做法的合理性存在值得商榷之處[8]180。陳瑞華教授則認為,對涉案企業與涉案責任人員均可附條件不起訴,二者都可以被進行適當的監督考察,前者是以合規監管的形式進行,后者是以法定條件的滿足的形式進行。對于不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的相關自然人,檢察機關可以提出相對寬大的量刑建議[11]362-363??梢?,總體上而言,陳瑞華教授雖然反對在系統性單位犯罪案件中,對于相關責任人適用合規不起訴優待,但是不排除對其進行一些量刑上的優待。問題仍然是,如何解決黎宏教授所提出的企業合規不起訴面臨的合理性問題,并且當前的規范體系未能解決其面臨的合法性問題,而這些問題的出現具有一定的中國特色,若不能妥當解決這一問題,就無法真正實現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實質效果。

在我國逐漸深入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中小微企業甚至大企業的命運往往與企業家具有千絲萬縷的關聯性,一旦企業家被定罪判刑,則其負責的企業往往難逃被市場淘汰的命運。而企業家可以依靠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被排除出定罪判刑的范圍,非企業家卻難以依靠上述制度被排除出定罪判刑的范圍,這在實質上引起了平等適用刑法原則的強烈質疑[10]108。如果按照企業合規不起訴的邏輯,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先創辦一個效益突出的企業,實施犯罪行為后就可能被排除出定罪判刑的范圍,這顯然是企業合規不起訴實踐難以承受的惡果。但是如果不針對企業家作出出罪的優待決定,顯然就無法突破現有刑事制度的束縛,保護企業健康發展,并且無法滿足合規激勵的當然要求,將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檢察實踐推向深入??傊?,雖然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對于企業的生存發展至關重要,但是針對上述相關自然人適用相對不起訴規范依舊存在相當程度的合理性疑問。換言之,即使自然人在犯罪后存在積極賠償損失、承擔社會責任以及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寬處罰情節,往往也不會獲得相對不起訴的優待,而為什么在企業犯罪中,相關自然人就能夠獲得相對不起訴的優待呢?可見,必須經由法治化路徑形塑當前的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

2.3 有效合規計劃的判定標準問題

有效推進企業合規不起訴試點工作需要檢察機關制定可行的企業合規指引,由此使得企業具有相對明確的方向來防范合規風險、制定合規計劃、實施合規管理以及完善合規治理體系[11]374。即使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企業合規計劃有效性的評估也需要可行的判定標準,并且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具有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規考察標準的法定職責。質言之,研究有效合規計劃的判定標準實質上屬于多部門的共同職責?!蛾P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合規評估機制》)指出,合規計劃應當重點解決具有合規風險的內部治理結構、規章制度及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展現的問題,涉案企業通過合規計劃的構建與完善應當實現彌補管理漏洞、健全合規風險防治及報告機制、構建合理的合規組織體系及合規規則的目標,有效防范類似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檢察機關應審查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及定期書面報告,向第三方組織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并且應將第三方組織的合規考察書面報告、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等涉案企業合規材料作為是否決定不起訴的重要參考??梢?,檢察機關自身也必須掌握一套有效合規計劃的判定標準。最高檢已經適時編寫了《涉案企業合規辦案手冊》,為企業合規有效性的判定提供了有益規則,比如針對反商業賄賂類專項合規計劃的有效構建要素方面,展示了全面停止涉案違法違規行為并積極退繳非法所得、積極開展自查、企業應當承諾每年度對合規建設投入相對充足的資源、建立和完善內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建立和完善企業防范商業賄賂行為的規章制度、建立宣傳合規文化的制度以及暢通員工與合作伙伴舉報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渠道等要素[12]。但是不僅存在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地方,并且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接受檢驗。同時,企業是需要針對所有的違法犯罪風險制定全面的有效合規計劃,還是需要針對常見的或主要的違法犯罪風險制定有效合規計劃,這也是企業合規改革中需要面對的問題[13]104-119。

有效合規計劃的域外判定標準能夠提供有價值的借鑒經驗。1991年,美國聯邦量刑委員會頒布了《組織量刑指南》,規定要制定有效的合規計劃,公司必須建立合規政策和標準、指定高層人員來監督企業的合規政策和標準、不向組織了解的或應該了解的可能有犯罪傾向的個人授予重大的自主決定權、就企業的合規政策和標準向所有員工進行有效的普及、采取合理措施以實現企業標準下的合規、通過適當的懲戒機制嚴格執行合規標準以及事后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來應對犯罪行為[14]。當然,有效合規計劃僅僅是美國檢察部門決定是否起訴企業的重要參考因素[15]。換言之,并不是企業建立了有效的合規計劃,就絕對不起訴相關企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的有關合規文件要求合規制度的構建必須圍繞識別與預防可能涉及的所有違法犯罪風險、根據新的風險來及時調整合規計劃、在公司內部與外部監督機構范圍內公開合規計劃、合規機構及處理程序、完善內部監察與舉報制度以及開展主動報告違法犯罪行為、提供證據材料、協助調查等合作行為等方面有效進行[16]。就我國企業合規不起訴而言,是否存在有效合規計劃占據了相當重要的地位,并且隨著企業合規改革的穩步推進,以后的企業合規不起訴決定的采取必定更加注重企業是否在事前(努力)制定了有效的合規計劃。因此,必須制定有效合規計劃的判定標準,從而引導企業合規不起訴決定的合理作出,并且使得企業具有明確的標準來開展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合規計劃建設。

3 企業合規不起訴問題導向的形塑聚訟

3.1 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模式形塑聚訟

企業合規不起訴畢竟需要一定的刑事訴訟程序支撐,當前學界主流觀點認為,應當在立法上增設企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由此激勵企業開展合規計劃的制定。比如歐陽本祺教授認為,應當通過立法來創設企業附條件不起訴規范,并且需要將其適用于刑法分則中的所有單位犯罪,因為我國刑法中的單位犯罪數量僅僅包含“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160多個,遠遠少于英美兩國,并且針對單位犯罪中的單位僅僅能夠判處罰金,而不能判處自由刑[9]69。還比如李勇檢察官指出,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最類似于暫緩起訴制度,應確立針對企業犯罪的企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并且合規計劃是否有效需要經過檢察機關的綜合判斷[4]132。少數學者提倡其他類型的不起訴機制。比如楊迪博士認為,應當針對不同情形構建不同的不起訴機制,具體包括企業法定不起訴:以組織責任論為中心、企業附條件不起訴:以刑罰積極一般預防為中心以及企業特殊不起訴:以重大公共利益考量為中心這三種企業不起訴模式[17]。而黎宏教授指出,當前實務中處理的企業犯罪絕大多數都屬于企業主管人員的個人犯罪,而不是企業的自身犯罪,可以在確認許多企業犯罪屬于企業家個人犯罪的基礎上,依靠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等制度,在綜合考量是否存在事后彌補損失、認罪認罰、主動爭取被害人諒解以及合規計劃構建是否有效及其是否顯現預防必要性較低等情節后,作出是否適用酌定不起訴機制的決定[8]182。

盡管絕大多數企業犯罪可以在組織體責任論的規整下轉化為個人犯罪,但是仍然存在部分無法轉化為個人犯罪的企業犯罪,企業合規不起訴面臨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只是得到了部分范圍意義上的解決,依舊需要探索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模式構建路徑。換言之,在能夠同時滿足犯罪情節輕微與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條件的企業犯罪案件中,企業合規不起訴能夠借助酌定不起訴規范實現既不起訴涉案企業且不起訴相關自然人的目標。但是,一旦將亟需適用的場景置換于重罪案件中,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踐行就必然面臨合法性與合理性的質疑,并且企業合規改革下的不起訴模式探索需要具有自己的特色理念與規則。從《合規評估機制》可見,企業合規改革試點以及第三方機制的適用并未一概排除重罪案件,這就意味著企業合規不起訴可能在重罪案件中適用??梢?,關鍵在于,必須澄清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合法性質疑,從而以更加合理的理念與規則開展既不起訴企業且不起訴相關自然人的企業合規不起訴實踐,尤其是在所謂的重罪案件中展開企業合規不起訴實踐。

3.2 企業合規不起訴自然人的形塑聚訟

在針對涉案企業適用合規不起訴規則的同時,往往需要針對相關自然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才能更加徹底地實現企業的健康發展與保障就業穩定。但是按照原本的指向,“合規出罪的效力無法及于單位成員”[10]119,并且針對相關自然人適用不起訴優待可能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必須從理念上與立法上做出回應。比如劉少軍教授指出,實行企業合規改革,尤其是推行企業合規不起訴的目的不是單純的不起訴,而是憑借不起訴激勵涉案企業與非涉案企業構建有效合規計劃,并且將企業成本控制在相較于定罪量刑意義上的較小程度,最終實現企業生產經營與就業穩定等實用目的,而涉案企業需要有效經受考驗期內的合規體系構建與完善、認罪認罰以及彌補損失等監督。換言之,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推行目的不是為了保護相關自然人,如果對其適用合規不起訴制度,反而就具有以罰代刑的缺陷,不符合刑事法的適用要求。事實上,美國的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雖然沒有禁止針對相關自然人的適用,但是一般不針對其適用,并且基本上適用于賄賂、欺詐等單位犯罪案件[18]??梢?,這種觀點反對在推行企業合規不起訴的過程中將其適用于相關自然人,必須依法處罰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等相關責任人員,避免出現以罰代刑、罰不當罪等處罰弊端。面對當前學界針對相關自然人適用合規不起訴制度的質疑,許多學者做出了積極回應。比如李勇檢察官認為,針對單位犯罪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應當被限制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附條件不起訴也可以被稱之為“附加條件的相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暨酌定不起訴只能適用于刑事法規定的且基本判定標準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節輕微”案件,并且附條件不起訴相較于相對不起訴更具有懲罰性,不應當將刑罰條件限制得更加嚴格。與此同時,在罪名是否限定的意義上,單位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可以適用于所有單位犯罪。因為我國刑法以處罰單位犯罪作為例外,并且實務中采取了企業決策責任論來判定是否構成單位犯罪,這導致單位犯罪的成立范圍相當狹窄。作為法定犯的單位犯罪道德可譴責性較低,對所有單位犯罪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不影響公眾的法感情[4]133。盡管這種觀點具有一定的不妥當性,比如將我國刑法中的單位犯罪均作為法定犯,但是通過將適用條件限制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實現了針對相關自然人適用合規不起訴制度的目的??傮w上的不足之處是,這種觀點沒有澄清重罪案件中的不起訴疑問。

諸多學者往往以美國等國的相對不起訴中通常起訴自然人來判斷我國的企業合規不起訴是否合理,比如黎宏教授在論證我國企業合規不起訴中不起訴自然人是否合理時,就以美國等國的做法作為標準[8]185,這是不妥當的。不能以美國的暫緩起訴協議的實踐作為評判我國企業合規不起訴是否合理的絕對標準。如果我國檢察機關并未照搬美國等國家推行的相關模式,就不存在誤解域外國家的合規計劃作用的現象。2020年12月16日,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等十機關制定的《關于建立涉罪企業合規考察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涉罪企業合規意見》)指出,在適用于單位犯罪案件與企業經營者等重要生產經營人員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個人犯罪案件的涉罪企業合規考察制度的運行中,檢察機關必須綜合考慮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行政意見以及合規計劃的構建程度等因素來決定是否不予起訴。即使相關自然人依法應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具有自首情節、從犯情節、立功表現,就也可以適用合規考察制度??梢?,遼寧省檢察系統對于相關自然人的合規不起訴保持了一定的寬容,并未將相關自然人的刑罰條件限定于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由此,原本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有自首情節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的,或者具有立功表現的,均可以被不起訴。而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并未給出具體的論證根據。問題依舊在于,通過合規考察制度不起訴自然人的合理性何在呢?這依舊需要回到刑法教義學的路徑上,以量刑基本原則以及具體規則作為正當化根據,對不起訴自然人的正當化根據做出合理的闡述。

3.3 企業合規不起訴中有效合規計劃的形塑聚訟

就什么是有效合規計劃而言,當前學界與實務界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有人指出,合規計劃是企業自身的防范治理體系,而不是外部的防范治理體系,合規計劃旨在發現和預防企業內部的犯罪行為[19]142。但是不應當將合規計劃構建的目標局限于犯罪行為的識別和預防,應當將其目的延伸到違法以及犯罪行為的識別和預防。在判定合規計劃是否有效的標準時,一些理念與規則的制定實施問題亟需解決。若只要具有完善的合規體系,企業就可以對其業務范圍內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那么會造成一定的質疑結果。也就是說,公眾會擔憂企業利用合規制度來開脫罪責。而在企業已經具有相對完善的合規制度的前提下,為什么還出現企業業務領域內的犯罪行為呢?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的悖論性。這種現象是否表明企業合規制度不具有有效性呢?是否實施合規制度是關系到企業自救是否具有成效的決定性因素。換言之,相較于單純地構建合規制度,構建、完善并且切實執行合規制度才能夠真實表明企業愿意守法經營,并且愿意有效制約員工違法犯罪行為[8]186。質言之,企業合規改革本身帶給涉案企業的實質出罪路徑是構建、完善以及執行有效合規計劃,而不是單純地構建與完善合規計劃。無疑,企業在合規不起訴的激勵下,構建符合標準的合規體系后,需要一定的時間來表明愿意遵守合規體系,而以實際行動表明自愿遵守合規體系可以作為判定有效合規計劃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域外,對于是否有效合規計劃的判定也逐漸趨于更加理性的狀態。2020年6月1日,美國司法部刑事局發布了更新的《企業合規計劃評估》(Evaluation of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認為合規計劃是否有效必須進行綜合判定,其中的主要考量因素包括合規計劃是否合理、合規計劃是否被認真實施以及合規計劃是否具有實際作用。具體來說,其一,從風險評估、政策和程序、培訓和交流、保密報告機構和調查過程、第三方管理、并購等要素判斷合規計劃是否合理;其二,從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承諾、合規人員具有的自主權和資源、合規獎勵和懲戒措施等要素判斷企業是否認真實施了合規計劃;其三,從持續改進、定期測試和審查、調查不當行為以及對任何潛在的不當行為的分析和補救等要素判斷企業的合規計劃是否具有實際作用。英國于2011年3月頒布的《反賄賂法指南》(The Bribery Act Guidance)從六個方面確定了預防商業賄賂的“充分程序”暨專項合規計劃有效的指導性判斷標準。也就是說,這一判斷標準具有典型的指導價值,但是并不是強制性與絕對性的判斷標準。具體來說,可以根據是否符合相稱程序、高層承諾、風險評估、盡職調查、有效溝通以及定期改進規則的要求來判斷企業專項合規計劃是否有效[20]。法國于2016年12月通過了《薩賓第二法案》,該法案提供了相對清晰的反腐敗合規計劃是否有效的判斷標準,具體來說,監督機構可以從行為準則、內部預警系統、懲處機制、風險評估、會計控制程序、培訓體系以及內部控制和評價制度來進行判斷[21]。對于有效合規計劃的構成條件來說,意大利、澳大利亞以及日本等國的規定具有相當程度的一致性[22]。無疑,合規計劃體系至少包含正式的行為準則、合規管理機構以及舉報熱線電話[19]143。有人指出,刑事合規計劃是否有效的判斷需要結合企業自身的實力、所處領域的風險以及企業自身的發展階段來進行。進一步來說,刑事合規計劃是否有效的基本判斷標準主要包括預防標準、識別標準和應對標準。換言之,刑事合規計劃必須妥當實現有效預防、識別清晰以及處理有效的目標,越符合這種標準的刑事合規計劃就越能夠成為有效的合規計劃。具言之,是否符合預防標準可以根據是否構建與完善合規制度、合規機構、合規培訓、合規文化等要素予以確定;是否符合識別標準可以根據是否構建與完善合規風險識別、評估、處置機制以及合規審計、合規舉報等要素予以確定;是否符合應對標準可以根據是否構建與完善內部調查、合規問責與懲戒以及持續改進機制予以確定。當然,考量是否符合預防標準、識別標準以及應對標準都需要企業管理人員積極實施合規計劃,并且監督普通員工實施合規計劃。在我國中小微企業越來越多地參與合規建設的背景下,企業合規必將呈現出越來越鮮明的多元化和比例性特征[23]。

在域外立法迅速發展的同時,我國有關部門也在不斷嘗試頒布指導意見來幫助企業開展合規建設,比如2018年11月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還比如2018年12月國家發改委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再比如2022年8月23日國資委公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當然,我國合規元年進行的合規建設具有一定程度的功利主義導向,因為其主要目的是有效應對歐美國家的嚴格監管,特別是需要規避針對我國企業開展的反腐敗、反壟斷、反洗錢、反金融欺詐以及反數據隱私侵犯等專項調查和懲罰,由此才“采取一種被動迎合西方國家監管機制的姿態”[11]47。其實,企業合規改革具有功利主義導向這本不是問題,因為不以功利作為追求的改革對于企業犯罪實質出罪的成形不具有顯著作用。無論是在中央層面還是在地方層面,企業合規改革的推進目的主要就是構建新的犯罪預防機制與實現企業穩健發展,其中包含了穩定就業狀況?!渡孀锲髽I合規意見》規定:“檢察機關和有關行政監管機關通過協同開展涉罪企業合規考察,形成工作合力,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的平等權利,盡力減少和消除刑事訴訟對涉罪企業的負面影響,促進企業健康發展”,而這就是開展企業合規改革的總體目的。此外,我國在專項領域也已經構建了企業合規計劃的指導性標準,比如在銀行外匯領域,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國際收支、經常項目、資本項目、管理檢查以及科技管理內容,具體包括國際收支內容中銀行內部績效考核指標設置情況、經常項目政策宣傳、傳導和執行情況、現場檢查違規及違規整改落實情況以及銀行運用科技手段推進落實外匯政策及服務實體經濟情況等內容①參見:《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的通知》。??梢?,銀行外匯業務的合規評價主要以是否依法執行外匯管制規范為標準。盡管國內已經在積極關注企業合規的規則構建問題,但是尚未確立可以推行全國的涉案企業有效合規計劃標準,并且有關指導性標準雖然具有全面性,但是沒有直指企業合規計劃構建的關鍵要素。比如《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指出:“合規,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相關規章制度等要求”。從本質上來說,企業合規就是一種自我監管機制。要求企業依法依規經營,這是企業合規的淺層含義,并且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發展所賦予的企業合規的特殊含義的要求[11]8,因為當前討論的企業合規是指向避免有關監管部門的調查和處罰所構建的管理體系,并不是大包大攬式的依法依規經營的含義。構建有效合規計劃的關鍵在于,在企業生產經營的專項領域確立一套經得起考驗的違法犯罪預防體系,避免行政違法以及侵犯值得刑法保護的法益。

4 企業合規不起訴的理性形塑

4.1 企業與個人責任的二分化

當前許多試點機關對企業通過合規考察而獲得不起訴的正當性持疑惑態度,不敢超出相對不起訴的范圍進行改革探索。而檢察機關對涉案企業的刑事激勵存在嚴重不足,這已經在客觀上嚴重制約了合規不起訴改革的成效。比如在2021年5月13日最高檢調研組赴張家港市調研企業合規改革所召開的專題座談會上,江蘇省檢察院的一位副檢察長提出了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如果企業由于自身的犯罪情節符合酌定不起訴的條件,那么直接按照酌定不起訴規范作出不起訴決定就可以了,沒有必要以企業合規改革的名義來進行,何況合規不起訴程序繁瑣、經濟成本高,并且刑事激勵措施的不足導致許多企業參與合規程序的“熱情不高、動力不足”??梢?,亟需確立企業合規不起訴中既不起訴企業且不起訴相關自然人的正當化根據[5]2。事實上,只有將企業責任與個人責任進行二分化,才能有效解決涉案企業的刑事激勵問題。如果將涉案企業作為獨立的刑事責任主體,在刑法規范上,對于企業只能判處罰金,則無論如何,都可以適用當前的酌定不起訴規范。否則,一旦將涉案企業適用酌定不起訴的條件綁定在相關自然人的刑罰配置上,則無法在符合形式法治國的基礎上為企業賦予不起訴激勵,并且無法為合理而妥當的刑事激勵制度的構建創設合理的方向性經驗??梢?,必須走出單位犯罪認定的迷思,回歸組織體責任論下的企業刑事責任判定思路。質言之,對于企業犯罪犯罪構成的闡述不能故步自封,針對企業與其員工間關系理解與認定的不同決定了企業犯罪成立范圍的不同[24]。這就必須回到單位犯罪的認定規則上予以解讀。

一般認為,我國理論與實務界對于單位犯罪的適格主體沒有爭議,典型的適格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從規范上來看,上述適格主體為本單位或以單位名義為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決策機構根據單位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且刑法明文規定單位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25]是單位犯罪。陳興良教授也認為,單位犯罪是指上述適格主體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以單位名義,“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26]所實施的犯罪。質言之,企業決策責任論屬于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通說。具言之,這種觀點突出了認定單位犯罪過程中的以單位名義與為單位利益,企業員工按照企業決策實施的犯罪屬于企業必須負責的企業犯罪,刑事責任承擔的合理依據就是企業錯誤決策。在司法實踐中,企業決策責任論成為判定是否單位犯罪的指導原則。在這樣的認定規則下,單位員工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且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就可以被認定為單位犯罪①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印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8條。。而以單位名義,是指由單位集體、負責人或者被授權人作出決定②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進一步而言,單位員工主要按照單位決策實施犯罪行為,也可以被認定為以單位名義③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在“馬汝方等貸款詐騙案”中,判決書指出:“單位意志一般由單位決策機構或者有權決策人員通過一定的決策程序來加以體現”[27]。質言之,單位決策層是否決定實施犯罪行為,這已成為單位犯罪是否能夠成立的重要判定標準。反過來說,如果企業工作人員犯罪行為的實施沒有經單位決策層指示或授權,就不構成單位犯罪,而構成相應的個人犯罪。比如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虛開發票行為不是由被不起訴單位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序決定,因此不能作為單位犯罪④參見:(2019)寧雨檢訴刑不訴2號。。并且即使單位員工為單位謀利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能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因為必須滿足“經單位決策”這一要件⑤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梢?,較新的司法解釋已經否認了較舊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單位犯罪成立利益歸屬判定規則⑥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印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8條。。問題是,企業決策責任論的采用不當限縮了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無法為合理規制與預防相關犯罪行為提供妥當的歸責規則,以致于令人感覺“其本質上與單位犯罪否定論也相差無幾”[28]80。

如果說“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使得企業能更有效地創造價值”[29],那么企業合規治理的目的就是使得企業能夠在有效避免處罰的情形下更有效地創造價值?,F代公司治理結構發展到當下階段已經變得相當復雜,特別是在一些大型公司、上市公司,公司普通職員在業務領域實施的犯罪行為雖然不是直接根據公司決策層指示或授權實施的,但是根據公司的管理文化、管理慣例,這是不存在問題的?;蛘哒f,上述公司普通職員的犯罪行為與公司存在的合規缺陷密切相關。于此情形下,根據企業決策責任論,企業不應當對類似的普通職員實施的業務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明顯可見,如果根據企業決策責任論做出認定,就使得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責任主體逃避了處罰,并且也不利于企業合規改革的推進,“因為在公司不會被定罪的情況下,獲得檢察官的青睞沒有任何意義”[30]。換言之,只有在企業本身能夠被認定為實施單位犯罪的情形下,才更加有利于針對企業開展合規不起訴的合規監管考察。由于企業文化或者合規管理體系不當所導致的企業員工犯罪應當被延伸為企業犯罪。事實上,這一延伸的實用性在于,為督促企業盡快建立健全有效合規體系找到一個切入的正當化根據,因為如果企業沒有犯罪,就難以有效監督企業確立有效合規體系。而企業文化或合規管理體系欠缺導致的默認甚至鼓勵員工犯罪的氛圍必須被改變,這是從有效預防犯罪的角度而言的。此外,為了督促企業確立犯罪防控體系,就將企業犯罪的認定條件放寬,是否走錯了方向呢?但是問題在于,如果不相較于企業決策責任論放寬認定標準,就無法找到有效督促企業確立有效合規計劃的突破口??梢?,這是一種目的戰勝手段的質變。

在美國,聯邦法院與大多數州法院采取雇主責任原則來認定企業犯罪[31]60。作為雇主的企業必須為企業職工在業務范圍中實施的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梢?,雇主責任原則使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過于寬泛,已經與嚴格責任沒有多少差別,難免有過于嚴苛之弊[32]149。由于我國刑法反對嚴格責任,刑法第14條至第16條采取的是責任形式為故意或過失的責任主義,因此不能采取雇主原則。如果自然人或單位沒有故意或過失,就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更不能為他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歐陽本祺教授指出,美國公司犯罪理論中的轉嫁責任原則包括雇主責任原則和同一視責任原則。根據前者,公司所有員工,即使是最底層員工的犯罪行為都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后者,只有公司中的高層人員,即能夠被視為與公司具有同一性的員工的犯罪行為才能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其他員工的犯罪行為,公司不承擔刑事責任。企業決策責任論相當于美國刑法中的同一視責任原則[9]70。而轉嫁責任違反了罪責自負原則,不同于民事責任存在連帶類型與轉嫁類型,刑事責任只能堅持自我負責原則,因此應當舍棄企業決策責任論。當然,我國學界有人認為,責任主義只是對于自然人展開刑事歸責時所需要遵守的原則,對于單位展開刑事歸責時就不需要遵守[33]。這種觀點并不妥當,并且是不利于單位的類推解釋??梢?,亟需探索企業之所以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正當化根據,由此更徹底地舍棄企業決策責任論,回歸企業為自身犯罪行為負責的罪責自負立場。質言之,企業之所以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由于自身實施了值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并且上述犯罪行為是在企業自身意志支配下實施的,對其進行客觀歸責與主觀歸責是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展現。同樣,企業職工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由其本人負責,不應由企業負責?!霸絹碓蕉嗟膰议_始接受具有企業責任獨立化特征的二元模式?!盵32]150受到此種歸責思維的啟發,許多關于企業犯罪的歸責理論出現[34]。這些歸責理論的共同特點是放棄了以自然人作為中介來認定企業犯罪,以企業自身的獨特特征來說明企業犯罪的歸責根據[31]58。由此一來,企業負責的根據是單位自身的“結構、制度、宗旨、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決定乃至單位的政策等客觀要素”[28]75。質言之,應依據企業文化與經營管理中的缺陷來判定企業是否應當負責[32]151。這就是組織體刑事責任論??梢?,根據組織體責任論來認定企業刑事責任,不僅能夠克服企業決策責任論與雇主責任原則的缺陷,貫徹刑法中的責任主義[35]155,并且能夠推進企業合規改革的全面深化。也可以認為,組織體責任本質上是一種合規責任[9]72。采用組織體責任論暨組織抑制模式的《澳大利亞刑法典》第12條第3款規定,如果企業具有引導、鼓勵、容忍或者導致不遵守法律規定的企業文化,或者企業沒有構建且保持要求遵守法律的企業文化,就能夠表明企業授權或允許犯罪行為的實施,企業存在犯罪行為實施的蓄意、明知或輕率。也就是說,在組織體責任論的適用下,企業具有合規文化就表明企業沒有指示或授權直接人員實施犯罪行為,也表明企業對于犯罪行為的實施不存在過錯[36]。既然“企業內缺乏守法文化”已經成為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那么企業存在合規文化就屬于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目前來看更宜將其作為違法阻卻事由。從刑法教義學來看,從企業是否制定有效合規計劃并且予以實施,可以看出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是否具有遵守法規范的意識及其程度。從企業是否在涉案后制定或完善合規計劃,可以看出企業特殊預防必要性是否降低及其程度,因為事后合規計劃雖然對于責任刑的確定沒有影響,但是會影響預防刑的裁量[35]156,當對于預防刑裁量的作用能夠達到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程度時,就可對其進行合規不起訴。不僅如此,在預防主義成為主導刑罰執行領域減刑、假釋裁量的制度環境下,事后合規計劃能夠對于刑罰執行產生有利于被執行人的作用。

4.2 有效合規計劃的類型化形塑

推進企業合規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防范市場與法律風險的重要措施。有效合規計劃標準涵蓋從合規體系設計到合規運行效果的全過程,不僅包含風險導向、要素完備、全面覆蓋的形式要求,并且包括及時根據內含風險評估的風險識別來合理調整合規計劃的實質要求。同時,必須正視企業作為經濟人的本質,不能以過高的有效標準來要求中小微企業[13]105。質言之,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有效標準應“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因此,涉案企業合規建設應當根據企業規模大小、生產經營方式特色以及面臨的潛在合規風險,采取差異化的合規建設方式。質言之,沒有必要且不應當要求每一個企業采取完全一致的合規計劃,必須在遵守國家層面合規計劃標準的同時,結合企業自身特色,才能構建起相對合理的合規計劃,由此預防合規風險。具體而言,涉案企業合規建設應當遵守可行性規則、差異性規則以及實踐性規則。

首先,涉案企業合規建設應當遵守可行性規則??尚行砸巹t的遵守關鍵在于保證合規建設與企業生產經營的合理聯結。一方面,涉案企業應當以法規范確立的合規計劃構建的基本規則以及司法機關指定的指導案例為指引,充分吸收本地合規改革相關部門的實踐規則,結合企業自身的組織架構、經營模式、業務范圍以及規模體系等特點,從確立合規文化、制定員工合規手冊、完善企業組織架構、突出合規人才優勢、構建合規監督部門、確立合規風險預警機制、展現合規績效考核、完善合規違反舉報機制、強化合規違反內部懲戒體系以及將合規納入企業章程等方面構建預防違法犯罪的企業合規計劃[37]。另一方面,涉案企業不能故步自封,必須持續監督內部控制機制的變化、合規風險的變遷以及法律規范體系的變化,從而依靠不當行為的預警機制、不當行為的發現機制、潛在不當行為的分析機制、不當行為的糾正機制以及合規制度的持續改進機制,及時甄別并規避企業涉嫌的合規風險。

其次,涉案企業合規建設應當遵守差異性規則。差異性規則的遵守關鍵在于保證合規建設與企業實際合理聯結。涉案企業在合規建設方面遵守可行性規則時,必須通過科學的方法實現可行性規則的遵守,這就必須借助差異性規則的踐行。涉案企業合規建設應當依據企業規模大小、產權類型以及業務類型等特點采取精準建設方法,構建適合自身的有效合規計劃。就企業規模大小而言,當前企業主要存在小微企業、中型企業、集團化大型企業以及上市公司。小微企業事實上沒有建立合規體系的經濟及組織基礎,但是可以積極遵守法規范確立的合規經營標準以及本地司法機關確立的有效合規計劃標準;中型企業不需要建立過于復雜的合規體系,應當在基礎合規建設之上加強企業合規專項管理;集團化大型企業及上市公司應當全面建設合規管理體系,將合規建設貫穿于組織架構、生產經營以及監督決策的全過程。就企業產權類型而言,當前企業主要存在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與外商企業。國有企業是合規管理建設的首要對象,在建設合規管理體系上初有成效,但是必須不斷甄別合規風險,予以有針對性的補足合規計劃短板;民營企業在合規管理上較為薄弱,組織結構中往往夾雜過多的親友關系,因此,民營企業應當聚焦于企業治理結構的清晰化、重大決策的透明化以及管理人員責任的明確化;外商投資企業因跨境操作,應當將刑事合規建設的重心放在出口管制、壟斷、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以及洗錢等風險管控上。就企業業務類型而言,當前合規風險最高的業務主要包括環境污染犯罪、破壞自然資源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稅收征管犯罪、安全生產犯罪、市場經營和質量管理犯罪、企業管理秩序犯罪、知識產權犯罪以及數據和網絡信息犯罪,因此經營上述業務的企業必須重點予以關注,持續開展企業合規文化的營造以及合規計劃的健全。

最后,涉案企業合規建設應當遵守實踐性規則。實踐性規則的遵守關鍵在于保證合規建設與遵守違法犯罪預防機制合理聯結。涉案企業的員工應當落實企業合規計劃,實現表面合規內化為實質合規的目標,有效阻止違法犯罪行為。事實上,合規建設方案以及合規計劃的有效執行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合規執行監督保障機制的建立健全。一方面,企業所有員工都應當承諾踐行合規建設方案以及合規計劃,尤其是中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更加積極踐行上述規則,營造充實的合規經營文化氛圍,并且強化合規管理人員的職能與地位,確保能夠相對獨立甚至完全獨立地開展財務審計、文件審查、合規風險甄別等合規建設工作。另一方面,涉案企業應當建立合規經營獎懲機制,通過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機制運行,鼓勵企業員工合規經營,并且為員工積極開展有效合規培訓,提供便捷的違規舉報渠道。

4.3 企業合規不起訴的類型化展開

首先,企業合規不起訴中不起訴企業但起訴相關自然人的具體展開。某企業負責人詹某指出,為滿足個別客戶急需,公司“未批先建酸洗池,違規排放污水造成環境污染”。經有關環保部門調查后,該企業被立案調查且被移送審查起訴,有關檢察機關積極督促其針對違法犯罪風險開展合規計劃的構建與完善。該企業經過合規計劃的構建與完善,并且順利通過檢查評估后,有關檢察機關不再對其進行追訴,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使得該企業避免受到刑法處罰,生產經營活動繼續健康發展,企業員工就業沒有受到實質的影響,并且有效的合規計劃能夠強化該企業合規經營的水平,有效避免陷入同一領域的違法犯罪風險。針對諸如此類的小微企業來說,企業負責人往往將精力用于生產經營方面,對于法律法規的學習時間較短,這在無意中也導致企業生產經營的合規風險較高,因此從制度上督促此類企業及其負責人員合規經營具有重要價值。我國檢察實務中已經對此做出了規范努力。比如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適時制定《企業犯罪相對不起訴適用辦法》,積極辦理涉罪企業相對不起訴案件。還比如蘇州檢察機關積極開展“檢企親清”大走訪活動,向企業精準提供更多檢察解決方案[38]??梢?,在企業合規不起訴中,如果能夠不起訴企業的,就應當不起訴企業;如果不能不起訴相關自然人的,就不能以企業合規改革的名義不起訴。事實上,企業合規不起訴可以成為主要針對企業展開的不起訴改革,亦即,可以成為一種依托于相對不起訴以及企業自身出罪化的不起訴制度,無需照搬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其次,企業合規不起訴中既不起訴企業且不起訴相關自然人的具體展開?!坝行У暮弦幱媱澕捌鋵嵤┑某潭缺徽J為是衡量一個企業是否應受懲罰的合理標準”[19]159。于此標準下,使得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正當化根據是有效合規計劃的缺失,減輕或者免除企業刑事責任的正當化根據是有效合規計劃的構建與實施[39]。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的酌定不起訴規范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且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才能適用。對于企業犯罪中的相關自然人,檢察機關只能在其符合酌定不起訴規范后才能作出不起訴決定。當然,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款規定的酌定不起訴較為特殊,可謂是一種特殊的酌定不起訴類型。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檢核準,有關檢察機關可以就犯罪嫌疑人的一個或多個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一般而言,企業合規不起訴無法適用這一酌定不起訴規范。

最后,企業合規不起訴中從寬處罰的具體展開。企業合規不起訴改革的推進既不能一味地以不起訴作為處理結果,也不能不考慮其他有益措施的采取。比如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四起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2021年6月3日)》公布的“上海市A公司、B公司、關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關某某在經營A公司、B公司業務期間,在不存在真實貨物交易的情形下,采用支付開票費的方法,使得他人為兩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19份,價稅合計2887余萬元,其中稅款419余萬元已申報抵扣。即使在企業合規不起訴檢察實踐中,擴大解釋“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這一條款,關某某的犯罪事實也不符合上述條件,因此無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否則就是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合法做法。相關法院采納檢察機關作出的量刑建議,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判處A公司罰金15萬元,B公司罰金6萬元,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梢?,檢察機關在督促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并且進行合規建設時,不能遺忘多種有益于涉案企業的刑事歸責的適用,比如針對無法適用合規不起訴的相關自然人,應當全面考察相關自然人的事后合規計劃構建與實施情節,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堅持能不判處實刑的就提出判處緩刑的量刑建議,維護企業健康發展,促進就業穩定的社會效果的形成。質言之,即使企業犯罪中的相關自然人無論是在規范上還是在法理上都不存在適用不起訴決定的優待條件,也可以根據量刑規則對其做出量刑上的優待當無疑問,而這事實上已經成為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探索出的有益經驗??梢?,我國的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意義不限于不起訴,也包括提供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

5 結語

依托企業合規改革形成的大量不起訴決定已經產生了重大社會效益,而在推進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深入發展時,亟需考量這一制度的實踐困境及其法治化形塑問題,從而實現企業合規不起訴合法性與合理性并存的法治化運行結果。盡管企業合規不起訴在理論上可以適用酌定不起訴規范,但是當涉案企業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時,便存在規范適用合法性的疑問。雖然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對于企業的生存發展至關重要,并且我國涉案的企業絕大多數都是中小企業,但是對于上述人員適用相對不起訴制度仍然存在相當程度的合理性疑問。即使自然人在犯罪后具有極其良好的悔罪態度和改過自新計劃,通常也難以獲得不起訴優待,而企業卻能夠在企業犯罪處理中由于罪后的合規計劃獲得不起訴優待,這是存在合理性疑問的。尤其是從理論上而言,即使企業事后構建有效的合規計劃,由之帶來的優待也只能及于企業,不能及于相關自然人,而企業合規不起訴的適用對象卻往往及于企業管理人員。有效推進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試點工作需要檢察機關制定可行的企業合規指引,為企業制定合規計劃、實施合規管理、防范合規風險、完善合規治理體系設定基本的評價標準。盡管企業合規不起訴能夠借助于現有的不起訴模式,實現既不起訴企業且不起訴相關自然人的目標,但是尚無法徹底實現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的所有目的。當前學界與實務界針對什么是有效合規計劃這一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盡管國內已經在積極關注企業合規的規則構建問題,但是尚未確立可以推行全國的有效合規計劃標準。構建有效合規計劃的關鍵在于,在企業生產經營的專項領域確立一套經得起考驗的違法犯罪預防體系。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正當根據不是企業領導的錯誤決策,而是企業組織體本身具有缺陷。組織體責任論不僅能夠克服企業決策責任論與雇主責任原則的缺陷,貫徹刑法中的責任主義,并且能夠推進企業合規改革的全面深化,督促企業構建有效的合規計劃,實現企業犯罪預防、企業健康發展以及穩定就業環境的多重目的。既然“企業內缺乏守法文化”已經成為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那么企業存在合規文化就屬于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目前來看更宜將其作為違法阻卻事由。涉案企業應當根據企業規模大小、生產經營方式特色以及面臨的潛在合規風險,采取差異化的合規建設方式。具體而言,涉案企業合規建設應當遵守可行性規則、差異性規則以及實踐性規則。在企業合規不起訴中,如果能夠不起訴企業的,就應當不起訴企業;如果不能不起訴相關自然人的,就不能以企業合規改革的名義不起訴。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意義不限于不起訴,也內含提供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未來應當在充分吸取合規改革相關部門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域外國家與地區的成熟經驗,從立法上確立經得起推敲的企業合規不起訴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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