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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優勢分析與效能轉化

2024-01-19 12:55余為青
關鍵詞:監督員辦案檢察

桂 林,余為青

□法學、管理學研究

新時代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優勢分析與效能轉化

桂 林1,余為青2

(1.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檢察院,安徽 安慶 246005;2.阜陽師范大學 法學院,安徽 阜陽 236037)

新時代背景下,人民監督員制度因具備呼應群眾參與司法的民主基源優勢、契合檢察權力治理的監督運行優勢、符合追求公正司法的決策保障優勢等多重優勢,而步入轉型發展的黃金時期。檢視人民監督員制度的運行現狀,發現其仍存在理念誤區、定位不清和程序缺憾等運行困境。在推動人民監督員制度效能轉化的進程中,宜回歸參與式監督的邏輯起點,厘清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有利形勢,優化監督實質化的程序設置,完善高品質監督的保障機制。

人民監督員;制度優勢;參與式監督;治理效能

為了回應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監督缺位的質疑,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于2003年創設了人民監督員制度,通過引入外部力量以強化檢察偵查權運行的社會性監督。伴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全面鋪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大部分轉移至監察委員會,人民監督員制度曾一度徘徊于存與廢的十字路口。

從歷史的維度來看,在監察體制改革的背景下,人民監督員制度不但沒有廢除,反而進入快速發展與轉型升級的黃金時期。201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首次從立法的層面確定了人民監督員制度,從而將該制度引向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的發展軌道。2019年最高檢印發了《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以下簡稱“人民監督員監督規定”),豐富和發展了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范疇、途徑和方式,有力保障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轉型發展。為了適應制度發展的時代需要、因應制度建設的體系要求,2022年最高檢、司法部印發實施了新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規范和完善了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管理工作??梢?,人民監督員制度在新時代迎來了“鳳凰涅槃”,其監督范圍的擴展、監督方式的豐富,以及監督程序的完善等均是有力佐證。檢視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發展歷程,該制度在新時代步入發展的“快車道”,與其具備的制度優勢息息相關。

一、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優勢分析

制度的優勢價值,簡言之,即該項制度所追求的價值目標[1]。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優勢價值,主要是指該制度在設計、建構、運行等層面所展現出的價值追求和有利形勢。分析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價值追求發現,其具有呼應群眾參與司法的民主基源優勢、契合檢察權力治理的監督運行優勢、符合維護公正司法的決策保障優勢等三重優勢。

(一)民主基源優勢:呼應參與司法的群眾需求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中國式民主的主要內容[2],司法民主則是全過程人民民主在司法領域的直接體現。具有公民意識的民眾參與司法的運作和結果的形成過程,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內在要求。在現代社會中,強調司法活動的公民參與,既是國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的象征,更是國家權力要受到公民權利限制和監督的體現[3]。人民監督員制度系在檢察機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和監督檢察工作[4]理念指引下設計的,旨在檢察辦案中最大限度吸納民意、匯聚民智的創新性制度安排。較之于強化檢察權的外部監督這一表層邏輯而言,人民監督員制度在設計或生成中所展現的司法民主理念是該項制度的最大價值。應當認為,主張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司法民主追求是該制度的基礎性和根源性優勢,與司法民主是人民監督員制度憲法基礎[5]的觀點不謀而合。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包括司法民主在內的民主有了新的更高要求、更多內涵的需求。如何通過制度的方式保障人民群眾全方位、全鏈條地參與監督司法,既是新時代司法民主建設的重要內容[6],也是積極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梢?,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擴大群眾的司法參與度,既與新時代參與司法的群眾需求相吻合,又與檢察機關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踐要求相契合,也與當前司法改革的新動向相一致[7]。

(二)監督運行優勢:契合管控權力的治理需求

基于權力的擴張和濫用屬性,健康的權力運行模式必然伴隨著有效的權力監控機制。應該說,在確保權力高效運行的同時實現有力管控,以實現權力運行發展與監督制約之間的生態平衡,是助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無論是從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創設初衷來看,還是從新時代背景下該制度的效能升級而言,強化檢察權運行管控均是人民監督員制度不可忽視的價值追求或有利形勢。進入新時代,源于國家治理任務的調整和檢察機關角色的轉變,檢察權的外延在動態調整中處于總體平衡狀態[8]。在檢察權的運行機制發生較大幅度調整的同時,權力管控機制亟待跟進完善。尤其是在深化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的催動下,主動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司法辦案活動,是遏制司法專橫、強化司法監督的主要手段[9],具有重大的制度價值和實踐意義。由此,我們認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的運行過程中所體現的檢察機關被監督制約的元素[10],契合了新時代強化檢察權管束的治理需求。

(三)決策保障優勢:符合公正司法的制度需求

司法公正,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建設水平的基本標志[11]??陀^而言,在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可能導致辦案結果偏離公正要求的因素較多,而包括司法認識偏差在內的司法主觀因素,無疑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懷疑是公正的朋友[12],聽取不同聲音、超越認識偏差,是克服司法偏見、形成司法理性的關鍵因素?;诖?,建立在雙方當事人的交叉詢問與反駁詰問基礎上的對抗式訴訟,被認為是為查明事實真相而設置的最佳法律裝置[13]。較之于司法審判活動,檢察辦案中的訴訟化程度和對抗性文化相對較低,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較少聽到不同的聲音,更容易陷入司法認識的誤區。人民監督員制度能夠吸納檢察體系外和訴訟程序外的第三方意見,承辦檢察官在聽取不同意見的基礎上,以實現“兼聽則明”,從而保障檢察辦案的客觀公正。實際上,為檢察決策的合理化提供規則和參考,是人民監督員制度憲法基礎的重要體現[14]。

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運行困境

自人民監督員監督規定印發實施以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影響力持續增強,監督成效更深更實。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累計達19萬余件次[15]。應該說,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已經實現常態化轉變。然而,檢視該項制度的運行情況發現,其仍然存在諸多制約因素。

(一)理念誤區:對人民監督員的制度優勢認識不深

雖然,制度的順暢運轉與有效落實需要外在力量的支撐和護航,但發自內心的價值認同和追求則是主導制度運行的源動力。從實證的層面來看,部分檢察干警對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價值認同不夠、社會各界對人民監督員的制度優勢認識不深、人民監督員參與的主體意識不強等理念層面的偏差和誤區,成為制約該項制度健康運行的突出“短板”。有的干警認為,在辦案中邀請訴訟外的人民監督員監督存在泄露辦案秘密的風險,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作負擔、降低了辦案效率,邀請監督的主觀意愿不強。有的干警則認為,檢察辦案是專業性極強的業務工作,邀請檢察體系外的人民監督員參與,對于保障決策的科學公正助益有限,更多的是挑選爭議不大的案件,以完成考核任務的需要。有的人民監督員認為,擔任人民監督員更多的是身份榮譽,對其應盡的法律責任認識不夠,對于如何做好監督履職工作思考不深、關注不足。

(二)定位不清:對人民監督員的未來走向觀點不一

推動制度的體系化和協調化,是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基本要件之一。站在新的起點上,如何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以實現制度體系的“和弦共振”,是最大限度釋放人民監督員制度效能的應然要求。雖然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存廢之爭”后迎來了轉型發展,但該項制度如何走出十字路口,各種意見爭持不下,尚未形成統一成熟的結論。有學者主張,人民監督員制度應轉向監察機關,并保持原有監督規定[16]。有論者認為,為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外部監督作用,應構建起以監督檢察機關不起訴為核心的人民監督員制度[17]。還有學者主張,應將人民監督員及其組織體系納入人大系統,以行使對人民檢察院和監察委員會的監督職權[18]。事實上,不僅在人民監督員制度發展方向上存在諸多爭議,在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方式、監督對象及范圍的確定、監督結果的剛性規定等具體完善路徑方面均存在不盡相同的觀點。

(三)程序缺憾: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程序設計不完善

人民監督員監督規定的出臺,極大推動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完善和發展,然而從程序理性的層面來看,該項制度的程序設計仍存在可臻完善的地方:一是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啟動審查機制不健全。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程序不夠具體明確,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監督“走過場”現象的發生。監督啟動程序的設計不夠科學合理、監督審查程序的規定不夠清晰完善,成為制約人民監督員制度功能發揮的重要程序性障礙。二是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剛性約束機制不健全。沒有救濟、缺乏剛性的監督設計往往沒有生命力,難逃流于形式的宿命。當前,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未被檢察機關采納的,監督者對于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缺乏程序上的救濟規定。三是人民監督員監督的配套保障機制不健全。如對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不夠科學,難以保障其有效履職;再如對保障人民監督員知情權的程序關照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人民監督員監督,從而實現從“有形監督”向“有效監督”的效能升級;又如對于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辦理答復不規范化,難以激發人民監督員的參與熱情。實踐中,有的檢察院對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沒有建立專門的收集、辦理、答復機制,對監督意見采納情況也沒有及時反饋和解釋說明。

三、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效能轉化

將我國的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19],是黨中央從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視角,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人民監督員制度在新時代實現轉型發展,是其具備的制度優勢的真實寫照。而將人民監督員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是該項制度完善和發展的根本遵循和方向指引。

(一)邏輯起點:明確參與式監督的具體定位

與檢察權運行的其他外部監督不同,人民監督員是通過參與辦案活動的方式,對檢察辦案提出監督意見。因此,在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時,不宜僅以外部監督形式對其進行定位,而必須明確該項制度的參與性屬性,以建立起公民與司法之間良性聯系。在認識到人民監督員制度是公民參與司法的重要途徑之后,還需明晰其與人民陪審制度的區分,即人民監督員制度系通過公民參與司法的形式,以取得監督檢察辦案、促進司法公正的多重效果,而人民陪審員制度則是保障人民群眾的司法審判參與權,以實現司法專業判斷與群眾樸素認知相融合[20]的制度設計?;诖?,我們認為,人民監督員制度完善和發展的邏輯起點是參與式監督,其既區別于純粹意義的外部監督方式,又有異于具有準檢察權性質的司法參與形式。

立足此種邏輯定位,著眼于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時代要求,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應確立起通過推動監督的實質化進程,以實現高品質監督目標要求。在該項制度的完善過程中,應同時兼顧兩個方面的考量因素:一方面,要圍繞實質意義上的“參與”做文章。培育檢察干警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參與辦案的能動意識、完善人民監督員參與檢察辦案的程序設計、增強人民監督員參與檢察辦案的監督自覺等,將是推進人民監督員實質參與檢察辦案的主要努力方向。另一方面,要圍繞有效有力的“監督”想辦法。監督主體的選任管理、監督對象的具體明確、監督范圍的合理劃定、監督手段的形式確定、監督效力的明確保障等制度性設計,則是強化人民監督員有效監督檢察辦案的重要考量因素。具體的完善方向大致可分為三個維度:第一,要深入分析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各項有利形勢,激發檢察干警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的主觀動能,讓人民監督員切實感受到職責使命,促使其積極參與監督活動、增強監督能力、提升監督質量。第二,要全面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各項程序規定,通過嚴密細致的程序設計,推動人民監督員監督從“有形監督”走向“有效監督”。第三,要逐步健全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各項配套規定,從而為實現高品質監督的目標要求提供有力保障。

(二)理念更新:厘清人民監督員的有利形勢

觀念更新在深化體制機制改革中,處于先導性、基礎性、決定性位次。再美好的制度設計,如果欠缺理念層面的跟進,其所帶來的制度效應將是極其有限的。在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中,深入研究、全面總結該項制度的有利形勢,以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真誠認同,具有不可估量的基礎性意義。為充分發揮理念更新的引領性作用,應扎實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總結實踐經驗。人民監督員制度創設至今,歷經20載的實踐運行,形成了大量的、值得學習借鑒的經驗做法。各地檢察機關要立足具體實踐、結合履職成效,全面總結可資借鑒的工作經驗,尤其要注重總結人民監督員制度在監督實踐中發揮的積極效應和應當避免的負面做法。通過實踐經驗的挖掘和提煉,切實讓檢察干警認識到,人民監督員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意義和有利形勢。同時,要讓人民監督員和社會各界看到該項制度在實踐中取得的豐碩成果,以激發參與動力、匡正認識偏差。

二是深入開展理論研究。自人民監督員制度試行以來,法學界和實務界均對該項制度展現出較為濃厚的研究趣味,形成了一批有影響力的研究成果。但客觀地講,就該制度的研究現狀而言,仍未達到“水到渠成”的程度。實際上,不僅關于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價值基礎、發展定位等基礎理論未形成共識性意見,該項制度的監督對象、范圍、形式等具體安排也未達成一致性想法??梢?,扎實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研究,深入解析該制度的有利形勢和弱項環節,是統一思想認識、護航制度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是積極推介典型案例。宣傳發動不夠、氛圍營造不濃,是社會各界對人民監督員制度認識不清、不全、不深的重要原因。推動全體檢察干警的觀念更新、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以保障人民監督員更好履職,需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提升宣傳質效。檢察機關要主動加強與新媒體的溝通協作,全面展示人民監督員制度在深化改革中取得的系列成果。為了讓人民群眾對人民監督員制度更加可感、可觸,應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監督典型案例的推介、示范效應,尤其要突出人民監督員提出不同意見建議被采納典型案例的宣傳,以營造檢察機關自覺接受監督、人民群眾理解支持、人民監督員有序參與的宣傳氛圍。

(三)程序設計:推進實質性監督的制度建設

人民監督員制度面臨執法合法化“裝飾”的質疑和“看起來很美”的感嘆,理由在于,人民監督員陷入監督形式化的窠臼。推進人民監督員監督實質化,則是將人民監督員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必經之路。

第一,完善監督啟動程序。監督啟動程序在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中處于源頭和發端位置,與整個監督程序的效果密切相關。從人民監督員監督規定來看,目前確立的是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也即對于哪些案件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機關處于主動、積極的地位。賦予檢察機關對于監督程序的啟動權無可厚非,這也是檢察機關主動接受監督理念的制度化體現。然而,檢察機關在啟動監督程序方面處于主導地位的制度設計,使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主動性未能得到釋放,這也是檢察機關主動接受監督誠意受質疑的重要原因。從程序啟動的一般原理來看,依申請啟動往往與依職權啟動相伴而行。此外,為了防止檢察機關在邀請監督過程中避開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案件,也應當確立起依申請啟動監督程序。當前的申請主體宜明確為人民監督員,這樣不僅可以激發人民監督員的參與熱情,還能增強監督的針對性。當然,隨著該項制度的逐步深化,申請主體可適當擴充至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案件相關人。

關于監督程序啟動事由的設定,可依據監督啟動方式的不同進行相應配置。對于依職權啟動監督而言,除依法不公開審查的案件之外,原則上均應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范圍??紤]到辦案的經濟性和監督的必要性,可對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啟動事由進行階梯式設計,在作出具有終局效力或事關當事人人身、財產權利的檢察決定時,監督的必要性最強,宜作為應當啟動監督程序的法定事由。伴隨監督必要性的逐層下降,可確定相應情形,作為可以啟動監督程序的法定事由。對于依申請啟動監督而言,可實行“全面受理+形式審查”的啟動模式。為了保障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實效,對于依法提出監督申請的,只要符合有明確的監督內容、具體的監督理由等形式要件,負責人民監督員工作的機構均應依法受理,并及時組織協調具體的監督工作。

第二,完善監督審查程序。監督審查程序在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中位于中心地帶,其主要包括監督模式和審查方式兩個方面。關于監督模式的選取問題,一度成為爭議的焦點,主要分為事后監督模式和以事前監督為主的模式兩種觀點[21]??紤]到保障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和維護司法權威的需要,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的提出可采取事后監督與事前監督(或事中監督)并行的監督模式。對于人民監督員參加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擬決定不起訴案件等公開審查程序,有重大影響的審查逮捕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等公開聽證程序,以及案件質量評查活動時,監督意見的提出應采取事前監督(或事中監督)模式;對于人民監督員出席法庭審理案件,參加巡回檢察,檢察建議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實,司法規范化檢查等活動時,應采取事后監督模式。

當前的人民監督員審查方式帶有較強的單向度和書面化色彩,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督決議的客觀公正。著眼于程序公正和訴訟規律的應然要求,在人民監督員審查程序中引入聽審和對抗因素,是提升監督決議質效的重要制度性保障?;诖?,我們認為,可對人民監督員審查方式進行適度的訴訟化改造,要求人民監督員在聽取檢察機關和案涉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監督意見,從而確保監督結果更加全面、更為客觀??紤]到當前的監督意見中既包含依賴樸素認知的事實認定部分,也含括憑借專業判斷的證據認定和定性處理內容,引入專業力量輔助和評議結果公開設計以保障監督評議質量,具有較強的必要性和現實性依據。借鑒日本的審查輔助員制度[22],可在人民監督員審查過程中引入律師作為專業輔助,以提升審查判斷能力、保障監督意見質量。評議結果的公開,既能倒逼監督意見的質量提升,又能增強監督意見的剛性。公開的內容應包括評議人員構成、案件基本情況、審查評議過程、評議結果等信息,公開的形式可按照檢察機關檢務公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完善監督救濟程序。探索提升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的剛性制約,是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繞不開的重要議題。關于人民監督員監督效力的剛性化設計,諸多學者均將目光投向了日本的檢察審查會制度,主張應當賦予人民監督員監督決議的強制性約束力[23-24]。我們認為,當前不宜直接賦予人民監督員監督決議的實體性約束力,應當明確監督意見的程序性約束力,即賦予人民監督員啟動重新審查的程序性權利。申言之,無論是從確保司法公正的理論立場思忖,還是從配套機制尚不健全的實務角度考量,賦予人民監督員監督決議實體性約束力的觀點,均存在不合時宜的地方。具體而言,在檢察機關未采納人民監督員多數意見的情況下,應當明確人民監督員的復議權?;谠V訟經濟和辦案期限等因素的考慮,對于人民監督員提起復議的案件,原則上應由原辦案檢察官或辦案組辦理。復議結果仍未采納多數意見的,應當明確人民監督員的復核權??蓢L試規定,對于人民監督員多數意見未被采納的,人民監督員對于復議結果仍有異議的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

(四)效能升級:完善高品質監督的保障機制

從制度優勢轉化的視角來看,既需要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主體建構,又離不開配套機制的協作推動?;谌嗣癖O督員高品質監督的目標要求,我們認為,至少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建立健全人民監督員的運行保障機制:

其一,完善人民監督員管理考核制度。2022年修訂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條件,更加凸顯了擬任人選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該辦法明確規定,根據辦案需要,可在具有特定專業背景的人民監督員中隨機抽選。應該說,該辦法的出臺既滿足了人民監督員選任的“大眾化”要求,又契合了具體辦案活動的“精英化”需求,但對于如何保障人民監督員的高質量履職著墨不多。相應地,強化人民監督員的履職保障以激發參與熱情、規范人民監督員的履職考核以提升履職自覺,應當成為提升人民監督員監督質效需要重點關注的兩個方面。具體而言,可通過強化學習培訓、重視反饋意見處理等途徑,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其參與監督活動的實質意義,產生真正的內心認同,以增強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此外,要積極為人民監督員履職創造便利條件、提供物質保障、暢通知情渠道,在最大程度上消除監督履職帶來不利影響和額外負擔。關于履職考核方面,應探索建立包括監督員參與監督評議的次數、提出監督意見的質量等內容的履職考核制度。為切實發揮考核制度的激勵和引導作用,可將履職補助經費的發放與考核結果掛鉤,對于考核優秀的可考慮給予10%至20%的補助獎勵。同時,對于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的人民監督員,應依法予以更換。

其二,探索推行人民監督員閱卷制度。人民監督員不直接接觸案件材料、難以全面了解案件情況,是人民監督員制度面臨的諸多困境之一[25]。明確人民監督員的閱卷權,是保障人民監督員知情權、提升監督品質的關鍵舉措。對于人民監督員的閱卷規定,可嘗試“原則+例外”的立法模式,即明確人民監督員評議案件時,除案件因涉密等因素不宜公開外,原則上應當安排人民監督員閱卷。而對于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可由人民監督員選擇是否進行閱卷。對于閱卷的形式,既可以借助現行的律師互聯網閱卷平臺進行網上閱卷、也可以自行到檢察機關閱讀檢察卷宗。檢察機關擬邀請監督的案件應當合理安排辦案時間,為人民監督員提供充足的閱卷時間,防止“臨時邀請、臨時評議”的現象發生。在公開審查等聽證活動中,應根據案情復雜程度和爭議情況合理安排審查時間,確保人民監督員有足夠的時間開展監督評議,堅決避免聽證“走過場”和“流水式”監督。

其三,健全細化監督意見的反饋制度。應當明確專人在檢察辦案決定作出前,對人民監督員的監督采納與否進行及時反饋,嚴厲杜絕監督意見“石沉大?!钡默F象發生,尤其要注重對未采納人民監督員意見建議的解釋說明。對于人民監督員提出的實質性監督事項實行“案件化”辦理,按照受理審查、立案編號、調查核實、依法處理、立卷歸檔等辦案流程予以處理。監督意見的反饋期限,可根據案情復雜程度進行靈活處理,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案件,應在案件辦結期滿三日前反饋,一般案件原則上應在監督意見提出后當場予以反饋。具體的制度設計,宜遵循“誰邀請、誰反饋”的原則,采取“口頭+書面”的形式予以反饋。

結語

將我國的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的治理效能,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要環節。作為檢察機關主導的、極具本土色彩的制度設計,人民監督員制度在檢察權運行機制發生大幅調整的背景下,具有難以替代、極具潛力的制度優勢。該制度在新時代迎來了轉型發展,正是其自身優勢的內在支撐和外在呈現。深入挖掘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有利形勢,并將其全面轉化為治理效能,是實現檢察工作現代化的必然要求。而立足參與式監督的邏輯定位,推進實質性監督的程序建設,健全完善配套保障機制,是當前可供選擇的方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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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dvantages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People’s Supervisor System in the New Era

GUI Lin1, YU Weiqing2

(1.Anqing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Anhui Province, Anqing 246005, Anhui; 2.School of Law,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 Fuyang 236037, Anhui)

In the context of the new era, the system of people’s supervisors has entered a golden period of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due to its multiple advantages such as the democratic foundation that echoes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masses in the judiciary, the supervision and operation advantages that align with the governance of procuratorial power, and the decision-making guarantee advantages that pursue fair justice. Upon examining the current operation status of the system of people’s supervisors, it was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operational difficulties such as misconceptions, unclear positioning, and procedural deficiencies.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efficiency transformation of the people’s supervisor system, it is advisable to return to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participatory supervision, clarify the favorable situation of the people’s supervisor system, optimize the procedural settings for substantive supervision, and improve the guarantee mechanism for high-quality supervision.

people’s supervisors; institutional advantages; participatory supervision; governance effectiveness

10.14096/j.cnki.cn34-1333/c.2023.06.16

D926.3

A

2096-9333(2023)06-0105-07

2023-08-06

2023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重點項目“輕罪治理與刑事檢察制度完善研究”(WJ202306);安徽省社會科學創新發展研究項目“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研究”(2020CX035)。

桂林(1990- ),男,安徽潛山人,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法律碩士,全國檢察機關調研骨干人才,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檢察理論與實務;余為青(1970- ),男,安徽潛山人,法學博士,教授,阜陽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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