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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數字化賦能及實現路徑

2024-01-21 19:07閆紅紅
關鍵詞:刑事法律司法機關法律援助

劉 原,閆紅紅

(山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山東 淄博 255000)

引言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建設覆蓋城鄉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盵1]2020 年,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健全法律援助的專項社會救助體制機制”的重大決策部署,并在發布的《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加強法律援助,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盵2]

法律援助具有社會救助與司法救助的雙重屬性,它發揮著法律服務資源再分配,適應人權保障的客觀要求,體現社會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弘揚平等、正義、公正法律理念的作用[3]。然而,當前我國關于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受助率不高,與其他特殊群體的差距明顯;援助效率較低,援助質量不樂觀。 這些問題不利于上述文件中社會救助事業法制健全完備、機制高效順暢、管理便民惠民三項總體目標的實現,也不利于公共法律服務事業的良性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陸續開展公共法律服務的數字化建設工作,不僅提升了自身的社會治理能力,而且取得了積極的社會反響。 結合國家立法層面的新形勢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2020 年9 月7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目前應及時開展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創新性、系統性、專門性研究。 研究以中央和省部文件精神為指引,立足于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實踐,發現并總結實踐和理論研究中的實際困難和挑戰,充分發掘數字化賦能的價值及其對于機制建構和質量提升的現實意義和優勢,提出數字化賦能的可行性路徑。 這對于推動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論研究,助力信息化、綜合服務化的公共法律服務實踐,健全中國特色社會救助體系,推進社會救助與法律援助的有效銜接,加強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都有重要意義。

一、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現狀與檢視

(一)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現狀

法律援助是法律領域的國家幫助,是憲政體制下的公民基本權[4]。 法律援助的理論基礎在于權利保障之需求、控辯力度平衡之要求、司法公正之所需和扶貧助弱法治化發展的必然結果[5]。 過去有研究認為法律援助與社會救助存在法律淵源、立法例、形式、方式等方面的區別,主張其不應納入社會救助法律體系的調整范疇[6]。 但事實上,法律援助應為社會救助權的一項內容[7]。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是刑事訴訟不可或缺的方面,又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點內容[8]。 刑事法律援助的主體都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或法律幫助。根據援助對象的不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劃分為針對經濟困難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和針對特定案件被追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②除該兩種內容之外,刑事法律援助還包括對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派訴訟代理人的援助方式。 因實踐中較為罕見,且與作為主要刑事法律援助方式的辯護、法律幫助不具有同質性,故本文內容不涉及。。 兩種刑事法律援助的啟動模式不同,經濟困難公民需要經過從申請到審批的流程,從而獲得刑事法律援助,而特定案件被追訴人則是由司法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直接援助③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性質符合社會救助扶貧濟弱的理念。 公民的生存權是人權的起點,法律援助對于生存權來說也是一種社會救助手段。 這是因為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所面臨的威脅,歸根結底是對公民生存權的威脅。 特別是無力負擔高額律師費用的經濟困難公民,更需要通過法律援助來實現對生存權的保護。 從技術角度看,刑事法律援助主要價值在于為辯方有效開展對抗式庭審提供必要技術支持[9]。 所以說,經濟困難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與社會救助具有共同理念,也是唯一可以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的刑事法律援助。

(二)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問題

1.專門援助機制不足

在刑事法律援助領域,經濟困難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具有特殊性,該特殊性體現在援助程序機制方面。 一般情況下,刑事法律援助都是由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進行法律援助。 也就是說,被追訴人通過司法機關“依職權”啟動刑事法律援助從而獲得律師辯護是常見情形,“依申請”啟動的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并不多見。 但在社會救助中,這種“依申請”啟動而獲得各種救助反倒是普遍現象。 究其原因,在于特定案件被追訴人獲取法律援助的資格問題,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已經得到了解決。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司法機關應當依職權查明被追訴人的一些人身情況(年齡、精神狀況等)。 在特殊案件程序(死刑復核、缺席審判)以及案件性質(無期徒刑、死刑)中,依法通知指派法律援助也是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責。

從程序機制角度觀察,特定案件的刑事法律援助形成了由“公檢法”到“政府”的模式。 在這種模式中,“公檢法”責任較重。 反觀經濟困難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由于“公檢法”沒有主動審查被追訴人經濟狀況的職責,完全由公民自行申請并接受政府審查,審批通過后再由援助律師主動與“公檢法”尋求對接,所以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呈現出的是一種由“政府”到“公檢法”的模式。 不難看出,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機制方面較為關鍵,程序機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決定了經濟困難公民能否獲得刑事法律援助。

我國社會救助體系經過長期發展已經形成了多層次、跨部門、強基層的特征[10]。 在新時期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中,政府不斷適應人口、經濟和技術快速變化的問題,建立瞄準相對貧困群體和中低收入群體的救助機制[11]。 然而,作為社會救助體系一員的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卻呈現出另一番景象。 自2013 年“兩高兩部”出臺《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規定》后,由各地政府來確定“經濟困難”的標準,而各地的做法是直接套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直接導致了我國經濟困難公民申請獲批的案件比例極低。 根據統計數據,因刑事訴訟被告人提出申請而獲得法律援助的案件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3%左右[12]。 此外,通過中外對比發現,特定案件被追訴人一直是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主要援助對象①這種現象在過去就已經引起了學者的關注。 根據1997—2002 年北京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統計數據,刑事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是目前主要的法律援助對象,約占到總數的70%~80%。 參見馬明亮:《法律援助: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瓶頸》,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4 年第4 期,第72 頁。,而在英美國家,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多為經濟困難的被追訴人[9]。

經濟困難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面臨諸多現實問題。 首先,何為“經濟困難”是一個難以把握且不確定的認識問題;加之一些地區制定的標準苛刻,援助門檻過高,形成了我國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條件嚴格、范圍狹窄的局面[13]。 其次,從援助機制建設情況來看,特定案件的范圍逐步擴大的同時,經濟困難公民申請援助的規定卻沒有發生質的改變[8]。 由各地政府確定審核刑事法律援助中被追訴人的經濟困難標準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標準問題不應是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比例過低的根本問題。 我國經濟困難公民的援助機制存在著不足,通過提升援助機制程序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尤其是援助啟動環節,確保援助申請審核的便利暢通才是關鍵之所在。

例如,刑事案件中被追訴人常處于被羈押狀態,申請援助及處理相關事項受限。 而且,其近親屬往往由于各種原因很難及時獲知案件情況或者取得相應的法律文書。 這就造成了經濟困難公民在申請方面的障礙。 即便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也告知被追訴人有權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但如何申請,以及司法機關在被追訴人提出申請后的職責,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2.法律援助質量不佳

社會救助以給付救助對象貨幣、財物等作為主要的救助方式,所以通常情況下社會救助活動能夠被量化。 而刑事法律援助作為社會救助的組成部分,雖然仍需要政府“花錢”,但其本質和實施的外在形式都是一種服務。 援助對象接受的援助并非金錢或財物,而是律師的辯護或法律服務,并且援助活動的效果既取決于服務數量,更取決于服務的質量。 經濟困難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在社會救助體系中具有內容和方式上的特殊性。 不同于直接的經濟救助方式,經濟困難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都采用間接方式,而且衡量服務作用、效果也不能采用量化方式。

法律援助質量對于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而言具有重要意義,但現實情況卻不容樂觀。 例如,部分司法工作人員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質量不佳、作用不大[14]。 援助辯護活動常出現辯護詞較為簡單,辯護律師消極對待證據收集,辯護律師質證和辯論不足等現象。 有學者提出,在中國司法語境下,辯護成效的決定因素,主要不是法庭陳詞長短或者辯論激烈程度,而是辯護質量的優劣[15]。 甚至對于被追訴人而言,在實踐中普遍存在辯護流于形式問題的情況下,有律師辯護并不一定比沒有律師辯護更有利[16]。 所以對于經濟困難公民來說,不僅要確保援助機制程序的有效和順暢,而且也要關注援助的質量。這是因為,提升援助質量與擴大援助范圍、明確政府責任一樣,都是法律援助價值(平等、人權和正義)的實現方式[17]。 究其原因,有研究認為援助質量不高是機制激勵不足、質量監管不到位和律師素質不高三方面因素所導致[18],與案件補貼過低有直接關系[19],或者因為律師激勵不足導致援助質量難以保障[20]。 所以援助質量問題也是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如果這類問題不加以妥善解決,會對我國社會救助事業產生兩方面消極影響。 第一,危及政府公信力。 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不僅要“便民”而且也要“惠民”,這種“惠民”援助是實質上的措施,要對援助對象產生積極、有效的作用。 這樣一來,經濟困難公民才能相信政府具有解決此類復雜問題的能力。 否則,即便政府加大法律援助的經濟投入,但也會因任意指派、監管不嚴而飽受指責。 第二,事業發展短板。 經濟困難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是社會救助體系和事業的組成部分,所以援助質量不佳會直接對整個事業發展帶來負面的效果。 隨著國力的增強,目前我國社會救助事業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經濟困難公民從政府處獲得的援助、幫扶日益增多。 在這種情況下,更要注重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和內容的特殊性,不能忽視質量問題。

(三)機制完善和質量提升的困境

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中,援助機制不足和援助質量不佳是目前存在的問題。 作為刑事訴訟被追訴人的經濟困難公民往往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他們既不能像申請民事法律援助那樣自由出入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也不能及時提供各種文件資料。 想要獲得政府指派的律師辯護,處于羈押狀態的經濟困難公民只能通過司法機關提出申請,然后由司法機關轉告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所以在影響援助需求和供給方面的因素中,我們可以發現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有效銜接是基礎因素。 同時,有關法律援助權利告知、申請后轉告通知的公共資源供給能力,司法機關處理法律援助申請事項的機制保障,也是影響因素。 關于援助質量,從評價促進和控制制約角度發現,有效監督和激勵是影響援助質量管理的重要因素。

為了解決援助機制不足的問題,有研究指出應強化權利告知、簡化審批程序[9];也有基于我國社會救助以現金救助方式為主,服務救助較為匱乏的現狀,提出應采用積極、發展的救助理念,強化部門協調和資源統籌等機制[21];還有推崇體系機制的作用,采用多元化、靈活性的機制模式[22]。 但筆者認為,在目前機制程序的條件下如何實現“申請—審批”環節的高效、暢通是機制完善面臨的瓶頸,一方面,在押經濟困難公民的申請得到司法機關及時轉達和政府部門及時審批;另一方面,允許在押被追訴人的近親屬及時從司法機關獲得相應的文書手續,并且有資格代為提出刑事法律援助申請。 目前的研究,雖然發現了在經濟困難公民啟動刑事訴訟法律援助方面存在明顯的短板,但仍沒有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

學界關于刑事法律援助質量問題的解決,也提出了多種路徑。 一些研究認為應建立包含信息對稱化、激勵相容的質量控制體系[23];建立人員管理、標準制定、全程監管的質量管理綜合體系[24];設計事前審查、事中控制和事后評價的質量監督體系[25];從律師資質準入、工作標準和監管控制三個方面綜合建設質量保障機制[26]。 總體來說,理論研究在問題表現和成因方面基本達成了共識,但質量標準模糊、目標模糊,改革語境較少、理論視野不足,尤其是提升法律援助質量的理論邏輯和現實路徑還不夠明確,援助質量管理仍停留在解決方案構想層面。

正如蘭劍等指出:“在傳統型救濟向綜合性救濟的過渡期,仍然存在救助理念消極、功能定位不全、制度設計缺陷和管理效能不高的問題?!盵27]因此,當下的研究應針對此種改革困境,針對援助機制的短板難點,充分考慮援助程序和質量水平的影響因素,參考建設成效、經驗做法、資源稟賦、基礎條件等其他因素,力求通過方式方法創新來突破難題。

二、刑事法律援助數字化賦能的SWOT 分析

(一)優勢:數字化平臺

公共法律服務事業的數字化賦能實踐研究始于2018 年司法部頒布《“數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體系建設指導意見》之后。 有學者通過調研發現,互聯網中的公共法律服務有助于政府主導的公共法律服務延續權威影響力,借助互聯網的聯通性和可視性能夠彌補治理縫隙和解決委托代理難題;在制度框架下利用數字技術的主體最終決定公共法律服務的治理效能[28]。 數字技術使得社會主體在網絡社會中獲得了更多的行動能力,尤其是對于司法機關和政府機構來說,它能夠實現雙方在信息方面的交流互通和職能方面的有效銜接。 經濟困難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涉及三方主體,主體之間的信息傳遞是一個復雜的過程。

在需求擴張的背景下,通過數字方式簡化辦事流程,直接提升了司法機關和政府機構滿足經濟困難公民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能力。 例如,河北省推行“數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建設,面向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建立了統籌利用、統一共享的“數據資源平臺”和“信息共享平臺”,實現跨地域、層級、部門的業務協同。

有效調劑律師資源,滿足援助供給是數字方式在解決供給不足難題的另一大優勢。 以山東省為例,山東省下轄各市律師資源不平衡(全省萬人平均擁有專兼職律師數為2.77 人,但區域間分布差距較大,最高的市為7.67 人,最低的市僅為0.62 人①參見管成良:《全面開展刑事法援全覆蓋積極推行便民服務標準化——山東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探索》,網址鏈接為http:/ /www.moj.gov.cn/pub/sfbgw/jgsz/jgszzsdw/zsdwflyzzx/flyzzxzcxx/zcxxllyj/202111/t20211115_441598.html,2021-11-15。),制約著法律援助的供給,數字平臺可以實現律師資源跨區域互補,克服資源不足地區的發展難題。 有學者調研杭州市相關實踐后發現,“互聯網+公共法律服務”可以在調劑律師資源分配方面發揮優勢[29]。

數字平臺也可以有效監督和激勵法律援助律師辦案。 不同于過去的“歸檔審查”式監督及隨機指派律師,利用數字技術能夠實現律師辦案留痕,援助對象及時反饋援助效果以及質量評估。 運用大數據及人工智能建立援助律師智庫的對策,建立律師端、客戶端和技術端能夠同時滿足人民需求和達到質量考評目的[30]。

(二)劣勢:信息壁壘

在公共法律服務方面采用數字化賦能方式,其自身也存在一些短板。 如上所述,河北省推行“數字法治、智慧司法”的信息化建設,通過在線化管理服務,打造高效的民生法律服務體系。 河北省的數字法治體系建立在本省的司法行政系統范圍內,實現了本省地區之間和上下級之間司法行政部門的信息互通。 而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需要由政府民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這樣互不隸屬、互不管轄、互不制約的三方權力主體分工協作。 可見,在實現信息互通方面的確困難重重。 “信息孤島”現象是數字化賦能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需要克服的內部劣勢①“信息孤島”是指各個政府部門的信息來源彼此獨立、信息處理難以關聯互助、信息運用不能互換共享的信息壁壘和信息堵塞現象。 參見陳文:《政務服務“信息孤島”現象的成因與消解》,載《中國行政管理》,2016 年第7 期,第10頁。。 對于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不僅仍然存在地區之間的信息壁壘,而且政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來源彼此獨立、信息數據不兼容,造成信息不能共享局面。 例如,民政機構掌握經濟困難公民的資格信息,司法行政機構掌握援助律師、援助質量信息,司法機關掌握被追訴人的信息和案件情況。 只有三方各自掌握的信息實現快速、有效的互聯互通才能實現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便捷、高效。

與目前的工作方式不同,數字方式治理公共法律服務的顯著特征就是信息化。 而信息化的工作方式必然要求專門人才實施,乃至成立專業機構。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專于辦案,而缺乏專門工作人員保障被追訴人及其家屬法律援助的知情權和執行申請、對接政府部門的法律援助業務。 相比之下,政府部門也缺乏信息化專門人才來負責不同部門之間的協同以及與司法機關的對接。 職責分散、職能交叉需要專業機構來克服,否則會嚴重影響經濟困難公民法律援助的效率。 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得到妥善解決,未來隨著經濟困難標準放寬而引起的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需求增加,也會給數字平臺建設和服務供給的穩定性帶來新的挑戰。

(三)機遇:電子政務技術

大數據優勢、移動智能產品的普遍運用以及現有電子政務的成熟技術及模式,為建設“互聯網+公共法律服務”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19]。對于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而言,大數據能夠發揮整合信息資源、加速援助決策以及積累信息資源的三方面優勢。 援助機制不足的問題,根源在于信息資源分散于政府機構和司法機關,客觀上阻礙著信息互聯互通,進而影響程序啟動、推進和援助決策等。 大數據將分散的信息集中起來,是打破信息壁壘的有效手段。 信息的集中也為提升援助決策的效率創造了必要條件。 例如,司法機關可以根據被追訴人是否具有經濟困難情形,采取相應的措施保障其受助權利。 又如,民政機構也能夠知悉經濟困難公民是否被刑事追訴,及時向司法機關轉告申請以及對家屬申請做出回應。 同時,大數據可以積累相關信息資源,為將來的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相關立法、政策制定提供充分依據。

數字化賦能方式依托移動終端進行操作和處理。 不同于過去面對面、點對點的文件呈遞、轉交、報送和反饋處理方式,移動智能終端方便申請人隨時隨地提出申請,政府機構和司法機關及時處理、審查,援助律師工作隨時留痕、反饋。所以對于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來說,移動智能產品的普遍運用能夠大大提升效率。

經過多年來的發展,我國已經具備了成熟的電子政務技術和模式。 人民群眾能夠通過數字平臺獲得政務服務,也習慣于通過數字平臺辦理各類政務事項。 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迎來政務線上化高速發展的有利時機。 政府也積極主動出臺各項政策和保障措施,推動服務線上化,以人民滿意為目標,建設服務型政府。 并且,通過近年來政府網站的不斷集約化現象可以看出,政務公共資源的整合勢在必行,這也符合數字化賦能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方向。

(四)挑戰:網絡安全問題

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具有特殊性,若采用數字化賦能方式會迎來復雜的挑戰。

一方面是網絡安全問題,利用大數據技術、移動智能終端解決了信息化難題,但同時安全性不容忽視。 經濟困難公民的資格必然涉及個人信息,包括人身、身份、家庭、就業、經濟收入等情況,一旦泄露或被不法分子利用,不僅會對公民個人及家庭造成侵害,而且也會危及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刑事法律援助來源于刑事案件,其案件信息絕大部分屬于辦案秘密,案件信息的泄露,也會對司法機關辦案造成嚴重影響。 此外,基于網絡安全的軟件開發和日常維護也需要較多的資金來實施。 所以,信息化、數字化方式是一柄“雙刃劍”,在辦理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過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網絡安全和資金成本問題。

另一方面,我國目前正在進行司法改革,被追訴人的權益保障得到不斷加強。 從律師辯護的階段擴展、值班律師制度的出臺、“辯護全覆蓋”政策的實施等方面可以看出,對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功能需求正在逐漸增強。 實踐中,辯護律師的有效參與越來越得到重視,援助質量不斷提升,以及辯護的方式也在朝著多樣化發展。這些趨勢正影響著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和水平,而如果采用數字方式實施改良,則必然要求在網絡安全技術層面要達到“與時俱進”。

三、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數字化賦能路徑

數字化賦能自身存在優勢與劣勢,在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方面也會面臨機遇與挑戰。所以,應堅持數字化賦能的基本路徑方向,把握機遇、發揮優勢、彌補不足、化解威脅,突破機制完善和質量提升的困境,賦予社會救助和法律援助事業的新動能。

(一)啟動專項人工智能項目

1.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專項人工智能項目的基本功能

如上所述,針對經濟困難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具有特殊性,其服務屬性與絕大多數社會救助人工智能項目不兼容,且與其他法律援助之間也存在不同之處。 所以,應根據其特點,圍繞司法機關、民政機構和司法行政機構的三方主體,以及羈押狀態下的受助人打造專項人工智能項目(下文簡稱專項項目)。 專項項目能夠彌補援助機制的不足,被追訴人及其近親屬及時提交援助申請及相關佐證材料,權力主體能夠及時進行處理和反饋。 專項項目能解決經濟困難公民資格身份認定問題,也能滿足法律援助的就近辦理、線上辦理、窗口辦理等多樣化需求,同時具備預約辦理、送達等功能。 專項項目能夠有效調劑律師資源,解決地區間資源不平衡問題,滿足不發達地區經濟困難公民的援助需求。 專項項目能夠解決援助質量的監督和激勵需求,具備工作留痕和辦事功能,律師預約會見、閱卷和提交書面材料可通過專項項目進行。

2.專項項目包含契合刑事法律援助專門程序

刑事法律援助專門程序具體包括援助的啟動環節、經濟困難證明環節、援助實施環節等。專項項目涵蓋多種援助內容方式。 依據各類型各階段案件特點、功能價值、資源配置等,充分考慮經濟困難被追訴人的意愿和處境,采取繁簡分流的策略,專項項目提出不同類型、因案制宜的援助類型設計:對于普通程序案件,強調援助內容多樣性;對于簡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突出援助內容靈活性。 審前階段以程序性辯護為主,審判階段實體性和程序性辯護并重。

3.專項項目結合有效辯護理論,建立標準化、規范化、程式化、精細化的質量評估體系[31]

專項項目堅持以人為本,以有效辯護為基礎,以層次清晰、內容明確、服務有效為目標,從援助準備、案情分析、援助數量、援助效果、關聯反響等方面確立援助質量標準,避免援助活動流于形式,推進法律援助標準化建設。 專項項目中建立援助質量體系,要求在質量標準確立的基礎上,基于援助質量演化模型,構建辯護質量評價機制,包括評價主體、評價對象、評價標準等;建立援助質量綜合體系,不僅包括質量評價機制,還包括參與激勵機制、資源調節機制、風險防范機制、執業保障機制、信息交流共享機制、監管防控機制等。

(二)建設政法信息互通平臺

運行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專項項目,需要打破司法機關和行政機構之間的信息壁壘,所以建設政法信息互通平臺(下文簡稱信息平臺)尤為重要。 專項項目采用的是O2O 政務服務模式,將線下的案件信息、被追訴人信息、律師信息和援助信息與互聯網相整合,將線上線下資源進行重組、角色定位重新布局、渠道方式多樣選擇,使互聯網成為存儲、溝通、處理的信息平臺。 數字化賦能方式存在“信息孤島”的內部劣勢,并且面臨刑事法律援助種類多、內容更新快的外部挑戰。 信息平臺借助大數據的手段,建立統一的公共法律服務數據庫,將經濟困難公民信息、律師信息和刑事案件信息全部收納其中,并且與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構和民政機構有效銜接,實現信息的跨部門、跨地域互聯互通,實現信息暢通無礙。 信息平臺是提高工作人員工作效率,簡化公民辦事流程,做好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基礎。 信息平臺關聯移動智能終端的APP 軟件、羈押場所內的數字終端以及司法機關和行政機構的網上辦事平臺。

信息平臺簡化和優化了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環節。 依托信息平臺,經濟困難公民及其家屬可以根據個人電子信息關聯所涉刑事案件的數據,提交相關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個人電子信息是公民辦理刑事法律援助的依據,也是相關工作單位審查的依據。 信息平臺還能夠優化援助律師的辦案。 援助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過程,以數字化方式存儲、記錄于信息平臺。 這樣一來,司法行政機構可以根據記錄信息對援助律師進行選任、調配;可以對援助過程進行監督,確保援助質量;還可以及時、有效考評,獎罰分明,激勵援助律師保質保量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民政機構根據被追訴人家屬的申請,先通過信息平臺查詢案件信息,落實經濟困難涉案情況,然后根據信息平臺中信息或者家屬提供的資料,確認被追訴人屬于經濟困難公民的資格,最后通過信息平臺反饋給家屬以及通知司法行政機構指派援助律師。 民政機構接收司法機關的通知后,也可以依托信息平臺進行如上操作。

(三)加強數字路徑法治建設

專項項目和信息平臺是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關鍵數字化賦能策略,先進科技手段的使用賦予了特定社會活動新的能量與動力。但正如本文SWOT 方法分析中得出的結論,數字化賦能路徑仍然存在一些外部風險。

一方面,對內而言,我們需要通過加強法治建設,解決數字路徑的合法化問題。 線上平臺申請、處理、指派、反饋,替代了線下文書辦理的方式,法律規范應明確信息平臺操作行為的效力,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 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涉及公共資源的使用、公民個人的權益保護,所以應將制度規范上升至法律層面予以確立。 公民操作軟件的行為,代表了其個人權利的處分和訴求,應賦予其法律意義。 而機關、機構工作人員操作軟件的行為,代表了公權力對公民訴求的處分以及公共資源的處分、調配,也應明確其法律屬性。

另一方面,對外而言,我們需要通過加強法治建設,提高數字路徑的安全性。 啟動專項項目和建設信息平臺都需要預防網絡安全隱患。 不重視網絡安全問題,勢必會影響司法機關辦案以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保護。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關乎到國家司法權力的行使、個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權的剝奪,所以仍然有必要在法律層面加強相關網絡保護,重點打擊侵害網絡安全的行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

四、結語

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數字化賦能,主旨是以提高社會治理能力為途徑,進而實現有效治理。 在近景方面,需要構建起一個以數字平臺為基礎,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包含援助申請、審批、辦理、監控等多個環節在內的專門工作機制。在遠景方面,仍要依托數字平臺,打破信息壁壘,加強法律建設,從申請、審核、實施、反饋等方面,創新程序理念、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突出專門程序的系統性、程序性及合理性,達到社會救助與法律援助相銜接的目的,實現經濟困難公民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快捷化、審查簡便化、服務零距離,不斷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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