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的歸屬判定

2024-01-23 14:16明,
關鍵詞:收益權利資產

葉 明, 馬 羽 男

(西南政法大學 經濟法學院,重慶 401120)

隨著互聯網和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世界各國都把推進經濟數字化作為實現創新發展的重要動能,數據要素作為基礎資源和驅動引擎逐漸成為產業發展、商業競爭的核心動力和命脈[1]。2022年我國數字經濟已達到50.2萬億元規模,同比名義增長10.3%,數據要素產量已達8.1ZB,全球占比達10.5%[2]。大數據被譽為21世紀的“石油”,是促進經濟發展、提升社會福利的新型資源。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體制機制的意見》[3],正式將數據增列為生產要素,其標志著我國數字經濟紅利正在成規模的釋放。202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下稱《數據二十條》),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推動數據交易、建設數據要素市場等成為新時期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任務,意味著數據資源的社會化應用和價值實現將向更高層次推進。為應對大數據帶來的各項風險,充分挖掘其蘊含的價值,數據治理成為了企業與學者們關注的焦點。但是在眾多數據治理的問題中,數據權利確定問題尤為關鍵。數據權利價值確定與資產化既是數據利用、數據流通和數據產業化的邏輯起點,也是數字經濟法治化發展面臨的首要問題。為促進數據要素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促進市場效率的提升,有必要構建數據權利制度。

在中央層面上,構建數據權利制度日趨受到重視和強調。例如,《“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已指出加快推動“數據權屬、數據管理”的立法。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更是明確提出要“制定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相關制度,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稊祿畻l》文件強調要建立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探索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建立持有權、加工使用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在地方層面,為響應中央號召和落實國家政策,我國一些地方政府也高度重視數據確權問題。廣東省、上海市、江蘇省等地先試先行,積極探索數據確權之路。

雖然各地都在積極嘗試數據權利基礎制度立法,但因數據本身的復雜性,數據權利基礎制度立法進展都相對緩慢。造成數據權利復雜性的重要原因是數據主體與數據控制者的分離。例如手機軟件的用戶日志,用戶是數據內容主體,而使用日志的數據載體主體是運營服務商,一份數據兩個主體的權利存在交叉。不同的數據承載的權利內容、權利主體、歸屬原則不完全相同[4]。雖然當前理論和實踐中對數據權利多有討論,但是觀點紛呈,目前尚未形成定論?;诖?本文擬根據產業發展周期的各種特征,結合各類持有數據主體的特點,利用區塊鏈技術,摸索出一條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歸屬判定之路。

一、數據權利與數據權利資產化

1.數據權利

目前對于數據權利這一概念國內理論界尚無定論。首先,對于是否存在數據權利爭議較大,有著數據權利否定論和數據權利肯定論之爭[5]?;跀祿嗬穸ɡ碚摰拇硇砸庖娭赋?由于數據的確定性、獨立性、非財產性等不具備與民事權利客體相關的特性,使得數據權利的實現變得困難[6]。反觀數據權利肯定論,又存在數據權利究竟具體歸屬于哪種權利之爭。有的學者認為數據權利應當屬于物權,原因在于將物權解釋為無體物,可以直接融入現行的物權法律體系,從而更容易被立法者接受,需要克服的制度阻礙最小[7]。傳統的物理性財產一般是排他的、獨占性的、并且在使用之后其價值會發生貶損,無法被更新[8],而數據并非如此,這一特征使部分學者認為其與知識產權有一定相似性[9],應該作為知識產權進行規制[10]。

筆者持數據權利肯定論,并且認為數據權利應是一種嶄新的權利,并不能完全歸于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理由如下:首先,數據具有財產性特點。從國家新的規劃來看,數據要素不僅僅作為一個新的生產要素,而且未來將成為國民經濟中占比最高的一個部分,所以其是具有財產屬性的。其次,數據權利不同于債權。雖然有很多企業購買的是數據公司提供的商業咨詢、數據挖掘等服務,但這并不是數據全部的流通和利用方式,也有很多數據作為獨立的商品進行交易。復次,將數據權利納入物權的保護路徑也值得商榷,因為物權法保護的客體以有體物為原則,而數據以二進制的形式被儲存起來,難以符合所有權的絕對排他性,“占有”對于數據的重要程度遠不及傳統物權理論所要求。再次,大數據應用的主要特點即是分析、預測,且在傳遞中幾乎無損耗,且模式與知識產權相似,然而數據集合或是數據束的商業價值較高而獨創性較低,難以符合獨創性要求,將數據權利劃分到知識產權很容易形成行業壁壘,加大數據保護成本,遏制數字經濟產業發展,所以也并不可取。最后,《數據二十條》強調未來要探索建立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三權分置,將其分成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是故,結合中共中央最新的政策分析來看,數據權利應作為一種嶄新的權利,根據其存儲、收集、挖掘、交易、流通等特點設置專門的法律規則。并且隨著其資產化特點愈來愈鮮明,也應考慮其價值變化的特性,新增相應的會計準則,為擁有數據權利的主體更好地賦能。

2.數據權利資產化

(1)數據權利資產化的含義

波斯納的隱私經濟學理論認為,個人所擁有的信息在部分情景下對他人和社會是可用的或是有價值的,需要信息的一方愿意付出代價購買這些信息。在其看來,信息主體天生擁有對自身信息的產權,因此當信息確權以后,應當允許這些主體對具有產權的信息進行交易[11]。這一觀點指明了信息是具有價值屬性的,為數據權利資產化奠定了基礎。數據是一種類似于無形資產、區別于實物資產的新型資產,它具有可無限復制和傳播的特點,在技術層面上比較難實現類似于實物資產的交易。無形資產折舊可能選擇直線法或生產總量法,但是數據權利似乎并不受其影響,學術界對其價值是否會折舊還未有統一的認知。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數據權利資產化應是在合法、合規、保證隱私和安全的前提下,將數據確權并定價,使其具備可流通性,成為一種類似于無形資產的新型資產。

(2)數據權利資產化的意義

①減少數據流通過程中的法律糾紛

數據被濫用、黑市交易等不合法的現象在如今的數據流通過程中時有發生,這給數字經濟穩定高效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傷害。通過數據權利資產化,數據需求方可以方便且合法地從其他數據供給方處購買所需數據,數據流通過程中權屬清晰,交易過程透明,減少可能產生的法律糾紛。

②打破數據壁壘,增加數據流動

由于業務場景限制或者出于商業目的,各機構之間往往無法實現數據的有效流通共享,形成數據壁壘。數據權利資產化后,各類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商業需求,將已經開發利用過的數據再次放入市場中流通,增加數據流動,使數據更有效地產生價值。

③激發公民管理個人數據的積極性

人們在互聯網上的各種行為構成了個人的數字化人格標識,這些數字化人格標識并不受自己控制。數據權利資產化不僅可以讓公民在未來獲得收益,而且可以擁有對個人數據更多的控制權,提升公民管理自身數據的積極性。

二、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的現狀及歸屬判定分析

在數字經濟中,各類主體無時無刻不在產生數據。雖然大部分數據的產生過程和控制利用過程是分離的,但還是有一部分數據生產者有能力依托自己的技術使數據權利資產增值,在此情形下主體是否可以完整地享有數據權利所帶來的收益呢?如果按照數據流轉過程中涉及的相關主體進行分類,數據權利主體可以分為數據供方、數據需方、第三方數據服務機構、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數據權利主體也可以分為企業、公共組織和個人3類主體。本文將從后者入手,分別闡述各個主體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的現狀及歸屬判定。

1.企業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

(1)企業持有的自生數據資產化收益

企業的自生數據,是指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與自身業務相關的數據,或者通過挖掘等手段取得無其他主體屬性的數據。其共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企業從事商業活動中運轉所產生的數據,比如企業的生產數據、采購數據、銷售數據、財務數據等。第二種是專門從事數據業務的公司,其合法歸集的數據束,對其進行脫敏(理論上不可逆)的數據,屬于企業自生的數據。目前,在數據交易的實踐中,企業對其自生數據資產化所產生的收益是獨自享有的。那么企業對其自生數據擁有完整的數據權利是否具有合理性呢?筆者認為這是具有合理性的,根據洛克的勞動財產權理論,勞動是獲得財產權的來源。他認為,人們通過自身勞動活動使得原本帶有自然狀態的東西脫離自然的狀態,正是基于此,摻雜有人類自身勞動的被物化的勞動成果即構成人的財產[12]?!稊祿畻l》文件要推動建立企業數據確權授權機制,對其在生產經營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其他主體的數據,企業可依法依規地使用、獲得收益。一言以蔽之,企業自生數據是伴隨著其勞動產生的,且與其他主體無瓜葛,所以企業應當對于這部分數據權利獨享收益。

(2)企業持有的非自生數據資產化收益

企業的非自生數據指的是企業持有的具備其他數據主體屬性的數據,包括個人、政府及其他社會主體產生的數據。關于企業持有的非自生數據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企業持有的非自生數據主要指企業通過爬蟲獲取網絡上公開的數據,或者從其他主體以合法的方式、合理的價格所購買得來的數據。這一類數據來源合法,權屬交割也清晰,毫無疑問企業可享有這部分數據權利資產化所帶來的收益。而另一類涉及個人主體的非自生數據就較為復雜,數據控制企業往往通過協議獲取個人數據。由于這部分數據涉及人格屬性問題而且簽訂協議的用戶經常是被迫或者不知曉數據控制企業獲取數據,并且從數據要素市場角度來看,個人數據也作為要素參與了數據權利資產的生產過程,故企業難以將這部分非自生數據資產化所獲得的收益全額界定為自身利益[13]。

2.公共組織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

(1)公共組織持有的自生數據資產化收益

當前,上海市率先在地方立法中規定要對公共組織的數據進行資產化的利用,并有多地陸續提出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模式。結合上述背景,筆者認為公共組織持有的自生數據資產化收益應當歸公共組織所有,原因如下。

公共組織自生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行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伴隨管理或服務職能而產生,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并經過處理后不具備其他數據主體屬性的數據。其主要可分為兩類:一是由政府機構在執行公務或管理職能時收集、持有或基于社會管理與服務而生成的非其他數據實體性質的數據。其與以盈利為目的而大量進行資料收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市場主體所形成的數據相比,大部分是政府機關在日常工作中所形成的一種衍生產品,它是一種對某一特殊經營活動所牽涉的不特定多數群體的行為或自然現象的記載[14]。比如國土資源、能源、地理測繪、氣象水文等方面的數據,還有對政府工作影響的統計數據。二是由公共機構搜集的具有其他社會主體性質,但在理論上應該是無法逆轉的數據[15]141。上述兩種公共組織自生數據均是公共組織依法履行職責為社會服務、維持社會運轉的過程中產生的。公共組織自身承擔維護公共利益的功能,并且隨著陳舊數據不斷增多,可收集的新生數據范圍不斷擴大,公共組織為了儲存這些新舊數據的支出將呈幾何倍數的增加。又因這些數據并不涉及其他類型數據主體,所以對于來源清晰、不存在與其他主體權屬爭議的這一部分數據,其資產化收益應歸公共組織所有。

(2)公共組織持有的非自生數據資產化收益

公共組織持有的非自生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基于社會治理、行政管理的需要,向社會收集、保存的大量與個人、企業、其他社會組織有關的數據。其持有的非自生數據涵蓋了社會運轉的方方面面,包括交通、醫療、教育、社會信用、保險、通信、金融、物流等。在實踐中因為該類數據涉及多方主體,且性質較為敏感,所以資產化進程較慢,而大多數學者認為這部分數據資產化收益的歸公共組織所有,筆者也持此觀點,原因如下。

在大數據時代,以政府部門為代表的公共機構是最主要的個人數據收集機構。其為了完成部門的管理任務而收集個人數據,所以在收集個人數據的時候,就已經履行了自己的“行政責任”,當其完成了“行政責任”,就等于完成了國家財政支出對價的全部內容。所以,在收集個人數據的過程中,相關單位的積極性就會降低[16]。由于受政府機構工作人員不能經營盈利的限制,工作人員很難享受持續發展個人數據集束所產生的利益,只有風險而不能獲利?;诖?他們自然沒有發展和利用個人數據集束的動機。同時,公共機構中也有不同的部門,在政府績效考評和公務員晉升機制的激勵下[17],各部門之間的競爭也是理所當然的。這就意味著很難說服其他部門共享由本部門收集的個人數據集束,因為這些數據流通至其他部門,會給其他政府部門在橫向競爭中帶來更大的勝算,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往往會利用個人數據集束的數據權利,進行壟斷,從而造成“信息孤島”。那么為了打破政府部門之間形成的“信息孤島”,實現社會公眾的數字政務需求與數字生活需求,以及與之對應的數字產業中產品和服務的供應[18],應該引入一種新的激勵機制即數據權利的收益來激勵政府工作人員。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公共組織持有的非自生數據資產化產生的收益應當歸其所有。

3.個人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

個人數據,是指在進行社會生產過程中,自然人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對其進行身份識別的數據[19]。在數字經濟時代,個人數據的價值日益顯現。例如弗德里科·贊尼爾是一名軟件工程師,他記錄了自己的個人數據,包括他瀏覽的 HTML網頁、點擊位置、談話記錄、電子郵件、Facebook的發言、視頻截圖、電腦攝像頭、位置信息、使用的軟件等等,通過眾籌網站Kickstarter出售,籌到2733美元的資金[15]139。

個人數據集束不斷資產化展示其經濟價值,但是基于個人數據權利產生的收益,目前難以制定合適的分配規則,其資產化的收益歸屬問題目前是理論界爭議的焦點。因個人數據摻雜著數據控制者的勞動和利益,所以這些數據所承載的資產化收益難以確定歸屬。對此,學界莫衷一是,主要存在以下6種觀點:其一是將其視作數據主體對其個人數據的商業價值進行支配的新型財產權,因而應當將收益完全歸屬于數據主體,即個人[20]。其二是認為數據是數據控制者的數據資產,因而數據財產權益應當分配給數據控制者[21]。其三是依據數據的不同處理階段,將財產權益分別歸于用戶和數據控制者。具言之,用戶對個人基礎數據享有所有權,數據處理者對加工處理后的增值數據享有所有權[22]。其四是區分數據的不同類型,賦予個人對個人數據的控制權,企業對匿名化處理且不能復原的數據享有全部或部分權利。其五是認為數據價值的創造是全體網民的共同成果,因而數據之上的財產權益應當由所有網民共同享有[23]。其六是基于數據要素的特殊性與復雜性,提出數據權屬無法界定,可以考慮先行擱置該問題[24]。

綜上所述,目前個人數據權利資產化的進程正在逐步加快,其帶來的經濟價值也是日益提升,但是其收益的分配問題乃是實踐和理論中的一個共同難題。既然各方利益難以調和,那么筆者認為可以結合產業發展,根據發展階段來分析個人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分配問題。

三、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歸屬判定的困境

通過對第二部分進行分析總結,可以得出目前在數據權利收益的分配規則上基本形成了共識。收益分配產生問題的部分主要涉及企業持有的非自生數據以及個人數據這一交叉部分。通過對相關文獻梳理以及數字經濟發展現狀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數據權利收益分配規則的困境主要涉及3個方面:理論困境、技術困境和制度困境。

1.理論困境:利益難以平衡

數據權利收益分配之爭主要體現在個人數據與數據控制企業的利益之爭。根據前文所述,國內學術界主要分為6種觀點。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分析的全面性尚較缺乏,不利于數據要素市場化流通和數字經濟穩定的發展。第一,如果數據權利作為一種新型權利完全歸個人所有,那么意味著企業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資金等資源進行更高級別的數據保護和合規,與當前數字產業需要高速發展的政策背道而馳,數據企業的發展勢必會減速發展。第二,如果數據權利完全歸數據控制者所有,那么數據企業勢必會為了企業發展,大幅擴大其收集數據的規模,努力構筑自身數據護城河,增加行業壁壘。雖然從短期來看確實能激勵企業加大對數字經濟部分的投入,但是從長期來看,其不但會加劇數據壟斷,而且對于個人數據的生產者——公民來講也并不公平。第三,按照數據處理階段劃分收益,即原始數據歸用戶所有,新加工的數據歸企業所有也有失合理性。因為以目前的技術手段,用戶并不能知曉自己有多少原始數據,也無法得知企業獲取了哪些自己的數據產生了新的收益,實踐中很難進行操作。第四,賦予用戶以數據控制權,企業以全部或部分收益權的分配方式,看似將收益權進行了分配,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收益分配不明的情況,企業并不知道自己到底能獲得多少收益?!靶滩豢芍?則威不可測”,企業進行投資獲得收益時也是如此,在無法清晰認知到自己究竟能獲得多少利益時,企業在行動的過程中也容易產生畏難情緒,“打起退堂鼓”,不利于數據產業規?;l展。第五,筆者也不贊同收益歸所有網民所有,一方面是企業可期待利益降低,擴大生產的規模將變慢,也很難有興趣進行數據的二次流通;另一方面收益歸所有網民所有,那么勢必會存在有的網民提供的數據數量少、價值小卻獲得和其他網民一樣的收益不公平情況。第六,筆者也不完全贊同暫時擱置爭議,從長遠來看,雖然現階段問題確實棘手且復雜,但不能因噎廢食,應該想辦法盡早解決爭議,為數字經濟保駕護航。

綜上所述,造成理論困境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難以尋找一個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案來分配由數據所產生的收益,從而難以保證數據產業快速向前發展。

2.技術困境:個人數據難以定量

首先,個人用戶生成的數據都由數據控制企業占有且儲存,各類數據可能被若干個APP收集、存儲在他們自己的數據庫中。例如你在使用打車軟件進行打車時,你的地理位置變動、時間偏好、車型選擇、付款方式、價格承受能力等各類數據都可能被企業收集。個人用戶在此期間根本沒有能力知曉自己到底產生了多少數據、數據價值幾何以及都分布在哪些數據庫中,更遑論分配收益。其次,即使個人用戶真的想出售他們的數據,其也缺少一個安全穩定的渠道去支撐他們完成數據交易。當人們想去交易不動產、證券等資產時都可選擇線上、線下各類渠道參與交易,并且交易過程可控、交易透明。而現階段個人用戶很難輕易尋找到渠道支配其數據,并且其很難得知數據交易之后,是否有再次兜售原始數據的情況。最后,由于當前數據交易的樣本過少,所以影響收益分配規則的構建。數據作為一種資產,數據交易的成功案例對于數據確權和數據定價研究有重要的參考意義,三者有著內在的迭代交互關系[25]40。若數據交易樣本較少,會導致數據確權研究受限,而數據權利收益分配問題又導致數據定價產生爭議,數據定價不合理還會引發交易成交量低?;诖巳叩年P系,數據交易不斷陷入負向循環。

3.制度困境:配套法律難以出臺

盡管國家和地方高度重視數據確權問題,但現有立法卻一直未對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做出正面回應。在中央立法層面,首先,《民法典》雖對個人信息、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放置于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專章,但并未確立“數據權利”,且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具體規定留白。其次,《數據安全法》第7條雖強調要保障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但通篇觀之,并無具體條款涉及數據權屬問題。最后,《數據二十條》文件強調要建立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探索建立持有權、加工使用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并且逐步探索實施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確權授權機制。因為其畢竟是政策文件,雖然對數據產業發展具有引領性作用,但是不如成文法一樣具有強制性。

在地方立法層面,根據北大法寶檢索結果,截至2023年2月11日,在已出臺的19份省一級數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中,大部分只在立法目的條款或交易原則條款中,強調開展數據交易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在少部分文件中對于數據權利有一定闡述,如《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規定了市場主體對利用合法獲取的數據資源開發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享有財產權益?!吨貞c市數據條例》規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依法收集數據;對合法取得的數據,可以依法使用、加工;對依法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依法獲取收益?!渡钲诮洕貐^數據條例》還以專條形式明確了自然人對個人數據享有人格權。而在已出臺的46份數據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中,僅有《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山西省政務數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對公共數據權做出回應。其中,前者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公共數據所獲得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后者則明確政務數據資源屬國家所有。

總體來看,當前地方立法對數據權屬大多持回避態度。盡管有個別省份的法律文件對該問題做出突破性規定,但其合法性以及合理性還有待進一步思考。

四、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歸屬判定的路徑選擇

針對上述3個困境,在理論上,可將產業發展生命周期與數字產業發展動態結合形成的理論來應對數據每時每刻都在形成新資產、產生新收益的問題;在技術上,運用區塊鏈技術對個人數據進行確權,明確個人數據權利,讓其可合理支配自身的數據權利;在立法上,“自下而上”探索健全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歸屬的相關立法,為數字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1.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歸屬判定同數字產業發展動態結合

產業的發展生命周期是每個產業都要經歷的過程,它是一個周期化的歷史演變進程。數字產業作為未來我國的支柱產業也難以跳出產業發展的周期變化,考慮到數字經濟是一種新興的經濟體,所以本文將成熟階段和衰退階段合并起來,故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歸屬將會經歷3個階段的變化。這種收益的分配方法同《數據二十條》文件強調的方向相一致,符合“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既可保證企業投入的勞動和其他要素貢獻獲得合理回報,也有利于健全個人信息數據確權授權機制。

(1)初創階段由企業獨享收益

在數據經濟初創階段,由于數據行業剛剛開始發展,雖然有宏觀政策扶持,但是其整體還處于不斷摸索著前行的階段,道阻且艱。從經濟學角度看,早期階段應該盡量將個人數據權利的收益賦予公司以降低經濟效率的消耗。在產權清晰、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無論最初的產權結構如何,資產分配都是有效的。另外,再加上當前階段配套技術和相關制度都不太健全,所以這個階段個人用戶的利益應該讓步于企業的利益,讓企業主體“開足馬力”向前發展。在大數據時代,數據經濟與基于私有產權的資本經濟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產生的法律體系應當著眼于利用數據要素的權利,“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故此階段應該是以“行為規制”取代“權利規制”,通過構建數據活動的行為規范以保護數據主體法益?!稊祿踩ā返?條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條都可以佐證上述觀點。目前關于個人數據被其他主體收集、使用的“知情—同意”規則,學術界爭議較大主要有3種觀點:一是“絕對同意”[26];二是“相對同意”[27];三是“否定同意”[28]。筆者認為宜采取“相對同意”規則,“絕對同意”原則存在著難以實現法律應然效果的困境,而且從一定程度上會束縛行業的發展,而“否定原則”又過于極端,很難起到對企業收集、利用數據進行規制的效果。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哈特與格羅斯曼于《所有權的成本和收益:一個垂直和水平整合的理論》一文[29]首次提出不完整合同概念,即寫出來的合同都是不完整的。正因如此,“相對同意”原則才更加適用當下的環境,即企業需要在特定的語境下來判斷個人用戶是否“同意”,企業基于個人用戶的合理預期進行數據處理。采用消費者預期和風險規制來有效消除個人受同意的限制,而導致的數據難以在更多場景應用的情況。

(2)成長階段企業讓渡部分收益返還給個人用戶

在數字經濟成長階段,企業的盈利模式更加清晰,行業前景也逐漸明朗,企業的資金成本也漸漸回籠,故在此階段企業需要給個人主體讓渡部分收益。數據企業需放棄過往的模式,即通過協議為個人用戶提供免費的服務以此來換取其數據權利。比如,在個人用戶同意購物類APP支配其數據時,個人用戶可以獲得基于其數據價值等值的消費代金券,在本APP進行購物時可以使用。這樣企業既可以增加用戶黏性又合理的讓利給消費者。數據企業如若利用該數據權利獲得收益,那么數據企業應當基于較為成熟的數據交易模式,對比歷史同量級數據集束的價格,返還部分收益給用戶??紤]到數據企業的經營成本,可以提供幾種返還方式給個人用戶選擇,主要包括:(1)APP內的增值服務給予較大折扣或免費提供;(2)APP內的積分,可以在購買增值服務或其他產品的時候抵扣一部分價格;(3)按期返還現金等。

(3)成熟階段則由個人用戶獨享收益

在數字經濟成熟階段,企業的盈利模式基本已經固定,前期投資也基本收回,行業間的競爭逐漸進入紅海階段,配套的技術和制度都已經十分成熟,個人用戶可以安全、便捷地交易自身的數據,故在此階段企業需要將原本應屬于個人用戶的那部分收益返還給個人主體。將個人數據權利收益的部分翻譯成計算機代碼,嵌入在智能合約中,一旦發生個人數據的交易,合約自動生效,個人主體將獲得應有的收益和補償,或者企業也可以與個人用戶協商分階段地將數據買斷。

2.利用區塊鏈技術擺脫技術困境

(1)利用區塊鏈技術對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確權的路徑

區塊鏈具有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特性,可以很好地為數據權利確權提供技術手段,個人用戶能很明確地知曉自己所擁有的數據集束?;趨^塊鏈的個人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確權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首先,初始化個人數據權利的網絡數字身份。擁有數據權利的個人在提交個人信息之前獲得自己的公鑰和私鑰,并將個人的識別信息,包括身份證號、姓名、DNA等按照標準格式提交,由區塊鏈客戶端使用公民的私鑰進行哈希計算,并將生成的身份摘要打包到區塊中進行全網廣播。收到廣播的節點檢查區塊數據結構是否符合標準,是否有重復的身份摘要等,校驗通過后,即代表公民在區塊鏈上的數字身份認證成功,并且不可篡改[30]。其次,確權身份識別數據。初始化公民的數字身份后,即可隨時提交、更新、維護個人的其他身份識別數據,提交其他身份識別數據時的處理過程和身份識別信息一致。再次,確認一般個人數據。初始化公民的數字身份后,即可隨時提交、更新、維護個人的一般數據。和身份識別數據處理過程不同的是,全網節點只需要校驗收到廣播區塊的數據格式,無需校驗是否有重復的哈希值。最后,交易個人一般數據。個人在確認自身一般數據之后,其可以自由支配自身一般數據。當其想利用一般數據時,可通過交易自身一般數據給他人來獲取收益。

通過以上4個環節,個人信息的哈希值依照時間戳順序存儲在區塊鏈中,并通過鏈式結構將每個公民的各類數據鏈接起來形成一個整體,即將數字身份、身份識別數據、一般個人數據綁定在一起,通過唯一的私鑰對數據進行控制,完成數據確權的過程,待確權結束過后,個人可將其一般數據作為自身的一項資產,自由支配來產生收益。

(2)利用區塊鏈技術對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確權的意義

首先,區塊鏈技術可以有效地解決個體使用者在獲得利益時存在的安全問題。由于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所以當它被用于數據交易時,它能有效地降低中介對交易雙方的沖擊。由于區塊鏈具有透明、安全等特點,因此,在驗證過程中,礦工節點會阻止無效交易的發生。另外一個區塊鏈鏈式的數據結構讓所有的上鏈交易都能被追蹤,難以刪除,默克爾哈希樹能確保上鏈的數據是可驗證的,以此確保其完整性。

其次,改進了數據交換的技術模型,有效地解決了由于交易量不足、樣本數量少而造成的無法確權和定價的問題。新的數據交易模式將嘗試整合資源,基于數據交易場所的有效約束,將數據的確權、定價和數據交易3個要素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它們之間的迭代作用,不斷深化對彼此的研究[25]41。在此種新的交易模式下,采用聯盟鏈技術,發揮多個企業的優勢,不僅能避免“數據孤島”的產生,還可以減少數據交易的繁瑣過程,提高效率。

3.自下而上逐步健全與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相關的法律

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相關的法律制定并非一日之功,需要自下而上慢慢摸索方能找出符合發展實際的法制之路。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的確立是一個全新的制度設計和制度“裝置生產”的過程,不可能循規蹈矩地在已有成文法中找出完整的答案,還需要在時刻飛速發展的新場景中設計出能夠應用的新的制度“組件”。從現有數據交易量和技術發展來看,確實不宜過早地用立法的方式確定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但是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石,雖然過程艱難,但最終還是要克服困難。所以筆者建議已經開展數據交易的地方,應積極探索數據持有權、加工使用權、經營權3種權利的保障方式。各級政府應該在數字經濟發展的成熟期結合數據交易樣本、實踐中的需求、均衡各方利益、聽取技術專家與法律人士的建議試探性地進行數據基礎制度的立法。如果地方立法收效良好,可以參照其模式在中央層面制定法律,完成對數據權利資產化收益的最終分配。

五、結 語

數據作為大數據時代背景下新的交易客體,已逐漸參與社會的多元化交易,并顯示出其作為資產的基本價值。與此同時,伴隨著生產活動,各類數據主體每時每刻都在產生數據,這些數據又被不同的主體持有,那么數據權利資產化的收益到底屬于誰?厘清這一問題是數字經濟良性發展的首要前提,亦是數據資產制度的基礎,目前學術界對收益的歸屬還未形成統一的觀點。在經過深入分析后可以發現,爭議幾乎都是圍繞著“個人數據”的收益分配。個人主體與企業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規則需要結合數字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進行調整,先是個人讓利企業以期加速行業發展,再是企業反饋收益給個人共享紅利,最后是個人獨享收益,這實質是從追求經濟效率原則逐漸過渡到追求經濟公平原則的一種動態平衡,輔以區塊鏈技術和法律制度則能更好地為數字產業發展保駕護航。

猜你喜歡
收益權利資產
螃蟹爬上“網” 收益落進兜
我們的權利
輕資產型企業需自我提升
論不存在做錯事的權利
央企剝離水電資產背后
怎么設定你的年化收益目標
2015年理財“6宗最”誰能給你穩穩的收益
權利套裝
關于資產減值會計問題的探討
把維護作為一種資產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