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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期刊出版中著作權協議的法律問題研究

2024-01-23 16:03郭昌盛
關鍵詞:許可學術期刊編輯部

郭昌盛

(北京大學 學報編輯部,北京 海淀 100871)

引 言

2021年12月,長江日報發布的一則標題為《論文被中國知網擅自收錄,九旬名教授維權獲賠70多萬元》(1)參見《論文被中國知網擅自收錄,九旬名教授維權獲賠70多萬元》,資料來源:長江日報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8443739123919386&wfr=spider&for=pc。的新聞瞬間引發了社會輿論對版權保護與知識資源平臺建設問題的廣泛關注,連續多日上了新聞熱搜。該新聞的起因是2020—2021年間,年逾九旬的知名經濟史學學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趙德馨教授先后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網”)侵犯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系列案件落下帷幕,趙德馨教授維權成功累計獲賠70多萬元,趙德馨教授也因此被稱為“撬動知網第一人”(2)參見《“撬動”知網第一人趙德馨教授:這對整個知識界都是好事》,資料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https://mp.pdnews.cn/Pc/ArtInfoApi/article?id=33102524。。2022年5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對知網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最終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罰款8760萬(3)參見《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知網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責令其全面整改》,資料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3/art_89bb76f1dd2646a18065e693d878e680.html。;2023年9月,知網因違法處理個人信息被國家網信辦依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再被罰款5000萬元(4)參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知網(CNKI)依法作出網絡安全審查相關行政處罰》,資料來源:中國網信網http://www.cac.gov.cn/2023-09/06/c_1695654024248502.htm。。知網對趙德馨教授起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網信辦的處罰均做了積極的回應,發布了15項整改措施(5)參見《知網整改方案》,資料來源:中國知網https://piccache.cnki.net/index/images2009/other/2022/reform/index.html。,走上了漫漫整改路。知網案件發生后,學術界、實務界、媒體、政府以及權利人群體圍繞知網案進行了熱烈的討論,討論的內容集中于知網模式(6)相關的討論可見:朱劍.中國知網與入編期刊及其作者關系十論——從趙德馨教授訴中國知網侵權案說起[J].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37(02):25-47+213;徐艷紅.法學專家談“知網模式”的是與非[N].人民政協報,2022-04-26(012);初萌.“知網模式”的版權問題及應對之策——以圖書館在線提供學術期刊論文為切入點[J].科技與出版,2023,(01):96-107等。、知網壟斷(7)相關的討論可見:王曉曄.打破壟斷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根本途徑——以知網案為個案[J].特區實踐與理論,2023,(02):93-98;李勝利、王瑤.數字內容出版平臺版權濫用行為的反壟斷規制[J].版權理論與實務,2023,(07):31-41;殷繼國.數字時代版權濫用的競爭損害及其法律規制——“數字平臺版權濫用行為的法律規制”學術研討會綜述[J].競爭政策研究,2023,(04):84-91;黃晉.從知網案看知產許可與反壟斷執法[J].中國品牌,2022,(07):88-89等。、國家知識資源平臺建設、知網處罰法律依據等內容,這些宏觀層面的討論固然重要,但尚缺乏微觀層面的細致觀察,本文在對趙德馨起訴知網系列案件的裁判文書進行全面梳理的基礎上,對我國學術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著作權協議的方式、內容以及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全面考察,以期助益于學術期刊的規范化發展。

一、學術期刊出版中著作權協議的現狀

趙德馨訴知網案帶來了一系列效應,對于期刊編輯部來說,最值得關注也是極為迫切的問題就是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的著作權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問題。根據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現國家新聞出版署)公布的兩批認定的學術期刊名單,我國現有的各種類型的學術期刊共計約6500種。數量如此之巨的學術期刊在辦刊中的規范化程度參差不齊,這一點在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的著作權協議上體現得尤為明顯。

(一)著作權協議的表現形式

從我國當前各學術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的著作權協議來看,著作權協議的表現形式十分多樣,但總體上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情形。

1.編輯部官網獨立的版權協議

有些期刊建立了單獨的網站,并在網站首頁設置了單獨的模塊展示著作權協議。例如,《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在其官網首頁有單獨的“版權轉讓協議”模塊,且作者可以在“下載中心”模塊自行下載該協議(8)《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官方網站:https://qhdz.cbpt.cnki.net/WKH/WebPublication/index.aspx?mid=qhdz。,盡管版權協議的文件名為“作者承諾書”,但其內容主要是作者與編輯部關于著作權轉讓的約定。

再如,《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編輯部官網在“投稿指南”欄目展示了“版權協議”(9)《中國人民大學學報》官方網站:http://xuebao.ruc.edu.cn/CN/column/item16.shtml。,盡管該協議并沒有明確其是著作權轉讓協議還是著作權許可協議,但從相關的條文可以看出,該協議是著作權許可協議,且屬于著作權許可協議中的獨家許可協議(也稱“排他許可協議”或“著作權專有使用權協議”)。此外,《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編輯部在其投稿系統首頁刊登了與網站相同的版權協議。

2.投稿系統中必選的版權協議

有的期刊沒有在官網刊登版權協議,但是在投稿系統中刊登了版權協議,且將簽訂版權協議作為投稿的必要前提,即如果作者不同意期刊編輯部提供的版權協議內容,則無法完成投稿。例如,《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在其投稿系統首頁以及投稿系統內均刊登了“版權轉讓協議”,并明確“作者給本刊投稿需要認可本刊的版權轉讓協議”(10)《北京師范大學(社會科學版)》投稿系統:https://wkxb.bnu.edu.cn/journalx_bjsfsk/basicinfo/viewHtmlFile.action?id=10。?!都执髮W社會科學學報》《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版)》采取了同樣的模式,即在投稿系統首頁和投稿系統內刊登了“作者承諾書”或“版權轉讓協議”。

3.期刊官網和投稿系統雙重保險模式

有的期刊不僅在編輯部官方網站上刊登了版權協議,而且在投稿系統首頁以及投稿系統內刊登了版權協議,并將版權協議設置為作者投稿的必要前提。例如,《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同時在其編輯部官網(11)《武漢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版)》官方網站:https://wsld.cbpt.cnki.net/WKG/WebPublication/index.aspx?mid=wsld。和投稿系統(12)《武漢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版)》投稿系統:https://wsld.cbpt.cnki.net/EditorGN/PromptPageInfo.aspx?t=v&c=2??橇恕鞍鏅啻_認及轉讓聲明”,且作者完成投稿必須“同意”投稿系統中的“版權確認及轉讓聲明”,否則將無法投稿。

4.內嵌于投稿須知或征稿啟事的版權協議

有的期刊沒有單獨的版權協議,而是在投稿指南或投稿須知中明確作者與期刊編輯部版權關系。例如,《學術月刊》在其官網上的“投稿指南”中明確作者與期刊編輯部的版權協議為著作權轉讓協議,且“如未注明非專有許可,將視為專有許可”(13)《學術月刊》官方網站:https://www.xsyk021.com/news/tougaozhinan.htm。?!墩憬鐣茖W》與作者的版權協議同樣是通過期刊官網的“投稿指南”(14)《浙江社會科學》官方網站:https://zjsh.cbpt.cnki.net/WKG/WebPublication/index.aspx?mid=zjsh。來明確的,并在投稿系統中將“投稿指南”的內容設置為投稿的必要條件。

由上可見,期刊編輯部與作者之間的著作權協議的表現形式十分多樣,既有專門的著作權協議或版權協議,又有內嵌于投稿須知/指南的著作權或者版權條款,而且這些著作權協議或條款的名稱也復雜多變,“作者承諾書”“版權轉讓協議”“版權許可協議”“作者聲明”等等,無論采取何種形式或何種名稱,期刊編輯部都試圖通過協議的形式將著作權相關事宜確定下來。但同時也可以發現,不同期刊編輯部的著作權協議的規范化程度存在明顯的差別,著作權協議的簽訂方式、內容更是參差不齊。

(二)著作權協議的簽訂方式

實踐中,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著作權協議的方式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知情同意模式;二是明確同意模式。

知情同意原則本源上是一種主體交往之時設定法律關系的前提與基礎行為,作為一種行為模式,其被應用于諸多社會關系構建之中。[1]知情同意原則最早適用于醫療領域,[2]在大數據時代,知情同意規則更多地被應用于個人信息保護領域。[3]本文所指知情同意模式,是指期刊編輯部在其官網、投稿系統刊登了版權協議、作者承諾書、投稿指南/須知等各種形式的著作權協議,只要作者向期刊編輯部完成投稿,則推定作者同意該著作權協議,期刊編輯部錄用、刊發作者稿件后不再與作者簽訂其他著作權協議。知情同意模式的特點是,期刊編輯部不需要與作者一對一地簽訂書面的著作權協議,由于該模式同時簡化了作者的投稿程序和期刊編輯部的管理流程,因而我國大部分期刊編輯部采取了知情同意模式。但該模式本身就存在明顯的法律風險,筆者將在下文中進一步討論。

與知情同意相對應的明示同意是指個人信息主體明確授權同意,并保留證據。[4]本文所謂明確同意模式,是指無論期刊編輯部是否在官網、投稿系統刊登了版權協議,在確定錄用并刊發作者稿件時,期刊編輯部會與作者簽訂單獨的著作權協議,該著作權協議需要作者簽字明確表示同意。明確同意模式下,期刊編輯部會要求作者在著作權協議上簽字(無論是電子簽名還是手寫簽名),期刊編輯部將作者簽字的著作權協議存檔備查。該模式的優點在于,通過正式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發生著作權爭議時,雙方簽訂的著作權協議就成為爭議解決最有力的證據和重要的依據。

二、著作權協議的類型化考察

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來看,著作權協議總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著作權轉讓協議;二是著作權許可協議。著作權許可協議又可以分為著作權專有許可協議和著作權非專有許可協議。

(一)著作權轉讓協議與著作權許可協議

從我國各學術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的著作權協議來看,很多期刊編輯部對著作權轉讓協議和著作權許可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的區別缺乏明確、清晰的認識。

著作權轉讓協議是指作者將其作品的財產性的著作權(或稱為著作權的財產權)的部分或全部轉讓給期刊編輯部,其核心特征是著作權的某些權利的主體發生變更。[5]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權利屬于人身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則屬于財產權。著作人身權區別于著作財產權,其不可以轉讓、許可、放棄或繼承,[6]因為人身權具有人身專屬性,因此,著作權的人身權是不得許可他人行使,也不得轉讓給他人的;而著作權的財產權因其具有顯著的經濟屬性,可以為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因而,財產權既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他人。當然,在學術期刊編輯出版過程中,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不涉及出租權、展覽權、放映權等非文字作品的權利。在著作權轉讓協議下,作者除了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不可轉讓的人身屬性的著作權外,其作品的著作權的財產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期刊編輯部,期刊編輯部不僅是其所出版的期刊這一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同時也是期刊中單篇作品的著作權人,作者不再享有其著作權的財產權,未經期刊編輯部允許,作者本人不可行使其已經轉讓的著作權的財產權,否則將會侵犯期刊編輯部的權利。期刊編輯部作為匯編作品和單篇作品的雙重著作權人,有權與包括知網、維普、萬方等知識資源平臺在內的任何第三方簽訂著作權協議。

著作權許可協議是指作者將其作品的財產性的著作權的部分或全部許可非期刊編輯部行使。在著作權許可協議(無論是著作權專有許可協議還是非專有許可協議)下,作者仍然是其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的著作權人,期刊編輯部有權在許可協議約定的范圍內行使作者的著作權。同時,期刊編輯部對其出版的刊物這一匯編作品享有完整和獨立的著作權,盡管期刊編輯部可以許可第三方行使該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的財產權,但根據著作權法原理和著作權法規定,使用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因此,在著作權許可協議下,如果知網、維普、萬方等知識資源平臺以及其他第三方使用期刊編輯部出版的期刊這一匯編作品,還需要獲得匯編作品中單一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二)專有許可協議與非專有許可協議

根據《著作權法》第26條的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分專有許可和非專有許可兩種類型,二者在合同訂立形式、權利行使限制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區別。

在合同訂立形式上,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合同訂立的形式主要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律法規對著作權專有許可和非專有許可合同的訂立形式設置了不同的要求。一般情況下,著作權專有許可協議和非專有許可協議的區別在于,專有許可協議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訂立,而非專有許可協議則不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即著作權專有許可協議是要式合同,而著作權非專有協議是非要式合同?!吨鳈喾▽嵤l例》第23條規定,著作權專有使用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該規定實際上意味著,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的著作權許可協議無論是專有許可還是非專有許可都不需要以書面的形式訂立。盡管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律法規沒有嚴格要求報社、期刊社與作者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但因近年來著作權糾紛案件頻發,再加上規范化、制度化發展的需要,各報社、期刊社也紛紛完善了相關制度,通過不同方式與作者簽訂了著作權許可協議。例如,有的期刊社在投稿系統中專門設置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若作者不同意該協議則無法完成投稿;有的期刊社則在官網的“投稿指南”板塊發布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有的期刊則是在確定錄用作者投稿后再與作者溝通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

在權利行使限制方面,著作權專有許可協議和非專有許可協議之間存在顯著的區別。非專有許可協議下,期刊編輯部的非專有使用權是基于合同產生的權利,具有相對性,屬于債權的范疇,即僅取得對人權而非對世權。而專有許可協議下,期刊編輯部的專有使用權雖然同樣基于合同產生但專有使用權具有排他性。專有許可使用意味著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以特定方式獨占使用作品財產權,一般也稱之為獨占許可使用。[7]《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該規定有兩層含義:第一,如果作者與期刊編輯部簽訂了著作權專有許可協議,不僅是第三人不得使用該作品,作者本人也不得使用該作品,除非作者在簽訂專有許可協議時特別聲明保留其使用權;第二,期刊編輯部獲得專有許可后許可第三人使用作者的作品,仍然需要得到作者的許可,除非專有許可協議中約定期刊編輯部可不經作者同意許可第三方使用該作品。在專有許可協議下,作者許可給期刊編輯部后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作品,期刊編輯部則仍有可能許可第三方使用作者的作品;而在非專有許可協議下,作者許可期刊編輯部使用作品后,還可以許可其他第三方使用其作品,期刊編輯部無權許可他人使用作者的作品。

此外,當期刊編輯部的非專有使用權受到侵犯時,作為非專有使用權人的期刊編輯部無法對侵權人主張權利,而只能由作為著作權人的作者發起,即非專有使用權人不享有訴權。[8]當期刊編輯部的專有使用權受到侵犯時,具有對世權利的專有使用權人即期刊編輯部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而不必通過作者(著作權人)。實踐中,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的著作權許可協議既有專有許可協議,也有非專有許可協議。在專有許可協議下,期刊編輯部一般都會與作者約定,作者同意期刊編輯部或者期刊編輯部有權許可第三方尤其是期刊數據庫使用作者的作品。

(三)學術期刊著作權協議的核心內容

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著作權許可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著作權轉讓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梢?無論是著作權轉讓協議還是著作權許可協議,權利的種類、地域范圍和期限、許可/轉讓費、違約責任都是必要內容,對于著作權許可協議來說,許可使用的期限也十分重要。就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的著作權協議來說,雙方主要關注的也是前述內容。

首先是權利的內容。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權利屬于人身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則屬于財產權。人身權與財產權最重要的區別就是人身權具有人身專屬性,因此,著作權的人身權是不得許可他人行使,也不得轉讓給他人的;而著作權的財產權因其具有顯著的經濟屬性,可以為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因而,財產權既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他人。當然,在學術期刊編輯出版過程中,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不涉及出租權、展覽權、放映權等非文字作品的權利。但是,從我國當前學術期刊編輯出版中期刊主辦單位與作者簽訂的著作權協議來看,相當一部分期刊提供的著作權協議都把出租權、展覽權、放映權等權利列入,這種方式盡管可以避免掛一漏萬,但實際上并不科學,將本不屬于文字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納入著作權許可或者轉讓協議實際上是對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誤解。此外,值得關注的是,有些學術期刊刊發的文字作品具有改編為影視作品的可能,因而這類作品的改編權相對于其他財產權更為重要。

其次是權利的地域范圍和期限。我國絕大多數學術期刊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十分有限,因而實踐中,著作權協議約定的權利轉讓或許可的地域范圍以“全國范圍”為主,但也有部分期刊為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紛爭,將權利轉讓或許可的地域范圍擴展到“全球范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律法規對著作權的保護期限進行了分類規定,即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三項人身性的權利保護期不受限制,自然人作品的發表權以及著作權的財產權的權利保護期限是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發表權以及所有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因此,如果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的是著作權轉讓協議,著作權轉讓后,作者保留的人身性的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無期的,但其轉讓給期刊編輯部的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則應當以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為上限,這就意味著著作權轉讓協議沒有必要約定期限。但是,對于著作權許可協議來說,許可期限是極為重要的,而且許可期限直接關系到許可使用費的支付標準。因此,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的著作權許可協議大多會約定許可的期限,只是在約定期限的方式、形式以及長短方面有所區別。例如,有的期刊會與作者約定具體的時間,常見的有一年、兩年、五年、十年等,有些期刊則約定著作權許可的期限為著作權保護期限。

再次是著作權許可或轉讓的費用。從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的著作權協議來看,幾乎沒有一家期刊編輯部會將著作權許可或轉讓的費用明確約定在著作權協議中,而是以打包處理的方式將作者的“稿酬”與“著作權許可或轉讓費”一次性支付,而且將著作權許可或轉讓費內含于期刊編輯部向作者支付的稿酬中。例如,有的著作權協議約定“一次性支付稿酬中包含許可費,本刊不再另行支付費用”;有的著作權協議約定“論文刊登后,主辦單位向作者以人民幣方式一次性支付稿酬、著作權許可使用等費用”;有的著作權協議約定“作者同意將其作品編入《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及中國知網,作者的相關著作權使用費與稿酬一并一次性給付”;有的著作權協議約定“本協議權利轉讓免費(轉讓費與作品稿費相抵,期刊不再另行支付費用)”;有的著作權協議約定“論文發表后,乙方將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費用(包含稿酬、著作權轉讓費以及第三方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有的著作權協議約定“本文全部作者了解并認可編輯部不以任何方式收取版面費和審稿費,亦不發放稿費的做法。編輯部與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期刊數據庫、中國知網、萬方、超星、EBSCO等多家權威學術平臺簽有相關協議,所有發表論文將被其全文收錄。本文全部作者了解此情況并愿意將平臺提供的著作權使用費授權給編輯部用于相關編輯費用”;有的著作權協議約定“本刊的文章將收入多家權威性期刊全文數據庫。本人(和合作者)愿意將數據庫所提供的著作權使用費及稿酬捐獻給本刊用于相關制作費用”;有的著作權協議約定“論文錄用后,本刊向作者一次性支付稿酬及許可費(含轉許可費),標準另行協商確定”。由此可見,實踐中,不同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的著作權協議就是否發放稿費、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費等內容的約定千差萬別,這主要是因為不同期刊編輯部的管理體制機制、運營模式尤其是經費來源和充裕程度存在顯著的差別。

三、著作權協議的法律風險與應對

(一)著作權協議的法律風險

從實踐來看,當前我國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的著作權協議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著作權協議簽訂階段;二是著作權協議具體內容方面。

1.著作權協議簽訂階段的法律風險

期刊編輯部與作者之間的著作權協議在簽訂階段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著作權協議的簽訂方式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構成要件,這就涉及各種形式的著作權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目前,我國大多數學術期刊與作者簽訂著作權協議時采取了知情同意模式,即只要作者向該刊投稿就默認作者同意期刊編輯部提供的著作權協議,即使文章錄用并刊發后,也不再與作者簽訂書面的著作權協議。這種模式存在明顯的法律風險,即期刊編輯部在官方網站、投稿系統刊登的版權協議或者內嵌于投稿須知(指南)、稿約或征稿啟事中的著作權條款的法律屬性不明、著作權協議是否成立并生效存在疑問。

例如,《求索》線上采編系統中的版權協議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作者同意自本協議簽訂至發表之日起,將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著作權及相關財產權轉讓給《求索》雜志社,包括對該文的部分或全文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的專有使用權:……網絡出版及信息傳播權;……”(15)趙德馨與《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京0491民初34783號?!栋倌瓿薄?011年第4期電子版的目錄尾部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刊所發文章均由作者授予專有使用權。本刊已加入龍源期刊、中國知網、萬方數據全文數據庫,投稿一經采用,即表明作者將該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和網絡傳播權授予本刊,以上授權報酬本刊將在作品發表時一次性支付。如不同意,請在投稿時向本刊聲明?!?16)趙德馨與《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京0491民初34782號?!吨袊洕费芯俊冯s志2001年第4期稿約中載明“來稿刊出后即送稿酬及樣刊和文章抽印本。本刊已加入《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中國期刊網’,著作權使用費與稿酬一次性給付。作者如不同意文章被收錄,請在來稿時書面說明,本刊將做適當處理?!?/p>

在趙德馨與知網系列訴訟案中,《求索》的版權協議是著作權轉讓協議,《百年潮》的版權協議是著作權許可協議,《中國經濟史研究》沒有明確協議類型,中國知網以此辯稱《求索》《百年潮》《中國經濟史研究》雜志社已經通過上述版權協議獲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轉授權權利,但該觀點未被法院采納。一審法院認為“從使用目的上看,雜志社通過該協議,在作者不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即推定作者同意協議內容,以此獲得行使相關著作財產權的權利?!鲜龈袷綏l款違背公平原則,系無效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倍彿ㄔ哼M一步審查后認為,“求索線上采編系統中的版權協議,沒有趙德馨的簽字確認,趙德馨亦不認可該證據,不能證明趙德馨將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轉讓給求索雜志社?!敝劣诟寮s中的著作權條款,法院認為,“《中國經濟史研究》雜志2001年第4期稿約內容的性質屬于要約邀請,并非要約,趙德馨在該雜志投稿的行為,不能視為趙德馨同意該稿約的內容條款?!?17)《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73民終853號。

從學術期刊著作權協議爭議的司法實踐來看,期刊編輯部在其官方網站、投稿系統刊登的版權協議以及內嵌于投稿指南或稿約中的著作權條款在訂立階段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該版權協議或著作權條款會被認定為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18)關于要約、要約邀請的區別與法律效力,參見:張華,沈忱.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的效力認定[J].法律適用,2013,(09):65-70.作者的投稿行為不代表作者同意著作權協議的內容,即著作權協議不成立;第二,即使著作權協議成立,但是由于期刊編輯部提供的著作權協議屬于格式合同(條款),如果該格式合同的簽訂沒有遵循《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的要求,同樣會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2.著作權協議具體內容的法律風險

期刊編輯部與作者之間的著作權協議不僅在訂立階段存在法律風險,在著作權協議的內容方面同樣存在法律風險。實踐中,為了提高效率和節約成本,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的著作權協議基本上都是以格式合同/條款的形式出現,這些格式合同/條款是期刊編輯部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與作者協商的條款。期刊編輯部提供的著作權協議具體內容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期刊編輯部沒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根據《民法典》第496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即提示說明義務。[9]實踐中,期刊編輯部提供的著作權協議對作者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條款尤其是著作權協議的類型、著作權權利范圍、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費等內容都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比較典型的表現就是這些條款與其他條款在字體、字號、顏色等方面毫無二致,遑論向作者說明條文具體內容。

第二,著作權轉讓或許可沒有相應的對價。無論是著作權轉讓協議還是著作權許可協議,作者都有權獲得相應的對價,然而有些期刊并沒有向作者支付著作權使用費。期刊編輯部向作者支付稿酬和著作權使用費是其法定義務,然而實踐中,由于各期刊辦刊經費來源和經費充裕程度不同,各期刊編輯部向作者支付的稿酬以及著作權使用費也千差萬別,具有明顯的“豐儉由人”的特點,甚至有些著作權協議直接約定不向作者支付任何稿酬和著作權使用費。這就為作者日后起訴期刊編輯部要求支付稿酬和著作權使用費埋下了伏筆。在趙德馨訴知網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中,法院認為“從內容上看,雜志社通過該協議受讓了諸多著作權財產權,但未體現權利受讓的相應對價?!鲜龈袷綏l款違背公平原則,系無效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19)趙德馨與《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京0491民初34783號。

第三,向第三方許可著作權使用的法律風險。在著作權轉讓協議下,期刊編輯部具有雙重著作權主體身份,既是期刊這一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又是單篇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的主體,因此,期刊編輯部有權許可包括知網、維普、萬方等數字知識資源平臺在內的任意第三方使用期刊及期刊中的作品。在著作權專有許可協議下,期刊編輯部如需許可第三方使用其出版的期刊這一匯編作品時,期刊編輯部還需要得到匯編作品中單一作品的作者的許可,除非協議中明確期刊編輯部可以不經作者同意許可第三方使用或者作者明確授權期刊編輯部可以許可第三方使用。在著作權非專有許可協議下,期刊編輯部無權許可第三方使用作者的作品,因而期刊編輯部與知網等數字知識資源平臺簽訂的著作權許可協議涉及作者作品著作權的許可的條款對作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中國知網與期刊編輯部簽訂的《出版合作協議書》中對作者著作權的處理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未得到權利人追認的無權處分行為對權利人不生效。(20)《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73民終853號。

(二)著作權協議法律風險的應對

1.著作權協議的簽訂方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

如前所述,著作權協議簽訂方式總體上有兩種模式,即知情同意模式和明確同意模式。知情同意模式一方面有可能因其屬于要約邀請而導致著作權協議并未簽訂成立,另一方面則可能因其屬于未與作者溝通、權利義務內容不對等的格式條款而被認定為無效,因而知情同意模式存在明顯的法律風險。

相對于知情同意模式,明確同意模式要求作者與期刊編輯部簽訂書面協議,可以在根源上確保著作權協議的成立和生效。對于期刊編輯部來說,與作者簽訂一對一的著作權協議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首先,期刊編輯部不需要與所有投稿作者簽訂著作權協議,只需要與確定錄用并刊發其作品的作者簽訂著作權協議,無論是月刊還是雙月刊,一本期刊一年的作者數量在80-150之間,這對于期刊編輯部來說并不會帶來太多的負擔。其次,電子簽名的普及提高了著作權協議的簽訂效率。在電子簽名尚未普及之前,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著作權協議需要期刊編輯部向作者郵寄紙質協議,作者簽字后再郵寄給編輯部,流程過于繁瑣和復雜,對人員較少的編輯部來說確實負擔過重。隨著電子簽名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合同通過電子簽名成,且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視為書面形式,因此,期刊編輯部只需向作者發送著作權協議電子版本,作者既可以手寫簽名也可以電子簽名后通過拍照或郵件等方式回復期刊編輯部。

因此,為了避免著作權協議訂立階段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期刊編輯部應當在錄用并刊發稿件時與作者簽訂書面的著作權協議,而不是僅僅通過官方網站、投稿系統以及投稿指南、征稿啟事等方式單方面告知作者著作權協議的簽訂。

2.著作權協議的類型選擇:轉讓>專有>非專有

如前所述,著作權轉讓協議與著作權許可協議存在明顯的區別,核心在于協議簽訂后,期刊編輯部的著作權主體身份。在著作權轉讓協議下,期刊編輯部既是其所編期刊這一匯編作品的獨立和完整的著作權人,同時又是單篇作品的著作權的財產權人,期刊編輯部的雙重著作權人身份可以避免作者與第三方主體之間的著作權糾紛。第三方主體使用期刊的作品只需要期刊編輯部許可并支付著作權使用費即可,無需得到作者的許可,也無需另外向作者支付許可使用費。

在著作權許可協議下,作者仍然是單篇作品的著作權人,第三方主體使用期刊編輯部的期刊需要同時得到作為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期刊編輯部以及單篇作品著作權人作者的許可并分別支付著作權使用費。在趙德馨訴知網系列案件中,大多數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了著作權許可協議,知網與期刊編輯部簽訂了著作權許可協議,而作者與知網之間則沒有簽訂著作權許可協議,這就為作者起訴知網侵犯其著作權埋下了風險的種子。在作者與知網的著作權糾紛案中,期刊編輯部夾在中間處于十分窘迫和尷尬的境地。

在趙德馨訴知網系列著作權糾紛案中,《江漢論壇》雜志社出具的《確認函》載明“本社編輯出版的《江漢論壇》,已授權《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進行網絡轉載。其中,《重議〈天朝田畝制度〉的性質》的網絡轉載的報酬,《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已經支付給本社,本社向作者的支付情況如下:因無法聯系到作者而未能支付報酬。本社現已將轉載報酬支付給《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并由其轉交?!?21)《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73民終838號。從內容上看,《江漢論壇》雜志社的《確認函》只能表明《江漢論壇》這一匯編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中國知網,并不意味著作者的單篇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也同時授權給中國知網。如果中國知網要轉載,需要同時取得匯編作品著作權人和單篇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此外,中國知網支付給《江漢論壇》雜志社單篇作品的網絡轉載報酬與匯編作品的網絡轉載報酬并沒有做實際的區分,更無法證明中國知網向作者支付了網絡轉載報酬。盡管雜志社已經將轉載報酬退還給中國知網,但其原因卻是“因無法聯系到作者而未能支付報酬”,顯然,雜志社并不愿意被過多地卷入趙德馨與中國知網的著作權糾紛案中。

在著作權許可協議下,仍然存在專有許可協議和非專有許可協議兩種。專有許可協議下,作者無權再使用其作品,也不得再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非專有許可協議下,作者仍可授權任意第三人使用其作品,而期刊編輯部則不得轉授權第三人使用作者的作品。對于期刊編輯部來說,顯然著作權專有許可協議更利于其許可知網、維普、萬方等第三方數字知識資源平臺使用其出版的期刊和期刊中的單篇文章。

因此,期刊編輯部在與作者簽訂著作權協議時應當優先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即使簽訂著作權許可協議,也應優先簽訂著作權專有許可協議。

3.著作權協議的內容設置:符合格式條款法定要求

由于絕大多數期刊編輯部提供的著作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格式條款,該條款在內容的設置上應當遵循民法中關于格式條款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首先,履行說明提示義務。提供格式條款的期刊編輯部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作者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作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作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這就要求期刊編輯部不得以作者不同意簽訂該協議為由拒絕接受作者的投稿或者直接退稿;同時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作者,一般情況下,采用與其他條文有明顯區別的字體、字號(加大)、加粗、傾斜、字體顏色、字體背景色等讓作者一眼就看得到的方式進行標注即可達到“合理的方式”提示的標準。如果期刊編輯部未能以合理的方式提示或者向作者說明,導致作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則該條款不能成為著作權協議的內容。

其次,權利義務內容公平配置。期刊編輯部提供的著作權協議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作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作者的主要權利,否則該協議將會被認定為無效協議。對于期刊編輯部來說,“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限制其責任”就是指不向作者支付稿費、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或者著作權轉讓費,“不得不合理的加重作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作者的主要權利”是指以作者不同意協議為由拒絕作者投稿、拒絕錄用作者稿件、要求作者放棄稿酬或著作權轉讓/許可使用費以及對作者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限制或排除。

最后,著作權的費用與稿酬明確區分。通常情況下,期刊編輯部向作者支付的著作權使用費和稿酬是一次性給付的,在實踐中并沒有明確的區分,因而無法確定其向作者支付的著作權使用費的具體數額。如果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的是著作權許可協議,知網等第三方使用期刊編輯部的期刊需要同時獲得期刊編輯部和作者的著作權許可,這就意味著知網等第三方需要向期刊編輯部以及作者分別支付著作權使用費,而作者在這一過程中應當獲得三份收入:一是期刊編輯部支付的稿酬;二是期刊編輯部向作者支付的著作權使用費;三是知網向作者支付的著作權使用費。期刊編輯部則可從知網等第三方獲得匯編作品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如果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的是著作權轉讓協議,作者只能獲得兩份收入,即期刊編輯部向作者支付的稿酬和著作權轉讓費。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后,作者僅享有作品著作權的人身權,作品著作權的財產權歸屬于期刊編輯部。在此情形下,期刊編輯部既是期刊這一匯編作品的完全著作權人,同時又是單篇作品的不完全著作權人,知網使用期刊編輯部的期刊需要獲得期刊編輯部的雙重著作權許可,因而需要向期刊編輯部支付兩份著作權使用費。

因此,無論著作權協議采取何種類型,期刊編輯部都應當向作者分別支付稿酬和著作權轉讓/使用費,尤其是著作權許可協議下期刊編輯部許可第三方使用期刊的情況下,第三方向期刊編輯部支付了其對作者的著作權使用費,期刊編輯部應當在著作權協議中明確列明稿酬、編輯部給作者的著作權使用費、第三方給作者著作權使用費。

結 語

本文對學術期刊編輯部與作者之間著作權協議的簽訂方式、簽訂內容、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以及相應的應對方案進行了探討,以期助力于學術期刊編輯部的規范化、制度化發展。實際上,在學術期刊編輯出版中,學術期刊編輯部與知網、萬方、維普等知識資源平臺或數據庫之間同樣也會簽訂著作權協議,該項協議對作者、學術期刊編輯部以及知識資源平臺之間都有著重要的影響,限于篇幅,筆者將另外成文探討。學術期刊編輯部與作者、知識資源數據庫之間的著作權協議不僅事關作者、學術期刊、知識平臺以及廣大讀者乃至社會公眾等各方權益,而且會直接影響到中國學術期刊未來的走向,因此,還需要從平等保護各方權益、衡平各方利益、維護整體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來全盤考慮,以助于學術期刊的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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