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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相關問題研究綜述與展望

2024-01-23 06:00郭藝揚
關鍵詞:規制層面效應

陸 旸, 郭藝揚

(1.中國社會科學院 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北京 100006;2.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 應用經濟學院, 北京 102488)

一、碳中和的含義

碳中和即凈零二氧化碳排放(net-zero CO2emissions)。2018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1]給出的定義為:“在一個特定時期內,全球范圍內的人為二氧化碳清除量與人為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平衡時達到碳中和,即實現二氧化碳凈零排放?!睆母拍钪锌梢钥闯?首先,碳中和需要中和的是一定時期內產生的流量二氧化碳,而非歷史存量二氧化碳;其次,碳中和強調了人為這一因素,即人類活動產生或清除的二氧化碳量,而非其他生物體所產生的二氧化碳。2022年,IPCC[2]又進一步指出,在全球范圍內,碳中和與二氧化碳凈零排放是等同的概念[注]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家或地區層面,碳中和和凈零二氧化碳排放的含義有所區別。國家或地區直接控制或領土責任下的人為二氧化碳清除量與人為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平衡時,即實現了二氧化碳凈零排放。然而,碳中和在這一基礎上還包括超出其直接控制或領土責任下的人為二氧化碳排放。因此,可以說碳中和具有全球范圍這個特點。。

雖然碳中和的定義明確,但是在現實中人們很容易將碳中和與凈零排放(net-zero emission)、氣候中和(climate neutral)、無碳(carbon free)等概念混淆。不可否認,以上術語都與氣候變化相關。但不同術語的內涵與“碳中和”仍有很大區別,主要包括實施主體、氣體種類、實現路徑等方面的不同[3]。首先,凈零排放的減排對象不僅包括二氧化碳,還包括氧化亞氮、甲烷等其他溫室氣體,只有當所有人為溫室氣體總清除量在全球范圍內與人為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相平衡時,才達到凈零排放或溫室氣體中和(GHG neutrality),而碳中和僅針對溫室氣體中的二氧化碳這一個指標;其次,氣候中和側重于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沒有產生凈影響,這其中還考慮了人類活動的區域或局地生物地球物理效應,也就是說,除了達到碳中和之外,還考慮了輻射效應等其他人類活動的影響;再次,無碳強調沒有二氧化碳的排放產生,而碳中和強調二氧化碳清除量和排放量的抵消[4]。凈零排放和氣候中和分別從溫室氣體和人類活動兩個維度對碳中和進行了擴展,無碳則是從根本上杜絕碳排放的產生??梢钥闯?凈零排放、氣候中和和無碳要求的氣候條件嚴格程度均高于碳中和。

此外,在某種程度上碳中和與碳補償(carbon offset)、低碳發展(low carbon development)等術語也容易產生混淆。事實上,碳補償是實現碳中和的一種方式或路徑,表達的是一種行動,而碳中和表達的是一種狀態;低碳發展涉及的層面包括排放狀態(ES)、碳源控制水平(CSCL)、碳捕獲能力(CCC)、人文發展指數(HDI)和城市化水平(UL)[5],而碳中和則是碳排放和碳清除兩個層面的碳相互抵消的狀態。即便碳清除涉及碳捕獲能力、碳源控制水平等方面,低碳發展與碳中和也存在很大差異。

現實中,全球各國家對于碳中和相關的目標和承諾也并不完全一致(詳見表1)。從各國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目標可以看出:第一,不同國家的碳中和目標屬性分為法律規定、政策宣示、聲明/承諾,這表明不同國家對于實現碳中和目標的法律約束程度存在差異,這在一定程度上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關,發達國家大部分都在法律層面上規定了碳中和目標。第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現碳中和目標的時間不一致。發達國家普遍為2045—2050年,而發展中國家則為2050—2070年。一般而言,由于發達國家的經濟水平、工業發展水平、科技水平等普遍高于發展中國家,因此發達國家具有更強的技術手段來較快實現碳中和。第三,在具體內容方面,各國到2030年的目標均是針對溫室氣體減排量,到實現碳中和目標年份時,表述則存在凈零排放、氣候中和、碳中和等不同術語,也就是說不同國家想要達到的氣候目標的嚴格程度也存在差異??傊?不同國家的碳中和目標仍不相同。

表1 全球主要國家碳中和目標

具體到不同國家的各個城市,碳中和相關的目標和承諾也存在差異。例如,塞爾維亞(Salvia) 等[6]評估了歐盟不同城市之間的氣候減緩政策和目標能否使其在2050年或更早實現碳中和。結果顯示,73%的城市制定實現碳中和的目標年份為2050年,78%的城市制定了溫室氣體減排目標,61%的城市在規劃中報告了二氧化碳排放量,說明歐盟不同城市關于碳中和目標的制定并不明確。同時,在有關碳治理的政策文件中,全球不同地區也使用了諸如碳中和、凈零排放、氣候中和等靈活性的術語,尚未達成統一。例如,柏林的碳中和更加側重以氣候中和為目標,墨爾本的碳中和目標中包括了碳補償,溫哥華要想實現碳中和則需要完全依賴可再生能源,即處于無碳狀態[7]。

二、碳中和的技術路徑

目前,世界主要國家都提出了碳中和目標,并且大多數國家承諾在2050年前后實現碳中和,但是學術界對于能否實現碳中和還存在爭議[8-9]。從現實層面來看,目前世界范圍內僅有蘇里南和不丹實現了碳中和。這兩個國家森林和水電資源充沛、人口規模小、經濟發展以農業為主,因此通過森林碳匯能夠吸收的二氧化碳高于全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也就是說,這兩個國家實現碳中和依賴了它們獨特的天然優勢,最終呈現的是低經濟發展程度的碳中和,其它工業化國家難以復制這一模式。即便如此,隨著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丹能否繼續保持碳中和仍存疑問[10]。

對于大多數通過工業化實現經濟發展的國家而言,在碳中和目標提出之前也都提出過碳減排目標。減排政策主要包括:能源轉型、碳稅、碳抵消等。碳中和目標涉及了碳排放和碳清除兩個維度,相較于減排目標而言更加嚴格,對進一步減排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除了可以沿用傳統的環境規制外,還可以從碳清除的角度出發,通過提高除碳和固碳的相關技術水平實現碳中和目標,技術路徑可以歸納為四個層面:能源、市場、社會和技術,具體相關研究內容詳見表2。

表2 實現碳中和的技術路徑及相關研究

(一)能源層面

能源層面是指通過能源轉型——減少化石能源的使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達到減少碳排放的目的。事實上,當前很多國家提出的碳中和目標也涉及了能源結構的調整,包括增加可再生能源在電力、交通運輸等行業的使用比例等。中國也提出要“深入推進能源革命,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在能源轉型這一路徑下,政府部門可以執行可再生能源政策,這些政策對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是必不可少的。正如卡莉(Carley)等[11]所指出的,上網電價(FIT)和可再生能源標準(RPS)是電力行業使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驅動因素??ɡ?Carley)[12]也提出美國采用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為各州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激勵,闡明了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有效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政策對可再生能源部署的影響還依賴于政府政策設計的可行性和承諾的可靠性[13]。能源政策的不確定性和不連續性會導致可再生能源投資負增長,例如美國風力發電的稅收抵免政策[14]。因此,國家想要通過能源轉型這一路徑來實現碳中和目標,必須先制定合理可行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

(二)市場層面

市場層面是通過碳稅,即對企業排放的二氧化碳進行征稅,以此來減少碳排放總量。由于碳中和是一定時期內人為的碳排放量和碳清除量相平衡的狀態,那么當碳排放量減少時,人們需要清除的二氧化碳也隨之減少,同時,征收碳稅所帶來的收入,可用于環保項目和技術投資,增加碳清除量或者進一步減少碳排放量,有利于加快碳中和目標的實現進度。根據世界銀行《2022年度碳定價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統計,目前全球有37個國家或地區實施碳稅政策,碳稅的減排效果十分明顯。例如,2008年,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實施了第一個實質性的碳稅——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征收10加元且每年每噸上漲5加元。默里(Murray)[15]發現,到2015年這一碳稅已將該省的碳排放量減少了5%~15%。對于不同行業而言,統一稅收標準和差異化稅收導致的福利效果是不同的,統一碳稅的福利效果優于差異化碳稅[16]。當然,國家在制定碳稅相關政策時,需要考慮政策的合理性,不合理的政策設計會導致政策實施的失敗。例如,由于德國政府沒有以正確的市場激勵措施將可再生能源引入已存在的能源組合,導致德國的《可再生能源法案》的實施成本很高[17]。因此,通過征收碳稅能夠實現碳減排,但要想使得碳稅政策的實施成本最小且福利效果最大,仍需要進行合理的政策設計。

(三)社會層面

本文的社會層面是指通過碳抵消來實現碳中和。碳抵消包括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自愿抵消治理(VCO)兩種主要制度。CDM由一系列國際機構(包括UNFCCC和世界銀行等)管理,具有嚴格的等級制度、監管結構、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廣泛知識要求以及更高的交易成本。VCO則更加市場化,幾乎沒有監管,主要涉及尋求綠色證書的個人、非政府組織和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公司[18]。在抵消制度下,形成了新興的碳抵消市場,該市場主要是將一些合適的項目和技術進行商品化[19]。在強制性碳交易市場中,企業之間可以進行碳配額交易,例如,企業A的碳配額不足時,可以在碳市場中購買企業B盈余的碳配額。政府部門之間則進行碳配額分配,常見的碳配額分配方法有兩類:第一類是指標法,常用于初始碳配額分配[20-21];第二類是優化法,常用于研究碳配額如何重新分配能夠更有效[22-23]。因此與碳稅相似,碳配額也是通過減少碳排放量實現碳中和目標。

在自愿碳抵消市場中,主要涉及的行業是航空業,航空飛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碳排放。作為航空碳排放的一個碳抵消項目,自愿碳抵消計劃的目的是減輕旅游航空業對碳排放的影響。由于自愿碳抵消主要依靠的是公眾的自愿行為,因此從消費者的角度對公眾的態度和意愿等進行研究是重要且必要的。相關研究通常是選取社會調查的方法,調查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選取機場為實地調查地點,另一種是采取網絡調查的形式。研究表明,旅客對碳抵消的了解程度[24-25]、旅客對環境的態度[26-27]、生產者的行為[28]、碳抵消項目的性質[29]、個人特征和家庭特征因素[30-31]等均會對消費者的碳抵消支付行為產生影響。實際上,有研究表明自愿碳抵消這一方法對于航空業碳減排的作用微乎其微,對旅客行為的影響也很小[32]。因此,僅通過自愿碳抵消來實現碳中和是不太可能的,自愿碳抵消只能夠作為一種輔助性的工具。正如丹達(Dhanda)和哈特曼(Hartman)[33]所提到的,碳抵消關注的是通過其他減排方案仍未解決的碳排放。

(四)技術層面

第四種思路是通過碳捕獲與封存(CCS)、碳捕獲利用與封存(CCUS)、直接空氣捕獲等技術,從技術層面實現碳中和這一目標。碳捕獲與封存(CCS)是指從排放源分離出二氧化碳,并將其運輸到指定地點與大氣隔離開來。碳捕獲、利用與封存(CCUS)包括捕獲二氧化碳并將其進行利用或儲存,是實現碳中和的重要技術路徑之一[34]。直接從空氣中捕獲二氧化碳并將其永久儲存,可將二氧化碳從大氣中去除,在實現凈零路徑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35]。盡管CCS、CCUS等方法對于實現碳中和是十分重要的技術路徑,當前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其應用還十分有限[36],最終能否廣泛應用還需要通過技術研發進一步降低現有工藝的成本[37]。也就是說,需要在技術方面進行更多的投入來降低捕獲二氧化碳的成本??梢钥闯?通過能源轉型、碳稅、碳交易市場等傳統方法只能約束和減少碳排放總量,并不能徹底消除或達到凈零排放,最終決定碳中和能否實現的關鍵仍然在于碳捕獲與封存等關鍵技術的突破。

總體而言,實現碳中和最需要且最重要的是使用可再生能源為代表的清潔燃料以及碳捕捉、利用與封存為代表的技術手段,在清潔能源和綠色技術這兩個方面都有所創新才能有助于實現碳中和目標。

三、碳中和的經濟影響

能源轉型、碳稅、碳抵消和碳封存技術等是實現碳中和目標的重要途徑,按性質可將其可歸納為三類:能源轉型、傳統的環境規制(包括碳稅、碳排放權交易等)、碳中和目標下的環境規制(包括引入碳封存等技術)和能源轉型(包括使用成本更低的可再生能源、加快能源轉型的速度)。實現碳中和這一進程必然會改變社會的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進而帶來經濟增長、就業等方面的變化。從本質上講,一方面,能源轉型改變了企業的能源使用結構,特別是對于工業企業而言,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會帶來規模效應和替代效應,進而影響產出和就業。而在碳中和背景下的能源轉型速度加快,部署能源成本更低,與普通部署清潔能源相比給企業帶來產出和就業增加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環境規制增加了企業的生產成本,進而影響企業最優生產規模(經濟影響)和就業。與傳統的環境規制相比,實現碳中和所需的環境規制強度更為嚴格,使用碳捕獲與封存技術所產生的環境成本更高,甚至很可能超出企業的能力范圍。與普通環境規制相比給企業帶來關停和倒閉的可能性也更大。為此,我們按照能源轉型、傳統的環境規制和碳中和目標下的環境規制和能源轉型三類分別對碳中和產生的經濟和就業影響進行分析,具體相關研究內容詳見表3。

(一)能源與經濟增長

從能源角度來看,實現碳中和需要一個國家在整個能源結構中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減少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能源結構的變化必然會對經濟增長產生影響,一些學者認為可再生能源消耗對經濟增長不存在顯著影響[38]或者影響很小[39]。大多學者研究則認為可再生能源消耗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為正。這一主題的研究視角大致包括:“僅考慮可再生能源消耗對經濟增長的影響”[40];“同時考慮可再生能源消耗和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對經濟增長的影響”[41];“考慮可再生能源消耗結構對經濟增長的影響”[42];“考慮可再生能源消耗影響經濟增長的異質性效應”[43]。這些研究大多采用截面或多國面板數據,分析能源使用與經濟增長之間的相關關系,然而可再生能源消耗與經濟增長之間的因果關系仍未得出一致的結論。主要原因是可再生能源消耗對經濟增長的最終影響是多種效應的綜合結果,包括替代效應、規模效應、擠出效應等。其中,替代效應是指可再生能源對不可再生能源、勞動、資本等要素的替代。規模效應是指可再生能源規模擴大帶來成本下降。擠出效應是指可再生能源對政府和企業的擠出,對政府的擠出體現在政府由于投資可再生能源而對其他財政支出具有擠出效應,對企業的擠出體現在可再生能源高成本以稅收形式轉移給企業,導致企業生產成本增加,對其他投資和消費具有擠出效應。隨著實現碳中和目標的穩步推進,新型能源體系的建立會進一步對經濟增長產生影響,具體的影響結果仍需測度替代效應、規模效應和擠出效應的不同作用大小。

(二)傳統環境規制與經濟增長

碳中和目標的實現過程仍然需要依賴傳統的環境規制進行排放量約束。企業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環境規制導致企業的生產成本增加,進而必然減少了企業最優生產規模。在經濟學文獻中,環境規制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是一個比較傳統的議題,在理論和經驗分析層面都經歷了長時間的發展,環境規制產生的經濟影響主要存在成本效應和創新補償效應兩種觀點。

第一種是成本效應。成本效應指從靜態視角出發,環境規制增加了企業的生產成本,企業整體生產率降低,導致宏觀層面不僅不會對經濟增長產生促進作用,反而起到抑制作用[44]。從短期來看,實證研究得出的結論遵循成本效應,表現出環境規制對經濟增長具有負向影響[45-46]。

第二種是創新補償效應。創新補償效應指從動態視角出發,環境規制會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或刺激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加大投入,進而提高企業的生產率,以此來補償甚至超過環境規制給企業帶來的額外成本,使得宏觀層面對經濟增長產生積極作用[47]。從中長期看,相關實證研究結論為環境規制對經濟增長具有積極影響,符合創新補償效應[48-49]。

在成本效應或創新補償效應的基礎上,一些文獻開始檢驗環境規制與經濟增長之間是否存在U型關系[50]或倒U型關系[51]。U型關系即在環境規制強度達到某一程度之前,環境規制導致企業生產成本增加,不利于經濟增長,符合成本效應,而達到某一程度之后,環境規制通過倒逼企業進行創新,進而有利于經濟增長,符合創新補償效應。而倒U型關系是指環境監管力度較小時,企業技術投入相較于生產投入而言仍只占一小部分,當環境規制強度加大時,技術投入會增加,同時新技術的研發效率和收入也會相應增加,經濟增長率為正。此時,加大環境規制力度因為環境規制帶來的紅利效應而推動經濟進一步增長。如果政府在環境規制強度跨過拐點后繼續加強環境規制,由于新技術研發的難度增加和學習效應的存在,中小企業或后來者可以以較低的成本享受新技術,導致龍頭企業缺乏進一步研發新技術的積極性,此時,加大環境規制力度會因為技術研發成本或學習成本的增加而不利于經濟增長。近年來,學者們從環境分權(1)環境分權是指將環境治理權和責任從中央政府下放到省級和地方政府,省級和地方政府需要制定并執行環境政策和法規,即地方政府在環境管理事務中擁有自主決策權。[52]、官員腐敗[53]等新視角出發對環境規制和經濟增長關系的影響機制進行了分析。其中,環境分權使得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方面自主權加大,更加傾向于放松環境治理而追求短期的經濟增長;官員腐敗促進了企業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有助于政府從企業收集信息并給企業分配規制任務,為企業創新提供兼容的激勵機制,進而有利于經濟增長。同時,學者們也利用貝葉斯收縮估計[54]、SBM-DDF模型[55]、環境法規嚴格性指數[56]等不同技術、模型和指標展開了分析和討論。從文獻中可以看出,無論是采用怎樣的分析角度,當前研究爭論的焦點依然集中于環境規制能否提高企業生產力或促進相關的技術創新。

(三)碳中和目標與經濟增長

總體上,碳中和目標下的能源轉型對經濟增長是起到積極作用,環境規制對經濟增長是U型作用。一方面,在碳中和目標背景下,由煤炭等化石能源向新能源轉型的步伐進一步加快,低碳轉型會對經濟增長產生積極影響,并且轉型速度加快會進一步增強這種積極作用,譬如,孫(Sun)等[57]模擬了電力行業加快低碳轉型的結果,發現到2060年,加速轉型能夠使得產出增加8.21%,增加值增加8.20%。同時,通過技術研發使得企業部署新能源的成本下降,那么會對煤炭等化石能源需求減少,特別是在采用CCS技術的條件下,會對不可再生能源需求進一步減少,這與張(Zhang)等[58]的研究結果吻合,他們提出若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70%左右,那么到2050年,中國采用CCS的煤電需求會減少80%以上。因此,碳中和目標下的能源轉型對經濟增長會產生促進作用[59]。

另一方面,在碳中和這一目標背景下,環境規制的內容不能僅限于傳統的碳稅和碳交易機制,還需要結合碳捕獲、利用與封存等技術,更大程度地減少人為碳排放并促進碳清除,進而對經濟增長產生與傳統環境規制不一樣的結果。由于碳中和這一目標提出的時間較晚,目前尚未存在相關的文獻研究。然而從本質上來講,范(Fan)等[60]模擬了政府沒有環境政策和使用環境稅、環境稅和環境治理補貼相結合三種情景下對經濟增長的不同影響,提出通過施行環境稅政策,短期內企業成本增加導致產出下降,但長期能夠使企業有動力加大對環境的投資,增強經濟可持續增長的動力,而環境稅和治理補貼相結合會進一步激發企業創新,實現企業產出的增長。理論上,碳中和目標下的環境規制強度比范(Fan)[60]所模擬的強度更大,但對產出產生的最終結果與該研究保持一致。與碳中和相關的環境規制結合了CCS、CCUS等特殊技術,相較于傳統環境規制而言強度更大,企業所需成本也更高。短期內,由于生產成本的進一步增加,企業生產率降低,宏觀層面不利于經濟增長;中長期,由于學習效應的存在,使得技術研發成本下降,后進入市場的企業能夠以較少的成本投入獲得特殊技術,從而提高企業整體生產率,宏觀層面逐漸轉變為對經濟增長產生促進作用。因此,碳中和目標下的環境規制對于經濟增長會產生U型影響。同時,不同地區、時間和起始值(初始的環境規制強度、工業結構、森林覆蓋率等)也可能導致這種U型的形狀和轉折點各不相同。

四、碳中和的就業影響

實現碳中和這一目標,不僅會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產生影響,也會對其社會層面造成深遠影響,然而實現碳中和的就業層面影響所受到的關注度還遠遠少于經濟和技術層面。相較于碳中和的經濟影響,無論是從能源角度還是從環境規制角度,學者們關于碳中和的就業影響研究都更加稀缺,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就業相關的數據的可得性。本文分別從能源、傳統環境規制、碳中和目標下的環境規制和能源轉型三個層面對碳中和產生的就業影響進行分析,具體相關研究內容詳見表4。

(一)能源與就業

從能源轉型的角度來看,理論上發展可再生能源會促進可再生能源行業勞動力需求的增加。在實證研究中,無論是采用可計算一般均衡(CGE)方法還是投入產出(I/O)方法,學者們研究得出的結論均是可再生能源部署對于就業產生積極的影響[61-63]。事實上,實踐結果也表明可再生能源的部署有利于就業的增加。根據國際可再生能源署與國際勞工組織合作公布的《2021年可再生能源就業報告》,202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創造就業崗位達到1 200萬個(包括直接就業和間接就業),其中,光伏、風電領域創造就業崗位分別為400萬個和125萬個。因此,國家增加可再生能源部署或建立可再生能源體系來實現碳中和目標,能夠促進勞動就業總量的增加。

(二)環境規制與就業

從環境規制的角度(包括碳稅以及碳排放交易等)分析就業影響,在經濟學理論層面主要包括了規模效應和替代效應。首先,規模效應[64]認為,短期來看,在其他條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環境規制會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削弱企業的競爭力,使得企業縮小生產規模,進而使得企業就業減少,產生負向的規模效應。但長期而言,依據波特假說,環境規制將倒逼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增加企業競爭力,進而使得企業就業增加,產生正向的就業規模效應。其次,替代效應[65]認為,雖然環境規制使得生產活動相關的勞動力需求減少,但在研發、安裝和維護減排治污相關設備方面的勞動力需求會增加,當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勞動力需求(綠色就業)增加幅度高于生產相關的勞動力(棕色就業)需求減少幅度時,由此產生的就業的替代效應為正,即整體而言對就業產生積極的影響,反之則對就業總量造成負向影響。這將取決于企業的屬性是否偏向于“勞動密集型”?;谝幠P吞娲?學者們進行實證研究主要得出四種結論:環境規制對就業的影響不顯著[66],環境規制對就業有積極影響[67-69],環境規制對就業有負面影響[70-71],環境規制與就業存在U型關系[72]。其中,U型關系是指環境規制對就業的影響呈現出先負后正的趨勢,具體而言,在環境規制的初始階段,負向規模效應起主要作用,但隨著環境規制強度的增加,長期正向規模效應和要素間正向替代效應不斷增強,當其高于負向規模效應時,即表現出環境規制與總就業規模之間的正向關系。本文通過文獻研究發現,由于使用不同的樣本和估計方法,得到的研究結果并不一致。

隨著研究的深入,現有的經驗研究也產生了更加復雜的結果。具體來看,在宏觀、中觀、微觀層面,根據地區、行業和勞動力技能的差異,環境規制對就業結構產生了不確定的影響。一是宏觀層面,環境規制對于管控地區和非管控地區、達標和非達標地區的影響不同。環境規制在不同地區不同環境規制標準的差異,會導致勞動力就業的空間移動,勞動力在地區之間流動會對就業總量造成不確定的影響[73]。例如,李斌等(2019)[74]發現環境規制表現出對酸雨控制區的就業促進,而在二氧化硫控制區則表現為就業減少。如果研究就業總量的影響,需要考慮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的綜合結果。二是中觀層面,環境規制對于重污染行業和清潔行業的就業影響不同。環境規制會導致重污染行業的失業,增加綠色清潔行業的就業,當清潔行業的就業創造高于非清潔行業的就業損失時,總體的就業效應就是積極的[75-76]。三是微觀層面,環境規制對于高技能勞動力和低技能勞動力的就業影響不同。環境規制使得企業對于高技能勞動力需求增加,但不利于低技能勞動力的就業[77-78]。我們知道,環境規制對就業總量層面的影響通常是就業結構層面的各種影響的綜合結果。正如古德斯坦(Goodstein)[79]所提到的,當環境規制創造的就業多于其造成的就業損失時,整體上才會獲得少量的就業創造。

(三)碳中和目標與就業

總體上,碳中和目標下的能源轉型和環境規制帶來的就業總量影響是不確定的。一方面,在碳中和這一目標背景下,加快低碳轉型能夠增加就業,孫(Sun)等[57]模擬電力行業加快低碳轉型提出,到2060年加速轉型能夠使得中國就業總量增加7.97%。同時,能源轉型強度的不同會對就業產生異質性結果。例如,馬利克(Malik)等[80]模擬了各國在國家自主貢獻(NDC)中承諾的碳減排和嚴格要求的1.5 ℃情景下的碳減排帶來的不同就業影響,發現長遠來看,直接能源工作崗位與當前相比有所減少,但1.5 ℃情景下的就業崗位是高于NDC情景的。這說明了長期而言,更嚴格要求的環境目標對于就業總量是有利的。

另一方面,遵循陸旸(2012)[81]總結提出的環境規制與就業關系的相關理論,環境規制會帶來棕色就業損失、棕色就業創造、綠色就業創造三種結果,就業市場的總效應是三種結果的綜合影響。理論上,碳中和目標下所需的環境規制強度要高于傳統的環境規制強度,但對就業產生的影響結果仍在宏觀層面與該研究保持一致。事實上,更為嚴格的環境規制將帶來企業更高的生產成本,特別是CCUS等特殊技術的利用。對于污染行業的勞動力市場,短期來看,對于大型或龍頭企業,由于生產成本增加,企業通常會進行裁員,帶來就業層面的負向影響;對于中小企業,由于無法承擔高額的成本,一些企業選擇退出市場,進而導致企業員工的失業。長期來看,由于學習效應的存在,一些沒有退出市場的中小企業能夠以較低的成本來學習新技術,使得企業經營成本相對減小,從而增加高技能勞動力的就業;大型或龍頭企業需要進一步來研發新技術,增加對高技能勞動力的需求。因此,碳中和目標下的環境規制對于污染行業內部的就業影響會呈現出先減少后增加的趨勢。對于非污染行業的勞動力市場,更嚴格的環境規制將導致綠色清潔行業就業的進一步增加??傮w而言,碳中和目標下的環境規制對一國或一地區就業總量的影響效應仍是不確定的。

五、結論和未來展望

當前,全球面臨愈加嚴重的氣候問題,需要各國攜手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治理。在此背景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凸顯得尤為重要。2022年,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作出莊嚴承諾:“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堅持先立后破?!边@一承諾體現了我國的大國擔當,突出了碳中和目標的重要性。碳中和作為主要國家未來發展的重要目標之一,受到了學術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廣泛關注,然而關于碳中和的概念和實現途徑等問題還存在很多誤區,實現碳中和目標對不同國家和地區所產生的經濟、社會影響還存在很多爭議。為此,本文對碳中和的概念界定、技術路徑、經濟和就業影響等問題進行了文獻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對未來的研究提出了進一步的建議。從現有文獻來看,碳中和目標涉及了碳減排和碳清除兩個維度,要想實現碳中和,需要立足于現實來實現向新能源的轉型,并且需要實行切實合理的環境政策工具。清潔能源和綠色技術領域的創新是實現碳中和目標的關鍵。由于碳中和這一概念提出的時間較晚,目前以碳中和目標為背景進行的研究以及對于實現碳中和目標的路徑分析逐漸豐富,但尚未有學者對于該目標的經濟和就業影響進行實證層面的研究分析。理論上,相較于傳統的減排目標而言,碳中和目標下的環境規制將更加嚴格,能源轉型將更加快速且深入,因此在實現碳中和目標的過程中將帶來更大的經濟和就業沖擊。

在這一主題下仍需要進一步回答的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面。第一,能源轉型是實現碳中和的一條重要路徑,而新能源在生產、運輸、儲存等方面的技術進步空間以及技術進步所帶來的外生影響需要進一步分析。在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效率,加強可持續能源的生產和利用,促進綠色技術創新等方面需要更多的研究。同時,有必要評估每一種技術在緩解氣候問題方面的能力、有效性、成本,以及這些技術在不同領域和行業之間的相關性。第二,碳抵消作為實現碳中和的重要路徑之一,如何有效衡量居民關于碳抵消的支付意愿,并且在此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激勵機制仍有待進一步研究。同時,在碳抵消市場中對于碳補償費用的承擔主體需要進行明確,企業和居民是否應該同時承擔這一費用亟需研究。未來的研究還需要關注政府、企業和居民多方的低碳轉型、路徑和協同發展戰略,以加速實現碳中和目標。第三,盡管環境規制問題是環境經濟學的一個傳統議題,文獻研究也較為豐富,但碳中和目標的實現需要依靠大量的碳捕獲和封存技術,因此,實現碳中和所帶來的經濟沖擊、就業影響和社會公平等問題仍需進一步研究。特別是對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來說,由于人口密度、工業結構和就業結構等存在較大差異,相同的碳中和目標所帶來的經濟和就業影響將存在巨大差異。然而即便如此,各國在制定碳中和目標的過程中并未對此給予充分考慮。那些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且工業比重較高的國家,相同的碳中和目標所帶來的經濟和就業影響更大,這直接關系到碳中和目標最終實現的可能性,然而這一方向的研究仍十分有限。第四,實現碳中和需要能源轉型、環境政策工具、技術創新“三管齊下”,如何在此背景下實現國家的成本最小化亟待學者們進一步分析。相關成本包括可再生能源的生產和利用成本、關鍵綠色技術的創新和推廣成本、碳政策的長期實踐和監管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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