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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

2024-01-23 10:22王紫薇張軍建
大慶師范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催告被控侵權人

王紫薇,張軍建

(中南大學 法學院,湖南 長沙 410012)

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和時代的巨大進步,對知識經濟有著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制度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1)參見張志成:《新時代知識產權法治保障若干問題初探》,《知識產權》2022年第12期,第3頁。。實務中新興一種知識產權的保護途徑,即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給相對人發律師函或者侵權警告信的方式,去阻止侵權行為的發生,但其中隱現著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的危機,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由此產生。自首例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案件誕生以來,學術界對其研究漸次展開,但相關研究多為理論層面,對其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則關注較少,亟待深入探討。有鑒于此,通過探究分析確認不侵權之訴在實踐中存在的困境,提出解決該困境的制度建議。

一、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的性質考辯

目前關于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內涵概念是較為清晰的,即知識產權相對人因知識產權權利人對其發律師函或者侵權警告信的先前行為,使其對“自己已經實施或者將要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這一情形模糊不確定,為了擺脫這一不確定的法律關系狀態,知識產權相對人作為被控侵權人主動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的訴訟。但是,學者和實務人員對于其性質的爭論從未停止,且目前該問題仍沒有確切的結論,對此主要存在侵權之訴說、確認之訴說和折衷主義說三種觀點。

(一)侵權之訴說

在實務界中,較多的審判人員認為確認不侵權之訴屬于侵權之訴的一種。如最高法在2003年發布的《關于伊萊利公司與華生制藥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指定管轄》一文中,雖未對確認不侵權訴訟的性質進行直接闡明,但是通過明確該類訴訟應當由行為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的規定,表明法院傾向于將確認不侵權訴訟歸于侵權之訴范疇內的態度。贊成侵權之訴說的學者認為,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功能主要在于判斷并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確認不侵權訴訟出現的時間較晚,對于其具體認識不夠成熟,而知識產權侵權之訴在中國發展已經較為成熟和完善,二者在訴訟當事人、審理對象等方面是高度重合的,把確認不侵權訴訟認為是侵權之訴的一種,運用侵權之訴的審理程序來審理確認不侵權訴訟,在實務中能夠達到較為一致穩定的判決(2)參見呂建偉:《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人民論壇》2019年第11期,第89頁。。

此外,在其它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中,確認不侵權之訴審理程序的確定大多是類推知識產權侵權之訴進行的,把確認不侵權訴訟認定為侵權之訴更加符合實務主義的原則。在最高法2004年發布的《關于本田株式會社與石家莊雙環汽車公司、北京旭陽恒興公司專利糾紛案件指定管轄》一文中,也認可這一觀點。雖然從實務的可操性上來說,這可能是解決目前我國對于該訴訟審判困難的最好辦法,但要注意知識產權侵權之訴和確認不侵權之訴本身是兩個獨立的訴訟,不應該把二者合并為一個訴訟進行審理。知識產權權利人能夠以該訴訟為基礎,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此時人民法院不能夠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拒絕審理案件。

(二)確認之訴說

雖然在實務界中,贊同將確認不侵權之訴作為侵權之訴審理的人數較多,但在理論界中,更多的學者認為確認不侵權之訴應屬于確認之訴的一種。持此說的學者認為,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內容、判決的內容等角度出發,確認不侵權訴訟僅作出對于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宣判,而不對其他法律事實進行認定。如果要對其他法律事實進行認定,當事人應該重新提起相關訴訟(3)參見占善剛、張一諾:《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受理條件實證研究》,《知識產權》2020年第3期,第27頁。。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被控侵權人并不存在侵權行為,應當作出其并不存在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權利的宣判,即被控侵權人的行為是合法的,此時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知識產權權利人對被控侵權人提起的獨立侵權訴訟;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此時人民法院仍不能夠直接判決被控侵權人構成侵權,只能在判決理由中寫明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同時宣判駁回其訴訟請求。

本文贊成確認不侵權之訴屬于確認之訴的觀點。確認不侵權之訴是被控侵權人提出想要擺脫法律風險,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法律關系的訴訟,應該屬于消極的確認之訴。在實務中被控侵權人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目的,更多的是希望自己能夠擺脫這種不確定的法律狀態,降低自己的法律風險,消除或者是降低知識產權權利人帶來的負面影響,被控侵權人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獲得賠償,故當法官在審理確認不侵權之訴案件時,關注的重點應該是判斷侵權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并作出宣告性的判決。因此,無論是從知識產權權利人起訴的目的來看,還是從法院的審理出發,訴訟都一直圍繞二者之間是否存在侵權關系來裁判和認定,應屬于確認之訴。

(三)折衷主義說

在侵權之訴說和確認之訴說之外,還有一種觀點將確認不侵權之訴認為是確認之訴和侵權之訴的有機結合,不應對其進行片面的定性。根據民訴學界通說,對民事訴訟類型的劃分依據法律關系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根據法律關系內容的不同,可以劃分為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確認之訴說和侵權之訴說兩種觀點,其二者本質上并不是在一個層面上探討的,確認之訴和侵權之訴并不是對立的關系。在侵權之訴的審理中,原告可能提出多種訴訟請求使被告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不論法官如何判決,都先要對是否存在產生該法律責任的事實進行認定,這其中包含確認之訴的內容,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侵權之訴包含確認之訴。

持折衷主義觀點的學者認為,在實踐中應該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來確定案件的性質:如果被控侵權人的訴訟請求僅希望人民法院判決其侵權關系存在與否,而不存在給付內容的訴訟請求時,則該案件應按照確認不侵權之訴處理;如果被控侵權人的訴訟請求具有賠償等給付內容,則人民法院應該按照被控侵權人主張的侵權案由來確定案件的性質(4)參見徐卓斌:《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若干疑難問題研究》,《知識產權》2020年第7期,第50頁。。但實際上,確認不侵權之訴僅是和侵權之訴存在一定的關聯,確認不侵權之訴并不是確認之訴和侵權之訴的有機結合,折衷主義說存在明顯的不足。因為如果將法官在判決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的審判工作分解,可以分為認定侵權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承擔以及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兩步,可以看出認定侵權關系是否存在僅僅是一個前提而并非主要目的,確認不侵權訴訟和侵權之訴在本質上還是有一定差別的。因此,不能將確認不侵權訴訟看成是確認之訴和侵權之訴的有機結合。

二、確認不侵權之訴司法實踐之現實困境

通過上文分析,已明確確認不侵權之訴應屬于確認之訴的范疇,這為探討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的司法適用奠定了基礎。截至2023年4月15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用“確認不侵害”為檢索關鍵字,共檢索到756篇與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相關的裁判文書,其中以“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為關鍵字的有91篇,以“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為關鍵字的有311篇,以“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為關鍵字的有306篇,并根據不同年份相關案件數量繪制了圖1。同時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用“知識產權”為檢索關鍵字,共檢索到約58萬篇有關的裁判文書。

圖1 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案件年份分布圖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數據可以看出,雖然最高院已經認可確認不侵權訴訟的訴訟地位,但是近幾年此類案件數量呈下降趨勢。在閱讀相關裁判文書后,發現其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現實困境主要為以下四種。

(一)法院并未完全采納受理條件規定

在啟動確認不侵權訴訟程序后,不同的審判人員對此類案件受理條件的審查方式存在差異,具體存在以下三類情況:其一,部分審判人員只裁判是否侵權。該類審查方式主要指在裁判文書所寫的基本案情觸及催告、侵權警告等要件時,審判人員并非對該案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而是直接審查是否存在實體侵權法律關系。若審判人員認定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行為,則駁回被控侵權人訴訟請求;否則,將判決確認被控侵權人不侵犯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其二,此類案件受理條件的適用審查易產生分歧。審判人員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構成要件,對糾紛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適用審查。如果符合書面催告和侵權警告兩要件,則認定滿足人民法院的受理條件,進而展開實體侵權法律關系的審理;如果不符合兩要件中的任何一個要件,則裁定駁回。盡管審判人員都是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書面催告和侵權警告兩要件進行審查適用,但是因為立法上對要件內容并不存在明確的規定,故在認定兩要件時仍會存在不一樣的適用標準。其三,部分審判人員存在自由裁量行為。該類審查方式指審判人員對司法解釋規定并非嚴格適用,而是自由裁量是否適用,主要體現在丟棄書面催告要件和涉及雙方當事人適格兩個方面。丟棄書面催告要件主要指的是,當審判人員認為是侵權警告讓被控侵權人處于不確定的法律地位,只要權利人沒有在合理期間內展開其它救濟途徑,或者是其它救濟途徑的啟動不能排斥確認不侵權之訴,此時即使被控侵權人并未履行書面的催告程序,仍能夠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涉案雙方當事人適格主要指的是,審判人員雖然審查案件的受理條件,但是并沒有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而是將訴訟當事人適格與否作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二)侵權警告類型和判斷標準多樣化

在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權利人大多是選擇發送書面信函的方式對相對人進行警告,審判人員將此種方式認定為滿足侵權警告要件是沒有爭議的,但對于存在多種表現形式的主管行政機關保護、申請專門機構仲裁兩種類型,將其是否認定為滿足侵權警告要件,對此法官存在爭議。對于存在主管機關提供行政保護的問題,部分審判人員主張,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據法律規定向有關機關請求行政保護,屬于權利人啟動法律程序的合法行為,此行為不應被認定為侵權警告;另一部分審判人員主張,由于權利人引起的行政訴訟和被控侵權人提起的確認不侵權訴訟之間存在實質的關聯,故應當裁定中止該訴訟。

對于存在申請專門機構仲裁的問題,由于法院對申請專門機構仲裁的效力認定不清,導致申請專門機構仲裁是否應認定為侵權警告則存在爭議。該種情形主要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向專門仲裁機構申請裁決第三人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存在混淆性相似,且第三人對此具有惡意,此時專門仲裁機構裁決將第三人擁有的知識產權轉移給知識產權權利人(5)參見孫子涵:《我國知識產權效力爭議仲裁的理論基礎與實現路徑》,《現代法學》2023年第1期,第194頁。。對此,一些法官主張即使專門仲裁機構仲裁完成后,第三人作為被控侵權人仍有資格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另一些法官則主張,由于機構將被控侵權人的知識產權轉移給仲裁申請人的裁決已經生效,第三人已經失去其知識產權,不得據此知識產權提出確認不侵權之訴。

(三)催告行使訴權的要件適用差異化

在司法實踐中,不論是當事人的選擇還是法院的裁判,均對司法解釋規定的書面催告程序這一受理條件的適用率較低。關于當事人的訴訟行為選擇,多數當事人受到侵權警告后并不實施書面催告程序,而是選擇直接提起訴訟,只有較少的當事人選擇先嘗試溝通和解等途徑,在此途徑行不通時再提起訴訟。關于司法裁判,部分審判人員認為書面催告是被警告方提起訴訟的必經途徑;另一部分審判人員選擇忽略書面催告要件,將只符合侵權警告要件的訴訟認定為應受理的確認不侵權訴訟。由此可以看出,催告權利人行使其訴權在實務中的適用存在差異化。履行書面催告程序在實務中的低適用率,體現出對司法解釋規定的不同要件進行反思和重構已不可避免。

實踐中具體的司法裁判觀點主要存在以下三種類型:其一,不履行書面催告也可以受理確認不侵權訴訟。導致書面催告程序被丟棄的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曾經提出,法院應當以被控侵權人受到侵權警告但知識產權權利人并沒有在合理期間內依據法律規定提起訴訟,作為受理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前提。其二,不機械地適用書面催告程序。審判人員針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從提升訴訟效率、考慮當事人訴訟成本等角度進行充分的論證,即使在有些情況下沒有履行書面催告程序,也應當認為其滿足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受理條件。其三,采用溝通方式來替代催告程序。有部分審判人員認為可以通過當事人之間的溝通行為來分析,經確認被控侵權人是在無法通過非訴方式解決后謹慎提起的確認不侵權訴訟,不屬于濫用確認不侵權訴訟制度的行為。

(四)證明責任分配相關規定不夠清晰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文書顯示,不同法院對于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存在一定差異。如在2017年7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北京速邁公司和北京水木天蓬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判決文書中,雖然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認為水木天蓬公司不侵犯速邁公司的專利權,但是二審法院針對二審中速邁公司提出的新的訴訟主張,法院直接要求水木天蓬提供新的證據,而并非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證明責任分配原則認定應由速邁公司承擔。由此可以看出,實踐中對于確認不侵權之訴的證明責任分配不清晰,對是否應當采用舉證責任倒置以及針對何種事實應當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認識不夠到位。

三、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的優化路徑

目前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雖已被各級法院所認可,但在實際的司法審判中,該制度還存有一定的缺陷(6)參見潘劍鋒:《論建構民事程序權利救濟機制的基本原則》,《中國法學》2015年第2期,第29頁。。由于確認不侵權訴訟制度是一種非常規化的救濟途徑,下文將針對上述四個疑難問題提出具體建議,以期進一步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

(一)明確確認利益是訴訟要件而不是起訴要件

將確認利益放在法院訴訟程序開始后的審理過程中進行審查,相比于其它類型訴訟的訴的利益來說更有必要(7)參見任重:《論我國民事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系》,《中國法學》2021年第2期,第245頁。,但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如何開展確認利益的審查,應當分類討論。

第一,應在訴訟程序啟動后再著重審查確認利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制度應以訴訟要件作為糾紛的審理重點,將訴訟要件從起訴條件中剝離開來,作為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標準,同時該過程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進行的(8)參見劉哲瑋:《確認之訴的限縮及其路徑》,《法學研究》2018年第1期,第126頁。。明確確認之訴的確認利益應該是訴訟要件而不是起訴要件,在訴訟程序開始后再著重審查其要件,可以很大程度上解決實務中并未完全采納受理條件規定的困境。因為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請求確認的法律關系不是必然存在的,對于該訴的利益的認定,在實質上已經和實體的法律關系分離。為避免確認不侵權之訴被濫用,通常需要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具體判斷知識產權權利人對被控侵權人造成的不安狀態是何種性質以及達到何種程度,來審查是否具有確認利益。

第二,可將一審中確認利益審查類推至其它程序。在一審程序的審理過程中,案件被受理并不等同于審判人員可以直接進行審理實體法律關系,而是審查認定是否存在確認利益等訴訟要件,對于經過審查認定不滿足受理條件的案件,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二審程序以及再審程序的審理過程中,盡管司法解釋對其審理范圍有規定,即上訴請求或再審請求,但是司法解釋也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的相關規定,而實踐中的審判人員卻往往沒有理解運用該條規定。針對第一審程序開始后審查訴訟要件的制度改進,可以類推適用于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的審理過程中。在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的構建層面,將一審中確認利益審查類推至其它程序,是解決目前實踐中確認不侵權之訴受理困境的必然要求。

(二)根據解決手段的妥當性篩選侵權警告形式

解決手段的妥當性,指的是僅在不具有其它的糾紛解決途徑時才能夠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確認不侵權訴訟是作為其它訴訟的補充而存在。為了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判決結果的沖突,在應通過給付之訴解決糾紛的情形下,提起確認之訴明顯是不恰當的。但在給付之訴外,其它的非訴糾紛解決方式能否排斥確認不侵權之訴的適用,值得探究。

第一,行政保護介入時:被控侵權人具有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的資格。在討論具有主管機關提供行政保護問題時,應當認定被控侵權人已經受到具體的侵權警告,其具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資格。這是因為雖然我國對于知識產權問題存在雙軌制的保護模式,但是行政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案件受理相對容易、舉證責任相對較輕等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有利的特征,一旦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用上述特征拖延或者排除將爭議轉進司法途徑進行及時解決時,這對其他被控侵權的合法經營者來說屬于致命的打擊。從辯證法角度來看,發送書面侵權警告函進行的侵權警告和申請主管機關行政保護,二者在本質上都是通知和敘述被控侵權人存在涉嫌侵權行為。此外,將申請主管機關行政保護的依法維權行為看作是侵權警告行為,二者之間并不存在沖突,這是因為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確認之訴并非侵權之訴。申請主管機關行政保護是我國明確規定的雙軌制保護模式中的一軌,為防止確認不侵權訴訟制度被濫用,應該對因行政機關介入而提起的該訴訟適當進行限制。

第二,申請機構仲裁時:應將確認不侵權之訴作為補充性的救濟途徑。對于權利人申請專門仲裁機構仲裁的情況(如網絡域名權屬問題),被控侵權人可以通過網絡域名權屬訴訟來解決糾紛,此種情形則不能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9)參見孫子涵:《我國知識產權效力爭議仲裁的理論基礎與實現路徑》,《現代法學》2023年第1期,第194頁。。這是因為雖然專門機構仲裁和司法管轄二者之間并不是排斥關系,但是從救濟方式的適用角度而言,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訴訟可能會被濫用。仲裁被申請人通過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其持有的網絡域名不存在侵犯仲裁申請人的權利,其實質目的是利用司法方式對已經過專門仲裁的問題進行再次判定,來達到阻止域名轉移或請求返還域名的目的。此時返還相關域名的請求實際上屬于給付請求范疇內,并非是確認之訴的訴訟請求,在其提起的確認不侵權之訴中并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相較于確認不侵權訴訟的確認判決而言,網絡域名權屬訴訟的判決屬于給付判決,完全能夠解決該糾紛且具有更強的執行力,更有利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因此,在某些可以提起給付之訴解決糾紛的情形下,應將確認不侵權之訴作為一種補充性的救濟途徑。

(三)通過糾紛解決的成熟性修正書面催告程序

糾紛解決的成熟性,指的是糾紛必須通過確認判決予以及時解決且已適合于解決。對于未達到糾紛解決成熟性的爭議,通過其他手段解決即可,無需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但爭議究竟何時才滿足糾紛解決的成熟性,應當進一步分析。

第一,應明確糾紛解決成熟性的相關認定標準。糾紛解決成熟性的認定標準,可以分為三個過程:第一個過程,是產生糾紛的起點,即知識產權權利人發出侵權警告之時,該警告致使被控侵權人的法律地位處于動搖的狀態;第二個過程,是被控侵權人通過書面形式催告知識產權權利人行使訴權,該催告使得糾紛具備現實性的狀態得到確認;第三個過程,是知識產權權利人沒有在合理的期間內將侵權警告撤回,也沒有及時提起訴訟,該情形導致糾紛只能通過被控侵權人提起訴訟的形式來解決,這就是糾紛發展到成熟性的具體過程體現。糾紛解決成熟性認定標準的確立,能夠很好地歸納實務中的糾紛樣態,但在明確認定標準的基礎上,針對司法實踐中具體如何應用此標準,應通過分析知識產權權利人給被控侵權人造成不安狀態的視角來解答。

第二,訴前交涉無果是糾紛解決成熟性的要件。在受到侵權警告時,被控侵權人明白自己的法律地位可能被動搖,其處于的不安狀態是已然存在或者可推知存在的,但是這并不足夠說明這種不安狀態已經具有讓被控侵權人提起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訴訟的程度。被控侵權人應該對使其處于不安狀態的原因進行探究,對此種不安狀態造成影響的程度進行判斷,并積極找尋自行解決爭議的途徑,如進行訴前交涉。實務中的訴前交涉主要包括和解、調解等非訴糾紛解決方式,只有在當事人訴前交涉無果之后,才能認為爭議已上升到不經訴訟形式不能化解的程度,認定其具備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糾紛成熟性要件。此時被控侵權人因其法律地位處于直接的不安狀態,而具有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訴訟權利。故審判人員在審查該類爭議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時,應更加注重審查被控侵權人是否已經采用恰當的溝通途徑,以及爭議是否上升到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的程度。

(四)確立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為舉證責任倒置

根據確認不侵權訴訟屬于消極確認之訴的性質,若按照 “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證明責任分配原則,對原告被控侵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在確認不侵權之訴中部分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更加符合司法實踐要求。

第一,被控侵權人應承擔一般事實的證明責任?;诖_認不侵權訴訟的特殊性,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先對程序性事實進行審查,即被控侵權人作為原告是否滿足案件的起訴條件(10)參見鄭金玉:《論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規則》,《法學》2022年第8期,第128頁。。被控侵權人需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曾經對其發送過威脅或侵權警告的一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應對自己存在抵御知識產權權利人行使知識產權權利的抗辯承擔舉證責任??罐q具體來說包括被控侵權人所使用的是公知技術、存在先用權的特殊情形等免責事實。此外,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被控侵權人無需對其不存在侵權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因為如果被控侵權人無法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的事實,就要承擔敗訴后果,這會導致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權利的救濟方式,從而將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束之高閣。此外,對于被控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等請求,由于確認不侵權之訴作出的判決是確認判決,只能使當事人擺脫不確定的法律關系,不能判決知識產權權利人對被控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故造成的損失并非是確認不侵權訴訟的證明對象,也就不存在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

第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承擔侵權事實的證明責任。在確認不侵權訴訟中,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訴訟地位從一般侵權案件的原告,變更為此類案件中較為被動的被告地位,但是案件的爭議焦點仍為是否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由于被控侵權人主張不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是消極的事實,消極的事實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是很難被證明的(11)參見周翠:《民事訴訟中具體化責任的轉移:法理、條件與程度》,《法學研究》2021年第5期,第98頁。,故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應由被告知識產權權利人對原告被控侵權人侵權事實的存在承擔證明責任,具體來說包括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合法有效存在、商標相同或相似、專利相同的對比責任等。知識產權的保護通常并非只有一項內容,在實務中往往是多項并存,此時若知識產權權利人沒有向法院釋明其侵權警告函具體針對的侵權范圍,而直接要求被控侵權人進行不存在侵權事實的舉證,會使案件審理時間延長,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不能認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確認不侵權訴訟中不存在證明責任,對于特定的事實,知識產權權利人也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四、結語

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因其具有可以讓處于不確定狀態的被控侵權人盡早擺脫侵權警告威脅的訴的利益,應當被給予訴訟的合法地位,且其應歸屬于確認之訴范疇內。通過歸納人民法院對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的審理傾向,找出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目前存在的實踐困境,針對性地提出要明確確認利益是訴訟要件而不是起訴要件,根據解決手段的妥當性篩選侵權警告形式,通過糾紛解決的成熟性修正書面催告程序,確立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為舉證責任倒置等四點具體的建議,以期防止知識產權人濫用其權利,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和被控侵權人的利益,預防和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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