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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南宋時期的一種新型官職
——借補官

2024-01-23 08:26
關鍵詞:官職立功朝廷

孟 昊

(福建師范大學 社會歷史學院,福建 福州 350117)

借補官制度是南宋在戰爭時期,允許諸軍將帥或監司郡守等用白貼臨時為有功之人補官的一種權宜之制。借補官人如果能夠再次立功或磨勘任滿,便有機會前往樞密院接受考核審查,正補為正式的朝廷命官。目前,學界對于借補官尚未作專門論述,僅苗書梅在《宋代武官選任制度初探》中,將借補入官作為武官入仕制度之一[1]。筆者擬對借補官及相關問題進行討論,深化對于南宋官僚制度的認識。

一、借補官的由來與類別

“借補”一詞首先出現于北宋末年的靖康元年(1126)十一月。時金軍大舉南下,宋欽宗下詔天下勤王,“有能糾集善部轄之人,許以便宜隨功等第借補”,“四方之士,各效所長”[2]4722。為抗擊金軍,各地方長官大量授予借補官職以激勵勤王將士。這些借補官是帥司等臨時授予的官職,沒有中央銓司的官印,用“借補”二字與朝廷真命除授的官員相區別。南宋初年,戰爭情況復雜,朝廷主要依靠地方大將抵御金人的入侵和應對境內游寇作亂,所以給了鎮守大將較大的人事權力,允許他們對立功之人以白貼借補官資。其后,借補這一權宜之制在南宋時期成為定制??偟膩碚f,南宋借補官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白身借補

(二)招降借補

南宋初,游寇猖獗,這些游寇大部分是武裝游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原北方民間的抗金武裝,以及各地勤王義軍。北宋末年,“自敵圍京城,忠義之士憤想爭奮”。各地義士爭先勤王,但宋高宗奉行對金投降政策,沒有將勤王的武裝力量招撫用之,致其“饑餓困窮,弱者填溝壑,強者為盜賊”[4]11283,造成了一批批的武裝流民。另一部分是被金軍擊潰逃散的士兵。金軍攻占汴京,數萬守城的士兵逃出城外。其后金兵分三路入侵江南,“江、浙兵皆散而為盜”[5]1033。對于這些游寇,南宋朝廷主要應對方式是招降,特別是對游寇頭目和將領進行招降,其主要方式是給他們授予借補官職。如靖康元年倪從慶之亂,葉夢得率軍鎮壓,為安撫招安賊寇,便以借補名目許諾大小頭目34人官職進行勸降[6]84。紹興十二年(1142),虔州安撫司招降境內賊寇陳積、彭富,將其借補為守闕進勇副尉,收充聽候使喚[2]4724。為了安撫境內的反抗力量,南宋前期授予招降借補官職泛濫。

(三)因功借補

二、借補官的授官程序

借補是中央給予地方官員賦予暫時性官職的權力,是地方官員一時的便宜措置。借補名目來源眾多,借補官的來歷和資質良莠不齊,對此,朝廷制定了一套比較規范的授官程序。

借補官在獲得借補官資時,需要地方監司給予一份任命文書,即借補付身,并上報朝廷。借補官再次立功獲得正補資格后需要前往行在,經由樞密院審核后再根據其立功的大小正授官職。建炎二年(1128)二月二十一日,朝廷規定諸路提刑司、安撫司依照“弓馬所格法”對借補官進行比試,合格人員才能擬定補正名目,再交于省部審核,給進義校尉或進武校尉兩等文貼,銷毀之前的借補付身文書。如果比試沒有合格的,可再行一次,如果仍不合格,則收回原來的借補付身文書[2]4721。其后,監察御史張守上書,指出這一規定存在諸多弊端:一是不能概試以弓馬。張守認為借官人群體“色目不一”,有的是平民百姓因功借補,有的是進士進補文臣,所以不是人人都“有過人之武勇”,如果都以“弓馬”作為測試標準,有失公允,應當使文臣試以兵書戰策。二是推恩太薄。借補官中有人因功累計遷轉至升朝官和大使臣(正八品以上),但如果按照之前的標準,借補官通過測試后只能為無品校尉,前后官品級差距太大,難免造成人心怨憤。張守提出將借官人“正補為所借官降三資官資”,即借官人通過測試后正補的官以他們所借官為基準,在借官的基礎上降三級任用,如此便有所區分,如若所借官無法再降,即補守闕副尉(無品最低等)。三是試格太峻。借官人本就是已經立功之人,如果只是因為這個比試失敗就失去了官職,前功盡棄,會使功臣寒心。張守建議修改弓馬試法,減少環節、降低難度,以提高通過率。四是得賞太緩。凡借補之人需要到達行在所在處審核資格,這其中路程遙遠,更有“有司問難”,現如今又需要各路提刑、安撫司共同比試擬定,再前往御營使司審試,而后才可授官,這中間歷經曲折。于是,張守提議御營使司派遣官員前往各地監督,就地補正,以減少借官人的來回奔波[2]4722。

關于借補文官官階,史料記載不多。據靖康元年的勤王詔令記載:“文官自迪功郎(從九品)至宣教郎(從八品)?!蔽某嫉目己藶椤霸嚤鴷鴳鸩咭詾榈钭睢?。紹興元年(1131),朝廷要求借補文官者需要前往行在“量試程文,以觀所蘊”[2]4723。文官補官的條件與武官相比較為容易,免除了一些復雜的借補考核,且正補的官品高于武官。在正式被任命為朝廷命官之前,借補官的任職是由當地帥守、安撫司等負責。在沒有得到吏部或樞密院頒發的正式委任狀之前,借補官只能在當地擔任一些軍中差使或捕盜使臣等職,“充捉殺使臣使喚”[2]4723。當地方州縣缺官時也往往讓借補官頂替。即使借補官在得到正補成為正式官員后,對其也有各種要求。如紹熙年間,朝廷規定借補官不得就任倉庫、局務管理之類的空缺官職[2]4727。紹定二年(1229),禁止醫官、畫師等技術人員,土豪以及被罷免的吏員借補州縣闕官。到景定年間,朝廷要求沿江及兩淮地區禁止以軍功借補,如果州縣有待闕官,也禁止借補官入職[7]2622-2623。

三、借補官的付身文書

借補官的任命文書即“借補付身”,是宋代付身文書的一種。龔延明認為,宋代的付身文書是“除授官或差遣的憑證”。從廣義上說,付身文書包括各種等級除授憑證:官告、敕、牒、宣等。從狹義上說,付身文書作為一種除授憑證使用[8]694。付身文書可以說是官員的身份證明。作為憑證的一種,付身文書等級次于官告、綾紙。宋代官制復雜,除授分類也眾多,官員的除授主要有階官、差遣、檢校官、爵、勛、功臣號、環衛官、謚號等,除授要以文書的形式體現。各種除授中,以階官和差遣的除授官員的適用范圍最廣,這也是付身文書的主要內容[9]。

借補付身文書的書寫內容和格式,在紹興之前并沒有統一規范。據紹興二年(1132)十二月川陜等路宣撫處置使司札子的記載,借補付身需在起首處寫上借補官的官職、姓名、籍貫和三代的年齡,之后逐條列舉某年某月某日因為什么事情而補授何等官職。如果有立功,再寫上某年月日因何事轉授某官,立功次數要逐條撰寫。結尾附“以上某名目官資已授到朝廷付身,某名目官資今乞換給付身”[2]4723。借補付身屬于一種臨時性、非正式的文書。借補官不是朝廷正式任命的,只有當借補官再次立功,通過審核補正官職后,借補付身才能轉為正式的付身文書,并行磨勘、敘復、恩蔭之責。

為防止因濫授借補官導致借補付身隨意給予,朝廷在頒給借補官借補付身后,如有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需要銷毀。建炎元年(1127)十月二十四日詔令,建炎元年五月之前的借補付身,如果不是朝廷圣旨直接賦予和朝廷給予的借補付身,令各路帥守監司拘收毀抹[2]4721。紹興五年(1135)閏二月十日詔令,如果借補官在諸路獲得的借補付身被朝廷認定為不符合規定的,必須立即銷毀[5]1417。紹興九年(1139)八月三日詔令,獲得借補官資的人員,自今降指揮日,限1年時間前往官司換給付身文書,超過時限的借補付身視為作廢[2]4724。借補官補正后,原借補付身也需要銷毀。建炎二年二月,朝廷要求,諸路提刑、安撫司按照“弓馬所格法”對借補官進行比試,將合格人員申報三省樞密院。借補官正式獲得官職并拿到付身文書后,需要將之前的借補付身銷毀并申報三省樞密院核對姓名。如果沒有通過測試的,仍要“追取原借補文字毀抹”[2]4722。

四、借補官對南宋政治的影響

借補官制度本是應付戰爭爆發的緊急情況下的特殊措施,但在南宋很快成為定制。相對于其他入官方式,如科舉入仕、恩蔭入仕等,借補官可以說是一種入官捷徑,許多平民百姓和低級軍官可以通過借補制度來獲得官職。

南宋借補官制度在帶來較多便宜的同時,也造成了一些弊端。一是借補官泛濫,官職冗贅。南宋官員制度不完善,一些借補官的借補付身難以查驗,出現眾多冒領現象。當時,除因功借補和招降借補外,輸家財以助國費者、歸明歸附歸正者、組織群眾抗災首領者、當地土豪率眾擊退盜賊者等,甚至是有功之人無所賞時,都可以借補為官。建炎二年,宋高宗指出:“自崇觀以來。爵秩叨濫。日甚一日。如小使臣闕只二萬余。今借補者何啻三五十萬?!盵5]531各級帥司或將自己的親屬給予借補官職,或將酒稅、學校、財政相關的容易牟利的職位讓借補官擔任,以便自己謀私。淳熙六年(1179),最為窮困鄙小的光州,僅借補為官者就有150余人,其他州郡借補官更是泛濫[2]4726。一些欽差大臣在受命前往前線討伐游寇時,往往攜帶眾多空白借補付身,以便在招安時自行書填。

五、結 語

借補官制度是南宋統治者通過賞賜官職,在戰爭時期籠絡人心、維護王朝統治的一種手段。南宋重建于危機之中,一切百廢待興,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對抗金人入侵,穩固統治,此時的獎罰制度并不完善,且朝廷沒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大肆封賞,于是借補官制便是最好的獎賞方法。隨著借補名目的不斷增加,借補官制度運用的領域也從軍事逐漸到營田、輸糴、抗災等方面,借補官成為普遍的存在。借補官在激勵前線將士抗敵入侵、穩定時局等方面有著積極意義,但也使地方將帥的權力擴大,使中央政府對延邊地區的控制相對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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