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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行使的反壟斷界限探究
——數字內容平臺獨家版權模式再評估

2024-01-24 10:31王圣宇倫敦大學學院
競爭政策研究 2023年6期
關鍵詞:競爭法獨家知識產權

王圣宇 / 倫敦大學學院

2021 年7 月24 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作出了責令其解除網絡音樂獨家版權等處罰。根據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總局責令騰訊及關聯公司采取三十日內解除獨家音樂版權、停止高額預付金等版權費用支付方式、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其優于競爭對手的條件等一系列措施。1. 參見《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責令解除網絡音樂獨家版權等處罰》,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7fe51000dd5c47d993d775b504621805.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10月10日。相關措施本質上雖屬于總局針對特定應報未報個案所責令經營者實施的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行為救濟要求,但也已在一定程度上初步顯露了社會各界對于數字經濟背景下部分內容平臺基于獨家版權模式實施版權濫用行為的競爭擔憂。

事實上,隨著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市場的全面布局與加速發展,相關競爭擔憂已逐步加深、外溢。2023 年9 月26 日,中國音集協總干事在第九屆中國國際音樂產業大會上公開呼吁加強對在線音樂傳播平臺的反壟斷監管。其在題為《數字環境下音樂內容產業的破局之路》的公開演講中指出:“超級互聯網在線音樂平臺作為游戲規則的制定者,其通過降維進入唱片公司業務和對內容傳播及消費者大數據的壟斷,形成了從內容到傳播渠道一體化的娛樂帝國,導致在線音樂傳播平臺生態惡化,在音樂互聯網平臺高歌猛進的同時,內容制作者卻無法分享作品被廣泛傳播的紅利,因此,音樂反壟斷應當進一步加強?!?. 參見《中國音集協總干事呼吁加強對在線音樂傳播平臺的反壟斷監管》,載鳳凰網,https://mp.weixin.qq.com/s/N7V8 swIR2k8pPQ38I6ZG6g,最后訪問日期:2023 年10 月10 日。

當下,縱觀我國數字內容市場,保護權利人獲取版權衍生經濟利益與消費者渴望低成本獲取作品內容的需求間存在顯著沖突,這也自然成為平衡、調整我國市場內各主體利益關系所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對此,筆者認為,基于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制度設立伊始的天然交互關系,作為競爭法事前規制手段之一的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實際具備一定的先天理論優勢,或可能為解決相關問題提供一個嶄新而可行的視角與思路。而欲具體釋明相關優勢所在,則需首先對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制度的協同機理進行深入梳理與分析。

一、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制度的協同機理

(一)創新促進社會進步的兩大要素

一直以來,創新都被視為社會進步的引擎。國際研究表明,社會競爭優勢的形成實際并不依賴于內部經營者對勞動成本、原材料及投入資本等方面的競爭,而是取決于社會創新能力。3. See I. Hargreaves, Digital Opportunity - A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rowth, 2011, p.10.由于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密集型行業發展迅速并占據了市場主導地位,故這一特征在當下的數字經濟時代體現得尤為明顯。

國際研究表明,社會創新具備不同的表現形式。其中過程創新(又稱“工藝創新”,process innovations)可提升生產力,減少稀缺資源使用成本并擴大生產機會。而產品創新(product innovations)則可以增加用戶選擇,創造消費需求。長期來看,兩類創新均可以提升就業,而其整體對社會進步的積極影響則直接體現在促進社會經濟增長方面。4. See J.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Harper & Bros., 1950; see also P.Aghion & P. Howitt, The Economics of Growth, MIT press, 2008. & P. Howitt, The Economics of Growth (MIT press, 2008).

但值得注意的是,唯有使新技術、產品與服務得以擴散、普及,創新才能夠對社會進步及福利增長產生顯著影響。也因此,創新意愿(incentives to innovate)與創新擴散(diffusion of innovation)被并列為創新得以對社會總福利產生積極影響的兩大要素。5. See A. Atkenson & AT Burstein, Innovation, Firm Dynamic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2010,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p.433.

有鑒于此,為促進國家社會經濟的高效發展,應盡可能塑造一個激勵創新意愿、倡導創新擴散的創新友好市場環境。而相關實證經驗表明,公共機構通??蓪Σ赣齽撔?、營造創新友好的市場環境產生直接作用,各國政府由此充分意識到了公權力機關及非政府機構在促進社會創新工作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6. See J. Mokyr, The Lever of Riches: Technological Creativity and Economic Progress, OUP, 1992.一般認為,國家營造創新友好市場環境的主要工具之一,即為知識產權法制度。Adam Smith 教授曾在“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一書中寫道:“專利與版權制度是一個國家補償那些冒險進行危險而昂貴的創新實驗的經營者的最為自然與簡單的方式。而最終,社會公眾整體亦將得以從中獲益?!?. See A. Smith,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p.754.

(二)傳統框架下的線性創新理論與知識產權法制度

傳統理論框架下,創新被定義為一種“基于研發者研發行為產生,而非消費者需求自發演變形成的經濟變化與發展”。8. See J.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Harper & Bros., 1950.傳統理論在該等定義中著重強調了經營者在創新過程中的作用,認為相較于消費者的被動角色,經營者在創新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更為積極主動。在該等理論觀點下,大部分社會創新實際是以經營者為中心的,并且自然地假定了是研發者(或廣義而言是經營者)而非消費者在創新過程中承擔了主導作用。9. 同上注。而法律應因此創設一套適宜工具以提升研發者的創新積極性,其核心即為知識產權法體系。

由于知識產權法體系實際衍生于商品經濟時代,受時代背景所限,彼時“過程創新”與“產品創新”互相交融。因此,傳統理論認為創新(包括過程創新與產品創新)實際是線性一體的。即在該等傳統理論模型下,創新被認為始于“上游”的基礎科學研究,而后傳遞至“中游”發現相關技術的實際應用,最后傳導至“下游”開發商業實施方案和生產技術,隨后產生批發、零售及售后安排。10. See JA Ordover, Economic Foundations and Considerations in Protecting Indu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1984, Antitrust Law Journal, pp.503-515.不難推論,在該等框架下,位于上游的基礎科學研究往往因距離應用層面過于遙遠而無法成為一個具備吸引力的經濟投資目標。而與此同時,該等工作又是多種技術與前景的源頭。故一個合理的期待即為通過適當體系對該等研發創新意愿予以激勵,使之成為一個“引擎”,以驅使相關產業適應持續進步的要求、主動尋找應用、創造新的就業機會,以提升社會生產力,并最終促進社會總福利的增長。11. See J Schumpeter, 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ransaction Pub 2005, first publish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4; See also J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Harper & Bros., 1950.而由于商品經濟時代下,產品創新實際與過程創新未出現明顯分離趨勢,故該等理論亦認為知識產權法體系對創新意愿的激勵將得以通過線性創新模型進行全鏈條有效傳導,最終一并對創新擴散起到積極作用。例如對某個新型食品的成功研發將引發市場對該項產品的興趣、追求,進而吸引投資者目光投入資金進行類似研發,并致使一系列新型食品及相關技術誕生于市場之內。

圖1 線性創新理論模型12. 同注釋12。

如上文所述,知識產權法及其配套規則體系最初即根植并衍生于商品經濟時代下的線性創新理論框架中。而根據至今仍占據主導地位的功利主義理論,知識產權及其配套規則體系在創新理論框架內的法理正當性及作用則主要體現于對社會創新活動成本進行補償13. See K.W. Dam, The Economic Underpinnings of Patent Law, J. Legal Stud., 1994, p.247.、對研發者付出予以額外獎勵14. See Scherer F.M., “The Innovation Lottery” in R Dreyfuss, H First & D Zimmerman, Expanding the Boundar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UP, 2001, p.3.以及本身作為高效市場工具促成貿易關系15. See D. Guellec & B. van Pottelsberghe de la Potterie, The Economic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System, OUP, 2007, p.87.等方面。

而值得注意的是,除功利主義理論的法理探討外,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還有著堅實的經濟學基礎,即與稅收、補貼相類似,知識產權是解決市場交易外部性、調整交易價值使其更貼近實際社會成本的高效渠道之一。經濟學研究表明,當某一市場交易實際對第三方產生積極或消極影響時,交易標的本身價值將可能無法有效反映該項交易的實際社會成本。16. See S. Shavel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Harvard Univ. Press, 2004, p.76.具體而言,從積極角度來說,如某一交易實際惠及第三方,例如某化合物的發明實際有助于某一新型藥物家族的開發,進而實際惠及現有及未來病患消費者。此時,知識產權制度將使得權利人得以在交易標的本身價值外,從現有及未來的病患消費者處取得收益。而從消極角度來說,如某一交易實際強加了第三方以交易雙方無需支付對價的成本,則此時知識產權制度將得以阻礙交易雙方的相關交易或迫使交易雙方對第三方損失進行有效衡量與補貼。此處一個典型的事例即為多數國家均通過知識產權體系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生產活動技術及相關創新予以特殊限制與規定。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法及其配套規則體系最初即根植并衍生于商品經濟時代下的線性創新理論框架中,其法理及經濟學基礎堅實厚重,被認為可在激勵創新意愿的同時對創新的擴散也可一并起到充分的促進作用。

(三)數字經濟時代背景下創新模式改變與競爭法制度

隨著社會創新的不斷深入,社會經濟隨之飛速發展?,F階段,國際社會已大體完成了從商品經濟時代邁向數字經濟時代的跨越與轉變,這一過程也驅使了新經濟學理論持續不斷地對傳統知識產權制度重新開展審視與評估。相關研究開始逐步發現,市場經濟規律的發展導致現階段市場內的“過程創新”與“產品創新”產生了逐漸分離的趨勢。而傳統線性創新理論可能在很大程度上無法捕捉現階段市場經濟規律下的新型“過程創新”特征,進而致使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該等“過程創新”的“創新擴散”效能方面有所減弱。

具體而言,國際研究表明,現階段的過程創新相較于傳統商品市場內的過程創新有一處顯著區別,即現有過程創新往往以“服務”為核心而非以傳統“商品”為核心。17. See I. Hargreaves, Digital Opportunity - A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rowth, 2011, p.14., available at: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digital-opportunity-review-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growth.正如Hargreaves 教授在其撰寫的政府報告中所述,當今時代下,“服務通常在其被消費的時點被生產。這即意味著該類‘產品’的創新中心實際源自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而非經營者的研發行為……,現階段市場內新型服務的創新與開發通常通過‘面向市場’的思維指導方式,具體基于社會公眾及組織在接受服務時反饋的要求與需求所形成的聚合信息數據庫開展。相較于以商品為中心的創新開發,該等過程創新中需求側的參與度與主動性更為明顯。而市場內經營者則通常采取網頁測試、索要消費者反饋并組織對應改進等方式將相關創新活動付諸于實踐?!?8. 同上注。

此外,國際學界亦先后出現了多部具備一定影響力的相關研究與著作,其研究結果均指明了傳統線性創新理論及根植于其中的傳統知識產權體系與當下時代市場經濟規律的潛在不協調之處:

首先,多位現代經濟學家提出了對傳統線性創新理論的質疑,認為盡管上游研發者確實在某些情境下處于引導基礎研究與未來發展的最佳環節,但事實上,下游市場參與者亦可能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對新興商業機會與前景起到決定性的指引作用。19. See, eg, F. Murray and S. O Mahony, Exploring the Foundations of Cumulative Innovation: Implications for Organization Science, 2007, Organization Science, p.1006.

其次,有學者研究證實,在社會不同領域的技術進步過程實際不盡相同。如Richard Nelson與Robert Merges提出,在當今市場經濟規律下,至少應存在四類過程創新模型,其一為“離散式創新”模型;其二為“累進式創新(cumulative innovation)”模型;其三為“化學技術獨有的創新”模型;其四為“以基礎科學為上游的線性創新”模型。20. See R.P. Merges and R. Nelson, On the Complex Economics of Patent Scope, 1990, Columbia Law Review, p.839, 880.

第三,有學者指出傳統知識產權制度與線性創新理論太過關注于單一法域,隨著全球一體化的逐漸加深,應考慮適當調整傳統體系,使得資本、經營者和專業知識得以向最適應其自身創新發展的有利地區轉移、擴散。21. See P. Samuels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bitrage: How Foreign Rules Can Affect Domestic Protections, 2004,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p.223.事實上,世界貿易組織內頒布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業已在事實上支持了該等觀點。

第四,有學者提出,知識產權法體系實際并非是促進社會創新的唯一決定性制度,在部分功能,特別是針對現階段的部分過程創新的創新擴散功能因不協調于現今市場經濟規律而受到削弱后,知識產權法體系應容許甚至尋求私人協議或其他法律體系的輔助與補強。22. See eg. E Mansfield, R&D and Innovation: Some Empirical Findings, Z Griliches; R&D, Patents and Productivity, National Bureau of National Research,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p.127.

此處值得一提的是,在充分考量、融合了上述觀點的基礎上,Suzanne Scotchmer 等學者提出,現今時代下的許多甚至絕大多數過程創新均為“累進式創新”,即任何現有創新成果均可能成為后續創新的原始材料。在該等創新模式下,后續創新實際依賴并取決于在先創新成果。針對累進式創新密度較高的相關市場,一個最佳的知識產權制度設計應同時考慮到該等排他性權利對后續過程創新的影響。而其研究證實,諸多實證經驗表明,在現階段市場經濟規律下,相較于傳統線性創新理論,過程創新與產品創新已產生了明顯分離,且在特定場景下,根植于傳統線性創新理論的知識產權體系對于創新意愿的激勵可能無法一并促成創新成果的有效擴散。這也使得知識產權體制在現階段促進某些特定過程創新的創新擴散職能方面因先天理論體系構架問題而有所削弱,而部分基于傳統理論的制度設計甚至可能對該等創新擴散及后續創新產生阻礙作用。23. See S. Scotchmer, Innovation and Incentives, MIT press, 2004; see also R Andrews et al, The Columbia World of Quotations No. 41418,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J Bessen & E Maskin, Sequential innovation, patents, and imitation, 2009,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p.611.

而后,便陸續有學者開始正式提出競爭法體系在特定場景下輔助、補強知識產權法體系促進特定過程創新的創新擴散效能方面的顯著作用,24. See I. Lianos & V. Korah with P. Siciliani, Competition Law: Analysis, Cases and Materials, Hart Pub, 2017, cp.13.相關觀點亦開始逐步為國際學界探討、接受繼而被深入研究論證。相關研究表明,知識產權制度與競爭法制度實際并不存在實質性沖突,且競爭法制度的先天體系設計于輔助并補強知識產權制度而言反而存在先天理論優勢。

具體來說,如壟斷被簡單理解為一種排他性權力,則從定義角度,知識產權權利人本身即應被定性為壟斷者,此時知識產權規則實際構成了競爭法制度的例外,即知識產權規則看似賦予了特定經營者一種“合法壟斷”的權力,繼而對權利人的相關“壟斷行為”予以豁免,在此等觀念下,相關法律體系似乎存在一定范圍的實質性沖突。但實際卻并非如此,這是由于在競爭法制度中,排他性權力實際僅為壟斷行為的一種外在表現形式,壟斷行為本質實際指向的應是一種消費者總福利不當減損的社會狀態。即在經濟學中,該等狀態具體體現為“當需求曲線下行時,經營者產量仍得以不斷上升?!?5. See E.W. Kitch, Patents: Monopolies or Property Rights?", 1986, Research in Law and Economics, pp.31, 33.而顯然,知識產權這一排他性權利在行使時卻并非必然會造成上述結果。26. See R.E.Meiners and RJ Staaf, Patents, Copyrights, and Trademarks: Property or Monopoly?, 1990, Harvard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 p.911.通常情況下,因在知識產權權利內容覆蓋范圍外可能存在替代性較強的類似產品或技術(此處一個典型的例外即為標準必要專利情境),此時該等競爭性產品或技術所產生的競爭壓力將得以有效限制知產權利人提高交易價格以試圖獲取壟斷利潤的能力。27. See E.W. Kitch, Elementary and Persistent Errors in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00,Vanderbilt Law Review, pp.1727, 1734..

綜上,知識產權制度賦予權利人“合法壟斷權”這一觀念逐漸為主流競爭法理論體系所削弱、摒棄。28. See Case C-78/70 Deutsche Grammophon Gesellschaft mbH v. Metro-SB-Grossmarketete GmbH & Co. [1971] ECR 487,para 16. ; Joined Cases C-241/91 and C-242/91 Radio Telefis Eireann v. Commission (Magill) [1995] ECR I-743, para 46.國際主流競爭法理論及實踐認為,知識產權實際并未給予壟斷行為以法定豁免權,知識產權作為產權雖具備排他屬性,但也并不構成絕對權利。而基于產權自身的“社會功能”,知識產權理應讓步并受限于公共利益,只要“該等讓步與限制實際并未對權利本身構成過分和不可容忍的干涉,進而侵犯到由此保障的權利的實質與其所追求的目標?!?9. See Case C-265/87 Herman Schr?der HS Kraftfutter GmbH v Hauptzollamt Gronau [1989] ECR 2237, para 15.由于競爭法制度本身便基于“公共利益”所設計,因此在限制知識產權權利內容方面便產生了天然的法理優勢與理論正當性、適配性。加之現階段多數過程創新中,需求側的創新參與度與主導性均愈發明顯,此時消費者因更積極地參與甚至主導了市場內的創新過程而理應(無論以獲得更多的消費選擇、更低的產品零售價格抑或其他方式)獲得更高的創新盈余。故以保護消費者總福利為終極目標的競爭法體系在輔助、補強知識產權體系促進特定場景下創新擴散效能方面所展現出的正當性與作用便日益凸顯,并最終體現為知識產權權利人行使知識產權不得違反競爭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30. 參見《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第2 條第2 款。

綜上所述,隨著數字經濟時代產品創新與過程創新逐漸自線性創新過程中彼此分離,大量過程創新核心由產品轉向服務。這使得根植于傳統線性創新理論的知識產權體系因其先天框架設計問題在促進現階段部分“過程創新”的“創新擴散”職能方面有所減弱。而基于“公共利益”所設計,以保護消費者總福利為終極目標的競爭法體系則在輔助、補強知識產權體系對應職能方面顯現出了天然的法理優勢與理論正當性、適配性。

(四)知識產權法體系與競爭法體系的理想平衡

針對現階段數字經濟市場特征,知識產權法體系與競爭法體系的理想界限實際可能涉及激勵創新意愿與保證創新充分擴散間的平衡。31. 同注釋28,Lianos 文。在商品經濟時代背景下,過程創新仍以商品為核心,該等特征使其與產品創新互相交融。此時對研發者創新意愿的激勵將一并產生促成創新成果有效擴散的效果,因此知識產權體系尋求競爭法體系補強、輔助自身職能的需求相對較弱,相關界限的理想平衡點更靠近知識產權側。但隨著數字經濟時代來臨,過程創新與產品創新逐漸分離,其中以服務為核心的過程創新的主導方開始由研發者逐漸轉向需求側。此時單純對研發者進行創新意愿的激勵可能不再有助于促進過程創新成果的擴散,甚至在特定情境下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此時知識產權體系尋求競爭法體系補強、輔助自身對應職能的需求變強,相關界限的理想平衡點相較于過去或應向競爭法方向偏移。

具體而言,理想狀態下,知識產權體系與競爭法體系均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最大程度上促進現階段市場內不同類型的過程創新與產品創新。其中,知識產權體系應重點負責在過程創新及產品創新情境下,對研發者進行充分的創新意愿激勵,以保障其所付出的資金、精力等沉默成本免遭搭便車風險。而競爭法體系則應當負責在新型過程創新情境下充分促進創新成果擴散,以保障公眾及需求側在特定情境下免受知產權利人所強加的額外成本,防止權利人利用知識產權阻礙累進式創新,繼而為后續行業及產業創新開辟友好環境,補強并平衡知識產權體系的對應效能。32. 同上注。值得一提的是,該等理論推敲結果最終亦與新經濟背景下競爭法體系中的動態創新與動態競爭理論不謀而合。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知識產權制度與競爭法制度的協同機理實際在于對創新意愿與創新結果擴散這兩大要素的協調與平衡。而相較于商品經濟時代,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與競爭法制度協同的最佳平衡點或已經基于市場創新規律的改變而向競爭法側發生了一定移轉。因此,適當加強我國競爭法對知識產權法特定行為的干預,于我國相關法律體系快速適應數字經濟時代,進而改善對應立法及司法框架具備一定程度的參考價值與借鑒意義。

二、知識產權與競爭法協同視角下對數字內容平臺獨家版權模式的再評估與規制路徑探究

(一)傳統競爭法協同視角下對獨家版權模式的評估

如上所述,數字經濟時代背景下,隨著過程創新與產品創新的逐漸分離以及需求側對某些特定過程創新情境主導性的不斷加強,為更好地保障特定情境下過程創新的創新成果擴散,競爭法體系相較于以往,或應采取一種更為積極的方式以尋求對知識產權體系的對應職能進行補強。值得強調的是,我國有關部門亦開始逐步認識到相關問題的重要性與緊迫性,遂于2023 年年中及時修改并發布了《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修訂稿。33. 同注釋2。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正式公布的相關規定特別針對標準必要專利這一過程創新與產品創新相分離、創新意愿激勵無法有效傳導創新結果擴散的典型情境進行了單獨規定34. 參見《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第19 條。;與此同時,總局亦公布了《關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35. 同注釋3。以試圖進一步細化該等典型情境下的各類知識產權行為的競爭法行使界限。

整體而言,除針對特定情境進行特殊細化規定外,我國現有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制框架整體仍在傳統競爭法理論分析框架內運行。即要求相關權利人不得違反反壟斷法達成知識產權相關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36. 參見《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第3 條。而針對不同個案,則依據不同情境套用傳統競爭法分析框架。如在評估權利人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拒絕授權行為時,要求證成:(1)權利人具備市場支配地位;(2)權利人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拒絕交易行為;(3)所拒絕授權的知識產權具備不可替代性,為尋求被授權經營者參加相關市場競爭所必須;(4)相關拒絕行為將產生反競爭影響;以及(5)行為實施者不具備有效的經濟學效率抗辯;37. 參見《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第10 條;See also EU Commission, Guidance on the Commission's enforcement priorities in applying Article 82 of the EC Treaty to abusive exclusionary conduct by dominant undertakings, para 75-90.相關分析框架模式與現階段國際主流法域相關競爭法理論與實踐規則相一致,即依托于傳統競爭法較為完善的底層經濟學損害原理,將除標準必要專利等特定情境外的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依各自行為類別特征置于對應競爭法分析框架內進行系統評估。整體偏重于事后規制,謙抑性特征明顯。

依照該等分析模式,數字內容平臺獨家版權模式在不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拒絕授權(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授權)下游平臺時,實際僅涉及構成知產壟斷協議之風險。而根據相關競爭法理論,獨家版權模式本身并不當然產生反競爭效果。38. 參見許光耀:《互聯網產業中排他性交易行為的反壟斷法分析方法》,載《中國應用法學》2020 年第1 期,第37-48 頁。如在Coditel II 一案中,歐盟法院即認為:“根據電影行業及其市場的特點,特別是考慮到為不同語言群體提供配音和字幕、畫面的可能性及其與歐洲電影產業融資結構特征間的聯系,某德國電影公司獨家授權某比利時版權方在比利時地區獨家放映該作品的行為實際并不會產生反競爭影響?!彪S后,歐盟法院又進一步拓展解釋到:“評估某一影視作品的獨家版權(具體指向傳播權)授權協議是否違反競爭法,需結合個案所涉及的整體行業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如該等版權在經濟或法律層面引發了對作品傳播的限制或在相當的程度上扭曲了市場競爭,則相關獨家版權授權行為才應受到競爭法規制?!?9. See Case -262/81 Coditel v Ciné Vog Films SA [1982] ECR 3381., para 16-19.

由此可見,在不論及權利人的市場支配地位及獲得獨家版權后的拒絕許可等濫用行為時,依托于傳統競爭法視角的現有知識產權濫用規制體系實際對于相關模式的干涉能力極為有限。該等結論固然,一方面契合了競爭法體系僅規制反競爭行為,而不規制市場力量的合理取得這一經典邏輯原則;另一方面也充分體現了傳統市場經濟規律視角下競爭法對于知識產權權利行使行為干預的謙抑性,整體體現了在以商品經濟為背景的線性創新模式中,對創新意愿激勵的充分尊重與認可。但也同時需注意到,基于市場經濟規律飛速發展與當代創新模式的顯著變化,該等結論相對于當今數字經濟時代背景下的市場經濟規律,其在促成新型過程創新的創新成果擴散及需求側創新盈余補貼層面,可能產生了相當程度的不適應性,無法有效解決我國現階段數字內容市場內顯現的種種困境。而由于版權法自身著眼于非競爭損害調整,其在事后規制方面的作用存在局限性。故版權濫用中的自我約束不足,亦可能導致權利的行使背離其設立初衷。40. 參見時健中:《著作權內在利益平衡機制與反壟斷法的介入——美國錄音制品數字表演權制度的啟示》,載《法學雜志》2018 年第2 期,第25-33 頁。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隨著社會經濟背景的飛速變換,我國濫用知識產權規制體系取得了顯著進步。特別是其中針對標準必要專利典型情境的單獨細化規定符合國際競爭法主流理論與實踐。但因其整體框架尚置于傳統競爭法協同視角下,如不經深入發掘解釋,可能于解決我國數字內容市場現存困境方面較難產生實質性助益。

(二)我國數字內容市場現狀概述

現階段,我國相關市場內已呈現出了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41. 參見李勝利、王瑤:《數字內容平臺版權濫用行為的反壟斷規制》,載《版權理論與實務》2023 年第7 期。如愛奇藝視頻、優酷視頻、騰訊音樂、騰訊視頻、中國知網等少數數字內容平臺主要通過獨家版權模式積聚了海量版權內容,成功建立了版權“護城河”。其一方面利用獨家版權內容逐步構建市場進入壁壘,另一方面利用獨家內容鎖定消費者注意力,并以此在獲取相關市場內市場力量的同時企圖為各自集團籌備跨平臺、跨行業競爭“流量”。

在我國現階段數字內容市場中,特別在數字音樂版權市場與影視作品版權市場內,部分平臺已經完成產業布局,實現了產業鏈方面的縱向一體化。具體而言,首先,該部分平臺通過投資、自制,開始從源頭上把握作品版權;其次,除成為被許可人尋求獨占許可外,其也從版權匯集人(即版權運營方)或上游權利人處獲取轉授權權利,實質上替代了第三方版權匯集人角色;最后,在下游利用平臺跨市場競爭特性,將大量獨家版權內容所匯集而成的競爭影響擴大到了更多市場中。正如中國音集協總干事周亞平在第九屆中國國際音樂產業大會上所做的題為《數字環境下音樂內容產業的破局之路》的公開演講中所述:“超級互聯網在線音樂平臺通過縱向的經營者集中,大量收購唱片公司進入內容制作領域,從而形成自版權層面對內容的壟斷,并在平臺實行結算和流量的差別對待,導致平臺生態惡化,唱片公司無法獲得作品在平臺傳播的真實數據,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授權條款和不合理的版稅規則,更無法獲得合理回報,也無法從公平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更多的收益和激勵,創新被抑制?!?2. 同注釋6。

而隨著上述縱向一體化市場結構的固化,可以注意到的是,雖然在現階段我國數字音樂版權市場與影視作品版權市場內,相關作品資源仍較為豐富,也存在新興作品的持續創作。但整體而言,頭部平臺內影視及音樂作品的關注度、熱度提升相較于市場力量較弱的平臺往往較為容易。在此等背景下,本應作為市場競爭核心的作品與作品間的內容優質性競爭已逐漸顯現出被數字內容平臺間規模經濟競爭綁架的趨勢。而部分頭部平臺利用其獨占版權優勢、以經營自主權為口號策略性地向其他市場主體(實際或潛在的競爭者)拒絕轉授權或在授權條件上差別對待不同交易相對方的情況,也在進一步增加了市場準入壁壘的同時,顯著加深了各界對相關平臺后續直接或間接實施版權濫用行為的擔憂。

(三)我國數字內容市場困境的成因剖析

實踐表明,上述數字內容市場現狀不可避免地孕育出了現階段相關市場內的畸形發展趨勢與種種困境。以下,筆者擬從市場內不同產業鏈主體角度對相關困境及問題予以明確,同時嘗試就其成因予以剖析論述。

首先,在處于產業鏈上游的版權權利人(如制片人、影視公司)層面,獨家授權模式的普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創新成果(即作品)廣泛傳播,同時也致使權利人受到了“過多的”創新意愿激勵。使得權利人在現階段逐漸偏離產業良性競爭循環,并可能面臨后續被平臺剝削的潛在市場經濟風險。

具體來說,為構筑獨家內容“護城河”,部分平臺為獲取優質作品的獨家授權資格,在版權獲取過程中不計成本競價。其在競價過程中所考量、納入的成本往往已遠遠超過了作品本身價值,不合理地加入了對平臺獲取相關版權獨占、成功鎖定用戶注意力后,利用平臺跨市場競爭特性這一杠桿,在其他市場內所可能獲取的競爭優勢,以及繼而可期待的潛在跨市場競爭利益的考量。該等交易邏輯致使相關交易實際對市場內第三方(即需求側)強加了部分額外交易成本,且交易雙方均未因該等強加成本而對第三方予以對價補償,并由此導致了交易價格本身實質上超出了交易的實際社會成本,相關價格無法為下游需求方所普遍接受,最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創新成果的廣泛傳播。

一般而言,版權方的良性競爭循環應是在獲得一定激勵的同時,作品經廣泛傳播而受到盡可能多的受眾的普遍認可,繼而通過與受眾進行良性互動、吸收受眾意見后,持續性地創造更多、更為優質的作品內容。循環整體應被創新意愿激勵與創新成果傳播兩大要素共同驅動,以創作作品的優質程度作為競爭核心。但在創新成果傳播受阻的上述背景下,權利人受到了“過多的”創新意愿激勵,并由此衍生出我國部分演繹人員天價片酬及相關逃稅、漏稅等社會問題。43. 參見《40%紅線!廣電總局持續規管明星天價片酬》,載“中國青年網”,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444886 5581605036&wfr=spider&for=pc,最后訪問日期:2023 年10 月14 日。而獨家授權模式將作品傳播范圍限定在特定平臺內的特定會員群體中,導致相較于如何使相關作品憑借優質內容獲取盡可能多的受眾的普遍認可,版權方在現階段市場背景下明顯更加傾向于如何有效迎合特定小部分群體的特定偏好。加之部分平臺有意推捧,致使我國現階段“流量類”明星層出,非但相關產業內人員專業性有所降低,亦開始展現出“占道”其他專業領域問題。正如光明日報社評中所述:“長此以往,流量跨界的明星擠走專業藝人,勢必拉低行業平均專業水準,影響作品質量;而專業藝人空有一身本領卻無處施展,只好絞盡腦汁博出圈,走捷徑,荒廢專業,最終在行業內部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不利于行業的長遠發展?!?4. 參見《流量明星跨界“占道”專業藝人路在何方》,載“光明日報”,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5349175657 576182&wfr=spider&for=pc,最后訪問日期:2023 年10 月14 日。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權利人表面上受到了“過多的”創新意愿激勵,但從市場整體層面來看,無論是該等激勵的靜態抑或動態經濟效率在作品傳播被阻礙的背景下,實際均遠不如對創新意愿與創新成果傳播進行雙重激勵下的市場經濟效率。而在理想的高位運行的市場經濟效率影響下,權利人個體或實際有可能得到更為高效、全面的創新激勵。筆者相信上述畸形市場競爭發展趨勢已在一定程度上對行業內靜態市場經濟效率的低下現狀有所說明。而在動態經濟效率方面,在平臺方積聚了足夠的獨占內容并實現上游產業一體化整合后,相關版權方無疑將面臨來自于平臺側的剝削風險。上述“唱片公司無法獲得作品在平臺傳播的真實數據,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授權條款和不合理的版稅規則,更無法獲得合理回報,也無法從公平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更多的收益和激勵”45. 同注釋6。即為該等觀點的有利實證。

其次,在處于產業鏈中游的平臺層面,獨家授權模式的普及雖可能利于其獲取數字內容市場的市場力量及跨市場競爭的特定領域競爭優勢,但該等競爭力量回報周期過長,導致現階段過高的交易成本無法及時、有效地轉嫁至下游,其直觀表現即為現階段市場內平臺對應業務的長期虧損。

相關報道顯示,2022 年4 月、6 月、8 月,騰訊視頻、優酷、芒果TV 等平臺會員價格連續逆勢上漲,愛奇藝更是在兩年內連續三次上調會員價格。46. 參見《長視頻平臺漲價上癮?關鍵在于建立內容護城河》,載“鋅財經公眾號”,https://www.woshipm.com/it/5718306.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3 年10 月14 日?!度嗣袢請蟆芬嗖坏貌惶岢觥耙曨l平臺,提價更要提質”的倡導要求。47. 參見《會員費年年漲!人民日報海外版:視頻平臺,提價更要提質》,載“新浪科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1037329532282911&wfr=spider&for=pc,最后訪問日期:2023 年10 月14 日。筆者認為,該等會員價格上調實質是平臺急于轉嫁上游交易成本溢價的具體體現。除上調消費者會員價格外,如騰訊音樂等部分平臺現已推出免費觀看廣告獲取特定會員時長的商業模式,意圖在需求端外開拓平臺補貼側成本轉嫁渠道。48. 參見《窮人在QQ音樂看廣告聽歌》,載“智商稅研究中心公眾號”,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7082823063 252873&wfr=spider&for=pc,最后訪問日期:2023 年10 月14 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相關內容平臺價格逆勢上調的背后,實際并非是正常的市場供需規律的改變所反映的市場經濟態勢的上升,反而是相關內容平臺長期入不敷出的殘酷現實。愛奇藝財報數據顯示,2018 年-2020 年,平臺累計虧損超260 億元,而在2021 年第三季度,公司凈虧損仍達到17.34 億元,同比擴大42%。與之類似,2018 年,騰訊視頻、優酷都做出了虧損80 億的預算,2019 年,騰訊視頻公開的數據為虧損30 億元,同年,優酷雖未單獨披露,但阿里大文娛的整體虧損額達到157.96 億元。49. 參見《十年了,長視頻平臺為何還在虧損?》,載“財經奧蒂特公眾號”,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4535530 926053299&wfr=spider&for=pc,最后訪問日期:2023 年10 月14 日。究其原因,獨家版權模式普及的市場背景下,平臺的不計成本競價行為及其后續對跨市場可期待利益的不合理展望或難辭其咎。就該角度而言,平臺的獨家版權模式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業內創新成果傳播,致使平臺承擔了“過高的”創新意愿激勵的溢價部分;另一方面該等單獨的創新意愿激勵因缺乏創新成果傳播因素的支撐,使得市場整體經濟循環效率低下。平臺競爭核心逐漸偏離于自身技術及服務質量本身,轉而進行內容搶奪,市場發展方向相較于理想的良性競爭方向產生了明顯的偏離與畸形。長此以往,行業創新將受到顯著抑制,現階段已初步體現為平臺不再優先注重自身技術及服務質量的發展與研發,轉而爭搶特定作品內容,構筑內容“護城河”。

最后,在處于產業鏈下游的需求方層面,現階段,在獨家版權普及致使優質內容割裂分散的市場背景下,我國大部分消費者實際既無意愿也無能力承接上游獨家版權交易產生的社會成本溢價。數據顯示,2022 年,我國國內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24538 元。50. 參見《2022 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 元,人均消費支出24538 元》,載“北京商報”,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9038009529428769&wfr=spider&for=pc,最后訪問日期:2023 年10 月14 日。而對應官網信息顯示,騰訊視頻超級影視年度會員、愛奇藝年度星鉆會員及優酷SVIP 會員年度價格均為488 元、B 站超級大會員年度價格為388 元。單個平臺會員價格分別占據我國人均消費支出的1.98%與1.58%。這即意味著僅就視頻娛樂內容一項,單單開通主流平臺會員的價格將占據我國人均消費支出的7.52%。而《中華人民共和國2022 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我國國民的人均教育文化娛樂類綜合性開支合計約占據人均總消費支出的10.1%,51.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官網,https://www.gov.cn/xinwen/2023-02/28/content_5743623.htm,最后訪問日期:2023 年10 月14 日。這意味著僅就視頻娛樂內容一項,開通主流平臺會員支出將占據教育文化娛樂類總支出的74.45%,該等支出占比顯然無法為普通消費者所普遍接受承擔。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在獨家版權模式普及的市場背景下,而若不開通全部主流平臺會員內容,消費者往往無法充分滿足自身全部觀看需求。如在2022 年期間,《鐵齒銅牙紀曉嵐》第一至三部屬騰訊視頻會員獨占,第四部則屬B 站大會員獨占,如欲觀看全部完整劇集,則必須同時開通兩平臺會員。此外,平臺區分會員類別繼而限制觀看終端(如部分平臺特定類別會員無法在電視端觀看會員內容)、限制整體投屏功能或投屏清晰度52. 參見《愛奇藝因限制投屏被起訴已立案!回應稱會認真審慎對待,上海市消保委:愛奇藝做法不厚道》,載“中國經濟周刊”,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6622577410968022&wfr=spider&for=pc,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10月14 日。、限制超前點播權限(如部分平臺的特定類別會員無法超前點播全部劇集)53. 參見《超前點播“割韭菜”:VIP是權益還是套路?》,載“Netsmell網站”,https://netsmell.com/post/advance-on-demandcutting-leeks-is-vip-an-equity-or-a-routine.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3 年10 月14 日。等一系列行為亦進一步降低了相關服務于消費者而言的整體價值,其溢價成本無法為消費者所普遍接受。在此背景下,基于獨家版權作品獨一無二的特性與消費者低成本娛樂需求的沖突,消費者往往不得不主動尋求相關替代性娛樂方式,并最終導致了短視頻平臺切條、解說類視頻泛濫,相關平臺版權審核壓力陡增、盜版內容網站再度興起、優質文化作品內容無法得以廣泛、充分傳播等一系列社會治理問題。

綜上所述,現階段我國數字內容市場因獨家授權模式的普及而顯現出了高度集中的特征。相關市場結構現狀不可避免地孕育出了現階段市場內的畸形發展趨勢與種種困境,繼而衍生出了諸多社會治理問題。筆者認為,上述現象本質上均屬于相關市場內靜態及動態經濟效率整體低下的客觀映射??傮w上反映出了,獨家版權模式在數字內容市場內阻礙過程創新結果傳播、對創新意愿予以“過度”激勵所產生的對市場靜態與動態經濟效率的負面影響,可能整體高于其自身因益于節約商業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提升交易安全性等因素而對整體市場經濟效率所產生的積極影響。在此現狀及背景下,筆者認為,或可考慮基于新經濟背景下的競爭法協同視角,對相關模式進行適當限制,以調整數字經濟時代背景下,特定場景范圍內的競爭法體系與知識產權法體系的平衡點,使其更加契合數字經濟時代市場發展規律,以最終達成通過平衡創新意愿激勵與創新成果擴散,提高行業整體創新與經濟效率,繼而驅動產業與社會的高效發展與全面進步的最終目的。

(四)新競爭法協同視角下對獨家版權模式實施事前監管的規制路徑探究

如上所述,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數字內容市場存在的核心問題是處于市場上游的獨家授權交易實際在未支付相應對價的前提下強加給需求側以部分隱形交易成本,并同時在未經下游需求側同意的前提下損害了需求側獲取創新成果擴散的利益。加之中游平臺對市場力量積蓄及后續跨市場可期待利益的不合理展望,相關交易價格相較于現階段國民收入水平而言實際存在溢價,無法真實反映對應交易的真實社會成本,以及當下我國需求側群體以自身收入為基準對于相關內容的實際價值認定。這造成了全產業鏈條整體經濟效率低下,并最終直觀體現于保護權利人獲取版權衍生經濟利益與消費者渴望低成本獲取作品內容的需求間產生了激烈矛盾與顯著沖突之中。

就此,基于我國數字內容市場的現有特征,考慮到市場內過程創新實際以“服務”為核心、作為版權權利客體的作品通常于需求側而言具備不可替代性、確保優質文化作品的廣泛傳播與對權利人進行創新意愿激勵具備同等重要性等特征,筆者認為,相關市場已在一定程度上展現出了同標準必要專利情境相類似的,需競爭法體系積極補強創新成果擴散職能的制度需求。故需基于現有規則,針對該特定場景重新評估競爭法與著作權法間的最佳平衡點,以有效調整競爭法體系與知識產權法體系間的規制界限。

筆者認為,對獨家版權模式的競爭法干預評估應回歸版權權利本身的“核心內容”。如在Coditel II一案中,歐盟法院認為,對版權授權行為的限制性安排是否構成壟斷協議的評估實際取決于該等限制是否為保護特定的權利“核心內容”所必須。54. See Case -262/81 Coditel v Ciné Vog Films SA (Coditel II) [1982] ECR 3381., para.20.而判斷“獨家版權模式是否為權利必要功能”可供考慮的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獨家授權交易價格是否已明顯超出了公允的產業投資回報,以及獨家模式所持續的時間是否與行業需求并不相稱等。55. See Decca Navigator System, 1989, OJ L43/27, para.100, 104.基于以上,筆者認為,雖然有關版權這一權利的核心內容尚存在諸多爭議,但可以基本明確的一點是:獨家授權這一模式顯然并不構成實現版權權利核心內容的必要功能。首先,給予創作者充分的創新意愿激勵實際與是否實施獨家版權模式并不沖突;其次,我國數字內容市場在產業結構與經濟結構層面,實際也并沒有顯現出對獨家版權模式的實質性依賴與必要需求。因此,筆者認為在新經濟背景競爭法體系協同視角下,實際存在競爭法介入相關權利行使行為的空間與必要性。

而就競爭法具體應以何種方式進行介入這一問題,筆者較為提倡基于我國現有框架規定,對特定情境予以事先規制這一路徑。如此,一方面可補強我國現有制度框架下的事先監管規則體系,以之作為特定情境下新引入的結構性救濟方式,幫助我國反壟斷法完成競爭導向性監管思維的轉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我國現有體系框架下自然壟斷作用的減弱和事后監管手段的失靈,對我國過于依賴事后規制的現有體系框架進行適當平衡;另一方面也可充分尊重競爭法體系不規制經營者合理取得市場力量的原則,在積極輔助、補強特定情境下知識產權體系促進過程創新成果擴散職能的同時,充分保留競爭法體系的謙抑性,避免對相關市場進行過度干涉。

在實踐層面,筆者認為可根據我國現行生效的《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中涉及知識產權交易的相關條款規定,對于符合條件和達到門檻的獨家版權交易,進行事前經營者集中審查。

具體而言,根據相關文件第十五條之規定,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或者申報后獲得批準前不得實施集中。而同規定第十六條亦列明了若干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審查應當考慮的因素與知識產權特點。筆者認為,基于相關規定表述,監管部門完全可對部分平臺從版權匯集人處購買大量獨家版權的交易類型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

其內在邏輯在于,版權匯集人,即聚合影視、音樂等作品信網權并將其許可給下游播放渠道(包括網絡視頻平臺、數字電視、移動終端等)、向其收取費用的業務的經營者。其過往通常依賴授權費用獲利,不參與視頻市場上的競爭,因此通??梢暂^為公平、開放地向不同主體進行授權。但現階段我國數字內容平臺市場內,出現了部分平臺從版權匯集人處獲得大量獨家、排他的信網權的情況。筆者認為,該等交易實際導致了該平臺事實上承繼了版權匯集人的角色,取得了版權匯集人的控制權或者完全能夠對該版權匯集人施加決定性影響。而平臺經營者通過版權交易從版權匯集人處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實際屬于通過合同方式實現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

特別在歐盟法域,筆者也關注到了符合該等觀點的實際案例。如2009 年12 月,微軟和雅虎簽訂了一份為期10 年的排他性許可協議,根據該協議,微軟享有雅虎的搜索技術。歐盟委員會經過審查認為,通過本次交易,微軟獲得了雅虎的搜索引擎核心技術長達10 年的排他性許可,事實上取得了對雅虎搜索業務的單獨控制權,滿足歐盟競爭法中控制權轉移的持續性要求,因而構成經營者集中。56. 參見殷繼國:《長視頻平臺版權濫用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載《政治與法律》2023 年第2 期,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2MDI3MjIwMQ==&mid=2247488937&idx=1&sn=317fbdbc45f866b118c57107ebf84ecb&chksm=fc0bd 38fcb7c5a99e231d83b8123813861f50e29ad7118b79904b650cb3d242887c4e756f374&scene=27,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10月14 日。

更具體而言,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數字內容市場內,部分平臺從第三方版權匯集人處通過購買大量排他、長期信網權許可的行為,事實上可能同時取得了對原本屬于版權匯集人的這部分業務(通過轉授權收取許可費用)的控制,應落入經營者集中審查需事先注意的規制范疇中。而根據我國現有規定,該等涉獨家版權行為的經營者集中構成要件或可能包括以下三點:(1)獨立業務:即版權運營是相關版權匯集人的主營業務;(2)獨立可計算:即第三方版權匯集人的主營模式是對外許可相關內容版權并從中盈利。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買方通常會以單部作品為單位采購和談判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也可能出現一次性打包購買大量內容版權的情況。但無論是何種情形,由于對外許可版權的對價都十分清晰,均可構成獨立且可計算的營業額;(3)附帶長期限的獨家排他授權模式:即版權匯集人將信息網絡傳播權排他地授予相關平臺,此后,版權匯集人自身不再享有和行使該等權利,亦不得許可任何第三方享有和行使該等權利,且相關限制附帶明確的較長期限。值得注意的是,在實踐中,一般而言,相關協議安排可能長達數年之久。即被許可平臺,可在相當長的許可期限內,獨自掌握該部分版權如何運營(即向何人轉授權,收取何等費用,如何獲利等)的全部權利。此時,筆者認為,被許可人雖然沒有通過股權交易獲得對相應版權運營業務的所有權,但實際上替代了版權匯集人角色運營該部分版權,亦即通過合同方式對該部分業務獲得了控制權或可以對其施加決定性影響。而五年以上的許可期限,在瞬息萬變的互聯網領域,即是一個漫長的期限,足以對市場競爭產生長期性影響。

三、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創新促進社會進步的實際效果,實際與“創新意愿激勵”與“創新結果擴散”這兩大要素相關。而知識產權制度與競爭法制度的協同機理即在于對創新意愿激勵與創新結果擴散這兩大要素進行符合當下市場經濟規律背景的協調與平衡。

數字經濟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與競爭法制度協同的最佳平衡點或已經基于市場創新規律的改變而向競爭法方向發生了一定移轉。此時,適當加強我國競爭法對知識產權法特定行為的干預,于我國相關法律體系快速適應數字經濟時代,進行對應立法及司法框架設計具備一定程度的參考價值與借鑒意義。

現階段,我國數字內容市場存在的核心問題是上游獨家交易模式下的交易價格實際無法反映對應交易的真實社會成本。該問題致使相關市場內靜態及動態經濟效率整體低下,并最終直觀體現在保護權利人獲取版權衍生經濟利益與消費者渴望低成本獲取作品內容的需求間存在的顯著沖突之上。因此,數字內容市場的獨家授權模式或屬于需競爭法體系積極補強創新成果擴散的特殊情境,而基于現有規則的競爭法事前規制制度(即經營者集中制度)事實上具備一定的實踐可行性與理論正當性,或可能為解決相關核心問題提供一個嶄新而可行的視角與思路。

應特別強調的是,如獨家版權授權等知識產權權利人行使特定知識產權的行為,最終絕不應致使受到保護的優質作品內容無法在中低收入群體間進行傳播。無論如何強調創新意愿激勵,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是,文化作品只有在更加廣泛傳播中才能夠進一步發揮其社會作用、兌現其社會價值。而以消費者為代表的需求側群體接觸不同文化作品的權利,亦絕不應因其收入高低而產生顯著區別。否則,將有悖于知識產權體系之初衷,不利于維護數字內容領域的平衡協調發展。

當今社會,數字經濟儼然已成為未來發展的核心驅動力。此等背景下,應更加注重適時調整知識產權法制度與競爭法制度間的規制界限,使其盡可能靠近當今市場經濟背景下兩大制度間的最佳平衡點,增強兩大體系間的協同性與內在一致性,從而使其得以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在最大程度上促進現階段市場內不同類型的過程創新與產品創新。如此,方能有效提升行業整體創新效率,并最終成功驅動產業的高效發展與社會的全面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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