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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工作中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及風險規制

2024-01-24 12:08
遼寧警察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警務人員警務人工智能

楊 歡

(甘肅警察職業學院 網安教研部,甘肅 蘭州 730046)

當前,人工智能技術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在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對社會發展有著深遠影響,也改變了人們日常生活和工作,以怎樣的態度看待人工智能的發展,已經是關于人工智能發展的重要議題,學術界對此開展相關討論[1]。在警務工作中應用人工智能技術,讓警務工作從“汗水警務”轉向“數據警務”“智慧警務”,以此為基礎,不斷提升警務工作的質量,增強公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指數。

盡管人工智能技術的運用可以提高警務工作的效率,但其蘊含的風險卻是令人擔憂的。人工智能發展中存在限制問題,將其應用到警務工作中雖然能夠為社會治理提供便利,但是也因為技術發展的不穩定性,引發各種潛在風險。人工智能技術能夠極大地提升警務工作敏銳度,在潛移默化中,會形成數據控制。數據控制會因為數據獨裁以及自身發展的獨裁性,增加人工智能應用的風險。因此,本文從風險視角,對人工智能在使用中產生的風險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預防措施,促進社會治理多元化模式。

一、人工智能技術與警務工作的內在邏輯

在信息化快速發展的今天,人工智能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使之由邏輯推理走向智能,推動警務工作向高效率、現代化、智能化的方向發展。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能夠優化警務工作流程、減輕工作量、滿足社會發展需求。以實際應用來看,人工智能技術與警務工作存在一定的內在邏輯,如圖1 所示。

(一)推進警務模式變革發展

隨著我國步入信息社會,警務人員的任務量不斷增加,治理壓力加大,治理環境愈發復雜,對警務人員的信息處理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1 年全國公安工作會議中對警務工作的開展提出了新的發展戰略,要求實現推進警務工作的現代化,促進工作方式的轉變和發展。人工智能技術的運用,為公安機關改革工作開辟出新的發展空間,有助于提高警務人員的管理水平。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科學手段,完善警務運行機制,以適應新時期社會發展需求,不斷在工作中總結經驗,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警務治理模式。利用大數據技術,可以激活現有資源,化存量為增量。建立一體化戰略平臺,實現全面化、智能化的管理。因此,人工智能技術在警務工作中的應用,能夠推動警務模式的轉變,從而實現信息化和數據化,將其應用到實際工作中,能夠起到增效減負的作用。

(二)物聯網融合的技術邏輯

科技對人類社會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科技進步不僅可以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還可以加強現實與網絡世界的聯系[2]。人工智能技術與警務工作的融合實際上是建立在信息技術基礎上,進而實現警務工作模式變革,推動警務工作從連接網絡轉變為智能發展。當前警務工作已經初步形成智能化特點,如在警務工作中建立一體化警務平臺,通過人臉識別、傳感技術、指紋對比等實現合成作戰,并建立政務服務平臺,提升警務服務質量。依托人工智能技術實現智慧警務,整合相關資源,加強警務內部的溝通交流,落實信息共享,形成鏈條式智能化治理。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提升了警務人員對現實社會以及虛擬空間中的事務處理效率,能夠在判定嫌疑人、打擊犯罪行為方面更加智能化,同時也滿足了社會信息復雜的需求。

(三)人民為中心的價值邏輯

人工智能以提高人類的生活品質為目標而飛速發展。因此,為了更好地解決人們的日常需求,提升人們的便利性是這項技術的終極目標。警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用人工智能技術,可以提高警務工作的管理水平,促進警務工作向現代化、專業化和智能化方向發展,但這并不代表警務機制、治理手段和管理模式實現了智能化。要更加突出“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導向,重視在工作中的民生服務。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歸根到底是要回歸到服務于人,以科技的進步來改變警務人員的工作方式,進而提高“為民服務”的治理水平。在現代化治理中,要堅持以人為本,注重群眾的意愿。所以,在警務工作中積極采用人工智能,促進現代化發展,深化社會穩定,提升服務水平,從而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讓人們感受到智能化的便利性,是人工智能技術與警務工作融合的價值邏輯。

二、人工智能技術在警務工作中的應用場景

目前,“AI+警務”的新型模式逐漸形成,人工智能技術在警務工作中得到了廣泛應用,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場景:

(一)智能交通系統

首先,能夠進行違法行為識別。從原來的車牌、車標識別發展為車燈、格柵、車窗等多方位的識別,提高車輛識別的精準度,過濾其他干擾信息。其次,能夠提升城市道路的通行效率。人工智能技術可以對車流的變化分紅綠兩種情況進行預測,幫助人們合理避開高危路段從而提升交通運行效率。最后,加強車輛與乘客之間的關系,利用人才關聯系統能判斷出車輛與乘客乘坐的車輛信息是否一致,如速度、位置等,從而對車輛乘員進行判定。

(二)移動警務

基礎警務工作相對繁雜,任務量較重,具有執法嚴格、職業危險性極高、突發事件多的特點,而在外勤工作中警務人員要搜集很多資料。使用人工智能技術,可以為警務終端、警務平臺等增添人臉識別,身份證讀取、位置定位等功能,大幅提升警務人員信息采集的能力,提高了警務人員的工作效率。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為基層警務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便利,讓移動警務成為日常工作中的有力工具。

(三)尋找失蹤兒童

人工智能技術能夠對照片進行修復。運用人工智能技術能夠將原本低分辨率的圖像修復成高分辨率的圖像,提高照片的清晰度。對于無法分辨的照片,在經過修復系統的處理后,能夠得到一張更加清晰的照片。使用人工智能技術可以描繪出兒童成年后的模樣,將失蹤之前的兒童照片錄入到人工智能系統里,并將其放入國家數據照片中對比,可以大大提高尋找失蹤兒童的效率。在2021 年“團圓”行動中,累計找到8307名失蹤被拐兒童。

(四)判定嫌疑人

基層警務工作中需要進行日常巡邏和值班??焖俚貜娜巳褐姓页鱿右煞甘蔷瘎杖藛T的一項重要技能。判斷一個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主要通過觀察其行為和語言邏輯,還可以通過外貌特征、攜帶工具、血漬等進行判斷。但是這些判斷具有主觀性,無法準確判斷鎖定人員是否為嫌疑人。人工智能技術能夠彌補人眼識別的不足,利用算法將五官之間差距縮小到0.1 毫米,雖然不能做到絕對無差錯,但是也能大大提高精準度,幫助基層人員快速鎖定嫌疑人,提高工作效率。

(五)打擊犯罪行為

首先,建立數據庫,包括人臉識別、聲音、指紋、案件等。數據是人工智能開展的基礎,沒有數據就無法實現算法,無法對海量信息進行分析應用。其次,有效利用大數據技術,通過圖像、聲音、字跡、視頻等手段,對贓物、血跡、兇器進行識別,還能幫助警員擴大排查范圍,如網吧、酒店等,實現多維數據的整合分析。最后,更新移動警務,實現智能監控、安防系統在日常工作中的全面覆蓋,并對巡邏過程中獲得的實時數據進行分析,及時更新動態信息。利用人工智能技術,提高了研判分析的效率,讓警務工作的事后偵查轉變為主動預防,從而提升打擊犯罪行為的效率。

三、人工智能技術在警務工作中應用的潛在風險

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警務工作能夠提高工作效率,為警務人員提供便利,為警務工作的模式變革帶來新的機遇,與此同時,人工智能技術也存在諸多潛藏的危險。這些風險涉及各個領域,如圖2 所示。

圖2 人工智能技術在警務工作應用中的潛在風險

(一)人工智能與主觀選擇不一致風險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大數據影響著我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公安部門利用人工智能技術不斷地“修剪”民警的主觀意志和道德選擇。在打擊犯罪等工作的開展中應用人工智能技術,需要對數據進行邏輯運算,得出運算結果,這是辦案的依據,這樣的處理方式,自然會讓警務人員的主觀判斷在辦案過程中變得“機械化”,不能做出任何的道德抉擇,從而違背了公平、公正和自由的意志。所以,在警務執法中,一定不能違背正義觀和道德觀,必須做到以人的意志為主,人工智能技術為輔。

(二)中心化的智能機器系統風險

如果對人工智能技術的操作不夠了解,盲目地利用所得到的數據,很有可能產生不公正的裁決。算法是人工智能技術的核心,其運算核心是數據,要符合警務活動的需求就需要大量的數據支持。這就容易促進數字技術的操作體系的更新和替換,從而實現形式的合理性,但這種方式并不能實現實質的合理性,也無法達到最佳的管理效果[3]。在實際生活中,運用數字化警務,能夠簡化辦案流程,盡快掌握民意,剔除不滿足需求的信息,這樣雖然保障了數據的規律性,卻不利于案件的完整判斷,可能導致案件信息存在偏差風險。

(三)信息壁壘風險

當前,多數公安部門都在擴充自己的資源使用范圍,提高自己部門的優先權。由于各警種分工不同,管轄的范圍也不互通,如果利用人工智能對信息進行壟斷,使得警方信息不能在各個部門間進行組織和相融,在問題的定義、決策和執行過程中,都會因為人為操縱而產生一種封閉的空間,不能真正地達到信息共享,很容易出現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形成信息壁壘。

(四)數據與網絡安全風險

公安機關作為執法部門,其掌握的信息至關重要。盡管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已經促進警務人員從“汗水警務”向“智慧警務”的轉變,但在與外部連接、服務流程等方面還不夠完善,社會公眾知曉度不高。另外,人工智能技術在警務工作中的應用,需要工作人員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和技術能力,如果只是靠公安內部技術人員或是外聘人員,并不能支撐整個系統的運轉,所以應在技術層面需要與大型網絡公司合作,并需要專業人員對系統進行維護管理。公安部門的信息關乎人們的安危,一旦信息泄露,就會造成嚴重的后果[4]。此外,公安機關匯聚了各地信息并儲存到數據庫中,為了方便使用,這些數據會被分配到其他警務部門,在這個過程中存在著信息泄露的風險。加之人工智能技術本身存在算法風險,在使用中如出現漏洞,很難判斷是否為惡意攻擊。當前國際形勢嚴峻,在“數字利維坦”的環境下,國家信息可能會成為攻擊目標,網絡恐怖主義可能會對其進行入侵[5]。公安機關掌握著關于國家安全的重要信息,這些信息一旦受到襲擊,后果不堪設想。

四、人工智能技術在警務工作中的風險規制

面對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在警務工作領域中伴隨而來的風險挑戰,應當對其加以規制,使之更好地發揮優勢效能。

(一)明確人類的主體地位

首先,在人工智能技術應用過程中要明確人類的主體性。警務活動是一項服務于人的活動??萍荚谶@方面的作用和人的作用是類似的,但是與人類活動本質是有區別的,即警察在警察工作中所體現出的個性特征和人性特征。從這個方面來講,人工智能在實際運用中是不完美的。要解決這個問題,一是完善法律法規。警務工作決策權應掌握在人的手中,即人是警務活動、措施、落實等方面的決策者。二是賦予算法質疑權。在算法運行過程中,人們可以對其提出質疑,并對其進行復審和訴訟,進而完善相關的算法法規,以彰顯人的主體地位。其次,要對人工智能進行適當部署。人工智能對公安工作有著重要作用,能夠幫助警務人員減輕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但在實際工作中應將其放在輔助位置,不能替代人的“主觀能動性”,要劃定界限,對使用限度等進行制度層面的劃分。

(二)優化警務工作中“人—機”的分工

根據不同警務領域進行劃分,合理發揮人工智能的優勢。機器可以進行模擬、操作常規化的工作,但是在創造、判斷、決策等工作中,人具有不可替代性。這不僅是人主體地位的表現,也是人類自我價值的實現。在實踐工作中,可對高危險、高強度的工作使用人工智能,如邊境管控、交通道路、情報收集等,利用人工智能提高工作效率。在現場執法、偵查取證等環節,涉及自由裁量權、執法對象權益等問題,就需要謹慎使用人工智能,避免陷入倫理問題中,構建“人—機”共治的結構。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收集的信息需要在監督管理下才能進行,保護公眾的隱私權。

(三)實現公民數據參與和雙向賦權

在信息時代,警務工作中應用人工智能,公民所受的影響能從多個角度反映出來,公民能夠利用數據來捍衛他們的合法利益,將數據應用到決策中,實現公民數據參與和雙向賦權。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公民賦權政府、公安機關等進行警務數據的查看,允許公安機關等在允許范圍內對公民信息進行采集,如戶籍信息、交通信息等,將收集到的信息放入數據庫中進行分析處理。二是政府、公安機關對公民的賦權。群眾可向有關機關申請公開警方資料,并可以對數據質疑,也就是說,政府、公安機關等數據擁有者不能以數據使用權來侵犯公眾權益,要做到服務于公眾,必須保障雙向賦權的落實。

(四)打造多元主體聯合治理模式

對于政府而言,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到警務工作中,需要加強對智能警務的監督管理,尤其是在合法性和數據治理方面,要形成全面的監管體系,將技術風險關進法律制度的籠子里。對公安機關而言,人工智能技術在工作中的應用要以警務人員為責任主體,協調警務系統的實際操作,整合警務資源,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促使各項流程的結合、各要素互通。對企業公司而言,如騰訊、百度等,需要做好協調工作,與警務工作形成合作關系,對網絡違法活動進行監管治理,從而有效打擊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公民而言,要保證其知情權、隱私保護權,并提高公民的數據意識。

五、結語

人工智能技術飛速發展,在警務工作中應用更加廣泛,能夠處理人工難以解決的問題,幫助警務人員減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實現警務人員與智能機器人協同處理案件的可能。人工智能技術是把雙刃劍,當前人工智能技術在警務工作中的應用還處于初級階段,不能取代警察的獨立判斷力。在大量的警務工作中,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將工作簡化,產生了信息壁壘、人工智能倫理、數據與網絡安全等風險。因此在警務工作中應以科學、謹慎的態度應用人工智能,進一步提高算法的準確性,確保個人信息安全、限制人工智能的應用范圍、明確人類主體地位等,為警務工作開展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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