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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續)

2024-01-26 12:01
新疆農墾科技 2023年6期
關鍵詞:主管部門草原公園

第十六條按照“誰審批、誰公開”的原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及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國家級自然公園設立、范圍調整、撤銷、變更名稱、更正面積和范圍邊界、自然公園規劃等信息,并做好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國家級自然公園應當加強“天空地一體化”監測能力建設,完善監測設施裝備,科學布局監測站點,實現動態監測和智慧管理。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自然和人文景觀等資源以及社會經濟狀況調查、監測與評價,配合登記機構開展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構建本底資源數據庫,建立資源動態變化檔案,并依法按照相關部門要求提供資料。

第十八條嚴格保護國家級自然公園內的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貴自然資源,以及自然遺跡、自然景觀和文物古跡等人文景觀。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開展相關活動和設施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其自然狀態和歷史風貌。

禁止擅自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從事采礦、房地產、開發區、高爾夫球場、風力光伏電場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禁止違規侵占國家級自然公園,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等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九條國家級自然公園范圍內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一)自然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的生產生活及設施建設。

(二)符合自然公園保護管理要求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

(三)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動和設施建設。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在自然公園內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開展第十九條規定的活動和設施建設,應當征求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的意見。其中,國家重大項目建設還應當征求省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意見;開展第十九條(三)、(四)項的設施建設,自然公園規劃確定的索道、滑雪場、游樂場等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項目建設,以及考古發掘、古生物化石發掘、航道疏浚清淤、礦產資源勘查等活動,應當征求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意見。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設施建設必要性、方案合理性、設施建設對自然公園影響等的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確需建設且無法避讓國家級自然公園,經審查可能與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存在明顯沖突的國家重大項目,應當申請調整國家級自然公園范圍。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相關活動和設施建設的監督,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指定區域內進行,并采取必要保護修復措施,減少和降低對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自然公園保護管理規定,并通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告知公眾。

第二十三條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從事科學研究、調查監測和標本采集等活動的,應當與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共享活動成果。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國家級自然公園內受損、退化自然生態系統和野生生物生境以及廢棄地等的一體化保護與修復,提升生態系統穩定性、持續性和多樣性。

生態修復應當采取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景觀和天然植被的原真性。嚴格防范外來入侵物種。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據規劃確定旅游區域、線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務設施,有序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游覽、休閑健身等活動。

國家級自然公園內的危險地段和不對公眾開放的區域、線路,應當設置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進入相關的區域、線路開展旅游活動。禁止刻劃、涂污、亂扔垃圾等不文明旅游行為,禁止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吸煙。

鼓勵國家級自然公園通過網上預約、限時分流等方式,科學、有效疏導游客。嚴禁超過國家級自然公園規劃確定的游客容量接待游客。

進入國家級自然公園的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鼓勵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加強與科研院所、高校、社會組織等專業機構合作,開展科學研究和教學實習,為自然公園的保護與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七條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傳系統,完善自然教育和科普設施建設,加強與科研院所、學校以及社會組織等機構合作,組織策劃針對不同社會群體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傳項目,開展形式多樣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傳活動,促進公眾了解自然公園。

鼓勵有條件的國家級自然公園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二十八條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升應急處置能力。依法依規做好國家級自然公園范圍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森林草原防火、病蟲害防治等的預防和處置。

第二十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國家級自然公園的保護、管理、利用和監督等工作。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引導、支持自然公園內及周邊居民發展具有當地特色的綠色產業,提供優質生態產品,培育生態品牌。

鼓勵在國家級自然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綠色建材、交通工具,在餐飲、銷售、衛生等環節推廣應用塑料替代產品,嚴格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產品。

第三十條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巡護制度,設立巡護站點,配備專職巡護人員,定期組織開展巡護管護,采用電子化、信息化技術手段,加強人類活動監測,及時發現、制止、報告破壞自然公園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全國國家級自然公園的監督檢查工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組織和實施的國家級自然公園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自然保護地監督工作辦法》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自然公園的監督檢查工作,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二條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履行相關行政執法職責,對發現的國家級自然公園內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對不具備執法權限的,應當及時將問題線索報告或者移送相關部門。

對國家級自然公園內違法違規問題的整改,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派出機構、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定期調度、跟蹤督導或者現場核查,督促整改。

對保護工作不力、破壞案件頻發、群眾反映強烈的國家級自然公園,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約談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負責人、所在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對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報。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級自然公園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可依法請求違法行為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三十四條對保護管理不力造成國家級自然公園設立條件喪失的,在依法查處和責任追究后,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可以將國家級自然公園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地方級自然公園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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