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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碳關稅落地對中歐貿易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2024-01-26 07:47張文勇銳曾孫立群
集成技術 2024年1期
關鍵詞:碳稅關稅出口

周 桃 周 嬋 李 許 尹 航 張文勇 蔣 銳曾 瑜 馮 威,4 孫立群*

1(中國科學院深圳先進技術研究院 碳中和技術研究所 深圳 518055)

2(中國科學院深圳先進技術研究院 深圳市碳中和能源村料重點實驗室 深圳 518055)3(深圳海關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 深圳 518067)

4(深圳理工大學(籌)村料科學與能源工程學院 深圳 518055)

1 引 言

為實現《巴黎協定》的溫控目標,全球已有 130 多個國家和地區宣布了各自的碳中和時間表。應對氣候變化已成為影響國際關系和貿易競爭的新熱點[1]。目前,全球主流的氣候治理措施是開展碳定價政策[2],主要包括設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和開征碳稅[3]。碳稅是針對某些造成二氧化碳排放的商品或服務,依照排放量來征收的一種環境稅,其意圖是通過稅收手段促進碳減排。碳稅包含國內碳稅和邊境碳稅(碳關稅)。當前,國際氣候治理規則尚未正式確立,在低碳技術上處于優勢地位的發達國家正試圖通過設置碳關稅技術性貿易壁壘尋求綠色貿易優勢[4]。

歐盟作為全球氣候治理和綠色轉型的積極倡導者和先行者,建立了全球規模最大、最成熟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和碳定價機制。歐盟聲稱,征收碳關稅可有效避免高碳排放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所產生的碳泄漏風險,激勵第三國家生產商采用綠色低碳技術,從而減少全球碳排放。近幾年,歐盟加快推進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立法,試圖將其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新型經濟手段。當前,歐盟 CBAM 已走完整個立法程序,并正式生效,已在 2023 年 10 月 1 日進入過渡期,將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起征,并在 2034 年之前全面實施,這將是全球首個碳關稅機制。歐盟CBAM 的執行有可能打破全球貿易規則,重新定義許多國家、行業之間的競爭與平衡。

當前,歐盟是我國第二大貿易伙伴,2022年,我國與歐盟的進出口貿易總額達 8 473 億美元,同比增長 2.4%[5]。其中,我國對歐盟出口的商品總值約為 5 619.7 億美元,同比增長 8.6%;我國自歐盟進口的商品總值為 2 853.5 億美元,同比下降 7.9%??紤]到我國現階段的碳減排技術和貿易結構,CBAM 的實施可能導致大量對歐出口企業喪失產品價格優勢,極大地影響企業對歐出口決策和經濟發展。因此,歐盟 CBAM 最新版官方文件的相關規定和具體內容亟須被深入解讀,在此基礎上,結合中國海關進出口數據,分析 CBAM 覆蓋產品范圍和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并提出我國政府和相關企業的應對策略。

2 歐盟碳關稅概述

2.1 碳關稅的定義

碳邊境調節機制,即碳關稅,是歐美等發達國家針對沒有在本國內征收碳稅或能源稅、存在實質性能源補貼的國家的出口商品,特別是鋼鐵、鋁、水泥、化肥等碳排放密集型產品,按照其直接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征收的一種進口關稅,其本質上是針對碳稅的一種邊境稅收管制[6-7]。

2.2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立法進程

2.2.1 歐盟的運行架構

歐盟現擁有 27 個成員國,其運行架構復雜,包括四大權力機構:(1)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相當于“歐盟中樞”,負責總體戰略;(2)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相當于“下議院”,代表歐盟公民;(3)歐盟(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相當于“上議院”,代表歐盟各成員國利益;(4)歐盟發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相當于“行政系統”,歐盟的執行機構,代表歐盟整體利益,是歐盟唯一有權起草法令的機構,也是歐盟諸多程序的發起者。以上四大機構形成了一個基礎治理體系,包括立法和預算兩個關鍵程序,其運行架構如圖1 所示。

2.2.2 歐盟的立法程序及碳邊境調節機制立法進展

歐盟的普通立法程序[8]為:由歐盟發員會提出法案,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一起修訂和批準,并通過召開調解發員會來解決分歧,最終立法要經過“一讀”“二讀”“三讀”,且只有得到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雙方的贊成才能正式通過,否則立法被拒絕。歐盟立法程序及 CBAM立法進展如圖2 所示,可見,CBAM 已經過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一讀”和修訂,現階段已正式通過并生效。

圖2 歐盟立法程序及 CBAM 立法進展Fig.2 Legislative procedure of EU and the legislative progress of CBAM

2.3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發展歷程

2019 年 12 月 11 日,歐盟發員會在《歐洲綠色新政》中首次正式提出 CBAM[9-10],并進行了CBAM 路線圖制定和公眾咨詢[11]。2021 年 7 月14 日,歐盟發員會公布了應對氣候變化的“Fit for 55”一攬子計劃立法提案,其中包括《歐盟關于建立碳邊境調節機制的立法提案》(歐盟發員會草案),并同時提交給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進行審議[12-13]。此后經多輪修訂和協商[14-15],2022 年 12月 13 日,歐盟發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就 CBAM 達成臨時協議[16]。2023 年 2 月 9 日,歐洲議會下設的環境、公眾健康和食品安全發員會(Committee on the Environment, Public Health and Food Safety,ENVI)通過了歐盟 CBAM 協議。2023 年 4 月 18 日,歐盟 CBAM 在歐洲議會全體會議上通過(最終方案)。2023 年 4 月 25日,CBAM 最終方案在歐盟理事會投票通過。2023 年 5 月 16 日,歐盟宣布將 CBAM 法案文本在歐盟官方公報上正式發布,并于 5 月 17 日正式生效。根據 CBAM 最終版本,歐盟 CBAM 定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生效,過渡期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起征。詳細的歐盟 CBAM 的推進時間線如圖3 所示。

2.4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主要內容

現階段已獲批的 CBAM 最終方案(2023 年 4月 18 日官網版本)對碳關稅的具體內容和征收方法做了詳細規定,見表1。圖4 所示為 CBAM 免費配額削減時間表。目前,CBAM 的產品覆蓋范圍僅包括鋼鐵、鋁、水泥、化肥、電力、氫六大領域的原村料。但是,依據 CBAM 法案,歐盟發員會將于過渡期結束前(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提交評估報告[17],以確定是否將 CBAM 覆蓋范圍擴大到有碳泄漏風險的其他貨物和服務,如下游產品,以及是否納入商品的間接排放和貨物運輸及運輸服務過程中的嵌入排放。

表1 歐盟 CBAM 最終方案(2023 年 4 月 18 日官網版本)Table 1 Final plan for the EU’s CBAM (official website version on April 18, 2023)

圖4 CBAM 免費配額削減時間表(依據 2022 年 12 月 13 日版本)Fig.4 Reduction schedule for free allocation of CBAM (according to version on December 13, 2022)

3 歐盟碳關稅的相關爭議

3.1 政策初衷

CBAM 提案是歐盟“Fit for 55”一攬子提案的一部分,該機制將成為歐盟實現 2050 氣候中和目標的一個重要政策工具。歐盟認為推行碳關稅不僅可以解決碳泄漏風險,還可以激勵第三國家生產商采用綠色低碳技術,從而有效促進第三國家的脫碳[18-19]。碳泄漏指由于氣候政策相關的成本原因,企業將生產轉移到碳排放限制較寬松的其他國家,可能導致其產生的碳排放總量增加。在歐盟為減少碳排放而逐步收緊直至取消各產業免費碳排放配額的過程中,企業碳成本將隨之提升,高碳產品價格也會升高,從而導致企業選擇從歐盟外部進口高碳產品或將高碳產品的生產線轉移至歐盟以外碳排放要求尚未建立或者較低的國家和地區,即造成碳泄漏。

碳關稅是歐盟將經濟政治利益與應對氣候變化巧妙捆綁的結果,肩負著歐盟的諸多訴求[20-21]。歐盟推行碳關稅有利于歐盟搶占國際碳稅規則的制定權與話語權,進一步確立和鞏固其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領導者地位。與此同時,碳關稅對實現經濟利益的變現,填補歐盟資金缺口,維護歐盟產業的競爭優勢,保護成員國的經濟穩定與安全也至關重要。

一方面,受全球疫情影響,以及 2022 年 2月爆發的俄烏沖突所導致的能源危機,歐盟已負債累累。2021 年,歐盟層面政府債務占 GDP 比例已達 88.1%[22]。2021 年 12 月,歐盟表示,通過 CBAM、EU ETS 和對大公司征稅,每年可籌集多達 190 億美元收入,這些資金大部分將被用于償還為籌集歐盟 8 000 億歐元疫情復蘇基金而欠下的債務[11]。

另一方面,在俄烏危機影響之下,歐洲能源價格飆升,導致大量工業企業選擇向能源廉價的地區外遷。歐盟迫切需要通過征收碳關稅,提高進口產品價格,從而提升本地企業產品的競爭力。此外,加征碳關稅必然倒逼企業加快綠色低碳技術升級,而歐盟碳減排技術優勢明顯,可以趁機向技術落后國家出售碳減排方案,從而搶占新能源和綠色低碳行業的市場。

3.2 實施效果

歐盟試圖通過推行 CBAM 減少碳泄漏、促進全球碳減排的政策初衷值得肯定,然而,其實施效果尚存在爭議。2021 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研究報告[23]指出,將歐盟碳價格從 44美元提高到 88 美元,將使全球碳減排率從 13%提高到 21%,而推行 CBAM 僅能使全球碳減排率提高 0.8%~1.3%,這表明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影響因素來自于國內碳定價,而 CBAM的影響較小。Sigit 等[24]基于可計算的一般均衡模型對 CBAM 進行了影響評估,研究表明,到2040 年,實施 CBAM 將使碳泄漏率降低 1/3,從 17.0% 減少到 12.6%,然而,它的執行將對最不發達國家造成重大的福利損失,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以及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均存在潛在的沖突。此外,CBAM 有可能導致貿易伙伴國的碳排放由出口產品向非出口產品轉移,使其整體碳排放不降反升,反倒增加了碳泄漏[25]。因而,發展中國家普遍認為 CBAM 是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存在較強的貿易保護主義色彩。

3.3 不確定性

CBAM 在正式執行前仍存在許多不確定性。

首先,俄烏沖突導致的化石能源價格上漲可能導致 CBAM 的執行難度增加,因為歐盟國家可能會面臨來自俄羅斯的天然氣和石油供應不穩定的風險,一些國家可能會傾向于重啟境內的化石能源項目,以減輕能源依賴和成本壓力,從而阻礙其綠色轉型進度。因為 CBAM 需要準確計算進口產品的碳排放量,能源價格上漲可能會增加企業從供應鏈中獲取準確數據的難度,特別是在進口國沒有嚴格環境監管體系的情況下。

其次,歐盟從美國購買液化天然氣投入了巨大的固定成本,進一步加劇了歐盟的債務危機,歐盟可能會因此調整 CBAM 的起征時間和征收范圍。

再次,通貨膨脹和高失業率也是歐盟內部的重要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會使決策層在推進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和政策時面臨困難,因為經濟問題往往成為政策制定的優先考慮因素。

最后,歐盟內部各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可能存在較大的激勵差異。瑞典、丹麥和荷蘭等國可能希望積極推動 CBAM,從而增加其出口清潔能源和低碳技術的競爭力。而據荷蘭合作銀行(Rabobank)旗下 Rabo 研究中心統計[21],保加利亞、愛爾蘭和希臘等國 60% 的 CBAM 管轄產品都需要從非歐盟國家進口,意味著 CBAM 正式執行后,這些成員國需要額外支付大量資金,從而增加歐盟內部對 CBAM 的阻力和爭議。

4 歐盟碳關稅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歐盟是我國第二大貿易伙伴,根據中國海關總署統計數據,2022 年,我國對歐盟 27 國一般商品出口總額為 3 707 億美元、進口總額為 1 918 億美元、貿易順差為 1 789 億美元,如圖5 所示。歐盟開征碳關稅必然對我國與歐盟間的進出口貿易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有必要對其影響范圍進行系統的評估。本文嚴格按照歐盟 CBAM 官方文件(2023 年 2 月 9 日歐洲議會 ENVI 通過的CBAM 協議文本)所給出的歐盟產品稅則號(CN code),與中國海關 HS 編碼建立了一一對應關系,從而收集了中國海關總署 2022 年進出口統計數據,分析了 2022 年中國對歐盟 27 個國家的一般商品出口總額。數據僅涉及 CBAM 所覆蓋的鋼鐵、鋁、水泥、化肥、電力、氫等 6 個領域的產品出口情況,如圖6 所示。

圖5 2015—2022 年我國對歐盟進出口貿易總額(一般商品)Fig.5 Total volume of imports and exports between China and EU from 2015 to 2022 (general goods)

圖6 2022 年 CBAM 所涉及產品中國對歐出口總額(一般商品)Fig.6 China’s total exports to EU of products covered by CBAM in 2022 (general goods)

4.1 從碳邊境調節機制覆蓋范圍來看:目前,鋼鐵和鋁產業受影響最大

目前,CBAM 涉及的行業僅為鋼鐵、鋁、水泥、化肥、電力、氫,而我國對歐出口商品主要為下游消費品(如機電產品、紡織服裝等)[26],我國與歐盟間沒有電力貿易,化肥、水泥和氫氣的對歐出口也較少,因此,目前,受歐盟 CBAM影響較大的行業主要是鋼鐵和鋁[27]。由 2022 年中國海關統計數據可知,鋼鐵行業 CBAM 涉及金額 119.25 億美元,約占對歐出口總額的3.2%;鋁行業 CBAM 涉及金額 41.55 億美元,約占對歐出口總額的 1.1%;而化肥涉及金額僅為3.14 億美元;水泥涉及金額僅為 0.12 億美元。

CBAM 正式執行后,必然導致我國鋼鐵及鋁行業相關對歐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下降。根據相關文獻測算,歐盟征收碳關稅將導致我國對歐盟出口鋼鐵成本上升 26%,每年要額外繳納碳關稅 25.2 億元[15]。據我國鋼鐵巨頭寶鋼股份《2021 年氣候行動報告》數據顯示,若按照80 歐元/t 的碳價估算,該公司每年要額外支付4 000~8 000 萬歐元(約合人民幣 2.82 億~5.64 億元)的碳關稅。

歐盟是我國最大的鋁村及鋁制品出口市場,約占我國對全球出口總量的 11.3%。我國對歐盟出口鋁產品以鋁村及鋁制品為主,幾乎不出口電解鋁,精鋁、高純鋁及鋁合金的出口量也較少[28]。歐盟征收碳關稅將導致我國對歐盟出口鋁成本上升 6%,每年要額外交納碳關稅 3.1 億元[15]。而我國鋁產品的碳排放主要來自電力的間接排放,雖然目前的 CBAM 僅涉及鋁的直接排放(見表1),但是若以后歐盟將其間接排放也納入征收范圍,則我國對歐盟的出口鋁成本將增加 49%,每年要額外繳納碳關稅可能高達 25.4 億元[15]。

短期來看,CBAM 對我國產品的對歐出口影響較??;長期來看,若將 CBAM 產品覆蓋范圍擴大至所有高“碳泄漏”風險行業,則對我國對歐出口產生重大影響。根據中金研究院等機構的測算,我國對歐盟的出口貿易受影響比例將提升至 12%,導致出口總額減少 0.3%,GDP 下降0.01%[15]。

4.2 從碳邊境調節機制實施時間來看:已進入過渡期,但我國尚未做好準備

CBAM 已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進入過渡期,過渡期內,我國對歐出口企業需要遵守 CBAM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包括向歐盟提供產品碳排放數據,履行報告義務,并遵守歐盟對數據保密和隱私的要求。這些數據將被用于計算 CBAM 的征稅依據,企業需要進行獨立的碳排放核查或接受歐盟的核查機構進行核查,以確保提供的數據的準確性和可信性。在過渡期內,CBAM 的實施細則和方式可能還會有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因此,我國出口企業需要密切關注相關政策和規定的變化,并做好相應的調整和準備。然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政府和相關行業在 CBAM政策的了解程度、數據采集、產品碳足跡計算、碳關稅計算與抵扣、碳定價、國際談判等諸多方面尚未做好準備。

4.3 從碳定價及碳關稅抵扣規則來看:我國碳交易市場和碳稅制度尚不完善

CBAM 承認進口國家的顯性碳價(包括碳稅與碳交易),在生產國已繳納的碳成本可等額抵減,與歐盟減排標準一致的國家將享受免稅待遇。因此,為保障本國利益,我國需要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場和碳稅制度。2021 年 7 月 16 日,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在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正式上線交易,首日成交均價為 51.23 元/t,成交量為 410.40 萬 t,成交額逾 2.1 億元[29]。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但仍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1)目前的全國碳交易市場僅納入了發電行業,尚未涉及所有 CBAM 行業,且僅限于重點排放企業,其覆蓋范圍、納入企業數量、交易額等與 EU ETS 均存在較大差距;(2)碳價偏低,與歐盟碳價差距較大,無法完全抵扣歐盟碳關稅;(3)碳價低導致交易活躍度不足,企業碳排放配額目前由主管部門進行免費分配,企業沒有履約壓力,限制了碳價的價值發現,企業無法通過碳交易獲利,降低了企業綠色低碳發展的積極性;(4)監管體系尚不完善、政策標準邊界模糊,碳排放數據造假頻發,碳排放報告數據質量還有待提高;(5)企業對碳匯和碳排放權的核算、定價、交易等仍缺乏了解,企業碳中和相關人才短缺,導致企業參與碳交易市場滯緩。

4.4 從全球趨勢來看:發達國家正醞釀構建全球性碳關稅聯盟

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布的議程,美國政府正在考慮對與美國有貿易往來卻不遵守碳排放規定的國家的部分進口商品征收碳關稅;英國首相約翰遜曾公開表態,將推動全球碳關稅進程,打造七國集團氣候同盟;加拿大啟動關于碳邊界調整機制的磋商,擬針對自中國進口的煤電產品征收碳關稅;日本政府宣稱將探討美歐日三方就包括邊境調節機制在內的貿易體系采取聯合行動的可行性[30-32]。不久的將來,發達國家共同實施碳關稅的概率大大提高。發達國家在低碳技術、標準制定、制度創新等方面均占據主導權,且其生產碳排放普遍低于消費碳排放。如果發達國家就碳關稅達成一致,攜手打造碳關稅聯盟,碳關稅將成為新型綠色貿易壁壘,進一步擴大發達國家和高度依賴高碳產品出口的發展中國家的差距,轉嫁發達國家環境治理責任和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發達國家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占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我國對外出口產品大多處于國際產業鏈的中低端,產品能耗高、排碳量大、附加值低,是對外貿易隱含碳排放的凈輸出國。發達國家征收碳關稅將為我國高碳產業出口貿易帶來極大負擔,對整個產業鏈產能輸出造成顯著沖擊,深刻影響我國制造業參與全球產業分工[31]。

4.5 從利益主體和影響機制來看:對我國的正面作用和負面影響并存

歐盟碳關稅的影響機制涉及利益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和調整,它通過碳關稅對價格、市場份額和競爭力的改變,影響歐洲企業、對歐出口企業和消費者。CBAM 的利益主體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方面。

(1)歐盟和其成員國:歐盟碳關稅的引入可以在政治和經濟上解決歐盟的諸多訴求。政治層面,確立歐盟在國際碳關稅規則制定上的話語權和領導者地位;經濟層面,保護歐盟本地產業,促進其綠色轉型和低碳經濟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補歐盟的資金缺口。因此,歐盟和其成員國是碳關稅的主要受益者。

(2)歐洲企業:通過征收碳關稅,使進口商品失去價格優勢,可以提高歐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與此同時,歐洲企業可以向技術落后國家輸送其先進的綠色低碳生產技術及設備等,從而獲取經濟利益。

(3)對歐出口國家:CBAM 給對歐出口國家帶來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既有促進低碳產業發展的正面作用,也有競爭力下降和貿易爭端增加的負面影響。

(4)對歐出口企業:碳排放較高的企業需要支付高額的碳關稅,從而失去價格優勢,降低市場份額和商品利潤;企業有可能減少對歐盟的出口,轉向其他市場;或者通過投入成本進行技術升級;降低產品的碳足跡,重新獲得競爭優勢。

(5)消費者:碳關稅可能導致進口產品的價格上漲,從而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如果碳關稅有助于推動企業轉向低碳生產,提供更環保的產品選擇,則消費者也可能從中受益。

5 應對歐盟碳關稅的政策建議

5.1 堅持世界貿易組織多邊框架,表明反對立場

CBAM 作為一種單邊貿易措施,征收針對產品的碳關稅可能導致貿易壁壘和不平等對待。這種措施可能給 CBAM 征稅國帶來市場準入的困難,并對出口國的經濟和貿易造成不利影響。我國政府需要積極參與 WTO 國際氣候規則的制定和談判,爭取主動權;依據《京都議定書》中確定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領域“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1],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堅定地向歐盟表明反對態度;考慮社會能源總消耗、人均碳排放量、歷史排放量等差異,提出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碳排放量測算方法和碳價抵扣規則,從而將碳關稅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降到最低;深入研究歐盟 CBAM 最新版官方文件的相關規定和具體內容[11,26,33],圍繞 CBAM 的工作機制、碳排放核算體系、與 WTO 規則的協調性[34]等方面,論證其合法性。

然而,考慮到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緊迫性,尤其是在發達國家加大減排力度的背景下,我國也應積極參與國際合作,推動全球碳減排合作的推進。我國可以提出建設性的提案,通過對話和協商,推動發達國家減排目標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單邊措施對貿易的負面影響。

5.2 加快完善國內碳市場建設,推出碳稅制度

目前,全國碳交易市場在法律制度、配額有償分配、數據管理、行業參與者擴容等方面均有待推進[26]。因此,應加快完善我國的碳交易機制,并適時地推出我國的碳稅制度[35],一方面,讓碳價更好地反映市場供需,另一方面,將碳關稅的收入留在國內[36]。加快完善國內碳市場建設和推出碳稅制度不僅有助于提高我國企業碳減排能力和競爭力,還有助于應對發達國家征收碳關稅的挑戰。同時,這也是推動我國經濟轉型升級、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

首先,完善國內碳市場建設可以提高我國企業的碳減排意識和能力。通過建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擴大交易主體和交易產品的范圍,讓更多的企業參與碳交易,促進碳減排機制的形成。其次,加強碳市場監管和培訓,提高企業對碳匯和碳排放權交易的了解和參與度,推動碳價的形成和價值發現。最后,推出碳稅制度可以在國內推動碳減排工作,通過對排放高的行業和企業征收碳稅,可以引導它們減少碳排放,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碳稅的征收可以激勵企業采取節能減排措施,推動技術創新和綠色發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推出碳稅制度時需要綜合考慮國內產業結構、企業實際情況和社會經濟因素,避免對企業造成過度負擔,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支持企業轉型升級。

5.3 推動完善碳標簽制度和碳核查體系

推動完善碳標簽制度和碳核查體系是應對碳邊境調節措施的重要舉措。這將提高產品的環境透明度,促進企業降低碳排放,推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同時,這也有助于應對國際貿易中出現的碳關稅和貿易壁壘,保護我國企業的利益和競爭力。首先,建立碳標簽制度可以提高產品碳排放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通過在產品上標示該產品的碳排放量和相關信息,消費者和進口國可以了解產品的環境性能,從而做出更加環保和低碳的購買決策。碳標簽制度還可以激勵企業降低產品碳排放,促進技術創新和綠色發展。其次,建立碳核查體系可以確保產品碳排放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通過對企業的碳排放數據進行核查,監管部門能夠驗證企業的碳排放情況,并防止企業造假或誤報。碳核查體系的建立可以提高國內碳市場的規范性和可信度,增強國際社會對我國碳減排努力的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在推動碳標簽制度和碳核查體系建設時,需要考慮與國際標準和規則的對接,以便提高國內產業的競爭力和出口產品的市場準入能力。同時,還需要加強國內的碳減排技術和能力建設,提高企業對碳標簽制度和碳核查體系的適應能力,降低企業的運行成本和負擔。我國應盡快建立外貿產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跡檢測標準和追蹤體系,推動完善碳標簽制度和碳核查體系[32],建設與低碳減排相關的貿易壁壘信息庫和碳足跡數據庫。開展將碳排放和碳標簽納入企業認證標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37],助力我國對外出口企業實現綠色低碳生產。

5.4 積極構建低碳產品標準:中歐對標互認

為了避免 CBAM 對貿易造成的不必要障礙,我國應積極構建與歐盟雙邊互認的碳核算體系[26],將中國產品碳排放計算與認證標準盡快與歐洲標準對標互認,為我國產品進入歐盟市場掃清碳排放標準領域的障礙。具體來說,可采取以下做法。

(1)對比中歐低碳產品標準,包括能源效率、碳排放等指標,找到差異和相似之處,為互認奠定基礎。(2)搭建對話合作平臺,通過定期的會議、研討等形式,促進中歐企業、標準制定機構和相關部門的交流與合作。(3)加強中歐標準化合作,共同制定和推動低碳產品標準的制定和更新,確保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可行性。(4)推動國際低碳產品認證機構之間的互認合作,加強認證結果的互認,減少企業因為不同認證體系而需要重復認證的成本和時間,提高低碳產品的市場準入便利度,促進中歐低碳產品的貿易合作。

5.5 積極引入綠色低碳技術,堅持可持續發展

企業應密切關注并持續追蹤歐盟 CBAM 的后續立法進展,提前做好知識儲備;通過采用先進的綠色低碳技術,實現產業綠色升級;加快建立企業碳排放管理制度,構建一套完整的碳排放管理合規體系[38],包括生產流程各環節的數據記錄、碳足跡計算、碳成本支出的文件留存等。為了應對 CBAM 的影響,我國企業需要加強自身的碳減排能力,降低碳排放水平,并加快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此外,還需要加強企業創新能力,降低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并積極參與國際碳市場的合作。

5.6 最優調控策略

我國應對歐盟 CBAM 的最優調控策略應當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并根據我國實際情況進行制定。首先,我國應積極推動低碳轉型,通過投資研發和政策支持,促進低碳技術和產業的發展。其次,應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氣候談判和貿易談判,爭取相關國家的支持和理解。再次,應與歐盟建立溝通渠道,共同探討 CBAM的實施細則和過渡期等問題,以減少貿易爭端的可能性。最后,通過減少碳排放、提高競爭力和合作協商,實現對 CBAM 的最優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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