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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父母法定繼承的順位

2024-01-30 01:20曲澤豐
生活文摘 2023年6期
關鍵詞:代位繼承法定繼承順位

自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頒布到2021年《民法典》正式生效,對于法定繼承順位特別是父母法定繼承順位的問題一直是各學者爭議的焦點?!睹穹ǖ洹だ^承編》在這一方面承繼了之前《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依然將配偶、父母、子女列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但是仍有學者提倡效仿國外立法,將父母列為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這樣做雖有其合理之處,但并未充分考慮我國的社會現狀,因此,要堅持現行法律規定,完善相關制度,使法律充分發揮定紛止爭的作用。

引言

父母法定繼承順位問題一直是各學者爭議的焦點,《民法典》依然將配偶、父母、子女列入第一順位。關于父母法定繼承順位,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父母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主要是基于我國傳統文化理念及司法現狀所得出,如梁慧星教授主張父母應繼續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1]劉春茂、方流芳提出了“死后贍養說”。[2]郭明瑞教授基于此又提出了“法律地位說”。[3]

二是父母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鄭倩、房紹坤指出保持父母的第一繼承順序,可能帶來的后果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先由父母繼承后再流轉到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甚至流轉到血親之外的人手中。[4]楊立新教授認為父母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是極少出現的立法例,且遺產自上而下的流轉是繼承制度的內在本質要求,將父母置于第一繼承順位會損害被繼承人子女的處置遺產的自由[5]。

一、我國將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立法理由

現行《民法典》依然將父母的法定繼承順位放在第一順序,筆者認為之所以這樣做主要基于以下幾點原因:

(一)傳統文化理念的影響

孝敬父母、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家族觀念已經在人們心中埋下了深深的種子,而父母又是這個家族的尊親長,“父母者,人之本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肯定是最親密的,將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也是無可厚非的。我國傳統道德文化一直強調“孝”的重要性,孝順父母是子女的義務與責任。歷朝歷代制定法律都注重維護家族倫理綱常,重點保護父母的家庭地位,子女一旦有不孝行為,就會受到嚴懲,這也使得該立法有其合理之處。

(二)緩解社會保障壓力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自20世紀繼承法制定之初,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并不健全,社會保障能力比較低下,特別是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經濟體制未發生改變,經濟相對落后,加之人口增加,國家財政無法充分發揮其社會保障作用。因此,家庭化養老便成為社會主要的養老方式,當父母面臨困境時,往往由子女來照顧。盡管現在我國經濟發展突飛猛進,社會保障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但我國基本國情未變,家庭化養老依舊占主要位置,社會保障無法充分發揮其養老育幼的任務,由此看來,將父母列入法定繼承第一順位也是有必要的。

(三)死后贍養理論

上文提到,劉春茂、方流芳等學者提出了“死后贍養說”,這是基于贍養父母、養老育幼、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子女幼時由父母撫養長大,特別是成年前其生活學習等開銷均由父母支付,因此在父母年老后,子女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為父母“養老送終”,即便其先于父母死亡,其財產也應當繼續被用來為父母“盡孝”?!案纲馍?,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長我育我。顧我復我,出入腹我。欲報之德,昊天罔極”便體現了這種要求。這樣有利于達到贍養老人、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

二、父母位列法定第一順位的可行之處

在民法典審議之初,現任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委員的劉修文建議調整法定繼承順序,順應遺產流轉的規律,引導遺產向下流轉,而非向旁流轉。但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歷代都提倡“孝順父母”“家和萬事興”,因此,將父母列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很有必要的。

(一)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

自古至今,人們在彌留之際都愿將自己所有之財產留給最親近的人,目的是更好地改善家庭生活、造福后代,這是人性的正常表現。如果將父母列為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甚至取消父母的繼承份額,使父母在失去子女的同時還可能喪失養老的保障,這明顯不符合被繼承人的生前意愿。

畢竟繼承的本質要求就是為了充分維護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絕大多數子女都想在父母年老后,盡自己的孝道,為父母養老送終。被繼承人生前愿意贍養自己的父母,即便子女因其他原因先于父母死亡,他們肯定希望自己所留遺產也能夠被用來贍養父母。無遺囑繼承(即法定繼承)“主要建立于死者推定的、因而是默示的意圖之上”。[6]

(二)符合尊老愛幼的優良傳統

《繼承法》實為財產與親屬關系的融合,繼承關系中涉及的財產不同于合同、物權中的財產,后者不強調當事人之間的血緣、姻親等關系,更多是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財產變動。而繼承包含的是基于血緣、姻親、撫養等更多人身親密關系而產生的傳遞財產的過程?;诖?,《繼承編》不能僅單獨強調財產的流轉性,應更多地體現和引導尊老愛幼的品行風尚,構建和諧家庭。

父母最疼愛自己的子女,在子女小的時候父母就為其花費了不少心血,在中國,按照傳統習慣,子女長大后由于個人經濟能力較差,其結婚、購房等所需費用主要由父母負擔,大多數父母為自己的子女可謂傾盡所有。而子女在父母的養育下不斷發展成長直至成家立業。子女也會感恩父母,盡力去贍養孝順父母,若子女因意外先于父母死亡,其所留遺產也應當由父母繼承一部,以全自己的贍養義務。

(三)有利于緩解社會保障壓力

2022年國家統計局公布中國人口情況分析,我國65歲以上人口達到了2億978萬,占到總人口的14%。中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數量呈現出逐年增長的趨勢,其中2021年和2022年的增長速度更為明顯。

目前國家的社保制度還不完善,特別是在偏遠地區,有些老人甚至得不到政府的救助?!睹穹ǖ洹穼⒏改噶袨榈谝豁樜焕^承人也是考慮到這一點,由于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加之計劃生育政策,子女較少且多外出打工不在父母身邊,這就導致許多空巢老人面臨著“老無所依”的情況。所以,保留父母的第一繼承順位,使他們將來可以繼承子女的遺產,不用擔心養老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緩解了國家的社會保障壓力。

三、父母位列法定繼承第一順位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之處

將父母列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是符合我國國情與社會認知的,現階段應當繼續維持該制度規則。但是伴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實務中所面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與該規則相應的配套制度出現了不完善之處,筆者共總結出以下幾點:

(一)父母財產權益未得到全面保障

日常生活中,父母將自己的多數財產都花在子女身上,父母為子女投入了很多。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有很大一部分直接或間接來源于父母,而父母卻要和其他繼承人分割大部分屬于自己的財產,這顯然是對父母權益的不合理侵害。因此,需要制定或修改相關規則,使父母的合法權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父母養老問題未得到妥善解決

父母在子女死亡后除了要繼承已故子女的遺產,更重要的是考慮自己日后的養老問題。父母養育子女,子女也要贍養父母,一旦子女死亡,父母的養老如何解決是當務之急。例如,父母一直居住在子女的房屋,若子女因故死亡,其房屋將作為遺產發生繼承,該房屋若被其他繼承人繼承,則父母可能面臨無家可歸的局面。再如,當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一般情況下,該子女應繼承份額發生代位繼承,由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繼承。但我國民法典并沒有規定代位繼承人的贍養責任。也就是說,孫子女或外孫子女代位繼承其父母的繼承份額后,即便其有負擔能力,也沒有贍養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義務。這樣看明顯不合理,也不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繼承原則。

當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對父母的打擊是非常大的,如果父母的養老問題無法得到妥善解決,所影響的不僅是一個家庭,還會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安定,有違尊老愛幼的優良傳統。

四、完善途徑

制定一部良好的法律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根據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社會現狀、價值理念,還要兼顧當地之風土人情、文化水平。針對父母法定繼承順位問題,要在堅持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基礎上,制定并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尋找最適合中國國情現狀的繼承規則。

(一)確定遺產“回流”規則

贍養老人是法律規定每個子女應盡之義務,當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時,其本人無法贍養父母,參照前文“死后贍養”理論,盡管子女已死亡,但其個人所留財產應當拿出一部分用來繼續贍養父母,以延續子女的責任。筆者主張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有來自父母的財產,在某些情況下,父母有權要求取回,即要求遺產“回流”。而剩余遺產則可以按照法定繼承規則由各繼承人分割繼承。

筆者認為“回流”條件可以包括以下幾點:一是被繼承人父母年老體弱,經濟困難,需要有人照顧;二是被繼承人父母有證據證明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直接或間接來源于其財產;三是被繼承人父母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部分遺產。這也是考慮到被繼承人的父母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有較多的經濟往來,若父母能夠取回所有與被繼承人有經濟聯系的財產,繼承的效率會大大降低,在操作上也不具有現實性。[7]

(二)確立父母對被繼承人房屋的居住權制度

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權種類,是根據當下我國社會現狀制定出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制度。我國可以將居住權與父母法定繼承聯系起來,更好地解決父母的養老問題。

當子女死亡之時,父母如果沒有自己的房屋用于居住,則對被繼承人房屋享有居住權,直至其死亡。父母死亡時,居住權消滅,不具有可繼承性,這種性質的不動產權利,既可以解決父母老有所居的問題,又不影響其繼承亡故子女的遺產,即在不影響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權行使的情況下,確保了父母的贍養問題。

(三)明確代位繼承人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規定了代位繼承,當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時,該子女應繼承份額由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則代位繼承人無權繼承該遺產。針對上文提到的子女先亡后父母的養老問題,需要通過立法的手段明確代位繼承人的贍養義務,條件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無生活來源;孫子女、外孫子女已成年且具有負擔能力。

綜上,將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疑是符合我國社會大眾“法感情”的,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8]將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不僅是對父母養育之恩的回報,也是子女對父母情感的表達,這樣做無疑符合社會大眾的價值取向,也契合當下我國社會的發展現狀。

五、總結

我國將父母列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主要受我國傳統文化及社會現狀影響,符合人民大眾認知。相比之下,將父母列為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太合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我國社會發展現狀決定了我國目前不宜更改此項規定。但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障機制的逐步完善,個人財富的積累,加之法律全球化的影響,可以通過完善相關制度規定來優化整個繼承編。因此需要參照相關學術觀點結合國外立法,及時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使其能完美融入我國司法實務中,充分發揮法律定紛止爭的作用。

注釋:

① 《屈原列傳》.

② 《詩經·蓼莪》.

參考文獻:

[1] 梁慧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346.

[2] 劉春茂.中國民法學財產繼承[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0:68-70.

[3] 郭明瑞.完善法定繼承制度三題[J].法學家,2013(04):109-117.

[4] 鄭倩.論尊重被繼承人意志原則在繼承法中的定位[J].求是學刊,2016(03):134.

[5] 楊立新.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修改要點[J].中國法律評論,2019(01):120-132.

[6] [德]弗里德里?!た枴ゑT·薩維尼.法律沖突與法律規則的地域與時間范圍[M].李 雙元,張茂,呂國民,鄭遠民,程衛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64.

[7] 鄭倩,房紹坤.父母法定繼承順位的立法論證[J].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03):31-35.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5.03.006.

[8] 莫庭云.法定繼承制度建構——以財富代際流轉為內在邏輯[J].常州工學院學報(社科版),2022,40(01):106.

作者簡介:

曲澤豐(1998—),男,漢族,山東德州人,貴州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在讀,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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