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默特的領催:清代蒙旗社會的基層小吏

2024-01-30 03:31宋瑞晨
安徽史學 2024年1期
關鍵詞:基層

田 宓 宋瑞晨

(1.云南大學 歷史與檔案學院,云南 昆明 650091;2.內蒙古大學 蒙古歷史學系,內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清代地方政府中的吏役群體,歷來受到研究者關注。瞿同祖、戴炎輝、白瑞德等學者的研究主要在法制史領域;(1)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鋒譯,何鵬校:《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79年版;[美]白德瑞著,尤陳俊、賴駿楠譯:《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楊國安、周保明、魏光奇、張研、周健等學者的研究則側重社會經濟史領域。(2)參見楊國安:《冊書與明清以來兩湖鄉村基層賦稅征收》,《中國經濟史研究》2005年第3期;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書店出版社2009年版;張研:《清代縣級政權控制鄉村的具體考察——以同治年間廣寧知縣杜鳳治日記為中心》,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魏光奇:《清代雍乾后的賦役催征機制》,《河北學刊》2012年第6期;周健:《清代中后期田賦征收中的書差包征》,《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13卷,2012年;楊國安:《書差、稅收與秩序:明清兩湖鄉村賦役征收群體考察》,《河北學刊》2022年第3期。近年來,舒滿君、劉道勝、黃忠鑫等挖掘民間文書,揭示了明清賦役催征過程中的諸多細節。(3)參見舒滿君:《明清圖差追征制度的演變及地方實踐》,《史學月刊》2017年第2期;劉道勝:《清代徽州基層社會的里書》,《中國經濟史研究》2020年第6期;曾旭彤、黃忠鑫:《明清之際徽州清丈人役的承充、組織與田土處置》,《安徽大學學報》2020年第3期;黃忠鑫、賴意宣:《十九世紀徽州基層田賦征收中的糧局與鄉柜》,《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2023年第2期。不過,這些研究大多關注的是清代州縣系統下的吏役狀況。蒙古等藩部地區的吏役情態,研究者考察較少。探討這一地區的吏役群體,對我們理解清代整個國家體制運轉有重要意義。本文擬從土默特的“領催”這一基層小吏入手,討論清代蒙旗社會的運作實況。

領催,又稱“撥什庫”或“保什戶”,在內蒙古歸化城土默特地區(以下簡稱土默特地區),大多稱為“領催”或“保什戶”“保什號”。他們掌管戶籍、承辦差役、管理草廠、調解糾紛,向下直接對接普通百姓,向上溝通蒙旗、道廳各級官員,是蒙旗社會非?;钴S的獨特群體。不過,或因為視角不同,或由于材料所限,學界對領催群體的研究一直不多,主要集中于八旗系統下領催的探討(4)徐雪梅:《淺議清朝八旗制中的領催》,《沈陽故宮博物院院刊》第14輯,2014年;霍存福:《清代旗契中佐領、驍騎校、領催等基層官吏作?,F象的分期問題》,《滿學研究》(東北大學)第5輯,2022年。,就蒙旗系統下的領催而言,僅有個別研究成果。(5)喬鵬:《一個邊村社會的形成——以土默特地區為個案的研究》,北京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本文借助土默特檔案和新發現的契約文書等資料,對土默特地區領催的揀派、執掌、活動及其與甲頭等鄉村執事人的關系進行討論,希冀以此揭示清代蒙旗社會的變化。值得注意的是,領催有個人和公眾兩重身份,雖然在實際生活中,二者有時難以區分,但本文更為側重考察其在公共事務中的表現與活動。

一、領催的揀派

領催作為重要的基層小吏,廣泛存在于蒙旗社會,土默特地區亦莫能外。土默特地區位于內蒙古西部,大致相當于今呼和浩特、包頭二市所轄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右旗、武川縣、托克托縣、清水河縣、和林格爾縣等地。15世紀中葉以來,土默特部在此地駐牧。清初,仿照八旗制度,在土默特部設內屬旗,分左右兩翼,每翼以佐領為基本構成單位,150名兵丁編為一佐。土默特兩旗佐領數字經歷了不斷調整,至康熙中葉以后,漸穩定為60個。(6)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志》編纂委員會編:《土默特志》上卷,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34、334—335頁。每5佐領,設1參領,參領兼任佐領。佐領下設驍騎校、前鋒校、領催、什家長。驍騎校又稱“分得撥什庫”,是佐領的副手。參領、佐領、驍騎校和前鋒校均為有品級的官員,參領為從三品,佐領為從四品,驍騎校和前鋒校為從六品;(7)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志》編纂委員會編:《土默特志》上卷,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34、334—335頁。領催和什家長則無品級,屬于介于官員和兵丁之間的基層小吏。

領催的設置有員額限制?!绊樦问觐}準,蒙古每百五十丁編為佐領,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領催六名,驍騎五十名,每六佐領設參領一人?!?8)乾隆《大清會典則例》卷140《理藩院》,《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24冊,(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410頁。土默特地區也遵循這一定制。光緒《土默特志》記載,“六十佐領下原有披甲兵五千名,領催三百六十名,每佐領牛錄六名?!?9)光緒《土默特志》卷4《法守》,(臺灣)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71頁。據此可知,每一佐領設有6名領催,每14個披甲,有領催1名。但在實際編制過程中,每佐領催之數時有參差。民國時期,土默特地區延續清代蒙旗制度,因此現存的一份1932年戶籍冊(10)《土默特旗民國二十一年戶口冊》,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稍谝欢ǔ潭壬戏从城宕聊孛善烊藛T的構成狀況。以左翼三甲戶口情況為例,制成表1,說明領催的設置比例。

表1 左翼三甲戶口情況表

表1“左翼三甲”的“甲”,是滿語甲喇的縮寫,漢名為參領,三甲即第三參領之意。該參領之下共有五個佐領,下轄歸綏、和林格爾、薩拉齊、武川四縣67個村莊。官員是指參領、佐領、驍騎校和臺吉。五個佐領中前四佐官員數量都不多,但五佐數量大增。這大概是因為五佐所屬武川縣為土默特公的封地,擁有臺吉稱號的貴族達到17名。此甲并沒有完全遵照每佐六領催之制。首佐、四佐和五佐,為每甲6領催,符合定制;二佐與三佐,卻只設2名領催。此外,二佐還在報送戶口材料時注明,原設6名領催,其中4名身故,未及揀選,在一段時間內只有2名領催。其他“甲”的領催設置情況,也大同小異,多有不符合每佐6領催定制的情況。

領催的來源,是從普通兵丁中遴選遞補??滴跛氖迥暌幎?歸化城土默特“參領員闕于佐領,佐領員闕于驍騎校,均以次遴選遞補。驍騎校、領催、驍騎闕于有力能應差者遴選充補?!?11)乾隆《大清會典則例》卷140《理藩院》,《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24冊,第410—411頁。由此可見,驍騎校、領催、驍騎均從蒙旗兵丁中選取“有力能應差者”充任。1932年,土默特左翼三甲第二佐領在報送戶口情況時提到:“查舊有差派領催六名,由內已死故四名,現在未及揀派”。(12)《土默特旗民國二十一年戶口冊》,第172、1頁。此次土默特旗清查戶口,每佐戶口由領催赴各村清查,佐領、驍騎校復核,再由參領呈送比丁處。因此,上述材料所說“未及揀派”,應是指領催“未及揀派”。至于領催揀選的具體流程,則未見進一步說明。

二、領催的職掌與活動

(一)比丁之責

領催的職責之一是清查戶口、預備比丁。姚文棟在考證禁旅八旗兵制時提到:“滿蒙漢都統所統曰驍騎營,其隸驍騎營者曰馬甲,馬甲之優者,選以司檔冊、俸餉,曰領催?!?13)姚文棟:《八旗兵制考》,《皇朝經世文續編》卷62《兵政一·兵制上》,(臺灣)文海出版社1964年版,第1569—1570頁。土默特兩旗與八旗兵制有頗多相似之處。土默特的領催,亦有管理戶籍檔冊之責。由于土默特兵丁并無俸餉,因此領催無需掌管俸餉之事,僅負責管理戶籍檔冊,主要是為預備比丁。

比丁是清代蒙古社會一項重要制度?!睹晒怕衫酚涊d:“歸化城兩旗土默特蒙古三年一次比丁……三丁批甲一副,遇出兵遣二留一?!?14)《蒙古律例》卷2《戶口差徭》,《故宮珍本叢刊》第334冊,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頁。每屆比丁之時,領催需進入村莊,調查戶口。1932年,土默特旗清查戶口,“領催等遵即前往各村落,按戶詳細調查,造具花名清冊”。(15)《土默特旗民國二十一年戶口冊》,第172、1頁??梢?比丁之時的戶口調查工作,由領催實際執行。

領催負責調查戶口等事項,也為其從中侵漁打開了方便之門。光緒三十四年的“根旦子案”就體現了這一情況。根旦子為富音珠佐領下披甲禿孟第四子,住在黑藍板申村。光緒二十五年,時年十七歲的根旦子跟隨父親以及擔任領催的伯父王保大赴歸化城比丁,路遇胡敏佐領屬下領催福和子,福和子讓根旦子為其屬下絕戶人丁滿家紅頂門繼嗣,由此引發財產糾紛。根旦子向衙門控訴:

突有胡佐領敏屬下大領催福和子,尋向小的伯父王保大言說,伊什拉爾村滿家紅絕戶,令小的與伊頂門繼嗣。該滿家紅現遺有房院,每年應收九十底(原字如此——引者注)百地租錢七十余千文。那時小的伯父作主,就將小的稟明兩造上憲,過繼與已故滿家紅名下為子,比丁處有檔案可稽。言明回村后當將產業飭交小的承受管理,不料奸惡大領催福和子陡起不良之心,暗謀霸奪,令小的與伊作工,漫漫(原字如此——引者注)再行指交。(16)《呈控什拉爾大領催福和子霸占過繼之父財產》,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土默特檔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檔案館藏(下略),檔案號:80/4/721。

如前所述,領催負責管理蒙古基層社會的戶籍、差役等事務,其對本佐領下人戶情況較為熟悉,便于及時獲取“絕戶”等信息。清代法律規定,蒙古人如無子嗣,“倘族中并無兄弟之子,身在時曾呈明該旗收養異姓之子為嗣者,亦準其承受家產?!?17)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978《理藩院·戶丁·繼嗣》,《續修四庫全書》第811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01—702頁。領催福和子趁比丁之際,將與自己分屬不同佐領的根旦子過繼給本佐領下絕戶頂門立嗣,并登記在比丁冊上,接著架空根旦子的財產控制權,從而達到侵占絕戶家產的目的。這份呈文雖是根旦子的一面之詞,但福和子能夠獲得其他佐領的絕戶信息,并順利過繼為嗣、登入檔冊,都離不開領催的實際操作。因此,對于領催來說,“比丁”既是一項差役,也是一種權力。在這種情形下,領催在普通蒙古人心目中的形象有時是“惡蒙”。在光緒二十九年的一起土地爭訟案中,原告蒙古人軍功、七十五就將涉案的領催稱之為“久慣強霸絕戶產業之惡蒙領催長命子”。(18)《呈控惡蒙長命子唆使韓生云霸種地畝》,光緒二十九年二月, 土默特檔案,檔案號:80/5/429。

(二)公中土地的管理

公中土地主要是指草廠地。經過乾隆初年的土地整理之后,土默特地區蒙古人的土地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每丁擁有至少一頃的自家戶口地,一類是以村為單位劃撥的草廠地。草廠地歸全村蒙古人所有,具體管理主要由領催負責。筆者搜集的蒙古高家文書中保留了93件領催交易公中土地的契約,以下是嘉慶二十四年的一件領催出租土地契約:

嘉慶二十四年三月十六日立。

立合同各執一張。

知見人:老不生、崔三、劉通。

表2 蒙古高家契約領催交易公中土地情況表(19)蒙古人在進行土地(包括田地與房屋地基)交易時,很多時候只標注“塊”或“段”數,不標明畝數。本表只統計了契約中已標明的畝數。

表2可見,高家契約中領催主持的公中土地交易時間從嘉慶十三年持續到1921年,計113年,共93筆。所交易的土地,大部分分布于河口鎮及其周邊地區。河口鎮比鄰黃河,是土默特地區重要的水陸碼頭。交易對象除了個人外,還有商號和寺廟。商號主要是河口鎮及其周邊村落的商號。寺廟主要是修建于乾隆二十八年的章嘉活佛家廟廣寧寺。(20)參見忒莫勒:《孤本古籍〈托克托廳采志錄〉(未定稿)研究》,《內蒙古師范大學學報》2022年第2期。個人則主要是雜姓漢人,還有少量喇嘛或蒙古人。承租人的分布沒有一定規律可循,這表明蒙古公中土地交易一般不像漢地一樣,需考慮先盡親鄰的原則。

(三)絕戶地的管理

在蒙古公中土地中,有一種比較特殊的類型,即絕戶地。絕戶地是指家族人丁死絕,無人承繼的土地。這些土地一般充公,由領催管理,多租與民人耕種。在土默特檔案中,有28件寶老爺、沙噶喇噠、珂佐領下領催出租絕戶地的契約。以下為道光五年的一份契約:

立租地約人史述功,今租到寶老爺佐領所管討不氣村北絕戶官地一十五畝,每年出地租錢七百五十文,前后共使過押地錢三千九百文,其錢筆下交足,此地永遠承種,不許長租奪地,恐口無憑,立約存照用。

保什戶:巴讀門叩、三圪拉、干召兒、白彥、蒙克架。

大清道光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立。

中見人:朱發、張永順。

計開:

咸豐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又使過押地錢三千文整,保什戶討合氣、太平保等。(22)《租到寶老爺討不氣村北絕戶官地十五畝的永租約》,咸豐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土默特檔案,檔案號:80/14/179。

此約是說寶老爺佐領下的保什戶巴讀門叩等將本佐領所管討不氣村北絕戶地租與民人史述功租種。每年收取租錢750文,道光五年、咸豐九年先后使過兩次押地錢,共計6900文。這份契約體現了領催對絕戶地的管理。其余絕戶地契約也大體記錄相似內容,以下整理了此28份絕戶地契約的基本情況,見表3。

表3 寶老爺等佐領下領催經管絕戶地情況表

這批契約最早為道光五年,最晚為宣統三年,共有交易28筆。絕戶地主要分布在討不氣、桃花板申、臺什等村。大部分為寶老爺和沙噶喇噠屬下,小部分屬于珂佐領和不知姓名佐領。那么表3中的4位佐領是否屬于同一佐領呢?前引道光五年寶老爺佐領屬下保什戶出租絕戶地的契約中,提到咸豐九年,同佐保什戶討合氣、太平保收取三千文押地錢。而道光十七年沙噶喇噠佐領屬下保什戶出租絕戶地的契約中,提到了保什戶爾等兔、討合氣、太平保、五十八 、六十三。(23)《租到沙佐領保什戶桃花板申村西絕戶地十二畝的永租約》,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土默特檔案,檔案號:80/14/238。討合氣、太平保也出現在上引道光五年寶老爺佐領屬下出租絕戶地的契約中。由此推測,寶老爺、沙噶喇噠當屬同一佐領。又因討不氣村和桃花板申村隸屬于左翼三甲二佐。(24)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志》編纂委員會編:《土默特志》上卷,第365頁。因此,寶老爺、沙噶喇噠應為不同時期土默特左翼三甲二佐的佐領。珂佐領與不具姓名佐領,則無法判斷。由此可知,從道光五年至宣統三年,左翼三甲二佐的保什戶一直管理著討不氣、桃花板申、臺什等村的絕戶地。

絕戶地的租金收益主要來自每年的地租錢和押地錢。值得注意的是,有六份契約都在訂立契約之后,追加了一次“押地錢”,還有兩份契約追加了兩次“押地錢”。道光二十年二月,沙噶喇噠佐領保什戶等將討不氣村北絕戶官地二塊租與蕭萬財,“同人使過押地錢一十五千文?!磕觌S地租錢一千一百六十文?!?25)《租到沙佐領保什戶討不氣村北絕戶地兩塊的永租約》,道光二十年二月初一日,土默特檔案,檔案號:80/14/266。到同治元年和光緒七年,又分別使過押地錢五千五百文和五千文。找價行為是土地出讓者維護自己權益的體現,也反映出土地產權并沒有完全讓渡,出租人依然對土地保有一定的收益權。

三、領催與甲頭、會首、甲會

清代,隨著內地民人不斷移居口外,土默特社會逐漸由牧轉農。蒙漢民眾為應對攤差、水利等社會事務,建立村社組織。清廷也在土默特地區設立道廳機構,推行牌甲制,管理口外移民。(26)參見田宓:《清代歸綏地區的基層組織與鄉村社會》,《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9卷,2008年;《清代歸化城土默特地區的土地開發與村落形成》,《民族研究》2012年第6期。土默特社會開始出現甲頭、會首、甲會、水頭等基層社會執事人。這些執事人是土默特基層社會的重要中介人物,彼此溝通、互為奧援,在穩定蒙旗社會秩序、協調蒙漢關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討論領催,就不能不分析其與甲頭、會首、水頭之間的關系。

甲頭、會首、甲會的出現與牌甲制的推行以及漢人“社”的傳統有關。乾隆以后,牌甲制與社逐漸融為一體。村社最終成為土默特地區最重要的基層社會組織。村社的執事人就是“甲頭”,負責村社一應事務。清政府也曾以土默特蒙古人的定居聚落為單位,設立執事人,這應是蒙古甲頭的由來。(27)參見田宓:《清代歸綏地區的基層組織與鄉村社會》,《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9卷,2008年。蒙漢民眾在定居之后往往在村落中修建寺廟,由會首負責寺廟祭祀等事項。寺廟漸漸成為村社辦理一應事務的具體地點,會首也兼理社事。

甲頭與會首有時合二為一。如咸豐九年,王畢斜氣村發生了一起土地爭訟案,涉案的蒙古人萬家保的身份就反映了這一變化。萬家保在供詞中自稱“會首”,“系色佐領屬下人,年五十五歲,在王畢斜氣村居住,本年輪膺村中蒙古會首”。在結案之后的甘結中,又被稱為“甲頭”,“具甘結人蒙古甲頭萬家保、巴雅爾今于甘結事”。(28)《移咨戶司查明王畢斜氣房基地是否系丹則爾巴祖產》,咸豐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土默特檔案,檔案號:80/5/188??梢?在當時人的認知中,會首與甲頭具有同樣的指涉。民國《綏遠通志稿》則直接將公社的主事人記為“甲會”,“歸綏縣所屬各村,無論住戶多寡,均有公社,以村內豐富之家及素行端正者數人為甲會,輪流值年。凡遇有公務(如官差、兵差經過或駐扎之類),各甲會召集村人到社會議。議定后,由甲會出首辦理?!?29)民國《綏遠通志稿》卷63《司法》,內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冊,第592頁。

在土默特基層社會,領催與甲頭、會首、水頭等一起承擔著各項公共事務,他們的執掌有頗多重合之處,但也存在差異。在土地類和政法類土默特檔案中,可找到80件有領催、甲頭、會首、甲會等活動的案件。茲根據各個執事人的活動情況,制成表4。從表4可知,領催在關涉土地、水利、攤差納稅、立嗣承產的事項中出現頻次較多?!肮型恋亍鳖惏讣?“領催”出現的比例最高。此類案件總計22件,領催在14個案件中都有出現,其中8個單獨出現,6個與甲頭等共同出現?!傲⑺贸挟a”類的4個案件,只見領催,未見甲頭等。甲頭、會首與甲會在除“立嗣承產”類案件外,其余各類案件中均有出現,在“偷竊斗毆”類案件中所占比重較大,30個案件內有26個可見其活動。相比之下,領催則只在4個此類案件中出現。

表4 領催、甲頭等活動情況表(32)此表主要是從土默特檔案土地類和政法類中,輯出有領催、甲頭、會首、甲會和水頭活動情況的案件,制作而成。甲頭、會首、甲會、水頭、渠頭等執事人,在表格中以“甲頭等”統一指代?!捌渌敝饕侵副I賣公村河炭、樹木和未寫明情由的事項。公中土地大部分是草廠地,也有一些寺廟公社土地、絕戶地等。

甲頭、會首、甲會與領催出現場合的差異,主要與其依托的社會結構有關。領催是蒙旗所屬的基層小吏,甲頭、會首、甲會是村社中的主要執事人。前者以“佐領”為活動單位,負責本佐的戶口清查、比丁當差以及草廠地等公共土地的管理。后者以“村落”為單位,舉凡與本村有關的草廠地、戶口地、水利、治安等問題,他們都會出面組織協調。由于兩套不同社會體系的制度安排,領催與甲頭、會首、甲會等在不同事務中承擔的職責與扮演的角色存在差異。但隨著土默特地區定居村落的形成與社會事務的日益復雜,他們在很多方面也需要相互配合,彼此協作,共同維系蒙旗社會秩序。土默特地區的蒙漢雙重社會體系,決定了領催、甲頭、會首、甲會等承擔的事務既有所區別,又相互聯系。

此外,領催每佐額設6名,但一個佐領的村落數量往往超過6個(33)喬鵬:《一個邊村社會的形成——以土默特地區為個案的研究》,北京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39頁。,因此,佐領的活動范圍不止局限于自己居住的村落。光緒十五年的一個案例中,領催林報向其所屬的世管佐領烏爾圖達賴報稱:“本佐領屬下安都章蓋營村正西、西南,向有乾隆年間原撥戶口草廠地約有二十余頃。該戶陸續絕戶,近年以來,屢被安都章蓋營村寄居蒙古三喇嘛承主開墾,亦有承主租給民人耕種吃租,均皆被伊霸去,以致本屬下草廠全無?!?34)《稟報安都章蓋營村三喇嘛私自開墾本佐草場的呈文》,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土默特檔案,檔案號:80/5/562。由此可知,領催林報不住在安都章蓋營村,村中絕戶地被其他佐領寄住本村的蒙古人冒領承種,遲遲未被發現。但領催對同佐之下分布于不同村莊的戶口地、草廠地仍有監管之責,其發現所屬地區土地被偷租偷種的情況,也會主動發起申訴。

結 語

領催是蒙旗社會的基層小吏,是地方衙門與蒙古民眾溝通的橋梁,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他們以佐領為單位,從“有力能應差”的普通蒙古兵丁中揀選,擔負著清查人丁戶口、組織比丁當差、管理公共土地、協調民眾矛盾等各種職責。隨著土默特地區生產方式由牧轉農,居住形態從四時移動到依村而住,社會管理體系從蒙旗單獨治理到旗廳聯合并治,領催也與甲頭、會首、甲會等其他村落社會執事人發生關系,在很多基層事務上相互配合、彼此協助,共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這些社會職能上的重疊,也為一地二治局面結束后領催一職的取消埋下了伏筆??傊?從領催自身“小歷史”的變化,可以管窺蒙旗社會“大歷史”的轉變。

領催的歷史可以增進我們對清代國家治理體系的理解。清政府將其統轄的區域分為“行省”“藩部”和“土司”等部分。學界對“行省”基層行政體系的運作,已有相當豐富的討論;但對占據清朝版圖大半的“藩部”以及西南、西北土司地區的基層行政體系實況,依然有許多未知的領域有待探索?!邦I催”作為蒙旗社會最為活躍的基層小吏,為我們深入觀察清代藩部地區的行政體制和基層社會,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切入點。本文對土默特的領催進行了初步探討,但在清政府管轄的其他藩部地區,領催等基層吏役群體是怎樣的?他們與行省、土司地區的類似群體有何異同?其發展又反映了中國社會怎樣的歷史進程?這些問題還有待更多深入的研究。

猜你喜歡
基層
基層為何總是栽同樣的跟頭?
基層在線
基層在線
基層在線
基層在線
“基層減負年”
基層在線
基層治理如何避免“空轉”
基層在線
基層在線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