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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與鄉村治理

2024-01-31 15:11向鑫
南方農村 2023年6期
關鍵詞:農地流轉

向鑫

摘 要: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提高農村土地流轉效率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的關鍵所在。傳統農村的封閉性、外部機會的有限性、農事活動的風險性與低保障性導致農村土地大多在農戶之間進行流轉,簽訂流轉契約后,選擇自我履約偏多。隨著社會經濟形態的轉變,農村人口流動的可能性增強、鄉村產業不斷發展、非農就業機會增加等促使大量新型經營主體大量入駐農村。土地流轉逐漸規?;?、集約化,以村支兩委為主的第三方履約機制開始興起。農地流轉契約履約從以農戶間的自我履約為主逐漸轉變為農戶間自我履約和村支兩委參與下的第三方履約并存。針對農地流轉契約履約現狀,一是要完善農村土地產權關系,鼓勵農村多主體參與;二是健全流轉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土地流轉合法權益;三是激發土地流轉市場活力,促進土地高效有序流轉。

關鍵詞:農地流轉;履約機制;自我履約;村支兩委;第三方參與的履約

中圖分類號:F32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2697(2023)06-0013-06

一、引言

“土地者,民之本也”。2022年,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基”?!巴恋亓鬓D和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也是農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從本質上看,農村土地流轉反映的是農地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的需要,是聯結農戶與新型經營主體利益的承載體,是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渠道和紐帶,并隨著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和農村經濟發展而發生變化。截止2020年底,全國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5.32億畝,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34%;全國已有1474個縣和2.2萬個鄉鎮建立土地流轉市場,為集中連片規?;N植,充分發揮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示范帶動作用,提高種植效益,促進產業全鏈條升級發揮了重要作用。

早期的中國農村一直是一個封閉的社會單元,隨著現代化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視,之前以自我履約機制為主的土地流轉履約格局逐漸被打破。各種新型經營主體的入駐也使得以村支書為主的第三方履約機制逐漸參與到土地流轉中。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戶之間的自我履約機制和以村支兩委為主的第三方履約機制與鄉村治理的推進息息相關。事實上,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初期,因相關制度不完善、實施機制不健全等問題,農村土地流轉以自我履約為主,并且在鄉村治理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伴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推進,農村封閉環境的打破,現代經濟理念的沖擊和農村土地市場的培育,村莊原生的土地流轉體系發生了較大變化,土地流轉履約機制也開始轉型,村支兩委參與的第三方履約機制的完善影響著鄉村治理。因此,分析土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與鄉村治理,不僅有利于維護村莊土地流轉秩序,規范農戶之間的合作與交易關系,也有利于發揮以村支兩委為主的第三方的作用,提高公信力,與群眾更好地打成一片,加快鄉村治理現代化步伐。

學界對農地流轉契約履約相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是社會網絡與農地流轉契約履約之間存在一定關系。社會網絡內部成員一般都存在親緣、地緣、學緣等關系,因此農戶對自身社會網絡內部成員的信任度高,選擇自我履約的可能性就比較高,也就更容易促進土地流轉交易的完成[1-4]。另一方面是農地流轉契約履約的影響因素。農地流轉口頭契約之所以能夠自我履約,其核心在于信任機制、聲譽機制、未來價值機制以及自我懲罰機制的作用[5]。比如說,農戶會重視自身的聲譽,而且兩者之間可能會存在信任博弈關系[6]。農戶一旦不履約,其聲譽受損程度及潛在損失會越大[7-8]。已有研究大多集中在社會網絡與農地流轉契約履約之間的研究,其次就是以口頭契約履約機制的探討,但是對于農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中自我履約和第三方參與的履約的研究并沒有深入分析,對農地履約機制與鄉村治理之間關系的關注不夠。因此,本文的核心問題是探究如何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更好地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本文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分析中國農村土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性質;第二,闡述中國農村土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運行現狀;第三,探究農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治理策略。此外,文章還將進一步探討在全面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背景下,土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的完善對于鄉村秩序維護和鄉風文明建設的現實性。

二、農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性質

村莊是農民從事生產生活、社會交往和經濟交易的基本組織單位,農民長時期的聚居生活形成了村莊自身的基本運行秩序[9]。中國傳統農村是一個熟人社會,早期土地流轉大部分發生在農戶之間的。隨著城市化發展進程的推進,各種新型經營主體開始入駐農村。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多個重要場合都特別強調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重要性,并指出“要把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一項重大戰略任務”。土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的重心逐漸從以自我履約轉為村支兩委第三方參與下的履約為主。

巴澤爾在《國家理論》中將契約履約機制分為自我履約與第三方參與的履約。在巴澤爾看來,有多種因素影響人們對契約履約機制的選擇:一是契約帶給各方的收益時間路徑,二是執行和實施契約所需要的信息,三是維系長期關系的能力。

(一)收益的時間路徑

流轉雙方可能會根據兩種契約收益的時間路徑進行選擇。選擇自我履約機制的流轉雙方,只會在契約存續期中各凈值為正的時候才會選擇維持土地流轉。因為,一旦流轉雙方認為出現了損害自身利益的情況,就會采取違約行為退出契約。而第三方參與下的履約主要是指在契約制定時就已經讓流轉雙方明確了土地流轉過程中所得到的凈收益為正值,如圖2所示。在實際的土地流轉過程中,凈值可能對流轉雙方來說不一定一直都是正值。但是,肯定不能小于第三方所能施加的罰金。要使得流轉關系持續有利,必要條件就是流轉雙方能夠相互作用,并且是重復交往。但這也意味著,流轉雙方能夠將流轉期限無限延長或者流轉合同并沒有規定確切的終止時間。第三方參與的履約會包含很多簽訂的流轉合同,流轉合同中所涉及的“簽訂協議時每一方的期望凈值為正”肯定比自我履約過程中考慮的“關系的價值總是為正”要松一些。并且,第三方參與的履約會將流轉合同的范圍拓展開來,甚至可以將自我履約的流轉合同包括進來。

(二)信息條件

在農地流轉決策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流轉雙方首先要知道對方是否有流轉需求、流轉成本等,“主要的決定因素與協議上對其他人的信息數量有關,信息量是其他參與者數量的函數”。在此基礎上,對其流轉行為及帶來的流轉結果,即履約或者違約進行評估。最后,根據前面的判斷,確定是否進行流轉。在整個過程中,流轉雙方會在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獲取自己想要的信息。但是,會出現一個復雜的問題,即如果向第三方證明這種損害的存在或者是采取最小化成本來提供傷害證明,而且也不能保證第三方是否采用你所提供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農戶大多會選擇自我履約而不是第三方參與的履約,降低自身成本。

在選擇自我履約還是第三方參與的履約時,主要的決定因素與流轉雙方掌握的信息條件密切相關,而這跟流轉涉及的參與主體數量有關。流轉雙方會對契約約定的事項是否被違背有一定的心理預期。當只有流轉對象兩方參與時,流轉信息的獲取除了平時交往之外,更多可能是體現在流轉契約中。并且,流轉雙方也清楚對方可能采取的行為,即在流轉過程中是否會采取違約行為,損害自身利益。換句話說,流轉雙方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獲取所需要的流轉信息。但是,如果是新型經營主體的入駐則會提高信息獲取成本。如果發生違約行為,農戶要向村支兩委證明這種傷害,或者,農戶要以較低的成本證明這種損害是新型經營主體造成的。在此基礎上,村支兩委作為第三方要進行裁決就需要去收集信息來佐證,信息收集成本就會增加。

如果流轉對象不再是農戶與農戶之間,新型經營主體開始入駐,土地流轉呈現規?;?,自我履約機制相對于第三方履約機制獲取信息的優勢就逐漸下降。隨著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農戶參與到土地流轉中的數量逐漸增多,各方判斷是否出現違約行為也會變得越來越困難。相較于農戶自己去收集流轉信息和對違約行為采取懲罰措施,村支兩委作為第三方介入其中收集流轉信息和采取懲罰措施可能更具優勢。

(三)長期關系

農地流轉契約自我履約機制是長期的,并且可以將其視為農戶與流轉對象之間的一種非合約框架安排。在這個框架之內,一系列法律上可以實施的契約條款如果持續進行,就可以保證土地流轉順利進行。但是,如果流轉對象存在欺騙行為的話,這種關系就會中止。換句話說,農地流轉契約中的自我履約機制的延續需要流轉雙方能夠重復進行土地流轉,當然前提條件是合作能給雙方都帶來一定的收益。如果相互作用的條件或者環境發生變化,就可能出現第三方參與的履約機制替代自我履約機制的局面。目前,隨著土地流轉規?;l展,使用第三方參與的履約機制逐漸增多,究其原因在于使用第三方履約機制的直接相互作用的子群體之間不需要形成長期關系。而且,即使對于流轉雙方而言,農地流轉契約期限內的關系價值為負值,流轉雙方也可以用正的凈現值進行交換。早期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戶因為自家勞動力不足、不愿意拋荒等多種原因更多是將土地流轉給村里的人。在整個流轉過程中,當問到“是否說好啥時候將土地還回來”,農戶多數的回答是“隨便他,愛種多久種多久?;脑谀抢镆部上??!辈⑶?,就履約機制而言,基本上都是自我履約,很少通過村支兩委第三方的參與。如果是長時間、大規模集中流轉,則農戶更多是通過村支兩委參與的第三方實現的。就長期關系而言,作為村支兩委第三方履約機制直接相互作用的子群體之間是不需要形成長期關系的,也就是對于這一類流轉對象而言,農地流轉契約期限內的關系價值為負的,但是也可以進行正的凈現值的土地流轉。村支兩委參與的第三方履約機制,除了實施權力外,還需要實施承諾和裁決能力。其中的裁決能力,是指對農地流轉過程中的獎懲需求進行界定。在一定條件下,農戶之間因為村莊的集中性和平時交往的密集度,能夠較容易地推斷出自己的流轉對象的采取的一些行為,包括違約行為和履約行為,但是其他人如新型經營主體就不太可能了解單一農戶的履約行為。在這種條件下,自我履約機制會強于第三方參與下的履約機制。

三、農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運行現狀

很多社會學家從行政區劃、經濟開放程度以及基層管理等多個方面將村莊邊界分為自然邊界、行政邊界、文化邊界、經濟邊界和社會邊界,分別對應于土地、村委員組織、基于血緣和地緣關系的社會關系圈子、象征認同以及集體經濟組織[10],其中社會邊界是最為重要的[11]。血緣和地緣是中國傳統社會最為主要的社會關系,在村莊開放與否問題中,血緣和地緣是永遠繞不過去的兩個因素。以血緣和地緣關系為基礎的地域共同體的界限也是村莊與外界之間的疆域性界線,村莊內部的活動都是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然后延伸到家庭或宗族。雖然社會不斷發展,要求城鄉融合以及農民市民化,但是家庭作為社會生活的基本組成單位是不可能退出社會舞臺的。

為更清晰地了解貴州省內的農地流轉契約履約運行現狀,貴州大學經濟學院對貴州省三穗縣、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湄潭縣和盤州市的農戶進行了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1250份。本文通過整理并剔除無效問卷,共獲得有效問卷1008份,其中三穗縣274份、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253份、湄潭縣156份和盤州市325份。其中,以村莊中的大姓占比、家庭是否有家族家譜以及自家姓氏的占比做為衡量社會邊界的指標,計算三穗縣、關嶺縣、湄潭縣和盤州市各個指標的占比以及平均值。由表1可知,盤州市在各類數據中均排名第一,與其他三個地方相比,其村莊的社會邊界最強,村莊最為封閉;湄潭縣在各類數據中均排名第四,村莊的社會邊界最弱,村莊最為開放。

通過詢問農戶“在合約實施過程中,有沒有村干部或者熟人等其他人,來促進雙方按合約執行?”設置答案為雙方自我履約和第三方參與的履約來了解四縣農戶的土地流轉契約履約選擇,然后進行了統計性描述:自我履約和第三方參與的履約的樣本量,盤州市分別為274個和51個,占比分別為84%和16%;湄潭縣分別為55個和101個,占比分別為35%和65%;三穗縣分別為191個和83個,占比分別為70%和30%;關嶺縣分別為166個和87個,占比分別為66%和34%??傮w看來,在四縣中,71%的農戶仍選擇雙方自我履約,29%的農戶選擇第三方參與的履約。

在傳統村莊中,農戶之間的互相依賴性是多重且持久的。這意味著農村內農戶之間土地流轉就可能會存在多重交往和深層次溝通,從而導致農戶之間圍繞著土地流轉互通有無、互助合作[9]??梢哉f,因為土地流轉事實的存在,再加上支付的延期性,農戶之間履約機制就可能會存在跨期性質,而村莊的封閉性和人員結構的相對固定性使得此種具有跨期性的土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變得有序進行。但是隨著中國社會經濟形態的轉變與開放,人口流動成為可能;國家扶貧的兜底機制、多樣化的社會保障機制、非農就業與人口流動,均弱化了農民家庭的生存風險,弱化了農戶之間的自我履約機制的實現。特別是村莊成員流動性加強打破了傳統的村社穩定結構,從而不可避免地誘發了傳統的自我履約出現問題。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不再是親戚朋友代耕的存在,更多的是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流轉多戶農民的土地進行耕種,在簽訂流轉合同之后更多是選擇第三方參與的履約機制。因此,將農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運行現狀分為三類,分別為“村莊封閉—自我履約”、“村莊開放—第三方履約”以及“村莊開放—自我履約與第三方履約”。

(一)“村莊封閉—自我履約”

“村莊封閉—自我履約”的典型是盤州市,其位于貴州省西部。表1的數據顯示,盤州市在三類數據中均排名第一,其社會邊界較強,處于一個相對封閉的狀態?;诖?,村民之間更多形成一種相互依賴和信任的關系,更多地以流轉對象的聲譽、信譽、相識年限以及了解程度為參考標準來確定通過自我履約來維持和加強這種社會關系。在這個封閉的村莊社區中,人們共享資源、勞動和利益,彼此之間的交往更加頻繁和緊密。通過簽訂契約并履行契約,居民之間建立了一種相互依賴的關系,形成了一種利益共同體。這種封閉社區的特點使得社區成員之間的交流更加容易,信任度更高,因此居民更愿意信守契約,共同維護社區的穩定和發展。

農戶自我履約主要依賴于締約當事人的聲譽和信譽。在盤州市自我履約的調研數據中,163人選擇考慮過對方的聲譽、166人選擇考慮過對方的信譽。在農村社區中,由于相對封閉的環境和相互依賴的關系,個體的聲譽和信譽對于信任和合作至關重要。農戶通過與其他農戶簽訂契約并履行承諾來建立和維護自己的聲譽。一旦某個農戶違背了契約,未能履行承諾,其聲譽就會受到損害。在一個緊密相連的農村社區中,這樣的聲譽損害會迅速傳播,影響到該農戶與其他農戶之間的信任和合作關系。因此,為了保護自己的聲譽和維持與其他農戶的良好關系,農戶傾向于遵守契約并履行承諾。此外,私人懲罰機制也對農戶的自我履約起到重要的約束作用。在農村社區中,私人懲罰包括口頭譴責、社區排斥、商業合作的中斷等。這些懲罰措施通常由社區成員自行實施,旨在迫使違約者承擔經濟和社會成本,以警示其他農戶不要違約。私人懲罰機制的存在使得農戶在考慮是否履行契約時更加謹慎,以避免聲譽受損和可能帶來的負面后果。

農戶自我履約還會考慮與流轉對象的長期關系以及時間收益路徑。調研數據中,與流轉對象的相識年限和了解程度的平均值分別為21年和3.37(1-5分打分,分數越高越了解),同時253人認為自己的收益會增加,229人認為與自己的預期一致。在農戶自我履約過程中,對流轉對象的相識年限和了解程度是對對方聲譽和信譽的佐證,能夠獲取更多的信息來評估自我履約過程中的違約風險,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只有收益及其預期在存續期中保持正凈值才有可能保障土地流轉的繼續。若農戶的收益及其預期因某些因素而受到影響,甚至減少,農戶就可能傾向于選擇違約來及時止損。

(二)“村莊開放—第三方履約”

湄潭縣屬于“村莊開放—第三方履約”。早期,村莊能夠自給自足且處于封閉狀態,農戶與農戶之間有較為頻繁的交往和互動,土地流轉大多發生在農戶之間。隨著2015年湄潭縣被確定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改革試點,各村產業發展如火如荼,新型經營主體開始入駐,使得湄潭縣的村莊開放程度較高,為進一步規范農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政府積極推進以村支兩委為主的第三方參與的履約機制,并取得了顯著成效。湄潭縣的調研數據中,有101人(占比65%)選擇以第三方參與的履約機制,并在101人中,100%的人都認為自己的收益會增加,僅有4人認為與自己的預期不一致。而且在第三方參與的履約機制中,農戶對對方聲譽和信譽的考慮會有所減少,與對方的認識年限較短,平均值僅為4.2年,且了解程度的平均值僅為2.32。其原因在于第三方履約是指引入一個獨立于合同當事人的中立機構或個人,負責監督和保障契約的履行。他們可以提供契約履行的證據和證明,并在糾紛解決時發揮仲裁和調解的作用。第三方履約機制可以增強農戶之間的信任,并提供更可靠的履約保障。當農戶面臨契約履行的問題時,他們可以向第三方機構尋求協助和支持,解決糾紛和爭議。第三方的中立性和專業性可以減少不確定性和風險,增加契約的可靠性和可執行性。此外,第三方履約機制還可以提供監督和評估的功能,對契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評價。這有助于確保契約當事人遵守承諾,并及時發現和解決可能的問題和障礙。

(三)“村莊開放—自我履約與第三方履約”

關嶺縣和三穗縣是“村莊開放—自我履約與第三方履約”的代表。關嶺縣和三穗縣在四縣的社會邊界排名中分別為第二和第三,加之與縣城的距離分別為9公里和11公里,交通較為便利,有利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入駐,并對當地的經濟發展產生一定的積極影響。與此同時,就會有一種現象出現,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租用土地和農戶自行租用土地的情況并存。由此,農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就會走向兩個不同的方向。首先是農戶可以參與到農地流轉契約自我實施中來,自我實施將有利于大量的小型協議,在這中間,農戶會認真考慮流轉對象的聲譽、信譽以及對其的了解程度和認識年限。這種自我履約機制可以在緊密的社區環境中發揮作用,減少交易成本和不確定性,促進農戶之間的合作和互利。然而,當參與到農地流轉契約中的獨立個體數量超過兩個時,這種協議實施就可能成為一種麻煩,而且很快就越來越棘手。當協議由村支兩委作為第三方來實施時,參與者數量的不經濟就不那么嚴重了。另外,村支兩委作為第三方有利于大量的高水平的專業化活動,也有利于大量的大范圍的活動,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更好地在本村發展。在村莊開放的過程中,面臨著更復雜和多元的市場環境,農戶之間的契約需要更多的保障和監督。因此,引入第三方履約機制可以提供額外的履約保障和信任建設。

四、農地流轉契約履約機制治理策略

農戶土地流轉權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土地流轉契約來實現的,即農戶保護過程變成了一個典型的契約行為:流轉契約設計—簽約—執行—違約處理。土地流轉契約本身在一定范圍內具有自我履約的特性,但考慮到村莊的開放性以及各種社會資本開始進駐到村莊發展中,使得土地流轉契約自我履約范圍縮小,第三方參與的履約機制,即村支兩委參與的約束和治理,為土地流轉契約的履行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一)完善農村土地產權關系,鼓勵農村多主體參與

不僅要保障農民在資源的前提下參與到土地流轉,同時也要鼓勵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其中。加大新型經營主體的培育力度,村支兩委可以通過召開各種現場會、組織培訓等方式,讓更多農民了解土地流轉的成功典型及其效益,千方百計調動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持農民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進行土地流轉。通過多宣傳、多引導、多服務,增強農戶法律意識,使土地流轉形式從自發向有組織轉變,從口頭協議向書面協議轉變,從固定租金向周期遞增轉變,讓農戶甘心、放心、舒心流轉土地。

(二)健全流轉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土地流轉合法權益

完善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在尊重農民意愿的情況下鼓勵土地流轉。整合協調各類土地流轉法律法規,進一步優化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框架,對與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土地流轉程序、期限、用途、責任主體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增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相關配套體制,如農地流轉配套的價格機制、利益分配機制、流轉行為的監管機制等,從而規范農地流轉行為,保障農地流轉順利進行。

(三)激發土地流轉市場活力,促進土地高效有序流轉

要在目前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背景下結合土地實際情況,尊重農民資源流轉意愿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土地流轉中的重要作用,推動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體系,為土地流轉的供需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實現土地流轉從農戶間的分散性自發流轉轉向農戶與新型經營主體間規?;?、有序化流轉,為土地的規模經營提供高效、有序的土地流轉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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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rformance Mechanism of Rural Land Transfer Contracts and Rural Governance

XIANG Xin

(School of Economics,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25)

Abstract:Standardizing rural land transfer behavior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rural land transfer are the key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n agricultural power. The closed nature of traditional rural areas, limited external opportunities, and the risks and low security of agricultural activities have led to the majority of rural land being transferred between farmers. After signing transfer contracts, there is a tendency to choose self fulfillment.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forms, the possibility of rural population mobility is increasing, rural industries are continuously developing, and non-agricultural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are increasing, which has prompted a large number of new business entities to settle in rural areas. The land transfer is gradually becoming larger and more intensive, and the third-party performance mechanism mainly composed of village branch committees has begun to emerge. The fulfillment of agricultural land transfer contracts has gradually shifted from being mainly based on self fulfillment among farmers to coexisting with self fulfillment among farmers and third-party fulfillment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village branch committees. In response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fulfilling agricultural land transfer contracts, firstly,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 and encourage the participation of multiple rural entities; The second is to 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land transfer, ensur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and transfer; The third is to stimulate the vitality of the land transfer market and promote efficient and orderly land transfer.

Key words:Rural land transfer; Performance mechanism; Self fulfillment; Village branch committees; Performance with third-party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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