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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與重塑:自動駕駛視野下保險體系的構建

2024-02-02 03:18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上海保險 2024年1期
關鍵詞:交強險保險人生產者

潘 喆/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自動駕駛時代的到來,是否意味著保險行業將迎來變革?傳統的保險模式是否將會被顛覆?未來應當如何構建保險法律體系以確保在保障受害人權益的同時促進新技術發展?鑒于保險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中的重要地位,這一系列問題必須得到明確的回答。

目前,自動駕駛技術還處在較低水平,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汽車仍將主要由人來駕駛,現有的保險體系依然能發揮重要作用。當前,自動駕駛技術尚未在大多數情況下替代人類駕駛,所以現有的保險體系仍能有效運轉,少部分因自動駕駛系統造成的事故可以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后再向生產者進行追償。本文聚焦當自動駕駛技術可以達到大部分或完全替代人類駕駛、因駕駛員原因發生的交通事故占比遠低于自動駕駛時,保險體系將如何構建。

一、自動駕駛汽車對現有保險體系的挑戰

“一旦汽車發展到無人駕駛的水平,關于汽車保險的一切就會隨之發生改變。無人駕駛產業將對汽車保險公司構成威脅,也會改變保險公司的商業模式?!保◤堼?,2018)具體而言,自動駕駛汽車對保險體系的影響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險人的地位發生變化

法律是分配的藝術,為了實現公平,必須保證每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保持一致??紤]到保險人在賠償能力方面的優勢,司法裁判對保險人的法律義務有更高的要求。例如,對于格式條款的告知問題,保險人僅以在保險條款中加粗、加黑提示或當事人在告知單上簽字確認為由,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無法被法院采信[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2 民終2940 號和6286 號民事判決書]?;谕瑯拥睦碛?,由保險人先行墊付某些費用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例如,在沈某某與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法院即判令保險人就沈某某需要支出的醫藥費先行墊付(張錦鈺,2018)。但上述情形將因自動駕駛汽車的出現而發生重大轉變。

車險一直是財產險公司的主要業務來源,僅2017年,我國車險的保費收入就占據了財產險公司總保費收入的七成以上。然而,自動駕駛汽車的出現將對車險的業務生態造成重大影響。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以及保險金額與事故發生概率成正相關關系,自動駕駛汽車的出現將會降低投保人的保險意愿以及保險金額。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一項調查統計結果顯示,超九成的車禍事故是由于駕駛員的過錯,而自動駕駛汽車的出現將大幅降低車輛事故發生的概率。據許閑(2019)預測,到2040年,每輛汽車發生事故的概率將比2019年降低八成,安全行駛里程將由2015年的28萬英里增加至160萬英里。因此,面對未來,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必須重新構建以適應新的環境,否則保險人的生存空間將被壓縮。

(二)承保對象發生變化

傳統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損失首先由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則由商業三者險賠付?,F有交強險的理賠條款對于能獲得賠償的受害人有明確的限制,對于本車車上人員的損失,交強險和商業險均不予以賠付。但當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上述理賠條款將無法適用。

第一,以駕駛人為主要承保對象的保險模式將不再適用?!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鶙l指明,傳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本質上是人的責任,設立交強險和商業險的目的正是替代駕駛人承擔責任,而作為汽車本身的風險并不在保險人承保的范圍之內。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事故的原因更多是自動駕駛系統本身,而車上人員對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故傳統保險產品的理賠條款在此時將無法適用。對于受害人而言,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與產品責任屬于兩種不同的責任類型,法院一般不在一個案件當中進行處理。因此,受害人仍然需要另行起訴汽車生產者、軟件開發者等潛在的侵權主體,且可能會面臨實際侵權人破產或資金賠付困難的情況,維權成本非常高。

第二,車上人員損失不予賠償的模式將不再適用。車上人員分為駕駛員和乘客兩類?,F有保險體系下,若投保人未單獨購買針對這兩者的商業險,則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這兩者均無法獲得承保本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的賠付。但自動駕駛汽車系由自動駕駛系統操縱,故所有車上人員均為乘客,不存在駕駛員不予賠償的情形。將車內的乘客納入保險賠付范圍是趨勢之一。美國曾在多個州實施《乘客法》,限制機動車上的乘客起訴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但該法律后來被絕大多數州廢除。英國、歐盟等也通過法律的方式確認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乘客屬于責任保險保障的對象。

(三)投保人發生變化

自動駕駛汽車改變了交通事故主要由駕駛人引發的情形,故而投保義務人必須擴展到除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外的其他主體。

第一,交強險投保人的范圍應當擴大。讓自動駕駛系統的開發者或生產者成為強制保險制度的一部分主體是目前學界大多數人的觀點(季若望,2020;王春梅,2022)。保險的運作機制在于通過由可能造成風險的主體共同負擔賠償責任的方式達到風險社會化的效果。因此,作為自動駕駛汽車風險重要的來源,自動駕駛系統的開發者或生產者應當負有投保義務。

第二,商業險應當重視生產者、軟件開發者的需求。隨著生產者、自動駕駛軟件開發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的比例逐步提高,有關責任主體的投保需求愈發強烈。例如,《北京市關于加快推進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深圳市關于規范智能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都要求生產者為測試車輛購買高額保險。但截至目前,上述需求無法得到充分滿足,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更多的是推出自己的賠付計劃(陶盈,2018)。而由生產者自行處理賠償的模式同樣存在風險,因為這種模式不僅加重了生產者的經營成本,降低了技術創新的投入,而且在生產者破產的情形下,受害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二、英國新保險規則的優勢與不足

自動駕駛技術的興起對現有保險體系構成了重大的沖擊,如前所述,最為直接的影響是保險業務縮減,以及保險職能向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讓渡。然而,保險作為風險管控的重要手段,曾為機動車的普及和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了堅實保障,在自動駕駛時代充分發揮其作用仍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有必要根據自動駕駛汽車的特點重新構建保險體系。

(一)英國保險規則的梳理

在各國政策關注的重點主要集中于如何為測試車輛提供充分的保險時,英國已率先針對自動駕駛汽車調整了保險政策。2016年,英國交通部針對自動駕駛汽車致人損害問題提議將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延伸至涵蓋產品責任。2017年,英國政府又提出建立“單一承保模型”,該模型旨在建立一種能同時涵蓋人類駕駛員駕駛汽車的行為以及自動駕駛技術本身的保險模型。在此基礎上,英國政府頒布了《汽車技術和航空法案》(簡稱法案),對傳統保險模式進行了重塑。

檢視法案的條文,其對保險體系的構建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確定了保險人的賠付模式。法案規定,事故發生后,由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保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付責任。對于具體的賠付范圍,法案明確規定,保險人所需承擔的受害人損失指的是死亡、人身損害以及財產損失,后者包括自動駕駛汽車本身的損壞、車載貨物以及在被保險人或者車輛控制者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第二,確定了保險人的追償權。法案規定,保險人先行對事故承擔責任且責任數額已經確定的情況下,有權依據產品責任等規定向實際侵權人主張賠償。同時,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并非沒有限制,根據法案規定,如果保險人所追償的款項超過實際侵權人應當支付的款項,則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差額部分的賠償責任。第三,確定了保險人的免責事由。法案規定,當事故的發生系因違規更改系統軟件、不更新系統軟件或受害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時,保險人的賠付義務可以適當減輕或免除。第四,確定了投保人。根據法案規定,車輛所有人在滿足以下幾項條件時需要對事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1)自動駕駛汽車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進行自我駕駛而發生事故;(2)在事故發生時,車輛所有人未向保險公司投保;(3)不存在需要車輛使用者投保的理由,包括該車輛由公共機構所有或者該車輛在從事政府公共服務;(4)有人因事故而遭受損害。

(二)英國保險規則的借鑒與反思

英國出臺的《汽車技術和航空法案》,無疑對我國現有保險體系的轉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方面,“單一承保模型”涵蓋了對人和對車兩種保險類型,使保障范圍更加全面。自動駕駛汽車仍處在不斷發展過程中,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交通事故既可能由駕駛人的過錯引發,也可能由自動駕駛系統引發。在此情況下,單獨為人或為車投保均無法實現對受害人的全面保障。另一方面,由保險人先賠付后追償的模式降低了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成本。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事故的原因復雜,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礎上分配各方責任看似公平,但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對于急需獲得賠償的受害人而言并不合理。法案的賠付模式確保了因車輛本身故障而利益遭受損害的受害人能夠直接獲得賠償,減少了其向車輛生產者甚至軟件開發者求償的麻煩。為此,國內不少學者贊同在我國構建一種涵蓋保障車的風險和人的風險的保險體系(王春梅,2022)。

該法案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未將生產者、軟件開發者等主體納入投保義務主體范圍即是例證。同時,由于國情、法律制度不同,保險制度在各國也有所區別(李青武,2010),盲目套用英國模式將會出現“南橘北枳”的問題,特別是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交強險的追償權問題。在責任人并非駕駛人的情況下,由保險人先行墊付再向實際責任人追償的做法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與王某某、駢某某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案中,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系混凝土泵車的鋼絲繩斷裂,保險公司主張該案事故系產品質量引起,保險公司不應當賠償。法院認為:“王某某既有權依據交通事故向肇事方主張權利,也有權提起產品責任糾紛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張賠償責任,王某某享有選擇權;現王某某選擇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處理符合法律規定;若車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需要承擔責任,本案承擔責任的被告在承擔賠付責任后,可向車輛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保郯不帐「逢柺兄屑壢嗣穹ㄔ海?021)皖12 民終750 號民事判決書]然而,不同于商業險,交強險具有公益性和強制性,其目的在于將具有嚴重損害可能性的交通事故風險社會化,從而保障受害人,對于違法情形下的損害仍予以賠付主要是基于其制度功能和救濟目的。因此,無論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為何,交強險都應當承擔賠付責任?;谏鲜隹剂?,我國法律僅允許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三種情形下,保險人享有追償權。而基于自動駕駛系統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并無追償的權利。

第二,未重視商業保險的制度設計問題。英國《汽車技術和航空法案》關注的是交強險的制度設計,對于商業保險并未提及。一方面,商業險具有營利屬性,其保險條款如何設計應當交由市場決定;另一方面,英國的機動車強制保險保額僅財產損失一項即可高達100 萬英鎊。因此,大部分交通事故都能通過強制保險予以賠付(曹建峰、張嫣紅,2018)。但在我國,商業險在汽車保險體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如何保證商業險有效運行是必須要予以重視的問題。根據最新的交強險賠付標準,在駕駛人存在過錯時,交強險的最高賠付額為20 萬元,難以完全覆蓋受害人的損失。以在上海發生的交通事故為例,一名40歲的成年男子僅死亡賠償金一項已超過百萬元。因此,購買商業險是大多數投保人都會作出的選擇,這就造成了我國商業險業務量巨大,如果商業險未能很好地應對自動駕駛汽車帶來的挑戰,則受害人的權益將難以得到及時、全面的保障。由此可見,在自動駕駛汽車時代,商業險條款如何設置亟待研究,且至少包括以下問題:在商業險如何投保的問題上,是否允許生產者通過將保費計入產品價格的方式替代軟件開發者和汽車所有者進行投保?投保的方式是否必須是一車一保險?是否有更高效的投保方式?此外,保險費率如何計算、免責條款如何設置、商業險賠償范圍如何界定等,均需要進行研究。

三、我國涉自動駕駛汽車保險體系的重構

為實現受害人權益保障和技術進步之間的平衡,交強險和商業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變革。

(一)建立以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為中心的投保人體系

自動駕駛汽車對社會產生的風險理應由各利益獲得者共同分擔。作為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主體,自動駕駛汽車的生產者以及自動駕駛系統的開發者不參與交強險的投保而僅由車輛所有人承擔相應費用并不公平。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從系統開發到生產,因自動駕駛汽車而獲益的主體眾多,由各主體分別繳納保費不具有可操作性。

為了解決上述矛盾,法律可確定自動駕駛汽車的生產者為唯一投保人。由于自動駕駛汽車的生產者與上游的軟件開發者以及下游的消費者均有聯系,因此,其他投保主體的保費可以經生產者計算后從購買或出售產品的價格中予以扣除,從而實現各主體對交強險的共同參與。而商業險的邏輯在于替代有過錯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是否投保商業險系個人的自主選擇,法律對此并無強制規定。但我國交強險賠付總額不高,因此大多數人都有投保商業險的需求。為便于保險公司在案件中一并賠付,降低保險公司先行墊付后追償所支付的成本,保險公司同樣可以與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溝通、協商,并推出一款涉及全流程賠付的商業保險產品,由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與其他有投保需求的主體協商,由生產者代為投保。

(二)改變一車一保險的投保模式

有學者指出,只有強制要求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為出售的每一輛自動駕駛汽車投保,才能提高受害人的求償效率和效果(王靖如,2017)。

然而,這種一車一保險的投保模式并不合理。自動駕駛汽車大幅降低了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因此,單輛自動駕駛汽車所需投保費用不高。此時,若仍堅持傳統的一車一保險的投保模式,反而會造成汽車生產者繳費的不便以及保險人的成本上升。雖然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可以通過收集車輛的行車數據等方式掌握自動駕駛汽車的車況、位置等信息,但基于對自動駕駛汽車所有人個人信息等權益的保護,自動駕駛汽車一旦出售,自動駕駛汽車的生產者很難對車輛進行有效管理,此時,如何為車輛續保就成了難題。因此,一車一保險的投保模式必須改變。

鑒于此,保障內容應當是生產者等投保人的整體風險,即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等主體是為了分散自己所生產的全部車輛的風險而進行投保,當法院判決投保人需要對事故發生承擔責任時,保險公司就應當賠償,而無須考慮具體是哪一輛車。當然,由于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也會面臨破產等風險,因此,投保資金應當來源于所有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共同出資設立的投?;?。

(三)明確保險人的追償權

在自動駕駛汽車造成的交通事故中,產品責任通常是主因,因此,受害人會如傳統交通事故中直接起訴駕駛人一樣,僅將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作為訴訟對象。此時,就產生了承擔賠償責任的產品生產者及承保的保險公司如何追償的問題。

基于前文所述,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險人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后不享有向自動駕駛汽車的生產者、自動駕駛軟件開發者追償的權利。對于商業險而言,由于商業險僅為投保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有權追償超出投保人過錯部分的責任。在傳統汽車保險模式下,出于對自己駕駛技術的自信或經濟原因,一部分汽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愿意投保保額過高的商業險甚至選擇不投保,致使受害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可以倒逼保險公司設計出更符合各方投保人利益的保險產品,從而增加社會整體利益。保險公司也有動力與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協商,要求生產者采取措施推動自動駕駛軟件開發者和自動駕駛汽車購買者投保商業險。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考慮到一旦拒絕與保險公司合作,則可能面臨保險公司拒絕為自己的風險承保的局面,故生產者也會主動配合。

(四)修正保險內容

一方面,要取消交強險內各賠償項目的賠付限額。目前,交強險賠付分為三個項目:醫療費用賠償項目、交強險死亡或傷殘賠償項目、財產損失賠償項目。事實上,人為地將交強險賠付分為前述三個項目并無依據,有學者即指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僅授權保險監管部門確定責任限額,而并未授權其制定分項限額規則(張龍,2018)。從司法實踐上看,即使受害人不構成傷殘,其也可能支付大額的醫藥費,而分項限額規則造成了受害人不構成傷殘之后所能從保險公司處獲得的交強險賠償數額更少的問題。這顯然與交強險分散社會風險的宗旨相違背。

另一方面,要擴大被保險人范圍。正如前文所述,自動駕駛模式下,保險公司對車上人員不予賠償的理由已不復存在。為此,英國《汽車技術和航空法案》關于車上人員所受損害也可以獲得賠償的規定具有借鑒意義。充分保障作為車輛使用人的車上人員的權益,有助于消費者更好地接納自動駕駛汽車,為自動駕駛汽車產品的推廣打下堅實基礎。

四、結語

交通領域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與成熟,讓我們目睹了功能汽車向自動駕駛汽車轉變的過程,全球汽車行業智能化勢不可擋。有專家預測,最多再過25年,人類將被禁止開車。因此,對于自動駕駛汽車保險制度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必須承認的是,基于現有技術共識對自動駕駛汽車保險制度進行設計可能存在一定缺陷,但這不是我們放棄思考的理由,也許現在的研究將會決定人工智能的未來(霍斯特·艾丹米勒,2017),而為此作出一點貢獻,正是本文最大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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