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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我國婦女權益保護現狀及對策研究*
——以蘇州市為例

2024-02-22 11:26張建明陳建蘭
關鍵詞:女廁哺育產假

張建明,陳建蘭

(1.中共蘇州市委黨校/蘇州市行政學院 科研處,江蘇 蘇州 215011;2.蘇州科技大學 社會發展與公共管理學院,江蘇 蘇州 215009)

一、研究背景

婦女的社會地位是衡量一個國家和社會現代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馬克思曾說:“社會的進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內)的社會地位來精確地衡量?!盵1]男女平等是新中國成立后確定的基本國策。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歷次修訂均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則。1992年出臺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1995年至今,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四個周期的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發展的國家行動計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報告均明確指出“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由此可見,婦女權益保護一直受到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也成為學術界研究的一個前沿性理論課題。

學術界已圍繞婦女權益保護問題展開了較多研究,包括婦女權益保護的法律思考與立法創新[2-3]、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婦女土地權益保護[4-5]、離婚婦女的權益保護與新型有效離婚救濟制度的建立[6]、國外育兒假的經驗與啟示[7]等理論和現實問題。例如,婦女權益保護的法律思考與立法創新方面,景春蘭以廣東省的五個地方立法為例,分析了廣東婦女權益保護立法的創新點:一是立法理念創新,包括“性別平等”“婦女發展”“剛性立法”等理念;二是立法內容創新,包括“規定婦女參政配額制”“首次配置用人單位防性騷擾責任”“首次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知情保障”“明確保障外嫁女土地權益”“保障女性在廁位使用上的特殊權益”等。[2]又如,國外育兒假的經驗和啟示方面,周培勤研究了北歐五國育兒假政策在過去大半個世紀中的變遷,包括產假、陪護假、父母假、父母假配額制等,剖析了從父母假到父母假配額制背后的育兒性別平等傾向。[7]總之,已有研究涵蓋婦女權益保護的多方面內容,且研究較為深入,為后續研究奠定了較好基礎?,F有研究的不足之處在于:一是多聚焦婦女權益保護某一方面的具體內容,對總體狀況的探究甚少,很難窺探婦女權益保護的全貌;二是研究覆蓋的地域范圍不夠廣泛,較少涉及東部經濟較發達地區。

蘇州作為我國經濟較發達的地區之一,近年來在婦女權益保護方面做了相當多的工作,且頗有成效。比如,2020年制定實施了江蘇省首部關于婦女權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規《蘇州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婦聯、法院、檢察院、公安、人社、民政等相關職能部門也相繼出臺了9個配套政策,推動婦女權益保障法制體系不斷完善?;诖?本研究以蘇州市為例,分析當前婦女權益保護的狀況,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對策建議。這不僅有助于蘇州建立一個與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一致的婦女權益保護系統,而且對我國其他地方的婦女權益保護工作具有借鑒意義。

二、資料的收集

自2016年起,蘇州以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制度(包括積分落戶、積分入學和積分入醫三方面)為載體,為新市民提供均衡的社會保障服務和優質的公共服務。

本研究以問卷調查為主,輔以無結構的個案訪談和實地觀察。問卷調查于2022年12月份展開,由研究者與蘇州科技大學社會工作專業的學生共同完成。問卷調查以多階段抽樣的方式在蘇州城鄉獲取樣本。調查對象是在蘇州生活、工作、學習的女性(不考慮其戶籍情況),共調查270人,獲得有效樣本266份。調查過程中,一旦發現有典型個案,研究團隊就與該被調查對象進行深入訪談,其間共訪談20多位女性;此外,研究團隊還對一些單位(如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訪談。實地觀察主要指研究團隊對蘇州火車站和觀前街地區的男女廁位、母乳哺育室等進行的考察和研究。

被調研的266位蘇州女性中,年齡最小的20歲,最大的49歲,平均年齡29.9歲。其中,20~29歲、30~39歲、40歲及以上的女性分別占56.0%、35.3%和8.7%。文化程度方面,初中及以下學歷的占8.3%,高中與大專學歷的占20%,本科及以上學歷的超過70%?;橐鰻顩r方面,以未婚(未結過婚)和初婚有配偶兩種狀況為主,兩者合計占95.1%。工作單位方面,主要有三類:一是體制內的單位,即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國有企業,占13.9%;二是體制外有一定規模且相對規范的單位,包括大中型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占38.7%;三是體制外且規模相對較小的單位,如小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自營業者(如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合計占42.1%。生育狀況方面,未生育的占56.0%,生育一孩的占24.4%,生育二孩的比例較低,占18.8%,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僅1人,占0.4%。

三、新時代我國婦女權益保護現狀:以蘇州市為例

婦女權益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婦女的政治權利、人身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筆者主要從政治參與、就業勞動保護、人身保護、公共服務等四個方面來探究婦女權益保護的現狀。

(一)政治參與

政治參與是婦女的首要合法權益,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秼D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p>

本次問卷調查以被調查對象在本單位的職位來表明其政治參與的情況。被調研的266位蘇州女性中,擔任高層、中層、基層的管理人員共占總數的29.0%,普通員工占68.4%。一方面,與“世界上只有24%的女性擔任管理層職位”[8]相比,本研究中近30%的被調查女性身居管理崗位,這一比例顯然不低,說明蘇州女性的政治參與率相對較高。另一方面,調查結果顯示,擔任中層和高層管理人員的比率相對較低,分別為9.4%和2.3%,擔任基層管理人員的相對較高,占17.3%。這與已有研究結論“女性在各種類型單位中處于高層管理者的比例為2.4%,為男性的1/3,而其中能夠在單位中擁有最終決策權的女性比例更少”[9]基本一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婦女參政的“四多四少”(副職多,正職少;基層多,高層少;虛職多,實職少;輔助崗位多,核心崗位少)現象。

(二)就業勞動保護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秼D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權利。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護?!惫P者選取產假、哺乳假和育兒假這幾個典型的女性職場權益內容進行研究。

1.產假

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對女性產假時間的規定經歷了一系列變動。以江蘇省為例,女性產假時間由1988年的90天發展為2012年的98天,再到2016年的128天,最后到2022年的158天,變化顯著。

本研究通過了解被調查對象最近一次休產假的時長分析女性產假權益保障情況。在117位生育過孩子的女性中,除了17位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其余皆在各種不同類型的單位工作。由于個體工商戶屬于自營業者,其享受產假時長由自己決定,因此本研究主要關注100位在職女性產假的落實情況。

調查顯示,在2012年《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出臺之前,休最近一次產假的女性有23人,其中14人休產假90天及以上,達到法定的產假時間,其余9人所休產假在90天以下,未達法定產假時間。此后至2015年年底,即2016年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之前,被調查女性休產假情況不太樂觀,其間共有7人休產假,除了1人能夠享受法定時長的產假,其余6人所休產假皆未達到法定的98天,甚至有1人因故沒有休產假。2016年之后,隨著全面二孩和三孩政策的推出,國家與政府非常重視新生育政策配套措施的出臺和落實,因而這期間有80%的婦女能夠享受到法定時長的產假,如2016年1月1日—2022年2月9日有52位女性能夠享受128天及以上的產假,2022年2月10日之后有4位女性能夠享受158天及以上的產假(甚至有1人享受了173天的產假)??傮w而言,在上述100位在職女性中,71人享受到法定時長的產假,其余29人則未能享受到法定時長的產假(其中甚至有2人因故未能休產假)。

2.哺乳假和育兒假

哺乳假也是女性應享有的法定假期,它是指女職工產假期滿返回工作崗位后,工作單位需要為其提供給嬰兒哺乳的時間,并視同工作時間需計發工資,直到嬰兒滿1周歲為止。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此外,各地還有關于哺乳假形式的其他規定。例如,《蘇州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規定:“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女職工在產假期滿后,可以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超過六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彪S著全面二孩和三孩政策的出臺,父母(尤其父親)的育兒假也成為熱門的保障舉措。據《21世紀經濟報道》的不完全統計,至2021年12月初,全國已有超過22個省份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設育兒假已成為各地慣常的做法,最長可達15天。[10]2022年發布的《江蘇省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也規定,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子女3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10天的育兒假。

政策的制定很重要,而政策的執行在某種程度上更重要。因此,本研究首先分析研究對象對女性哺乳假和男性育兒假的知曉度。調研顯示,66.2%的研究對象了解《蘇州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所規定的女性哺乳假和男性育嬰假(育兒假),表明她們可以通過申請這些假期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出現這樣的情況,一方面與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相關部門對婦女權益維護的宣傳有關,另一方面與女性關心自身合法權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的提升有關。當然,對于那些尚不了解哺乳假和育兒假的女性(33.8%)而言,還要加大宣傳力度,以多種方式讓她們及其家人知曉各自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在此基礎上,本研究著力了解女性產假、哺乳假和男性育兒假的實行情況。對研究對象最近一次生育時哺乳假的休假方式進行調研,在曾生育孩子的117位女性中,有54.7%是以“每天的勞動時間內有1小時哺乳時間”的方式來休哺乳假的,這是較早規定且較常見的哺乳假休假方式,也是用人單位相對能接受的方式;有10.3%和8.5%的女性與用人單位協商后,分別“享受過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和“享受過六個月以上的哺乳假”??梢?有73.5%的女性在最近一次生育時能正常享受哺乳假,表明女性哺乳假的執行情況較佳,尤其有18.8%的女性以脫產方式休六個月左右的哺乳假更能說明這一點。當然,還有23.9%的被調查女性在最近一次生育時未能享受任何形式的哺乳假。究其原因,或與女性自身有關(如不需要哺乳、不知道有哺乳假等),或與工作單位有關(如不同意休哺乳假等),也或與制度有關(如相關制度當時還沒有正式出臺等)。

在女性產假和哺乳假的執行方面,本研究對部分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訪談,了解政策執行情況??傮w而言,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體制內單位,以及外資企業、大型民營企業等體制外單位,一般都會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而一些小微企業,也包括新世紀以來快速發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女性產假和哺乳假的執行方面不盡如人意。以訪談小型民辦非企業單位某機構的X總干事為例。該機構成立于2015年,有全職員工30人,以年輕女性員工為主,其員工的產假、哺乳假問題日益突顯,成為機構的困擾與負擔。該機構努力執行法定產假和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規定,但提及六個月的(脫產)哺乳假,X總干事說:“針對目前機構有員工提出六個月哺乳假的問題,考慮到其他民非(民辦非企業)機構并無先例,而且民非機構本身就是人少事多,一個蘿卜一個坑,所以目前暫時無法滿足員工的要求?!边@一現象在民辦非企業單位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它從另外一個角度解釋了哺乳假等新型女職工勞動就業保護政策落實困難的原因所在。

在新推出的男性育兒假的執行方面,從117名被調查女性最近一次生育時其愛人享受育兒假的情況來看,有43.6%的男性享受了育兒假,可見育兒家庭對于該假期的知曉程度以及工作單位的踐行力度尚可。但仍有半數以上的男性未享受育兒假,其原因除“當時還沒有這個假期”(23.9%)、“不需要該假期”(10.3%)之外,還有8.5%的人不知道有這個假期,甚至有12.8%的人因為單位不同意或是怕影響工作等而不敢休假??梢?育兒假的執行仍存在工作單位執行力不強、剝削員工應有假期的情況,也存在宣傳不到位導致未知有此假期的情況。

(三)人身保護

在世界各地,女性一直是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針對女性的多種暴力形式中,家庭暴力是一個重要表現。家庭暴力侵犯了女性的合法權益,嚴重傷害了女性的身心健康,影響其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安定。近年來,家庭暴力呈現一些新的特征。蘇州市婦聯關于家庭暴力的追蹤研究發現,35~45歲為家庭暴力的高發年齡段,精英階層人士發生家庭暴力的比例有上升趨勢,女性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如女性會向婦聯咨詢自己面對的情況是否屬于家庭暴力)等。

調研顯示,266名調查對象中認為家庭暴力是“違法犯罪行為”的占95.9%,反映出新時代女性對家庭暴力認知的改變,即絕大多數女性開始從法律層面來認識家庭暴力,為開展反家庭暴力工作奠定了認知基礎。雖然被調查對象中仍有1.1%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有0.7%認為家庭暴力是“正?,F象”,但整體而言新時代女性反家庭暴力意識呈現顯著的提升態勢。究其原因,一方面與社會層面各種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不斷出臺有關,與長期以來的反家庭暴力宣傳有關;另一方面與女性平等意識的覺醒和提升有關。

2016年3月1日,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四章就有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各項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保護女性人身安全、維護女性人身權利的重要舉措,它通過對被申請人的法律威懾而發揮作用。有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 917份”[11]。

然而,現實生活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執行不容樂觀?;诖?本研究調查了研究對象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了解情況。結果顯示,266名調查對象中有9.0%的女性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非常了解”,6.8%的女性“比較了解”,8.7%的女性“了解”,將三者歸為“了解”一類,合計占總數的24.5%?!斗醇彝ケ┝Ψā芬呀泴嵤┢吣甓?作為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的女性對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一反家庭暴力重要措施的了解明顯不足。與此相對應,48.1%的女性聽說過人身安全保護令但不太了解,甚至有27.4%的女性完全不了解這一制度,二者合計占總數的75.5%??梢?有關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相關知識普及程度仍然較低,這顯然不利于女性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保護自己。

(四)公共服務

滿足女性特別的生理需要是踐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基本要求?!秼D女權益保障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時,應當考慮婦女的特殊需求,配備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公共設施?!薄短K州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在第六章“公共服務”中詳細羅列了滿足婦女需求的公共服務,如公共服務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配建母乳哺育室,合理配備女廁位”等。

1.母乳哺育室

蘇州著力推進公共場所母乳哺育室建設,目前已建成666個標準設置的母乳哺育室,在全省處于領先地位。調研問及“在公共場所是否使用過母乳哺育室”時,被調查的117位已生育女性中,有57.3%表示使用過公共場所的母乳哺育室。這一比例較高,說明母乳哺育室的建立確實貼合哺乳期女性的需求,方便了她們的生活,維護了她們的尊嚴。此外,沒有使用過母乳哺育室的女性中,有16人(13.7%)不知道有母乳哺育室,有34人(29.0%)表示所處公共場所沒有母乳哺育室。這也反映了母乳哺育室建設和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是對快速建立的母乳哺育室的宣傳不到位,無法引導更多的哺乳期女性使用;二是蘇州已經建立的666家母乳哺育室覆蓋面還不夠廣或布局不盡合理,不能滿足更多哺乳期女性的需求。

除了公共場所的母乳哺育室,本研究還調查了女性對本單位建立母乳哺育室必要性的看法。266位被調查對象中,有75.2%的女性認為“本單位有必要設置母乳哺育室”。這與《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所規定的“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是一致的。

2.女廁所廁位配置

公共場所男女廁位不均衡問題,實質上是男女性別不平等的表現。這一問題正得到政府和社會的重視。2016年9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14-2016》(以下簡稱《標準》),要求將女廁位與男廁位的比例提高到3∶2,人流量較大的地區不應小于2∶1。[12]這也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熱議?!短K州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亦明確規定,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配建母乳哺育室,合理配備女廁位。在人流集中的場所,女廁位與男廁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小于二比一”。

對女性公共場所排隊候廁和女廁位配置問題的調查結果顯示,266名被調查女性均經歷過在公共場所排隊候廁的情況,選擇“總是”和“經?!钡恼?2.0%,可見這一現象較為普遍;平均候廁時間方面,有8.3%的被調查對象在1分鐘以內,55.6%為1~5分鐘,29.3%為5~10分鐘,6.8%高達10分鐘甚至15分鐘以上。

關于公共場所排隊候廁的原因,被調查的女性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以“女性如廁時間較長”(57.9%)、“廁位數量不足”(52.3%)、“公廁數量不足”(42.9%)、“公共場所女性數量多”(33.8%)、“女性如廁頻率高”(29.3%)、“女廁位比男廁位少”(28.2%)等為主(見表1)?!芭匀鐜鷷r間較長”“公共場所女性數量多”“女性如廁頻率高”等因素涉及女性的生理特征或性別特征,因而難以通過人為手段加以改變;“廁位數量不足”“公廁數量不足”“女廁位比男廁位少”等屬于可以改變和調整的因素,因而后續在新建和改建公共廁所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表1 女性在公共場所排隊候廁的原因(N=266)

筆者在人流量較大的蘇州火車站和觀前街考察了男女廁位的數量。表2顯示,蘇州火車站候車室(包括一樓和二樓)共有152個男廁位,女廁位122個;蘇州地鐵2號線火車站站點共有5個男廁位和3個女廁位;蘇州地鐵4號線察院場站點的男女廁位各有6個;觀前街人民商場共有35個男廁位和40個女廁位。蘇州火車站的候車室和地鐵站的男女廁位比分別為1∶0.8和1∶0.6,與《標準》所規定的2∶3和1∶2男女廁位比差距較大,甚至連1∶1的比例都達不到;商業中心觀前街的情況要好一些,能達到1∶1的比例,甚至女廁位多于男廁位,但總體仍達不到《標準》規定的男女廁位比例要求。男女廁位比例看似小事,實際上卻是滿足女性如廁這一基本生理需求的重要舉措,是實現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根本的、重要的一步。其難以執行的原因,首先在于我們對男女平等理念的狹隘理解甚至不理解,其次在于政府部門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不夠。

關于公共場所女性排隊候廁的問題,調研顯示,有近90%的女性希望通過增加女廁所廁位的方式來解決,也有20%~30%的女性希望通過建立潮汐廁所和無性別廁所來緩解。

表2 蘇州火車站和觀前街地區部分男女廁位情況

四、強化我國婦女權益保護的對策建議

在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推動下,蘇州的婦女權益保護取得了豐碩成果:女性政治參與程度相對較高;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效果明顯,大部分在職女性能正常休產假和哺乳假,新出臺的男性育兒假也已順利啟動;女性對家庭暴力的認知已從道德層面(家庭暴力是“家務事”“正?,F象”及“家丑不可外揚”等)上升到法律層面(家庭暴力是“違法犯罪行為”),為開展反家庭暴力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母乳哺育室等公共服務供給的優化較好地滿足了哺乳期女性的需求。與此同時,婦女權益保護問題依然存在,如女性參政的“四多四少”現象未從根本上改變,育兒假的執行遭遇困難,用人單位(尤其是體制外的小型單位)在落實哺乳假和育兒假時面臨的壓力不容小覷,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具體措施方面女性常常一籌莫展,男女廁位的真正平等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等等。鑒于此,筆者提出強化新時代我國婦女權益保護的一些對策建議,以期為政府的決策提供參考。

(一)加大性別平等意識的宣傳和教育,使性別平等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

我國社會的性別不平等是現實,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傳統的性別不平等觀念根深蒂固,它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決策者和普通人的行為。因此,我們要深刻把握男女性別平等的內涵,加大性別平等意識的宣傳和教育,使性別平等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性別平等意識的宣傳和教育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工作,可從加大不同階層的性別平等意識教育等方面展開。

首先,加大對領導干部的性別平等意識教育。因為各級領導干部是各項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他們對性別平等問題的傳統認知會直接影響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執行。對領導干部開展性別平等意識教育,一方面可以在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對領導干部的培訓中進行,將馬克思主義婦女觀、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內容設置為主體課程;另一方面可以將性別平等意識落實到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和考核中,形成切實有效的考核激勵機制,從而有助于各級領導干部重視性別平等問題,形成性別平等意識。

其次,加大對學生尤其是中小學生的性別平等意識教育。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性別平等意識教育應從娃娃抓起。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應接受科學的性別平等意識教育,改變性別“刻板”印象和性別偏見。這是我國未來真正形成性別平等意識的根本舉措。有鑒于此,可將性別平等教育納入中小學基礎教育體系甚至高等教育體系,比如根據性別平等要求對已有教材進行改編、編寫性別平等的讀本與案例、專章講解性別平等內容甚至專門設置性別平等課程、將性別平等教育納入學生的寒暑假教育、學校社工需提供涉及性別平等主題的服務等。

(二)做好婦女權益維護與用人單位權益維護間的協調和平衡,推動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

蘇州女性產假和哺乳假的落實情況總體較好,新近出臺的脫產哺乳假和育兒假執行情況則不太理想,其原因與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有關?;榧?、產假延長后,脫產哺乳假和育兒假的推出無疑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加大一些小微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生存壓力。新冠疫情防控三年,很多單位尤其小微企業和小規模民辦非企業單位能夠生存已屬不易,再增加員工休假方面的壓力難保不會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一方面是女職工的特殊權益保護(尤其作為二孩、三孩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另一方面是用人單位的實際困境,二者要如何協調才能兼顧雙方的利益?

緩解婦女權益保護與用人單位效益之間的矛盾,可以嘗試引入社會資源,建立假期用工成本的企業和社會共擔機制;也可以考慮擴大生育保險的支付范圍,用生育保險覆蓋部分或全部的假期工資。比如,在生育保險基金可以承受的范圍內,用一部分資金對哺乳假、育兒假期間的職工工資做一定比例的補貼。2019年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后,生育保險的支付能力進一步增強,因此可以將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適當向生育津貼傾斜,將延長產假的生育津貼亦納入生育保險的支付范圍,切實緩解用人單位的困境。同時,還可以對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做得好的單位予以稅費減免、財政補貼等獎勵,共同打造“生育友好型社會責任共同體”??傊?當前對于脫產哺乳假和育兒假的政策仍有待進一步細化,經濟較發達地區可以率先探索出臺操作性更強的實施細則,最終目標便是女職工個人權益維護與用人單位利益的平衡與雙贏。

(三)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宣傳與執行,助力婦女人身權益保護

新時代女性對家庭暴力的認知已達到一定高度,但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仍缺乏具體的應對措施。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保護遭受家庭暴力傷害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女性的重要司法舉措,對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現實生活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作用發揮并不盡如人意,當下應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宣傳與執行力度,防范家庭暴力的發生,保護受害女性的人身權益。

一是加強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宣傳。宣傳內容上,既要宣傳人身安全保護方面的知識,如家庭暴力的形式、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申請流程、證據的保存、事后的救濟手段等,也要宣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支持措施,打消女性的思想顧慮。宣傳方式上,可以采取線下和線上相結合的方式,尤其要利用微信公眾號、抖音等大眾常用的平臺強化網絡宣傳。宣傳形式上,因人而異,形式多樣,不照搬法條,要以廣大女性能夠接受的形式進行有效宣傳。

二是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主體。我國目前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協助執行,而事實上人民法院并沒有足夠的資源去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如沒有相應的工作人員和工作機制)。因此,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可將人身安全保護令改為主要由公安機關執行,或以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為主體共同執行,兩者負責執行不同類型的人身安全保護內容。

三是強化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懲戒機制。對于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雖然現行立法規定了訓誡、罰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但總體而言處罰力度不強,對被申請人起不到足夠的威懾作用。因此,可考慮以我國刑法中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來定罪,或參考境外做法定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罪”,通過直接進行刑事處罰表明我國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態度,更好地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震懾作用。

(四)擴充公共服務中的“關愛女性”元素,求精求細提升婦女獲得感

《蘇州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實施以來,蘇州市保障婦女權益的公共服務項目不斷增加。這些項目既滿足了婦女的特殊需求,也反映了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然而,女性公共服務仍有持續提升的空間,小到完善設施,大到政策制定,都需要本著求精求細的原則做實做優。

對于母乳哺育室的設置應該關注兩個問題。一是公共場所已有的母乳哺育室是否能滿足哺乳期女性的需要。當下應對現有母乳哺育室的使用情況作一個摸底調查,再根據不同場所哺乳需求作相應的調整。此外,政府每年還要有一個增設母乳哺育室的規劃,從而保證母乳哺育室的全面覆蓋和均衡覆蓋。二是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的母乳哺育室設置問題。盡管相當多的被調查女性認為工作單位有設置母乳哺育室的必要,婦女權益保障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有這方面的要求,但事實是很多用人單位并沒有真正落實。對此,女職工達到一定比例的單位,需要按應建盡建的原則進行建設;政府應進行督查和指導,并承擔一定比例的經費。

針對實地考察和問卷所反映的公共場所廁所數量不足、女廁位比男廁位少等問題,相關部門應組織專題研究,細化城市公共廁所改造方案。目前,公共場所女廁位與男廁位的比例要達到2∶1尚有一定難度,可以考慮分級分地區改造。例如,對于人流較為密集的場所這一比例可設定為3∶2,對于人流特別密集的場所如車站、碼頭、商場等,這一比例應不低于2∶1。公共廁所改建或新建時,應注意廁位與廁所面積成正比。以70 m2公廁為例,女廁位與男廁位的比例為2∶1時,女廁占用面積宜為男廁的2.39倍;女廁位與男廁位比例為3∶2時,女廁占用面積宜為男廁的1.77倍。[12]現有公共廁所中男廁所建筑面積較大的,在改造設計時可以將男女廁所互換以增加女廁位數量。此外,還可以通過增加第三衛生間、無性別區域,以及利用智能信息技術統一管理和使用周邊公廁等方式,緩解或解決公共場所女性排隊如廁的問題。[13]公共廁所在改造過程中可以采取民主協商的形式,由相關部門召集各類女性代表參加議事協商會,聽取她們對公共廁所改造方案的建議,從而將女性關愛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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