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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中的感知問責:分析框架與研究展望

2024-03-05 11:35李延偉徐陳璧
公共行政評論 2024年1期
關鍵詞:問責制公共行政問責

李延偉 徐陳璧

一、引言

除此之外,還有學者將問責看作一種期望管理(Romzek &Dubnick,1987;Klingner et al.,2002)。問責對象處于問責網絡之中,來自上級部門、選民、媒體、專業組織、同行、社會組織等問責主體的多重期望影響問責對象行為,要求問責對象服從上級意愿、遵守組織規則與程序、符合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以及回應利益相關者的訴求等(Li et al.,2021;Kim,2017;Willems &van Dooren,2012)。問責對象經常面臨不同的、沖突的,但卻又都是合法的問責期待。協調這些期望并不容易,問責對象可能顧此失彼,導致“多重責任失序”(multiple accountabilities disorder),并可能帶來災害性后果,如“挑戰者號”悲劇(Romzek &Dubnick,1987)和“深水地平線”鉆井石油泄漏事件(Mills &Koliba,2015)。

時至今日,國內外公共行政學者對于問責這一概念的本質、特征、定義與類別都已做出較多研究,并且積累了大量原創性知識。這些知識豐富著學界對于問責概念的理解,也為實務者開展制度設計、達成善治良政提供養分與指南。然而,多數研究仍聚焦宏觀的問責制度本身,對問責制度與個體行為之間的關系關注較少。多數時候,執行特定的問責制度并不總能帶來預期性的個體行為,因為個體具有主觀能動性,這種主觀能動性允許他們“解讀”宏觀問責制度,并以此采取特定的行為與行動(Overman,2021)。在此背景下,感知問責(felt accountability)作為一個專業性學術概念逐漸走入公共行政學者的視野,并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Li,2023)。感知問責作為一個“過濾器”,幫助個體篩選宏觀問責制度所傳遞的信息與信號(Hall et al.,2017)。它有助于彌合問責制度與個體行為之間的鴻溝,為問責制度效能發揮提供新的思路與方案。目前,我國公共行政學者對于該概念的理解仍然有限?;诖?,本文首先梳理國際公共行政學者對于感知問責這一概念的理解,再基于現有研究建立一項分析框架,為我國公共行政學者開展經驗研究提供學理性指引。最后提出展望,為我國公共行政學者開展感知問責研究確立研究議程。

二、感知問責:概念緣起與研究進展

(一)概念緣起

早在20世紀90年代,感知問責這一概念就已得到社會心理學學者的關注(Lerner &Tetlock,1999)。1992年,社會心理學學者Tetlock(1992)已經開始關注個體的心理應對策略和心理過程,并提出“社會權變模型”(Social Contingency Model)。該模型認為,當個體面對不同問責情境時,會選擇不同的應對策略。1998年,社會心理學學者Frink和Klimoski(1998)在Tetlock(1992)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將角色理論融入感知問責研究中,認為問責過程是問責參與方就角色期望和責任進行互動,并不斷調整,以影響個體行為的過程。表1總結了早期社會心理學學者們對于感知問責的代表性定義。

表1 早期社會心理學學者對于感知問責的代表性定義

一些國際公共行政學者也已經認識到個體感知問責的意義與重要性,但是并沒有直接使用感知問責這一概念(Lupson &Partington,2011;Amirkhanyan,2011),直到Yang(2012)在其綜述性論文中首次將感知問責這一概念引入公共行政領域。然而遺憾的是,在此后的若干年,這一概念并未在國際公共行政學界引起關注,較少有學者開展相關規范性與經驗性研究。直到近幾年來,行為公共管理(Behavioral Public Administration,BPA)新范式日益發展壯大,致力于探索公共管理情境下微觀行為和個體或群體的心理與認知機制(張書維、李紓,2018;Grimmelikhuijsen et al.,2017)。這一潮流倡導學者應投入更多精力理解個體的心理感知與其行為之間的關系,以此增強公共管理的科學性,產生更多有用知識(1)張書維與李紓(2018)提出行為公共管理主要包含三個關鍵點:第一,聚焦微觀層面,研究對象主要是個體;第二,關注個體行為與態度的形成。第三,將來自心理學與行為科學的相關知識整合為公共管理學。。在這一范式的影響下,感知問責這一概念逐漸得到更多關注(Aleksovska et al.,2019;Han &Robertson,2021)。感知問責強調問責制度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但不同的問責對象可能會產生不同的主觀認知與解讀(Overman &Schillemans,2022)。不同的問責對象對同一種問責制度會產生不同的理解。了解問責對象對于問責制度的主觀解讀與理解十分關鍵,這直接影響其行為與決策(Hall et al.,2017;Han &Robertson,2021;Overman,2021)。如果不能了解個體對客觀問責制度的主觀看法,那便無法真正理解客觀問責制度的作用機制與運作機理(Han &Hong,2016)。

(二)研究概覽

通過對Web of Science核心數據庫檢索發現,2011年至2022年期間,國際公共行政學者共發表25篇相關論文。雖然總體數量不多,但是關于該議題的發表論文數量呈上升趨勢(見圖1)。

圖1相關論文發表年份

在期刊來源方面,相關研究發表在11種不同的國際期刊上,說明感知問責議題在國際公共行政期刊的認可度仍有較大提升空間。在11類期刊中,PublicManagementReview占比最高,共發表6篇,占比24%。其次是PublicPerformance&ManagementReview,發表4篇,占比16%。還有其他期刊,如PublicAdministration,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Governance分別發表3篇、2篇、2篇。

在研究樣本方面,絕大多數研究都聚焦西方發達國家(其中有1篇研究樣本為中國),其中荷蘭占比最高,一共8篇,占比32%。感知問責這一概念在荷蘭得到較高的關注度,主要原因可能與荷蘭烏特勒支問責學派有關,該學派圍繞感知問責這一議題開展了較多研究。

在研究方法方面,學者們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如定性案例方法(3篇,占比12%)、定量方法(7篇,占比28%)、混合方法(6篇,占比24%)、實驗研究方法(6篇,占比24%)等。需要指出的是,實驗方法越來越多地被學者們用來研究感知問責這一議題。

目前,國際公共行政學者關于感知問責的研究共涉及6個不同的議題,比如,官僚個體的一般性感知問責(6篇,占比24%)、問責管理(4篇,占比16%)、監管執法(2篇,占比8%)??梢钥闯?,關于研究議題仍有較大拓展空間,尤其是與公共服務供給相關的研究較少。

(三)研究主要進展

目前,相關研究主要針對感知問責的定義、測量,以及解釋、后果與管理三個議題展開探索,主要研究進展介紹如下。

第二,國際公共行政學者對于感知問責的測量做出了貢獻。這一點主要體現在國際公共行政學者所開發的兩個量表中,第一個是美國公共行政學者Han和Perry(2019)開發的量表,發表在國際權威期刊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共十五個題項,包含五個維度:可歸因性(attributability)、可觀察性(observability)、可評估性(evaluability)、可回答性(answerability)和后果性(consequentiality)。該量表通過結構化的數據驗證,信度與效度較高。然而,該量表開發時間尚不長,應用范圍仍然有限。同時,由于量表題項數量較多,其應用與推廣面臨一些挑戰。第二個是荷蘭公共行政學者Overman等(2021)發表在國際頂級期刊PublicManagementReview中的量表,該量表共8個題項,包含兩個維度:合法性和專業性。相比Han和Perry(2019)的量表,此量表題項較少。更為重要的是,這兩位研究者認為現有的社會心理學量表僅關注問責對象對未來責任的預期,沒有反映問責的關系屬性。在該量表中,兩位研究者主要關注問責對象感知到的問責主體的兩個特征:問責主體的合法性與問責主體的專業性。目前,該量表主要被荷蘭烏特勒支問責學派使用,其使用范圍也亟待擴展。

第三,國際公共行政學者已開始探索感知問責的解釋、后果與管理問題。在針對感知問責的解釋方面,學者們針對這一議題的探索仍然較少(Li,2023)。Schillemans等學者(2020)的研究探索六個制度性因素(即組織類型、財政自主性、政策自主性、懲罰與獎勵、部門對于上級政府的匯報情況與組織間的聯系),對問責對象(主要指代政府機構負責人)感知問責的影響。關于感知問責后果方面的研究,國際公共行政學者對于一些重要的結果,比如工作績效、工作滿意度等關注較少,有限的研究主要關注兩個結果:監管質量(Schillemans,2022)與個體決策(Schillemans et al.,2021;Aleksovska,2021)。此外,感知問責的管理也是國際公共行政學者關注的重要議題。這一議題主要關注的是問責對象如何應對不同的問責壓力。Aleksovska等學者(2021)的研究使用聯合實驗方法,探索哪些因素影響公職人員的問責優先項(priorities)選擇,發現感知到的制裁威脅是他們確定問責優先項的最重要驅動力。在另外一項關于感知問責的研究中,Lee(2022)發現三類不同的緊張關系:垂直-水平(比如上級政府與社會公眾針對問責事宜產生不同觀點與看法)、垂直-垂直(比如不同的上級問責主體針對問責事宜產生不同的意見與看法)與水平-水平(比如媒體、專家與社會公眾針對問責事宜產生不同的看法與觀點),問責對象主要使用四種策略應對上述三種緊張關系:遵循權威者路線(following the authority line)、隱藏信息(hiding information)、促進感知轉變(facilitating a shift in understanding)和超越舊實踐(transcending old practices)。

總的來說,國際學者的相關研究推動了感知問責這一概念在公共行政領域的繁榮與發展,也極大地豐富了學者對于問責這一“常青”概念的理解。同時,也看到一些令人欣喜的景象,比如之前社會心理學學者的研究多采用實驗研究方法,而實驗對象以大學生為主,這樣的研究結論經常受到質疑。而國際公共行政學者的實驗研究則多以公務員作為研究對象,這些研究提升了研究結論的可信性。而且,這些為數不多的研究已經涉及較多不同議題,比如問責管理、監管執法,這也顯示感知問責這一概念的強勁生命力與活力。然而,感知問責仍屬于國際公共行政研究中的新議題,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研究數量有限,而且關鍵性議題也面臨較多爭議。比如,對于感知問責的測量仍然處于驗證與發展階段,學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看法。還有,多數研究都以西方國家為背景,而關于發展中國家的研究數量極少。不同國家的問責發生在不同的制度安排與文化場域中,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往往將呈現不同的特質,因此公共行政學者需要關注不同國家的問責實踐。

三、感知問責:基于個體-組織-制度層面的分析框架

如上所述,國際公共行政學者已開展一些研究工作,推動感知問責這一概念的發展(Willems &vanDooren,2012)。但是,這些研究仍是零散的、不系統的,不利于我國公共行政學者進一步開展經驗研究?;诖?,本部分意在整合現有文獻,建立一項分析框架,為我國公共行政學者開展感知問責研究提供指引。分析框架被視為一項嚴謹的啟示性探索工具,旨在幫助研究者辨識不同的概念以及概念之間的關系,以便展開診斷性探索(Ostrom,2005)。一般來講,一項分析框架主要包含兩個部分:概念元素與概念之間的關系。本文遵循這樣的邏輯,首先,需要確定分析框架涉及的主要概念元素。本文借鑒一些學者,比如Yang(2012)、Han和Hong(2016)與Schillemans等人(2020)的建議,從微觀的個體層面、中觀的組織層面與宏觀的制度層面三個層面確定核心概念。在個體層面,主要聚焦三個因素:自我效能感、自主性,以及個體官僚與領導的關系(Hall et al.,2006;Han &Hong,2016;Li et al.,2022;Rutkowski &Steelman,2005)。在組織層面,主要關注兩個因素:組織支持度與組織透明度(Wikhamn &Hall,2014;Yang et al.,2021)。在制度層面,主要關注三個因素:問責主體的特征、問責標準的特征,以及問責過程與內容的特征(Aleksovska et al.,2019;Aleksovska &Schillemans,2021;Overman &Schillemans,2021;Schillemans,2016)。這些概念主要用于解釋感知問責,它們構成了分析框架的基本結構。其次,需要確立不同概念之間的關聯性,本文主要指代不同的變量與個體感知問責之間的關系,這些關系構成了分析框架的主要脈絡。下面將對三個層面的八個因素與感知問責之間的關系做出詳細闡述。

(一)個體層面

1.自我效能感

命題一:自我效能感與感知問責呈負相關關系,即自我效能感越高,感知問責壓力越小。

2.自主性

命題二:自主性與感知問責呈負相關關系,即自主性越強,感知問責壓力越小。

3.個體官僚與領導的關系

如前所述,公共行政學者越來越認識到問責實際上是一種關系型關系(relational relationship)(Overman,2021)。研究者需要關注問責對象所處的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直接影響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壓力。在公共行政過程中,個體官僚與其直屬領導的關系無疑是最為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在Keulemans與Groeneveld(2020)的研究中,她們發現街頭官僚與其直屬上級領導的關系直接影響他們對待執法對象的態度,而執法態度與他們的感知問責密切相關。當個體官僚與領導關系密切時,他們傾向認同領導的價值選擇,從而確保他們對待客戶的態度與領導對待客戶的態度是一致的(Keulemans &Groeneveld,2020)。同時,領導的支持性行為,包括“友好、樂于助人、體貼和欣賞下屬”(Yukl,1999)會有效緩解下屬的壓力感。

實際上,經濟管理與人力資源管理學者早已開始關注個體與領導關系如何影響個體的感知問責(Erdogan et al.,2004)。領導-成員交換(Leader-Member Exchange,LMX)理論認為,雇員在一個組織中的命運主要取決于其與領導的交換關系:領導通常會依據與雇員的社會交流質量,對雇員采取不同的對待方式(Sparrowe &Liden,2005)。那些與領導有高質量交流的雇員會被賦予更多的自由,分配到更好的工作,并承擔更多的責任(Gerstner &Day,1997)。同時,該理論提出領導-成員交換與感知問責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較高的領導-成員交換會帶來高程度的感知問責壓力(Rutkowski &Steelman,2005),主要原因在于對雇員個體而言,較高的領導-成員交換意味著更多的責任與信任,這些將轉化為外在的壓力與期望?;诖?,本文提出以下命題。

命題三:領導-成員交換與感知問責呈正相關關系,即個體官僚與領導關系越好,個體感知問責壓力越強。

(二)組織層面

1.組織支持度

命題四:組織支持度與感知問責呈正相關關系,即組織支持度越高,個體的感知問責壓力越強。

2.組織透明度

命題五:組織透明度與感知問責呈正相關關系,即組織透明度越高,感知問責壓力越強。

(三)制度層面

1.問責主體特征:數量、專業性、合法性與沖突性

當前文獻主要涉及問責主體的四個方面:問責主體的數量、問責主體的專業性、問責主體的合法性與問責主體的沖突性(Overman &Schillemans,2021)。

第一,關于問責主體的數量,問責對象往往面臨多個問責主體的要求與期待,這些不同的期待往往會給問責對象帶來巨大的壓力。一般而言,問責制度設計者試圖讓更多的問責主體參與問責過程,以增加問責對象的問責壓力(Aleksovska &Schillemans,2021)。目前仍沒有研究直接探索問責主體數量與感知問責之間的直接關系。本文認為,當問責對象面臨較多的問責主體時,不同的問責主體可能會聚焦問責事項的不同方面,這些會給問責對象產生較大的壓力。

第二,關于問責主體的專業性,主要關注的是問責主體是否有足夠的能力開展問責工作。對于問責對象來說,問責主體是否能夠完全準確、全面理解其工作,會直接影響他們感知到的問責壓力(Aleksovska et al.,2021)。同樣,當前學者也沒有對這一變量如何影響感知問責展開經驗研究。本文認為,如果問責對象認為問責主體無法理解其工作,難以做出令人信服的問責決策,那么就可能會輕視問責主體,或認為有機會逃避問責,最終感知到較低程度的問責壓力。

第三,問責主體的合法性(legitimacy)也會影響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合法性強調問責對象感知到的“倫理權威”(Mulgan,2003),倡導問責對象應該以理想、適當的方式行事,其行為應該符合社會普遍認可的價值規范(Suckman,1995)。Mero等(2007)的研究發現,當問責對象向地位較高的問責主體解釋其行為時,其行為的準確性就會大幅提高,原因在于問責對象感知到更大的問責壓力,不得不提高決策的準確性,以避免被問責。

第四,關于問責主體的沖突性,主要指代問責主體之間是否存在不同的看法、觀點與意見等。當多個問責主體的期望產生沖突時,問責對象往往會陷入“困境”(Thomann et al.,2018)。當問責主體之間的沖突性較強時,這可能會降低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壓力。原因在于問責對象可能利用不同問責主體之間的矛盾與沖突,采取避責行為。換句話說,問責主體的沖突可能會帶來問責對象的避責與投機,降低其感知問責壓力。但是,這種沖突性也可能會帶來相反的后果:問責主體之間的沖突性會帶來更強的感知問責壓力。當問責對象面臨沖突性的問責壓力,傾向于認為各種問責壓力都需認真回應,以避免成為任何一個問責主體的譴責對象?;诖?,問責對象可能會做出更多的工作,盡力回應更多的問責期望?;谝陨险撌?,本文提出以下四個命題。

命題六:問責主體的數量與問責對象感知問責呈正相關關系,即問責主體數量越多,感知問責越強。

命題七:問責主體的專業性與問責對象感知問責呈正相關關系,即問責主體專業性越強,感知問責越強。

命題八:問責主體的合法性與問責對象感知問責呈正相關關系,即問責主體合法性越強,感知問責越強。

命題九:問責主體的沖突性與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之間的關系無法確定。

2.問責標準特征:預期性與參與性

問責標準的特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問責標準的預期性與問責標準設定的參與性(Aleksovska,et al.,2019;Schillemans,2016)。首先,問責標準的預期性主要指代問責對象是否提前了解問責主體的期望,關注的是問責標準是未知的還是已知的(Aleksovska,et al.,2019)。如果在決策前就已了解問責主體的期望,問責對象傾向于投入較少的精力用于收集和分析信息,并傾向于直接對照標準規避問責。然而,當問責期望未知時,問責對象不得不做出更多努力,避免受到問責。因此,無法預期的問責標準會給予問責對象更大的問責壓力。

其次,問責標準設定的參與性主要關注問責對象是否參與問責標準的設定。雖然目前學者認識到這一變量是影響問責對象感知問責壓力的重要變量,但卻沒有對兩者關系做出探究。如果問責對象參與問責標準的設定,將提升對問責標準“認可度”的感知,這種感知會促進問責標準的執行,最終帶來更高的問責壓力?;谝陨险撌?,本文提出如下兩個命題。

命題十:問責標準的預期性與感知問責呈正相關關系,即問責標準未知時,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越強。

命題十一:問責標準設定的參與性與感知問責呈正相關關系,即對問責標準設定的參與性越高時,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越強。

3.問責過程與內容特征:問責實施的可能性、時機與內容

問責過程與內容的特征主要涉及三個變量:問責實施的可能性(likelihood of imposing sanction)、問責實施的時機(timing of accountability)與問責實施的內容(Aleksovska et al.,2021;Schillemans,2016)。首先,問責實施的可能性會影響問責對象感知問責(Aleksovska et al.,2021)。問責主體的問責過程需要考慮問責可能帶來的多種不同后果。Girth(2012)的研究發現,當問責程序過于繁瑣時,美國州政府往往不會對公共服務合同承包商采取嚴厲的處罰。對問責對象來說,如果認為問責主體啟動問責的可能性比較低時,會認為問責主體的制裁是一種“不可信的威脅”(incredible threat)(Aleksovska et al.,2021),最終感知到較小的問責壓力。

其次,問責的時機一般可以劃分為事前(pre-)問責和事后(post-)問責(Schillemans,2016)。學者們認識到問責實施時機可能會影響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壓力,但是對兩者的關系并未給予足夠關注。一些研究發現,如果問責發生在決策之前,問責對象傾向認真對待問責主體的期待,并致力于提升決策質量(Schul &Mayo,2003)。而事后問責可能會致使問責對象采取“防御性支持”(defensive bolstering)策略(Tetlock,1992),意味著問責對象會花費更多精力為已經做出的決策辯護,而不是花費時間精力優化決策。從這個角度來看,相比事后問責,事前問責會提升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壓力。

最后,問責主體可以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制裁來實施問責。正式制裁包括職位調整、經濟處罰等,而非正式制裁主要與名聲威脅相關。一項跨國的聯合實驗發現,在面對經濟或聲譽威脅時,問責對象會改變他們決策的優先次序(Aleksovska et al.,2021)。但是研究結果顯示,正式問責與非正式問責的效果并沒有顯著差異,原因可能是正式制裁在實踐中較少使用(Schillemans &Busuioc,2015)。該研究結論的普適性仍然需要進一步考證,但是通常問責對象會認為正式制裁往往深刻影響問責對象的政治發展與個人前途,這意味著更嚴重的處罰,傾向帶來更大的問責壓力?;谝陨险撌?,本文提出以下三個命題。

命題十二:問責實施的可能性與感知問責呈正相關關系,即問責實施的可能性越大,感知問責壓力越強。

命題十三:問責實施的時機會影響感知問責,事前問責(相比事后問責)傾向帶來更強的感知問責壓力。

命題十四:問責實施的內容會影響感知問責,正式問責(相比非正式問責)傾向帶來更強的感知問責壓力。

以上命題展現的是,個體-組織-制度層面的單個因素如何直接影響個體的感知問責,在開展經驗研究中,也需關注不同因素間的相互關聯性。首先,需要注意到不同因素之間的互動性聯系。個體性因素總是嵌入在特定的組織與制度因素中,組織層面與制度層面的因素會影響個體層面因素的作用發揮。例如,不同的組織具有不同的透明度,而透明度直接影響個體層面自主性的發揮。通常,當一個組織具有較高的透明度時,組織中個體的自主性可能會受到限制。而且,制度層面的設計也會影響組織層面與個體層面因素的作用。比如,問責制度設計可以強調過程導向抑或是結果導向,組織會選擇特定的透明度策略,個體也會依據問責制度的導向調整其自主性行為。因此,在開展經驗研究過程中,研究者需要深入了解這些不同層面因素之間的互動性關系,以便全面把握個體感知問責背后的發生機理與運作邏輯。其次,需要注意到不同層次的因素之間的間接關系。前述命題主要揭示的是不同的單個變量與個體感知問責之間的直接關系,而不同變量之間的間接聯系也需要給予重視。比如,個體自主性會直接降低個體感知問責,但是這一關系可能會受到其它因素(比如組織透明度或問責實施的可能性)的影響,這意味著不同因素之間可能存在復雜的中介或者調節關系。研究者亟須認真對待這些間接聯系,為更有效的政策干預提供學理支撐。

基于以上對于核心概念與概念關系的論述,本文確定一項分析框架(見圖2)。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公共行政學者在使用該分析框架開展經驗研究時,需要考慮其適用性。對個體層面的因素而言,我國歷來強調集體主義的價值觀,這與個體的效能感、自主性間存在一定張力,這兩者到底以怎樣的方式與形式運作,又以怎樣的方式影響個體的感知問責,都需要予以關注。還有,個體官僚與其領導的關系在中國語境下也極具特殊性。有時,兩者之間的關系并非純粹經濟學層面的“利益交換”所能解釋,其背后隱藏著更多復雜的情感性與精神性因素。這也要求我國公共行政學者深刻理解這些因素,以更好“解碼”個體官僚與領導關系如何影響感知問責。在組織層面,我國具有獨特的干部培育、選拔與支持制度,一些代表性的做法,比如干部流動與交換等都是組織支持個體官僚發展的獨特體現,我國公共行政學者需要了解組織支持在我國政治體系中的具體體現,以更全面了解組織支持與感知問責之間的聯系。在組織透明方面,中國文化中的“面子情結”與組織透明性在價值層面存在一定張力,組織透明性究竟以怎樣的路徑與機制影響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也需我國公共行政學者審慎考察。在制度層面,我國問責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容錯糾錯機制、終身追責機制、問責風暴、政治巡視、督查與巡察制度,都極具特色。這些不同的特色做法如何塑造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也是需要重點關注的議題。

四、研究展望

在國際公共行政領域,感知問責研究仍處于初期發展階段,理論研究與經驗研究數量都仍十分有限。在我國,感知問責仍然是一個嶄新的研究領域,極少有學者直接關注這一議題。開展感知問責相關研究對我國公共行政學者來說具有兩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是該概念本身的學術價值與現實意義。從學術價值來講,感知問責可以作為問責研究的擴展與延伸,為問責理論的深度發展提供新的空間與視野,需要更多學者開展相關研究,做出理論貢獻。在現實意義上,感知問責是連接問責制度與個體行為之間的“橋梁”,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感知問責內涵,就無法實現問責制度與個體行為之間的有效銜接。二是我國公共行政學者有責任開展感知問責相關研究,為宣介中國治理、總結中國治理經驗做出貢獻。國際公共行政學者在問責領域(包括感知問責)的研究以歐美國家的實踐為主,而來自中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規范性與經驗性研究數量極少,這無助于講好中國故事,介紹中國治理經驗。在未來,我國公共行政學者可以考慮從以下四個方面推進感知問責這一議題的研究。

第一,發現感知問責在我國公共行政中的內涵與特征。目前,國際公共行政學者已對于感知問責形成一些代表性定義,并已發現這個概念的不同維度與特征(Overman &Schillemans,2022)。比如Han和Perry(2019)發現感知問責作為一個潛變量一共包含五個維度:可歸因性、可觀察性、可評估性、可回答性和后果性。這五個維度的側重點各有不同,可歸因性主要關注的是行動與自我關聯,可觀察性關注的是他者的在場,可評估性關注的是由他人基于規則的評判,可回答性關注的是為行為提供解釋,而后果性關注的是行動帶來的結果。這五個維度都是基于西方的經驗研究而得出,是否適用于我國的公共行政情境仍需進一步驗證。我國公共行政學者需要回答:到底感知問責在我國個體官僚的潛意識中以怎樣的形式與景象呈現?我國的問責制度安排與西方國家存在明顯的區別,這些差異性會直接影響感知問責的概念建構。對于感知問責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能幫助問責制度設計者更科學地認識到問責對象潛意識中所接收到的問責信息與信號,便于設計更具針對性與有效性的問責制度。這亟須我國公共行政學者通過規范的理論推演或經驗研究(比如扎根方法或者問卷方法)探究感知問責的概念內涵與潛在維度。同時,還需要認識到問責對象感知問責的結構性差異,比如基層官員與中高層政府官員、執法人員與公共服務供給人員、公安部門工作人員與其他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等。

第二,對于感知問責的作用與機制進行學理解釋。雖然國際公共行政學者已經針對這一議題展開一些研究。但是,這些有限的研究并未全面、深刻地揭示個體、組織和制度層面的因素如何塑造個體的感知問責。如何確定個體-組織-制度層面的因素與感知問責之間的關系是我國公共行政學者亟須關注的核心議題。這不僅僅是一個重大的理論迷思,也是問責制度效用發揮的關鍵所在。問責制度設計者只有在能夠全面了解問責對象感知問責的認知機理的情況下才能對癥下藥,采取適當的政策干預以實現高質量的問責效果。我國公共行政學者需要聚焦宏觀制度問責、中觀組織問責與微觀感知問責之間的互動機制,使用多種不同研究方法(比如實驗方法與扎根研究方法等),探索我國背景下問責對象感知問責的認知邏輯。具體而言,可以采取實驗研究方法,分析不同的問責主體特征(比如問責主體的專業性與問責主體的合法性)如何影響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也可分析不同的問責標準的特征(比如問責標準的預期性與問責標準的參與性)如何影響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至于量化研究方法的使用,上文所述命題為我國公共行政學者開展量化研究提供了方向性指引。比如,研究者可以以我國的基層執法人員為例,探究個體層面的效能與組織層面的組織透明度如何互動影響問責對象的感知問責。

第三,探索問責對象問責壓力的應對之策。問責對象處于一個“問責網絡”之中,面臨著來自不同問責主體的期望與壓力,問責對象會采取不同的策略(比如遵循權威意見、轉移問責壓力、改變自我認知等)應對它們(如Lee,2022;Li,2023)。在我國的公共行政過程中,來自不同問責主體的期待與壓力深刻影響著問責對象的行動與決策。對實務者來說,如何協調這些不同的問責壓力是一個重要的命題,亟須更卓越的制度設計與更智慧的管理手段,整合不同的甚至是沖突的問責制度邏輯。未來,我國公共行政學者可以探索問責對象面臨的問責壓力類型、問責壓力產生的緊張關系,以及協調這些緊張關系的策略。具體而言,研究者可以使用扎根研究方法或Q方法探索問責對象如何應對不同類型的問責壓力,也可以將不同的管理手段與策略概念化與類型化。

第四,發現感知問責對我國公共行政的潛在后果與影響。不同的問責制度被設計以期待達成特定的目的,如提升工作績效,提高服務對象滿意度,或調動工作積極性等??上У氖?,目前國際公共行政學者對這些議題并未給予足夠關注(Schillemans et al.,2021;Schillemans,2022)。在我國的公共行政實踐中,感知問責的后果與影響也是一個亟須關注的議題。通過經驗研究揭示感知問責與各種不同后果之間的關聯性有助于實務者更全面了解感知問責的運作機制,為問責制度的效能發揮提供最佳方案。在未來,我國公共行政學者可以使用各種不同研究方法針對這一議題展開研究。例如,可采用實驗方法探索感知問責的強度與感知問責的密度如何影響問責對象的工作積極性,也可使用不同研究方法探究個體感知問責與其他結果(如工作績效、學習能力、創新、合供意愿等)之間的關系。

總之,感知問責議題仍是一個亟待開拓的新領域,期待我國公共行政學者關注這個概念,并開展相關研究。以上所述的四個方面為我國公共行政學者探索與發展這個領域提供了方向。研究者可以選擇適當的研究議題,通過不同的研究設計,開展扎實、系統的研究,推動問責研究領域的發展,也為充分發揮問責效能、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實現治理現代化做出理論貢獻提供智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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