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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關涉法律風險分析與應對研究

2024-03-07 00:10周偉健吳應甲
關鍵詞:數字貨幣法律風險

周偉健 吳應甲

摘 要:科技金融發展,貨幣形態的虛擬化和數字化已是大勢所趨,促使央銀及大眾視野將注意力轉向了數字貨幣。由于數字貨幣自身的去中心化、匿名性,使得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在規制數字貨幣時面臨著較大的風險和挑戰。需要分析數字貨幣的概念、特征及存在的法律問題,并針對上述困境,積極探討如何解決數字貨幣的法律規制問題,從而促進數字貨幣的健康發展和金融秩序的穩定。

關鍵詞:數字貨幣;法律風險;監管應對

一、引言

不同的社會生產階段,貨幣形態也不盡相同。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走向數字化、智能化,數字貨幣、比特幣等詞匯引起了全球經濟、金融等多方面的關注。數字貨幣快速發展,越來越多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加入其中,各國對于數字貨幣的監管態度和力度不一,但都認識到數字貨幣絕非法外之地,需要得到有效的規制。

目前,我國對電子貨幣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管理尚缺乏共識,還未建立起完善的配套制度。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尚未建立完善的數字貨幣監管系統,從事危及金融秩序的活動。本文主要從數字貨幣定義、數字貨幣監管現狀、數字貨幣法律監管面臨的挑戰及解決辦法等方面進行論述。針對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清、交易平臺不健全、監管套利等問題,提出未來數字貨幣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潛在風險的規制方式,旨在提高數字貨幣服務的安全性、普惠性,使數字貨幣在未來的金融世界中發揮更大作用[1]。

二、數字貨幣原理探析

數字貨幣是一種以精確的數學模型為基礎,經過無數次的運算形成的,實質上是一條由一組重要信息串組成的加密字符串,它包括發行方、發行金額、流通要求、時間限制甚至智能合約等一系列重要的信息。這是一種以數字密碼技術為基礎的不可偽造貨幣體系。

比特幣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數字貨幣。此外,以太幣、元寶幣、ZEC幣、狗狗幣等世界著名的數字貨幣也超過了3000種。

數字貨幣和我們以往使用的信用卡中的貨幣不同,以比特幣為例,這可以說是人類貨幣體系中的一大亮點。中本聰于2008年提出了一種中心化電子記賬系統的設想。不管是信用卡、支付寶還是微信,都是由銀行來記賬,我們之所以相信銀行,是因為銀行是建立在國家信用之上的。而中本聰提出了一種新的會計制度,即以分散式的方式,將每個人的賬目都公開,這就是所謂的分散式電子賬目。比特幣是首個基于數字加密的數字貨幣體系。

(一)數字貨幣顯著特點

1. 去中心化

與傳統的銀行機構相比,傳統的銀行機構有著一個統一的清算和結算系統,而數字貨幣則是建立在一個單獨的、點對點的網絡體系上。電子貨幣的發行有賴于信息技術、密碼算法、網絡協議等技術手段,有別于其他依靠中央銀行、政府、企業等第三方機構進行的流通,從而可以有效地防止第三方對數字貨幣的貨幣總量干預,也可以防止人為因素造成的通貨膨脹。

以比特幣為例,預計到2140年,比特幣的總量將達到它的最高峰,不再上升,比特幣本身的總數量是按照一開始就設定好的、以一定的速率逐年增加的,最終的比特幣總量上限為2100萬個。比特幣網絡在10分鐘內就會釋放50個比特幣(后來被調整為25個),之后再逐步減半,直到2100萬個比特幣都被挖出后便不再釋放比特幣,只能通過所有者之間自由交易獲取。

數字貨幣的整體網絡是由用戶組成,只有單獨一個發行方是不能發行數字貨幣的,數字貨幣則是通過網絡節點的運算而產生,因此,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參與到數字貨幣的生產中[2]。

2. 交易便利

數字貨幣的使用不受時空等因素的影響,利用數字貨幣進行國內、國際的交易,可以方便快捷地進行資金轉移,提高交易效率。例如,在國外進行外匯轉匯,一般都要經過銀行機構的特別復雜的手續,提供金融電信協會的業務識別碼、特定收款地的國際銀行賬號等。以Paypal國際貿易支付為例,在使用該工具進行境外匯款時,只要收到付款指令,匯款金額即將轉入收款人Paypal賬戶,在該系統中流轉的資金形式便是數字貨幣,由此可以使業務的交易流程在短期內得以完成,省去煩瑣的流程,實現低成本、便捷的境外匯款。

(二)數字貨幣與其他貨幣之區別

1. 與傳統貨幣區別

傳統貨幣往往是由政府進行信用背書,這也是數字貨幣與傳統貨幣的重要區別之一。由于發行數字貨幣缺乏政府的信用背書,使數字貨幣在被應用方面受到阻礙。但經過授權的數字貨幣,不會受到時間和空間的因素影響,所以可以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數字貨幣的交易。而傳統貨幣的支付則是在較為封閉的支付系統中運行,大多在境內進行支付不能跨境支付,且有時間與空間的限制。與數字貨幣相比,紙幣和硬幣需要承擔較大的存儲風險,在運輸方面花費比較高,投資在安全保衛以及防偽造方面的資金也比較大。

2. 與電子貨幣區別

電子貨幣在現代日常中如此流行,最大的功勞要屬于網絡技術的發展,電子貨幣具有支付和流通的屬性,就目前的狀況來看,電子貨幣被我們視為紙幣的替代品。電子貨幣越來越被普遍使用,就像支付寶和微信支付一樣,都是通過綁定銀行賬戶上的余額來進行交易的。故電子貨幣一定要有真實的紙幣做支撐,即電子貨幣有對應的物理形態的貨幣,而數字貨幣可以沒有物理形態的貨幣,數字貨幣本身就代表了財富。與電子貨幣相比,數字貨幣最大的優勢就是能夠實現遠程點對點的支付,而參與交易的人無需相互信任,可以在一個完全陌生的環境下進行交易,但同時也存在著洗錢、詐騙等犯罪行為的風險[3]。

3. 與虛擬貨幣區別

虛擬貨幣,如Q幣以及其他游戲中的充值貨幣,都是虛擬貨幣。這種虛擬貨幣本質上就是一種以商業公司為主的虛擬貨幣,其作用范圍有限,本質就是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不能以實物來兌換,因為沒有真正的價值。數字貨幣是去中心化,其發行都是事先經過特殊的程序和加密算法預先設定好的,總量是固定的,而且應用非常廣泛,可以在全球各地的多個結點上進行流通,一旦發行,就不會被任何人或者組織篡改。

三、國內數字貨幣監管之現狀

中央銀行是數字貨幣的主要管制主體。在比特幣出現之前,我國將數字貨幣等同于虛擬貨幣,經常將其與網絡游戲聯系起來,對數字貨幣的發展并不了解。直至比特幣在世界范圍內掀起了一股投資熱潮,2011年,比特幣正式進入中國,成立中國首家數字貨幣交易所——比特幣中國,為我國數字貨幣交易所開創了嶄新的一頁。

(一)嚴格監管原則

中國央行、國家五大部委于2013年12月5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其中明確指出,比特幣沒有與其他貨幣一樣的法定地位,將其視為一種特殊的虛擬物品,不能以貨幣的形式在市場上流通,不具備貨幣價值尺度。中國政府采取的這種限制政策,使得許多企業紛紛將總部從中國轉移到更有利于數字貨幣的國家和區域。2017年九月,國家七部門聯合發布了一份禁令,禁止ICO(第一次發行代幣,募集通用的比特幣,以太坊)和公開的數字貨幣。2018年,北京市監管部門禁止證券類債券(Security Token Offer)發行。

(二)鼓勵支持立場

對于互聯網企業放寬監管限制,中國是數字貨幣的交易大國。2013年11月比特幣中國的交易量遠遠超過別的國家的交易量,它的排名位于世界第一,而且其規模也超過其他交易平臺,是當時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市場。中國在2014再次創下新高,創下了世界上48%的比特幣交易額。雖然我國的監管態度是一直堅持拒絕任何境內ICO以及相關交易所數字貨幣的流通發行,但是我國鼓勵區塊鏈技術發展,取締非法數字礦場。同時,中國在2014年就建立了研發數字貨幣團隊,在2017年6月,中國完成對央行數字貨幣的測試。研發團隊積極研究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方式,并對央行數字貨幣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并尋找更有效的監管技術和方式。

四、數字貨幣監管困境

(一)法律地位認定模糊

當前,全球尚未就數字貨幣的概念達成共識。我國五部委在2013版《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否認了比特幣合法貨幣資格,并明確了比特幣法律性質,僅將比特幣視為一種特殊的虛擬產品,而且缺少對其他的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的認定。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蘇0115民初11833號判決書中認定,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比特幣、代幣等網絡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虛擬貨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其他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4]。

然而,2017年5月3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蘇0506刑初66號判決書中,被告以泄露被害人信息為由實施威脅,迫使其支付比特幣合計20枚,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中將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客體限定為公私財物所有權及人身權益,本案中將比特幣納入財物范疇并以價格認證意見書認定比特幣價值,肯定了比特幣的經濟價值[5]。

不難看出,我國對于數字貨幣是否屬于貨幣的法律屬性存在爭議,對于數字貨幣的投資者維護其自身權益是不利的。

(二)監管存在套利等現象

在不同平臺上購買同一種資產,并用更高的價格在另一個平臺上出手,其中賺取的差價就是套利,套利現象在外匯市場已存在許久,但由于定量系統的大規模發展,已經無法實現套利,而數字貨幣可以。

數字貨幣本質上是全球性的,因此生產數字貨幣、使用數字貨幣進行交易以及數字貨幣的轉移過程都是不會受到國家界限的限制的。因為各國對數字貨幣的態度和監管力度都不一樣,這就造成了一種常見的監管套利現象,即在一些對數字貨幣監管比較松懈的國家建立了自己的公司或總部,然后在網絡上對數字貨幣制定了嚴格的法規和政策國家或者地區提供數字貨幣業務。

例如美國反ICO收稅、中國取締電子貨幣和ICO之后,許多企業都將總部遷往新加坡、中國香港,而這些企業的客戶仍然是中國、美國,或者其他一些數字貨幣交易的國家和地區。各國的監管者們也漸漸意識到,要想在本國實施完全的數字貨幣監管,就必須要全球的共同努力合作。因此,在G20峰會上有人提出對數字貨幣進行全球監管協作的相關問題,只是目前限制于對數字貨幣的了解還不夠透徹,還處在初期的對其探索階段,要等到世界范圍內對于數字貨幣的了解及研究更加深入以及其監管體系更加完善,才可以更好地實現世界各國共同協作監管。

(三)交易平臺監管缺失

目前有關數字貨幣的交易,通常是通過互聯網交易平臺進行的,黑客很可能找到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安全技術薄弱之處并進行頻繁猛烈攻擊,形成的巨大損失會由數字貨幣的交易雙方承擔。

在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初創時期,并沒有相對應的法律監管體系,為了引起人們對數字貨幣的興趣,審核條件較為寬松,而且由于數字貨幣的匿名性的特點,導致用戶使用并非真實的身份信息注冊的可能性增加,從而為不法分子進行洗錢、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

由此可見,如果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技術與安全得不到強有力的保障,監管措施很難進行下去,也會對金融穩定產生威脅。

五、數字貨幣監管完善路徑探究

(一)健全立法完善法律監管體系

1. 明確數字貨幣法律地位

要想對涉及數字貨幣的相關業務進行監管,首先要做的就是通過法律來界定數字貨幣的定義,目前數字貨幣國際上還未統一,各國對數字貨幣的定義也存在著不同之處,我國對數字貨幣僅停留在將比特幣定義為“虛擬財產”。由于現在市場上存在眾多類型的數字貨幣,所以有必要根據不同種類數字貨幣不同的法律屬性,制定不同類型的法律監管體系,為數字貨幣市場提供法律依據。

2. 針對性實施差異化監管

對數字貨幣實施差異化監管是平衡金融創新和金融安全之間的矛盾。若將中心化數字貨幣與去中心化數字貨幣采用相同的嚴格監管標準,難免會打擊中小機構金融創新的積極性。中心化數字貨幣以國家信用作為保障,與國家的法幣同樣具有高安全性和低風險性,因此對于中心化數字貨幣可以在現有的貨幣法律監管體系上予以補充。

而對于去中心化數字貨幣,以比特幣為例,現在比特幣等去中心化數字貨幣大多時候更傾向于是一種被人們投資的虛擬商品,相對于交易平臺來說,普通的投資者可能承擔了更多的風險,具有安全性低、風險高的特點。因此,需要對去中心化數字貨幣制定更為嚴格的監管策略,以分散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二)加強監管數字貨幣違法犯罪行為

1. 加快發行法定數字貨幣

法定數字貨幣,也就是中心化數字貨幣,是一種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以憲法形式保證其法律屬性的一種貨幣。非法定的數字貨幣,也就是分散型的數字貨幣,與法定的數字貨幣不同,這是一種相對的概念,只要不在法定的數字貨幣范疇內,就都是非法定的數字貨幣。

合法的數字貨幣在防止洗錢、黑客攻擊、假鈔流通和逃稅等領域有著巨大的效用。利用法定數字貨幣,中央銀行可以全面了解資金的來源和流向,使央行能夠方便進行統計數字貨幣,從而增強央行對整個經濟活動的監控和監管,達到具體的政策調控目標,真正實現了財務大數據,實現了經濟活動的高度透明,使偷稅漏稅、洗錢和貪污行為大大減少。

我國推出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相對于其他形式的貨幣,是一種以分布式賬簿形式存儲的信用關系,既能保證其在存儲和轉移時的價值,又能充分收集到傳統貨幣在交易中無法探測到的信息。在保證交易互信的基礎上,中央銀行的數字貨幣可以更好地衡量商品和價值之間的關系,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可信度。

2. 加強數字貨幣反洗錢監管

由于數字貨幣具有匿名性以及跨區域性的特征,而我國也并沒有將涉及數字貨幣的交易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之中,導致近幾年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的違法犯罪行為也越來越多,而且我國僅僅限制所有有關數字貨幣的交易已經不能有效地控制洗錢風險,所以,必須在反洗錢的監管框架中加入有關數字貨幣的交易,并充實完善有關數字貨幣交易的法律體系,這個問題亟待解決。為防止數字貨幣被濫用,可以通過消費者盡職調查、監測交易數據、將可疑的交易記錄下來并向有關機構報告等多種途徑落實反洗錢義務。

可以建立密鑰托管機制。在此機制下,監管機構可以在得到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同意后或處于特定情況下,可獲得私人密鑰,這能極大地緩解由于數字貨幣具有匿名性而給公眾帶來的危害。但同時特別注意要著重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個人信息以及相關隱私信息,避免客戶個人信息的泄露[5]。

同時,把數字貨幣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范圍,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研究如何運用現行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基本權利。暢通消費者投訴渠道,讓消費者投訴有門,保護消費者基本權益和權益,適當宣傳數字貨幣,讓公眾了解數字貨幣,不至于受到權益被侵犯和不平等的待遇,引導公眾正確認識數字貨幣,正確使用數字貨幣。

(三)構建交易平臺為中心的監管體系

數字貨幣通過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進行流轉,則數字貨幣的業務規模擴大,不穩定性因素也隨之而來,從而擴大了數字貨幣交易的風險。因此要以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為主體構建監管體系。

1. 分類監管原則

對于數字貨幣的業務種類多種多樣,如果將如此繁多的業務整合到一個數字貨幣平臺,難免大大加重了交易技術與監管方面的壓力。所以,可以對數字貨幣平臺進行歸類,以業務類型可以分為兩類:應用平臺和投資平臺。應用平臺的實質就是將數字貨幣作為支付工具,其核心是生產、儲存和支付。而投資型平臺則更多地以將數字貨幣作為一種金融商品、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業務為主。

2. 應用型平臺監管

應用型數字貨幣交易平臺應當首先向公安機關進行注冊備案,同時也要向網絡金融協會進行注冊備案,并對應用型數字貨幣進行專業評定。由銀行金融機構負責數字貨幣與金融組織進行現金交易,并取得相應的支付業務許可。對在數字貨幣平臺的客戶進行實名制管理,這將會使數字貨幣的使用者提高對平臺的信任,使消費者在安全的支付環境中更加放心。政府也應該為數字貨幣的發展做出一些努力,對有關數字貨幣的業務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比如稅收優惠政策,對數字貨幣的發展進行適當的激勵等。

3. 投資性平臺監管

針對建立投資型數字貨幣平臺,其市場準入要求要高于應用型的數字貨幣平臺。鑒于數字貨幣的價格變動頻繁,央行可以制定相關的法規和政策來規范投資型數字貨幣的交易業務種類,并限制其成立的次數。為了防止短期投機性的活動泛濫,可以在金融交易中對數字貨幣進行征稅。

(四)發展與數字貨幣相匹配的監管技術

1. 加強數字貨幣技術研究

數字貨幣是一種新興的貨幣,其發行可以說是一種金融創新。在享受到數字貨幣的好處的同時,又要保持支付系統和整個金融環境的穩定,削弱數字貨幣使系統性風險增加的可能性。而在此之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許多數字貨幣,其用戶的資金都被偷盜過,并被媒體關注而報道出來,也使得數字貨幣的幣值變得更加不穩定,并且引起了劇烈的波動,公眾甚至因為此次事件對央行信任減弱,并對其宏觀調控及維護金融穩定的能力產生懷疑,產生了很大的負面效應。因此,數字貨幣的發行平臺必須最大限度地保障數字貨幣用戶本身的合乎法律的基本權利和利益,通過完善和檢測后端技術,確保數字貨幣交易安全,同時堅決應對黑客攻擊等事件的發生。

2. 增進技術監管

(1)運用監管沙盒模式

沙盒的本意是一種含沙的容器,在沙盒中,一切事物都可以推倒重置,因此這是一種臨時性的、實驗性的規則。在計算機領域中,沙盒通過限制授予應用程序的代碼訪問權限,來為一些來源不可信、有可能具備破壞性的程序提供一個安全獨立的測試環境,為其預設安全隔離措施,因此一般不會構成對受保護的真實系統的影響。

“監管沙盒”模式最早于2016年由英國的市場行為監管局率先提出,其本質是指在當前數字貨幣的監管體系并未完善的情況下,先選中一片“試驗田”,在規定的時間內,在這片可控的、小范圍的“試驗田”內進行有關數字貨幣業務的測試,完成創新活動。在測試過程中不斷調整監管體系,總結經驗教訓,為以后數字貨幣在市場上的監管積累經驗,以制定出更有效的監管措施以及更完善的監管體系[7]。

(2)完善監管科技手段

建立數字貨幣交易的數據監控平臺、將相關的技術,例如區塊鏈技術、人工智能技術以及云計算技術等多種金融科技進行充分融合,使其得到更加高效地運用,使得數字貨幣的交易信息能夠被監管部門持續監測分析,從而預防數字貨幣欺詐等犯罪行為,降低金融風險。

(五)加強國際數字貨幣監管合作

由于數字貨幣跨境的特點,使得僅靠一個國家很難將數字貨幣交易的來龍去脈完全掌握,因此加強各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才是對數字貨幣監管的正確途徑。目前,各國尚未形成統一、完善的數字貨幣管制制度,各國際組織可以通過舉辦論壇、發布研究報告、手冊等多種形式建立起國際合作監管的原則,并通過總結各國的經驗,討論有關數字貨幣的相關問題,以完善本國與其他國家的數字貨幣監管機構的交流和合作[8]。

1. 確立國際監管合作原則

(1)積極協作

全球各國積極協作是確保國際監管合作的第一步,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步。當別國申請本國的幫助時,應當按照訂立的監管合作的合約、條款或規則,積極地參與國際監管合作當中去。

(2)信息交流與共享

在積極協作原則基礎上,堅持信息交流與共享,更有助于數字貨幣的國際監管合作的有效實施。通過用戶信息的共享,可以減少中間費用及成本,在享受大數據時代的紅利時,避免第三方機構從中得利,也避免了用戶的個人信息及隱私流入第三方中介。

可以通過建立國家數據庫,保留用戶的注冊、審核及交易等信息,對數據庫中的大量信息數據進行批量傳輸、處理和計算,不泄露具體數據信息,提供高性能、強隱私保護的一站式數據解決方案。讓數據財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善意流動,為信任加密、為數據賦能,激發數字時代的新活力。當別國需要了解某用戶信息,進行交易追蹤時,應協助其調查,但應當適當的披露用戶信息,設置檢閱門檻,以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2. 建立國際監管合作模式

(1)確立國際監管核心

按照數字貨幣的交易性質劃分,可以將數字貨幣市場分為兩級,一級市場主要是進行數字貨幣的發行的場地,稱之為發行市場,也稱挖礦市場;而二級市場上,主要進行數字貨幣的交易和流通,稱之為流通市場??紤]到市場的復雜性等多種因素,建議應將數字貨幣的二級市場作為國際合作監管的核心。國際監管組織與數字貨幣跨境交易平臺簽訂合作協議,可以通過利用數據庫與數字貨幣跨境交易平臺的相關交易信息結合,檢測資金的流向并開展后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同時必須保證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合法合規性。

(2)形成監管共識,設立機構落實

現階段,世界各國對于數字貨幣的研究還處于早期探索階段,缺乏數字貨幣的案例以及實踐,國際合作監管體系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促成的。因此,可以先將已經出現以及未來可能會出現的數字貨幣跨境監管問題進行討論,列出具體合約、條款以及規則,達成共識。將重點先放在現實案例的解決方面,而不是國際合作監管體系的完整構建上。同時,各國可以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按照國際合約條款落實監管措施,提高監管的有效程度及監管效率。

(3)組建非政府間國際協會

數字貨幣的監管不一定全部由政府控制,也可以通過由特定的利益和共同的目標建立非政府間國際論壇,對各國的數字貨幣發展情況進行交流、討論,從而促進國際數字貨幣監管問題的解決,對國際關系的發展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非政府間的國際論壇的本質是一個行業自律協會組織,通過制定行業自律準則,來規范組織成員的行業行為,有助于數字貨幣行業的發展,政府監管部門也應積極引導此類組織的形成,為數字貨幣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

3. 豐富國際監管合作內容

(1)設立仲裁機制

設立專門的與數字貨幣交易有關的國際仲裁機構,仲裁人員必須具有數字貨幣及法律等有關領域全面知識,且與當事人之間必須劃清界限,避免仲裁結果不公正。仲裁機構可以解決不愿意直接面對司法手段的交易雙方,程序更加靈活、高效、便捷,有利于提高在世界范圍內的執行程度。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數字貨幣國際合作監管組織制定的一系列的文件,是促進國際合作監管的重要途徑。要通過國際監管組織的成員國的協商,建立最低的監管標準,而在各成員國內,可以根據本國國情建立更為嚴格的監管規則。向別國和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并需要警示提醒,警示提醒義務指產品售出后發現存在致人損害的危險,生產者有義務以合理方式發出警示、避免損害。銷售者對產品的售后警示負有協助的義務。本文所指的是公告在本國內禁止的數字貨幣業務范圍,并提示投資風險。

(3)提升國際物流監管合作深度

因為涉及數字貨幣的違法犯罪活動很難追查,所以做好預防工作在前期就顯得更加重要?,F階段,國際物流產業發展十分迅速,對數字貨幣支付的商品的物流工作進行監管就更加困難。因此要通過國際合作對涉及數字貨幣交易的物流進行特別監管,由于涉及數字貨幣的違法行為難以追查,因此,做好防范工作在初期就變得尤為重要。當前,國際物流業的發展速度非???,對數字貨幣支付的商品貨物的工作監管就變得更為復雜。所以,必須對涉及數字貨幣交易的物流進行特別監管,預防不法分子進行洗錢、走私以及非法物品的交易活動。具體措施如,要求物流公司對涉及數字貨幣的特殊商品的外包裝貼上特有的標簽,進行標記,方便海關著重進行檢查,對物流信息進行監控跟蹤,以打擊違法犯罪行為[9]。

六、結語

信息科技的發展,以及在金融領域的應用,數字貨幣應運蓬勃發展。目前,數字貨幣作為一種新型貨幣,在過去幾年中,發生了許多違法行為,對社會產生了負面影響,同時也對金融秩序的穩定產生了威脅。在針對其監管體系還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采用“一刀切”的方法雖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以發展的眼光來看,積極采取監管措施,“對癥下藥”才是保證數字貨幣良好發展以及維護金融穩定最有效的舉措。因此,一方面要制定相應的數字貨幣監管體系和具體的法律監管措施,以規范涉及數字貨幣的交易行為,另一方面要適當引導數字貨幣健康發展,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

參考文獻:

[1] 袁曾.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作用與監管[J].東方法學,2021(3):95-107.

[2] 俞佳佳.數字貨幣支付功能探索及思考[J].海南金融,2016(3):79-83.

[3] 李敏.數字貨幣的屬性界定:法律和會計交叉研究的視角[J].法學評論,2021,39(2):107-120.

[4] 徐雨璐.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9.

[5] 朱彩華.區塊鏈跨境支付法律監管路徑研究[D].蘭州:蘭州大學,2020.

[6] 張啟飛.論數字貨幣犯罪的刑法規制[J].法治研究,2021(6):56-66.

[7] 段金玉.我國數字貨幣的法律障礙及破解——以比特幣為例[J].北方經貿,2020,424(3):62-64.

[8] 李虹含.法定數字貨幣前景可期[J].互聯網經濟,2017(11):16-19.

[9] 李智,黃琳芳.數字貨幣監管的國際合作[J].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20,22(1):12-19.

作者簡介:周偉?。?999- ),男,湖北黃岡人,江西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數字法學及行政法學;吳應甲(1984- ),男,河南洛陽人,鄭州警察學院法學系副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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