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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賦權的平衡:社區設計內涵的解析*

2024-03-07 06:26張子琪孟靜亭
南方建筑 2024年2期
關鍵詞:賦權建筑師居民

王 瑞,徐 雷,張子琪,孟靜亭

1 研究背景與問題

2015 年,伴隨城市存量發展的開始,我國城市建設進入一種“新常態”[1]。城市更新的理念進行了調整,更加重視生活方式、空間活力、歷史傳承、居民參與和社會治理等多個方面,以推動“內涵式”的城市發展[2]。這帶來了對社區更新的新認識:社區更新不僅是物質的更新,更是“共建、共治、共享”的一種社會運動[2]。2012 年,十八大首次提出“社區治理”概念[3]。在社區治理背景下,社區設計作為落實社區更新的主要環節,已不同于以往純粹聚焦物質層面的住區設計,更強調與社區治理的整合。

我國的社區治理,將促進公眾參與作為社區建設的核心目標。從1991 年起,國內學術界和政府就開始積極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社區建設道路,并逐步形成“社區制”和公眾參與的社區建設工作體系。但由于我國對城市與社區治理自下而上機制的建構與培育能力不足,社區更新與社區設計中的“公眾參與”問題往往形式大于內容。究其原因,建筑規劃學界對促進公眾參與有效性的核心問題——“賦權”認識不足。

社區設計(community design)概念于1960 年代起源于美國與英國,強調社區賦權與公眾參與,并于1983年由吳良鏞和張守儀首次引入我國學界1)。我國公眾參與的社區設計實踐于2010 年后才緩慢起步。在2015 年社區微更新實踐啟動后,該領域的實踐與研究才大幅增長(圖1)。隨后,國內本土概念有所發展,使得學界形成多元社區設計概念用語的局面(圖2)。然而,國內學界對這些相似概念用語尚不具備較清晰、統一的認識,對社區設計工作內容的認知也多局限在居住區設計方面。因此,構建國內語境下賦權視角的社區設計概念內涵認知框架是必要的。

圖1 我國建筑規劃學科“社區設計”研究熱度提升與社區建設政策的時間耦合

圖2 國內社區設計相關概念術語簇群(字體越大,詞頻越高)

2 研究途徑與方法

2.1 “賦權-賦能”分析視角

在國外的城市設計與社區治理領域中,賦權較早被運用并成為其中重要的研究方向。它強調公共服務供給中政府對社區居民參與權的賦予,同時關注社區居民對自己生活環境改善的影響能力[4]。

“賦權” 通常被理解為政治學科界定的權利獲取與分享[5]2。但實際上,賦權概念涉及多學科,如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與哲學等。在社會學賦權理論當中,“權利(power)”指“能力”,能力是解決問題、實現愿景、滿足需求和可持續發展所需的綜合能力[6]。因此,能力培育是認識賦權概念的社會學視角。由于社會學與政治學的賦權理論產生了學科交合[7]。于是,賦權概念蘊含了“權利”與“能力”雙重意義。

英美建筑規劃學界對社區設計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進作用。因此,本研究基于“賦權-賦能”理論視角,運用內容分析法,主要分析英美社區設計的演進,試圖從中總結其特征與變化,并構建適合我國語境的社區設計認知框架。

2.2 內容分析法

本研究采用內容分析法,通過檢索ASCE、De Gruyter、EBSCO、Elsevier ScienceDirect、JSTOR、Kluwer、OUP、PQD、Project MUSE、ProQuest、SAGE、Scopus、Springer Link、Taylor &Francis、Web of Science 和Wiley 等16 個數據庫,篩選出建筑規劃領域以社區設計主要術語——“社區設計(community design)”、“社區建筑(community architecture)”、“社區技術援助(community technical aid)”和“基于社區的設計(community based design)”為主題的英文研究型文獻512 篇,主要進行質的分析。針對以上文獻,本研究提取文獻內提及的社區設計相關概念術語、定義和文獻關鍵詞作為分析類目,并通過認識與判斷文獻所述重點,對英美社區設計概念認知的傾向、態度與變化進行研究。

3 專業概念的起源與實踐的溯源(1960 年代)

3.1 主體賦權的社區設計

專業性的“社區設計”用語起源于1960年代末的美國。1967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建筑師們首次使用“社區設計(community design)”一詞,并成立了“舊金山社區設計中心(San Francisco Community Design Center)”。1968 年,美國建筑師協會在其出版的一本手冊中使用“community design”,并鼓勵各地創建社區設計中心。隨著1970 年代美國社區設計中心的擴張,該詞語成為具有近60 年歷史的專業實踐的總體稱謂。

追溯這一專業性起源的背景,當時的社區設計專指規劃師和建筑師為貧困社區組織提供的設計服務,包括鄰里空間、日間照料中心、食品合作組織、健康診所、公園和住房恢復等規劃與設計服務。1950 年代末至1960年代初,美國二戰后城市修復與草根運動同時發生。城市發展計劃威脅到了貧困社區居民的生存,激起了貧困社區組織在影響自身利益與環境的計劃中對話語權的爭奪。在此背景下,當時社區設計的目標是倡導社會正義,使居民參與設計,形成了為社區組織與居民主體賦權的社區設計概念。

3.2 倡導式社區規劃與社區組織培育

在社區設計概念提出之前,美國先鋒規劃師Walter Thabit 和景觀建筑師Karl Linn 形成了早期主體賦權的社區設計實踐模式,其工作方式不同于傳統規劃或建筑設計。

規劃師Walter Thabit 領銜的“庫珀廣場(Cooper Square)替代規劃”是美國紐約的第一個社區規劃[8]113(1959~1970 年)[9],以替代街區的拆除計劃。Walter Thabit 的工作方式是通過評估社區利益,幫助鄰里委員會設計有利于社區發展的替代規劃方案,制定專業規劃文件,用以闡明替代規劃的優勢和拆除方案的劣勢,并在社區如何發展問題的決策中為社區辯護、爭取有利方案的實施。這種工作方式是倡導式的,規劃師在決策過程中為社區利益倡導,以實現主體賦權。

Karl Linn 于1959 年在美國費城啟動了“鄰里公地(Neighborhood Commons)”系列實踐,通過與居民集體建造游樂場與公園,對城市廢棄物質資源進行再利用。在實踐過程中,Karl Linn 逐漸認為社區領導力和居民代表自己利益的能力才是主體賦權的首要問題[10],于是將工作重心從物質基礎設施建設轉向了社區組織培訓與組建。受到社會組織駐扎貧困社區解決當地問題的社區工作模式的啟發,1962 年起,Karl Linn 開始為社區貧困青年提供工作或志愿者培訓,教授其具體的工作技能,形成了“基于過程(process-based)的組織培育”的工作方式。

這些實踐影響并推動了美國城市更新與社會服務政策的制定。1964年,美國政府實施“社區行動項目(Community Action Program)”,主張社區組織是有效減少貧困的主體與途徑,提倡社區組織自我解決社區問題。為了探尋新政策下的實踐模式,1965 年,Paul Davidoff 提出了在當時具有思想引領性的“倡導式規劃(advocacy planning)”理論。他認為規劃的利益相關者應進行公平對話,承認規劃過程中的多元價值體系,并圍繞社區切身利益動員社區代表參與規劃過程,通過參與過程培育社區組織(圖3)。這成為當時主流的社區設計主體賦權模式。

圖3 1960 年代美國倡導式規劃社區組織培育模型

以上研究表明,社區設計是一種社會行動。規劃師與建筑師以規劃、設計為載體,通過社區利益倡導和社區組織培育等行動過程,實現社區居民主體的賦權,以嘗試解決當時美國貧困社區的實際問題。

3.3 早期實踐的問題

美國社區設計的主體賦權帶來了可觀的成就,社區行動項目對美國社會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公眾參與已經成為政府的一項任務。然而,當時政策上的成果對社區環境改善的影響甚微[11]。專業技術人員對貧困社區進行的參與權利倡導以及社區組織培育,脫離了解決社區居住問題的初衷。對主體賦權的過度關注,使得大部分社區設計項目沒有落地。

在美國早期倡導式的主體賦權中,專業技術人員與社區居民往往只進行單向交流。他們通常利用新聞媒體、手冊、海報等手段向居民呈現信息[12],沒有向居民提供反饋渠道與談判權利。另一方面,專業技術人員往往使用專業術語與居民交流,居民難以清晰地獲取信息,只能無奈接受專業人士的提議,缺乏參與能力。所以,居民的參與層次很低,他們并沒有機會真正影響所謂的“為他們的利益而設計”的方案??梢?,早期社區設計實踐既缺少保障參與的機制,又缺乏在專業技術層面為社區居民賦能的意識。

4 社區設計實踐與概念的演進

4.1 社區設計行動模式的演進過程

4.1.1 行動方式:從主體賦權走向技術賦能(1970 年代)

美國社區設計概念提出后不久,英國也于1970 年代初出現了社區設計實踐,并于1975 年提出了本土概念“社區建筑(community architecture)”。英國的社區建筑實踐,更加關注如何在實際中修復破敗的社區。1972 年,建筑師Rod Hackney實施了著名的“黑路一般改善區(Black Road GIA)”項目。他一改以往建筑師獨立設計方式,在戰后社區修復資金緊缺的情況下,采用與居民合作的行動方式實現社區修復。他通過教授居民基本的建造技術、組織材料的供應、尋找專家解決技術難題等行動[13],使居民獲得建筑專業技術與組織、溝通技能,自主修復房屋并集體改造公共區域[14]79。

然而,美國早期社區設計中心通常提供的是總體規劃和初步設計服務,缺乏對特定社區的針對性服務,公眾參與難以深入發展,也鮮少有項目建成落地。因此,面對居住條件破敗的貧困社區,總體的設計服務也不得不被針對性的社區修復所替代。一方面,規劃師與建筑師開始將項目聚焦在特定社區的一至兩個物理環境或社會問題上;另一方面,與英國的實踐類似,他們對社區居民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使其有能力自主實現住房修復。例如,當時舊金山的“亞洲鄰里設計(Asian Neighbourhood Design,AND)”社區設計中心針對“中國城”社區房屋室內擁擠、破敗和學生輟學問題,通過教授社區輟學高中生木工活,并設計制造家具,幫助居民改善居住條件。

以上研究表明,1970 年代,社區設計行動的方式逐漸從倡導式的主體賦權演變為合作式的技術賦能,以實現在地化的社區修復。這反映了社區設計賦權目標的變化,為社區設計在賦權目標層面的多元認知提供了現實依據。

4.1.2 行動內容:從物的修復走向過程援助(1980 年代)

為了得到社區物質條件與經濟水平提升的實際效益,美國于1970 年代相繼成立“社區發展公司(communit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15]。單純的社區修復逐漸在1980 年代走向一種能獲得綜合效益的社區發展。

一方面,社區設計過程化。為了深入發展公眾參與,建筑師開始探索服務于社區發展的社區設計流程,并在方案決策過程中協調政府、社區組織、開發商各方的利益,求得各方滿意的方案,以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完工,從而避免項目停留在前期而無法產出物質成果的問題。

另一方面,社區設計的過程與內容擴展。由于服務于獲得綜合效益的社區發展,社區設計逐漸囊括了從項目提議到實施完工過程中的各方面相關事項,不僅包括工程建議,還包括為環境教育、財務規劃、經營、管理等提供總體性的組織建議[16]111,形成了集政策倡導、教育支持和技術支持于一體的綜合實踐模式(圖4)。例如,紐約“城市房產援助委員會(Urban Homesteading AssistanceBoard,U-HAB)”的建筑師在實踐中逐漸意識到社區管理是社區發展的一個長期問題,于是與地方政府計劃實施了“租戶臨時租約項目(Tenant Interim Lease Program,TIL)”,允許租戶接管住房,進行住房維護和合作管理。建筑師除進行設計專業援助外,還對租戶進行了財務和管理培訓,以服務于長期的社區發展。

圖4 社區設計中心實踐模型

英國建筑師們受到當時美國社區設計中心實踐的影響,意識到了社區發展的重要性,于1980年代大量成立“社區技術援助中心(community technical aid center)”,對特定社區發展過程提供技術支持。以上研究表明,到1980 年代,社區設計行動的內容從合作社區修復擴展為對項目運行總體過程的專業技術援助,以及社區社會服務、管理等相關技術建議與支持,以實現社區自給自足的發展來滿足地方獨特的需求。兩國以“過程”為導向的實踐,為社區設計賦權導向層面的認知提供了現實依據。

4.1.3 行動機制:從專家主導走向社區驅動(1990 年代至今)

隨著社區發展與賦權事業的不斷推進,1990 年代,英美社區組織與居民的自我意識與責任感逐漸增強,他們從被動響應政府項目逐漸變為自主提出項目建議[17]70。然而,社區在與專業技術人員接觸時暴露出持續存在的緊張關系。由于社區團體缺乏均質性、共同的社區感和共同利益,社區個人利益與社區利益相沖突。而規劃師與建筑師又較難識別具有代表性的社區團體,致使他們自己定義社區問題,形成專家主導姿態。其專業性遭到居民的質疑。因此,專家主導的行動機制逐漸被社區驅動的行動機制所替代。

規劃師與建筑師一方面扮演談判、調解的角色,采用參與式設計與決策的流程與技術,通過協商(deliberation)、達成共識,來有效平衡個人利益與社區利益;另一方面,對居民共享專業知識,“與人們一起設計而不是為他們設計”[18];再一方面,發掘并盤活社區資產、培育社區的社會資本,提高社區組織參與的積極性和設計與決策能力,從而減少社區個人“短視與自利”現象對社區利益的損害。

例如,英國“muf architecture/art”建筑師團體的社區設計行動機制就是采用“知識互動”的原則,提供咨詢,使項目本身來自于廣泛群體的意見[16]163,協商建立行動框架而不是直接產生設計結果,以引導居民參與設計與決策。英國西英格蘭大學布里斯托爾建筑學院社區設計項目“Hands On Bristol”的行動過程(圖5)就受到muf 的啟發,建筑師將小學生的教育場所轉移至社區現場工作中,與其協作,進行知識共創,以引導他們參與設計、培育社區的社會資本。

圖5 Hands On Bristol 項目知識共創過程模型

以上研究表明,1990年代后,在社區驅動機制下,規劃師與建筑師在社區設計行動中與社區居民進行溝通(communicate)與協作(collaborate)。這種機制調節著社區與專家之間關系的平衡,意味著賦權層次的提高,也為社區設計賦權層次的認知提供了現實依據。

4.2 社區設計概念術語及其定義的演進過程

1967 年,社區設計(community design)概念術語隨美國社區設計中心的命名而提出。1975 年,英國新聞記者Charles Knevitt 在一篇對黑路社區修復實踐進行介紹的文章中,首次提出術語“社區建筑(community architecture)”2)[19]。1979 年,英國城鄉規劃協會(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ssociation)在曼徹斯特成立社區技術援助中心(Community Technical Aid Centre)[14]113?!吧鐓^技術援助(community technical aid)”一詞的使用在1980 年代迅速增長,英國大多數主要城市都成立了援助中心[14]113。

1993 年,新城市主義大會(Congress for the New Urbanism,CNU)成立[20]。新城市主義作為社區物質空間設計原則被學界納入社區設計領域。然而,專家把控的新城市主義設計原則與社區設計原始訴求——賦權相悖[21],一些學者對“community design”術語進行修飾以區別于新城市主義的社區設計。Henry Sanoff的術語“基于社區的設計(community based design)”就更為精確[22]。Michael Rios 曾在2005 年“環太平洋社區設計網絡(Pacific Rim Community Design Network)”舉辦的會議文章中就使用了“community based design”一詞,強調專家與社區共同工作,以區別于描述以土地利用和居住區設計為重心的社區設計[23]。

綜上所述,社區設計概念的英文術語主要包括“community design”、“community architecture”、“community technical aid” 和“community based design”。術語的生長路徑和時間線索如圖6 和表1 所示。

表1 國外英文社區設計概念主要術語的產生線索

圖6 國外英文社區設計概念術語的生長

1990 年代以來,社區設計概念發展出相當數量的子概念,形成了豐富的概念簇群(表2)。研究發現,子概念之間的區別在于實踐中項目驅動主體與賦權導向兩方面上的細微差別。由于具體差異很難被闡述,Barbara Wilson 嘗試將其區別可視化。如圖7 所示,在驅動主體方面,沿橫軸從右至左概念下的實踐社區驅動程度逐漸提高,反之則專家驅動程度逐漸提高;在賦權導向方面,沿縱軸由下至上概念下的實踐逐漸導向賦權的過程,反之則逐漸導向良好的物質成果。以上研究表明,社區設計是在驅動主體與賦權導向上可具有不同程度偏重的總體實踐。

表2 社區設計子概念4)

圖7 社區設計部分子概念術語及其實踐偏重5)

在社區設計生發的早期20 年中,學界對社區設計概念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認知和定義。直到1984 年,Mary Comerio 對社區設計概念進行了首次定義,強調了實踐的綜合性,以及賦權原則需與社區居民參與實現物質成果相結合的特征。1990 年代學界對社區設計的認識來源于1980 年代的實踐經驗總結,定義中指出社區設計一方面通過設計過程對社區賦權,另一方面強調決策過程對環境塑造的重要性。2000年之后英美學界對社區設計的認識逐漸轉變為強調居民的真實參與過程和協作設計,更具實用性(表3)。以上研究表明,社區設計的內涵不僅強調賦權,新認識更強調與居民的協作,而協作過程則包括了設計過程與決策過程。

表3 國外主要學者給出的社區設計概念定義

5 當前國內語境下的社區設計內涵

5.1 國內社區設計的困境

我國社區更新和社區治理是硬幣的兩面,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統一體。而社區設計是能將這兩個面相融合的專業實踐。然而,國內規劃師與建筑師在社區設計行動中往往會遇到一些困境。例如,居民代表的組織和社區內部人力資源不足,使社區居民缺乏主體意識與凝聚力;專業知識與在地參與產生矛盾;社區居民依賴行政管理機構,參與積極性低等(圖8)。這些困境導致了社區設計中公眾參與形式大于內容的問題,建筑規劃學界“就參與論參與”也難以觸及到問題的根源——賦權。因此,克服這些困境需要深入理解社區設計在社區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轉變設計思維、拓寬專業邊界。

圖8 國內社區設計的困境及其在實踐中出現的頻率

然而,對于規劃師和建筑師來說,一直以來的專業局限和精英意識促使其以“設計”作為解決問題的優先手段,缺乏對“設計”的基本思維模式和方式方法轉型的思考,導致設計難以發揮其對更廣泛的社區治理產生積極影響的作用。因此,社區更新領域的規劃師與建筑師需要對社區設計賦權具有清晰的認識,以適應共建、共治、共享的新設計環境,擴大社區設計對社會治理的促進作用。

5.2 社區設計的認知框架

通過對社區設計演進過程的研究,可從社區設計中的賦權目標、導向和層次三個維度構建社區設計認知框架(圖9)。賦權目標可從主體賦權與技術賦能兩方面進行認知;賦權導向可從決策過程與設計成果兩方面進行認知;賦權層次可從驅動主體方面進行認知。

圖9 社區設計三維認知框架

5.2.1 賦權目標:主體賦權與技術賦能

以主體賦權為目標的社區設計,旨在通過開放設計與決策過程向社區公眾賦予參與項目的權利;以技術賦能為目標的社區設計,旨在通過參與技術的運用,確保社區公眾在項目設計與實施過程中的真實參與及參與能力的提升(圖10)。

圖10 社區設計中賦權賦能的雙重內涵

我國社區設計具有多元參與者,包括社區、政府部門、專業團隊、社會組織與企業等,并且是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區治理框架下進行的社區更新設計行動。在實際行動中,一方面,主體賦權主要體現在規劃師與建筑師對社區公眾參與行動流程的設計、參與活動的組織、多方參與制度的探索上,以保障公眾參與得以順利實施。例如,設計多層級公眾參與的規劃流程、項目實施流程、方案編制流程和協商會議流程等行動程序,組織多模式公眾參與活動(圖11);搭建多方參與主體議事平臺,建設議事委員選舉辦法、議事規則等配套制度。另一方面,技術賦能主要體現在規劃師與建筑師在各項活動中通過模塊化設計和仿真模擬評估等參與式設計與決策技術的支持,促進社區公眾的知識與技能運用,提供可操作化的方案,以破除社區的技能困境[7],產生良好的參與效果。

圖11 社區設計中公眾參與活動的類別及其對應的活動模式與空間組織形式

5.2.2 賦權導向:決策過程與設計成果

社區設計中的公眾參與通常發生在兩個層面的過程中:一是社區設計行動的整個過程,二是方案設計過程。前者公眾主要參與設計相關公共事務的決策,是對于多項替代方案的最優選擇過程;后者公眾主要參與設計,是提出和創建解決方案的過程。因此,社區設計的賦權可被理解為具有兩種導向性:決策過程導向和設計成果導向。

不同導向的社區設計的行動內容各有側重(圖12)。在我國多方共治的創新社會治理格局下,決策過程導向的社區設計一方面側重整合社區內外多方決策力:規劃師與建筑師通過評估社區居民和社區自治組織的能力特征、及其與公共機構的社會網絡關系[40],了解、發掘并確定決策的主體構成,構建由街道辦、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設計團隊等多主體決策框架,合力推動項目運行;另一方面側重發揮社區內生決策力量:規劃師與建筑師在實地調研中通過對居民的訪談探尋社區公共利益,并發掘具有一定領導力和影響力的社區能人,協助征集民意、協調個體利益,使居民對公共利益產生認同,以凝聚共識。設計成果導向的社區設計側重在地性溝通,并使居民能真正地影響設計過程和成果。一方面,規劃師、建筑師通過每周例會等形式與社區組織或居民進行即時雙向的溝通交流,以應對不斷變化的設計問題與需求;另一方面,規劃師、建筑師在與居民交流中,引導他們對社區問題進行深層次的思考與表達,以挖掘居民通常難以認識到的社會、文化、經濟或環境等需求。

圖12 社區設計行動內容的側重與賦權目標及其導向的關系

5.2.3 賦權層次:多元主體驅動的適宜層次

賦權層次是評價公眾參與程度的重要框架,高層次的賦權代表公眾參與設計及其決策的參與度更高。美國學者Sherry Arnstein 提出的“參與階梯”理論,是對社區設計賦權層次的首次思考[12]。該理論站在社區主體賦權的角度,根據賦予社區公眾參與權的大小,將賦權分為多種層次。而瑞典Frederik Wulz 提出的賦權層次,則是站在設計人員的技術角度,提出了七種技術賦能的層次[41](圖13)。

圖13 賦權層次階梯圖

為適應我國不同城市或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水平、社區更新制度的差異,我國社區設計行動的驅動主體是多元的:行政部門、社會組織或技術專家團隊、社區居委會[42]。不同驅動主體驅動的社區設計行動各參與方之間的關系不盡相同(圖14),使得技術人員的技術賦能層次多元化:①行政部門驅動的社區設計由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主導推動并委托技術專家團隊,社區居委會動員居民參與行動,專家引導社區居民參與設計。由于行政力量保障了多方資源的整合,專家通常以設計成果為導向,并采用對話及替代方案的技術賦能層次引導公眾參與。②社會組織驅動的社區設計由社會組織聯絡、組織其它相關主體,專家團隊主導推動計劃制定與方案設計過程,并引導社區居民參與。由于社會組織鏈接各方資源,形成多方合作模式,專家通常兼顧決策過程和設計成果導向,以共同設計與決策的技術賦能層次進行公眾參與。③社區驅動的社區設計由社區自治組織發起,社區黨組織引領,社區志愿者與社區居民參與設計行動。由于社區居民主體意識較強,社區自治組織主導設計決策,專家通常以決策過程為導向,發掘社區能人協調利益,以凝聚共識。

圖14 不同驅動主體驅動的社區設計各參與方之間的關系(左圖:行政驅動;中圖:社會驅動;右圖:社區驅動)

5.3 雙重賦權平衡的社區設計

在我國社區治理與社區更新行動可持續模式探索的政策推動下,社區設計應當具有一種平衡的賦權狀態,以將社區治理與社區更新相融合。

一方面,主體賦權與技術賦能應當同步進行。單一的主體賦權無法實現有效的公眾參與,僅重視主體賦權,而社區公眾缺乏一定的參與能力,會導致公眾難以對決策或設計成果產生真正的影響。另一方面,社區設計的決策過程導向與設計成果導向作為賦權的兩個方面應當同時被關注。賦權既是一個過程也是一種結果[5]5,社區設計首先要做的是采用正確的行動流程,但強調過程并不以犧牲最終物質成果為代價[28]21。在促進公眾參與各項設計事務決策的同時確保設計的在地性,以解決社區實際問題、滿足社區實際需求,從而產生有效的、可被理解的本土設計。再一方面,盡管我國具有多種項目驅動模式,各地方賦權層次也不盡相同,但我國當下社區設計行動重在尋求多方協作關系,探索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和公眾參與的多方協作機制。

結語

社區設計是包容與整合的。包容意味著社區設計并不抵觸專家的精英角色,而是尋求多元參與者關系的平衡,使得社區設計更加實用。設計人員可根據不同社區的背景和狀況,設定適宜的賦權目標、導向與層次,以選擇更為合適的地方賦權路徑。整合意味著社區設計將主體賦權與技術賦能整合起來均衡發展,并同時重視社區設計中居民在決策和設計兩方面的參與,以尋求更為有效的公眾參與途徑。

由于文獻搜集的局限與國內外國情的巨大差異,本文建構的認知框架并不能對社區設計進行全面的認知。但該研究可為國內多元化的本土概念提供一種可借鑒的認知方式,并將其內涵統一在認知框架內,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國內社區設計研究與實踐提供了以賦權賦能為核心實現有效公眾參與的思路。

圖、表來源

圖1:作者根據中國知網檢索數據繪制;

圖2:作者根據中國知網檢索的社區設計相關文獻關鍵詞統計繪制;

圖3、9、10、12、13:作者繪制;

圖4:作者根據Curry R《Community Design Centers》(2004)論文圖片翻譯繪制;

圖5:作者根據Sara R《The University as Agent of Change in the City: Co-Creation of Live Community Architecture》(2018)論文圖片翻譯繪制;

圖6:作者根據512 篇社區設計相關英文文獻內容整理繪制;

圖7:作者根據Wilson B《Resilience for All: Striving for Equity Through Community-Driven Design》(2018)著作圖片翻譯繪制;圖8:作者根據中國知網檢索的社區設計相關文獻內容統計繪制;

圖11:作者根據參考文獻[38]著作表格修改繪制;

圖14:作者根據參考文獻[42]論文圖片修改繪制;

表1:作者根據512 篇社區設計相關英文文獻內容整理繪制;

表2:作者根據512 篇社區設計相關英文文獻的關鍵詞及其內容統計繪制;

表3:作者根據512 篇社區設計相關英文文獻內容統計繪制。

注釋

1)該信息來源于作者檢索中國知網內容包含“社區設計”一詞的最早文獻。

2)早在1973 年,時任英國皇家建筑師協會主席的Fred Pooley就曾使用過“社區建筑”一詞,但其表述的涵義并非是被廣泛使用的社區建筑概念的內涵,僅是指公共部門對社區的建筑供應。

3)該術語在2000 年代被廣泛使用,本研究尚未發現某文獻確切指出其被首次正式使用的時間以及其提出者。但有學者認為該術語是Henry Sanoff 于2007 年的文章中較為正式與專門使用的,并以該術語對文章命題,可參見參考文獻[22]。然而本研究發現該術語更早于2005 年就被Michael Rios 使用,因此本文暫選用此時間和人物作為該術語正式提出的時間和提出者。

4)通過對512篇英文文獻關鍵詞的整理,作者統計并篩選出了可以作為社區設計子概念的術語。這些術語是以“design/planning/architecture”結尾的概括性詞語,并排除了指代社區設計地理范圍、物質對象、研究問題及技術工具的詞匯,如鄉村社區設計(rural community design)、綜合基礎設施設計(comprehensive-infrastructure design)、健康促進社區設計(health promoting community design)及地理設計(geodesign)等,因為此類概念雖隸屬于社區設計,但不具有體現社區設計主要特征的概括性,而是指社區設計的某個方面。

5)為了使這些術語對應到實踐當中,Barbara Wilson 對該領域的40 位實踐者進行調查,總結他們對這些術語在坐標系當中所處位置的認識,指出它們的實踐偏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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