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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建設中輕罪治理問題研究

2024-03-11 13:21費翔王磊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24年1期
關鍵詞:檢察機關一帶一路建設

費翔 王磊

摘 要:在“一帶一路”建設中,檢察機關加強輕罪治理,是打擊犯罪,維護對外開放新秩序的時代要求和發揮涉外案件刑事訴訟主導作用的必然要求。在輕罪治理中,檢察機關面臨諸多挑戰,如對危害性的認識不足造成保護范圍偏差,對各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不足產生法律沖突,境外證據調取和運用能力不足降低訴訟效率等。檢察機關要積極能動履職,樹立與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相適應的輕罪治理理念;推動認罪認罰從寬、企業合規改革在相關刑事案件中發揮積極作用;引導偵查取證,提高對境外證據運用能力;靈活采取不同措施打擊境外犯罪嫌疑人等,為“一帶一路”建設中的輕罪治理貢獻檢察智慧。

關鍵詞:“一帶一路”建設 輕罪治理 檢察機關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一帶一路”建設是黨和國家著眼于開創我國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作出的重大決策。在“一帶一路”建設中,檢察機關提高輕罪治理能力,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發展提供高質量檢察服務,既是營造良好對外開放法治環境的現實需要,也是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體現。

一、檢察機關加強“一帶一路”建設輕罪治理的必要性

(一)打擊犯罪,維護對外開放新秩序的時代要求

近年來,檢察機關依法嚴懲影響和破壞“一帶一路”建設的各類嚴重犯罪,取得較好成效。如在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領域,依法懲治涉槍涉爆涉黑涉毒等嚴重暴力犯罪,始終保持對危害國家安全和暴力恐怖犯罪的高壓態勢;在投資和金融犯罪領域,堅決懲治以國際投資、國際貿易為名實施的走私、洗錢、賭博等犯罪,以及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金融工具和以“一帶一路”建設金融創新產品為名實施的新型金融犯罪,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良好融資環境。但也要注意到,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提速發展,中外人員往來和商貿交流的快速增長,基本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各類輕罪案件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趨勢,如偷越國邊境、境外盜竊、跨境詐騙、破壞生態環境、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檢察機關針對涉“一帶一路”建設輕罪案件的特殊性,區分案件性質和情節,做到寬嚴相濟、罪責刑相適應,在確保犯罪懲治效果和犯罪預防效果的同時兼顧國家大局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切實保障“一帶一路”建設中的中外企業合法權益,維護沿線人員、物資、信息交流安全順暢,是營造創新開放投資環境和公平正義法治環境的時代需要。

(二)在涉外刑事訴訟中發揮主導作用的必然要求

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既要推動刑事訴訟程序的進展,同時又擔負著全流程監督的職責。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刑事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對辦案質量和效率的要求更高。相比普通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參與涉外司法活動時,承擔著保障中外投資者和經營者人身財產安全,準確識別和判斷境內外法律沖突,監督我國法律正確實施的重要職責?!耙粠б宦贰苯ㄔO因素對刑事案件,特別是其中數量占多數的輕罪案件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案件的境外取證、跨境追逃、寬嚴相濟與訴源治理、法律沖突與價值判斷等方面的特殊性。檢察機關一方面需要引導偵查活動,審查和運用境內外獲取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另一方面需要做好價值判斷和選擇,適當解釋和適用法律。檢察機關圍繞中央決策部署,在涉外刑事案件中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主導責任,在保障“一帶一路”建設中延伸法律監督觸角,探索相關輕罪案件的訴源治理措施,對防范化解涉外刑事司法風險、維護國家良好法治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二、“一帶一路”建設中輕罪治理面臨的困難與挑戰

(一)對危害性認識不足造成保護范圍存在偏差

隨著“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的不斷擴容,跨境人員、物資、技術的交流增多,涉“一帶一路”建設的刑事案件逐步增多,特別是跨境盜竊、非法出入境等輕罪刑事案件表現出多發、易發的趨勢,相關案件的治理難度和社會危害性顯著增大。例如,各地開行的中歐班列在境外被盜事件屢見不鮮,被盜貨物一般不會通過刑事立案的方式進行追回,而是通過班列公司聯系其在國外的代理進行民事協調解決,效果并不理想[1] 。又如,行為人通過利用虛假戶籍信息騙取護照的方式偷越國邊境,這類案件一般不侵害個人法益,因無人報案而難以被察覺[2] 。同時,檢察機關辦理“一帶一路”建設案件的視野不夠開闊,對相關案件范圍的認識存在偏差。部分檢察人員認為,只有經貿領域、工程領域的案件,或者發生在中歐班列、自貿區、保稅區等區域內的案件,才是涉“一帶一路”建設案件。對于普通的外國人犯罪、跨境犯罪,沒有站在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高度去思考,忽視了“一帶一路”建設是國家構建全方位開放新格局,深度融入世界經濟體系的重要戰略。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地等一項或多項具有“一帶一路”建設因素的犯罪行為均應成為檢察機關保障“一帶一路”建設、進行犯罪治理的重點。

(二)對法律沖突研究不足影響輕罪打擊效果

“一帶一路”建設沿線國家因歷史文化、宗教觀念、語言習慣、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同一行為在不同國家是否納入刑法規制存在差異,這一現象在行政犯中表現明顯。例如,各國對大麻等管制藥品的管控力度不同,對其攜帶、運輸、吸食等行為是否構成毒品犯罪,各國法律規定存在差異。對不同國家法律制度的考證需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還要注意法律語言翻譯的準確性,普通公民和企業難以勝任。因犯罪制度的差異,我國公民、企業出境后面臨法益受損但得不到有效刑事司法救濟的風險,或者因法律認識偏差,一些行為受到國外刑法懲處的風險。入境的外國人也面臨同樣的問題,且因法治文化的差異,外籍行為人對我國刑事司法認知不足,在刑事案件特別是在輕罪案件中存在抵觸情緒,影響犯罪打擊效果。此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所針對的行為需要符合雙重犯罪原則,這一原則雖不要求兩國對該行為處罰的罪名和刑罰一致,但要求該行為在兩國均被認定為犯罪。在輕罪案件中,因傳統習俗和法律文化的不同,存在一些行為僅在特定國家構成犯罪的情況,如特定的婚姻習俗影響重婚罪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因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無法得到有效司法協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

(三)境外證據調取和運用能力不足降低訴訟效率

刑事案件中,證據的收集與采信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案件事實認定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定罪量刑。在辦理涉外案件時,為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順利進行,在調查取證等活動中往往需要向境外國家機關提出司法協助請求。對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部分國家規定了條約前置原則,如果沒有雙邊條約,需要依據對等互惠原則通過外交途徑提出請求。但在實際辦案中,涉外因素的存在給刑事案件證據調取增加額外成本,特別是在輕罪案件中,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較少運用司法協助手段調取證據,主要原因在于,無論是依據條約還是對等互惠原則向外提出司法協助請求,都存在程序繁雜、辦案周期過長等問題[3]。且我國法律對司法協助的時限沒有明確規定,辦案機關往往因擔心司法協助耗時太長,需要承擔超過法定期限辦案的法律責任,對向外提出司法協助請求產生顧慮。因不能適當運用刑事司法協助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較大程度上影響了案件事實的查明和犯罪打擊的效果。此外,境外證據的取證程序通常依據的是國外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該證據能否應用于國內刑事訴訟,是檢察機關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四)對境外行為人的打擊力度不足使罪刑失衡

由于各國維護司法主權,保護本國利益的需要,造成傳統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原則確定的管轄權沖突。對于在我國犯罪后潛逃回其國籍國的外國人,或者在境外實施犯罪行為,侵害我國公民、企業利益的外國人,因國際通行的“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我國刑法難以對其實施制裁。犯罪行為在境外且被境外抓獲的我國公民,一般需要通過引渡程序移交,或者先由國外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對于在境內犯罪后潛逃境外的我國公民,進行追逃的一般方式是引渡。引渡的前提是簽署雙邊、多邊條約或以互惠原則為基礎,且引渡請求所述的行為要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從目前跨國追逃的實踐來看,一國犯罪嫌疑人潛逃國外,請求國欲將其引渡回國進行調查起訴,通常需要向被請求國提供被引渡人的逮捕證,并且按照引渡請求的特定性原則,在引渡之后一般只能就引渡請求中所述的犯罪追究被引渡人的刑事責任。一方面,引渡手續繁雜,耗時長,訴訟效率較低,對輕罪案件采取引渡措施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另一方面,偵查機關在提出引渡請求時,缺少與檢察機關的交流,可能在引渡請求中遺漏罪行,造成起訴時的漏罪。

三、檢察機關保障“一帶一路”建設加強輕罪治理的路徑

(一)樹立與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相適應的輕罪治理理念

相對于其他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在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開展輕罪治理中具有天然優勢。如在犯罪懲治方面,加強與公安、海關、外事等部門協作配合,做好行刑銜接打擊犯罪;在權利保障方面,助推企業合規改革,維護犯罪嫌疑人、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在法益修復方面,“四大檢察”融合開展司法服務,促進糾紛高效、多元化解等。同時,也要注意到“一帶一路”建設國家戰略對檢察履職提出的更高要求,檢察機關應當積極樹立與之相適應的輕罪治理理念。

檢察機關要提高涉外法治意識,在對等互惠原則基礎上履行國際法義務。要充分考慮沿線國家的文化、法律差異,妥善運用國內法律和國際規則處理輕微法益侵害行為。要準確把握中外利益交融點,通過維護公平競爭、合作共贏的開放環境,給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中外各方主體明確預期和較強的投資信心。

檢察機關要增強服務國家重大戰略的能力,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辦案和法律服務?;凇耙粠б宦贰苯ㄔO快速推進的現實需求,要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和刑法謙抑性原則,重視區分民事糾紛、行政違法與輕微犯罪的界限,準確界定犯罪行為。要發揮法律監督機關優勢,強化對“一帶一路”建設中的輕微刑事案件的監督。如對境外發生的侵害我國公民、企業權益的刑事案件,及時進行立案監督,督促偵查機關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維護我國企業、公民合法權益。

(二)發揮認罪認罰從寬、企業合規改革制度的積極作用

在涉“一帶一路”建設輕罪案件激增而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發揮刑事審前程序中的主導作用,拓展認罪認罰從寬、企業刑事合規改革等制度的深度適用,對輕微刑事案件分層處理,能夠實現懲戒和預防為一體的輕罪治理效能。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借鑒國際慣例,在案件準確定性的基礎上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提高訴訟效率的制度創新。檢察機關在加大涉外輕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的基礎上,加強對行為人的釋法說理和訴訟權利保障,有利于減少外籍犯罪嫌疑人對我國刑事司法活動的消極抵抗情緒,提高辦案質效。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對涉案中外企業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能避免對勞動者就業和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企業合規改革是通過優化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以合規方式運營,預防企業及其內部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制度創新。刑事合規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企業犯罪,體現司法機關從事后制裁企業犯罪向事前預防企業犯罪的理念轉化。檢察機關在保障“一帶一路”建設、打擊中外企業犯罪時,對企業的輕微犯罪行為提出合規整改建議,在限定期限內對整改結果進行評估,對整改到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能夠在打擊和預防犯罪的同時減少刑事訴訟對“一帶一路”建設的影響。在山東濰坊X公司、張某某污染環境案[4]中,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外資企業樹立生態環境理念,以生態環境合規建設為契機全面推動外資企業合規建設,積極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及生態保護大格局,取得顯著效果。本案也促使該外資集團旗下在華十余家同類企業主動、全面開展合規建設,使企業自身取得了持續發展的能力,同時對其他企業起到警示作用。

(三)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提高境外證據運用能力

公安機關在調取境外證據時,檢察機關應積極發揮引導偵查取證作用,在證據收集方面加強引導和監督。在取證范圍方面,既要調取證明行為人有罪的證據,也要調取證明行為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特別是在輕罪案件中,要注意境內外法律制度和傳統習俗之間的差異,重點調取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的證據。在取證途徑方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相關條約進行,沒有條約的根據互惠原則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或者層報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收集證據。

境外取證的首要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進而維護司法公正,為實現此目的,對其他條件可以采取比較靈活的做法[5]。無論是通過哪種方式調取的境外證據,即使相關國家證據收集程序與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不同,只要證據來源清晰,能夠證明取證程序符合來源國相關法律規定,均可作為證據使用。對于境外取證程序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商請公安機關調取外國刑事訴訟程序相關規定,并對證據材料的收集情況作出說明。

為解除辦案機關向外提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時對法定偵查、審查起訴期限的顧慮,越南刑事訴訟法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尚未完成”列為訴訟中止的理由之一[6] ,在訴訟中止期間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司法協助完畢后恢復刑事訴訟程序。我國刑事訴訟中雖然沒有因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尚未完成而中止訴訟的規定,但對行為人是否采取羈押強制措施,通常會影響法定辦案期限的長短。在我國未建立類似制度前,針對境外取證的復雜性,結合輕罪案件的具體情況,適時對輕罪行為人采取非羈押強制措施,能夠合理延長辦案期限,更有助于調取境外證據、查明案件事實。

(四)靈活運用不同措施追逃和打擊境外犯罪嫌疑人

引渡是開展境外追逃比較典型的條約前置的法律途徑,根據引渡條約中的特定性規則,除被請求國事先同意等特殊情形外,請求國不得對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實施的其他未準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也不得將其引渡給第三國。檢察機關在起訴時應當嚴格履行引渡請求書承諾的義務。據此,向外國提出引渡請求前,檢察機關要對案件證據和事實全面把握,決定是否制發逮捕令,并審查偵查機關提請的罪名是否準確、全面。發出引渡請求前,偵查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再次核對罪名,以防漏罪。

除引渡外,我國國際追逃的手段還包括遣返、勸返等。遣返不以兩國之間有條約關系為前提,一般情況下,只要證明行為人從所屬國非法出境,在所在國不具備合法居留身份即可。勸返是在逃犯發現地國家機關的配合下,通過對行為人的釋法說理和耐心勸導,促使外逃人員主動回國接受處理的一種措施。遣返、勸返是引渡的有效替代措施,具有適用靈活、程序便捷等優勢。在開展輕罪嫌疑人追逃工作中,根據個案情況選擇適宜的追逃方式,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追逃效率。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罪后已逃回其國籍國的,按照國際法“本國公民不引渡”的一般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實際上已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司法、執法機關可依據國際法“或引渡或起訴”原則,經最高檢商有關案件主管機關和外交部同意后,將證據材料交給行為人國籍國辦案機關,通過刑事訴訟轉移,實現由其國籍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目的。在席爾瓦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7]中,格魯吉亞籍公民班吉亞在中國實施搶劫行為且已經回國,我執法機關將收集的班吉亞犯罪證據移交格魯吉亞當局,由格相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妥善處理了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之間的沖突。此外,刑事訴訟轉移后,刑事訴訟移出一國應當尊重移入一國的最終裁決[8]。如我國公民在境外實施輕微犯罪行為,在刑事訴訟轉移至我國后,我國檢察機關根據犯罪情節、危害后果、悔罪態度等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在起訴時提出輕緩刑量刑建議的,并不違背“或引渡或起訴”原則。

(五)圍繞訴源治理提供高質量特色檢察服務

刑事案件質效不僅體現在案件程序的終結、實體結果的公正,更要加強對犯罪成因的思考,消除犯罪產生的條件。檢察機關主動回應中外企業、人員對法律服務的需求,積極探索與“一帶一路”建設需要相適應的服務保障工作機制和方式,特別是在輕罪的訴源治理方面貢獻檢察力量,能夠減少法益侵害行為,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穩定的經濟、社會和法治環境。

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參與社會治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重要方式。在辦理涉“一帶一路”建設案件時,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能夠有效發揮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主動性和實效性。例如,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天水市隴海鐵路段一家硂混站侵占鐵路國有建設用地,影響鐵路行車安全,該院在督促硂混站搬遷的同時,聯合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檢察院共同向管轄地鎮政府送達檢察建議,建議鎮政府協助鐵路運輸部門及時消除鐵路沿線安全隱患,保障承擔“一帶一路”建設歐亞班列重要運輸任務的隴海鐵路行車安全[9]。

檢察機關圍繞“一帶一路”建設沿線各國司法制度的不同,特別是刑法保護和犯罪規制方面的差異,探索對跨境重點人員、重點企業的刑事法律風險提示制度,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咨詢服務,能夠助力中外企業和人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例如,對中國企業在外投資的刑事法律風險進行評估,提出風險防控建議,助推中國企業“走出去”。針對以務工、旅游為名誘騙中國公民出境后實施拘禁、傷害、虐待、強迫勞動的跨境犯罪,加強對易受侵害重點人群的宣傳引導,防范不明真相群眾被騙出境[10]。向入境外國人、外資企業有針對性地介紹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和法治文化,幫助其在境內遵法守法,減少法律文化差異引發的刑事法律風險。

* 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助理[710016]

[1]? 參見唐立、蘇育安:《檢察機關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的現實問題與路徑選擇》,《人民檢察》2020年第9期。

[2]? 參見常璐倩、沈靜芳:《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的法治守護者》,《檢察日報》2023年8月7日。

[3]? 參見阮丹生、曹華、張宏峰:《檢察職能與涉外法治建設》,《人民檢察》2023年第9期。

[4]? 參見李海洋:《最高檢發布第四批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中國商報》2023年2月14日。

[5]? 參見黃風:《檢察機關實施〈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若干問題》,《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9年第4期。

[6]? 參見阮丹生等:《加強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人民檢察》2023年第12期。

[7]? 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一批5件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典型案例》,北大法寶網https://www.pkulaw.com/pal/a3ecfd5d734f711d7aae7699575b4cf36d9d805d5e067b06bdfb.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11月10日。

[8]? 參見阮丹生等:《檢察機關刑事司法協助完善與發展》,《人民檢察》2021年第23期。

[9]? 參見倪建軍:《陜甘跨省協作共護歐亞班列行車安全》,《檢察日報》2021年4月25日。

[10] 參見莊華、馬忠紅:《東南亞地區中國公民跨境網絡犯罪及治理研究》,《南洋問題研究》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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