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罪案件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適用問題

2024-03-11 06:18李軍朱一燕蘇寶成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24年1期
關鍵詞: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李軍 朱一燕 蘇寶成

摘 要:重罪案件審前羈押率長期居高不下,原因包括徑行逮捕觀念的不當擴張,案外因素的顯著影響,取保候審的獨立價值未得到應有的重視,羈押的證據保全功能被不當異化。強制措施的適用應根據新時代犯罪結構變化由概況式、粗放式向個別化、精細化適用轉變。重罪案件適用取保候審既存在理念更新問題,更涉及相關保障機制的優化和關聯制度的協調問題,要倡導精細化的社會危險性評價模式,重視聽證程序在消解案外因素方面的價值,優化取保候審的約束手段和有效傳導證據標準及案件質量追責壓力。

關鍵詞:審前羈押 強制措施 社會危險性 取保候審

實證研究表明,Q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審前羈押率多年保持在80%左右,重罪案件審前羈押率長期居高不下。[1]事實上,重罪案件適用取保候審具有正當性基礎,有必要全面評估重罪案件適用取保候審的現實障礙,進一步探討重罪案件適用取保候審的保障機制。

一、重罪案件適用取保候審的正當性基礎

從立法目的歸納,羈押措施的法定功能包括證據保全、訴訟程序保障以及社會安全保護三個方面,或許能為重罪案件以羈押為原則提供一定的依據。但是,若將影響強制措施適用的關聯因素統籌考量,重罪案件適用取保候審并不乏正當性基礎。

(一)契合刑事政策導向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要對嚴重犯罪堅持“嚴”的一面,同時也要規范“寬”的一面,對輕罪、主觀惡性不大的犯罪依法落實“寬”的政策。主觀惡性是被告人對自己行為及社會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改造的可能性。[2]罪行輕重是將犯罪進行綜合評價的結果,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因此,重罪案件同樣具備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空間?,F階段,重罪案件以逮捕為原則、以取保為例外的做法實際上意味著重罪案件強制措施“一律從嚴”,背離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

(二)與認罪認罰制度相協調

重罪案件適用取保候審,有助于提升犯罪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的積極性,符合認罪認罰制度“應用盡用”的政策導向。事實上,重罪案件以羈押為原則的弊端已然顯現。以Q省為例,在2022年辦理的審查起訴案件中,整體認罪認罰適用率約為91%,而重罪案件則為85%。此外,審前羈押還容易滋生虛假認罪或投機認罪的風險。

(三)有助于緩解司法資源的緊張局面

近年來,看守所在押人員數量仍然較多,警力編制不足,會見場所等硬件措施在短時間內難以明顯改善。目前輕罪案件的辦理較為徹底地落實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輕罪案件緩解看守壓力的潛力已經發掘殆盡?,F階段,約80%以上的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依然在押,降低重罪案件在押數量的空間仍然存在。

二、重罪案件適用取保候審的現實障礙

要推動重罪案件強制措施的適用由“一律從嚴”轉向“依法、精準”,需要正視重罪案件適用取保候審背后的現實障礙。

(一)價值認知障礙:取保候審的獨立價值未予重視

在多數司法人員的觀念里,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極大,投監入獄只是時間問題,而判決前的羈押期限能夠實際抵扣刑期,因此認為判決前取保候審的價值和意義并不大。上述認知背后體現的正是根深蒂固的實體懲罰主義思維,導致強制措施的獨立程序價值被漠視。司法的目的絕不僅僅是懲罰,教育感化和挽救改造同樣是最基本的價值追求。案發后至投監前的這一時間段是進行法制教育的最佳窗口期,而教育感化和挽救改造的效果又因犯罪嫌疑人所處的程序處遇而大不相同。有學者在對看守所在押人員進行心理考察發現,因為剛進入看守所,在押1個月以內的犯罪嫌疑人會因陌生的環境和對未知未來的恐懼而缺乏主見、不知所措,通常更為依賴他人,更容易改變自己的想法。如果在看守所被關押1年以上,單調枯燥的監禁環境會讓犯罪嫌疑人負面情緒逐漸積壓,進一步加深他們對錯誤認知的固執程度,甚至部分犯罪嫌疑人會將當前的處境歸咎于他人,而不是進行自我反省。[3]因此,判決前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對寬和的程序處遇是實現正面引導的基礎,不僅能夠有效避免“交叉感染”,最重要的是可以最大限度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國家、社會間的對抗。實際上,取保候審的獨立價值不止于此。取保候審還創設了相對從容的辯護和協商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集無罪、罪輕等有利證據以及采取積極措施彌補自身犯罪行為的自主性得到了保證,更具備有效應對非法訊問的能力和心態,這顯然是羈押環境無法比擬的。

(二)功能定位障礙:證據保全功能異化

一般而言,重罪案件的案情更為復雜,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面對的刑罰更為嚴厲,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態度更為猶豫,證據獲取的難度也更大。質言之,利用羈押措施的客觀威懾性和羈押環境的精神壓制性,司法人員較容易獲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另外,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但在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穩定的有罪供述仍然是證據鏈條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因取保候審與“供述穩定”這一目標很難協調,司法工作人員對于逮捕這一強制措施寄予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受到外界因素影響而翻供”的額外期待。檢察機關基于對證據質量和認罪認罰穩定性的擔憂,在部分案件中往往易被偵查機關所裹挾。

(三)制度設計障礙:擴大化的社會危險性評價模式

長期以來,我國徑行逮捕制度中社會危險性評價模式呈現擴大化態勢,已實際影響到全部重罪案件。在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評價體系中,罪行輕重指標起到了決定性影響。但無論是制度設計還是司法實踐都未能注意到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危險性兩種評價基準背后的價值區別及其內在要素權重。各國刑法對犯罪的評價都是以客觀危害結果為基本評價基準的,不同的是在多大程度上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4]我國的社會危害性概念雖然是主客觀統一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客觀危害結果在犯罪評價中仍然具有基礎性和前提性地位。[5]質言之,社會危害性屬已然發生之結果,犯罪客觀結果已經呈現,鑒于主觀惡性評價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在社會危害性的評價中會盡可能聚焦客觀結果,而弱化主觀要素,評價要素具有類型單薄且以客觀結果為主的特點。對現有法條進行解讀,可以將社會危險性概念分解為兩重危險,即妨礙本次訴訟順利進行的危險和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危險。與社會危害性之不同,社會危險性屬未然之害,采取的是推定模式,評價基準要盡可能綜合所有可資參考的因素,客觀結果僅是評價要素之一,且更側重關注犯罪嫌疑人的主觀要素和相關案外情況,如犯罪嫌疑人人身要素和社會背景、主觀惡性、悔罪態度以及被害人諒解情況等。

(四)司法適用障礙:法外因素的顯著影響

一般而言,在重罪案件的辦理中,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相比輕罪案件更大,相應的辦案風險和辦案壓力也更大。當前,我國社會公眾的認知尚停留在報應刑主義層面,透露著樸素的道德譴責色彩,將犯罪嫌疑人迅速羈押是被害人、社會公眾最直接的訴求。實際上,在羈押措施所具有的證據保全、訴訟程序保障以及社會安全保障三大功能中,輕、重罪對前兩項功能的需求并無過于顯著的差別。而重罪案件中被害人情緒和社會面反應的實質是民眾對社會安全保障功能的強烈訴求,逮捕措施則自然而然地成為了安撫被害人情緒、回應社會反應的最佳手段。雖然民意可能代表了社會公眾的真實意義,但民意同樣具有不全面性和不確定性,如果簡單順從民意,則法律的內涵就會被扭曲,此時更需要檢察官(法官)成為司法的實質主體。[6]司法人員作為社會人的一種,具有人性的一般屬性,其趨利避害的利己性一面不會因從事司法職業而隱沒。[7]現階段,取保候審的監管效果并不理想,發生意外情形時,偵查機關往往需要付出額外的司法辦案成本,也有可能遭受社會輿論壓力以及被害者家屬質疑。因此,偵查機關傾向于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然后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較少直接取保候審。重罪案件適用逮捕措施不僅有利于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更能有效避免各類負面后果的發生。在綜合衡量后,司法人員顯然更傾向適用逮捕措施。

三、重罪適用取保候審的保障措施

重罪案件適用取保候審既存在理念更新問題,更涉及相關保障機制的優化和關聯制度的協調問題,需要一體施策、通盤考量。

(一)倡導精細化的社會危險性評價模式

在重罪案件內部,罪行輕重與社會危險性之間的關聯性程度也存在差異。實證研究顯示,目前嚴重犯罪尤其是嚴重暴力犯罪占重罪案件比例并不突出,新型經濟類、侵財類犯罪比例占比較高,社會危險性和主觀惡性較小的行政犯占比逐漸增多。[8]因此,一般意義上的重罪劃分模式過于籠統、粗糙,需要正視重罪案件內部社會危險性的明顯差異。強制措施的適用應由概括式適用轉向個別化處遇,由粗放式適用邁向精細化判斷。如果延續社會危險性類型化的做法,宜采取“罪名+刑期”的劃分模式,以毒品犯罪為例,該類犯罪的再犯可能性較大,且多數被告人宣告刑為5年以上,對該類犯罪就應遵循以取保為例外、以逮捕為原則。

(二)重視聽證程序在消解法外因素中的作用

正當程序能夠統合各方尤其是司法決策者、被決定對象以及其他當事人的立場,能夠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9]質言之,可以借助正當程序這個形式性操作杠桿把特殊的利益訴求轉化為合乎正義的、以法律語言表達的權利訴求,進而通過程序的過濾裝置取得關于公共選擇的實質性共識。[10]公開聽證體現了正當程序的價值以及程序參與的理念,有利于保障強制措施決策結果的公開、透明和可接受性。為進一步強化涉人身自由權的程序保障,實現重罪案件案外因素的制度化、程序化消解,建議提高重罪案件的聽證率,實行依申請啟動的重罪案件應聽盡聽。

(三)優化取保候審措施的約束手段

總體而言,現階段取保候審的監管效果不甚理想,犯罪嫌疑人脫管、脫保、拒不到案的違法成本過低是造成當前狀況的主要原因。如果輕罪案件中取保候審的執行問題尚未得到解決,就盲目加大重大案件適用取保候審的力度,則勢必進一步損害司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梢詮囊韵路矫嫱晟迫”:驅彽谋O管問題:其一,提升保證金的匹配度。過低的罰款數額與違法成本顯然是不匹配的,應進一步論證保證金數額,尤其是要根據罪刑輕罪設置對應的保證金幅度。其二,提高保證人監督缺位的懲罰力度。部分地區偵查機關對保證人的選取較為隨意,保證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不存在較為緊密的人身或社會聯系。僅依靠保證人個人品格和個人自律發揮監督作用并不現實,建議根據違反取保規定的不同情形,針對性追究保證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三,豐富保證方式?,F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種保證方式已經難以滿足保釋制度的實際需求,建議引入房地產、車輛等大額財產或者股權等財產性利益作為保證方式。

(四)完善取保候審辦案質量的評價標準

取保期間再犯罪、因脫管導致案件被撤回兩項結果是司法責任追究關注的重點,體現了較為明顯的結果導向。與實體性判決采取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同,社會危險性的評估體現了相對濃厚的主觀判斷傾向。有學者主張,依據未來的危險性采取羈押措施從根本上是錯誤的,因為即使是專家都缺乏準確預測未來危險性的能力,更沒有理由期待司法人員的判斷。[11]因此,出現取保質量問題在所難免,關鍵在于如何設定追責的標準。程序既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也保護決定者的權利,應當免去嚴格遵守程序要件的決定者被追究責任的風險。[12]應針對社會危險性的裁量,確立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追責的基本原則,再進一步引入“全面、盡責履行辦案程序”在責任追究時的豁免原則,即對經過檢察官聯系會議討論、流程審批、聽證程序后出現的取保質量問題,不再追究責任。

(五)有效傳導證據標準和案件質量追責壓力

檢察機關雖是指控犯罪的“第一責任人”,但偵查機關也共同承擔著追訴犯罪的責任。當前案件敗訴后果的承擔與證據收集的責任呈現錯位的局面,偵查機關往往負責證據收集而不承擔敗訴風險,檢察機關需要承擔敗訴風險但對證據收集“心有余力不足”。因此,需要將敗訴壓力傳導到偵查機關,倒逼偵查機關提升證據質量,如依法作出存疑不捕決定,督促偵查機關盡可能在偵查階段提升證據質量。

*本文系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年度檢察應用理論研究課題“重罪案件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適用問題研究”研究成果。

**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二級高級檢察官[215004]

***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四級高級檢察官[215004]

****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四級檢察官助理[215004]

[1] 本文所涉數據均為筆者實證調研所得。

[2] 參見喻海松:《實務刑法評注》,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第195頁。

[3] 參見陳子凌:《看守所在押人員實施逮捕后拘禁心理與管教對策研究》,《犯罪研究》2018年第3期。

[4] 參見蘇青:《我國刑法中社會危害性概念之界定》,《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年第7期。

[5] 參見張明楷:《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09頁。

[6] 參見孫萬懷:《論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解構》,《中外法學》2011年第1期。

[7] 參見李軍:《捕訴一體運行機制實證研究》,《法治現代化研究》2021年第5期。

[8] 以Q省2022年度重罪數據為例,作為數量居前的罪名,詐騙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貪污罪、受賄罪共占3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刑犯罪總量約45%,而傳統的嚴重犯罪(含嚴重暴力犯罪)僅占約20%。

[9] 參見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另一種思考》,《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10] 參見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增訂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第218頁。

[11] 參見[美]約書亞·德雷斯勒、艾倫·C.邁克爾斯:《美國刑事訴訟法精解》(第二卷·刑事審判),魏曉娜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08頁。

[12] 同前注[9]。

猜你喜歡
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制化建設路徑探討
關于許可對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制度的探討
行政強制措施檢察監督研究
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取保候審適用問題探析
取保候審保證金沒收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取保候審運行機制的利益分析
薛蠻子重病被取保候審
淺析刑偵強制措施的局限性
論對治安行政強制措施權的控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監管強制措施操作規程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