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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制度的探究與啟示

2024-03-11 07:53阮建華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24年1期
關鍵詞:公正司法制度

阮建華

摘 要:以規范人的社會活動為目的的法律與以追求人的真善美為目標的文學,兩者緊密相連、相互影響。文學視域中的“法庭之友”制度,深刻揭示法律不是“本本中的法律”而是“行動中的法律”?!胺ㄍブ选敝贫冗M入到司法環節并適用于個案訴訟程序,對促進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民主具有重要價值?!胺ㄍブ选敝贫仍趦r值取向、制度模式、訴訟地位上與中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具有共同性,但兩者在參與主體、論證內容、提請程序上存在差異性??赏ㄟ^借鑒“法庭之友”制度的精神和價值理念,建構規范中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

關鍵詞:法律與文學 “法庭之友”制度 專家法律意見制度 司法民主 公正司法

法律作為社會調控的手段,其任務在于規范人的社會活動,以實現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等價值目標。文學作為社會生活的反映,以語言文字方式塑造形象,承載著人們對真誠善良、公平正義等價值追求。法律與文學契合的基礎在于,兩者本質上都是人學,都是認識、體現并尊重人性,都關注人本身及與人相關問題的價值取向。對于法律中的文學,理查德·A·波斯納教授指出“西方文化從一開始就滲透著法律的技術和意象?!保?]對于文學中的法律,懷特教授認為“文學名著為法律的各種人文價值提供了良好的倫理描述”[2],將文學名著作為法律精神、價值理念和目標取向的傳播媒介,有助于深刻認識和理解法律的基本問題。文學名著《威尼斯商人》展現了法律與文學的“碰撞”。鮑西婭化身“正義法官”,其身份定位與現代西方司法中的“法庭之友”制度頗為相似?!胺ㄍブ选敝贫仁侵杆痉C關在辦案中為解決疑難復雜問題、做出公正裁決,邀請或允許當事人以外的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或組織就與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問題向司法機關提供尚未知悉的證據事實或法律適用意見。[3]這一制度有助于避免司法者視野局限造成的不公平,確保案件實現實質上的公正。我國司法制度尚未引入“法庭之友”制度,但專家法律意見制度與之有異曲同工之處。實踐中專家法律意見制度存在法律地位不明、主體范圍不清、制作標準不一、程序規制不足等問題,可通過借鑒“法庭之友”制度的精神和價值理念,建構規范我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

一、緣起與發展:“法庭之友”制度的由來及演變

(一)揭開“法庭之友”制度的面紗

《威尼斯商人》中安東尼奧與夏洛克的違約糾紛案,焦點在于“一磅肉”的契約之上。為解決極不尋常的“割肉案件”,公爵需要征求法律專家培拉里奧意見來幫助他們做出裁決。在未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法之前,公爵將采取中止審理方式暫停訴訟程序,直到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法再恢復審理。按照當時法律,無論是征求法律專家意見或由“法庭之友”做出裁決都是合法的。尤其在伊麗莎白時代,法官在未找到合適方法解決案件問題時往往采取中止審理方式,成為一種普遍司法現象。鮑西婭化身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參與訴訟,這一現象實際上是將案件提交法律專家征求意見或直接請求裁決之做法,揭示了“法庭之友”制度。鮑西婭化身法官審理案件,并未刻板或教條地按照法律規定做出割“一磅肉”處罰,而是在尊重現有法律規定和法律效力基礎上,按照契約所設立割“一磅肉”條款有效前提下,作出割肉技術論證。這種論證雖然是通過詭辯邏輯推演的結論,但其所表達的法律應有的實質正義之內涵,讓案件在既有法律規定內實現了實質正義,滿足了人民對法律應有的公平正義價值目標的預期。

(二)“法庭之友”制度的發展歷程

“法庭之友”制度源自古羅馬“專家咨詢制度”,意指“法庭的朋友”。追溯到古羅馬法時期,當時沒有專門的職業法官,法官一般由高級行政官員兼任。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由于不了解或很少了解法律,則需要依賴于法學家的意見。雖然法學家的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但他們精通法律知識并具有自身名望,其個人意見往往被法官所采納。奧古斯都時期,部分法學家被特別授予“公開解答權”。英國是判例法制度,遵循判決約束力原則,法官很難在眾多判例中找到能夠準確適用于審理案件的判例,為彌補法律制度不足,最先在司法程序中引入“法庭之友”制度,由法學家參與訴訟幫助解決。而且,受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影響,法官不能主動收集證據,只能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對抗、辯論、證明做出裁決。這樣就會出現信息的不對稱,導致法官對認定事實、理解和適用法律有偏差?!胺ㄍブ选弊鳛椤爸辛⒌牡谌健眳⑴c司法訴訟,向法官提供有別于當事人的意見或補充一些法官不知道的事實和論據,有助于法官全面考量各方面因素,從而做出公正裁決。在歐洲大陸16世紀70年代到17世紀期間,皇室以法令方式授予法律專家替代法官開庭審理案件之權利。直到1823年,Green V. Biddle案成為美國判例,在法律上正式確認“法庭之友”制度。20世紀初以后,該制度在美國有了新的發展,逐漸成為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并得到普遍適用。相比起初“法庭之友”的中立性而言,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參與訴訟主體也在不斷擴大,不再僅僅限制于中立的第三方,擴大到了“當事人之友”范圍。

二、比較與思考:“法庭之友”制度與中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的異同及啟示

與“法庭之友”制度類似的是中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中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的“專家”主要指法律專家,尤其是不同領域或專業的權威法學專家。從司法實踐看,司法辦案中,案件當事人以“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征求權威法學專家意見,以專家法律意見書形式提交司法機關。專家法律意見畢竟是具有專門法律知識并在該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專家做出的,一定程度上會引起司法機關的重視。

(一)“法庭之友”制度與中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的比較分析

兩種制度都源于本土化司法實踐,既有共同性又有差異性。

1.兩者共同性為:一是價值取向趨同?!胺ㄍブ选敝贫仁菍Ξ斒氯酥髁x訴訟模式之矯正,由“中立的第三方”提供法官不知道的事實或提出法律適用意見,幫助法官做出公正裁決。中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多出現在疑難復雜新型案件中,旨在幫助司法機關澄清案件事實,解決疑難復雜問題,從而做出公正裁決。二是制度模式趨近。當事人主義模式是“法庭之友”制度得以產生之前提。中國采取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隨著司法體制改革深化,融入當事人主義理念,增強庭審對抗性。與此同時,也引進了當事人主義的弊端,而專家法律意見可以彌補其不足。三是訴訟地位趨似?!胺ㄍブ选焙蛯<揖蔷唧w案件當中的當事人,對訴訟權利享有和訴訟結果負擔都沒有關系,但是中立性有所欠缺?!胺ㄍブ选笨赡芘c訴訟中的具體案件有利益關系,支持一方當事人的立場。中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中的專家多數是應一方當事人的委托,有的是在給付報酬下進行有償服務,出具對己方有利的專家法律意見書。

2.兩者差異性為:一是參與主體有差別?!胺ㄍブ选敝贫戎黧w涵蓋個人、政府、社會組織、利益集團等范圍,其中社會組織和利益集團較多。中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主體范圍較小,主要是法學專家,他們以個人或學術團體、機構等名義參與司法程序,出具專家法律意見書。有些法學專家是最高法聘任的特邀咨詢委員或最高檢聘任的專家咨詢委員,以被聘任身份就有關案件事實抑或法律問題出具專家法律意見書,提交司法機關。二是論證內容有區別?!胺ㄍブ选敝贫日撟C內容限于法律適用問題,對案件事實問題不做要求。而專家法律意見既可以針對案件事實問題又可以針對法律適用問題,相比而言更側重前者。三是提請程序有差異?!胺ㄍブ选碧嵴埑绦蜉^為規范,經雙方當事人共同許可后,可以3種方式向法院提交:應法庭要求提交、主動要求提交、請求相關人或組織向法院提交。而中國專家法律意見提交程序不規范,一般由當事人獨自完成,不向對方公開,無需在法庭上出示、質證,直接影響其訴訟地位和訴訟價值。

(二)“法庭之友”制度的價值意蘊與當代啟示

通過比較分析,可以看出“法庭之友”制度是一項發展較為成熟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價值意義。一方面,“法庭之友”對其熟知的領域或專業往往具有獨到見解,若能參與訴訟則有助于法官解決疑難和疏漏問題,保障法官全面、準確、客觀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做出公正裁判。另一方面,“法庭之友”具有民意代表性,通過向法官提供法律意見來表達民意。法官引用或適度采納“法庭之友”意見,相當于吸納民意,既有利于獲得民眾的支持和認同,也有利于疏通社會情緒,引領社會行為規范,促進司法民主。由此可見,“法庭之友”制度拉近了民眾與司法的距離,將民主元素注入司法制度中。雖然中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尚處于立法空白階段,但專家法律意見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是彌補法律不確定性。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法律本身具有不確定性、滯后性等缺陷,加之國際國內形勢變化復雜、社會矛盾糾紛多發、疑難復雜新型案件增多,需要專家為司法機關提供專業意見,幫助解決疑難問題。二是促進司法公正。司法者局限于本領域知識,對其他領域專業知識涉獵很少,又受制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訴訟成本等因素,難以對案件作出深入透徹分析。專家知識淵博、經驗豐富、專業精湛,針對案件疑難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有助于司法者做出公正裁決,防止冤假錯案發生。三是提高司法民主。司法程序引入專家法律意見,吸納富有代表性的民意,司法公信度就會提高,有助于促進息訴罷訪、定分止爭。同時,這也是群眾監督司法的一種有效方式,某種程度上抑制司法者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

三、建構與規范:中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的完善進路

中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發展,但仍然存在法律地位不明、主體范圍不清、制作標準不一、程序規制不足等問題,訴訟地位和訴訟價值彰顯不足,需要在法律制度層面予以建構和完善?!胺ㄍブ选敝贫仁敲癖妳⑴c司法的實踐創新,其基本精神和價值理念對建構規范中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明確專家法律意見制度的法律地位

專家法律意見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是備受爭議的主要原因。專家出具的意見書是什么性質、是否納入訴訟程序等問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司法機關聘任不同法學領域或專業的權威專家,在辦理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新型案件時,召開專家論證會或專家咨詢會,為案件辦理提供思考方法和思路。這種集思廣益,利用不同領域或專業的法學專家智慧,解決訴訟糾紛當中的重大疑難復雜問題,具有重要價值。因此,要從法律上明確專家法律意見的性質、主體范圍、制作標準、程序設置等內容,建構規范專家法律意見制度,切實發揮專家法律意見制度價值。

(二)厘清專家法律意見制度的主體范圍

當事人主義模式和司法制度決定了“法庭之友”制度主體的多元性。我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廣大人民群眾、在中國化時代化馬克思主義指導下不斷完善和發展起來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司法機關分別獨立行使司法權并且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確保司法權的獨立行使,我國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從制度設計和權力運行來看,我國專家法律意見制度的主體范圍上比“法庭之友”制度小,黨委、政府、機構、利益集團等主體參與訴訟有干預司法活動之嫌,不符合專家法律意見制度的主體。專家法律意見制度的主體范圍應當限定為業務精湛、學術造詣較高的法律專家、學者以及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司法機關通過對專家的資格確認后,建立專家或社會組織名錄,名錄中的法律專家、學者可以以個人名義或社會組織以行業協會名義或者聯名等方式出具專家法律意見書。

(三)規范專家法律意見書的制作標準

由于沒有法律依據,專家法律意見書也無統一的制作標準,不同專家提供的格式內容不同,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對專家法律意見書格式內容的標準要求,首先要明晰專家法律意見的性質。專家法律意見引入訴訟程序中,主要目的是幫助司法機關解決案件中的重大疑難復雜問題,這對專業知識要求很高。關于專家法律意見書的內容,僅限于法律適用和專業知識,不涉及案件事實的評判,因為案件事實問題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證據依法認定。對于專家法律意見書的格式,可以借鑒“法庭之友”意見格式?!胺ㄍブ选币庖姼袷揭话惆ǎ寒斒氯嘶厩闆r、案件基本介紹、“法庭之友”基本性質和基本結論以及法律依據、合法性和中立性聲明、署名等。其中,諸如合法性和中立性聲明、法律適用或者專業知識闡述、基本結論、署名等要求,能夠反映出專家法律意見做出的客觀性和正當性,應當在專家法律意見書中予以明確體現。

(四)健全專家法律意見制度的程序規制

專家法律意見制度的程序可以分為啟動、制作、提交、審查等環節。啟動程序可以設置為3種方式:依當事人申請、依司法機關邀請、依專家提交。其中,依當事人申請和依專家提交這兩種方式,在啟動之前需要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可以啟動相關程序;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需要提請司法機關批準。制作程序,即專家或社會組織在制作法律意見書時應當秉持公正原則和合法原則,確保意見書的客觀性。提交程序,即專家法律意見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司法機關。審查程序,即司法機關對專家法律意見書的合法性和客觀性進行審查,認為專家法律意見符合法定程序,做出的意見客觀公正,有助于解決案件中疑難問題的,可以予以采納;反之,則不予以采納。此外,如果當事人對專家法律意見書有異議或司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法學專家或社會組織接受當事人或司法機關詢問,及時解答當事人疑惑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干部,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100726]

[1] [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與文學》,李國慶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頁。

[2] [美]詹姆斯·伯艾德·懷特:《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屬性研究》,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73年版,第134頁。

[3] 參見劉仁文、陳妍茹:《“法庭之友”:司法吸納民意的好幫手》,《北京日報》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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