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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司法拍賣檢察監督探析

2024-03-11 07:53陳映宏李凌燕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24年1期
關鍵詞:調查核實

陳映宏 李凌燕

摘 要:司法網拍是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的重要環節,攸關各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缺乏系統性的全面監督,實踐中被執行人利用規則惡意逃避執行、司法人員違法違紀等行為日益增多。檢察機關聚焦存在的問題,貫徹穿透式監督理念,依法行使調查核實權,積極開展被執行人拒執行為監督和執行人員違法行為監督。通過有效的檢察監督,促進司法網拍領域的社會治理。

關鍵詞:司法網拍 調查核實 執行監督

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網絡司法拍賣(以下簡稱“司法網拍”)已成為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財產處置的基本手段。因其具有便捷、交易成本低、信息透明的優勢,相較于傳統的線下拍賣,無疑是一大進步。但在實踐中,司法網拍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被執行人利用規則惡意規避執行、司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日益增多。檢察機關借助數字賦能,利用個案中梳理出的經驗規則,從“小切口”著手,用大數據模型批量發現司法網拍中的違法違規線索,通過穿透式的調查核實,關注表象背后隱藏的違法犯罪問題,從對事監督深入到對人監督,有效促進了民事執行領域的社會治理。

一、 司法網拍存在的問題

司法網拍作為民事強制執行中聯結財產控制與財產分配的一項執行措施,與拍賣各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相關,容易成為“執行亂”現象的高發領域,檢察機關通過個案辦理,發現司法網拍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被執行人惡意利用規則逃避執行

2021年,浙江省麗水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某被執行人與他人串通,偽造租賃合同,虛構“房產有20年長期租賃,且租金已付清”的事實,最終僅其近親屬一人參與拍賣,以評估價56%的價格成交。曾有學者對某法院在淘寶網一定時間段的不動產司法網拍紀錄進行調研,發現存在租賃對不動產拍品流拍結果影響最大。[1]“買賣不破租賃”是民法上的一條重要規則,即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不影響之前訂立的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仍然有法律拘束力。被執行人利用這項規則,設置虛假租賃等權利負擔,使不動產存在瑕疵,降低社會公眾參與拍賣的意愿,最終以低價拍回房屋或使其無法處置,規避執行,達到“逃廢債”的目的。

(二)司法網拍程序不規范甚至執行人員瀆職

司法網拍實施過程中,多數事項由執行人員一人審查決定,在財產調查、租賃認定等環節中裁量空間大,缺乏有效制約。除了拍賣公示信息缺失或錯誤、對評估機構疏于監管等問題外,部分執行人員對拍賣財產的調查不夠重視,如未依法查明拍賣財產權屬狀況、占有使用現狀等。對一些異常情形,個別執行人員怠于深入調查、推卸調查責任甚至接受利益輸送,致使被執行人或評估機構的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處置。

圍繞上述問題,麗水市檢察機關發揮數字檢察的優勢,從個案中梳理共性,研發“司法網拍檢察監督智能審查系統”數字模型。同時,打通了阿里司法拍賣平臺數據庫,實現數據實時共享。該智能系統根據預先設置的檢索規則,自動從海量數據中篩查出異常信息。結合線下的跟進調查,能進一步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由此,實現了從民事執行監督到打擊刑事犯罪、從淺表性監督到深層次監督的跨越。通過數字檢察,檢察機關能夠更及時、直接、深入地發現隱藏在案件背后的司法網拍領域治理難點、堵點,如同“行醫看病”一般,由外在的“病癥”挖出內在的“病因”,為法院執行部門找準、破解、預防該領域隱蔽性、深層次、“老大難”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2]

二、檢察應對——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監督

被執行人在房屋上設立虛假租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通常表現為:一是虛構長期租賃關系,將租期定在10年甚至20年以上,租金數額較大且表示租金已付清;二是雖存在真實租賃關系,被執行人為避免租賃在執行中被去除,采用倒簽合同的方式,將租賃時間提前,使租賃看起來發生在抵押或查封之前。具體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如查實被執行人的行為尚未涉嫌犯罪,應進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的違法行為做出處理,比如司法處罰、房屋不帶租拍賣等。如果被執行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檢察機關還應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民事檢察部門應將線索移送負責偵查監督的刑事檢察部門。

調查核實是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監督手段,針對司法網拍中排查出的虛假租賃線索,可從以下方面開展調查核實,為進一步的監督工作提供依據:

(一)審查合同文本

被執行人或承租人主張存在租賃關系,通常會提交書面的租賃合同,檢察機關可以先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作出初步的判斷。一查約定內容是否符合一般租賃合同的習慣。如果是虛假租賃,因不存在真實的占有使用目的,當事人可能會找一份格式合同隨意修改后使用,關于權利義務的約定會比較簡單?;蛘哂行┘s定明顯不符合生活常理,如在租期為20年的合同中寫明:全部租金一次性付清。二查合同簽訂日期。被執行人通常在執行階段才會去偽造合同,因此,租賃合同上所寫的簽約日期一般早于真實的書寫時間,屬于“倒簽”,這個簽約日期可能是在裁判文書作出之日前,也可能在查封之日前,如果不動產有抵押,倒簽的日期還可能早于抵押時間。檢察機關必要時可以通過鑒定筆跡形成的時間來確定合同簽訂的真實時間,從而作出是否虛假的判斷。

(二)調查占有情況

為避免出租人處分租賃物的行為危及承租人基本的居住權或生存權,立法賦予租賃權類似于用益物權的特殊保護。如果租賃物未被交付,承租人的生活并不依賴于租賃物,就不存在給予特殊保護的必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31條規定:“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并占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租賃受保護以占有、使用為前提,故執行中應查明租賃物是否由承租人實際占有,這也是判斷合同是否真實的一個重要因素。對占有狀況的調查,一方面要查看執行案卷中對房屋基本情況的記載。按照規定,執行人員在查封財產時,應當制作筆錄,可了解筆錄中是否記明查封時的居住使用情況。如果房屋是銀行的抵押物,在辦理貸款時銀行會對不動產進行上門看房等調查,并委托第三方評估,可以調取銀行的相關材料核對是否有租賃情況的記載。另一方面,可通過實地調查了解房屋的現狀,如去物業公司查詢居住人員信息、物業費及水電費交納情況等。還可查詢房屋的產權證書是否已辦理過戶,如承租人作為優先購買權人拍得了房屋,但房屋實際上一直由被執行人居住,且未辦理過戶,說明租賃合同極有可能是虛假。

(三)核查資金往來

按約支付租金,是承租人要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正常的租賃關系中,根據市場交易習慣,住宅用房的租金一般為按月支付或者季度支付,商業用房則較多按年支付租金。虛假租賃中的租金支付往往不符合慣例,存在反常,主要情形有:

1.長期租賃中租金已付清。租賃合同作為繼續性合同,出租人的履行行為必須持續地給與,而承租人如果提前付清租金,其主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房屋長期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被提前透支,會導致執行程序中該不動產難以順利處置。對此,可結合租金金額大小、支付方式、資金來源等對真實性作出判斷。以下情況都可能指向虛假租賃:金額較大,而承租人稱以現金支付,又不能說明資金來源;承租人能提供銀行轉賬憑證,但在匯款時間、金額上與合同約定的租期、租金存在不一致;抑或憑證上的匯款人、收款人一方并非是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可進一步調查該筆資金的支付是否與租賃有關,是否是基于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支付憑證。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的大額租金,還可對資金的流向進行調查,查明資金最后的歸屬。

2.以承租人享有的債權抵作租金。在此類案件中,出租人、承租人均承認沒有另行支付租金,因出租人尚欠舊債未清償,故與租金相互抵銷。此種情形下,檢察機關應對舊債是否真實有效進行調查。舊債虛假,以租抵債當然是虛假,而舊債真實有效,租賃關系亦可能是偽造。檢察機關可對雙方詳細詢問舊債的金額、產生原因、時間、履行情況等,看雙方的陳述是否存在矛盾、是否明顯違背生活常理,結合對占有使用等因素的調查,判斷其主張是否真實。

(四)排查人物關系

因虛假租賃合同系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故被執行人通常會找與其關系較為密切的人扮演承租人。雙方之間一般存在親戚、朋友、合作伙伴、雇傭等關系。檢察機關通過查詢戶籍信息、詢問當事人來摸排被執行人的家庭成員、親屬情況,確定承租人是否是其親屬;借助“企查查”等了解被執行人名下的公司、關聯企業及股東情況,排查承租人是否系其合作伙伴;通過查詢相關公司的社保繳納信息,排查承租人是否是其公司員工。如果證實雙方間存在特殊關系,可為認定虛假租賃提供重要參考。

三、檢察應對——執行人員違法行為監督

司法網拍中的檢察監督包括程序監督和執行人員違法監督?;诜杀O督機關的職責定位,人民檢察院發現執行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時,理應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幫助及時糾正相應失誤。[3]民事檢察部門應堅持穿透式監督理念,采取“審查+調查+偵查”的融合式監督手段,對事和人開展“一案雙查”,進一步調查執行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深入分析潛藏性問題,加強司法網拍領域深層次問題的監督?!叭绻麍绦行袨榈倪`法性與執行人員的主觀過錯結合,則更進一步構成執行人員的瀆職責任”。[4]執行人員主觀上故意違反法律規定辦理案件,或存在過失導致執行中出現錯誤,應當就執行人員的違法行為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追究執行人員的相應責任。當執行人員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民事檢察部門應將線索移送檢察偵查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發現相關人員存在違規違法違紀的問題線索,應將線索按照相關規定移送至紀檢監察部門。開展監督工作中,可從以下幾方面來認定執行人員是否存在違法:

(一)是否依法調查財產狀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7條規定,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第14條要求,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中公示拍賣財產的權屬、占有使用、附隨義務等現狀,并對拍賣財產的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進行特別提示。司法網拍中,競買人是通過拍賣平臺了解拍品特征,故對拍賣信息的告知和披露程度較傳統拍賣要求更高。法院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拍賣標的物瑕疵、權利負擔等情況,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查明有無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是否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況,判斷權利負擔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存在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確保真實展示相關信息,最大限度地做到拍賣過程公正公開透明。通過調查,如果查實權利負擔是虛假的,則不應給予保護,反而要追究被執行人的法律責任。

實踐中,部分執行人員未依法開展盡職調查,特別是在房屋處置中,對虛假租賃等權利負擔未作調查核實即予以認定:一是僅作形式上的審查,只要被執行人或承租人提交了合同、租金支付材料等即予以認定,對證據是否真實、約定內容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倒簽日期、房屋的占有使用情況等不做進一步的調查核實。二是推卸調查責任,有的拍賣公告中直接載明租賃真偽由競買人自行判斷。若申請執行人同意帶租拍賣,即使存在明顯的反常情況,也不作必要的調查。更有甚者,個別執行人員甚至主動勸說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同意帶租拍賣,以此來推卸應負的調查責任。

(二)是否依法去除權利負擔

如果拍賣財產上的權利負擔是真實的,法院應依法決定是否予以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3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 第28條第2款的規定,在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并占有使用不動產的,或者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是在不動產抵押前設立的,該權利不因拍賣而消滅,但如果是在查封、抵押后設立,法院應當依法將其去除后進行拍賣。實踐中這方面的違法情形有:一是成立時間晚于抵押、查封的租賃權未被去除,例如在抵押、查封前簽訂的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當事人自行續簽了新的租賃合同,此類租賃權本應去除而沒有去除。 二是承租人未實際占有不動產的租賃權未被去除。租賃合同簽訂后,僅具有債權效力,租賃權若要享有物權化的對世效力,還應以占有的方式對外公示,故執行中應以“占有”作為認定租賃權成立與否的標準,承租人未實際占有租賃物的,不應保護其租賃權。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不動產的情況下,未對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是否有惡意串通進行調查。如果是惡意串通規避執行的,即使該租賃權是在查封之前成立,也應予以去除。

(三)是否依法監督評估活動

財產估價是司法網拍前的必經程序,評估報告是確定起拍價、展示拍品現狀的重要依據,對成交價有重要影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其委托的評估活動實行監督,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包括對評估機構簽章、評估人員資質等程序性事項的審查,以及對財產基本信息、是否超出財產范圍或遺漏財產等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審查后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責令評估機構在3日內予以書面說明或者補正。有些執行人員對于評估報告明顯失實、遺漏財產等不進行審查,個別執行人員甚至接受請托,授意評估機構對財產作出低估,致使拍賣成交價格遠低于市場價。

*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323000]

**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323000]

[1] 參見陳錦紅、張雨蒙:《司法網拍之不動產流拍檢視》,《湖南警察學院學報》2020年第2期。

[2] 參見賈宇:《大數據法律監督辦案指引》,中國檢察出版社2022年版,第12頁。

[3] 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理解與適用》,中國檢察出版社2021年版,第180頁。

[4] 李新生主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重點與案件審查實務》,中國檢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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