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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回流”人員案件辦理實踐及思考

2024-03-11 13:21李英閆慕華劉洋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24年1期

李英 閆慕華 劉洋

摘 要: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回流”案件存在客觀證據均在境外、犯罪嫌疑人辯解難以推翻的現實困境,可通過調取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軌跡記錄、手機境外WiFi記錄、資金交易記錄等數據,建立數據信息關聯證據模型,夯實客觀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針對詐騙團伙持續“回流”情形,可以首案為切入口,明確犯罪團伙組織架構、詐騙手段,引導公安機關及時收集固定其他涉案人員犯罪證據,依法追訴團伙成員。針對被害人難以找尋的困境,引導偵查機關利用大數據信息庫檢索報案信息,詳細甄別案件關聯信息確定被害人,全面認定涉案被害人,同時關注對案件關聯事實審查,依法全鏈條打擊犯罪行為。

關鍵詞:跨境電信網絡詐騙 數據信息關聯證據模型 全鏈條打擊 追訴漏犯

一、基本案情及辦理過程

“縱橫公司”系盤踞緬北撣邦大其力市金鑫科技園區多個詐騙團伙之一,該團伙自2018年起逐漸形成以蔣某為首,李某、廖某、魏某、朱某、丁某(均追逃)擔任直營、代理線老板,下設詐騙小組的組織架構,從國內招攬同鄉及朋友偷渡至緬甸,以直營、代理的方式組建詐騙團隊,培訓成員在網絡上冒充成功人士,通過MarryU、陌陌、探探等聊天軟件尋找女性作為詐騙對象,以交友聊天的方式獲取對方信任,誘騙被害人至該詐騙團伙控制的名為“永勝國際”等賭博網站進行投注,通過控制賭博網站后臺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錢款。

2020年4月,鄭某、楊某、唐某等30余人經朋友、老鄉誘惑招攬,先后在該詐騙團伙組織安排下,通過乘飛機、租“黑車”的方式從四川省至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被當地“蛇頭”帶領偷渡至緬甸加入“縱橫公司”詐騙團伙。其中,鄭某擔任園區物業經理,負責園區人員出入審核管理及園區內設施維修,楊某、陳某、唐某等30余人擔任“縱橫公司”組長、業務員,利用虛假“高富帥”身份信息通過網絡找尋被害人,以戀愛交友為名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引流至“永勝國際”等賭博網站實施詐騙,先后騙取26名被害人共計840余萬元。

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以涉嫌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等罪名分批將該團伙管理人員、組長、業務員等30余人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閔行區院”)提請批準逮捕。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10月28日,閔行區院先后對鄭某、楊某等30人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分批提起公訴。截至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先后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對鄭某等2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1年5個月不等,并處罰金的刑罰。

二、涉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回流”人員案件的辦理要點

隨著公眾反電信網絡詐騙意識的提升和國內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國外電信詐騙團伙生存空間被壓縮,團伙成員或自行脫離團伙回國或被押送回國接受法律懲罰,這些曾在境外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回國的人員被稱為“回流”人員。在辦理“回流”人員案件過程中,由于該類犯罪呈現跨境特征,存在偵查取證難度較大、被害人多且分散、犯罪嫌疑人作虛假辯解等難點。對此,應始終堅持以客觀證據為核心,利用數據信息客觀證據證實犯罪行為,強化訊問力度架構犯罪團伙組織規模,明確犯罪方法追訴漏罪漏犯,通過偵查機關反詐平臺檢索關聯案件,全面保護被害人,綜合審查案件關聯事實,全鏈條打擊犯罪。

(一)構建數據證據模型還原案件事實真相

“網絡犯罪證明過度依賴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1],涉跨境電信詐騙“回流”人員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會對境外犯罪的事實及情節,如偷渡出境時間、加入團伙時間、工作職責、獲利情況進行全部或者部分虛假辯解。為拆穿犯罪嫌疑人辯解,還原案件事實真相,避免案件因缺失客觀證據被犯罪嫌疑人供述誤導,本案從辦理首案開始,就緊緊圍繞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全程數據信息構筑案件證據體系。

本系列案首案為唐某等5人詐騙案,唐某與被害人線上詐騙后轉為線下戀愛,其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其他4人辯稱“未去緬甸”“未加入詐騙團伙”“在團伙賭場、健身房上班”“入伙時間短”“不認識唐某”等,通過對唐某開展釋法說理,詳細訊問偷渡行程、同行人員、團伙成員、組織架構、詐騙方式、園區布局、成員作息、同案犯家庭情況、性格特征、前科劣跡等細節,獲知該團伙利用老鄉、朋友關系組織多人、統一安排偷渡行程、團伙成員可連接辦公場所WiFi、犯罪方法系利用虛假身份騙取女性信任后引流至賭博網站實施詐騙、非法獲利后通過園區李某(追逃)換匯消費、轉存等信息。

“實現網絡犯罪刑事對策的現代化,必經路徑是深度融合法律規范與技術規則,真正做到技術為法律所用?!保?]依據唐某供述,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補充提供如下證據:一是出入境軌跡信息。調取唐某及同行人員出入境前后的航班記錄、高鐵信息、酒店入住等信息,厘清唐某等人從四川省飛至云南省后偷渡出境的事實。二是犯罪嫌疑人手機在境外時段的WiFi連接信息。調取犯罪嫌疑人實名認證手機的WiFi數據,證實同案人案發時段手機經緯度與唐某手機信息一致,均系詐騙團伙盤踞地,連接WiFi系“office-101、103、204”等詐騙辦公場所名稱。三是境外資金交易記錄。明確李某系團伙洗錢人身份后,調取李某與所有在案人員支付寶、微信交易記錄,證實涉案人員在詐騙團伙獲利及消費的事實。

檢察機關利用上述三類數據信息,架構起結伙偷渡出境、入伙實施詐騙、非法獲取利益的數據模型,輔助以同案人的辨認筆錄,拆穿“回流”人員未加入團伙、未實施詐騙、未獲得好處等辯解,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二)利用大數據資源擴大被害人認定

本系列案首案初始僅查實2名被害人,為從嚴打擊該電詐團伙,需大力開展被害人找尋工作。一是追加認定關聯案件被害人。該團伙部分人員已被外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引導偵查機關調取相關證據材料,追加認定徐某等6名被害人。二是利用大數據庫檢索認定被害人。大數據時代,客觀性更強的電子數據本身就是對事實的證明,“在‘人證中心主義向‘數據中心主義轉型過程中,只要電子數據真實,結合數據蘊含的其他信息,就可以綜合認定犯罪數額,而無須尋找其他證據加以印證”[3]。閔行區院利用“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對本案“殺豬盤”詐騙過程中使用的網站名稱“永勝國際”“ysgj”等關鍵詞進行檢索,查詢到涉及14個省、市的相似被害人20余名,通過比對被騙時間、賭博網站名稱、收款賬戶重合度等信息,追加認定18名被害人,最終認定被害人26人840余萬元。

(三)全鏈條打擊犯罪認定關聯罪名

本案起訴的30名被告人多為偷渡出境,“回流”時大部分人員已因“違反國家出入境法規”被行政處罰,到案后均對認定其偷越國(邊)境罪等罪名提出異議。有觀點認為,詐騙人員偷渡行為系境外電信詐騙活動的手段行為,該行為與境外電信詐騙行為具有高度關聯性,應當被詐騙行為所吸收,不應進行單獨評價;也有觀點認為,詐騙人員偷渡行為與詐騙行為觸犯了不同法益,前者侵犯了國(邊)境管理秩序法益,后者則侵犯公民的財產權益,應當分別評價數罪并罰。

1.罪數認定

辦案人員發現,偷越國(邊)境并非跨境電信詐騙的唯一出行方式。本案存在多名犯罪嫌疑人持護照正常出境,加入犯罪團伙實施詐騙的情形,故偷渡并非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必要手段,兩種行為之間并不存在手段與結果或者必然的引起與被引起關系,不應當以主行為吸收關聯行為。另外,若認定為詐騙罪一罪將遺漏對國(邊)境管理秩序法益的保護?!巴翟絿ㄟ叄┚车恼J定,關鍵在于評價出入境行為本身是否非法,是否擾亂了國(邊)境管理秩序”[4],詐騙人員偷渡出境并從事詐騙犯罪活動是對不同法益的侵害,分別予以評價,體現從嚴打擊偷渡及詐騙行為的司法態度。

2.偷越國(邊)境罪認定的考量因素

行政處罰不應成為認定偷越國(邊)境罪的障礙。刑法和行政法從不同位階保護法益,但其并非相互排斥關系,行政處罰并不必然阻卻刑事處罰。判斷是否構成偷越國(邊)境罪的關鍵在于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認定標準,而不在于其是否被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結果可以折抵罰金或者刑期,并不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在處理詐騙犯罪的同時對其偷渡行為一并評價,符合全面審查案件事實的要求,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減少“訴累”。

2012年《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22年《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了多項“情節嚴重”“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檢察機關立足本案出現的依托同鄉關系、網友關系招攬熟人加入團伙,偷渡具有組織結伙、代為支付出行全部費用等特征,輔助以偵查機關調取出行軌跡,加強對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證據復核和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辯稱系因受老鄉、朋友國外高薪客服、賭場打工、工地工作等誘惑偷渡出境,并不知出境目的系實施詐騙,增加罪名認定的難度。辦案中,檢察機關加強對偷渡出行目的的訊問,對承認以詐騙、開設賭場等犯罪為目的的,依法認定偷越國(邊)境罪情節嚴重情形;加強對偷渡行程細節訊問,對明確供述在云南省邊境偷渡過程中被邊境民警查獲勸返并告知出境后系從事電信詐騙違法犯罪活動,仍偷越國(邊)境的,推定其主觀明知偷渡目的系實施詐騙,認定偷越國(邊)境罪情節嚴重;梳理行蹤軌跡,對于同批次出行人員,如系同鄉或者朋友關系,認定結伙偷越國(邊)境。通過加強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力度,綜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與同案人關系等[5],做到在嚴懲電信詐騙犯罪的同時,對上下游關聯犯罪進行全鏈條、全方位打擊。

(四)加強偵查監督積極追訴漏犯

“縱橫公司”詐騙團伙有200余名成員,如何打擊尚未到案的漏犯是案件辦理需要直面的問題。通過對唐某等5人案、鄭某等2人案、陳某等9人案的陸續辦理,加大對到案人員的訊問力度并開列120余組犯罪成員辨認名單,檢察機關明確其余涉案人員身份特征、綽號姓名、地位作用及工作時間,深入挖掘該詐騙團伙業務內容、犯罪事實,較為全面掌握該團伙組織架構、辦公場地、詐騙手法、人員構成、主要犯罪人員身份信息等重要線索。在掌握“縱橫公司”老板——代理線、直營線老板——組長——業務員的組織架構基礎上,制發《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追訴團伙成員60余人。同時引導偵查機關依據前述數據模型取證思路及證據標準,明確被追訴人員的身份信息、搜集固定被追訴人員的犯罪證據,動態掌控行蹤軌跡,確保第一時間“回流”、第一時間抓捕,先后成功抓獲該詐騙團伙成員40余人。

三、辦理涉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回流”人員案件的實踐啟示

(一)“讓數據說話”,利用數字證據指控犯罪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回流”人員案時,為克服跨境犯罪取證難、犯罪嫌疑人辯解難推翻等難點,堅持以客觀證據為核心,與偵查機關加強信息溝通,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關調取犯罪嫌疑人行蹤軌跡、出入境記錄、WiFi數據信息、資金交易明細、聊天信息記錄等客觀證據,針對涉案犯罪嫌疑人較多的案件,可由專人負責整理言詞證據、比對數據信息、梳理細節差異、甄辨口供漏洞,通過搭建數據信息關聯模型,夯實證據基礎,完善證據鏈條,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構建以客觀證據為核心的指控體系。

(二)發揮大數據資源優勢,全面認定涉案被害人

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能夠有力彰顯從嚴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司法成效。檢察機關在引導偵查取證、認定犯罪事實、指控犯罪人員的過程中,應關注涉案被害人的保護及犯罪數額的認定。通過引導偵查機關利用大數據比對關聯案件、梳理關聯案件中的要素信息,包括關聯案件的犯罪手法、被害人被騙時間、涉案網站名稱相似度、收取贓款銀行賬戶重合度等案件細節,對于能夠相互印證的,依法認定為案件被害人,通過全面查實涉案被害人,彰顯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擊效果。

(三)綜合評價犯罪行為,全鏈條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

案件辦理過程中,面對涉案人數眾多、案件情況復雜多樣、犯罪嫌疑人存在諸多辯解的情況,檢察機關應及時歸納總結案件爭議焦點,包括案件事實、行為定性、罪名爭議、量刑情節等,在全面審查在案證據的基礎上,針對在案人員提出的異議,逐一分析處理并予以回應,確保訴訟過程合法合理、提升案件指控力。此外,辦案中需全面、客觀審查犯罪嫌疑人偷渡、詐騙、轉賬等行為,確保犯罪事實均被追訴、犯罪行為均被評價,實現全鏈條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四)協作聯動追訴漏犯,形成打擊合力

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往往具有涉案人數眾多、層級復雜等特點,檢察機關應以首案、首犯的辦理為切入點,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導犯罪嫌疑人作詳細供述及辨認,以“點”及“面”掌握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業務內容、組織架構、人員特征及地位作用等。通過建立公檢協作平臺,就犯罪手段、行為定性、法律適用等研討會商達成一致意見并形成辦案指引;就數據信息、人員辨認等關鍵證據,明確取證標準,開展有針對性的補充偵查,確保偵查活動規范高效;定期定時溝通辦案進展,對追訴人員到案情況、證據現狀保持動態更新,比照首案標準固定其余人員證據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案件及時啟動快速辦理機制,提升辦案效率。通過公檢協作聯動,從嚴打擊犯罪團伙核心成員,有力威懾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四級高級檢察官[201199]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二級檢察官[201199]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五級檢察官助理[201199]

[1] 王志剛、高嘉品:《鏈條型網絡犯罪中的“共同故意”證明》,《法律適用》2020年第15期。

[2] 喻海松:《網絡犯罪的態勢與刑事對策的調整》,《法治現代化研究》2018年第1期。

[3] 高艷東:《網絡犯罪定量證明標準的優化路徑:從印證論到綜合認定》,《中國刑事法雜志》2019年第1期。

[4] 喻海松:《偷渡犯罪刑法規制的理念調適與實務展開——以〈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為中心》,《政治與法律》2023年第3期。

[5] 參見周加海、喻海松、李振華:《〈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2022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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