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琪
海洋環境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海洋強國建設的重要基礎。1982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并于2013年、2016年、2017年進行了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第四次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此次修訂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源頭防控、陸海統籌、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對于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障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都具有重要意義。
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共九章,包括總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陸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廢棄物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法律責任和附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大亮點
推進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建設 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對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負責,實行海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推進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增加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重點海域綜合治理、約談整改、信息共享、信用評價、查封扣押等制度。同時,還完善了規劃、標準、監測、預警、調查、環評、應急等制度。
體現陸海統籌、區域聯動 明確將陸海統籌作為海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的原則,規定國家實施陸海統籌、區域聯動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規劃、標準、監測等監督管理制度的銜接協調,在各項制度中體現陸海統籌、區域聯動。明確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協作機制,組織協調其管理海域的環境保護工作。按照河海聯動的要求,制定實施河口生態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方案加強入海河流管理。
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 健全海洋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保護體系,維護和修復重要海洋生態廊道。在開發利用海洋和海岸帶資源時,應當對重要海洋生態系統、生物物種、生物遺傳資源實施有效保護;在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等方面,要求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嚴格海域排污許可管理 明確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優化入海排污口設置、排污口的責任主體的義務、建立各類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監督全鏈條治理體系、制定相關管理規范、建設信息平臺及新設排污口的禁止性條款等。
強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禁止在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固體廢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體廢物進入海洋;建立海洋垃圾監測、清理制度,鼓勵、支持公眾參與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對加強船舶垃圾等污染防治作出規定。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務院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轉移支付、產業扶持等方式支持開展海洋生態保護補償。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海洋生態保護補償。
海洋生態修復
對遭到破壞的具有重要生態、經濟、社會價值的海洋生態系統,應當進行修復。
應當以改善生境、恢復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基本功能為重點,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并優先修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修復成效監督評估。
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聚焦突出問題,加強海水養殖、入海排污口、海洋垃圾等方面監管及工程建設、廢棄物傾倒、船舶等方面污染防治。
海水養殖監管
鼓勵發展生態漁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
科學劃定海水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建立禁養區內海水養殖的清理和退出機制。
科學確定養殖規模和養殖密度,禁止在氮磷濃度嚴重超標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擴大投餌、投肥海水養殖規模。
工廠化養殖和設置統一排污口的集中連片養殖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養殖尾水自行監測。
入海排污口監管
優化入海排污口設置,要求排污口的責任主體加強排污口監測,按照規定開展監控和自動監測。
規定各類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監督管理要求,明確建立健全近岸水體、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線、污染源全鏈條治理體系。
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設置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入海排污口技術規范,組織建設統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臺。
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修訂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強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明確禁止在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固體廢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體廢物進入海洋。
明確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監測、清理制度,統籌規劃建設陸域接收、轉運、處理海洋垃圾設施。
明確海洋垃圾管控區域,建立海洋垃圾監測、攔截、收集、打撈、運輸、處理體系并組織實施。
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公眾參與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關活動。
海洋傾倒監管
針對海洋傾廢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提出優化傾倒許可審批層級,增加編制全國海洋傾倒區規劃等內容,完善傾倒作業的監控與報告等要求。
加強廢棄物源頭管理
繼續實施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制度,嚴格管控海洋傾倒的廢棄物種類。進一步落實“預防為主、源頭防控”等原則,增加“國家鼓勵疏浚物等廢棄物的綜合利用,避免或者減少海洋傾倒”有關規定,嚴控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數量。
科學布局海洋傾倒區
強化海洋傾倒區的科學布局和全局性謀劃,增加傾倒區規劃制度,明確傾倒區規劃應報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規劃統一開展傾倒區選劃。定期對傾倒區進行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制定并實施調整、暫?;蚍忾]傾倒區等管理措施。
完善許可及監管制度
優化傾廢許可審批層級,明確海洋傾廢許可有關申請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海域派出機構提出。明確由產生廢棄物的單位作為傾廢許可申請的主體。針對傾倒作業船舶等載運工具,增加安裝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傾倒在線監控設備等規定。
強化法律責任及監督執法
針對海上違法傾廢活動頻發、違法處罰偏軟偏輕等問題,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提高了處罰金額,增加了一定時間內行業禁止等處罰手段,以及扣押船舶等行政強制措施。新增連帶責任制度,明確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等,同時還建立了信用記錄與評價應用制度。
船舶拆解監管
從事船舶拆解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將船舶污染物減至最小量。
對拆解產生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進行安全與環境無害化處置。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進入水體。
禁止采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