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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濫用的法律規制

2024-03-21 05:41馬薇
經濟研究導刊 2024年4期

馬薇

摘? ?要:長期的理論探討使我國個人破產立法很長時間都沒有正式啟動。而當下施行的參與分配制度、集中清理制度等替代性制度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個人破產制度尚不足以被替代。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隨著2019年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印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以及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深圳條例》),個人破產立法在深圳市的全面落地,打破了“企業法人”作為唯一的破產法適格主體,使“誠實且不幸”的個人也能夠擁有自由與重新開始的機會,破產免責制度逐漸走入民眾的視野。個人破產制度的確立離不開破產免責制度核心。我國立法應通過明確有限免責、設置破產免責否決、完善破產撤銷權、嚴格失權復權制度等對濫用破產免責制度的行為進行有效規制。

關鍵詞:個人破產;破產免責;免責制度濫用

中圖分類號:D926? ? ? ? 文獻標志碼:A? ? ? 文章編號:1673-291X(2024)04-0149-04

一、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參與分配制度、限制高消費、集中清理制度等替代性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債權人的權益,但難以保障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擺脫債務困境,因為在執行中采取的替代性措施均有其局限性。

目前參與分配制度仍不完善,在一些方面還存在缺陷。參與分配制度存在于民事強制執行中,不能完全替代個人破產制度,其立法位階較低,各地適用標準也不統一,且相關理論并不完善,與個人破產制度有著明顯的區別。第一,參與分配制度申請啟動的前提條件不夠寬松,其前提是債權人要申請參與第三人已開始的針對債務人的執行程序,這就要求債權人要及時了解債務人資不抵債且須知該程序的存在及進度。目前多數市場主體除上市公司外,并無公開財務狀況的法定義務,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存在獲取信息難的問題,隨著債務人償還能力減弱,容易造成多個債務人之間的不公平。破產程序并無此要求,且破產程序啟動后首先要經歷公告,使債權人獲取信息不公平情況減輕。第二,參與分配主體范圍受限。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限制于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而破產程序中分配主體為所有債權人,這就包括未起訴的債權人,更加公平。第三,客體范圍不同。參與分配中債權額以法院受理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額為限,僅涉及該執行程序中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對于未處置的財產則無法分配。而破產程序中是對債務人所有的財產調查完之后的分配,確保最大化實現債權。第四,效率不同,主要體現在參與分配的申請期限不科學。如果債權人在參與分配結束后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財產被處置,直到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依然可以再次申請參與分配,法院需要重復工作。而個人破產則是一次性調查、處置、清償,且破產制度規定了債權申報期限,未申報人只能通過下一輪申報參與分配,提高了效率。第五,對于債權人,限制更少的個人破產制度債權更容易實現。就債務人而言,一次性破產程序更加省時省力,且擁有重新開始的機會,更加受誠信的債務人青睞。

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仍不完善,在一些方面還存在缺陷。以目前個人破產制度這個大環境為背景,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存在一定的積極方面:對執行難這個問題起到了部分緩解作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中的相關規定,如失權與復權、自由財產、免責、考驗期等,為個人破產制度建立提供了實踐經驗積累。然而,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遠遠不及個人破產制度,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欠缺相關法律支持,法律依據缺失,因此導致其強制力不足,這就使得自愿原則成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適用的首選條件。假使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在意見上不能達到統一,那么就會讓雙方處于膠著狀態,這個程序也就如同紙上談兵。除此之外,該程序也尚不具備普遍性,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限制于債務人是否已經被采取執行措施;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在對預防和懲戒債務人濫用的機制上存在極大的欠缺,做不到完全保障債務人對承諾的履行。

此外,出于經濟發展和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個人債務清償立法十分必要。個人破產制度除幫助個人度過債務危機外,在全球經濟共同發展、相互融合背景下,也能夠起到保障民生、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各項制度亦應逐步與世界相銜接。目前各國大多采用一般破產模式來立法。為了充分保護我國國家、團體和個人在國際經濟生活中的合法權益,適時建立完善個人破產制度有其必要性。

二、我國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概述

(一)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內涵

個人破產制度中免責制度是其核心制度,免責制度是否完善將直接影響到個人破產制度的功能能否實現。破產免責制度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和功能,可體現個人破產制度救濟功能,即破產免責主要解決債務人破產后是否需要用未來的財產繼續償還債務的問題。破產免責是指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后,根據破產財產的分配情況,對于債務人未能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在法定的范圍內免除其繼續清償的責任[1]。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最初是保護那些遭遇不幸但守信用的人,其制度功能主要為了提高破產人在破產后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積極性。債務人在正常的經營和交易當中,因發生了意外而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法律上可以對這些人用寬容的手段免除部分債務。

(二)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價值

總結世界各國和地區對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價值評價,主要包括:一、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盡可能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優先保護與高效的清償。二、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使債務人有重新開始余地,實現債權人的人權保障與自由。三、具有平衡社會效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價值,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有利于倡導理性生活,增強經濟活力,降低社會成本,避免過度損耗,交易規則的完善等。

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本身具有人道主義的價值,有利于保障債務人的生命權和人格權。個人破產的破產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當個人破產時仍保有民事主體資格。而對比企業破產后,需要在工商機關進行注銷,就此企業法人人格消失不復存在,進而也就不用再免除責任。因此,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意義就在于保障破產者今后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對其予以免責。在司法適用上使破產免責的社會效用價值展現出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免責制度的應用會鼓勵債務人免責以激發破產人重新投入生產,使其在考察期限內積極勞動、創造收益,增加債權人對可期待性財產實現收益的保障。這就變相增加了債權人清償的份額,同時減輕社會救助壓力,增加對社會的貢獻[2]。

(三)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獲得方式

各國立法對個人破產免責獲得方式主要采取當然免責、許可免責和混合免責等方式。由于破產本身對債務人來說就是不幸的,有學者認為我國應采取當然免責制度,為了重新開始免責是必要。但是筆者認為個人破產許可免責模式與我國社會現狀更相適應,因為當前民眾的欠債還錢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個人破產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仍面臨諸多現實阻礙,原因在于,我國公眾并未完全接受個人破產及破產免責。若我國采取當然免責立法模式,不易被公眾接受。而采取個人破產許可免責模式,首先,各地法院在個人債務清理、個人破產審判時,已經在執行許可免責制度?!渡钲谄飘a條例》第100條第1款、第129條、第142條第2款規定,在相關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未清償債務。其次,個人破產許可免責模式能更好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保護債權人利益。許可免責與當然免責雖都對濫用行為規定了限制性條件,但二者存在明顯不同。當然免責模式下,債權人需自己在破產程序結束后的異議期內,針對破產人存在的法律規定不予免責或可撤銷情形提出異議;而許可免責模式下,該審查義務交由法院,不再由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許可免責模式下對債權人利益可以更好予以保護,讓其免于程序負累,以更好實現破產法目的。

三、我國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濫用的表現形式

我國個人破產免責制度存在必要性。隨著我國個人征信體系初步形成,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完善,我國已初步建立較完備的個人破產配套制度為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提供了可行性。但我國各項制度設置并未完善,還缺乏有力監督,且個人破產免責對債務人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個人破產免責制度存在被濫用的可能,通常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債權人偏頗性清償

債權人偏頗性清償是指,在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被接受之前,債務人傾向于優先償還某些債權人的債務,讓他們獲得更多的清償財產,或者優先排在其他債權人之前受償。這種行為并沒有導致債務人自己的財產減少,但是卻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從而破壞了個人破產法的立法初衷。債權人之間的財產分配不公平可能會引發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債權人如果發現在破產程序受理之前可以用來償還債務的財產減少了,可能會采取非法手段向債務人討債或逼債。從根本上講,這種行為縮小了可供管理人用于分配的財產的范圍。由于訴訟發生在債務人提交免責申請之前,所以債權人面臨舉證債務人存在問題的困難。根據《深圳條例》第35條規定了二年內債務人應主動申報財產變動的具體情況,但立法時并未將債務人可能出現的處分財產方式列明,對于債務人主動申報二年內處分的財產事項,因債權人、法院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獲取信息上的不平衡,債務人可能利用漏洞產生虛構債務等逃避行為。而此種情形產生的債務不在《深圳條例》第40條所規定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予以撤銷的范圍中。在債務人的財產總值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因為出現了新的債權,其他一些債權人的利益將受到威脅。

(二)欺詐性行為

欺詐性行為是指債務人直接或間接實施減損自身財產的行為,包含多種表現形式。一是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債務人積極地通過隱藏手段隱匿將用于清償的財產,或者消極地對法院、管理人隱瞞自己真實信息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這一行為將直接導致用于清償的破產財產總數減少,使債權人無法合理受償在破產程序中的財產,債務人以此逃脫債務。二是虛構債務。指債務人為了不清償或盡可能少清償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捏造虛假的債務進行申報,使真正債權人的清償份額縮水。例如,與第三人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或借貸合同加重債務人的債務負擔,從而減少了真正債權人的可得財產[3]。三是債務人申請破產免責前用明顯不合理對價進行非正常交易,通過交易行為掩蓋非法目的。通常表現為債務人以極低價格賣出其財產和以非常高的價格買入指定財物。四是無償轉讓財產或放棄財產權益。自然人有權處分自身財產和可期待性財產,但在破產制度中因其處分行為導致了他人財產權益無法實現,債務人明知無償處分行為是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屬于欺詐行為。

(三)奢侈浪費行為

顧名思義,奢侈浪費行為指債務人在破產臨界期內故意將自身財產過度處理,通過這種行為來逃避債務的履行,甚至在財產消費過程中產生新的債務,對新債權人創設風險,嚴重損害新舊債權人的利益。集中表現方式是消費過于奢侈的非生活必需品,即能夠維持其基本生活外的花費,如大幅度增加財政支出,以及債務人從事回報率不大的項目等經濟活動。

四、法律規制路徑

針對上述個人破產制度濫用行為方式,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尋找規制路徑。

(一)明確有限免責

免除債務人責任并非全部免除,各國立法不會對債務人的所有債務予以免除,申請破產免責的債務人若符合免責條件,各國立法都會給予一定程度的免責。有限免責為可豁免的債權和必須要承擔的責任范圍劃出界限,從根本上清晰告知個人應為的法定義務,可以防止債務人為逃避法定義務而濫用免責,降低債務人實施失信行為的可能性。在國內外立法上對個人罰款、罰金、稅費、個人應付的贍養費和撫養費等都規定了不屬于免責的范圍?!渡钲跅l例》第97條還規定了因勞動雇傭關系產生的報酬請求權和預付金返還請求權等不屬于免責的范疇。此外,還有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債務,如教育貸款是否免除存在爭議。美國經過變遷在1978年將教育貸款從可免除債務劃分到嚴格限制免責范疇,以平衡大量債務人在畢業后逃避償還貸款債務,因豁免教育貸款債務加劇了無法回收貸款的風險,背離了立法初衷。并且在助學貸款中,如果將其納入個人破產免責范圍,銀行將會降低放貸的積極性,最終反而損害教育貸款者自身的利益[4]。深圳在立法過程中也曾探討是否將學生教育貸款納入有限免責的范圍內。經調研發現,雖然我國歷年來在高等教育上的還款違法行為發生機率較低,但是由于畢業生初入社會償債能力低且教育還款順位靠后等原因,在最終公布的《深圳條例》內容里未將教育貸款包含進有限免責的范圍內。

(二)完善破產撤銷權

破產撤銷權是指,若債務人在申請破產之前的臨界期內作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特定權利人擁有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德國《破產法》撤銷的規定相對嚴苛,只要法院查證債務人存在惡意減損財產的行為并造成實質性后果,即可行權取消免責。關于撤銷權的行權期限,借鑒世界各國有所規定,如美國、德國法院規定為一年;為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力,還另外規定在免責裁定前不知情方可享有撤銷權利。另外,德國破產法對可撤銷行為進行了列舉,我國立法時可以參考,以防止破產人通過無償轉讓、偏袒性清償債務等方法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渡钲跅l例》中目前對撤銷權的行權期限并沒有明確規定,從而出現了無期限約束行權的說法。該條例也并未明確是否參照《民法典》可撤銷民生法律行為的可撤銷期限。鑒于破產免責中債權人因信息不對稱存在劣勢地位,個人破產免責應盡早制定符合自身需要的撤銷時限,維護法律關系穩定。

(三)設置破產免責否決

基于誠信設立的個人破產免責制度,一旦當事人施行偏頗性清償或者其他欺詐性行為等濫用破產免責制度的失信行為,將會使該項制度喪失立法目的,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那么法律將撤銷或暫停。還有可能因涉及違法犯罪而受到的懲罰。我國《深圳條例》32條、42條、98條對債務人出現隱匿、不當處分財產和財產權益、虛構債務、奢侈浪費、超出限制消費等行為也設置了破產免責否決。對比世界各國,當然免責模式下的美國《破產法》規定更嚴重,只要存在違法行為就否認債務人的免責裁定。德國《破產法》中對申請破產的債務人規定了六年考察期,期間債務人也要接受相關限制?!渡钲跅l例》規定的免責考察期較短,第九十五條規定了債務人破產之日起3年的考察期,第一百條還規定了3種例外情況視為考察期屆滿使實際考察期可能少于3年。借鑒世界的上個人破產制度,良好運行的國家基本上免責考察期設置都在在5年以上,因此建議我國個人破產立法應當設置更長的考察期限。

(四)嚴格失權復權制度

設置嚴格的破產失權制度。失權制度是指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失去某種權利或資格且應承擔義務。失權的債務人在免責考察期內,在保有基本生活份額外,其財產由管理人進行管理。破產失權制度體現了懲戒功能,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債權人的心理。一方面,失權表現為限制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權利,如限制破產人的消費行為、對破產人新增財產的管理處分權等?!渡钲跅l例》第96條規定,債務人在考察期內應繼續遵守相關限制性義務。其中“限制行為義務”在《深圳條例》第23條中有明確的列舉,包括出行、運輸、業余活動、買賣動產不動產、子女學業生活、理財保險等非生活或工作必須的高消費行為。另一方面,破產失權在各國普遍變現為對破產人的從業禁止、資格限制,如禁止債務人進入特定的行業工作或產生職位的準入,體現對破產人的人格約束[5]。英國破產法規定,公司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等高層職務的從業禁止。當前深圳實施的失信懲戒制度主要包括行業任職禁止、限制市場準入資格和從事風險性經濟行為等。

設置嚴格的破產復權制度。破產復權制度指結束破產人失權狀態,其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破產人完成清償計劃、剩余債務被免除或失權期屆滿。破產復權制度是使破產人重生的制度,從而結束失權狀態,能夠鼓勵破產人積極投入生產、履行清償義務[6]。對于破產復權當前各國立法存在三種程序模式:當然復權模式、申請復權模式和混合復權模式,以自動復權為主,許可復權為輔?!渡钲跅l例》采用許可復權制度,即經過法院評估裁定后,債務人可恢復自身權利,解除約束。除復權模式外,復權期限也是復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在之前破產免責否決中所論述,我國《深圳條例》目前規定的復權期限為,一般情況下只需要三年即可復權。不同于免責考察期通過調節適當的復權期限有利于恢復債權人生活,激發經濟活力??傊?,通過失權復權制度對破產人起到警示震懾作用,對防止個人破產制度濫用具有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 ?徐飛,任世存.自然人破產免責制度的若干思考[J].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4):55-60.

[2]? ?張葉東,王智偉.家族信托破產隔離功能濫用的法律規制:兼議信托法和個人破產制度的協調[J].南方金融,2020(8):92-99.

[3]? ?祁曉飛.論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濫用的防范[J].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學報,2020(7):68-71.

[4]? ?許德風.論個人破產免責制度[J].論個人破產免責制度,2011 (4):742-757.

[5]? ?徐陽光.個人破產免責的理論基礎與規范構建[J].中國法學,2021(4):201-220.

[6]? ?趙萬一,高達.論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構建[J].商法研究,2014(3):81-89.

[責任編輯? ?興?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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