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下簡稱非食用物質)名錄制定和公布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健康。
《規定》明確,納入非食用物質名錄的物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根據食源性疾病監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發現的非食用物質;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質;科學數據表明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質。我國法律、法規已明確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質,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食用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因環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帶入且能夠排除人為添加的物質,不重復列入非食用物質名錄。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質名錄。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成立非食用物質名錄專家委員會,負責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審查工作,專家委員會設立辦公室。
(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