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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最具影響力條款”

2024-03-24 13:16傅穹
董事會 2024年1期
關鍵詞:出資公司法董事

傅穹

如果說,憲法代表一個國家的良心,民法典代表一個國家的人文關懷,那么,公司法則代表一個國家的企業家精神。這是公司法的精神要義所在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改革回應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需求,吸納域外立法演進的經驗方法,致力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產權與股東權利保護,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新公司法共計15章266條,增改228個條款,實質性修改112個條款,不僅提供了豐富的體系化制度,而且法律創新亮點紛呈。為此,本文聚焦對經濟高質量發展影響深遠的相關條款,解讀規則背后的公司法意義。

“制度導向性”影響力最大條款

所謂“制度導向性”影響力最大條款,判斷標尺有三:一是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二是有利于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三是有利于加強產權平等保護。因此,“制度導向性”影響力最大條款涉及:

第一,弘揚企業家精神條款。我國新公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增加了“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的宗旨。弘揚企業家精神的宗旨的條款,絕非僅具形式意義。筆者認為,弘揚企業家精神之于公司法改革,就像光之于建筑(貝聿銘大師語)。弘揚企業家精神是公司法大廈的靈魂支撐,是公司創造財富的內在驅動,是社會責任擔當的基石底盤,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中流砥柱。企業家精神的落實,要賦予商業判斷的自治空間,要設定合理匹配的責任賠償,并給予相對寬容的糾錯機制,更要保護勤勞致富的產權?!昂霌P企業家精神”的宗旨性條款,對標全球公司法,堪稱中國特色的原創,符合競爭時代的趨勢,引領公司立法的潮流。

第二,強調ESG重要理念條款。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充分考慮公司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盓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條款列入總則,作為所有公司企業的管理與金融投資的總綱領,并非局限在財務績效的指標之上,而是遍布綠色環保投資、社會責任擔當、商業道德等領域。ESG理念關涉企業可持續發展,影響企業的經營文化,是企業競爭力的生命線,也是企業家精神的發力所在。我國公司法ESG理念條款的總則性安排,充分彰顯負責任大國風范的全球擔當以及“綠色公司法”的理念定位。

第三,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條款。新公司法圍繞優化公司治理,形成一套體系化的治理結構與受信義務的規則構造。為避免大小公司治理規制密度倒置,簡化公司治理機構設置,減少不必要的治理成本,允許單層制公司治理,只設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替代監事會,或只設執行董事?;谛鹿砂l行或股份回購乃至可轉債發行的融資決策權效率,允許章程或股東會授權董事會的精英治理模式,同時強化董事勤勉義務與忠實義務。公司法改革的演進路徑,向來起始于公司資本改革,完善于公司治理改革,兩者交叉互動,共同支撐企業家精神的弘揚。

第四,強化“關鍵少數”責任條款。新公司法強化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特別是新增事實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并規定了影子董事的連帶責任(第一百九十二條),還規定了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將可能觸發異議股東評估請求權(第八十九條第三款),這是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和民法典第八十三條所規定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具象化。這是把握公司治理改革的關鍵“七寸”,也是決定治理成效的關鍵環節。

“訴訟爭議性”影響力最大條款

所謂“訴訟爭議性”影響力最大條款,均聚焦于利益沖突之所在、人性逐利薄弱所在、法律規范規避或漏洞所在。公司法改革中的連帶責任條款,往往成為爭議影響力最大的焦點。

第一,公司人格否認的連帶責任條款。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新增了關聯公司人格否認條款,集中回應了實踐中出現的集團公司或兄弟姐妹公司利用人格獨立性躲避債務的商業亂象。該條第三款保留了一人公司人格否認,但實踐中夫妻公司能否視為一人公司,應否被直接揭穿,司法中仍然存在爭議。在公司組織法框架中,夫妻股東商事人格本應獨立,不因夫妻財產共有而被淹沒人格,夫妻公司不能被輕易揭穿面紗。

第二,有限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條款。新公司法第五十條將“成立后”改為“設立時”,實質上旨在限縮認繳制模式下的連帶責任時點范圍,將出資責任局限于設立時未足額繳納或實物出資不實的部分,而非成立后的所有后續出資不實的連帶責任。這是股東有限責任的回歸與反映,更有利于鼓勵投資,避免對債權人的過度保護。

第三,股東抽逃出資的連帶責任條款。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增設了抽逃出資的責任條款,強調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董事未催繳、違法分配、違法減資與違法回購場景下,立法均設定相應的賠償責任。只有在股東抽逃出資場景下,對于協助其抽逃出資的董監高設定了極為嚴重的連帶賠償責任。這一連帶賠償責任的設定,司法裁判應限定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且按比例承擔連帶責任更為合理。

第四,瑕疵股權轉讓的連帶責任條款。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區分認繳屆期與否的兩種情形下的轉讓,給出了受讓人“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兩種方案。其結果是,無論在一手轉讓還是連續轉讓中,交易各方當事人均處在責任的鏈條之中。甚至后續受讓人可能對公司設立的其他股東產生連帶責任(第五十條),引發連鎖性問責。上述責任邏輯,要求股東不僅要慎重選擇合作伙伴,而且要慎重選擇退出交易對手方。股權流動性中的補充或連帶責任,將成為未來司法的最具爭議性的訴訟地帶。

第五,影子董事的連帶責任條款。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薄坝白佣隆鳖櫭剂x,表面形式上并非董事,但實際上是董事的背后控制者,如影隨形。影子董事的遙控指示行為,不應成為責任追索的法外之地,否則將反向激勵控制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第一百九十二條關于控制股東連帶責任的引入,是我國強化公司治理的穿透問責的立法進步,也必將成為未來訴訟爭議的司法焦點。

“資本規范性”影響力最大條款

所謂“資本規范性”影響力最大條款,關涉股權投資者的出資期限利益、公司的效率化融資模式以及公司債券融資的放開等資本命脈。無論是股權融資抑或債券融資的規則變革,對新設公司與存量公司而言,均是影響力最大所在。

第一,限期認繳制的規則進步。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限縮了2013年的完全認繳制安排,改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這一條款看似后退,實則是重大的立法進步。因為,完全認繳制脫離我國公司存續期較短的現實,難以解決天價認繳以及期限過長的亂象,更增加事前締約、事中催繳與事后訴訟的高昂成本。改為五年認繳制,是符合商業現實的自我修正,是一種直面現實的立法擔當。同時,增設第二百六十六條,給予存量公司逐步調整的緩沖空間,針對“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允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上述措施的兩相結合,極大地避免了我國有限公司資本虛化,兼顧了投資者與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加速到期條款的公司法邏輯。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刪除了“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前置要件,直接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這一變動不僅厘清了公司法與組織法關于債權人的邏輯差異,擺脫了破產法公平受償的前置要件,更為債權人的追償提供了現實的保障。盡管存在“入庫規則”,即先向公司繳納,但對積極債權人而言,仍是一個切實可行的追償路徑。

第三,授權資本制的引入(第一百五十二條和第一百五十三條)。從有限公司認繳制改革,到股份公司授權資本制改革,這是我國公司資本制完善的里程碑條款。授權資本制的引入,不僅方便了股份公司的設立,便捷了閃電發行等效率化融資,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新的股份來源,更提供了新的反收購措施方案,同時采納實繳制、避免了資本虛化。授權資本制的章程概括性授權與股東會決議授權融資模式,是自有限公司認繳制之后的重大資本理論飛躍,是完善我國資本市場,使其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制度創新。

第四,完善公司債券發行制度。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明確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可轉債的發行主體從上市公司擴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至二百零六條還增加了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效力和債券受托人的管理責任。上述公司債券發行的主體范圍與發行方式的放寬改革,將極大地激活公司融資天然權力的多渠道釋放。

如果說,憲法代表一個國家的良心,民法典代表一個國家的人文關懷,那么,公司法則代表一個國家的企業家精神。這是公司法的精神要義所在。

作者系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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