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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中寫明繼母有居住權,繼子不配合辦理登記手續怎么辦

2024-03-26 09:09
伴侶 2024年3期
關鍵詞:居住權陳某遺囑

問:

我今年68歲,與陳某是再婚夫妻。我沒有子女,而陳某與前妻育有兩個孩子。我與陳某認識時,陳某的兩個孩子已成年。為避免矛盾,婚后陳某帶我居住在另一套房屋內。為解決我的后顧之憂,陳某生前就立有遺囑,內容是他的房產產權歸兩個兒子所有,但我可以永久居住。如果我有將房屋出租、買賣或是再婚等有違夫妻關系的情形,則收回我的居住權。原來陳某的兩個孩子見到我還會叫我一聲阿姨,但陳某去世后,兩個孩子對我的態度就完全變了,我告訴他們我將辦理居住權的相關手續,他們不但不同意,還想把房子賣了。請問,我該怎么辦?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房屋所有權人通過合同或遺囑的方式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即有權對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同時,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本案中,陳某在遺囑中寫明你可取得的是“永久”性居住權利,而非“一時”性居住權利,而且依據遺囑內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時,遺囑繼承人才可以依法處分房屋,也就是說,你在居住使用期間,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權人的干涉,從而使得該居住使用權利具有“物權”排他性特性。

此外,依據遺囑內容,你對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限,但不得有出租、買賣等營利行為,說明陳某設立居住權的目的在于確保你老年生活安定,應予尊重。因此,陳某的兒子作為房屋繼承人,有義務讓渡所有權,配合你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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