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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碳普惠制發展研究:制約因素、實踐經驗和對策建議

2024-03-28 11:26周艷
西南金融 2024年2期
關鍵詞:普惠制普惠賬戶

○周艷

中國人民銀行雅安市分行 四川雅安 625000

一、研究背景及文獻綜述

“十四五”規劃明確了要在全社會廣泛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并提出了具體的碳減排目標,標志著我國綠色低碳發展上升到新的戰略高度,同時意味著我國碳減排的全民性、共同性和廣泛性。

從生產端看,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途徑是以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為發展前提(張春華,2009)。減少碳排放除了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外(宋德勇等,2009),還應加大對碳排放的有效管控。作為一種市場化的碳減排手段,碳排放權交易一直備受世界各國重視,從1996年《京都議定書》首次提出,到學術界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構建的探索,再到世界各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不斷完善。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建設仍需加強。沈洪濤等(2019)認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制度過于寬松,難以提升企業價值,無法達到激勵效果,需要配額總量的設定達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機結合。呂靖燁等(2019)肯定了碳配額分配公平性的重要地位,并指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仍沒有達到弱式有效市場,需要積極推動碳市場相關法律體系建設,通過不斷創新碳金融產品提升參與主體的積極性。王為東(2020)指出,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對低碳技術的創新及相關活動的推行有正向作用,但這種正向作用的效果受區域差異影響。對此,應注重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做到統一標準、規范運營。

從消費端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布的《2020排放差距報告》顯示,家庭碳排放約占全球總碳排放量的三分之二。家庭和個人等微觀領域的碳減排問題也曾是關注的重點。1996 年,Fleming 首次提出了個人碳交易的概念,2006 年,英國提出了個人碳交易計劃,意圖把英國的碳交易系統從國家和企業延伸到個人(李健等,2014)。對于怎樣減少微觀領域碳排放,我國學者從影響因素和市場化解決機制進行分析,研究找到具體的解決措施。一是從微觀領域分析具體影響因素并找到解決方案。如王建明等(2011)用扎根理論分析影響社會公眾實行低碳消費模式的深層次原因,結果發現,低碳心理意識、個體實施成本、社會參照規范和制度技術情境這四個因素對低碳消費模式存在顯著影響,提出政府應制定有效的管制政策以轉變公眾消費行為模式和降低個體實施低碳消費模式的成本。朱勤等(2012)利用投入產出模型測算居民消費碳排放,提出通過優化消費結構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及促進排放強度降低。二是運用市場化方式解決消費領域碳排放的問題。學者主要從建立消費碳交易模式進行探討。范進等(2012)基于消費者視角,運用產權理論和外部性理論,研究了消費排放權交易對個人、社會福利、消費者選擇的影響,據此提出了一個將消費者納入減排行動的減排機制。李健等(2014)通過對個人碳交易模式和運行機制進行探討,提出了基于中國實際的個人“碳幣”交易模式,同時建立政府政策引導、低碳理念宣傳、低碳標簽制度等運行機制,引導公眾形成低碳消費習慣。陳紅敏(2014)認為基于人均排放進行配額分配的個人碳排放交易更能體現個人在碳排放權方面的平等性,但具體方案設計應考慮各種市場主體的潛在反應,需要在激勵公眾參與和成本控制、效率與公平間不斷權衡。李軍等(2016)認為當消費者均被賦予相等的初始碳配額時,個人碳交易機制能激勵消費者改變能源消費模式,對促進碳減排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碳減排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積極踐行。除大中型工業企業以外的小微企業、社區、家庭和個人等微觀領域的碳排放問題需統籌考慮,協同推進。碳普惠制作為一種新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安排應運而生。國內學者靳國良(2014 年)在碳交易機制基礎上提出“碳交易普惠制”,具體指通過道德約束公眾行為的同時,還應建立一套長期信用體系,采用數據量化積累的辦法,鼓勵并惠及低碳行為,實現碳交易的廣泛性和效益性。2015年,廣東省首次啟動碳普惠制試點,將小微企業、社區家庭和個人的節能減碳行為進行具體量化和賦予一定價值,并建立起以商業激勵、政策鼓勵和核證減排量交易相結合的正向引導機制。學者劉航(2018)從碳普惠制的理論基礎出發,提出從明確參與主體、制定行為清單、實現量化激勵、完善交易機制等四方面入手設計我國碳普惠制的框架方案。劉海燕等(2018)、劉方舟等(2022)從廣州、武漢等碳普惠制試點城市的實踐出發,總結有益經驗,提出我國碳普惠制全面推廣的具體建議。至此,碳普惠制成為理論和實踐中有關微觀領域碳減排的主流觀點。

碳普惠制是指通過政策引導和市場交易等正向激勵機制作用,實現小微企業、家庭、個人等微觀領域碳減排的一種制度安排和實踐模式。碳普惠制側重碳減排的微觀性和補充性,是對現有主流大中型企業碳減排機制的延伸、補充和創新,能有效促進全民廣泛參與碳減排,優化碳減排資源配置,促使微觀領域碳排放外部問題內部化,進而實現全社會綠色低碳發展。碳普惠制在國內尚處于探索階段,學術研究和社會實踐還有待進一步深化和完善。本文嘗試從金融支持視角探索碳普惠制構建,在總結借鑒國內外實踐經驗基礎上,通過發揮金融的引導和培育作用,推動微觀領域積極踐行碳減排,助推我國“雙碳”目標的實現。

二、我國金融支持碳普惠制發展實踐

2010 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氣候〔2010〕1587 號)確定包括廣東等在內的五省八市①五省八市為廣東、遼寧、湖北、陜西、云南;天津、重慶、深圳、廈門、杭州、南昌、貴陽、保定。開展首批試點工作,截至目前,試點城市發展至87個。

(一)明確碳普惠制實踐領域

目前國內碳普惠制發展模式主要包括地方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見表1)和支付寶、京東等互聯網企業自發型發展模式(見表2)兩類。碳普惠制實踐領域包括綠色出行、垃圾分類、節約水電氣等消費領域的碳減排,以及旅游景區、商圈、能源替代等商業激勵型碳普惠消納項目,同時還包括建立的地方性碳普惠制核證減排的碳交易體系。

表1 政府主導型碳普惠制發展概況

表2 企業主導型碳普惠制發展概況

(二)搭建碳普惠制服務平臺

碳普惠制主要基于互聯網大數據技術,通過搭建碳普惠平臺APP 或小程序,開發“碳普惠”功能模塊,形成數據“采集—累積—消納”的碳賬戶循環路徑。如南京市依托“我的南京”便民服務APP,陸續開放“綠色積分”“公交出行”等功能,引導市民通過參與綠色出行、購買低碳認證商品等活動踐行碳普惠理念。無錫市于2020年7月搭建公益平臺“碳時尚”,通過采集步行、騎行等低碳行為數據,計算碳積分和碳減排量,落實低碳獎勵,激勵市民廣泛參與碳普惠活動。成都市于2020年3月推出“碳惠天府”機制,構建“公眾碳減排積分獎勵”和“項目碳減排量開發運營”雙路徑碳普惠建設思路,激勵公眾和小微企業積極參與碳減排。

(三)出臺金融支持碳普惠制發展政策

人民銀行衢州市分行聯合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協調收集有關碳排放數據,靈活運用再貸款等貨幣信貸政策工具,引導商業銀行優化制度、流程、產品等關鍵環節,實現碳排放核算的可操作、可量化與可驗證。湖州市出臺《湖州市綠色金融促進條例》,引入企業碳強度指標,搭建碳普惠制平臺,實現100%線上取數與自動化計算,積極開展碳配額抵押融資服務。武漢市通過開展個人碳賬戶和碳足跡試點,探索碳普惠減排量抵消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創新多元化碳金融服務,促進全社會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四)創新碳普惠制金融產品和服務

建設銀行推出“個人碳賬本”,通過信用卡額度升級、積分商城權益兌換等多項措施激勵個人積極踐行碳減排,預計年服務個人客戶100萬,年碳減排量10噸。衢江農商銀行量身定制“點碳成金貸”,為個人發放碳賬戶優惠貸款。浦發銀行推出企業碳賬戶體系,通過辦理綠色信貸等業務積累碳減排量,形成對應的碳積分,不同的碳積分享受包括基礎費用減免、快速審批通道等在內的差異化綠色金融服務。江蘇銀行創新“蘇碳融”產品,貸款額度利率與企業碳賬戶掛鉤,內嵌的碳核算模型自動核算碳減排量,根據碳減排量給予相應的貸款利率優惠,達到減碳要求的貸款利率比同類貸款低1.2 個百分點。

三、我國金融支持碳普惠制發展面臨的制約因素

(一)碳賬戶信息采集和甄別機制不完善,加大金融支持信息不對稱成本

目前我國碳普惠制試點地區通過開發低碳APP或微信公眾號建立個人碳賬戶,采集個人生產生活過程中生成的碳減排數據,最后歸集于個人碳賬戶中(個人端口以碳積分或碳幣形式體現)。碳賬戶信息采集和信息甄別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碳賬戶信息采集標準不同。個人碳信息來源“面廣量大”,各試點地區采集領域和數據口徑存在差異,如廣東省主要采集居民節能、節水、節氣、節電、廢棄物回收處理、低碳出行、低碳產品購買等方面信息;無錫市主要采集綠色出行、低碳消費、垃圾分類等信息;成都市主要采集綠色出行、光盤行動、舊衣回收、資源節約等衣食住行的低碳信息。碳賬戶信息基礎來源不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碳賬戶的“對標基準”和決定了個人碳資產的多寡,也影響了碳減排交易權益的公平性,導致金融機構在碳普惠領域開展綠色信貸業務時面臨參考標準的混亂。二是碳賬戶信息獲取渠道不通暢。碳減排信息分散于不同部門,如企業和居民用水、用電信息分別來源于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項目環評和企業用能信息來自發展改革委,企業環境權益資產信息和碳排放的核查信息源自生態環境部門,林業碳減排核算數據來源于林業主管部門。各部門碳信息孤立,且未與金融機構建立常態化共享機制,導致碳賬戶信息的獲取渠道不暢通。三是碳賬戶信息缺乏有效的鑒證機制。公眾參與碳普惠制以自主自愿和商業激勵為主,低碳信息的產生零散繁雜,缺乏有效的監督鑒證機制,碳賬戶信息真實性大打折扣,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既影響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和可持續性,也加大了金融支持碳普惠制發展的信息鑒別成本和風險成本。

(二)碳排放核算標準不統一,制約金融支持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碳排放核算方法直接影響碳減排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目前我國碳排放核算方法包括基于國家或地域的溫室氣體核算法(IPCC清單因子法)、基于產品的碳足跡核算方法、基于企業的碳核算方法(企業核算和報告準則)和基于項目的碳核算方法(清潔發展機制CDM)。

從碳普惠制試點地區看,碳排放核算對象包括項目、小微企業、家庭和個人碳減排量。由于不同試點城市碳普惠機制的應用場景和試點領域不同,采用的核算方法也不盡相同。一是試點地區通過碳積分或碳幣模式記錄個人碳減排量,個人碳減排量化方法無法覆蓋所有的低碳行為,加之各試點地區積分規則和兌換規則也不相同,因此難以形成被普遍認可和標準統一的碳減排量。二是不同地區項目和小微企業開展碳排放核算的方法學不統一。一方面,造成相同項目核算出來的“碳資產”不同,影響金融機構依據“碳資產”開展抵押融資服務的授信規模和貸款“賦值”;另一方面,不同核算結果帶來參考標準的“混沌”,影響了金融機構對碳減排項目貸前項目儲備和信貸支持的精準匹配,增加了項目貸前的篩選成本,同時也增加了項目貸后潛藏的“金融風險”。

(三)碳排放交易市場不完備,影響金融支持積極性和主動性

個人碳交易是一種基于消費領域的市場化減排機制,目的是通過市場化交易促使個人改變消費行為,自覺形成低碳消費方式。個人碳交易機制是對生產端碳交易機制的鏈條延伸和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有益補充。個人碳交易市場化運作機制可以實現個人碳減排行為“社會效益”和“價值發現”的雙重目標。

目前,我國碳普惠制領域有關的碳交易市場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未并軌運行。一方面,個人低碳行為累積的碳減排量不能進行市場交易,而僅以碳積分或碳幣的形式在運營平臺或聯盟商戶兌換普惠商品和服務。個人碳減排交易與主流碳減排市場運行模式不同,個人碳減排量無法直接進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另一方面,碳普惠領域項目核證自愿減排量主要依靠區域性碳交易市場進行消納,無法實現跨省交易。加之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缺乏有效的二級交易市場,碳匯在市場上更多體現的是商品屬性而非證券屬性,市場交易活躍度和流通性不足導致市場價值被低估。此外,從運營模式看,現有的碳普惠制碳交易市場以政府為主導,依賴財政投入和部分商戶讓利維持運營,如廣東省碳普惠平臺的減碳量源自企業的捐贈,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不足,缺乏可持續的商業化運營模式,進一步影響了碳普惠領域減排行為的預期價值。由于碳普惠領域碳減排行為缺乏有效的市場化價值發現機制,碳減排量所潛藏的“無形資產”無法轉化為“有形價值”,影響了金融機構對碳普惠領域的信貸支持意愿和信貸政策傾斜,無法形成良好的金融服務循環。

(四)相關配套措施不完善,碳普惠制發展與金融良性互動氛圍欠缺

一是社會碳減排氛圍不強。中國科學院研究報告顯示,我國居民消費產生的碳排放平均占比高達53%,是影響我國碳排放總量的重要因素。但目前我國公眾總體低碳意識不強,低碳消費行為踐行不積極,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整體的節能減排效果。一方面,由于我國碳普惠領域減排政策以正向激勵為主,即所謂的“軟約束”,受認知水平和行為習慣等因素影響,碳減排行為難以形成“人人自覺”和“人人參與”的局面。另一方面,低碳消費行為帶來消費成本的增加。研究顯示,個人碳排放量與收入等級成正比,即高收入等級的人群碳排放量大、低收入等級的人群碳排放量較小。而調查顯示,我國低收入人群改變能源使用結構帶來的能源成本的增量大于減排效益的增量,較大程度上削弱了踐行低碳行為的意愿。二是政策激勵配套措施不完備。碳普惠制以政府為主導,離不開政府財政投入和資金支持。英國、日本等國家設立了專門的消費補貼基金對使用低碳產品和清潔能源進行補貼。一方面,我國碳普惠制試點地區在實施方案中雖然提出了財政支持措施,但并沒有出臺配套的財政支持細則和具體補貼措施,尤其是個人碳排放領域占比最高的住宅、私家車、生活用能,還沒有形成從產業發展到中間供應再到終端消費的全鏈條財政支持和補貼政策。另一方面,碳普惠制實施方案中雖然大力倡導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的積極參與,但如果不解決綠色投資回報無法覆蓋投資風險或成本的問題,資本參與的積極性會降低。目前試點地區金融支持政策和相應的貸款貼息政策還不完備,影響了社會投融資積極性。

四、國際經驗及啟示

在氣候問題和生態環境備受關注的國際大背景下,包括家庭、個人等微觀領域碳減排在內的低碳經濟和低碳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英國、韓國、日本等國在加強工業領域節能減排的同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金融支持的協同作用,將一些體現碳普惠制理念的正向激勵機制引入公眾消費領域的溫室氣體減排、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實踐中。

(一)英國模式

英國是較早參與國際減排協定的國家,1992年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3 年在《能源白皮書》中首次提出“低碳經濟”概念;發布《可再生能源強制法案》《氣候變化法案》,明確了低碳發展路線及低碳轉型的能源保障措施;2019 年,英國成為首個立法承諾到2050年實現凈零排放的主要經濟體。

具體措施為:一是“零能耗”社區建設。英國貝丁頓社區是世界首個“零能耗”社區,通過可持續發展設計、使用清潔高效能源、促進水循環利用和降低地面交通運輸碳排放量等措施,促進社區實現零能耗。二是對存量住宅進行節能改造,并建立綠色建筑標識體系。政府建立節能減排基金,幫助家庭安裝太陽能電池板、夾層墻和地板隔熱層等,通過補貼,用戶只需承擔三分之一的費用,改造后的房屋每年能節省高達1200英鎊的能源費用;建立綠色建筑評估體系(BREEAM),對符合標準的建筑建立認證標識。三是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比如,明確家庭供暖脫碳實現凈零排放,倡導家庭使用綠色供暖系統,提高家庭供暖效率等;鼓勵使用垃圾發電和推動可再生能源發電,建立家庭可再生能源發電剩余電力收購制度。四是大力推行綠色交通工具。加大在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車系統方面的投資;鼓勵市民使用低碳交通工具和低碳交通能源;對交通中的碳排放進行收費。五是推出碳減排承諾機制(CRC),制定非能源密集型企業和公共機構的碳減排措施,促進小微企業等第三產業部門及消費領域的碳減排。六是銀行發行綠色信用卡,持卡者購買綠色產品和服務可以享受折扣;對節能住宅提供高額度和低利率的貸款。同時,依托政府“綠色貸款擔?!狈諜C制,銀行為清潔項目和綠色生態環保的中小企業項目提供低息信貸資金支持。

(二)韓國模式

為應對氣候變化和解決發展瓶頸問題,韓國將綠色低碳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2008年,韓國首次提出“低碳綠色增長戰略”;2010年,出臺《低碳綠色增長基本法》,提出了綠色發展戰略和推動低碳綠色增長的金融支持措施,明確到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30%的目標。

具體措施:一是減少能源消耗。大力發展太陽能產業、風力發電業,推廣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低碳電力、開發無碳新型燃料、建設智能型節能住宅等,對中小企業和家庭購買太陽能發電設備提供補助。二是倡導綠色出行。為了鼓勵民眾使用綠色節能公共交通工具,韓國出臺“每月乘坐清潔交通工具出行累計1萬韓元以上的參與者可獲得10%—20%的金額減免”的政策,并且在舊城綠色低碳化改造項目中設置“使用自行車”與“節能型交通工具”考核指標來衡量碳減排的效果。同時,制定了“低碳汽車合作金制度”,對碳排放量少的汽車車主進行補貼,還給予享受減免過路費、停車費等的權利。三是開展產品碳足跡標志認證。公布產品生產、流通等環節所產生的碳排放,指導公眾購買低碳產品并享受優惠價格。四是推出國民“碳積分”制。根據節水節能等二氧化碳減排量轉換成相應的“碳積分”,并根據“碳積分”情況給予相應的現金、購物卡等物質獎勵(見表3)。五是推行“低碳金融”計劃。如光州銀行向自愿參與“低碳銀行”項目的家庭或個人發放綠色碳卡,當家庭或個人的水電氣消耗量較之前年份下降則獲得相應碳積分,碳積分可用于日常消費和享受旅游文化活動的打折優惠。國民銀行、新韓銀行等推出綠色儲蓄,對參與低碳環保行動的用戶提供較高的存款利率;韓國企業銀行推出綠色消費信用卡,當“碳積分”達到一定條件的免年費和開通手續費,對綠色成長型中小企業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表3 韓國金融機構推出的“低碳金融”措施

(三)日本模式

為降低能源進口依賴及更好地應對全球變暖問題,日本政府早在20 世紀90 年代就開始關注如何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社會的問題。2000年,出臺了《推進循環型社會形成基本法》,明確了企業及國民在建設循環型社會中的職責。2007 年,頒布《2007 年版環境·循環型社會白皮書》,強調家庭節能及普及節能技術的重要性,提出“國民運動”,即“每人每天減排1公斤”的具體減排目標。2008年,日本發布《建設低碳社會的行動計劃》,提出了包括“到2020年實現50%的新車轉換成電動汽車”在內的9個具體目標。

具體措施:一是形成以法律為基礎,財政、稅收、采購和激勵措施相結合的綠色消費制度體系,完善對汽車、家電、綠色住宅、綠色采購等領域的政策激勵,同時明確低碳環保領域的預算安排和預算規模,加大財政補貼力度。二是倡導個人和家庭積極踐行低碳生活方式。鼓勵綠色出行,實行綠色汽車消費的減稅制度,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色環保車輛,并大力發展低碳型交通工具;鼓勵綠色消費,對購買綠色住宅、新能源汽車、節能家電實行消費補貼,同時,建立太陽能發電剩余電力收購制度,激勵家庭和個人參與市場交易;出臺法律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家電產品時必須額外支付廢棄物回收處理費用,并實行生活垃圾收費制,減少社會廢棄物總量。三是建立專業綠色消費指導機構,發布個人消費綠色產品采購指南和產品環境報告,鼓勵個人綠色采購,形成“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的良性循環。四是建立“環保積分制度”,購買環保家電、節能住宅、開展垃圾分類處理的個人可獲得相應積分,積分可用于兌換環保商品或消費券,同時,建立針對商品的“統一節能標簽制度”,引導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更高、性價比更優的商品。五是銀行加大對低碳領域的投融資。消費領域,日本銀行創新推出“碳補償”定期儲蓄產品,對個人購買太陽能發電的住宅提供貸款支持,并給予利率優惠;產業領域,日本政策性銀行開展環境評級項目貸款、可再生能源項目貸款等,商業銀行加入赤道原則,提供環保設備投資貸款、環境污染防范相關貸款。

(四)啟示

從上述三個國家的實踐經驗看,微觀領域實施的金融支持碳減排的相關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大綠色金融創新,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在消費領域碳減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如從儲蓄端推出高利率便捷化的綠色儲蓄產品,引導家庭和個人積極踐行低碳行為;從借貸端開展對綠色住宅、低排放汽車、綠色家電等綠色消費的信貸支持,并提供相應的利率優惠和積分兌換服務。二是完善碳減排交易機制。如英國不斷擴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參與主體,將酒店、超市、政府部門等非工業小微領域均納入碳減排行列,豐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交易領域,實現全社會更大規模的碳減排。三是國家制定綠色產業發展和綠色消費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激勵約束機制,以宏觀政策制定和微觀利益誘導促進全社會踐行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的良好氛圍,實現綠色產業和綠色消費的良性循環。四是完善對綠色消費領域的激勵和補貼措施。如政府加大對綠色出行、綠色住宅、綠色產品購買等領域的財政補貼,提高綠色消費的性價比;安排專項預算資金,加大對住宅和交通的低碳化改造和投資,提高家庭和個人踐行低碳生活的積極性。

五、政策建議

本文在國內碳普惠制試點實踐基礎上,借鑒國外有關金融支持小微企業、家庭、個人等領域碳減排相關經驗和配套舉措,探索建立以金融碳賬戶為核心的碳普惠發展機制(見圖1)。通過發揮銀行在客戶基礎和支付結算中的綜合服務優勢,采集小微企業、家庭、個人等碳普惠制主體的碳減排信息,歸集于碳征信系統。通過碳征信系統的匯總加工、信息鑒證、碳減排量化核算等流程管理,實現碳減排信息的賬戶化累積。金融機構利用碳賬戶信息,貸前開展碳減排信息核查比對、對碳普惠制主體實行差別化的授信管理;貸后開展碳減排數據動態監測,有效防控潛在金融風險。同時,完善碳減排交易市場實現碳減排行為的價值發現機制,配套貸款財政貼息和低碳補貼,提高金融支持和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實現綠色金融與碳普惠制良性互動。

圖1 金融支持碳普惠制發展架構圖

(一)發揮金融綜合優勢,建立完善金融碳賬戶體系

碳賬戶是對相關主體碳排放的有效記錄,是碳普惠制構建的重要基礎。碳普惠領域尤其以個人碳排放信息最為分散、混雜、難統計。目前我國不同地方碳賬戶各具特色,采集標準不統一、采集口徑不規范,無法實現碳信息互通共享。銀行碳賬戶既具備普通銀行卡的資金存儲等功能,能間接提高客戶黏性,同時又便于通過銀行支付系統實現碳權益的借貸和轉讓,是建立碳普惠制有關碳賬戶的優勢選擇。

在目前部分銀行碳賬戶探索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銀行碳賬戶體系,發揮銀行信息采集中介作用,逐步形成全國標準統一、可共享、可計量的金融碳賬戶體系。一是規范銀行碳賬戶信息采集。建議形成規范統一的銀行碳賬戶信息采集標準。對于個人碳賬戶,按照碳排放信息獲取的難易程度及碳核算方法學的完善程度,分步驟采集個人碳排權信息,可以先采集覆蓋綠色出行(如使用公共交通)、家庭節能節耗、購買綠色住房和新能源汽車等方面的碳排放信息,然后再逐漸擴大對綠色產品消費(依賴綠色產品認證標識的完善)、垃圾分類、廢物回收利用等領域的個人碳賬戶信息。對于小微企業和項目碳賬戶,按行業分類采集用能結構、用材能耗、碳排放信息、碳效等級評價等維度的碳賬戶信息。二是暢通碳賬戶信息共享機制。碳賬戶信息來源廣泛,要打破碳信息獲取壁壘和降低碳信息采集協調成本,必須建立由政府部門主導的碳賬戶信息共享機制。建議出臺碳信息統計制度規范和統計指標標準,明確相關碳信息責任部門的具體職責,以及碳信息報送日期、接口規范和格式標準等,確保數據采集的時效性、規范性和準確性,實現碳賬戶信息共建共享。

(二)量化碳減排核算標準,提高金融支持精準性

碳排放核算標準是綠色金融標準體系的構成部分。明確碳排放核算標準和碳效評價標準,促進碳核算制度化和規范化,有利于提升金融支持碳普惠制發展的精準性。一是建立碳征信服務機制,完善碳賬戶信息數據庫。建議依托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建立碳征信模塊,構建集碳賬戶信息歸集、整理、共享、鑒證、核算為一體的碳賬戶征信機制。同時,通過接口規范向銀行和碳排放主體提供碳征信報告查詢、碳排放量化核算、碳效等級評價等信息服務。二是探索碳排放核算方法的標準化,針對小微企業和項目碳排放核算方法學不一致的問題,探索基于小微企業和項目產品或服務生命周期的碳足跡來計算碳排量;對于家庭和個人,碳排放測算按碳排分類模塊,分別核算有關交通、住宅、家庭能耗的碳排量,可用交通工具類型、交通工具使用里程數、生活用電量、居住面積等指標數據測算個人或家庭的碳足跡。三是開展碳效評價。借鑒浙江對工業企業碳效綜合評價經驗,進一步推廣對碳減排項目和小微企業的碳效評價,基于碳賬戶基礎數據,從產量、稅收、增加值、近五年平均碳排量等四個維度確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碳排基準值,分行業和分項目開展碳效評價。同時,加強對碳效等級評價結果的運用,將碳效等級評價結果共享給金融機構,加強對減排效應明顯的企業的信貸支持?;趥€人碳賬戶信息分析,充分發揮金融前置作用,引導消費者優化消費結構,降低消費碳排放強度。

(三)優化綠色金融管理體系,實現碳普惠信貸業務高效量化發展

一是完善綠色信貸管理模式。金融機構要改變傳統的信貸管理理念和方式,探索量化精準的信貸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優勢和碳征信基礎數據,將碳普惠貸款主體的碳排放數據及碳效等級評價結果嵌入信貸業務全流程管理,不斷優化綠色低碳貸款審核流程,實現綠色信貸從定性向定量管理模式的轉變。二是實現信貸支持碳普惠的量化管理。金融機構依托碳征信平臺有關碳減排量化核算結果,結合自身綠色金融業務發展實際,合理開展碳普惠制主體的“貼標”管理和開展差別化的授信管理,即根據碳普惠制貸款主體碳排放強度的不同,分門別類地“貼標”,實現綠色信貸業務的個性化和批量化處理,提高綠色信貸審貸效率,促進綠色信貸資源向碳效水平高的碳普惠主體傾斜。三是加強對碳征信的監測使用。碳征信是指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業生產過程中和個人衣食住行活動中碳排量的相關信息,提供碳核算、碳征信報告查詢等服務功能的碳減排支持體系。金融機構應動態監測碳普惠制貸款主體的碳征信報告,對比貸前貸后碳減排數據的變化,開展實時的碳減排信息管理。如,在貸前,可以利用碳效等級評價結果,開展對碳普惠對象的數據分析和項目儲備,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綠色信貸業務;貸后,通過碳減排數據動態監測和對比分析,實時掌握碳普惠機制下貸款主體所隱藏的潛在環境風險和金融風險,實現綠色金融風險的有效防控。

(四)創新碳普惠金融產品,助力碳普惠制有效發展

要推動公眾參與碳普惠制的深度和廣度,銀行應創新碳普惠制存貸款產品。碳普惠領域的綠色金融產品有別于傳統金融產品,應積極融入碳減排因素和體現低碳減排效應,更多地考慮“碳資產”等無形資產的市場價值。一是創新碳普惠儲蓄產品。如推出“減碳儲蓄”產品,將計息檔次與“碳資產”掛鉤,即根據碳減排量設定不同的存款利率,實現高減排享受高利息的可能。將碳減排行為與切身利益連接,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碳減排。二是創新基于小微企業或項目的碳普惠信貸產品。結合碳效評級結果,創新碳效貸、減碳貸等產品,定向支持碳效等級低或低碳轉型的小微企業和項目,同時,按照碳減排等級的不同,匹配不同的授信金額和貸款利率,體現差異化的信貸支持導向,引導碳普惠領域更好實現碳減排。三是創新基于個人和家庭的碳普惠信貸產品。如推出綠色住房消費貸款、綠色汽車貸款等綠色消費貸款,通過市場化手段引導我國消費者積極踐行低碳消費習慣,促進我國消費領域的低碳發展。四是創新特定的“產業低碳貸”“消費低碳貸”和碳減排信用卡。針對綠色建筑開發和新能源汽車產業,可考慮其環保效益因素,推出符合產業周期、產業特征和體現優惠政策的貸款產品。結合個人碳賬戶碳減排數據,對達到一定碳減排量的個人匹配低碳信用貸款和享受優惠利率,用于支持個人的節能減排行為。

(五)健全碳排放交易市場,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一是建立個人碳減排交易渠道。與工業領域實行“碳約束”不同的是,個人碳減排行為除了政策激勵以外,還應將個人碳減排行為與經濟利益掛鉤,為個人碳排放賦予市場價值,以市場化正向激勵模式帶動我國個人碳減排行為的自覺自愿。如除通過商業模式消納現行的碳積分或碳幣外,還應針對個人使用新能源汽車、購買綠色建筑、植樹造林等領域的減碳量核算為可交易的碳減排量,直接與全國碳排放權市場接軌,參與市場交易,實現個人經濟利益。二是擴大碳普惠領域項目核證自愿減排量的市場交易。碳普惠制項目核證自愿減排量除了用于抵消納入碳市場范圍控排企業的實際碳排放或在省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外,還應擴大市場交易范圍,實現碳減排量的國內市場流通和競價交易,實現價值最大化。三是發揮金融機構在碳減排交易中的作用。金融機構充分挖掘碳減排領域投融資價值,延伸業務發展鏈條,開展碳排放權質押融資貸款,促進綠色金融業務發展。同時,借助金融在碳交易中的服務優勢,提供業務咨詢和財務顧問服務,活躍二級市場交易氛圍。開發碳普惠領域的碳減排理財產品,實現銀行“碳金融”業務的開拓發展。

(六)完善正向激勵配套措施,提高金融支持積極性

一是建議出臺碳普惠專項財稅金融政策。政府部門出臺財政支持碳普惠機制發展的管理辦法,建立碳普惠專項財政資金。如制定詳細的消費領域有關新能源汽車、綠色住宅的財政補貼政策、稅收優惠和貸款貼息政策,通過財政補貼引導綠色消費習慣。結合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對碳普惠領域貸款的財政貼息政策,將符合政策規定的碳普惠項目貸款納入貼息范圍,以補償銀行貸款風險,提升財政資金撬動金融服務碳普惠制發展的能力。二是發揮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部門對碳普惠領域的信貸政策支持和正向激勵作用。有效發揮碳減排支持工具等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結合碳征信報告有關碳減排、低碳轉型等信息及對比量化核算結果,有針對性地安排碳減排支持工具加大對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碳減排技術等特定領域的支持,撬動信貸資金向符合條件的碳普惠領域傾斜。創新“再貸款+財政貼息”模式,鼓勵金融機構使用低成本資金加強對碳普惠領域的信貸支持。加強對支持碳普惠制發展的金融機構的正向激勵,將信貸支持碳普惠制發展納入綠色金融評價、央行評級和央行綜合評價,提高金融支持積極性。三是加強宣傳動員。各部門通過電視、網絡、平面廣告等多種方式加強對碳普惠的宣傳推廣,同時,結合全國低碳日、世界環境日等重要時間節點,組織開展低碳活動,增強社會公眾低碳環保意識,積極踐行低碳環保消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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